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06年4 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7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06年6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6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6 九、基金的转换 ..................................................... 82 十、基金的投资 ..................................................... 9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10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10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6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11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8 十八、风险揭示 .................................................... 125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1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3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63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代表 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 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 负责接收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 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 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及沟通 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 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 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及/或中国 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将代表H类基金份额投资 人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 并出现在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中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 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 的,办理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中国香港地区销 售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份额登记 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A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 指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日期,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 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销售机构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交易申请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 的行为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 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 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 指令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 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申购日提交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 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 部、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 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 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 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全球业务总裁、 亚太区行政总裁, 担任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 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 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 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 团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 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人力资 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 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 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 购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机构理财部(上海)总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经 理。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学 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 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孜铎先生,基金经理。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8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分析师、高级研究员、研究部 助理总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9年1月28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蓝筹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4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唐倩女士,2013年12月12日至2018年7月27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科兵先生,2011年7月19日至2014年1月9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华昕先生,2009年9月10日至2011年8月3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立先生,2009年8月2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拓先生,2007年7月4日至2009年8月20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旭利先生,2006年6月14日至2007年7月3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4月23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 实现净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 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 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 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 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 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 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 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 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 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 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 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 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A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 APP,下同)。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前端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 A类基金份额除直销机构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5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林钰华 客服电话:400-821-1880,800-830-1880 (限中国大陆固话拨打) 网址: www.citibank.com.cn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人代表:谢永林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755-82080406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1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0571)85108195、85120696 传真:(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18)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0512)52909128 传真:(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9)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朱雅崴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3600 联系人:马梦洁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ywg.com (3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9037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8)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 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 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电话:0571-87789160 联系人: 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5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5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6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6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8320851 联系人:胡芷境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6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1/2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s://www.ccnew.com (6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电话:(021)021-23586603 传真:(021)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6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70)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7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 (7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7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8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幢1号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幢1号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8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8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8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8)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蓝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9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www.51jijinhui.com (9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9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9)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100)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3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3301室 法定代表人: 周泉恭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101)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308号6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0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0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李丹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0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侯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106)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0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08)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0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10)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1)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联系人: 王宫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1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 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114)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霍博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99-9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11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联系人:谭广峰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116)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中心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美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1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1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 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转837 传真:025-56663409 联系人: 孙平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119)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2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2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 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3.A类基金份额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以下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4.H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 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二)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童咏静、朱宏宇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78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06年5月9日至2006年6月8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7,016,138,522.0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68,858户。 