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20年第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 更而来。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景 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0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5】17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2006年1月26日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 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九)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0 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 53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 十、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的融资 ............................................................. 64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7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6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十九、风险揭示 ............................................................... 8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8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 10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1 一、绪言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基金前的《景顺长城资 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 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康乐先生,代行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 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进先生,董事,保险学硕士。曾任中国科技财务公司信贷部农业科技信贷处副处长兼 印制科技信贷处副处长、投资信贷处副处长;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 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党组成员、总经 理兼党组成员,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兼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总经理兼党组副书记。现 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 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 区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副总 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党 委委员,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党委副书记。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 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 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 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 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 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 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 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 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康乐先生,代行董事长职务,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 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 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 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管理、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2018年9月 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担任 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集 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 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机构客户中心、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职务。2009 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 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 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 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 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 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韩文强先生,管理学博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9年8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自2019年10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 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具有11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韩文强先生兼任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李学文 先生 2006年1月26日—2007年4月27日 陈晖 先生 2006年12月14日—2013年11月21日 陈嘉平 先生 2013年11月22日—2014年12月26日 谢天翎 先生 2014年12月27日—2016年2月3日 贾殿村 先生 2014年12月27日—2016年2月3日 杨锐文 先生 2015年10月29日—2020年4月28日 韩文强 先生 2020年429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兼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投资总监; 余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稳定收益业务投资负责人; 崔俊杰先生,ETF投资部投资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遵守基金合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 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 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4、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权力;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i)承销证券; (ii)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iii)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iv)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vi)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vii)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viii)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ix)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 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 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 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 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 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 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 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 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 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 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 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 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 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 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 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 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 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 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 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 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 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 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 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 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 漏洞; (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 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 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 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 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 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 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 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523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 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 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 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 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代销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张伟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 830 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 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银行网址:www.czbank.com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联系电话:010-852384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3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5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林钰华 客服电话:400-821-1880,800-830-1880 (限中国大陆固话拨打) 网址: www.citibank.com.cn 1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姣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17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邮箱:jinxia@cgws.com 网址:www.cgws.com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号10层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7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1楼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许慧琳 电话:021-20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46298 传真:0551—62272108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95578,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2701-3717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 56437013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7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方式:029-87211526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 188 688 网址: www.ydsc.com.cn 4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4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7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9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电话:0769-22116572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5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zq.com 5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5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5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58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5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6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6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或95325 网址: www.kysec.cn 6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五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6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朱泽乾 电话:021-54967367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6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6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6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东方财富大厦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北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7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电话:0571-88911818-865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4606-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4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7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6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77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 义雪辉 电话:021 - 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8 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729S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传真:021-33830351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79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 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 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业务(具体办理场所以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11层 负责人:田予 电 话:010-85237766 传 真:010-65185057 经办律师:贺宝银、徐志浩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薇瑶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的 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6年4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本基金。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的相关规定。 (一)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2)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1月26日生效。本基金已于2006年2月15日起开始办理 场外日常申购业务,于2006年4月7日起开始办理场外日常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 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由系统自动识别先前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时间,按每笔 交易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会先 赎回,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 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限额均为1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 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应遵 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数量 不设上限。