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 【重要提示】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8月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7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2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以及债券整体表现较差导 致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 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类,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 服务费;A、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 失全部本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2020年8月28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5月26日,有关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 业绩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6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4 九、基金的投资 .......................................................................................................... 76 十、基金的业绩 .......................................................................................................... 8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9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9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1 十七、风险揭示 ........................................................................................................ 10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7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0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6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6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安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平安大华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发售公告: 指《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 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T 日: 指投资人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宁先生,董事,硕士,1973年生。曾任职于中国银行、中银香港和德勤 公司。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中心资金部总经理,兼 任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平 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智慧城市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科海外財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1982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9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管 理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及集团首席投资官办公室资产策略 经理,自2018年5月起至今,担任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兼任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 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兼任瑞士德科集团顾问、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大华银行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董事、新加坡大华亚洲(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大华投资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 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 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 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 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 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 程师;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 行部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 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 行筹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 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 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高级经理。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2、基金经理 张文平先生,南京大学硕士。先后担任毕马威(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南京 分公司审计一部审计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8年3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同时担 任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8-10至今)、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10-17至今)、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01-31至今)、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4-03至今)、 平安季享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9-04至今)、平安5-10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11-21至今)、平安惠享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6-09至今)、平安合庆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2020-07-06至今)、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8-20至今)、 平安双债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08-20至今)基金经理。 张文平先生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8- 08-10至2019-09-18)、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8-10至 2019-10-21)、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9-20至2019-10- 21)、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9-20至2019-10-21)、平安惠裕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3-07至2019-08-28)、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9-01-23至2020-02-20)、平安3-5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9-01-31至2020-02-25)、平安惠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2- 13至2020-03-12)、平安惠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10-29至2020-04- 09)、平安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5-31至2020-06-15)、平安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2019-06-14至2020-07-06)。 历任基金经理,孙健,2012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1日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WANG AO,2017年12月01日至2020年8月28日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张文平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投资副总 监周恩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高勇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基金 经理田元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WANG AO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8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735只,QDII基金4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代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英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东门2层216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联系电话:400-618-070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com (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栋11层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姿儒 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1)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殷雯 电话:010-58170844 传真:010-5817071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3)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电话:4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4)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34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341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客服电话:400-819-6665 (15)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人代表: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6)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娄云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8)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20)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中心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联系电话: 010-85870662 传真: 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58 网址:www.datangwealth.com (21)深圳市华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裙楼A302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联合广场A座裙楼A302 法定代表人:喻天柱 联系人:万力 电话:0755-83190388 传真:0755-82945664 客服电话: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2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汤蕾 联系电话:021-51507071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4)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5)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昊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2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fund.bundtrade.com (2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王清臣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2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8 网址:http://www.18.cn/ (29)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68号航天科技广场A座32楼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联系人:彭维熙 联系电话:0755-81994266 客服电话:4000993333 网址:www.jhjzfund.com (30)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李宛真 电话:0755-82830333-196 传真:0755-25170807 网址:ww.wanhesec.com (3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2)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二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志英 联系人:唐京莎 电话:021-53398816 网址:http://www.luxxfund.com/ (3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浩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 643 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3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5)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曹砚财、张萌 联系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3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2号楼9层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3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赵旸 联系电话:010-61840600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danjuanapp.com/ (38)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3、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39)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卫东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om (40)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郭晓蓉 电话:025-68509525 传真:025-52313068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4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新华社三工作区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4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周研 客服:95319 网址:www.jsbchina.com (4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4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4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电话:021-50810687 公司官网:www.wacaijijin.com (4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4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4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联系电话:4000-555-671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5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C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 第7栋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 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9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 http://www.buyfunds.cn (52)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 010-85932450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5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5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6)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 44、 45、4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 44、 45、46 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联系人:葛童 联系电话:021-38646046 客服电话:95511 转 1 传真:021-50475630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5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微众银行 联系电话:95384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https://www.webank.com (5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 (5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李玮琳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1054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联系电话:010-67596233 网址:www.ccb.com (6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电话:010-8510792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6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6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吴颖媛 联系电话:010-66596317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6)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永宏 客服电话: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 (6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6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 (7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ydzq/ (71)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60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蒋丹 客服电话: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7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7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7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7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80)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8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至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 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http://www.ciccwm.com (8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 刘书剑 电话: 0755-83196207 传真: 0755-83196250 客服电话: 0755-83196207 网址: www.cicc.com (8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 -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84)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95532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8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8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8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sd.citics.com (8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8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9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刘小莹 联系电话:0755-83689020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9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9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9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 联系电话:021-80108643 客服电话:967777 传真:0571-87902090 网址:www.stocke.com.cn (9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9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场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传真:020-87557689 网址:www.gf.com.cn (9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10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10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0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0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0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0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8)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0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11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959号财智中心华安证券B1座0327室 邮政编码:230081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1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联系人:邓炯鹏 联系电话: 0755-83077278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2)华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电话:021-38784818-8502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1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转837 传真:025-56663409 联系人:孙平 客户服务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1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11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联系人:杨莉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552 传真电话:021-54967293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站:www.cfsc.com.cn (11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电话:0755-83199553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18)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http://www.msftec.com (11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12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邮政编码: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许森川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2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 许艳 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22)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12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威 电话:010-66107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124)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 办公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夏仁江 客服电话:4006068698 网址:www.tjbhb.com (125)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话:021-20538888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6)大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2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2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129)深圳前海京西票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B座211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芸 联系人:盖润英 电话:0755-66607751 网址:http://a24111747.atobo.com.cn (13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3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1910 负责人: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王月贤(执业证号:11101201011310452)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邓昭君 联系人:邓昭君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70号)核准募集。 自2012年10月22日至2012年11月23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2,356,468,699.53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5,333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投资人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 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年1月9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金额最低10元(已认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10元。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 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账户最低 持有份额不设下限,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 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赎回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转换本基金的, 每次转换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5份。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 据情况调高转换限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 制,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 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 该日)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投资人申购A 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类别 资金规模(M) 费率 申购费率 M 0.8% 50 万元≤ M 0.6% 200万元≤ M 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手续费。