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5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五月 重要提示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5年11月20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684号文注册,并根据2017年5月12日机构部函[2017]1166 号文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6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 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另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中性策略产品的风格风险、投资策略有效性风险、量化模型及金融 数据的风险、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因投资股指期货面临的杠杆风险、基差风险、展 期时的流动性风险、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到期日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 险、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的风险等特有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特殊类型的混合型基金,通过采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剥离市场系统性风险,因 此相对股票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而相对其业绩比较基准,由于绝对收 益策略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作为发起式资金提供方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2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 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修订相应表述。 2、 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的相关要求,修订相应表述。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9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0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 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证券法》:指2019年12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的 资金 24、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方式 41、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 该日)之间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且不上市交易 42、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4、基金的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 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安 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珠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有色部 经理、上海公司副总经理,英国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小有色、铁合金及矿产部经理,五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五矿 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 员,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绵阳市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王晓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日本五 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董事,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章卉女士,董事,理学硕士。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广州华多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广州市百果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任帕拉丁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财务总经理。 郭伟喜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福云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上海中科合臣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厦门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高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 务董事等职。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庞继英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国 家外汇管理局副处长、处长、副司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副总裁、总裁,中国人民银行条法 司副司长、金融稳定局巡视员,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魏华林先生,独立董事,197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1979年毕业于厦门 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班。历任武汉大学经济系讲师,保险系副教授、副系主任、主任,保险 经济研究所所长。现任武汉大学风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原保监会咨询 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 尹公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四川建材工业学院辅导员、学办主任,中农信 (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职 律师,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北鼎晶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国威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部科长、香港企 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规划发 展部总经理、资本运营部总经理、金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纪委委员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五矿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经理、南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 陈明女士,监事,会计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 分所审计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 范瑛女士,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深圳特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主办会计,交 通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主办会计,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清算部基金会计,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总经 理。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人 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主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 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主管。 3、公司高管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孙晓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证 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兼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金 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廖维坤先生,副总经理,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件工程师,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电脑工程 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 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乔江晖女士,督察长,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 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黄玮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衍生产品部研究岗、资产管理部 量化研究岗、权益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投资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7年11月1日至今,任安信 量化精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安信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3月4日,任安信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9日至今,任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1月29日至今,任安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9年12月6日至今,任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龙川先生 2017年12月6日至2019年5月6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孙晓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钟光正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总行资金部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 陈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首席招聘官。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竞先生,金融学硕士。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袁玮先生,理学博士。历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 经理助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徐黄玮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衍生产品部研究岗、资产管理部 量化研究岗、权益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投资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杨凯玮先生,台湾大学土木工程学、新竹交通大学管理学双硕士。历任台湾国泰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台湾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组合高级专员,台湾中华开发 工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交易员,台湾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台 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长,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易美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南信息学院商学院电子商务教师,盛诺金投资顾问(深 圳)有限公司投资顾问部副经理,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评级(二)部总经理助理,现 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张翼飞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摩根轧机(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财务主管,上 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处研究员,秦皇岛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日盛嘉富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部研究员。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 收益部基金经理。 庄园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潘巍先生,理学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股票研究员、信用研究员,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或职务之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 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 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 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 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受 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 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 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 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 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73,059.25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44%,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12.8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87人。