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核准北信瑞丰宜投宝货 币市场基金的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24号),注册日期为:2014年 10月24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特有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六)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 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七)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八)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 不晚于2020年9月1日 起执行。 (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7月21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7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12 第一部分 绪言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信瑞丰 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 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北信瑞丰宜投 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及其不时修订或更新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3、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中心座6层、25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设立日期: 2014年3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26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61-7297 股权结构: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 号文批准,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达1.7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0%、莱州 瑞海投资有限公司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永东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商学院研究生院,会计学硕士 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科员,银监会北京局副处长、处长、 副局级后备干部,中国恒大金控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部总经理,中粮信托 首席风险官兼副总经理,深圳市明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 获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 京国投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杜海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获硕士学位。 历任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经理,凡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固有资产管理事业部高级投资经理。 朱彦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设经济 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获 学士学位。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员、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张磊先生,董事,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曾在华证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工作,现任益科正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总监,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历 任宁夏电视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独立董事,硕士,51岁,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 管理系,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山 东证券登记公司业务经理,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 总经理,卡斯特公司投行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 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黄蔚洁女士,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投资与项目管理 部项目助理、法律事务部法务专员,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部门总经理助理。 侯欣竞女士,监事,历任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核算会计,现 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部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东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商学院研究生院,会计学硕士 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科员,银监会北京局副处长、处长、 副局级后备干部,中国恒大金控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信托业务部总经理,中粮信托 首席风险官兼副总经理,深圳市明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彦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设经 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郭亚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在司法部门、 政府财政部门工作20年。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鑫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工商银行 西安市钟楼支行客户经理,湘财证券西安营业部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区副总经理、渠道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专户理财部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上海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兼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市场条线。 王忠波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从事证 券行业二十三年。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浙江观合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研条线, 北信瑞丰平安中国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魏红生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士。历任 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北京协诚星测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 伟创力集团德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复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测 试工程师,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工程师、信息技术部 负责人。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辇大吉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理论经济学硕士,从 事证券业9年。历任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投资经理。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朱彦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王忠波先生,首席经济学家卢平先生, 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基金经理辇大吉先生,信评部负责人靳晓龙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 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 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 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 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 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 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 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 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 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 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 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 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 工作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0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7475.95 亿元,比去年末增加24.12%。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二百十六只,分别为国泰金龙 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 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 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 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 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 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 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 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 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 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年 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 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 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 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 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指数基金、鹏 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 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 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 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 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 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 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 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 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 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智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 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 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富永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5 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 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永赢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夏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时颐泽平衡养 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农银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 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兴39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睿享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南方 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惠纯债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欣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同泰慧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嘉实致禄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安元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浦利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弘利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 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安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财通裕惠6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尊裕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丰泽39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恒隆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中证信用主体50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大成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债券3-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新 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海富通富泽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富中债-0-5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 富稳健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誉慧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农银汇理永乐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鹏扬景恒六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兴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融通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太平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裕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中欧真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金信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泰紫金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 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 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 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中心座6层、25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客服:400-061-7297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史晓沫 网址:www.bxrfund.com 2、其它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中心座6层、25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电话:(010)68619323 传真:(010)686193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10)65338100 传真:(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薛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用,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直销中心为1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份 0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份 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 为B 类基金份额,并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 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并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4年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24 号文件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 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2014年11月7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的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截至201年11月17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204,031,039.45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283户。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运作办法》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具体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本基金于2014年11月25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限制, 但应最迟在该等限制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不晚于T+1日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 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已获得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它销售机构或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0.01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0.0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 额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初设的基金份额类别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 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的,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 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收取申购费用或赎回费用的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并在该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4、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1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5、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确 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 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 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8,010.80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88.08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 1,000.00元 即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份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持有的A类基金 份额为8,010.8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88.