投资人赎回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 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其中一年为365天): 类别 持有期限(N) 费率 赎回费率 N < 7天 1.50% 7天≤N <1年 0.10% 1年 ≤ N <2年 0.05% 2年 ≤N <3年 0.02% N ≥3年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类别 持有期限(N) 费率 赎回费率 N < 7天 1.50% 7天≤ N <30天 0.10% N≥30天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 投资人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 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48.22份基金 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 - 1,000=4,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500=4,760,952.3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0,952.38 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0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1.0600=9,433.9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9,433.96份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额采 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8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2180=12,180.00元 赎回费用 =12,180.00×0.1% = 12.18元 净赎回金额 =12,180.00-12.18=12,167.8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67.82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0,000 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50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 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50天,假设赎回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 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 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发生上述第(1)、(2)、(3)、(4)、(7)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2、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根据前段“(1)接受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 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其他 1、基金转换 本基金于2013年1月9日开放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 办理时间、办理机构及相关事项详见2013年1月7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公告》。 2、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推出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本基金于2013年1月9日日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体办理时间、办理机构及相关事项详见2013 年1月7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及相关公告。 3、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4、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 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人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 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人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 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 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型 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 制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主动管理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固 定收益投资品种,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以期获得和产品期限匹配的债 券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作为债券型基金,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 券供求、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现金等资产的配置 比例,并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若债券组合的预期持有期收益率远大于回购利率, 则本基金倾向于配置较多的债券,否则将降低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同时,本基 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 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以期增强基 金资产的获利能力。 2、债券投资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流动性管理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 投资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 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利差变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 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 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合 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运 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 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密切关注 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产特性即包含一个看涨期权和无风险债券资产,对可转 换债券的分析过程可将其拆分成债券和与其相对应的看涨期权所构建的投资组 合,以控制资产组合下行风险。当基础股票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 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到期,享受债券本息收益;当基础股票价格远高于转股价 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然后卖出股票,享受股票差价 收益。因此,在此策略下,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 收益。 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 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 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 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 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 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 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 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 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3、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潜 在赎回金额、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支付交易费用、应对上市 公司配股和增发等行为。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 现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合理控制现金头寸:根据对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 的预判,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最大限度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2)提升现金头寸收益:在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通过现金 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 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 集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 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为综合反映沪深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 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于2007 年12月17日正式发布中证全债指数(简称“中证全债”)。该指数从沪深交易所 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最大限度地涵盖了中国固 定收益市场可供投资的产品,已成为广受投资人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 基准指标。其指数样本涵盖国债、金融债债、企业债等券种,能够综合反映我国 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或其权重)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 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其他 (一)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二)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之“2、基金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中第(8)、(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756,894,487.00 98.03 其中:债券 9,668,794,487.00 97.14 资产支持证券 88,100,000.00 0.89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9,485,190.06 0.70 8 其他资产 126,847,670.30 1.27 9 合计 9,953,227,347.36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07,654,662.60 15.5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60,140,662.60 5.05 4 企业债券 2,462,105,224.40 34.4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78,698,800.00 27.72 6 中期票据 4,039,891,100.00 56.6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972,000.00 0.03 8 同业存单 77,456,000.00 1.09 9 其他 1,016,700.00 0.01 10 合计 9,668,794,487.00 135.46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63222 20信投G1 3,000,000 300,300,000.00 4.21 2 012000590 20济南轨交SCP001 2,300,000 230,736,000.00 3.23 3 155018 18邮政01 2,000,000 203,840,000.00 2.86 4 190211 19国开11 2,000,000 201,060,000.00 2.82 5 042000055 20河钢集CP001 2,000,000 200,620,000.00 2.81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8383 中交6优A 400,000 40,000,000.00 0.56 2 138473 南链优05 150,000 15,000,000.00 0.21 3 138466 20华弘1A 130,000 13,000,000.00 0.18 4 138472 集顺优11 95,000 9,500,000.00 0.13 5 165867 威新05优 40,000 4,000,000.00 0.06 6 138457 鹏程3A1 40,000 4,000,000.00 0.06 7 138465 联易融19 26,000 2,600,000.00 0.04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无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权证投资。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国债期货投资。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9,189.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283,247.0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6,798,806.91 5 应收申购款 7,656,427.0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6,847,670.30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11 17浙报EB 1,972,000.00 0.03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2年11月27日)至2020年3月31日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平安添利债券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11.27-2012.12.31 0.50% 0.04% 0.22% 0.03% 0.28% 0.01% 2013.1.1-2013.12.31 -0.10% 0.16% -1.07% 0.10% 0.97% 0.06% 2014.1.1-2014.12.31 16.43% 0.26% 10.82% 0.09% 5.61% 0.17% 2015.1.1-2015.12.31 18.31% 0.60% 8.74% 0.08% 9.57% 0.52% 2016.1.1-2016.12.31 -0.43% 0.12% 2.00% 0.09% -2.43% 0.03% 2017.1.1-2017.12.31 1.89% 0.08% -0.34% 0.06% 2.23% 0.02% 2018.1.1-2018.12.31 6.82% 0.04% 8.85% 0.07% -2.03% -0.03% 2019.1.1-2019.12.31 5.12% 0.04% 4.96% 0.05% 0.16% -0.01% 2020.1.1-2020.3.31 1.78% 0.06% 2.92% 0.11% -1.14%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60.34% 0.26% 42.80% 0.08% 17.54% 0.18%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平安添利债券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11.27-2012.12.31 0.50% 0.04% 0.22% 0.03% 0.28% 0.01% 2013.1.1-2013.12.31 -0.70% 0.16% -1.07% 0.10% 0.37% 0.06% 2014.1.1-2014.12.31 16.13% 0.27% 10.82% 0.09% 5.31% 0.18% 2015.1.1-2015.12.31 17.69% 0.60% 8.74% 0.08% 8.95% 0.52% 2016.1.1-2016.12.31 -0.88% 0.12% 2.00% 0.09% -2.88% 0.03% 2017.1.1-2017.12.31 1.41% 0.08% -0.34% 0.06% 1.75% 0.02% 2018.1.1-2018.12.31 6.38% 0.05% 8.85% 0.07% -2.47% -0.02% 2019.1.1-2019.12.31 4.69% 0.04% 4.96% 0.05% -0.27% -0.01% 2020.1.1-2020.3.31 1.68% 0.06% 2.92% 0.11% -1.24%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55.25% 0.26% 42.80% 0.08% 12.45% 0.18%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 建仓,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由于基金份额适用费率的不同,A类和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数额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本条第1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影响持有人现有权益以及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 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安排”中“(八)基金的认购”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赎回的费 率”与“(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对基金投资人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条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 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投资 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为投资对象,均为标准化金融工具,资产的 流动性较好。 