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50%-0=1.50% 转入诺安成长股票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聚鑫宝货币A的基金份额×T日诺安聚鑫宝 货币A的净值×(1-诺安聚鑫宝货币A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T日诺 安成长股票的净值=50000×1.0000×(1-0)÷(1+1.50%)÷1.2000=41050.90份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 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80%,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 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很多,影响短期利率变动的因素更多,运行方式也更为复杂。基 金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1、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政府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 响非常深远。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尤其是中央银行对经济运行形势的判断及采取的应对 政策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短期资金供求变化。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重要主 导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言,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反映国民经济变化的宏观经济指标,对国家经济 政策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考察,构 建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 时,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预期利率 上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率下降,将降低回 购资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因此,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 的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之一。具体而言,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 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对这些银行广泛、耐心而 细致的询价,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 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控制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货币市场的各个细分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分 析,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找跨市场、跨期限、跨品种的套利投资机 会,以期获得更高的收益。当然,由于交易机制的限制,目前挖掘套利投资机会的投资方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法主要是用风险相当,但收益更高的品种替代收益较低的品种,或者用收益相当,风险较 低的品种替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好是货币市场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会紧 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 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 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 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 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 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 过该期证券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 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 求: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16)、(17)条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 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761,698,158.92 71.64 其中:债券 1,761,698,158.92 71.64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11,301,186.95 12.6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0,856,020.61 14.27 4 其他资产 35,113,781.45 1.43 5 合计 2,458,969,147.93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8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9,299,835.35 3.7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注:本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报告期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1 30天以内 40.42 3.77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7.6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34.1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9.6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0.5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2.37 3.77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49,933,382.58 6.3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84,752,406.78 33.1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827,012,369.56 34.93 8 其他 - - 9 合计 1,761,698,158.92 74.4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09918 20贴现国债18 1,500,000 149,933,382.58 6.33 2 111782630 17杭州银行CD155 1,000,000 100,054,101.23 4.23 3 112010120 20兴业银行CD120 1,000,000 99,932,453.18 4.22 4 111907128 19招商银行CD128 1,000,000 99,881,490.61 4.22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5 112020100 20广发银行CD100 1,000,000 99,549,033.78 4.20 6 112017127 20光大银行CD127 1,000,000 99,523,739.66 4.20 7 112020108 20广发银行CD108 1,000,000 99,473,097.55 4.20 8 112015151 20民生银行CD151 1,000,000 99,134,336.28 4.19 9 012000929 20深航空SCP008 500,000 50,017,717.67 2.11 10 012000954 20深航空SCP009 500,000 50,017,612.35 2.11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97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8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4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无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外,本报 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2020年2月10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罚字 【2020】1号》的相关处罚: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 资料和交易记录;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 交易。 截至本报告期末,20民生银行CD151(112015151.IB)为本基金前十大重仓。从投资 的角度看,我们认为该发行人的资本和盈利能力良好。上述处罚并不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本基金对该债券的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2019年7月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招商银行发出了通报批评。主要原因 是,2019年7月2日,招商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达成DR001为0.09%的异常利率交 易,为银行交易员操作失误所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现对招商银行进行通报批评, 要求其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并暂停招商银行相关交易员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资 格1年。 截至本报告期末,19招商银行CD128(111907128.IB)为本基金前十大重仓。从投资 的角度看,我们认为该发行人的资本和盈利能力良好。上述处罚并不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本基金对该债券的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682,007.96 4 应收申购款 31,431,773.49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5,113,781.45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各阶段基金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如下 表所示: 诺安聚鑫宝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9.01-2014.12.31 1.5208% 0.0010% 0.1186% 0.0000% 1.4022% 0.0010% 2015.01.01-2015.12.31 3.8129% 0.0040% 0.3549% 0.0000% 3.4580% 0.0040% 2016.01.01-2016.12.31 2.3961% 0.0012% 0.3558% 0.0000% 2.0403% 0.0012% 2017.01.01-2017.12.31 3.8281% 0.0012% 0.3549% 0.0000% 3.4732% 0.0012% 2018.01.01-2018.12.31 3.2304% 0.0020% 0.3549% 0.0000% 2.8755% 0.0020% 2019.01.01-2019.12.31 2.2668% 0.0007% 0.3549% 0.0000% 1.9119% 0.0007% 2020.01.01-2020.06.30 0.8928% 0.0014% 0.1769% 0.0000% 0.7159% 0.0014% 2014.09.01-2020.06.30 19.3457% 0.0030% 2.0708% 0.0000% 17.2749% 0.0030% 诺安聚鑫宝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9.04-2014.12.31 1.4558% 0.0013% 0.1157% 0.0000% 1.3401% 0.0013% 2015.01.01-2015.12.31 3.8648% 0.0040% 0.3549% 0.0000% 3.5099% 0.0040% 2016.01.01-2016.12.31 2.4474% 0.0013% 0.3558% 0.0000% 2.0916% 0.0013% 2017.01.01-2017.12.31 3.8278% 0.0012% 0.3549% 0.0000% 3.4729% 0.0012% 2018.01.01-2018.12.31 3.2299% 0.0020% 0.3549% 0.0000% 2.8750% 0.0020% 2019.01.01-2019.12.31 2.2700% 0.0007% 0.3549% 0.0000% 1.9151% 0.0007% 2020.01.01-2020.06.30 0.8955% 0.0014% 0.1769% 0.0000% 0.7186% 0.0014% 2014.09.04-2020.06.30 19.3948% 0.0030% 2.0679% 0.0000% 17.3269% 0.0030%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诺安聚鑫宝货币C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08.04-2015.12.31 1.0227% 0.0042% 0.1458% 0.0000% 0.8769% 0.0042% 2016.01.01-2016.12.31 2.3977% 0.0012% 0.3558% 0.0000% 2.0419% 0.0012% 2017.01.01-2017.12.31 3.8277% 0.0012% 0.3549% 0.0000% 3.4728% 0.0012% 2018.01.01-2018.12.31 3.4159% 0.0015% 0.3549% 0.0000% 3.0610% 0.0015% 2019.01.01-2019.12.31 2.8354% 0.0007% 0.3549% 0.0000% 2.4805% 0.0007% 2020.01.01-2020.06.30 1.1178% 0.0019% 0.1769% 0.0000% 0.9409% 0.0019% 2015.08.04-2020.06.30 15.4994% 0.0023% 1.7432% 0.0000% 13.7562% 0.0023% 诺安聚鑫宝货币D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09.24-2015.12.31 0.8636% 0.0039% 0.0962% 0.0000% 0.7674% 0.0039% 2016.01.01-2016.12.31 2.6089% 0.0015% 0.3558% 0.0000% 2.2531% 0.0015% 2017.01.01-2017.12.31 3.8391% 0.0012% 0.3549% 0.0000% 3.4842% 0.0012% 2018.01.01-2018.12.31 3.2417% 0.0020% 0.3549% 0.0000% 2.8868% 0.0020% 2019.01.01-2019.12.31 2.2810% 0.0007% 0.3549% 0.0000% 1.9261% 0.0007% 2020.01.01-2020.06.30 0.9005% 0.0014% 0.1769% 0.0000% 0.7236% 0.0014% 2015.09.24-2020.06.30 14.5048% 0.0024% 1.6936% 0.0000% 12.8112% 0.0024% 注:①本基金的利润分配方式是“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②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诺安聚鑫宝货币A 诺安聚鑫宝货币B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诺安聚鑫宝货币C 诺安聚鑫宝货币D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采取截尾的方式舍去。