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06年3月13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41号文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6 年5 月12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更新,相关 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11月4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5月1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44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7 九、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57 十、基金的投资....................................................... 59 十一、基金的业绩..................................................... 68 十二、基金的财产..................................................... 7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7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十八、风险揭示.......................................................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2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 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年2月17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本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P/E、ROE、ROA P/E指市盈率,计算公式是, ROE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是, ROA指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是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66577762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首选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集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 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 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交利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泽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泰 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品牌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养老目标 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泰和稳健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 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刘轶先生,董事长。拥有武汉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南开大学等 从事研究工作,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安联集团以及国网英大国际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 资的基金公司担任合规负责人,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市 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建明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2005年7月-2018年7 月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更名为:天津泰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担任财务部长,负责公司财务工作。2018年7月至今在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担任财务副部长,负责融资、资金管理及下属公司财务工作。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者及 编辑;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自2012年 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 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 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 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 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 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 验。 陈展宇先生,董事,拥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现任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公司高级顾问。加入宏利前,陈展宇先生曾先 后任职于怡富基金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资 产管理部、源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照。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张凯 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担任麦 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北美和亚 洲金融业拥有20多年的经验。 傅国庆先生,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 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9年6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2019年8月起代理公司总经理;2020年5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2020年8月起代理公司督察长。 符英华女士,独立董事。拥有天津大学经济法学士和香港中文大学硕士学位。 1999年-2001年在河北汇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担任法务,负责企业法务和企业管理 部日常事务;2001年-2004年在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务、证 券部副主任,负责企业法务和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处)日常事务;2005年-2010年 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0年-2012年在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担任律 师;2012年-2013年在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13年至今在北京大成 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拥有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硕士学 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学专业博士学位。1996年8月-1998年7月在中 国长城工业总公司担任秘书,负责办公室事务工作;2001年8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任教。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 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 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 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远 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 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 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 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 业银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 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于天 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邓嘉明先生,监事。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学硕 士;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咸会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货监 察委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1999年在大和证 券(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年-2002 年在匯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 务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监,负责营运管 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 事,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担任大中华 区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2008年- 2013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2013年至今在 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 李迅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曾担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工程师、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 理部高级风险总监。2016年4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险控制与基 金评估部总经理。 安宝华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担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资产托管部担任全球托管运营团队主管。2016年7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轶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河北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年9月至 2011年7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2011年7月至 2013年9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任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年4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8月加 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华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就职于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宏观策略分析员职务;2006年4月至2011年4月就职于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先后就职于研究部、资产管理部,担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位;2011 年5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国际投资部副总经理、首席策略分析 师,现任基金经理;2014年3月25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1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3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4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具备16年证券从业经验,16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宁霄: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硕士,2006年4月至2007年6月,任职于兴业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担任基金清算;2007年8月至2011年3月,任职于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担任基金会计;2013年7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交易员、交易主管、交易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 2020年4月30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30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30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30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永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4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4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4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具备12年证券从业经验,7年固收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傅国庆、投资副总监刘欣、研究部总监张 勋、资深基金经理吴华、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基金经理傅浩、基金 经理李祥源、基金经理杜磊。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傅国庆、傅浩、李祥源、杜磊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傅国庆、刘欣、张勋、吴华、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 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 现净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 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 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 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 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 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 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 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 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 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 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 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 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中国银行卡、农业银 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 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银行网站:www.ccb.com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杨威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3)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伟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4)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刘文霞 银行网站:www.boc.cn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8)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9)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平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1)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联系人:盖君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名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96699,上海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www.wzbank.cn (13)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4)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7)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8)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黄博铭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9)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0)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层、36 