2002年11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 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 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 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 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 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51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 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销售渠道: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 citics.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sd.citics.com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站:www.zszq.com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站: www.citicsf.com (1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 (13)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qh168.com.cn (1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站:www.dxzq.net (1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1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站:www.shhxzq.com (2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2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95304或4008-366-366 网站:www.hx818.com (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站:stock.pingan.com (2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站: www.tfzq.com (2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站:www.gzs.com.cn (2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14或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cczq (26)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站:www.kysec.cn (27)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站:http://www.18.cn (28)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站:www.lczq.com (2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站:www.dtsbc.com.cn (3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站:www.i618.com.cn (3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站:www.dgzq.com.cn (32)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网站:www.iztzq.com 银行销售渠道: (1)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站:www.bank.pingan.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第三方销售公司销售渠道: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E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站:licaike.hexun.com (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站:www.5ifund.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8)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室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站:www.qianjing.com (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网站:www.jfzinv.com (1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珠海市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2)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13)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洪少猛 客户服务电话:4006509972 网站:www.5ilicai.cn (14)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西环广场T2)19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jijin.com (1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站:www.dtfunds.com (17)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网站:www.qiandaojr.com (1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 098 8511 网站:fund.jd.com (1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2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2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站:www.520fund.com.cn (2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2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站: www.buyfunds.cn (2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1188 网站:8.jrj.com.cn (2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2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27)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站:www.igesafe.com (28)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1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站:http://www.yilucaifu.com (2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站: https://danjuanapp.com/ (30)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站:https://www.cmiwm.com/ (3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3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站:https://www.tonghuafund.com (3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34)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 栋E-40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3928 网站: www.simuwang.com (3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 4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3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010-66154828 网站:www.5irich.com (3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站: www.wacaijijin.com (38)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1607 法定代表人:王正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站:http://www.phoenix-capital.com.cn (3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4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站: www.zhixin-inv.com (41)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站:http://www.tdyhfund.com/ (4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http://www.msftec.com/ (4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4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45)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18 网站:www.huaruisales.com (4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站:www.huilinb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65 传真:0755-82560289 联系人:宋发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联系人:李妍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5年11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2015]2684号文注册,并根据2017 年5月12日机构部函[2017]1166号文进行募集。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有效份额为10,298,505.71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43.77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10,298,649.48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4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12月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 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且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放期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开放期最 后一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开 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 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 理人作为发起式资金提供方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 申购费率不超过1.50%。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 表: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针对养老金客户)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0.13% M≥1000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 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7)养老目标基金;8)职业 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针对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30% M≥1000万元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登记和销售。