本基金自2015年12月7日起增加本基金的H类基金份额类别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6月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分为A类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 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的净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 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 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 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前端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除直销 机构) 除直销机构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2、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条件成 熟时,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H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及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共同日期(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定义详 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06年7月24日起开放场外、场内申购业务。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的具体时间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06年8月28日起开放场外、场内赎回业务。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T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4、A类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销售网点每个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人民币,如果销 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 不受直销网点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网点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 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场内赎回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5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2、适用于H类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向中 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或以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 此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或以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或另行公告。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和销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 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仅适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前端)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1.2%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8%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本基金管理人于2007 年12 月11日刊登公告,自2007年12月14日起统一 旗下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的分档标准,统一后的费率分档标准见上表。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3年(含) 1.2% 3年—5年(含) 0.6%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2013年4月11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前端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 购费率如下表: A类基金份额的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0%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48%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32%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2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A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 有变化,敬请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交易享有如下费率优惠,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 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届时 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1)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业务的投 资者,享受申购费率一折优惠;对上述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而言,以 其目前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和上述一般申购费率的一折优惠中孰低者执行。若享 有折扣前的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享受前端申购费率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 赎回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申购费率表、定期定额投资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不超过5%,由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在此范围内自 行确定。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其 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用100%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1年(含) 0.5% 1年到2年(含) 0.2% 超过2年 0%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13%,赎回费用100%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 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场外申购或H类 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 额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 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 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仅适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 时支付申购费用。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37,893份,其余0.14份对 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假 设申购当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 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 入。 (1)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 或投资人申购H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别基金份额适用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H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3%,假设赎回当 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13% = 13.21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3.21 = 10,146.79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H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H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6.79元。 (2)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8%,申购 时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8%=181.80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8%,申 购时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27.4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某笔申购或某些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H类基金份额的资产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时,暂停接受H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 9. 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时,暂 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7-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H类基金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中国香港地区投 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 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该开放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 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 不同销售网点之间,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之间、或在上证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 间进行份额转移。在上证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以在上证 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托管。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申请转托管转出手续后次一 工作日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 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 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2006年 11月7日刊登公告自2006年11月8日起开通A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四) 定时不定额投资计划 自2009年2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智定 投”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智定投业务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升级业务, 基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智定投 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 咨询当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 户服务电话(95588)。 (十五) 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定 期定额赎回业务。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是指投资人可以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每月固定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自2007年12月3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销售网点开 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 赎回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 情请咨询当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网点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热线(95599)。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八)其他 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 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 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 构进行。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7年12月14日起开放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本基金 尚未开放办理H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故本章内容目前仅适用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 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 限额限制。 基于各基金关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某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 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 的最低保留余额,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赎回。如果某笔 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入基金的最低保 留余额且该账户当日有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转入基金在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五)基金转换费用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收取标准遵循各基 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 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 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 率差额进行补差,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并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不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但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转入 基金的后端申购费;从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且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 全额收取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后端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出份额持有时间对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 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部分转换业务可享受转换费 率优惠,优惠费率只适用于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无优惠。