基金发起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2号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   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前提下,主要通过投资增长型上市公司, 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增值,确保基金资产 必要的流动性,并将投资风险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重点是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增长型上市公司,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   税收: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认购费: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   申购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赎回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申购费:    最高为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5%   赎回费:    赎回总额的0.5%   认购、申购最低投资额:  5,000元(含认购、申购费)   最低赎回额:  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净值: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后计算出的每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会计期间: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销售机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长。   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投资类型和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成长型基金。   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股票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   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股票资产25%-75%;债券资产55% -20%;现金资产20%-5%。其中中长期投资占股票投资比例的80%以上;短期投资占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20%。   选股标准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过去两年年均增长超过GDP增长水平且仍将继续保持增长;或者预期未来两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增长超过GDP的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选取上证A股指数作为衡量基金业绩的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追求中性偏低的风险收益,通过组合投资于增长型股票,力争实现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大盘上涨时增幅不低于比较基准上涨幅度的65%,大盘下跌时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跌幅不高于比较基准跌幅的60%;年度内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标准差小于比较基准的标准差。   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  本基金利用国泰基金风险控制系统,动态跟踪组合和个股风险。主要风险指标为贝塔值()和风险贡献(),其风险限额分别为:<1.5, 即个股和组合的波动不能超过大盘的150%;<1.5,即个股占组合的风险份额不超过其所占市值份额的1.5倍。   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契约、《基金契约》:指《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及对本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                     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契约》所设立的国泰金鹰增                     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本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到达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                     金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终止日:        指本基金出现本基金契约规定的终止情形、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及其他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                    书》,是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                    有关基金概要、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                    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基金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系                    列服务;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机构;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不时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纸、互联网站或其他媒体。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基金契约》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类型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日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电话:(021)62569156   传真:(021)62561262   联系人:黄永明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2104588   (详见第二部分“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四)、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62751234   传真:(021)62750005   联系人:江永珍   (五)、基金销售代理人   1、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62751234   传真:(021)62750005   联系人:王玮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3198888   传真:(0755)3195555   联系人:刘薇   (六)、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12楼   负责人:史焕章   电话:(021)53850388   传真:(021)53850389   联系人:沈国权、聂鸿胜   经办律师:沈国权、聂鸿胜   (七)、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定代表人:Kent Watson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牟磊   五、本次发行安排   (一)、设立募集期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2年4月16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到2002年4月29日,若本基金符合成立的法定条件(即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且认购基金的投资者达到或超过100户),则本基金将停止发行,并宣布成立;若未达到成立的法定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内继续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二)、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等。   (三)、销售机构   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指定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具体城市(网点)见发行公告。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立募集目标。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为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认购费用由管理人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基金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以金额认购,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二位,尾差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认购费率为1.0%。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0%=50元   净认购金额=5,000-50=4950元   认购份数=4950/1.000=495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0份基金单位。   (七)、基金认购的限制   1、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其认购费用按单笔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2、投资者认购最低金额   直销机构:机构投资者首次100万元;个人投资者(限上海直销机构)首次100万元;   代销机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每次5000元。   六、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及公告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本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发行,并发布公告,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本基金将终止,并由基金管理人宣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前提下,主要通过投资增长型上市公司, 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增值,确保基金资产必要的流动性,并将投资风险控制在较低的水平。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重点是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增长型上市公司,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   (四)投资方向   1、分享我国经济增长的成果。中国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的势头仍有望保持下去,上市公司中有许多是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代表,将带动经济的高速增长,投资于这些增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2、投资于未来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或相对于国民经济增长较快的新兴行业。   3、重点投资于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在研究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判断企业的内在价值,选择增长型上市公司。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股票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股票资产25%-75%;债券资产55% -20%;现金资产20%-5%。其中中长期投资占股票投资比例的80%以上;短期投资占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20%。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投资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程序   (1)研究开发部通过基金管理人自身的独立研究和其他研究机构的报告,形成宏观经济环境、市场行情、行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的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政治、经济、政策、市场的综合分析决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的配置比例。