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4日证监许可[2013]116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4 四、基金托管人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15 六、基金的募集 1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1 九、基金的投资 29 十、基金的财产 3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3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3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41 十六、风险揭示 4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5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50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52 二十二、备查文件 5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5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74 一、绪言   《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曾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部总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兼任北京市金融街商会监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华北区总监(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三、四届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   华伟荣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无锡市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科员、综合计划科科员、综合计划科副科长,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干部,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资产管理部、金融产品开发小组、金融组、研究部、股票销售交易部,担任经理、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上市部副主任、风险控制部执行总经理、交易部(现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副主任,兼任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研究》编委,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科研基金和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专家。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滕天鸣先生:总经理,硕士。曾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等。   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文动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吴志军先生:副总经理,学士。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林浩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李红源先生:监事会召集人,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于少明先生:监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西藏地质局驻西安疗养院、探矿十二队职员,山东省交通厅黄河航运局副科长,山东省交通厅主任、副处长,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刘义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养老金业务总监。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党办主任、养老金部总经理等。   查尔斯?西姆斯先生:监事,学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万信基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IGM基金公司联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市的Coopers and Lybrand公司,曾任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在加拿大多伦多分支机构的首席财务官和销售与营销主管,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加利福尼亚州国际总部副总裁、公司行政总裁,另外,曾任职于FundSERV公司董事会,并曾担任加拿大投资基金协会(IFIC)董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   康茜女士:监事,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法律监察部总经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法律部、证券监管部门主任科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邓湘伟先生,香港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海通证券研究员,中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2007年3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等,现任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1日起任职)。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成员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后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韩会永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唐俊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刘鲁旦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巍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行为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基金、QFII、QDII、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年金基金、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托管资产规模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LOF、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指数债券型、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华宝兴业资源优选股票型、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诺德深证300指数分级、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长盛添利30天理财债券型、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QDII)、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QDII)、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QDII)、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QDII)、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等189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金锋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郭新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4日证监许可[2013]116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3月6日至2013年3月2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3年3月6日至2013年3月2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12%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0.08%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04%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其他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0.4%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投资者如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0。 3、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折算份额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4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94.04=5.96元       认购份额=(994.04+0.46)/1.00=994.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4.50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46份C类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16%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0.12%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其他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0.6%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4%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0.1%的赎回费;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以上(含30天)的,赎回费为0。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列明。短期交易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T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50万元、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0.8% 0.6% 0.4% 净申购金额(c=a/(1+b)) 992.06 497,017.89 1,992,031.87 前端申购费(d=a-c) 7.94 2,982.11 7,968.13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c/e) 806.55 404,079.59 1,619,538.11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 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例四:假定T日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某投资者申购金额为10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83,333.3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5天,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0%=12.50元       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60天,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25=12,250.00元   (4)本基金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将主要在信用债、可转债及其他资产间进行配置。根据对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债券产品,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和跟踪该类债券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    此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增发、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债综合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中债综合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债综合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九)认购费用”以及“(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份额的拆分。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债券投资风险和股票投资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④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⑤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⑥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2)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②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③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4、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五)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财付通理财账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八)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个性化服务。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并提前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013年6月1日以后(含该日)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013年6月1日以后(含该日)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根据约定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信用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比例。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三)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五)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七)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