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00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 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该类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该类基金份 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 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为300,000,000.00份基金 份额,且有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300,000,000.00×1.00 + 151,808.08 = 300,151,808.08元 即投资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300,000,000.00份B类基金份额,且有 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00,151,808.08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5、9项情形外,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7、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2014年11月25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转换业务适用基金参见 2014年11月21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北信瑞丰宜投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6 年12月2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 的《北信瑞丰基金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6年4月13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登记机构依据司法机构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金融监管政策、财政与货币政策、市场 及其结构变化和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不同剩余期限 到期收益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日 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市场流量)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决定各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情况。 2、债券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在基金投资中对个券进行选择时,首先本基金将针 对各券种的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第二步,本基金将评估 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这一步主要针对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 合理性进行筛选;最后,在前两步筛选的基础上,再评估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 动性与可投资量(流通量、日均成交量与冲击成本估算),从而综合决定具体各 个券种的投资比例。 3、现金流管理策略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 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 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具体操 作中,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 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等手段,从而争取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 取得较高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 谨慎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 询机构的研究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 决策支持。 (2)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资 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 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4)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 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5)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 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2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1)、(12)、(14)、(16)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 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按税后计算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 款基准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使本 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 7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7,378,998,865.16 88.05 其中:债券 6,788,520,948.68 81.00 资产支持证券 590,477,916.48 7.05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70,301,333.74 10.38 4 其他资产 131,241,862.20 1.57 5 合计 8,380,542,061.1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4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无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2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2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平均剩余期限 原因 调整期 1 2020年6月30日 129 被动超期,短时间内调整 2020-7-1至2020-7-2 注: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为被动超期,已在短时间内进行了 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2.7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5.0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4.0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0.2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46.2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8.49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1)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12,574,816.45 14.4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20,296,066.02 7.41 4 企业债券 111,037,161.89 1.3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513,526,618.69 41.95 6 中期票据 40,383,580.09 0.48 7 同业存单 1,910,998,771.56 22.82 8 其他 - - 9 合计 6,788,520,948.68 81.05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2)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820014 18天津银行01 3,500,000 359,640,265.38 4.29 2 112019166 20恒丰银行CD166 3,000,000 299,423,042.62 3.57 3 112019104 20恒丰银行CD104 2,500,000 245,385,202.42 2.93 4 160206 16国开06 2,100,000 212,162,776.62 2.53 5 112093560 20甘肃银行CD026 2,000,000 199,079,105.74 2.38 6 012001052 20中兴通讯SCP001 1,900,000 190,026,043.56 2.27 7 012001817 20津渤海SCP004 1,600,000 160,000,251.33 1.91 8 112093564 20哈尔滨银行CD050 1,600,000 159,120,117.96 1.90 9 012000302 20阳煤SCP003 1,500,000 150,505,847.92 1.80 10 012000011 20陕高速SCP001 1,500,000 150,356,422.56 1.80 5、“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92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18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00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49591 18花12A1 900,000 90,843,264.73 1.08 2 149858 18花13A1 900,000 90,797,861.17 1.08 3 159578 绿联2A1 600,000 60,078,239.56 0.72 4 168068 绿联3A1 560,000 56,000,000.00 0.67 5 168143 20安-A1 460,000 46,000,000.00 0.55 6 156064 18借呗3A 400,000 40,511,633.75 0.48 7 149873 18借01A1 400,000 40,459,533.88 0.48 8 156189 借呗59A1 275,000 27,721,691.24 0.33 9 168341 PR润4A1 300,000 26,265,000.00 0.31 10 156408 18借06A1 200,000 20,269,904.79 0.24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20中兴通讯SCP001(012001052),于2020年1月8日被广东移动因产品不合规取消 或暂停资格。 20甘肃银行CD026(112093560),依据(2020)甘0102执57号,于2020年1月7日被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 19国元证券CP003(071900159)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重大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 违规经营,安徽证监局和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13日和2019 年12月20日依据相关法规给予警示、警示和责令整改。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227.9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71,191,029.16 4 应收申购款 60,025,605.1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31,241,862.2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北信瑞丰宜投宝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2月31日 0.4821% 0.0022% 0.0403% 0.0000% 0.4418% 0.0022%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2.3499% 0.0046% 0.3500% 0.0000% 1.9999% 0.0046%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2.1933% 0.0038% 0.3500% 0.0000% 1.8433% 0.0038%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3.7795% 0.0028% 0.3500% 0.0000% 3.4295% 0.0028%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3.5230% 0.0053% 0.3500% 0.0000% 3.1730% 0.0053%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6745% 0.0053% 0.3500% 0.0000% 2.3245% 0.0053% 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 1.0172% 0.0035% 0.1740% 0.0000% 0.8432% 0.0035% 2014年11月20日-2020年6月30日 17.1129% 0.0047% 1.9643% 0.0000% 15.1486% 0.0047% 北信瑞丰宜投宝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④ 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2月31日 0.5087% 0.0022% 0.0403% 0.0000% 0.4684% 0.0022%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2.6000% 0.0046% 0.3500% 0.0000% 2.2500% 0.0046%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2.4381% 0.0038% 0.3500% 0.0000% 2.0881% 0.0038%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4.0310% 0.0027% 0.3500% 0.0000% 3.6810% 0.0027%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3.7720% 0.0053% 0.3500% 0.0000% 3.4220% 0.0053%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9214% 0.0053% 0.3500% 0.0000% 2.5714% 0.0053% 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 1.1409% 0.0035% 0.1740% 0.0000% 0.9669% 0.0035% 2014年11月20日-2020年6月30日 18.7101% 0.0047% 1.9643% 0.0000% 16.7458% 0.00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 收益率,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包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约定的估值方法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 在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 者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 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 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6%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前一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65 Ri77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1+)?1}×100% i=1]100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如 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合同》中约定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 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第九部分的内容。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等),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货币市场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 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本基金将面临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同时,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 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2、持有份额数太少而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如投资人持有的份额数太 少,在收益分配时可能由于去尾处理原则造成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3、赎回款延缓支付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投资者 面临延缓获得赎回款的风险。 4、申购暂停或被拒绝的风险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该笔申购申请。 5、技术因素的风险 投资人可通过直销机构,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 网)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式可能由于技术因素而产生风 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 清理、估价,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直接 并入或过户至其他基金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 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及其 他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 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 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存有前述约定,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 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 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第1款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 应清理、估价,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直 接并入或过户至其他基金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 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设立日期: 2014年3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617297 (二)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6.53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如 下调整: a.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b.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2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 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上述第(1)项第1)、11)、12)、14)、16)小项除外),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 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追偿,基金托管人协助。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进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 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 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 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如确实无法 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将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每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并另行公告。基 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 及初始密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 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 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客户身份证号码、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诉的 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7297;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www.bxrfund.com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bxrfund.com 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拨打基金 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向基金管理人发送邮件的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xrfund.com 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