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二○二○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 .......................................................................................................... 2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四.基金备案 .............................................................................................................. 9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0 六.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7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0 九.基金的托管 ........................................................................................................ 32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 3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3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3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2 十九.违约责任 ........................................................................................................ 54 二十.争议的处理 ..................................................................................................... 5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55 二十二.其他事项 ..................................................................................................... 55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55 基金合同正文 一.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银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 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银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签署基金合同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就该等不一致之处对基金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或中银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 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对该招募说明书 进行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之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 记或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备案条件后,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募集达到备案条件后、基金 管理人宣布终止基金募集之日的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7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7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 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 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 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 独公布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达到上 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 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 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 一级基金份额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 提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T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所得 之每份基金份额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二.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五)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本基金没有认购费用。 (六)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保持在1.00元。 (七)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两亿份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等级,对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 每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三.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 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及其他合法方式公 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利息在 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 金额,以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认购利息折份额时,小数点后第三位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认购金额及最小追加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见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财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五.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的2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 起结算并支付。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2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1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否则该投资者在赎回时应将其在该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一次全赎回。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该等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 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3.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 保留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 算,保留至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 申购、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 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基金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自动延迟至下一 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本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 其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必要的核准后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 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 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 基金份额转托管分两步完成,申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拟转入销售机构 (网点)办理增开交易帐户业务,然后到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对于 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 点)。 (十六) 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 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 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下一级基金份额。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 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 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 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投资者可于T+1日就 升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 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注 册登记人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申请办 理。 (十九)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六.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概况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 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约定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基金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其他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9)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 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因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税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 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35,640,625.71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召集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并公告再次开会的 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再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仍应满足上述现场开会的条 件方为有效。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必要的备案手续。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召集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并公告再次开会的 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再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仍应满足上述以通讯方式开 会的条件方为有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 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由通讯方式召开 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公告时应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名称及公证员姓名一同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方可退任;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 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 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中银”的名称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方可出任,原基金托管 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 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 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并与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权利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注册登记人承担以下职责: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2.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3.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因违反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 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除外; 4.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5. 确保基金注册登记及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按约定的时间完成数据的发送和接受; 6. 提供灾难恢复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4)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理念 深入研究、稳健投资 深入研究:作为主动投资管理的基金,深入的研究是取得良好投资业绩的基础。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主要受短期利率变动影响,而短期利率又受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和其 他基本因素的影响。对这些基本因素的深入研究是本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稳健投资:本基金坚持稳健投资,强调控制风险、在维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 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四) 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基 金管理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1) 整体配置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预判,决定债券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 限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信用水平,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在保证组合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运用现代金融工具和分析方法,寻找被低估的投资 品种并进行优化配置。 2) 投资管理方法 (1) 短期利率预测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 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2) 组合久期制定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具 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 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3) 类别品种配置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 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 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 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即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 基础,结合对资金面的分析,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的到期日,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 理。 (5) 无风险套利 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 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 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税收等因素造成 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 超额收益。 (6) 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财产的整体持 续的变现能力。 (五) 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 销的证券;(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 限的真实天数;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 易所短期债券。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 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 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7)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8)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 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限制和资产配置 比例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目标确立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1-利息税率)×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是: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属 于现金管理产品,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着很强的相似性。 当市场上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 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九)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债券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发债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中 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 估值日和定价时点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 的收市时间。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 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 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 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四) 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 估值程序 在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契 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时所发生的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均不超过0.25%年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参见《关于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分 级并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 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在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 调整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支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 4 到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上述费用时,按《基金法》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第(一)款 第4 至第9 项费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在各级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然后分别扣除各级 基金份额当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形成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各级基金份额按照 《关于中银货币市场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并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公 告》的规定计提相应的销售服务费。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 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如收益为正,则采取小数点后第3位去尾原则;如收益为负, 则采取非零即入原则,因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余额调整入基金资产。 3.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 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 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本基金同一级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四) 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7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100% (按月结转份额) 其中:Ri 为最近第i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 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 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基金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 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2)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与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9.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变更后的基金合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报 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 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有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 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违反基金合同或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 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 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 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得赔偿。 二十.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效力 1. 基金合同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 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 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三.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约定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基金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其他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9.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 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给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税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对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充;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3.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4.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7.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8.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9.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10.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11. 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3.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召集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并公告再次开会的 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再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仍应满足上述现场开会的条 件方为有效。 4.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6)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7)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8)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9)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10)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必要的备案手续。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召集人对同一议题可以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并公告再次开会的 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再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仍应满足上述以通讯方式开 会的条件方为有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3.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 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3)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4)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4. 议事程序 3)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4)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3.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4.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3. 现场开会 5)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6)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7)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8)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4.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由通讯方式召开 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公告时应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名称及公证员姓名一同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 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 的精度为0.01 元,如收益为正,则采取小数点后第3位去尾原则;如收益为负,则采取非 零即入原则,因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余额调整入基金资产。 3.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 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 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 款中扣除。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 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本基金同一级别内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 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时所发生的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均不超过0.25%年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参见《关于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分 级并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 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在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 调整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支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 4 到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上述费用时,按《基金法》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4.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 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0.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2. 承销证券; 13.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15.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6.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 期限的真实天数; 1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8. 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投资组合限制 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8) 股票; 9) 可转换债券; 10) 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11)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12)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4)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 交易所短期债券。 4.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7)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8)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限制和资产配置 比例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八.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5.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 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6.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 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 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二) 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九. 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7.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9.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0.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5. 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6.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7.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8.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0.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1.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报 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基金合同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之日止。 (三)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 十二. 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