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4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7】500 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8 月 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管理风险, 资产配置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本基金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将会面临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 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 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8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0 目 录 一、 前言 ..............................................................................2 二、 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九、基金的投资 .................................................................45 十、基金的业绩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2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 - 十七、风险揭示 .................................................................79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四、备查文件............................................................126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 -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鑫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 -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 -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 -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 -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设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宗友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太 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全胜先生,硕士,董事。历任内蒙古证券包头九原区证券服务部经理、内蒙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 - 古证券包头昆区证券服务部经理、恒泰证券区内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恒泰证券 包头钢铁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恒泰证券临河胜利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恒泰证券 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恒泰证券总裁助理兼经纪事业部总经理、恒泰证券副总 裁。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项琥先生,硕士,董事。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分公司、中信证券天 津证券业务部经理、天津协通咨询中心国债服务部副经理、天津未来保险代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翟晨曦女士,经济学博士后。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投资业务局、评审三局项目经 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公司执委会副主任、天风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任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胡湘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处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刘成伟先生,法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众达律师 事务所(北京)顾问。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 - 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新闻》、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宗友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全胜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刘征宇:副总经理,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浙江物资贸易中心业务经理、 浙江机械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浙江汇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艺高广 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东吴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海 通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主任、欧洲期货交易 所香港代表处资深顾问、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机构创新部总经理、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峰旗: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历任巴克莱资本固定收益部经 理、花旗集团投资银行部固定收益部经理、卡尔森资本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投资经理、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投资主管、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 4、基金经理 (1)历任基金经理 崔建波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7 年 8 月 9 日—2020 年 5 月 22 日。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 - (2)现任基金经理 刘彬先生,材料学博士,10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信建投证券研究发展部建 材行业分析师。2015 年 4 月加入新华基金,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策略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负责建筑、建材、医药和家电等多个行业以及策略研究,现任新华安 享多裕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行业周期轮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科技创新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刘全胜先生;成员:投资总监申峰旗先生、投资副总监于泽雨先 生、投资副总监姚秋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赵强先生、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总监 王滨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基金经理付伟先生、基金经理栾超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进行证券投资,但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 益冲突;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 -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 - 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 -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各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 -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 月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 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80,318.26 亿元 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4.9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9%。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 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 工 96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8 - 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 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 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 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 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 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 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 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 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 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9 -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 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奖。2020 年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 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 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 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 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 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 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 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 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 年6 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641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 - 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 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 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 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 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1 - 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 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调用 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 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2 - 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3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陈静 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宋恒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4 -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9560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黄英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5 - 客服电话:95587 网站:www.csc108.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6 -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1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1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 400-118-1188 公司网站:www.66liantai.com 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7 -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栋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里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1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8 - 联系人:屠彦洋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2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fund.10jqka.com.cn 2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2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 号 1 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磊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9 -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2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 张喆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站:www.zhixin-inv.com 2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 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0 -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2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1 -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11 层 法定代表人:刘贵彬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注册会计师:吕金保、姜明明 经办人:姜明明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2 -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4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7】50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期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止。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 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75,893,870.93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496 户。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3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8 月 9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4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5 -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6 -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者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 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7 -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1 个月以 30 日计,1 年以 365 日计,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申 请确认日(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不含)止)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 率和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8 -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100 元,申购费率为 1.50%,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0%)=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100=4,885.4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1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4,885.4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9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持有期为 100 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0%,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0=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5%=60.50 元 赎回金额=12,100-60.50=12,039.