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本基金代销机构 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的调整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 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调整;调整结果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该笔 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 在T+5日但不超过T+7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 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前端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500万 1.2% 500万≤M<1000万 1.0%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 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1年 0.5% 1年以上(含)-2年 0.25% 2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整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取得有关监管机构核准之后,对促销期间的基金申购费等实行优惠。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和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 = 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 = 9852.22/1.025=9611.92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可得到 9611.92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 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1.025=10250元 赎回费用 = 1025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 = 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可得到 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 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数 (二)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1)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可以办理申购业务; (2)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办理赎回业务。 2、申购、赎回帐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 3、申购、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6年4月7日开始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 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委托数量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申购、赎回数额限定。 5、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前端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500万 1.2% 500万≤M<1000万 1.0%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标准: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 0.5%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消。 6、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假设申购费率为1.5%,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的申购资 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10250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可得到 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7、申购、赎回的程序 (1)T日,场内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 (2)T+1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赎回确认数据,进行场内、 场外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处理;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消,注册登记机构不受理 延迟处理申报; (3)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自T+2日起,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在T+5日但不超过T+7 日赎回资金可用。 (三)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推广、基金份 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四)、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 分;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及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除第(7)项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在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时支付赎 回款项。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说明 有关处理办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 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业务办理场所 自2007年1月9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申请,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受理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包括“定期定额申购”及“定期定额赎回”。投资者可从中任选一项或两项“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自2007年2月27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申请, 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商银行的规定。 自2007年6月27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个人网上银行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申请,并自2007年8 月16 日起开通了柜台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1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交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交通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3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4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中信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6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中国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7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民生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11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东发展银行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广东发展银行的规定。 自2009年1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深圳发展银行(现已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深圳发展银行(现已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的规定。 自2009年7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建投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中信建投的规定。 自2009年11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自2010年1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体办理程序遵循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自2010年3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银河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银 河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3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本公司网上直销的规定。 自2010年04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君安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国泰君安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6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申银万国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申银万国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6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安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安 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7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7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平安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平 安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8月1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 发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8月1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信达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信 达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8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光大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光 大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8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宏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宏 源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9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海 通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9月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泰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泰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11月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龙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龙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11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兴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兴业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1月3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浙商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浙 商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2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3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相投顾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 相投顾的规定。 自2011年4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 商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4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华泰联合证券的规定。自2011年11月8日起,华泰联合证券停止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 业务。 自2011年5月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浙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浙 商银行的规定。 自2011年5月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江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长 江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6月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齐鲁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齐 鲁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6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夏银行的规定。 自2011年8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长 城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8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盛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盛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8月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证券(浙江)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华中信证券(浙江)的规定。 自2011年9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宝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宝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11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天天盈支付方式办理定期定额业务, 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及天天盈的规定。 自2011年12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海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12月1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万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中信万通证券的规定。 自2012年6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建设银行及通联支付交易方式办理定 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景顺长城基金及建设银行、通联支付的规定。 自2012年7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投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投证券的规定。 自2013年1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南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西 南证券的规定。 自2013年3月1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展恒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展 恒基金的规定。 自2014年11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第一创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第一创业的规定。 自2015年5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花旗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花 旗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5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川财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川 财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6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 风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7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信期货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上海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12月3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开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开源证券的规定。 自2017年4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国际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银国际的规定。 自2017年4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好 买基金的规定。 自2017年4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南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江南农商行的规定。 自2017年8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蚂蚁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蚂 蚁基金的规定。 自2017年8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天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 天基金的规定。 