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1)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2)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4)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5)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6)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8)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9)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0)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1)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2)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3)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4)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35)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联系人:王虹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6)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7)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8)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9)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1)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2)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3)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4)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5)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7)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48)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客服热线:95548 (49)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50)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95329 (51)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热线: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52)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客服热线:400-809-6096、95355 联系人:周青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3)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54)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55)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56)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7)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9)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0)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1)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2)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3)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64)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公司网址:https:// www.hotjijin.com (65)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6)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67)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68)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69)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70)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71)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2)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3)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74)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5)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76)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7)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 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水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8)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518/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79)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80)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1)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2)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3)名称: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84)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85)名称: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86)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87)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s://www.tdyhfund.com (88)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89)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90)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91)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92)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93)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 法定代表人:许宁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htfund.com (94)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 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 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业务(具体办理场所以《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公告》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人代表: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4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于2006年3月30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06年4月28日,本基金 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募集期共募集 4,331,970,453.8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92,452户。认购款在基金验资确 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为2,698,188.36元人民币,折算成2,698,188.36份基金份 额,分别计入投资者基金帐户,归投资者所有。以上合计总份额为 4,334,668,642.2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于2006年5月12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 效。 (四)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2006年7月2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62207)。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基金申购赎回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定于2006年5月22日起开始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于2006年7月21日起开始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5、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5% 50万≤M 1.2% 250万≤M 0.75% 500万≤M 0.5% M≥1000万 每笔1000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自2018年3月3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除外)。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2%,自2018年3月31日起,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不低于1.5%,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1%。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50,000-738.92) /1.0160=48485.32份 因场内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8485份,不足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退款金额=50000-738.92-48485×1.0160=0.32元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 可得到48485份基金份额,同时得到退款0.32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7天以上,适用场内赎回的 赎回费率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1.0160×10000×0.5%=50.8元 赎回金额= 1.0160×10000-50.8=10109.2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条件 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定于2006年5月22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于2006年7月21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 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 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 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原则上,每次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次赎回时应将 基金份额余额全部赎回,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50,000-738.92) /1.0160=4848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 可得到48485.3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1年且持有期大于7天以 上,对应的场外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160×10000×0.5%=50.8元 赎回金额= 1.0160×10000-50.8=10109.2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0.3750% 50万≤M 0.3000% 250万≤M 0.1875% 500万≤M 0.12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50% 50万≤M 1.20% 250万≤M 0.75% 500万≤M 0.5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自2018年3月31日起,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自2018年3月31日起,场外赎回的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 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天 ~ 6天 1.5% 7天(含) ~ 365天 0.5% 366天(含)~730天 0.25% 731天(含)以上 0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自2013年6月14日起,基金管理人面向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申购费率,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6月13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的《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实 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12)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宣布 自2017年1月23日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1元,超过部分 不设最低极差限制;追加申购金额为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销售机构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 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三)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 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 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在确定转换开 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及时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 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也可以直接申请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 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挖掘具有较高投资效率的上市公司,兼顾投资优质债券,力争为投资者获 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业绩比较基准 富时中国A6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5%+同业存款利率 ×5%。 富时中国A600指数是富时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总市 值最大的600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 国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中国国债指数,涵盖了三个市场(银行间市场、 沪、深交易所)上市的1年期以上的国债,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因此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采用富时中国A600指数、 中证国债指数以及同业存款利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50%-70%,债券25%-45%,现金 保持在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债券 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工 具。 (四)投资理念 投资基于价值,成长终将体现。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手段和方法,在正常的 市场环境下不作主动性资产配置调整,股票及债券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保持在基准 比例上下10%的范围内波动。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策略上,强调在期待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之下,选择 具有较高或者稳定上升的资产收益率的上市公司,即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的投资效 率,注重公司在经营中对资产的使用效率以及对股东价值的创造。 1、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 确定行业配置的主要依据为:根据行业文档进行分析,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 确定国内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的行业。 行业文档的主要要素包括: a. 行业趋势不仅仅是从中国角度,还从全球视角来研究; b. 详细分析中国特定行业公司的独特运作; c. 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和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 研究员对每个行业进行深入的分析,根据行业文档并结合对风险和收益的综合 考虑,作出行业投资价值判断。 2、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是在选股过程中,重点关注企业经营的投资效率,挖掘 具有较高资产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国经济在二十余年的粗放式 增长之后,面临着增长模式急需转变的巨大挑战。在能源和原材料将持续紧缺的情 况下,以投资为驱动的经济增长必然是难以长久。未来企业的增长和竞争力将更多 地来源于其对现有资产和新增投资的有效使用。增长的效率和质量比增长速度本身 更重要,当前的中国企业应该对为获得增长而投入的资本的回报率予以足够的关注 和核算,而不应过多地关注公司和盈利的增长。无效率的、低质的增长并不创造公 司股东的价值;简单地说,如果公司的资本回报率小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那么也 就是说该公司在毁损股东的价值,而且增长越快,毁损的速度也越快,根本无法为 股东创造价值,也无法为社会创造价值。所以,本基金将重点选择在较高的投资效 率下持续成长的公司,关注经济意义上的增值,而非会计意义上的增长。本基金管 理人认为,这类公司既为本公司股东创造价值,也同样为本基金的持有人提供可持 续的价值增长。 具体选股方法包括:(1)运用定量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2)运用定性指标对 股票进行评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率,精选个股。 a.