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0年10月14日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8年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370号)和2018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 构部函[2018]2125号)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1月29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 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人民币1.00元为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人民币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4、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5、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7、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基金合同》。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1、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存托凭证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其余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20年7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95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以及《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5-5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6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7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6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妍 联系电话:010-681058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现任香山财富研究院理事长,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 人民大学汉青经济研究院及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兼职教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华夏基金(香港)管理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曾兼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副会长。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鹏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师、美国Sara Lee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李刚先生:董事,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 5-10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金誉(上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 际学院金融学教授。历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联储芝加 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 授,兼任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及深圳品 生医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院长、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历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审计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王徽先生现担任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历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 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 人事助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 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 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卢安平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 会资产配置处长、风险管理处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与绩效评估部总 经理,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 5-11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 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 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Schlumberger Ltd工程师、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 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卢安平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西安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资产配置处长、风险管理处长,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与绩效评估部总经理,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投资部总经理。鹏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0 日起任职)。 邓彬彬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曾任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基金经理,百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鹏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9日起任职),鹏扬景恒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0年6月29日起任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1)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卢安平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西安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资产配置处长、风险管理处长,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与绩效评估部总经理,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投资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望先生:股票投资部研究总监,清华大学生物系理学硕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化工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周期组组长,海宁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期组组 长、投资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华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理学学士,CFA、 5-12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FRM,曾任银河期货研究员,银河期货自营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 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陈钟闻先生: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13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5-14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 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 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 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 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原则,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 资的限制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 险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 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 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 稽核等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 明确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 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15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 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 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5-16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 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 产77,661.14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52%,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05%。。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 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83人。。2002年11月,经中国 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 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 5-17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 了同业认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 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 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 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 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5-18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 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 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商银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沙分 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 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 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586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5-19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 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 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 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 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 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 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 5-20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 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21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宋依琳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4009686688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周嘉谊 电话:0755-83271192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 联系人:李玮琳 电话:021-52629999-211054 传真:021-62565787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5-22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张佳乐 电话:021-61162071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郑向溢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楼、16楼、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楼、16楼、17楼 5-23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电子邮件:jinxia@cgws.com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代理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1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4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 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 吴言林 联系人: 林伊灵 电话:025-6604 6166(分机号转810)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5-25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周天雪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电话:010-65980380-8011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 4001818188 5-26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洪泓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9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 010-56251471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傅静雅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7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9999-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 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7)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28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 张萌 电话: 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 699 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28)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杨雪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21-38909659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 021-8035823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Z空间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傅强 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188 网址: www.antfortune.com (3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5-29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程晨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陈龙鑫 电话:010-89188345 客户服务电话:95118(个人业务);400 088 8816(企业业务) 网址: fund.jd.com (33)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 0371-85518395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3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5-30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1581000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36)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4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服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3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宋刚 电话: 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3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联系人: 李鑫 电话: 13889695712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6层 5-31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010-819228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陈颖华 经办律师: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联系人:贺耀 5-32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8] 37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2125号)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 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 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募集 期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止。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3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七、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34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月29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35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 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9年2月2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 务; 5-36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 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37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投资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各 类份额合并计算)占基金总份额(各类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若单个 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此笔申购部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 50%。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追加购买本基 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 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A类、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 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 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38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0%,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 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 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 0.15% M≥500万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 1.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投资人一天内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申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 分别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1.50% 7 日≤Y<30 日 0.75% 0.50% 5-39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日≤Y<180 日 0.50% 0% Y≥180 日 0% 注: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 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设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 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0 =96,970.64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6,970.64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0.15%,则 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元 5-40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160=98,277.78份 即:该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在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98,277.7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3:假设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1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112=4,944,620.2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12元,则其可得到4,944,620.25份C类基金份额。 (3)出现巨额赎回时,申购份额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赎回A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4: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5=101,750.00 元 赎回费用=101,750.00×1.50%=1526.25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1526.25=100,223.75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223.75元。 (2)赎回C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41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例5: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85=101,850.00 元 赎回费用=101,85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850.00-0.00=101,85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天,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850.00元。 (3)出现巨额赎回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5-42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5-43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申购 份额及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如下方案执行: (a)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 的,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例6: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日 前一日共有A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 所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18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 申请申购1000万元,适用申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公布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赎回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 1.01750032,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5=1,017,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17,5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00.00-0.00=1,017,500,00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175=9,827,027.03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赎回总金额为1,017,500,000.00 元,申购总份额为 9,827,027.03份。 (b)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高精度的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保留至第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 定期定额申购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例7: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日 前一日共有A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所 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18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无特 定投资群体)合计申请申购100万元,适用申购费率为1.5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 基金份额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赎回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 5-44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位小数为1.01745001元,若按照1.0175元的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则赎回申请日次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变为0.9923元(不考虑投资收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则投资人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45001=1,017,450,010.00 元 赎回费用=1,017,450,01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450,010.00-0.00=1,017,450,01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1.67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1.67=14,778.33元 申购份额=985,221.67/1.01745001=968,324.40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按照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总金额,会影响剩余基 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 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赎回总金额为1,017,450,010.00 元,申购总份额为 968,324.40份。次日A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5元,未产生对持有人的较大影响。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45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 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2月28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9 年2月25日发布的《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5-46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2月28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 见2019年2月25日发布的《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5-47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低估或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具备核心竞争力、能够持续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 企业,通过资产配置和精选个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更多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质押式及买断 式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 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一)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周期及资产价格发展变化的深刻理解,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 析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政策导向等各方面因素,建立基金管理人对各大类资产收益的绝对 或相对预期,决定各大类资产配置权重。 1、当宏观基本面向好、通胀稳定且股票估值合理或低估时,本基金将增加股票投资比 例,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 2、当宏观基本面向弱、或通胀预期较高、或股票估值泡沫比较明显时,本基金将采取 相对稳健的做法,减少股票投资比例,增加债券或现金类资产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长期结构性价值投资为导向,自上而下选择具有高投资价值的行业、自下而上 5-48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遴选优质股票,精选个股、长期持有。本基金主要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 行业自身生命周期、对国民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因素,分析上市公司未来 的价值创造力,同时,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挖掘具有高投资价值的优质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 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竞争优势:公司具备较高的进入壁垒,并且持续技术创新,持续加大护城 河; (2)公司治理评估:公司治理机制良好 1)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2)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 3)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4)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 5)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客 观地履行审计职责。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3)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 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2、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盈利性成长性指标(预期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现金流情况、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 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国内和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管理 人基于对于香港市场长期投资研究经验及两地市场一体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投资机会,采取 “自下而上”的优选个股策略,重点投资于受惠于中国经济持续发展,且处于合理价位的具 备核心竞争力股票。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把握风险的基础上,对境内外宏观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盈利能力、 投资时机等进行判断,筛选出具备竞争优势、估值合理的存托凭证,以把握存托凭证 带来的投资机会。本基金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来考察存托凭证的投资价值:(1)境外 基础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情况;(2)存托凭证的估值情况;(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 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4)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的投票权差异、协 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等存托凭证的特有情况。 5-49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债券投资策略 1、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交易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持有到期后再转而投资新 的标的债券。 2、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 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配置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 策略和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 变化中获利。 4、板块轮换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相对低估的 板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5、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 券,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 6、个券选择策略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形状, 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结合票息、税收、可否回购、 嵌入期权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从而发现市场中个券的价值相对低估状况。 7、可转债/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综合分析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利用 BS 公式或二 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债/可交换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 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 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 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8、融资杠杆策略 通过分析回购品种之间的利差及其变动,结合对年末效应和长假效应的灵活使用,进行 中长期回购品种的比例配置,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的 机会。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方面,本基金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根据风险管 5-50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 资。 (1)避险保值: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 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并积极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 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 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 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 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 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51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95%; (e)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52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与本基金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5-53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 *70%+ 恒生指数收益率 *1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20%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 个证券市场。中证 800 指数成分股覆盖了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的所有成分股,综合反映 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一定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 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 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 股价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 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 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 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变更名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5-54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4,422,530.41 84.21 其中:股票 114,422,530.41 84.2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752,161.60 7.91 其中:债券 10,752,161.60 7.9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678,211.19 7.12 8 其他资产 1,025,753.95 0.75 9 合计 135,878,657.15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9,666,326.59 44.6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12,766.32 0.01 5-55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373,985.81 3.2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418,050.94 3.31 J 金融业 23,931,798.18 17.9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0,123.12 0.1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159,200.00 0.87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218,700.00 4.66 S 综合 - - 合计 99,930,950.96 74.85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2020年6月30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基础材料 - - B 消费者非必需品 4,560,988.61 3.42 C 消费者常用品 4,434,933.89 3.32 D 能源 - - E 金融 - - F 医疗保健 1,106,577.75 0.83 G 工业 833,970.72 0.62 H 信息技术 3,555,108.48 2.66 I 电信服务 - - J 公用事业 - - K 房地产 - - 合计 14,491,579.45 10.85 注: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475 立讯精密 258,370 13,267,299.50 9.94 2 601012 隆基股份 314,300 12,801,439.00 9.59 5-56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601318 中国平安 171,719 12,260,736.60 9.18 4 601166 兴业银行 739,611 11,671,061.58 8.74 5 002595 豪迈科技 397,958 7,744,262.68 5.80 6 300251 光线传媒 570,000 6,218,700.00 4.66 7 000661 长春高新 11,000 4,788,300.00 3.59 8 02020 安踏体育 73,000 4,560,988.61 3.42 9 01717 澳优 280,000 4,434,933.89 3.32 10 002867 周大生 197,293 4,373,985.81 3.28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419,150.00 7.8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419,150.00 7.8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33,011.60 0.2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752,161.60 8.05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8609 开贴2002 105,000 10,419,150.00 7.80 2 113575 东时转债 1,640 192,601.60 0.14 3 128067 一心转债 1,000 140,410.00 0.11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57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兴业银行(601166.SH)为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 券。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0年第5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部分债务融资工具选聘主承销商的投标过程中,中标承 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预估承销费收入远低于其业务开展平均成本。 依据相关自律 规定,经2020年第5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兴业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 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19年第9次自律处分会 议审议决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作为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京粮集团”)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 能对京粮集团资产无偿划转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监测,及时督导京粮集团进行存续期重大事项 披露,也未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 依据相关自律规定,经2019年第9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 给予兴业银行诫勉谈话处分,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5-58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兴业银行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兴业银行外,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1,029.