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0年第2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 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 老目标基金指引》”)、《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19】59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 合同已于2019年9月2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的投 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 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 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FOF)中风险收益特 征相对稳健的基金。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主要导向,通过限制权益类资产配置比 例在25%-40%之间以控制风险,定位为较为稳健的养老目标风险FOF产品,适合 追求稳健风险的投资人。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虽然本基金定位为养 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并采用严格 的风险控制策略,但是各类资产所在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境外市场等的 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和投资者长期养老目标的实现。在极端情形下, 本基金可能面临本金亏损的风险。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 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际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 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本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八)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 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 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 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三年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 风险。 (九)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十)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于1000万 元,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但发起资金提供方对 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 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提供方 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因此,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十一)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十二)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四)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表述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了调整,并对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进行了调整。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12月31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 容进行了更新。 (十五)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6 第二部分、释义 ......................................................................................................................................................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3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4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5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63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7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8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8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8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95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10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7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4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149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53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基金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稳健 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 投资额度,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导致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展 申购、赎回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由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并实施 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三年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 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61、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 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 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 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62、基金中基金或 FOF:指将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63、子基金、所投资基金:指本基金拟投资或持有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64、《基金中基金指引》、《FOF 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6、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其中混合型基金指根 据定期报告披露情况,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1989年至1994年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工 作;1994年至2000年先后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 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2000年至2005年先后担任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2005年至2006年先后担任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2006年至2016年先后担任华能 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6年至2020年先后担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 委副书记。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 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 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 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 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党委委员,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党委副书记。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 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 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 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 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 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 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 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 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 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中国海口电 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 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 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 管理、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2018年9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 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 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 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 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 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机构客 户中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 担任副总监职务。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 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 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 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总监助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 2020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薛显志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历任总经 理办公室风险管理助理、风险管理专员、量化及ETF投资部量化及ETF专员、基 金经理、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自2019年9月起担任养老及资产配置部基金经 理。具有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薛显志先生曾于2015年2月至2017年7月管理景顺长 城中证TMT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饮料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2015年6月至2017年7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TMT1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薛显志先生兼任景顺长城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兼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投资总监; 余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稳定收益业务投资负责人; 崔俊杰先生,ETF投资部投资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的方式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 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 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 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 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 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 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 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 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 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 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 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 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8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35 只,QDII基金4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1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16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1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8236 传真: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东方财富大厦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北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电话:0571-88911818-865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室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59644496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4606-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27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1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 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 3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3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3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官网:https://danjuanapp.com 3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7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陈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38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3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4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 义雪辉 电话:021 - 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 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42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韦巍 电话:400-168-1235 传真:021-53398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http://www.luxxfund.