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全球互联 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不时更新或修改的版本 10、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7、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市场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 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某类份额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10% 48、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 额 49、 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 币 50、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1、 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2、 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3、 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 5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 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人民币份额的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美元份额的 份额总数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1、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互联网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其中美元份额的募集金额应以 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并与人民币份额的金额相加,以确定募集 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 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 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 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 种类的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 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美元,两类份额按各自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人民币 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发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尽相同,投资者在办理业务 前应查阅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 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5、发售价格 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元,美元发售价格为1.000 美元。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 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集是否 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相应币 种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 民币)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 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 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 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基金份额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 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 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在规定时 间内申购款项未全额到账的,则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赎回的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 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 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 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金额限制以及每次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计 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 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 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 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总额中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按照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的规定执行,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后,于T+2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 美元份额。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确认后,于T+2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 多类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延缓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 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某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款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款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该类基金份额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类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该类基金份额 数占当日该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数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办理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若某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 受该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 出现该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该类基金总份额3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该类基金份 额的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 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 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基金登记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指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 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 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的费率;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 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 内容,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1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证券经纪代理商,并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本基 金投资标的有关的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 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0)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 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对基金的境 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3)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决定进行份额转换的权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 权不同。每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表决权数。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存在前述情形,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主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或增设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别;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每一类别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且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持有 每一类份额,且每一类份额均应占该类份额总数的10%以上,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每一类别份额各 自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每一类别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每一类别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并汇总,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 产净值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权益登记日基金资 产净值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项下第一款所述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至少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 权不同。每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以权益登记日的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媒介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每一类别份额 各自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每一类别份 额各自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每一 类别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 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 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 续。 4. 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 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变更境外托管人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除应遵守本部分约定外,还应 遵守第八部分的约定。本部分约定中,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当与境外资产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 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 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 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对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数据备份至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 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互联网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 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募基金(包括ETF);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80%,其中投资于互联网公司或以互联网为主要依托的公司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其中主要境外市场有: 美国、欧洲、日本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或地区。其中,投资各个市场股 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如下:境内市场为95%,美国为 95%,欧洲为50%,日本为50%,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95%,其他国家或地区 为50%。 三、投资理念 互联网产品拥有庞大用户群,过去15年的发展已经孕育了大量大市值公司;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互联网对于传统行业的影响愈加深远。本基金将通过 基本面研究,精选个股,重点投资于最有可能从互联网行业发展中受益,具有良 好的公司质地和快速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投资范围 内,最大程度的持有股票类资产。当基金经理认为足够审慎时,本基金亦可以将 小部分资产配置于债券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本基金综合考虑以下要素进行全球资产配置: 1)相关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盈利前景和竞争环境; 2)不同市场的宏观经济环境、增长和通胀背景; 3)不同市场的估值水平和流动性因素; 4)其他影响投资组合回报和风险的重要因素。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全球互联网相关行业股票。对于境内投资,本基金采用中观 驱动,精选个股的策略,从中观层面分析互联网各子行业发展趋势和景气周期, 充分考虑国内互联网企业处于成长初期,跨界和盈利模式创新丰富的特点,挖掘 具有广阔成长空间,良好商业模式,独特竞争优势且估值合理的公司;对于境外 投资,本基金采用中观驱动,合理对标的策略,从中观层面分析互联网各子行业 发展趋势和景气周期,结合各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市场的广 度和深度,挖掘具有广阔成长空间,良好商业模式,独特竞争优势且估值合理的 公司。 (1)互联网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互联网公司指主要收入或预期收入来源于互联网及相关业务 的公司。互联网公司具备轻资产、创新增长潜力强和组织架构灵活等特点,本基 金也将重点参考以上标准对互联网公司进行界定。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应用以及和各行各业的融合,部分传统行业公司将 互联网作为主要销售途径或互联网思维为主要经营模式从而获得新的成长驱动 力,本基金也可将该公司纳入互联网公司的涵盖范围。 本基金将通过对影响互联网行业涵盖范围的因素进行持续跟踪研究,结合投 资银行、券商和指数公司等外部机构研究成果,适时对互联网行业所涵盖业务范 围进行动态调整,即纳入新的符合行业特点的业务、剔除不再符合的业务,并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公告。 (2)子行业配置策略 根据所涉及主营业务和收入来源的不同,互联网行业可被细分为搜索、平台、 社区、电子商务、游戏、移动互联网的多个子行业。本基金采用以中观分析为核 心的投资方法论进行组合配置: ① 子行业景气度及发展阶段 根据网络技术的发展规律(“梅特卡夫定律”)所述,网络价值与其用户的平 方成正比,即用户越多,网络价值便愈大。互联网公司依靠客户体验、互动和用 户创造等方式获得较高用户规模、粘性和流量,然后通过低成本方式变现。本基 金将重点关注壁垒较高、利润率稳定的子行业。 ② 商业模式 互联网公司主要采用广告、游戏(增值)和电商三种盈利模式,以产品为中 心、以平台为中心和以社区为中心的三种业务模式,不同的盈利模式和业务模式 对应了不同的估值中枢。 ③ 发展趋势 根据行业内生增长和外延拓展的发展模式,互联网行业呈现出以提升平台广 度、深度和精度的“平台货币化”、以向实体经济纵深发展的“垂直电商化”和 对PC互联网产生颠覆效应的“全面移动化”三个维度的中长期发展线索。本基 金将根据市场竞争格局和互联网用户消费习惯关注增长前景明显的子行业。 (3)个股投资策略 基于企业内在价值进行长期投资,是国际资产管理领域内较为成熟的做法。 通过基本面研究,不仅能发现一批高质量的上市公司,而且能坚定持有信心,获 取长期投资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我们将坚持“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 法,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① 定性分析 准确、清晰的公司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的商 业模式;独特、可鉴别的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在管理、技术、品牌、营销、资 源、渠道网络等一个或多个方面;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重点从公司股权结构、 激励制度、组织框架、董事会与管理层的独立性、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定性分析。 ② 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从 EPS、EVA 等指标未来的增长情况分析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并 配合盈利能力、运营效率、偿债能力等方面的系统分析,比较企业在行业中的相 对地位,甄别其他的真实性,选择盈利能力强、主营业务成长快、财务结构稳健 的上市公司; 行业竞争优势分析:包括对用户粘性(核心指标包括用户的重复购买,用户 产生内容比例),变现能力(反应在核心利润率),定价权等指标的分析; 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计算与比较包括 ROC、企 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企业成长(G)等核心指标,选择具备成长性、能 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估值水平合理:选择价格低于价值的上市公司,或者比较企业动态市盈率、 PEG等指标比较,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 投资。 对于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主要用于基金流动性管理。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固定收益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 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组合。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衍 生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金的风险管理及流动性管理,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衍生产品的使用好处是低成本,可对冲风险。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好的股 指期货为主。投资流程如下:基金经理提交投资衍生品的建议报告,其中应包括 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决策依据(结合定量部门计算的组合beta 值)、采用的具 体合约种类、数量、到期日、合约的流动性分析等。风险控制部门根据报告计算 相应的指标,包括在险价值分析、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并对基金经理的投资 建议表示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内部流程进行最终决策。在投资策略实施后,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和组合股票仓位情况作出期货合约的平仓或加仓决定,同 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风险控制部门每日须对组合头寸和保证金情况进行监 控,以确保流动性足够以及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发现问题立即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报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 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依据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 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和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 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 责是在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 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易指令在 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将结合宏观因素和行业趋势,主题选择和资本市场环境,综合考虑 组合的风险控制要求,并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资产的收益风 险状况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数量分析 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 合自己对市场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在积极广泛地进行内部沟通交流 和研究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 资产的配置方案,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股票投资决策委员 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在研究部的支持下,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并决定交易 的数量和时机。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价 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 (4)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于 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 集中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 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 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 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 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 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 制委员会。 (6)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 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 外投资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1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境外投资中,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受上述限制;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 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 转换; (1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18)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19)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20)本基金境外投资中,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21)本基金境外投资中,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③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④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22)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④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23)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24)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还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 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并向监管机关更新本基金注册或备案,并在实施前向投资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第(9)、(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40%×道琼斯互联网指数+45%×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15%×中证全 指互联网软件与服务指数 基金的业绩基准通常反映本基金主旨是为投资者提供纯粹的分享全球互联 网行业发展及成长收益的途径。业绩基准以中国互联网公司(包括在国内与海外 上市的股票)和美国互联网公司为核心,充分体现了目前全球互联网行业的特点 以及该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可作为该行业市场平均水平的一个衡量。此基准的构 成及权重可根据未来全球互联网行业发展态势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保持本基金 业绩参照物的公平性和时效性。 如果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与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投 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行业基金,在享受全球互联网行业收益的同时,也必须 承担单一行业带来的风险。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 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 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T+1 日完成T日估值,估值日后2个 工作日内披露。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期货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境外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8、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9、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或行业协会等最新规定估值。 12、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 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 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 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 承担的责任。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1元和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先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 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合同或托管协议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 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根据 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 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和托管 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 复核义务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 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 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 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或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误,经纪商或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11)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基金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小于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某一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 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追索费用, 但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此类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行 承担;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账户开立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 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 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及有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2、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8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 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 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每类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对某一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 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各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分别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10%;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不能低于其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 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 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两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 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若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某一类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2、本基金增减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意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 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 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 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 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 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前,应先行报监管机关更新本基金注册,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申请更新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的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直接并入或过户至其他基金或合并后的新基金。本基 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 执行。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本基金合同中所述任何损 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或潜在损失等。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包括境外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境外托管人或其指定的分托管人因破产进行终止清算时,托管资产中的 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或其指定分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需要归入其清算 财产,由此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由于境外托管人或其指定的分托管人破产 清算,致使托管资产的现金形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免予承担责任。但境外托管 人及其分托管人应尽当地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限度的努力,以减少其破产清算行 为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境外托管人或其指定的分托管人发生破产情形的,或 面临被宣告破产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也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于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 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