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份额存续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 个自然日 1.50% 7 个自然日≤L<30 个自然日 0.75% 30 个自然日≤L<365 个自然日 0.50% 365 个自然日≤L<730 个自然日 0.25% L≥730 个自然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30天(含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75%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90天(含90天)但少于180天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5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180天(含180天)但少于 7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份额存续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 个自然日 1.50% 7 个自然日≤L<30 个自然日 0.5% L≥30 个自然日 0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参加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投资者 在开展对应基金促销活动的机构办理业务的适用该销售机构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行 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1:假定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某投资人(非养老 金客户)本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25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30%,该投资人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1.30%)=246,791.71元 申购费用=250,000-246,791.71=3,208.29元 申购份额=246,791.71/1.0520=234,592.88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2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234,592.88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2:假定T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某投资人(非养老 金客户)本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万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20=9,505.70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可得到9,505.70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2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0=24,200.00元 赎回费用=24,200.00×0.25%=60.50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60.50=24,139.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2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0天,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24,139.50元。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0=12,100.00元 赎回费用=12,1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100.00-0.00=12,10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0天,假设赎回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 基金开放期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发起式资金提供方 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开放期将按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 相应顺延。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并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 赎回的时间相应顺延。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受理,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 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 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 数。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 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暂不开通此项业务。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完全对冲市场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 值的比例范围在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 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 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市场中性(market-neutral)策略,通过量化模型优选出股票多头组合, 并通过股指期货等对冲工具剥离市场系统性风险,获取稳健的阿尔法收益。同时辅以其他绝 对收益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货币供应量、市场估值水平、宏观政策导向以及市场氛围 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大类资产收益率在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从而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适度降低组合系统性风险。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Alpha多因子模型,从多维度对个股进行综合评分。该多因子模型的因 子库中包括行业和公司的基本面因子、盈利预期因子、技术面因子以及各类风格因子等。通 过持续跟踪不同因子的表现,力图寻找长期有效因子,并结合风险模型和优化模型,构建 Alpha股票组合。 本基金还将运用事件驱动、行业轮动等策略模型进行股票投资,还可捕捉包括新股发行、 增发或配股在内的重大投资机会,增厚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降低投资波动。 (三)对冲策略 现阶段本基金主要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基金经理根据对冲比率、期现市 场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对冲的股指期货合约手数,并对风险敞口进行实时跟踪与动态调 整。 未来随着监管的放开及其他对冲工具的出现,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对冲效果、对冲成本、 对冲工具流动性各方面因素,选择最佳的对冲手段与对冲策略。 (四)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期现套利、股指期货跨期套利、高频交易等绝对收益策略,达到投资策略 多元化的目的,进一步平抑本基金的收益波动。 (五)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 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 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本基金债券投资 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针对可转债投资,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 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后根据个券的具体情况做出持有或卖出的决策;同时,本 基金将综合运用相关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进行二级市场投资操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前提下 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1)传统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传统可转换债券即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其投资者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 格将该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含权债券,它同时具备了普通股票所 不具备的债性和普通债券所不具备的股性。在股票市场下跌时,可转换债券由于受到纯债价 值的支撑,一般不会跌破其债券价值部分;在股票市场上涨时,又由于内生的期权属性,可 转换债券可分享正股股票上涨的收益。合理地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双重特征,可在 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基础上获取一定的超额收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上,精选个 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企业基本面分析策略是指本基金将采取定性分析(经济周期、行业地位、竞争优势、治 理结构等)与定量分析(P/B、P/E、PEG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标的股 票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估值相对合理的标的股票,达到分享正股上涨收益 的目的。 理论价值分析策略是指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条款,根据其标的股票股价的波动率 水平、分红率、市场的基准利率、可转换债券的剩余期限、当前股价水平等因素,运用BS 模型以及蒙特卡洛模型等,计算期权价值,从而确定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 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分为纯债价值和期权价值。其中纯债价值由当期贴现利率水平、 债券的信用评级、剩余期限等因素决定,其中关键因素是当期贴现利率水平。当期贴现利率 水平与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市场资金面情况、物价水平预期紧密相关。期权 价值主要与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公司基本面、公司股价历史波动率、分红率、市场基 准利率和可转换债券的剩余期限相关。一般而言,股价波动率越高、分红率越高、剩余期限 越长,可转换债券的期权价值就越高。 纯债价值加期权价值即得到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本基金将针对标的股票从定价时点 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的不同价格路径,重复上述步骤,取均值后得到最终的理论价值。 此外,可转换债券一般设置提前赎回、向下修正转股价、提前回售等条款,因此还内含 了其他期权,包括转股权,赎回权,回售权以及转股价向下修正权。其中转股权和回售权属 于投资者的多头期权,而转股价向下修正权和赎回权则属于发债主体的多头期权。因此,可 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可表达为: 可转换债券理论价值=纯债价值+期权价值+回售权价值-赎回权价值-转股价向下修正权 价值 本基金将理论价值作为可转换债券投资价值的参考,并与市场真实价格进行比较。如果 理论价值显著高于当前价格,说明该可转换债券可能被低估,如果理论价值显著低于当前价 格,显示该可转换债券可能被高估。 (3)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本基金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 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 据可转换债券的底价溢价率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其债性,根据可转换债券的平价溢价率和 Delta系数(转债价格对标的股票价格的敏感性)大小来判断其股性强弱。并在对可转换债 券条款、发行人基本面要素、正股估值水平与盈利成长性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股票 市场与债券市场的预期相对风险收益,选择时机相应投资于期权价值低估或纯债价值低估的 可转换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4)低风险套利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以下两类套利机会:一方面,在可转换债 券的转股期内,当转股溢价率为负时,可以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及时转股,然后在二级市场卖 出股票,以获取套利收益;另一方面,在可转换债券发行期内,当可转换债券的优先配售条 款具有吸引力时,可以买入股票并配售可转换债券,待其上市后再卖出,以获取收益。 (5)条款搏弈策略 通常情况下,国内可转换债券均设有一些特殊条款,如修正条款、回售条款、赎回条款 等。修正条款给予发行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权利,有利于提升可转换债券的期权价值,对 投资者是一种保护条款,有时甚至能直接推动可转换债券价格的上涨;回售条款给予投资者 将可转换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对于投资者有保护作用,回售价格是判断可转换债券安 全边际的重要因素之一;赎回条款给予发行人从投资者处赎回可转换债券的权利,如发行人 放弃赎回权则会提高可转 换债券的期权价值。本基金将充分发掘各项条款博弈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6)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是指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是一种附认 股权证的公司债,上市后可分离为纯债和认股权证两部分。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是债券和 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它与传统可转换债券的本质区别在于上市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 但是,不论是认股权证还是标的股票,与传统可转换债券内含的期权之间都具有很强的相关 性。因此,分离交易后的纯债和认股权证组合在一起仍然具有传统可转换债券的部分特征, 甚至也可以构造出类可转换债券品种。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与传统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类似。本基金将综合分 析纯债部分的收益性、流动性,以及发债公司基本面等情况,以此为基础判断纯债部分的投 资价值。此外,本基金将通过调整纯债和认股权证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例,来组合成不同风 险收益特征的类可转换债券产品,并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 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 投资。本基金将特别注重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 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基金资产 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七)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 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 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 可投资的权益类空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多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 (2)开放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6)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 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前款所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3)、(13)、(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 基准利率。 