定量筛选 通过以下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建立本基金的股票优选库: 1)剔除富时中国A600覆盖的股票中ST、交易所接收调查或处罚(公开谴责、 公开处罚)未满半年和其他研究员有确定理由认为暂不投资的股票,形成基础库; 2)按市盈率(P/E)、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收益率(ROA)等指标对基础库的 股票进行综合排序、筛选,剔除累计涨幅过高的股票,形成备选库; 3)由于本基金重点关注公司的投资效率,所以在备选库的基础上,分行业按 ROA进行排序,取每个行业中ROA排序在前1/2的股票形成本基金的优选库。 b.研究评分 研究员将根据外部研究报告和实地调研情况对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评分, 研究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1)公司评价:主要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财务状况、发展战略、创新能力、 公司治理、股东背景等方面。 2)业务分析:主要包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包括所涉及业务的投资 效率、行业前景、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地位、行业增长、公司增长等方面。 c.基金经理参考优选库并结合研究评分精选出每个行业中的具有较高投资效率 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久期策略、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的投资策略来运作债券组 合。 久期策略是指通过对宏观面、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的分析,可以 预测整个债券市场的下一步趋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类属配置是分析不同的债 券类别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换债券未来的不同表现,同时可以确定在 不同市场上交易的不同类型、不同到期年限债券的预期价值,据此可以发现市场的 失衡情况,确定债券的类属配置;个券选择是指通过对比个券的久期、到期收益 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 个券。 (六)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提出 指导性意见,形成基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研究部提出个股选择方案,固定收益小组提出债券投资方案,为基金经理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研究部和固定收益小组提出的方 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的初步方案,确定行业配置和个股配置的比例。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执行投资组合,交易进行过 程中,交易员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与基金经理保持联系和沟通。交易完成后交易 员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成 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 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动态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本基金属于较高风险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50%-70%,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 25%-45%;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6、10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5月 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0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15,627,592.76 69.06 其中:股票 715,627,592.76 69.0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79,715,043.50 26.99 其中:债券 279,715,043.50 26.9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768,545.12 3.07 8 其他资产 9,122,066.45 0.88 9 合计 1,036,233,247.8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47,048,332.88 53.3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2,956.84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25,800.00 0.2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9,857,062.49 12.66 J 金融业 4,248,393.95 0.4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952,225.60 1.8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3,372,821.00 1.3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15,627,592.76 69.74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760 迈瑞医疗 385,962 101,006,255.40 9.84 2 600519 贵州茅台 59,554 66,164,494.00 6.45 3 000661 长春高新 119,080 65,255,840.00 6.36 4 603520 司太立 1,069,897 63,102,525.06 6.15 5 600276 恒瑞医药 621,971 57,239,991.13 5.58 6 603027 千禾味业 2,166,181 56,212,396.95 5.48 7 002777 久远银海 1,311,298 51,075,057.10 4.98 8 600487 亨通光电 1,958,700 31,691,766.00 3.09 9 300451 创业慧康 1,396,734 28,898,426.46 2.82 10 002410 广联达 581,475 24,811,538.25 2.4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5,665,559.70 3.4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8,725,066.20 19.3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8,725,066.20 19.3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5,324,417.60 4.4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9,715,043.50 27.2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8006 国开1702 795,710 82,395,770.50 8.03 2 132018 G三峡 EB1 413,280 45,324,417.60 4.42 3 180208 18国开 08 400,000 40,912,000.00 3.99 4 018007 国开1801 400,000 40,300,000.00 3.93 5 010107 21国债⑺ 345,630 35,665,559.70 3.4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司太立在2019年9月12日曾受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6,642.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20,003.3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19,039.17 5 应收申购款 86,381.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122,066.4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6年5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本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06年12月31日 37.74% 0.99% 33.60% 0.93% 4.14% 0.06%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78.55% 1.60% 79.58% 1.40% -1.03% 0.20%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46.19% 1.63% -43.15% 1.78% -3.04% -0.15%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44.58% 1.47% 53.63% 1.24% -9.05% 0.23%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6.27% 1.27% -3.11% 0.93% 19.38% 0.34%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 -24.36% 0.98% -15.60% 0.78% -8.76% 0.20% 月31日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9.59% 1.10% 5.61% 0.78% 3.98% 0.32%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3.45% 1.22% -2.77% 0.81% 26.22% 0.41%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44.32% 1.29% 30.26% 0.70% 14.06% 0.59%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58% 2.00% 10.42% 1.46% -13.00% 0.54%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5.80% 1.26% -7.59% 0.86% -8.21% 0.40%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3.41% 0.84% 9.09% 0.38% 14.32% 0.46%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5.04% 1.39% -14.41% 0.79% -10.63% 0.60%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2.18% 0.96% 22.00% 0.74% 20.18% 0.2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3.68% 1.56% -4.54% 1.13% 8.22% 0.43% 本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0年3月31日 267.49% 1.34% 154.37% 1.04% 113.12% 0.30% 泰达宏利效率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2006年5月12日-2020年3月31日) 注: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 的比例要求。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 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 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 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 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复核后从本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 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 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 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5日内公告;基金合同 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法定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2、基金托管人 法定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 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债券投资范围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等工具。 (2)债券选择是指通过对比个券的久期、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 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确定个券的投资价值并精选个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50%-70%,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 25%-45%;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10)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 签订的重大合同(席位租用协议、信息披露协议、审计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注册 登记人承担,但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但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对 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 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2、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人可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帐单,投资者可随 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详情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公告。 (三)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业银行 卡、建设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 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四)资讯服务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客 服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查询基金净值、基金帐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五)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 (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5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6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6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6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中科曙光”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6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中国银行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7月0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新城控股”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7月0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新城控股”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7月16日发布《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9年第2季度报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7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7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7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7月27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7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8月0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8月1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 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8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8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8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9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8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9月1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 所变更的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0月1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0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0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2月2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2月2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月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月1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31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9年第4季度报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3月1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3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3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 止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 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2020年第1季度报告》。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4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4月2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恢复申购(含定期定额)费率的公 告》。 4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201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