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定持有期为 100 日,赎回当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39.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 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0 -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 赎回申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1 -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2 -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3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4 -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5 -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 资产净值的持续、稳定增长,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 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兼顾下行风险控制和收益获取。在资产配置策略方面, 主要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控 制基金资产整体风险。在股票投资策略方面,主要采用趋势跟随策略、定向增发策 略、事件驱动策略、大宗交易策略等。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久 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策略、杠杆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及可 转债投资策略,在获取稳定收益的同时,降低基金资产净值整体的波动性。本基金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6 -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即在市场风险大幅 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同时利用股 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 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1、资产配置策略 本组合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判断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 预期风险收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 大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 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趋势跟随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趋势以及市场价格趋势两个维度的综合考量, 将好公司与好股票有机结合,前瞻性地把握A股市场中存在的具有综合趋势机会的 个股,进一步结合对上市公司品质的评价构建最终的投资组合。 (2)定向增发策略 本基金的定向增发策略将综合考虑标的股票所处行业发展状态、未来成长空间、 募投项目情况以及折溢价率等因素,对定向增发股票进行合理配置。 (3)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的事件驱动策略主要指通过分析影响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的突发性事件, 把握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定价与实际价值之间的显著差异,对个股进行配置调整和优 化,以获取事件发生前后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回归收益。本基金的事件驱动策略将通 过政策研判、公司调研、财报分析、数据收集、数据统计以及数据挖掘等一系列定 性及定量的研究方法,对在合理持有周期内可获利的事件进行识别并积极参与。目 前主要关注的事件包括资产重组、高管增持、股权激励以及高送转等,后期基金管 理人将积极关注股票市场发展动态,以实证检验为根基,开发更适应市场环境的事 件驱动模型及策略并加以应用。 (4)大宗交易策略 本基金的大宗交易策略是指通过大宗交易市场折价买入股票,较适当的时间内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7 - 通过二级市场卖出,赚取大宗交易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的套利空间。在投资标 的的选择方面,基金管理人一方面将重点关注标的股票在大宗交易市场的折价情况 以保证获取足够的套利收益;另一方面将重点关注标的上市公司的未来成长性、市 场估值水平以及二级市场成交活跃度等指标,以避免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减持造成较 高的冲击成本,降低获利空间。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将采取哑铃型 策略;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3)信用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信用债券,主要包括: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债券。因此, 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管理人可转换债券价值评估体系,综合定性与定量分析指标确定可转 换债券的投资价值,从中精选发债公司具备良好发展潜力或正股具备较高上涨预期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8 - 且市场价格处于合理水平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定性方面,重点分析可转换债券对应正股所处行业、成长性、估值情况等基本 面指标;定量方面,重点分析平价溢价率、底价溢价率、Delta系数、转债条款等指 标。 2)转股策略 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灵活确定转股策略,以有效保障或提高基金利益。 转股期内,如果存在明显市场套利机会,即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的实际 转股价格明显低于对应正股的市场价格,将通过转股方式实现获利。 如果可转换债券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大的变现损失,将通过转股方式保障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如果可转换债券对应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赎回触发条件,将通过转股方式保障 已有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基本面因素,并且结合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结果,评估资产 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辅以量化模型分析, 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普通策略:根据权证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持股保护策略:利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对手中持股的 保护。套利策略:当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收益率超过市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即在市 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同时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 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业绩比较基准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9 -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2、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是由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统一指数,具有高度权威性。样本 股涵盖中国 A 股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面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 市公司,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1)代表性强,并且不易被操纵: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的总市值占沪深两市总 市值的 65%左右。 (2)盈利能力强:沪深 300 指数所选取的 300 只股票创造了近年上市公司 80% 以上的净利润。 (3)流动性强: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 2005 年以来的成交金额覆盖率为 55.21%。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出的 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 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 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0-95%,本基金对沪深300 指数和中国债券总指数分别赋予60%和4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0 -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1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2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3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66,868,621.60 92.87 其中:股票 66,868,621.60 92.87 2 固定收益投资 157,400.00 0.22 其中:债券 157,400.00 0.2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419,407.85 6.14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4 - 7 其他各项资产 558,403.36 0.78 8 合计 72,003,832.8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2,788,163.03 88.1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080,458.57 5.7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6,868,621.60 93.9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31,900 5,562,084.00 7.81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5 - 2 002475 立讯精密 103,186 5,298,601.10 7.44 3 600585 海螺水泥 65,200 3,449,732.00 4.84 4 603659 璞泰来 33,200 3,420,264.00 4.80 5 000725 京东方A 727,500 3,397,425.00 4.77 6 002624 完美世界 58,200 3,354,648.00 4.71 7 002241 歌尔股份 111,700 3,279,512.00 4.61 8 300014 亿纬锂能 64,440 3,083,454.00 4.33 9 300769 德方纳米 30,500 2,970,090.00 4.17 10 000625 长安汽车 248,400 2,732,400.00 3.8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57,400.00 0.2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7,400.00 0.2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8112 歌尔转 2 1,574 157,400.00 0.2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6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在股指期货 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即在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 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同时利用股指期货流动 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国债期货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8,892.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3,075.72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7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06.12 5 应收申购款 5,029.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8,403.3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8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8 月 9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8.9-2017.12.31 -0.96% 0.64% 4.16% 0.42% -5.12% 0.22% 2018.1.1-2018.12.31 -14.15% 1.04% -13.54% 0.79% -0.61% 0.25% 2019.1.1-2019.12.31 16.50% 0.96% 21.41% 0.74% -4.91% 0.22% 2020.1.1-2020.6.30 22.11% 1.65% 1.69% 0.89% 20.42% 0.76% 自基金成立至今 (2017.8.9-2020.6.30) 20.96% 1.10% 11.18% 0.75% 9.78% 0.3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年8月9日至2020年6月30日)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9 - 注:1、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0 -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1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 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3 - 8、若监管机构或专业协会对债券估值方法有其他建议的,可以选择适用新估值 方法。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4 -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5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6 - 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7 -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8 - 照《业务规则》执行。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9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0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1 -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2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3 -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4 -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5 -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6 -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新增或调整基金类别份额;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7 - 12、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8 -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9 -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 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00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 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 元初始面值或 1.00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0 -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场风险 即由于股票(债券)价格的不利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能性。根据引起股票(债 券)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政策风险: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股票(债券)波动,所 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股票(债券)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股票和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票而产生 的风险,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5、再投资风险:票据、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二)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 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内容。