本基金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力争在混合型基金的投资限定之下,追求较高的 投资回报。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较符合本基 金的预期。因此,本基金采用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 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特殊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但高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通过采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剥离市场系统性风险,因此相对股票基金和 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而相对其业绩比较基准,由于绝对收益策略投资结果的 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收益。产品风险等级以各销售 机构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来源于《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5,650,767.19 82.49 其中:股票 85,650,767.19 82.4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257,146.04 4.10 其中:债券 4,257,146.04 4.1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436,680.59 4.27 8 其他资产 9,484,190.53 9.13 9 合计 103,828,784.3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13,791.00 1.08 B 采矿业 2,280,033.48 2.21 C 制造业 34,914,123.06 33.8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316,836.00 1.28 E 建筑业 2,162,242.00 2.10 F 批发和零售业 551,595.80 0.5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34,066.00 1.7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714,113.81 2.63 J 金融业 32,417,905.20 31.41 K 房地产业 4,037,934.00 3.9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27,643.00 1.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60,926.40 0.5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578.04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32,184.00 0.03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37,173.00 0.4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3,622.40 0.24 S 综合 - - 合计 85,650,767.19 83.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89,250 7,627,305.00 7.39 2 600519 贵州茅台 4,000 4,732,000.00 4.59 3 601166 兴业银行 180,200 3,567,960.00 3.46 4 601328 交通银行 484,100 2,725,483.00 2.64 5 600276 恒瑞医药 23,700 2,074,224.00 2.01 6 600030 中信证券 74,900 1,894,970.00 1.84 7 000651 格力电器 27,700 1,816,566.00 1.76 8 000333 美的集团 30,100 1,753,325.00 1.70 9 601601 中国太保 38,300 1,449,272.00 1.40 10 600887 伊利股份 46,700 1,444,898.00 1.4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002,400.00 3.8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750.00 0.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750.00 0.1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53,996.04 0.1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257,146.04 4.1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9611 19国债01 40,000 4,002,400.00 3.88 2 018007 国开1801 1,000 100,750.00 0.10 3 113029 明阳转债 710 70,998.13 0.07 4 128084 木森转债 360 35,999.05 0.03 5 128086 国轩转债 220 21,999.42 0.0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 风险说明 (买/卖) 动(元) IF2003 IF2003 -45 -55,617,300.00 -664,560.00 - IF2002 IF2002 -2 -2,468,280.00 -9,000.00 - IH2002 IH2002 -1 -923,100.00 -21,960.00 - IF2001 IF2001 -9 -11,083,500.00 -390,267.37 - IH2001 IH2001 -14 -12,896,520.00 -165,36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1,251,147.37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4,753,562.01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1,385,777.99 注:1、股指期货投资主要是用于套期保值,有利于对冲大盘风险,降低组合亏损; 2、该部分投资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以及投资目标。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现阶段本基金主要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基金经理根据对冲比率、期现市 场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对冲的股指期货合约手数,并对风险敞口进行实时跟踪与动态调 整。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中信证券(股票代码:600030 SH)、兴业银行(股 票代码:601166 SH)、交通银行(股票代码:601328 SH)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9年7月16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证监会警示并责令 改正。2019年11月14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因未及时 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及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责令改正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3号】。 2019年4月22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鼓东市场监管局罚款 1.1 万元【鼓市场监管罚字〔2018〕108号】。 2019年8月19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监管(约见)谈话并责令改正。 2019年12月2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阳监管分局罚款25万元【宛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 2019年12月24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7号】。 2019年12月27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授信审批不审慎、总行对分支机构管控 不力,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150万元【银保监罚决字〔2019〕24号】。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8,369,605.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22,622.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1,963.1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484,190.5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12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9年12月31日) 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12.06-2017.12.31 0.14% 0.01% 0.11% 0.00% 0.03% 0.01% 2018.1.1-2018.12.31 -1.41% 0.13% 1.50% 0.00% -2.91% 0.13% 2019.1.1-2019.12.31 4.79% 0.18% 1.50% 0.00% 3.29% 0.18% 表中所列基金及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数值为2017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 各自的实际数值。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申购不受封闭期限制);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 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两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5、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之和。其 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 下: (1)基金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本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本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费: ①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②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一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按照“新高法原则”对 各类基金份额分别提取超额收益的10%作为附加管理费:即对于A类基金份额,每次提取评 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A类基金份额最 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间A类基金份额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1的孰高者,基 金管理人才能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附加管理费;对于C类基金份额,每次提取评价日提取附 加管理费前的C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C类基金份额最高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C类基金份额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首次新增C类基金份额之 初的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孰高者,基金管理人才能对C类基金份额收取附加管理费。 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提取评价日: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同时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某类基金份额的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附加管理费=(PP)10%S??? ABA 其中: PA为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该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n ? PAi== 提取评价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1第i次基金份额分 红*第i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PB对于A类基金份额,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A类基金份额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 往开放期期间A类基金份额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1 的孰高者,其中对于A类基金份额 PPBB首次封闭期的为1;对于C类基金份额,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C类基金份额最高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间C类基金份额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首次新增C类基金份 PB额之初的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孰高值,其中对于C类基金份额首次封闭期的为首 次新增C类基金份额之初的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和所在开放期间的C类基金份额最高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孰高值。 SA为提取评价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提取评价日该类基金总份额/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折算日除权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最终提取的附加管理费为各类基金份额所提取的附加管理费的合计值。