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 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薇瑶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19]593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存续期限与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2、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 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三 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按 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 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25% 100万≤M<250万 0.20% 250万≤M<500万 0.1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250万 0.80% 25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八、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 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 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 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1.0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0%) = 9,900.99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00.99 = 99.01元 认购份额 =(9,900.99 + 10)/ 1.00 = 9,910.99份 即:投资者(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 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9,910.99 份基金份额。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 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9月26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如果出现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三年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年持有期起始日三年 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 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 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顺 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三年持有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目标基金无需设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取消对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限 的限制,具体实施日期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 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展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此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自其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才能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对单笔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分别计算持有时间,赎回遵循“先进先 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基金合同载 明的巨额赎回、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由销售机构直接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除本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本基金单一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 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30% 100万≤M<250万 0.25% 25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 若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转换转入至本基金 时,申购补差费享受上述同等折扣优惠。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50万 1.00% 25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每笔基金份额满三年持有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申 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0%)=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0=4,380.06份 即:投资者(直销柜台的养老金客户除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可得到4,380.06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4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1.1480 = 11,4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4年的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可得到11,480.00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 部分归入基金资产。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T+3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净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2019年12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柜台直销和网上直销、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 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 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具体业务开通情况以 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适时决定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标,通过稳健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及基 金精选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 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50%以上的混 合型基金,下同)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60%。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35%,非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65%;权益类资产的战术配置调整,最低 可调整到25%,最高不超过40%。本基金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 10%;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 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且为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 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风险”的定义主要为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波动率。风险 主要来源于资产价格的波动,波动越高的资产风险也会越高。本基金稳健目标风 险的含义是指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波动率尽量贴近本基金的基准,并与投资目标 基本一致。 本基金的核心是通过资产配置将本基金资产风险控制在稳健水平,并追求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表现。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通过在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模型的 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引入战术资产配置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使得组合的风险特征尽量趋近稳健的目标风险。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模型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依据风险预算策略,合理分配各类资产的风险贡献度, 以分散风险的一种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风险预算策略旨在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在 组合风险中的贡献程度进行合理分配并从而确定各类资产的权重配置,控制组合 的相对风险,以期在各种经济或市场环境中都能实现风险分散化,避免风险过度 集中于少数资产,使目标风险趋于稳健。其中,资产类别的风险贡献度以各类资 产的长期的历史波动数据、相关性等信息为基础,根据各类资产类别对组合风险 的边际影响进行计算。本基金战略配置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配置比例的长期中枢为35%。 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表现,定期调整战略资产配置。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模型 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根据短期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 场情况变化、利率走势、经济运作周期、市场情绪等宏观经济及市场环境的变化, 动态调整组合大类资产配置,向上偏离不超过5%,向下偏离不超过10%。即本基 金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术配置调整,最低 可调整到25%,最高不超过40%。通过战术配置调整使组合的目标风险保持在 稳健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基金的资产收益并控制组合的最大回撤。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量化模型根据量化指标在战略资产配置基础 上对各类资产类别进行战术配置调整。基金管理人选取宏观经济指标、技术指标、 市场情绪三大指标中的相关因子: 1)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工业生产等宏观经济表现 相关的因子; 2)技术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流向、资产价格波动、价格趋势等相关的因 子; 3)市场情绪指标主要包括市场交易数据、隐含波动率等相关的因子。 通过选取前述三大指标的相关因子,组成因子信号综合评分模型,由各因子 信号得到资产综合排名,根据因子变化及组合风险与目标风险偏差最小化动态调 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基金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依托专业的研究能力,综合采用定量分析及定性研究相结合的 方法,首先初步筛选满足养老目标基金的子基金;再根据七大指标对子基金进 行定量及定性的分析,从而综合评价及打分并纳入基金库;最后精选出各类别 基金中适合做各类资产配置标的的基金。 (1)子基金初步筛选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标准初步筛选子基金: 1) 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 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好,业绩波动率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子基金的标准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基金筛选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七大指标,即基金分类、基金风格、基金运作情况、中 长期业绩、归因分析、基金经理及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进行定性及定量的分 析,从而综合评价及打分并纳入基金库。 