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 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支付,并只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时,相应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5、T 日申购且成功确认的基金份额,自T+1 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T 日赎回 且成功确认的基金份额,自T+1 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支付,并只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B类份额和C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D类份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0.24%,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是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 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基金总份额50%,当本基金投资组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小数点后第5位采取截尾的方式舍 去,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21、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的变动;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 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八、声明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一般同类型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1)连续5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连续5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8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 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①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的确定: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定合并方基金和合并基准日。 ②公告:确定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发布基 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方基金、合并基准日及相关业务规则。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基准日前合理时间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基金转换 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③合并前持有人选择: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20个工作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做出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或将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 额,或行使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投资者亦可选择不进行任何操作,在本基 金被合并后自动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④合并:在合并基准日,本基金将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申购合并方基 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⑤合并后的日常运作:基金合并后,本基金合同终止,合并方基金存续,本基金资产 和合并方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合并基准日初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 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并后基金的申购赎回、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及基 金费用提取等按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本基金作为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①合并基准日的确定:本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合并基准日,合并基准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②公告:确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发布基金合并公告, 公布被合并方基金、合并基准日及相关业务规则。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 管理人可在合并基准日前合理时间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基金转换转入业务, 并提前公告。 ③合并前持有人选择: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20个工作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做出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或将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 额,或行使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投资者亦可选择不进行任何操作,在本基 金合并其他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④合并:在合并基准日,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特殊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⑤合并后的日常运作:基金合并后,本基金存续,被合并方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本基 金资产和被合并方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合并基准日初登记在册的被合并方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并后基金的申购赎回、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等业 务规则及基金费用提取等按照本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 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效,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资产净值连续55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产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 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 (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 (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1)连续5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连续50个工作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8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 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①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的确定: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定合并方基金和合并基准日。 ②公告:确定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发布基 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方基金、合并基准日及相关业务规则。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基准日前合理时间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基金转换 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③合并前持有人选择: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20个工作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做出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或将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 额,或行使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投资者亦可选择不进行任何操作,在本基 金被合并后自动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④合并:在合并基准日,本基金将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申购合并方基 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⑤合并后的日常运作:基金合并后,本基金合同终止,合并方基金存续,本基金资产 和合并方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合并基准日初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 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并后基金的申购赎回、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及基 金费用提取等按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本基金作为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①合并基准日的确定:本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合并基准日,合并基准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②公告:确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发布基金合并公告, 公布被合并方基金、合并基准日及相关业务规则。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 管理人可在合并基准日前合理时间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基金转换转入业务, 并提前公告。 ③合并前持有人选择: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20个工作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做出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或将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 额,或行使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投资者亦可选择不进行任何操作,在本基 金合并其他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④合并:在合并基准日,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特殊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⑤合并后的日常运作:基金合并后,本基金存续,被合并方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本基 金资产和被合并方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合并基准日初登记在册的被合并方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合并后基金的申购赎回、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等业 务规则及基金费用提取等按照本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 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资产净值连续55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邮编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 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80%,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及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 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 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 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 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 求: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 产的10%。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16)、(17)条及其他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后, 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 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 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应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 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2、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二十年。