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 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 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债券的价格和收益,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 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世行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这会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基金开放期内,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 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非开放日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日 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非开放 日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的 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 的风险。 (3)绝对收益策略失败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市场中性策略来实现绝对收益,但是不能确保策略能完全剥离基金的系 统性风险,因而有可能绝对收益策略失败导致基金损失。 (4)卖空风险 本基金目前主要采用股指期货来剥离基金的系统性风险,将来会优选做空个股、做空其 他衍生工具的方式来实现投资目标。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 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 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 (5)股票选择风险 本基金多头股票部分主要采用量化选股模型进行选择,期望筛选出对比做空的股指或者 个股有超额收益的股票。但是通过量化选股模型买入股票的区间收益率有可能低于做空的股 指收益率或个股收益率,从而导致基金损失。 (6)量化模型及金融数据的风险 本基金应用量化模型和外部提供商的金融数据协助进行量化选股。由于量化模型是基于 过往投资实践的知识开发的,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模型内在遵循的理论方法也在不断 完善发展中;模型的部分具体设定依赖于过往经验认知,参数假设的变动可能影响模型的整 体效果稳定性;模型效果的验证依赖于历史数据,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市场环境的 变化,影响依靠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达到其预期的投资效果。 本基金通过采集金融数据,数量化地分析股票及投资建议。数据通常来源于不同的数据 提供商,且在进行数据清洗、加工后作为量化模型的输入变量。采集到的原始金融数据的错 误或不完整、预处理过程中的缺陷都可能直接影响量化模型的输出结果,形成数据风险,对 基金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7)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 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 波动。 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展期操作,平仓持 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他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 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期货盯视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 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 的损失。 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 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对手方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态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 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则的 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 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8)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约定。 (二)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降而使基金 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金 在开放期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办理方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十一条的约定。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 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 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全部或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等。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或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essencefund.com;也可直 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 咨询互动。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度第二次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年6月11日 2 关于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参加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6月12日 3 关于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19年6月14日 4 关于暂停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9年6月19日 5 关于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19年6月20日 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2019年6月21日 7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务机构的公告 2019年6月21日 8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暂停快速取现业务的公告 2019年6月29日 9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2019年7月18日 10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1号) 2019年7月19日 11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年8月27日 12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务 2019年8月28日 机构的公告 1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度第三次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年9月9日 14 关于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采取比例确认的提示性公告 2019年9月11日 15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申请比例确认的公告 2019年9月20日 16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申请比例确认的公告 2019年9月21日 17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年10月23日 1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度第四次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年12月10日 19 关于恢复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9年12月11日 20 关于取消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比例确认的提示性公告 2019年12月11日 2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47只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9年12月18日 22 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12月更新) 2019年12月19日 2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暂停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年1月14日 24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基金直销账户信息的公告 2020年1月20日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5月28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基金作为融资 融券标的进行运用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等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投资对象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 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80%— 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 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 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 可投资的权益类空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多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 2)开放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6)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前款所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3)、13)、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所述禁止行为政策作出强制 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 合限制、禁止行为政策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禁止行为政策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决定。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 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 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定期 存款”。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 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 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流动 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 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 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在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其职责的前提 下,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 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 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存款证实书 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帐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帐户名称和帐号,未划入指定帐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帐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 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为 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 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当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经与定 期存款行友好协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资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 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银行存款相关文件的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款行代为保管 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在与新的交易对手发生交易的3个交易日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以 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 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安全、完整地 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 发起资金提供方、基金募集金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且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清算所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申请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有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协议当事人继续履行。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按照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