1)基金分类 首先,将子基金分成两大类型基金,第一类为主动型基金;第二类为被动 型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指数基金、指数增强型基金、ETF及联接基金、商品基 金等品种的)。 在子基金备选池中,参考各大基金评级公司对子基金的分类进行归类,具 体而言,主要通过子基金的投资范围、定期报告中披露投资组合对各类资产的 实际投资比例(资产配置、行业配置、权重配置、重仓标的等比例)、子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等维度对子基金进行细化分类,使得各类基金之间的比较更具 有可比性。 2)基金风格 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披露的投资组合对子基金的风格进行划分,选取基 金风格清晰且风格稳定的子基金。 a.对于股票型及主要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的风格分类主要基于子基金 所投股票的规模及风格。以子基金所持有的股票的市值为基础,把基金投资股 票的规模风格定义为大盘、中盘和小盘;以子基金持有的股票的价值和成长的 特性为基础,根据子基金投资股票的价值和成长的定义,把子基金的风格定义 为价值型、平衡型及成长型。 b.对于债券型基金主要基于子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平均久期、所持组合债券 类别对债券基金的风格进行划分。 c.对于指数基金、ETF、商品基金等被动管理的子基金,根据其跟踪的标的 指数的属性进行划分。 3) 基金运作情况 对备选子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 从定性方面,根据子基金的披露信息,定性的考察子基金的运作合规情况 及基金风险管理流程。例如,考察子基金在运作期间是否发生风险事件,净值 是否存在异常波动,是否存在对子基金不利的相关报道等。 从定量方面,考察子基金的运作年限、基金规模、基金规模变动、基金费 率、流动性、投资效率等情况。对于可上市交易的基金,还需考察其二级市场 交易的活跃度、折溢价率、每日成交总量、换手率和持有人户数及结构等。 4)中长期业绩 本基金以至少2年的时间跨度(对于被动型基金以至少1年的时间跨度) 综合评价子基金在各个市场阶段的表现。在各类基金品种的评价上,主要通过 夏普比率、子基金对照业绩比较基准的中长期超额收益、业绩波动率、回撤情 况、信息比率、跟踪误差、业绩持续性等指标对中长期基金业绩进行评价。 5)归因分析 本基金通过量化模型,运用风险因子图谱对子基金在各个风险因子的暴露 度进行归因分析,考察子基金风险及收益的来源、风险因子暴露与业绩比较基 准的偏离度以及子基金超额收益的稳定性。 6)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的操作风格及其稳定性是影响子基金表现的重要因素,考察重点 包括但不限于投研团队的经历与稳定性、关键投资决策人、激励机制、策略容 量、策略比较、潜在风险及组合贡献等。本基金将通过对备选子基金的基金经 理以电话访谈、正式拜访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工作。从定性方面,主要考察基 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组合构建流程、投资风格、稳定性、从业时间及管理 经验、基金经理从业期间操作的合规性、关键投资决策人、激励机制、基金运 作流程及潜在风险等。从定量方面,主要考察基金经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 管理的基金个数、及基金经理所管理的基金之间的业绩表现及策略容量。 7)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将通过对备选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电话访谈、正式拜访等方式进 行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基金管理人。本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能力、 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管理经营、投资理念和流程等方面,对子基金进行 评价。从定性方面,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背景、组织架构、投研团队及 投资决策流程、运营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及合规运作情况。从定量方面, 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综合管理规模、所管理基金的历史业绩及投资研究团队的 稳定性。 综合考虑以上七个指标,对备选子基金进行评价及加权打分并排序,精选 综合排名靠前的基金纳入基金库。 (3)基金的投资 在基金库中,精选出各类别基金中适合做各类资产配置标的的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二级市场买入或转换入的方式获得基金份额,通过赎 回、二级市场卖出或转换出的方式变现基金份额。 3、基金组合风险控制策略 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每月对基金组合表现进行回顾分析,并定 期对基金组合中单只子基金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持仓分析,并估算基金组 合中整体的个股和行业持仓情况。在出现以下情况,基金管理人出于风险控制 的原因对子基金进行重新评估及调整: (1) 当子基金投资策略出现实质性的改变,如出现投资流程的变化、投 资团队的变化、基金潜在变现以及获取超额业绩的能力变弱; (2) 当子基金出现无法解释的风格偏移时; (3) 根据大类资产配置的结果,子基金的投资策略已不符合趋势时; (4) 当出现具备显著优势的替代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基金组合进行各种情景下的压力测试及分析,充分考虑 并做好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 进行投资。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 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 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5、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时,主要采 用三大类量化模型分别用以评估资产定价、控制风险和优化交易。基于模型结 果,基金管理人结合市场环境和股票特性,精选个股产出投资组合。 超额收益模型: 该模型通过构建多因子量化系统,综合评估估值、市场趋 势、盈利、企业质量、投资者情绪等多个因素,以自下而上为主,自上而下为 辅,分辨各证券之间的定价偏差。定价偏低的证券具有投资价值,定价过高的 证券应当考虑回避。 风险模型:该模型控制股票投资组合对各类风险因子的敞口,包括规模、 资产波动率、行业集中度等,力求主动将风险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成本模型:该模型根据资产的市场交易活跃度、市场冲击成本、印花税、 佣金等数据预测交易成本,追求有效控制资产的换手率。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考虑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60%; (3)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25% - 40%; (4)本基金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0%; (5)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10)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 (11)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 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 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基金的投资; (12)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 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 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好,业绩波动率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 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5)、(6)、(7)、(20)、(23)、(2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 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 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3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5%+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5%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中证500指数和沪深300指数 成分股一起构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市场代 表性强,适合作为本基金境内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 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的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 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港股或者港股基金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先进,指数信息透明度高,反 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盘合约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代表黄金 资产的现货合约,该黄金现货合约能较好的代表黄金这个商品资产,适合作为本 基金商品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属于稳健的养老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基金,且本基金采用大类资产配 置策略,辅以投研人员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形成权 益类、固定收益类、商品基金类等资产的配置方案,因此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指数公司变更或停止业绩比较基准中相关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 相关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相关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的一部分、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 基金(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主要导向, 通过限制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25%-40%之间以控制风险,定位为较为稳健的养 老目标风险FOF产品,适合追求稳健风险的投资人。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 基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 际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 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 为准。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64,617,298.74 85.77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500,000.00 5.9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213,796.79 6.92 8 其他资产 1,010,663.82 1.34 9 合计 75,341,759.3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271.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50,845.21 3 应收股利 52,278.51 4 应收利息 659.56 5 应收申购款 1.99 6 其他应收款 607.08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10,663.82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9年12 月31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24% 0.12% 2.56% 0.27% -1.32% -0.15%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仅指最近连续四个 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5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下同)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6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35%,非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65%;权益类资产的 战术配置调整,最低可调整到25%,最高不超过40%。本基金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 不超过10%;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 基金的建仓期为自2019年9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仍 处于建仓期。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9月26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 本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投资境内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3)投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型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基金的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4)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 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 估值日基金收益。 5)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按 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3)若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 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按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按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基金中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方法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 行估值,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汇率: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表或发 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 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于T+3日内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 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 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 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 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5、本基金新增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包括: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 (十二)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2、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是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 中基金(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主要导向, 通过限制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25%-40%之间以控制风险,定位为较为稳健的养 老目标风险FOF产品,适合追求稳健风险的投资人。