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 务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基金账户或身 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 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 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 维护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 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 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始或 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部分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定投 业务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五、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投诉人可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客服邮箱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s@lionfund.com.cn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9-3-15 2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3-27 3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2019-3-27 4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期-正文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4-15 5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期-摘要 《证券时报》 2019-4-15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9-4-19 7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2019-4-19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嘉实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19-4-22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展恒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9-4-25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9-5-20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9-5-21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9-5-29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 《证券时报》、 2019-6-27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银行开展的基金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聚鑫宝货币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7-1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7-1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7-1 17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2019-7-16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19-8-1 1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天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8-2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8-22 21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8-23 22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2019-8-23 2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8-28 2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平安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9-9-5 2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9-16 2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招商银行首次申购、追加申购起点金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9-9-18 27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期-摘要 《证券时报》 2019-9-18 28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期-正文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9-18 2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9-10-11 3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9-10-25 31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10-25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3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9-11-9 3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代任和离任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11-23 3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申万宏源证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9-12-10 3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任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1-4 3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国金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1-8 3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1-20 38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0 3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1-21 40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1 41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1 4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1-23 43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期-正文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3 44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1期-摘要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23 4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延迟开市的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1-31 4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延迟开市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20-2-3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4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万家财富开展的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3-2 4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光大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3-11 4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信期货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3-17 5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信证券(山东)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3-17 5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信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3-17 5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3-21 5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3-23 5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信建投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3-23 5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网金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3-25 5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安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20-4-21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证券日报》 5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4-22 58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4-22 5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宁波银行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4-24 6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4-24 6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肯特瑞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4-30 6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4-30 63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4-30 6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华南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20-5-8 6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5-15 6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汇成基金开展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5-20 6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6-12 6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汇成基金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6-23 6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冒用诺安基金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6-23 7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万家财 《证券时报》、 2020-6-24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富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7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乾道盈泰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6-29 7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长江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7-1 7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7-21 74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7-21 7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8-7 7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办公地址临时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8-8 7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8-8 7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同花顺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加同花顺开展的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8-10 7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披露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8-24 80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8-24 8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冒用诺安基金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8-28 8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8-31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介 披露日期 83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0-8-31 8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网上平台开通汇款交易业务并开展基金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9-15 注:上述公告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期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