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22,436.50 3 应收股利 8,823.16 4 应收利息 23,418.91 5 应收申购款 160,045.5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5,753.9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067 一心转债 140,410.00 0.1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59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1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0年6月30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鹏扬核心价值混合A 阶 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9年12月31日 11.09% 0.72% 19.94% 0.96% -8.85% -0.24% 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 19.14% 1.59% 2.07% 1.23% 17.07% 0.36%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20年6月30日 32.35% 1.10% 22.42% 1.06% 9.93% 0.04% 鹏扬核心价值混合C 阶 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9年12月31日 10.54% 0.72% 19.94% 0.96% -9.40% -0.24% 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 18.91% 1.60% 2.07% 1.23% 16.84% 0.37%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20年6月30日 31.44% 1.10% 22.42% 1.06% 9.02% 0.04% 5-60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61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5-62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 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先根据外币行情价格折算成保留两位 小数的人民币估值价,再根据持仓量计算出市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63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 利益的,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高精度的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保留至第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 和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份额。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5-64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65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5-66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67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 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5-68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69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5-70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4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5-71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72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73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 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5-74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二)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四)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 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 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5-75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最近12个月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5-76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5-77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港股通 标的的相关风险。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5-78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 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79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 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80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 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 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 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除此之外,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股票等会因各种原因面 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含 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从投资范围上看,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基本上都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对于资产 支持证券、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动性受限的资产,本基 金严格按照《流动性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定。因此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5-81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条款 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可采用 如下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实施此项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赎回成本提高。 (2)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实施此项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3)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款项小于按照赎回 申请日当日的单位净值计算的赎回款项。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 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5-82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 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 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4、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基金面临较大的投资 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 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 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 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 5-83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 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 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 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当某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本基金有权 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那么会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 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 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因额度限制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境外市场的其他相关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 该机制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 可 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 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 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5、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 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 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九、其他风险 5-84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5-85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86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5-87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5-88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5-89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对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鹏 扬客服电话4009686688、鹏扬网站(www.pyamc.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 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基金交易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制了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人可以登录鹏扬网站(www.pyamc.com)自助订制;也可直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 4009686688订制。 3、由于投资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电子邮箱设置、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 账单的投资人,请及时通过鹏扬网站,或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 方式。 (二)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订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 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订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子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 5-90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鹏扬客服电话服务 鹏扬客服电话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查询。 鹏扬客服电话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 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订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968668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查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 service@pyamc.com (六)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互 联网平台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 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5-91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8-6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8-8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8-2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8-29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19-9-6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10-25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直销网上交易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11-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16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2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26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17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货币基金赎回转认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2020-1-15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0-1-17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0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报报告 2020-1-2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2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2020 年春节假期期间交易确认、清算交收、开放时间等相关安排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20-1-3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直销柜台货币基金转换优惠费率的公告 2020-2-1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2-27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3-1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3-1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3-2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3-25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3-25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的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0-3-27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20-4-17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4-21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4-2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4-28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4-30 5-92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6-1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0-6-3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0-7-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7-2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20-7-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7-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0-7-16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 2020-7-2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告 2020-7-24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的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0-7-29 5-93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yamc.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5-94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6日 5-95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 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 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96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5-97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5-98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99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5-100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5-101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102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5-103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104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5-105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或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5-106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5-107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108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5-109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5-110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营业场所查阅。 5-111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时间: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注册资本: 1.1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8105888 传真: 010-68105932 联系人:韩欢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5-112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质押式及买断 式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 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 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 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113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114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95%; (e)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与本基金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7)、(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115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取 消或进行变更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5-116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5-117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 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 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 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 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 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 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5-118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银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 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5-119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中流动受限资产的含义有所不同,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5-120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5-121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5-122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5-123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鹏 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 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 5-124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25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5-126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时间不得少于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5-127 鹏扬核心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