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的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情 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列示的相关 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A为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半 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2.27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101,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1+0)=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1,000,000份,持有期一年半,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0份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00=1,020,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1+0.5%)=5,072.09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一年半,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增利C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 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0=12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1+1.5%)=1,847.29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2.2700=54,252.30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A级基金份额100,000份,该100,000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61.52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A/B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2700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 货币A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A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A类 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1+0.8%)=793.65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A为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2.27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250=12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1.00=123,253.00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100,000份,持有期三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8500元,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 换为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850=85,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A级基金份额100,000份,该100,000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61.52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700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若该投资者将100,000份交银货 币A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B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B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0=100,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1.2700=78,788.60份 (七)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 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 2、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 1.00元)。 4、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其赎回或转换价格以赎回或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八)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 停基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基金的投资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在坚持交银施罗德价值投资理念 前提下,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多种复杂因素,为了适应 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帮助投资人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稳定 持久投资收益而设计的一个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借鉴施罗德集团专业的投 资分析模型和方法,以及其在平衡型基金方面成功的投资经验,通过前瞻性地分析 和预测长期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全面地考察风险,合理动态地配置资产, 在有效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的增长。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关注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积极 挖掘非完全有效市场及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机会,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市场环境在不断变化,证券市场在不同方面显示出不同程度的失效,通过专 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把握市场环境变化的契机,获得更高的超额收益。 2、风险和收益同样重要,在一个尽可能广的投资范围内合理配置资产,有效地 分散风险,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的最大化。本基金管理人在控制风险方面将更 全面地考察风险,不仅关注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还要关注不同可能结果发生的概 率和对收益的影响程度。 3、利用专业的分析模型和方法,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在市场状况不好的情况下 通过灵活调整资产的配置比例提升组合收益,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 有效分散风险,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三)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 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短期金融工具则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短期融资券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5%— 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65%,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基金实际管 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 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 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限制如下表所示。 表一: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配置范围 资产类别 股票 35-95% 债券 0-60% 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5%-65%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5%×MSCI中国A股指数+3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MSCI中国A股指数。MSCI中国A 股指数是著名的全球基准指数供应商MSCI按照MSCI全球指数编制标准,为中 国A股市场编制的第一个指数,科学地反应了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市场变化水 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 媒体中获取。同时,根据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 加入了中证综合债券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把握宏观经济和投资市场的变化趋势,根据经济周期理 论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分散风险。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 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 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 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与传统的配置型 基金不同,借鉴施罗德集团在平衡型基金方面成功的投资经验,本基金在资产配置 方面有以下两大特点。 第一大特点是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资产配置的时候,除了考察各类资产的风险 收益特征随市场环境的变化,同时关注资产之间相关性随时间的变化。对于配置型 基金而言,投资于债券资产是为了分散股票资产投资的风险,以达到投资中风险和 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是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 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最近一段时间的历史未必总能很好地反映未来的情况。因此, 本基金管理人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的时候,除了考虑到不同经济周期下各类 资产自身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还会考察各类资产之间相关性随时间的变化,以经 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为前提确定各类资产最优的配置比例,并随时间进行动态 调整。 配置型基金灵活的资产配置使得基金管理人可以因时制宜,把握投资市场的变 化趋势,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因此,正确把握投资市 场的变化趋势对于配置型基金的成败至关重要。为了尽可能准确地把握投资市场变 化的趋势,本基金管理人在对各种证券进行收益率预测的时候,一方面避免从短期 的历史进行推断可能造成的错误,在合理范围内考察较长的历史区间,同时前瞻性 地预测中长期经济环境的变化,并将该变化对证券未来收益的影响反映到对证券收 益率的预期中去。这也是本基金的另一大特点。 具体操作中,本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 经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 行判断和预测,然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 略。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 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基金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整。 3、股票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施罗德集团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经济周期理论精选股票构建 成份股。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2)风格配置和组合优化 对备选股票进行风格分类,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在不同风格类别的股票之间进行 战略配置,同时结合组合优化模型以实现尽可能高的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4、债券投资 配置型基金中债券投资管理的目标是分散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保持投资组合 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 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对于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自上而下的 主动式管理,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寻找各种市场机会,获得超过市场水 平的平均收益。消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 供稳定的收益。积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 无风险的超额收益。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通过组合优化进行合理的配置。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本 基金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其中,股票为:35%-95%,债券为:0%- 60%,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为:5%-65%;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6)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中的中等风险品种,本基 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处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本基金力争在有效分散 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 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 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4月21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55,376,728.23 82.26 其中:股票 2,255,376,728.23 82.2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3,661,638.06 5.97 其中:债券 163,661,638.06 5.9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5,624,614.35 11.51 8 其他各项资产 6,962,925.70 0.25 9 合计 2,741,625,906.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10,135,732.71 33.6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3,790,000.00 1.99 E 建筑业 131,613,921.12 4.86 F 批发和零售业 78,949.61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500,000.00 0.8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6,384,233.84 5.04 J 金融业 85,755,895.80 3.17 K 房地产业 863,983,397.35 31.9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510,400.00 1.0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9,136.28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1,602.52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363,459.00 0.79 S 综合 - - 合计 2,255,376,728.23 83.3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383 金地集团 15,026,800 211,727,612.00 7.83 2 603517 绝味食品 4,000,000 207,000,000.00 7.65 3 000002 万科A 7,097,028 182,038,768.20 6.73 4 300724 捷佳伟创 3,500,000 162,225,000.00 6.00 5 000961 中南建设 18,452,710 143,008,502.50 5.29 6 000671 阳光城 20,004,600 139,832,154.00 5.17 7 603359 东珠生态 6,509,096 131,613,921.12 4.86 8 601838 成都银行 11,364,825 85,577,132.25 3.16 9 000656 金科股份 10,006,096 79,648,524.16 2.94 10 600529 山东药玻 2,000,000 67,160,000.00 2.4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0,264,000.00 5.9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0,264,000.00 5.9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397,638.06 0.1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3,661,638.06 6.0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0405 19农发05 800,000 80,200,000.00 2.96 2 190206 19国开06 800,000 80,064,000.00 2.96 3 128035 大族转债 31,514 3,395,003.22 0.13 4 128023 亚太转债 26 2,634.84 0.