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均发展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1 - 成熟,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正常情况下能够满足 本基金运作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坚持组合管理和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以保障资产组合的分散性和流动 性。本基金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 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以降低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采 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 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前提下,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2)若本基金在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以应 对巨额赎回。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2 - 金管理人可能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以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四)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发生交收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五)管理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如果发生失误,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六)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 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 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更为 复杂,对这些条款研究不足导致的事件可能为本基金带来损失。例如,当可转换债 券的价格明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若本基金未能在可转换债券被赎回前转股或卖出, 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 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 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将充分考虑上述风险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在 投资比例和标的选择上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最大程度降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对本基金整体运作的影响。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3 -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部研究分析和投资决策 授权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同时,基金管理人将 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等方 式,加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合法合规性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 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 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不 利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八)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九)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4 -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5 -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发生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6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7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8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9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0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1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2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3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4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等,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等业务的规 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5 -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6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7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8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9 -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0 -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发生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1 -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2 -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3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成立时间: 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2、 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4 -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5 -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②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6 - 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⑤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7 -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第 2)、12)、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8 -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2)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 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①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 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②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 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 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 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 风险。 ③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 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④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 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 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9 - 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 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 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 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 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 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 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 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 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 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 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 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 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0 - 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 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 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 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 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 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 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 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 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 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1 - 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 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 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2 -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3 -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 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 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 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4 - 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 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5 - 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 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 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6 -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 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7 -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 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 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 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 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8 - 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 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9 -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0 -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1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http://www.nc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2 -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2019 年 8 月 24 日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 报告 3、2019 年 8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4、2019 年 9 月 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9 年 9 月 2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6、2019 年 9 月 21 日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7、2019 年 9 月 2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调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起点金额的公告 8、2019 年 10 月 24 日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 季 度报告 9、2019 年 11 月 12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直销中心柜台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9 年 11 月 22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1、2019 年 12 月 13 日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12、2019 年 12 月 13 日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更新) 13、2020 年 1 月 1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3 - 14、2020 年 1 月 2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5、2020 年 1 月 20 日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4 季 度报告 16、2020 年 3 月 2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19 年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17、2020 年 3 月 26 日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年度报 告 18、2020 年 3 月 27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及独立董事变更 的公告 19、2020 年 4 月 8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恒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20 年 4 月 21 日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1、2020 年 4 月 21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2、2020 年 4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 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3、2020 年 4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汇款交 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24、2020 年 5 月 23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5、2020 年 5 月 26 日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26、2020 年 6 月 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公告 27、2020 年 6 月 1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 金增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4 - 定额投资业务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8、2020 年 6 月 19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9、2020 年 6 月 2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终止代销旗下基金的公告 30、2020 年 7 月 1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 限公司终止代销旗下基金的公告 31、2020 年 7 月 17 日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2 季 度报告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5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6 -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新华鑫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