自2017年9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 莞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4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福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福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4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鑫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鑫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7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 州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8月1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金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8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财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财 通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8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金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金公司的规定。 自2018年9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 海证券的规定。 自2019年1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百度百盈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百 度百盈的规定。 自2019年3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肯特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肯特瑞财富的规定。 自2019年4月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 实财富的规定。 自2019年4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基煜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基 煜基金的规定。 自2019年5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挖财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挖 财金融的规定。 自2019年8月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智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智 慧的规定。 自2019年9月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 实财富的规定。 自2019年10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陆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陆 基金的规定。 自2019年11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同花顺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同 花顺的规定。 自2020年1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盈 米基金的规定。 自2020年3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滚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钱滚 滚的规定。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赎回业务。 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 资料。 (二)基金间的份额转换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处于募集期内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本基金的所有投资都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通过 深入挖掘具有自然资源优势以及垄断优势的优秀上市公司股票,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长期看好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为立足点,重点投资于具有自然资源优 势以及垄断优势的优秀上市公司股票,以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和 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管理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依据以宏观经济分析模型(MEM)为基础的资产配置模型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 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等分析系统及RPP、FVMC等选股模型作为个股选择的 依据,同时依据以BARRA Aegis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系统和回报分析系统为核心的基金风险绩 效评估体系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2)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 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 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 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 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除履行投资 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运作。投资研究联席会 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信息、回顾行业表现、行业配置、 模拟组合表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点、当日投资决策、代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 调整等问题。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 护投资备选库,建立、完善、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 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优化、风险 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 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 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 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 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评估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 公司整体风险的识别、监控和管理;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审阅公司各项风险 与内控状况评价报告;对公司重大业务可行性及风险进行论证;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员工严重 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决定;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紧 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组成危机处理小组,评估事件风险,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 督实施;其他风险管理职能。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 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分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决策投资过程为: (i)由基金经理依据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 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ii)投资决策委员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iii)研究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 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iv)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重大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 资计划。 2、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是一只高持股的混合型基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5%,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自然资源优势以及垄断优势的优秀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至少高于股 票投资的80%。 (2)投资管理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同时结合“自上而下”的研究以确定投资范 围及进行资产配置,其具体步骤主要包括: (i)确定备选投资股票域 根据既定的自然资源与垄断优势的定义和判别标准,确定符合投资标准的行业及各级子 行业或上市公司,作为备选投资域(Stock Universe)。 (ii)构建监控名单 针对具有自然资源与垄断优势的公司的基本面特性,重点运用净资产收益率ROE、市盈 率PE、价格比营运现金流P/OCF指标对备选投资股票域中的上市公司进行甄选,构建股票 监控名单。 (iii)制定买入名单 在确定的股票监控范围中,从业务价值、市场价值、管理能力、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 策四个方面结合必要的合理性分析对上市公司的品质和估值水平进行鉴别,确定股票买入名 单。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为: 1、市场代表性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2、复合基准构建的公允性 本基金是一只高持股的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5-95%。本基 金股票和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分别使用具有充分市场代表性和认同度的沪深 300 指数和中 国债券总指数,股票和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在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的占比按照两类资产投 资比例波动范围的中位值确定,可以比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3、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算术运 算获得比较基准,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报 备中国证监会后,使用其他可以合理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代替原有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 变本基金的实际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 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依据本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方法的特征,本基金将投资组合管理中面临的各类别风险定义 如下: 1、 投资组合风险 在基金日常管理风险过程中,由投资部对投资组合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此类风险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 (1)系统性风险:基金在投资中因市场原因而无法规避的风险; (2)行业配置风险:基金中某行业投资比例出现与基准的较大偏差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证券选择风险:基金中某只股票的持仓比例出现与基准的较大偏差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 (4)风格风险:基金在投资风格上与基准之间产生偏差,偏重于某种风格而产生的风 险; 2、个股风险 在基金日常管理风险过程中,由投资部对个股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此类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财务风险:基金在投资过程中,由于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特别是财务状况判断出现 失误,造成基金资产净值受损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 地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3)价格风险: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当基金中某只证券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幅度 超出一定比例; 3、作业执行风险 在基金日常管理风险过程中,由运营部及法律、监察稽核部对作业风险进行实时预警与 监控。此类风险主要包括基金在日常操作中出现违反法规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者交易执 行中的操作失误以及信息系统故障产生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了外方股东景顺集团的投资风险管理经验,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 况,建立了景顺长城风险管理系统。通过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有效降低投资的风险, 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的股票风险管理主 要基于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和回报分析系统实现。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遵守以下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 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比例限定的其他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2)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超过3个月的投资建仓期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运作办法》 的规定,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九)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23,182,991.78 86.40 其中:股票 1,923,182,991.78 86.4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1,332,900.00 2.76 其中:债券 61,332,900.00 2.7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8,909,656.06 10.73 8 其他资产 2,427,981.89 0.11 9 合计 2,225,853,529.7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3,375,521.60 0.60 B 采矿业 23,295,468.00 1.05 C 制造业 1,277,440,907.96 57.6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5,778,588.26 5.6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7,848,208.81 6.68 J 金融业 54,508,482.89 2.4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992,461.04 0.4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351,779.27 0.6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1,032,139.71 6.82 S 综合 107,559,434.24 4.86 合计 1,923,182,991.78 86.84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207 欣旺达 6,995,819 136,558,386.88 6.17 2 002841 视源股份 1,494,709 128,096,561.30 5.78 3 002352 顺丰控股 3,382,054 125,778,588.26 5.68 4 600673 东阳光 10,503,851 107,559,434.24 4.86 5 603515 欧普照明 3,663,627 102,984,554.97 4.65 6 300568 星源材质 3,173,002 95,856,390.42 4.33 7 300413 芒果超媒 2,494,575 87,210,342.00 3.94 8 603160 汇顶科技 413,951 85,398,091.30 3.86 9 000977 浪潮信息 2,825,687 85,053,178.70 3.84 10 300383 光环新网 4,209,817 84,491,027.19 3.8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102,000.00 2.7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102,000.00 2.7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30,900.00 0.0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1,332,900.00 2.7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0304 19进出04 600,000 60,102,000.00 2.71 2 123036 先导转债 12,309 1,230,900.00 0.0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90,704.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93,012.73 5 应收申购款 844,264.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27,981.89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6年1月26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11.77% 1.33% 79.64% 1.12% 32.13% 0.21% 2007年 105.68% 1.98% 106.70% 1.83% -1.02% 0.15% 2008年 -55.38% 2.28% -55.84% 2.40% 0.46% -0.12% 2009年 73.17% 1.73% 67.66% 1.63% 5.51% 0.10% 2010年 -0.96% 1.40% -10.00% 1.24% 9.04% 0.16% 2011年 -22.86% 1.18% -18.68% 1.03% -4.18% 0.15% 2012年 3.06% 1.17% 8.20% 1.00% -5.14% 0.17% 2013年 12.57% 1.26% -7.44% 1.12% 20.01% 0.14% 2014年 14.36% 1.38% 40.87% 0.99% -26.51% 0.39% 2015年 25.27% 3.05% 3.65% 1.98% 21.62% 1.07% 2016年 -8.39% 1.86% -9.08% 1.06% 0.69% 0.80% 2017年 30.91% 0.94% 18.50% 0.51% 12.41% 0.43% 2018年 -22.15% 1.47% -19.05% 1.07% -3.10% 0.40% 2019年 54.82% 1.31% 29.45% 0.99% 25.37% 0.32% 2006年1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 517.74% 1.69% 232.19% 1.38% 285.55% 0.3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5%,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自然资 源优势以及垄断优势的优秀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至少高于股票投资的80%。按照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规定,本基金自2006年1月26日合同生效日起至2006年4月25日为建仓期。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自2017年9月15日起,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由“富时中国A200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变更为“沪深300指数 ×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构成。 (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而得到的金额。 (四)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 会及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 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和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归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基金份额净值计价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每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确认并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关于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自2008年9月16日 起,对本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证券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 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 益的50%;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1.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 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2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 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8)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当期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规定列支;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1)场内认购费率 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 发售费率。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场外认购费率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 式。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1.0%。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 1.0% 50万≤M<500万 0.8% 500万≤M<1000万 0.6%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500万 1.2% 500万≤M<1000万 1.0%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3、赎回费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 基金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 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标准: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1年 0.5% 1年以上(含)-2年 0.25% 2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标准: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 0.5% 4、转换费 本基金将在未来开放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份额的转换,届时基金管 理人将会同基金托管人制定基金的转换费收取水平并予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四)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 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计算: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介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 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 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五)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 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 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 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 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基金 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前言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取 得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 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遵守基金合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4)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权力;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 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 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同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不得运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第三人谋取利益;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赔偿 或依法提起诉讼; (9)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 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2、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持有本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10)变更基金类别; (11)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策略; (12)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 日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等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鉴证律师)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i)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ii)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或鉴证律师)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iii)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 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i)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ii)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i)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ii)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或鉴证律师)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所持基金份额不足一份的,不 具有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i)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 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ii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ii)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i)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ii)计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iii)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或由律师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鉴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 (或鉴证报告、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等一同公告。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 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 益的50%;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七)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1.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 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2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 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自基 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六)基金费用第3-8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八)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和 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是一只高持股的混合型基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5%,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自然资源优势以及垄断优势的优秀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至少高于股 票投资的80%。 (九)基金的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遵守以下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 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比例限定的其他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2)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超过3个月的投资建仓期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运作办法》 的规定,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基金 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十三)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所 载事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 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 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 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 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 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管理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 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 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 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 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户中,并 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4)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 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 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财产的财务处理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 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 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 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条第2 款所述之情形发生时止。 2、本协议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我公司于2017年12年2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 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公司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 基金对账单服务,对于未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不再主动提供对账单。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 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 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 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 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 度纸质对账单。 因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 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 更手续。详询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投资者红利再投 所得基金份额自基金除权日的下一工作日起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持有时间自该日起计算。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 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 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 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 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 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2020年3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 度报告的公告》 2020年3月1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欧钱滚滚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 公告》 2020年3月1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欧钱滚滚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2月3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1月3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1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珠海盈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年1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珠海盈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1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020年1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4季 度报告》 2020年1月8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花旗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1月6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 行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组合产品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12月3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 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12月3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 银行“2020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12月3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12月25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广发证券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12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2019年12月5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伍佰 万元以上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9年11月28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19年11月28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份额开 放日常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年11月5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80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提示性公告》 2019年11月5日发布《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3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19年11月5日发布《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19年11月5日发布《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019年10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019年10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3 季度报告》 2019年10月9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年9月9日发布《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2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19年9月5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嘉实财富开通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年9月5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8月23日发布《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半年度 报告》及《摘要》 2019年8月1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海通证券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8月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年7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协议 (九)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