自上而下地作出一段时期内资产配置的决定,审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计划。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基金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研究开发部的宏观、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分析报告,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在股票备选池中选择股票,独立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具体方案,决定具体的股票和债券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4)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下属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作为研究开发部、基金管理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之间信息沟通的制度性固定渠道,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有效支持,监督投资决策委员会所作决议的实施。   (5)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必须严格分离的规定,经由中央交易室统一下达交易指令;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监控,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稽核监察部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基金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7)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3、投资方法   (1)股票投资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增长型上市公司,从基本面的分析入手挑选增长型股票。具有以下全部和部分特点的公司将是本基金积极关注的对象:1公司所处的行业增长前景明朗,公司在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或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实力,能充分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2经营业务中至少有一项突出的产品或服务,依靠商业模式和管理水平取胜;3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增长较快;4财务状况趋于良性,具有合理的现金流状况;5公司管理层敬业负责,经营规范,具有敏锐的商业触觉和创新精神。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增长性及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公司商业模式、核心竞争能力、企业资本扩张能力、战略重组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增长性和未来两至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预期增长性为核心,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增长性以及这种增长的可靠性和持续性。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考量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与市场(行业)平均水平、增长性相比是否合理,结合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适时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2)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按照基金总体资产配置计划,以满足流动性需求为前提,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利用债券定价模型计算内在的债券定价(名义利率,通货膨胀预期,对于非国债则须要求的投资报酬率,特定债券的期限),从而产生不同期限的债券特别是国债的内在投资价值。   通过宏观经济分析考虑历史上中国的年度及季度GDP增长率水平、CPI增长趋势、国家货币政策倾向、汇率政策的变动倾向、财政政策的变动等宏观政策、经济周期的更迭,对市场现有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进行预期,据此对利率风险进行评估。   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在维持投资组合风险承受水平的期望水准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包含期限变动,非国债的相对产业风险价值,信用风险偏离。   通过上述步骤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组合。   (六)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   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九)基金经理   本基金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主要成员有:张以杰先生:基金经理。37岁,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证券年鉴》编辑部副主任,君安证券研究所首席市场分析师、《君安财经快讯》主编。1999年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5月起担任金鼎基金基金经理。   黄刚先生:基金经理。35岁,经济学硕士, 8年期货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金属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工作。2000年4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程参与国泰金鹰增长开放式基金筹备。   徐学标先生:基金经理。31岁,管理工程硕士,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上海卫星工程研究所、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研究所工作。2000年10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   八、基金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的二级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产业风险。科技创新企业具有技术更新快、研究开发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等特点,这些都会为科技创新类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5、国际竞争风险。随着国家开发程度的提高,各行业都面临着国际竞争,科技创新类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也受到发达国家同类技术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开放程度加大,国内上市公司必然面临许多来自国外同类企业竞争的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的更新、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的流动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8、流动性风险。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股票品种的流动性不是很通畅,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品种的日常交易及基金的申购赎回。尽管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组合的调整来减少该风险,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收益水平。   2、由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超过一只,因此本基金在进行具体投资操作时可能会受到其他基金投资所带来的影响,尽管基金管理人内部有严格的交易规则来避免不同基金投资的利益冲突,但无法保证完全避免该影响的产生。   3、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尽管基金管理人保持一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储备,但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影响。   (三)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九、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目前的直销机构分别设在上海和北京两地;委托的代销机构为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本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及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申购申请被销售机构受理后,销售机构负责将投资者申购款项全额扣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自T日起7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契约》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任一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   2、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若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低于1000份,则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若余额低于1000份,则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出现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根据申购金额的大小,采用比例费率收取申购费,若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则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万元)    1.2%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1.0%   2、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按照赎回总额的0.5%收取,从中扣除20%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1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100万元和1,000万元,那么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5,000    1,000,000   10,000,000   适用费率(B)        1.5%     1.2%      1.0%   申购费用(C=A*B)      75     12,000     100,000   净申购金额(D=A-C)    4,925     988,000    9,900,000   申购份数(=D/1.1000)  4477.27    898181.82   9000000.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1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则:   赎回总额=10,000×1.100元=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1,945元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取消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净收益的90%;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半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当期收益分配,中期分配应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   7、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十二、基金的资产与费用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资产以“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帐户以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五)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4、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的计算: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与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按配股价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8、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为:   H = E × 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其它费用   投资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和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费用等按所签协议或有关规定计算,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2、基金的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和基金分红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申购开始公告和赎回开始公告   1、申购开始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首次申购开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申购公告。   