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0 第五部分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2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认购 ....................................................................................................... 24 第七部分基金的成立............................................................................................................... 26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27 第九部分基金资产的托管 ....................................................................................................... 37 第十部分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 38 第十一部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 3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资产 ........................................................................................................... 45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46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3 第二十部分业务规则............................................................................................................... 65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 66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7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68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69 第二十五部分其它事项 ........................................................................................................... 70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 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行业景气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 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 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设立,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 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 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 6、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7、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8、本基金: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 9、招募说明书: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0、发行公告: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发起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17、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19、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20、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1、基金成立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 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 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 日期 22、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23、基金存续期: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24、日/天:指公历日 25、月:指公历月 2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2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9、认购: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即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 只基金的服务 33、巨额赎回: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3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35、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39、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4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1、B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2、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3、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 4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46、不可抗力: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契 约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 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 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 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4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4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经营范围:募集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 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 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 项;(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 基金资产账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 责及时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执行,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 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或基 金份额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 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 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融通行业景气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 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契约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契约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 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基金合同约定的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 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 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 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 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 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 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不含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 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 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 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融通”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 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 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第五部分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景气程度以及市场运行趋势为持有人获取长 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四、基金规模 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B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B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 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1元。 一、设立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 体发行时间见发行公告。 二、认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三、认购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 前发售基金份额。基金认购采取全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四、认购费用 基金的认购费用可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在认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前端认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认 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前端认购费率为1.3%(<100万元),0.9%(≥100万元);后端 认购费率为认购金额的1.6%。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认购费率按25% 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 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认购款项在本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六、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 人民币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下,本基金依法成立。本基金 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认购款项在本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 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销售开放式 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指 定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管理 人同时考虑,在国内的电子结算和其他技术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 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 00。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与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 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与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契约的有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其基金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B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 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销售代理费用和注册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用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 1、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为申购金额的1.5%(<100万元);后端申 购费率最高为申购金额的1.9%。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 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 第五位舍去。 2、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3%,除持 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将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以外。 3、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 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 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 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即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B类基金份额,即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A类基金份额,即交纳前端认购或 申购费用,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B类基 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B类基 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归基金资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6、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余额不低 于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过户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资产规模的扩大有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负面影响;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 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 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 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基金总规模的。 发生上述第(1)到第(5)项、第(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第(7)项、第(9)项拒绝申购情形 时,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者。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 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待条件成熟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 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转换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欲将原持有的前端收费基金甲转换为另一基金乙, 则,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2、转换价格和转换费用的规定 (1)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提出当日有关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 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2)转换费用是基金管理人向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费用。转换费用的收取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3、转换的其它限制和规定 (1)有关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基金转换。 (2)基金管理人仅在转出基金为允许赎回状态、且转入基金为允许申购 状态的情况下,方可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3)“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可转换其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次进行转换的基金份额下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转换后,管理费按转入基金的管理费标准计提。 (5)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并且 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和基金转出申请数量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低于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 余赎回申请顺延办理,但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为防止过于频繁的转换或短期的进出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对一定时间内转入转出的频率、间隔等进行限制,但最迟应 在实施有关限制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7)若因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基金的转换征 收相关税费,该税费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8)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内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第九部分基金资产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 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 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景气程度以及市场运行趋势为持有人获取长 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证券投资的核心在于把握未来,业绩成长和价值低估是股价上涨的根本 动力。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处于行业景气复苏以及上升阶段的公司来分享中国经 济成长的硕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本基金严格限定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于行业景 气趋势良好的投资对象,行业景气趋势良好是指行业处于景气复苏以及上升阶 段而发展态势良好,即行业目前的整体运行状况或者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是 指行业运作效率以及收入、利润增长情况)优于宏观经济、其他行业或其自 身历史状况。 同时,本基金将结合对阶段性市场状况的研判,以不超过基金股票投资 20%的部分对价值被低估或成长性良好的非景气行业上市公司进行适度投资, 调整投资组合,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的进一步优化。 四、投资策略 在对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重视仓位选择和行业配置,同时更重视基本 面分析,强调通过基本面分析挖掘具备行业代表性的个股。追求投资组合流动 性、盈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1、资产配置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结合宏观经济状况、资本市场运行周期确定 风险收益互补的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的比例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5-7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行业/风格资产配置 通过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完成行业资产配置。主要是对行业所处周期、发 展前景、相关结构性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确定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本基金 将选择处于行业景气复苏以及上升阶段的行业作为重点配置对象。 行业研究员通过研究各行业的经营发展状况,特别是关注各行业的关键因 素的变化情况,对行业的景气趋势作出定性判断。例如,我们使用产量(轿车行 业)、开工率或价格(石化行业)、吞吐量(港口行业)等指标来评判行业的景 气程度。同时,根据本公司所开发的行业景气监测系统,利用行业本身的效率 指标(例如固定资产周转率等)、盈利指标(例如毛利率等)的时间序列数据 等判别行业的景气趋势。 对于同时处于景气上升期的拟入选行业群,将考虑各相关上市公司受所属 行业景气上升因素影响而带来的业绩增长情况、行业估值水平确定配置对象。 在公司代表性不强或景气趋势平缓或下降的行业中,我们将通过自下而上 精选个股并控制投资比重来补充资产配置,并视市场情况定期评估投资绩效及 适度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3、股票选择 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选择,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行业及其上市 公司股票,把握由市场需求、技术进步、国家政策、行业整合等因素带来的行 业性投资机会。公司基本面是行业投资价值的直接反映,本基金将选择处于行 业景气恢复或者上升阶段中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从盈利性、成长性及抗风 险能力等方面选择具体的投资对象。 (1)企业成长性较好,市场竞争能力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 息税前收益保持较高的成长性; (2)企业盈利能力较强,主营业务盈利水平较高;财务管理能力较强, 现金收支安排有序,资产盈利水平较高;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4)企业在管理制度、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 势,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5)企业管理层开拓进取,具备企业家素质,建立了科学的管理和组织 架构; (6)针对不同行业采用相应的估值方法在优势企业中选择具有估值优势 的公司进行投资。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坚持以下基本策略: (1)充分研判行业景气程度及企业具体经营情况,以业绩成长和股价低 估作为选择投资对象的重要标准。 (2)以现代投资理论为指导,在组合投资中致力于引进金融工程方法构 建备选组合、优化组合与实时评价组合的系统。 (3)重视对趋势的把握,强调资产战术性配置的时点选择,顺势而为, 灵活操作,根据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选择 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素质,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 影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因素;另 一方面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GDP增长等因素。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3)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基金交易部、监察稽核 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和风险控制。基 金管理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 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做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 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策划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决定本基金下一阶段的仓 位和资金分布,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 计划书。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并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单项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议批准。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 形式下达至基金交易部。 (6)基金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 反馈给基金经理。 (7)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六、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的原则是追求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结合。本基金可投 资于股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 定: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8、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建仓期 本基金成立后,建仓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为六个月。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 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 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 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 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 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 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 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 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 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 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 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 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 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 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 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 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A/B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A/B类或C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A/B类或C类基金总份额余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 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 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人民币 以上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8)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 下: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 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 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完成; 6、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投资者选择 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红利。分红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 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不足一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 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 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 行公告。 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 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 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本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本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 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 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 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 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 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 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 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 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 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 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 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第二十五部分其它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