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78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9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8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3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放在银行或其他存款 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2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3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 充和有权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规定》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 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4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海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银行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或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5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6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任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营销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 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 级 B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 级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 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买卖证券 差价、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行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8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9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证资产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前提下,追求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率,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 净值保持在1.00元。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11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2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等级划分, 形成A级和B级两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等级划分的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 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 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级和B级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三、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13 2、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中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14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 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内待结转 收益为正时,待结转收益不进行兑付;账户内待结转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 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待结转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 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待结转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16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 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帐户划出,销售机构原则上在T+3日内划往投资者帐 户,最晚不超过7个工作日,具体划款时间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在发生巨额赎 17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18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 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1)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 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部分份额?1%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净值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 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 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1)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 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2)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部分份额?1%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 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1)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 19 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2)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 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部分份额?1%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0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0.5%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发生上述(1)到(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1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 止基金合同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申请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申请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22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 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发生巨额赎回的时,涉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出 23 部分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换。 (5)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24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25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陈浩鸣 设立日期: 2004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号文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叁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27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28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9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30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31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2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费率; 34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35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36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 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37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38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3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40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4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42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45 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证资产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前提下,追求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率,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投资过程按照平衡组合流动性和最大化投资收益的原则对品种的投资比例进 行动态调整。 三、 投资理念 团队缜密研究、量化系统精确测算,运用现金流管理策略构建短期金融工具 投资组合和套利操作,以便在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 定的当期收益。 四、 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47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利率走势的分析,本基金将制定利率预期策略。如果预期 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久期;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各类债券资产在期限结构上的配置是本基金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在资 产配置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其做法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采用 总收益分析法在下述的三种基础类型中进行选择: 1)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2)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3)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 配置比例。 4、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 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5、套利策略 本基金的套利策略主要分为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策略、正回购 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以及跨期限套利策略四大类: 48 6、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 所谓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指的是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 价格融入资金后,再以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存放银行,从而获得收益。 7、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 1)同一市场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一市场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在同一市场第T天以 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而在T天后选定的交易日以高于金融同 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收益。 2)同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第T天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 率的成本融入资金,同时在该天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在同一品种上融 出资金,从而获取收益。 8、跨市场套利 所谓跨市场套利指的是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同时在利率高的市场融出 去,从而获取收益; 1)跨市场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跨市场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第T天在一个市场以较 低的成本融入资金,而在T天后选定的交易日在另一个市场以高于成本的价格融 出资金,从而获取收益。 2)回购与债券之间的套利 所谓在回购与债券之间的套利是指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投资在收益率 较高的债券(含央行票据)市场上,从而获取收益。 9、跨期限套利 跨期限套利是指在满足货币基金投资平均剩余期限的条件下,当较短期回购 利率低于较长期回购利率时,进行较短期滚动正回购操作和较长期逆回购操作而 实现跨期限套利;或当较短期回购利率高于较长期回购利率时,进行较长期正回 购操作和较短期滚动逆回购操作而实现跨期限套利。 49 五、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本基金不得通过交易上的 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50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货 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5)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51 (9)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但上述第(1)项另有 约定的除外; (12)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四十。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6)、(17)项另有规定外,由于市 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52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规定的,应 在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 融工具及比例,应自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 53 八、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4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57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根据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四 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三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58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59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0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62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01%。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63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服务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本合同项下,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7、本基金同一级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5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68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9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各级基金份额的因基金收益分配而 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365 ??77??R????i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1??1?100%,其中,?????? 10000??i?1???? ?? R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i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7 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 位。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70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1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例行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的情形;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72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73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终止《基金合同》;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5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6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77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 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 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78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 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79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8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8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3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84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5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86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87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88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89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90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91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 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 92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93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94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95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6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7、本基金同一级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97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98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01%。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99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服务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10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投资过程按照平衡组合流动性和最大化投资收益的原则对品种的投资比例进 行动态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本基金不得通过交易上的 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101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货币市 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发行总规模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5)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 102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 的除外; 12)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四十。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03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6)、(17)项中另有规定外,由于 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规定的,应 在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 融工具及比例,应自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 104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05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终止《基金合同》;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106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107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08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