截至2018年6月6日,中国债券市场总存量达到77.91万亿,较年初增加 了3.23万亿。总体来看,投资标的规模较大、流动性充足。 综上所述,本基金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 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部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九)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以及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80%。由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面临市场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包括市场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和利息再投资导致的风险: (1)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2)利息再投资导致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 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特别债券品种风险 为保证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较高收益率,允许基金投资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中 期票据、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投资品种。其中,公司债不同发债主体有不 同信用等级和市场认同度;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 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资产支持证券受制于标的证券收益率,中期票据区别于 公司债的灵活性,次级债券的资本特性和列后偿付,地方政府债券的政治属性。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规定 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及执行方式: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由于基金份额适用费率的不同,A类和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数额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60%。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影响持有人现有权益以及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 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 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型 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 制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主动管理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固 定收益投资品种,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以期获得和产品期限匹配的债 券收益。 1、资产配置原则 本基金作为债券型基金,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 券供求、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现金等资产的配置 比例,并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若债券组合的预期持有期收益率远大于回购利率, 则本基金倾向于配置较多的债券,否则将降低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根 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以期增强基金资产 的获利能力。 2、债券投资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流动性管理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 投资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 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利差变动情况、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和流 动性情况等。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 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合 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运 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 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密切关注 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产特性即包含一个看涨期权和无风险债券资产,对可转 换债券的分析过程可将其拆分成债券和与其相对应的看涨期权所构建的投资组 合,以控制资产组合下行风险。当基础股票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 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到期,享受债券本息收益;当基础股票价格远高于转股价 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然后卖出股票,享受股票差价 收益。因此,在此策略下,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 收益。 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 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 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 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 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 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 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 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 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3、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潜 在赎回金额、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支付交易费用、应对上市 公司配股和增发等行为。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 现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合理控制现金头寸:根据对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 的预判,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最大限度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2)提升现金头寸收益:在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通过现金 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 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 集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 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 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中期票据、次级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本基金对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7)、(8)、(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 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 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 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将发 送电子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基金 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 费用 2、如果客户选择纸质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邮寄方式提供资料。但 由于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 何承诺和保证。基金管理人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 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请务必预留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 显示原发送内容。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基金管理人也无法完全保证 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 信息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 可享有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 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发布的公告: 2019年6月15日 关于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9年6月15日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9年6月1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19年6月25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6月3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30日基金净值披露公告 2019年7月9日 关于子公司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2019年7月9日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期)以及 摘要 2019年7月16日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2019年7月3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8月2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年8月23日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年8月23日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年8月26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8月3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业务的公告 2019年10月25日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年10月25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年12月6日 关于旗下3只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9年12月6日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年12月6日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年12月6日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12月6日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年12月18日 关于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9年12月18日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0年1月20日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年2月28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2月29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年3月12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0年3月2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年4月20日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年4月27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4月2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旗下基金业务的公告 2020年4月28日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5月6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信证券华南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年5月13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2020年8月21日公布的《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更新,本次主要是对“基金管理人” 中基金 经理信息进行了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关于申请募集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