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 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59,978.0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17,294.90 5 应收申购款 1,585,652.7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962,925.7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035 大族转债 3,395,003.22 0.13 2 128023 亚太转债 2,634.84 0.00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06% 1.99% -4.20% 1.30% 3.14% 0.69% 2019年度 36.49% 1.07% 25.22% 0.82% 11.27% 0.25% 2018年度 -24.69% 1.35% -18.53% 0.88% -6.16% 0.47% 2017年度 55.25% 0.91% 7.34% 0.44% 47.91% 0.47% 2016年度 -17.92% 1.31% -8.57% 1.00% -9.35% 0.31% 2015年度 56.52% 2.48% 11.04% 1.63% 45.48% 0.85% 2014年度 13.03% 1.29% 32.94% 0.77% -19.91% 0.52% 2013年度 -2.85% 1.09% -1.76% 0.89% -1.09% 0.20% 2012年度 15.29% 1.11% 6.18% 0.84% 9.11% 0.27% 2011年度 -22.91% 1.09% -17.00% 0.86% -5.91% 0.23% 2010年度 -3.73% 1.54% -4.17% 1.02% 0.44% 0.52% 2009年度 85.46% 1.96% 57.17% 1.31% 28.29% 0.65% 2008年度 -42.93% 2.16% -46.18% 1.95% 3.25% 0.21% 2007年度 106.33% 2.01% 86.60% 1.50% 19.73% 0.51% 2006年度(2006年6月14日-2006年12月31日) 57.11% 0.96% 35.63% 0.89% 21.48% 0.07%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2013年7月1日起,由“65%×MSCI中国A股指 数+35%×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全债指数”变更为“65%×MSCI中国A股指数+35%×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下图同。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6月26日发布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由“65%×MSCI中国A股指数 +3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更为“65%×MSCI中国A股指数+35%×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下图同。详情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的 公告》。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年6月14日至2020年3月31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 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 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及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份额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买卖证券差价、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 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 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可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每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7、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9、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A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不同 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者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 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份额登记机构记录为准。本项不适 用于H类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 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有关公告中载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3-7、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 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 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 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大陆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H类基金份额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销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 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 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来降低这种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H类基金份额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及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共同日期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 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 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该开放日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 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 支付赎回款项。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 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如果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同时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 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但并不 能完全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此外,在股市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 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除了上述股/债市整体风险外,本基金采取的是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策 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进行阶段性的资产动态配置,如果对经济周期的判断 与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则可能导致阶段性的资产配置策略偏离甚至背离最优策略, 影响组合绩效,产生风险。 (六)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 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 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 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 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 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 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 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八)H类基金份额风险 H类基金份额的风险揭示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 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 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进行对下一顺序权利人的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和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份额登记机构,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销售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6)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9)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10)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7)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1)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2)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再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的授权代表主持。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和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1)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 的名义持有人,代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三)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 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 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与可转换债。短期金融工具则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 据、银行存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的投资比例遵循下述投资组合限制中的第(4)条规定。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 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 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 述比例做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四十; (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本 基金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其中,股票为:35%-95%,债券为:0%-60%,现金、短期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为:5%-65%;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千分之五;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7)、(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后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从基金管理人的清算户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 中签订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及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加密传 真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 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七)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具体规定。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份额的申购、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A类基金份额后端 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A类基金份 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 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优惠,其他费率标 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 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个人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 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即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 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fund001.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9-06-22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9-07-05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9-07-09 4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19-07-17 5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1号) 中国证券报 2019-07-29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9-08-01 7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2019-08-29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及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09-11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09-16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首席信息官任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9-09-21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9-10-08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9-10-22 13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19-10-22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9-10-25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9-10-28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19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9-12-03 17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公司网站 2019-12-03 18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公司网站 2019-12-03 19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 2019-12-03 20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公司网站 2019-12-03 2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9-12-19 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20-01-20 23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20-01-21 2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20-02-14 25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20-03-30 26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20-04-2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香港代表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