2、赎回开始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首次赎回开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赎回公告。   (四)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次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变更;   17、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8、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本基金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发布基金终止公告;   2、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终止基金的决定;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但应仅限于清算目的。   3、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7、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五、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用   (一) 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标准为: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定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二) 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1、席位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咨询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提供的研究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2)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损失;   (5)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由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研究论文;   (6)开放证券经营机构的资料库。   2、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选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评价排名,同时也关注并接受暂未选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咨询,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3、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不符合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使用其交易席位。   (三)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支付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设立日期   1998年3月5日   (三)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四)注册资本   1.1亿元人民币   (五)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六)发展概况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5日,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文批准的首批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当时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1998年3月27日,发起设立了在上交所上市的第一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金泰,并于1999年10月21日设立基金金鑫。2000年4月26日,公司在清理规范原珠江基金后设立基金金盛。2000年5月16日,公司对原建业基金、沈阳公众基金、陕建基金清理规范后设立基金金鼎。2000年5月31日,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加为1.1亿元人民币。2001年9月3日,公司与瑞士银行资产管理集团签订投资与业务合作协议。目前公司管理基金金泰、基金金鑫、基金金盛、基金金鼎四只封闭式基金,发行规模为60亿元。   (七)股东名单   股东单位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00     30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200     20   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200     2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00     2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100     10   (八)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0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筹备组负责人,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董事长。   李春平,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EMBA,9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延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9年10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吴畏,董事,大专,8年证券从业经历。1980年起在人总行工作,任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1994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人事管理部、对外联络部总经理,1999年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董办主任、对外联络部主任。   罗新泉,董事,本科,9年证券从业经历。1984年起历任内蒙古包头第二热电厂科长、副厂长,1990年起历任内蒙古电管局处长、副总会计师,1993年12月起任中国电力财务公司副总经理。   张明芝,董事,本科,4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起在上海商业网点股份公司从事投资计划和资产管理工作,1998年起任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部副经理。   沈强,董事,本科,8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起历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周栋,董事,本科,9年证券从业经历。1994年起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交易部副总经理,1997年起历任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经理。   董辅礻乃,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长期从事经济研究,研究员、中国社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8年起担任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曾任第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人大财经委副主任。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1984年起历任人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上海外管局副局长、局长,1992年起任上证所常务理事,1995年起任上海证券期货学院院长。   曹尔阶,独立董事,本科。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中金公司高级顾问,中国财科所教授,清华、中央财大、中国金融学院兼职教授,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大客座教授,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   2、监事会:   李予瑾,监事长,大专学历,10年证券从业经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公司清算总部总经理,曾任国泰证券公司计财部总经理。   翁新孟,监事,大专,6年证券从业经历。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黄永明,监事,硕士研究生,7年证券从业经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副总监,1995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行政管理部经理,1998年起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和监察部负责人。     3、其他:     陈坚,副总经理,MBA,证券从业年限8年。1994年起历任国泰证券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总经理,1998年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亦力,副总经理,博士,证券从业年限6年。1996年起历任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所长、公司副总裁兼研究所所长,1999年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九)经营状况   1、截止2002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只封闭式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1)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成立日期:1998年3月27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   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2,032,919,481.99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基金单位净值:1.0165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基金单位累计净值:1.6805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基金分红情况:1998年单位分红0.049元;1999年单位分红0.19元;2000年单位分红0.425元;2001年单位分红0.016元   (2)金鑫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1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   托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3,221,638,224.67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基金单位净值:1.0739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基金单位累计净值:1.2779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基金分红情况:2000年单位分红0.204元;2001年单位分红0.068元   (3)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成立日期:2000年4月26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   托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454,751,388.17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基金单位净值:0.9095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基金单位累计净值:0.9835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基金分红情况:2000年单位分红0.074元   (4)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成立日期:2000年5月16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5亿份   托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459,582,301.34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基金单位净值:0.9192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基金单位累计净值:0.9532元(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基金分红情况:2000年单位分红0.034元   2、截止2001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四个基金净值总额达6,168,891,396.17元。   (十)部门设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基金管理部、研究开发部、市场部、交易清算部、稽核监察部、综合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和北京办事处。此外,还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两个非常设机构。   1、非常设机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契约以及公司研究部门和基金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计划,确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和基金投资计划。   (2)风险控制委员会   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有关专家、督察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投资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与防范。   2、部门:   (1)基金管理部   下设各基金小组。主要负责各基金小组日常行政管理,负责协调各基金小组之间日常联系和沟通,以及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基金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和授权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投资管理,并根据公司研究报告提出投资计划,在批准后进行组合投资。各基金小组保持运作的相对独立。   (2)研究开发部   主要负责各类信息采集、宏观经济政策研究、行业与上市公司调研、国内外证券市场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和基金新品种设计开发,为公司投资决策和基金资产的运作提供研究信息支持,并配合做好基金经理投资证券的跟踪研究,保持与各基金经理信息交流和沟通,基金业务培训的组织。负责管理公司资料室和各类业务信息资料。   (3)市场部   负责制定和实施基金营销战略计划,组织公司形象和基金新产品的推广宣传,负责对外联络及与销售代理人等中介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发掘和培育潜在基金投资者。负责公司基金直销工作。做好对基金持有人的售后服务,包括交易信息反馈、查询、咨询和投诉等,在基金市场研究的基础上,做好投资顾问和理财服务工作。   (4)交易清算部   负责各基金独立的核算和清算,做好与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帐务核对,及时发出资产流动指令。负责开放式基金的注册、过户登记。负责公司财务核算。   负责中央交易室管理,组织交易的正常、及时、准确进行,配合研究部门加强对个股及盘面走势的研究,为基金经理提供市场走势判断。   (5)稽核监察部   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的日常监察和稽核,做好基金资产管理的风险控制,做好各业务的日常监控,保证公司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负责基金监控措施的落实和有关信息披露。负责公司和基金的法律事务。   (6)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和办公管理,组织各种会议,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负责协调公司内部运作和督办公司议定事项,负责员工培训和自有资产管理。   (7)信息技术部   负责公司计算机系统的建立和维护,保障公司业务技术系统的正常运转,规划和开发及维护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公司网络,负责公司交易通讯设备的维护,做好公司员工计算机技术的培训和提高。   (8)北京办事处   负责公司与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和北京及周边地区行业研究及上市公司调研、客户开发、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工作,代表公司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及公司有关人员到京相关事宜的接待、联系和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内部管理方法的改变,可能会对现有的机构设置及决策程序作适当的调整。   十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   (一)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概述   开放式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申购及赎回价格未知风险、基金投资风险、机构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   基金管理人根据风险的类别,分别建立了下列风险管理程序:   1、投资风险管理;   2、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3、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差错风险管理;   4、基金托管人信用风险管理;   5、销售代理人处理能力不足风险管理;   6、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二)内部风险控制   1、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   (1)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副总经理、督察员及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与防范,制定控制基金投资风险的措施,并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依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对投资组合作出有效调整,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督察员:督察员制度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有的制度。督察员全权负责管理有限公司的稽核监察工作。督察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督察员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稽核,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   (3)稽核监察部:稽核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控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稽核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负责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负责评价投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2、内部风险控制、内部监察及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的建立情况   建立健全的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护基金投资者的重要措施。除《公司章程》外,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还制定了以下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及内容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包括: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等。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应建立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中间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各部门应本着合理、高效、尽可能减小错误发生的可能性的原则,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   基金投资运作实行各基金的基金经理独立决策下的的集中交易制度,建立中央交易室,所有基金投资必须在中央交易室完成。   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   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内部稽核制度   稽核监察部的职责:   稽核监察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稽核监察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稽核监察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和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负责调查、评价投资决策与执行情况;评价基金资产情况;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针对公司管理多个基金,稽核监察部负责实时监控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总持仓量;实时监控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之间的交叉交易,杜绝内幕交易的发生;检查中央交易室是否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进行交易。   稽核监察部的权限:   稽核监察部有权向有关部门获取文件和材料,查阅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检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核查实物资产;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立的有形隔离和无形隔离,亦指通称的防火墙或中间墙;有权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提供报表、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资料。经总经理同意,有权参加公司业务会议;监察公司员工遵守执业行为准则,保密制度的情况,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稽核监察部对被审部门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请被查对象注意,在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有权予以制止。   公司设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稽核监察工作。督察员由总经理提名,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员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应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报告。   (3)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制度主要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会计制度和准则,做好公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核算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支情况。通过严格财务管理,配合加强成本控制工作。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   (4)人事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事制度是通过建立人才的培训、激励和行为约束机制,不断培训和吸引优秀的人才,使公司的业务和管理活动不断优化。