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 基金。虽然本基金定位为养老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FOF)中风险收益特征 相对稳健的基金并采用严格的风险控制策略,但是各类资产所在市场如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境外市场等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和投资者长期养老目标 的实现。在极端情形下,本基金可能面临本金亏损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4、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三年,在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 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三年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的风险。 5、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运作中,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本基金 资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资产中投资 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 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 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 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或其他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 金,除了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该部分资产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所投子基金 将收取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本基金 承担的相关费用可能比普通开放式基金高。 6、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 二级市场买入或转换入的方式获得基金份额,通过赎回、二级市场卖出或转换出 的方式变现基金份额。如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 购、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 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 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投资策略的风险 (1)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采用风险预算策略作为战略资产配置,并通过 量化模型根据量化指标在战略资产配置基础上对各类资产类别进行战术配置调 整基于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战略配置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配置比例的长期中枢为35%。本基金战术配置调整,最低可调整到 25%,最高不超过40%。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的风险: 1)本基金采用战略及战术资产配置模型相结合,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 体下跌带来的被投资的子基金净值下跌风险,本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2)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投资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 和完善的过程中,当前依据的理论和工具有可能存在适用性的问题; 3)模型中的定量分析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遵循模 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4) 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可能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5) 在模型的实际运用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 6)建立模型需要各类宏观数据、技术指标、市场情绪等大量数据,在数据 搜集、采集、预处理等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从而对最终结果造成影响。 (2)基金投资策略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本基金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作为主要投资标的,其所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身面临着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等。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风险可能会间接或直接地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商品基金的风险。商品基金资产与商品现货价格高度相关,商品现货价 格变化将导致商品类基金等价格变化的风险。成本、市场需求、市场环境、气候、 时间、地域、生产、宗教信仰、文化等众多直接和间接的因素都会影响商品的价 格。另外,商品基金还存在ETF流动性风险、ETF跟踪误差风险、期货杠杆风险 等。 3)沪港深/港股通基金的风险。本基金除可通过港股通机制直接投资香港市 场外,还可能通过投资于沪港深/港股通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故而本基金面临 着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市场进入、投资额度、投资标的、税务政策、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4)香港互认基金及QDII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投资于境外基金面临着境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税务风险等。 5)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同类型基金在投资风格、重仓证券、市场判断等方 面可能具有相对较高的相似性,因而当本基金持有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比例 较高时,本基金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可能面临较高的集中 度,不利于风险分散。 6)子基金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的时候,对子 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子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子基金的过往业绩往 往不能代表子基金未来的表现。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子基金投资目标实 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子基金管理人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 资目标的风险。 7)子基金风格偏离风险:本基金筛选子基金策略依靠定性及定量的方法对 子基金的风格进行研判,并精选适合投资目标的基金。因此当子基金投资风格出 现偏离,会使得本基金存在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8)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子基金可能因为暂停估值、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连续巨额赎回等情形时实施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对单个投资者赎回比例确认的情形,存在流动性风险。 (4)权益类资产配置的风险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25% - 40%。权益类资产面临了权益类市场 风险的风险,存在由于市场整体下跌带来的本基金资产净值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时,由于本基金基于量化模型进行股票投资决策,有别于 传统的价值分析投资方法,可能会面临以下特有投资风险: 1)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投资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 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当前依据的理论和工具有可能存在适用性的问题; 2)定量模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遵循量化模型构 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3)量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可能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资损 失; 4)在量化模型的实际运用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 定性; 5)建立量化模型需要财务数据、交易行情数据以及各类宏观数据等大量数 据,在数据搜集、采集、预处理等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从而对最终结果造成影 响。 (5)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机制下存在每日额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 通机制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6)汇率风险 人民币汇率任何大幅度的波动或形成单方向的趋势变化都将深刻影响境内 各类资产的价格,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资金市场以及商品市场等。因此汇 率波动将直接带来本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7)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 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 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 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参 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证券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也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 ②只有沪港深三地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因此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 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 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 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 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8)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由于 流通受限证券存在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存在着无法卖出的风 险,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 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9、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基金资 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 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10、 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出现净值计算错误、净值披露延迟或间 断等情形时,从而给本基金带来估值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通货膨胀的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除上述未满足三年持有期的赎回申请不被接受外,本基金亦有可能 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赎回申请。如在接受 申购申请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基金资产估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特殊情形时,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过高、基金资产估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等情形时,可能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部分延期 赎回、赎回申请比例确认等情况,这将无法及时满足投资人的资产变现需求。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一般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详细了解 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由于权益类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以减轻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部分延 期赎回、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 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 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6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 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为35%,非权益类资产的战 略配置比例为65%;权益类资产的战术配置调整,最低可调整到25%,最高不 超过40%。本基金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0%;投资单只基金的 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坚持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 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在正常市场环境下不会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 (2)投资市场行业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核心逻辑为通过战略及战术资产配置,形成大类资产配置的方案, 再通过精选子基金,优先适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子基金。所以在投资策略并不会 偏重于某个行业。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基 金投资的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 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表明本基金占 任一被投资基金的比例较低,且被投资基金具备一定的规模,整体流动性状况良 好。另外,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 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此外,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虽然流通受限 基金本身的产品特点可能导致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爆发,但是由于该类基金占比 较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测试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压力测试模型用于每日监测基金的各类风险以及不同 市场环境下可应付的最大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时 市场状况并辅以压力测试模型等流动性分析工具及时制定投资组合变现计划以 确保在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满足赎回需求。 压力测试模型使用的指标包括:持仓中各类资产类别的市值占比、持仓基金 占该等基金的规模占比、封闭式基金和定期开放式基金的比例、持有的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的流动性、客户集中度、机构客户占比等。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依照法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部分延期赎回、单个持有人大额赎回部 分确认、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前要经过公司管理层批 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由法律监察稽核部对外披露。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对 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 1)可能导致部分持有人赎回申请被拒绝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2)如果基金所持资产的市场价格下跌,则导致基金净值下跌从而使持有人 财产发生损失; 3)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成本增加。 (六)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 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 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管理人的管理 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 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 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 成本。 (十)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十一)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十二)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其他销售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其他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 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的方式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 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得少 于3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行使相关的投票权利。但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 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 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 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 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基金托管 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 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成立时间: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06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 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 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 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 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子基金库、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 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60%; (3)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25% - 40%; (4) 本基金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10%; (5) 本基金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 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 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 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9)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10)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 (11) 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 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 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因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基金的投资;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5)、(6)、(7)、(19)、(22)、(2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 提前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 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得出该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 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 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 相关名单在基金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基金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 刑; 3、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 基金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金管理人无合理理 由拒绝配合; 5、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基 金托管人评估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 等级过高。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对于 未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不主动提供对账单。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 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 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 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 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 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 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因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 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 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 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2020年3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年2月3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1月3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1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1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9年 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年1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19年12月25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年12月25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参加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及/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9年12月25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稳健养 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展申 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11月5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80只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提示性公告》 2019年11月5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2019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19年11月5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019年11月5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2019年9月27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9年9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稳健养老 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参加恒天明泽认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年9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9年9月1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联储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年9月9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稳健养老 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新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2019年9月7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稳健养老 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认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9月7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稳健养老 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部分渠道 实施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9月6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稳健养老 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新增中原证券等多家公司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9月4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19年9月4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风险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2019年9月4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2019年9月4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19年9月4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 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