具体制度包括:制定人才培训和发展计划,制定员工守则和岗位操作守则,定期考核评比、奖优罚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十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   3、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4、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按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收取应由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根据基金管理的需要,指定或更换业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9、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管理事务,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应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事项;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9、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10、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1、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按《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4、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人处理时,应当对第三人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0、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须更换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共同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更换基金名称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国泰”的字样。   二十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1日   注册资本:17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重新组建, 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财务状况:截止2000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6281.82亿元,中国境内行实现利润26.01亿元。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监管交易部、清算核算部、内控巡查部和综合规划部,现有员工25人。   (三)主要人员情况   方诚国先生,交通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1996年10月至2000年6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常务董事;2000年6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主管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2000年6月至今任交通银行总稽核、董事。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曾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年5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基金托管人在托管本基金前已经担任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迅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科瑞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二十三、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二十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托管事务,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置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五、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须更换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共同公告。   二十六、基金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赎回、转换基金单位;   (5)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6)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并有权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要求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7)依照本契约的规定,有权要求召集或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风险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   1、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职权   (1)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提高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标准;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决定终止基金;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审议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应当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基金持有人大会依下列方式召集:   (1)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根据法律法规或依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应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如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有权以书面方式说明提议事项及理由,请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前述提议之日起15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决定是否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5)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做出不同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定,提议基金持有人可放弃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3、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20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在通讯开会方式中)表决截止时间(应精确至小时);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大会的召开方式   (1)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款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4)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内容互相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持有人大会议事规则   基金持有人大会按照本基金契约附件(基金持有人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办理。   二十七、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1、帐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者寄送帐户卡及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帐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帐单与年度对帐单。季度对帐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1个月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其所获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2104588   传真:(021)62531262   2、互联网站   http://www.gtfund.com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机构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该定期投资计划不受最低申购份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二十八、 基金销售代理人   本基金目前基金销售代理人为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待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选择其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基金代销机构。   二十九、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重新组建, 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截止2000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6281.82亿元,中国境内行实现利润26.01亿元。交通银行的营业网络遍布全国,在本次基金代销过程中,交通银行将选择部分网点作为基金代销机构,这些基金代销机构均分布在各主要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完全能满足本次基金代销的需要。   为了顺利进行基金代销业务,及时掌握销售情况,交通银行已建立起以总行为中心,连接全国各分行的网络系统,能够于当日汇总交通银行各个基金代销机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料。同时,交通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保证各个基金代销机构的资金清算。   (二)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1987年在深圳创建。1994年,进行了股份制改组,股东增至8家,1996年和1998年又进行了两次增资扩股,截止2001年12月31日,共有106家企业法人股东。招商银行实收资本42.06818亿元。截止2000年底,招商银行资产总额2411.75亿元人民币(含或有资产), 税前利润16.75亿元。   招商银行基金代销业务服务具有以下特点:1、“一站式”服务;2、全国联网;3、手段先进;4、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Call Center 24小时服务。   (三)其他销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管理的需要,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基金代理销售本基金。   三十、基金销售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销售代理人的权利   1、按协议约定获得基金代销手续费;   2、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得基金单位净值的数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义务   1、选择基金代销机构,满足基金代销的需要;   2、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帐户的申请和为投资者办理资金帐户的开户手续;   3、每个工作日通过其代销机构公布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前一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   4、办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相关业务的柜台代理手续;   5、及时完成申购和赎回资金在投资者资金帐户和基金托管专户之间的清算和划拨;   6、及时、准确地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基金管理人传送有关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相关业务的所有信息;   7、做好基金代销的投资者服务和宣传推广工作;   8、合理、谨慎地保管、备份及保密相关客户资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三十二、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附录、基金契约主要内容摘要   第一条、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九条、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第十一条、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与过户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与过户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与过户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业务规则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二条、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基金契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第三十一条、《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益没有损害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终止基金的决定;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