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4年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28 号文进行募集。 成立日期:2014年3月25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及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 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 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 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的风险,因收益分配处理的业务规 则造成持有份额数较少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的风险,因本基金出现当日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而暂停申 购赎回的风险,因投资人申购金额或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而被拒 绝的风险等等。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13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1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方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日日 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 2016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等的不同,分别 设置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不同类别的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费用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 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91,000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 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 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2017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2017年4月起兼任 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至 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CEO。自2015年2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现另兼任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及Fuji Oak Hills公司 董事。自2009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12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CIO和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CIO。2010年任命为安盛-Kyobo投资管理公司CEO。2012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2012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 12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刘显峰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 行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党办主任,北京分行王府井支行 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零售业务总监,信用卡中心党 委书记、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年7月参 加工作。1994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 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10月起就职 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 行董事、总裁。2018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蔡涛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注册会计 师。1998年3月参加工作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浦发银行空港支行计划信贷科负 责人,上海地区总部公司金融部副科长、科长、见习总经理,陆家嘴支行市场部 经理、行长助理,上海地区总部办公室主任助理,上海分行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 总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 经理、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 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2019年9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1994年7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 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年至1985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年至1989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年至1991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年至 2000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0年至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06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2011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4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 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讲席教授。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7年投资行业 经历,曾任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 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20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年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2015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年8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2013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7月至2007年9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10月至今,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2010年12月10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14日起兼任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7日起兼任浦 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 9月5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1月29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1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年至2007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年4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1994年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年3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8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3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2012年5月2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 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 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8年5 月30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兼任本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治国先生,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金融学学士。2008年7月至2011 年2月先后任职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公客户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票据及流动 性管理岗。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先后任职浦发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票据管 理岗、流动性管理主管。2014年4月至2018年9月先后任职东方证券资金管理 总部资金部负责人、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董事等职。2018年9月加盟浦 银安盛基金公司,任固定收益投资部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3月起任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及浦银安盛日日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3月起任浦银安盛盛晖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 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盛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吕栋,任职时间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2月9日;康 佳燕,任职时间2014年7月21日至2017年12月25日;刘大巍,任职时间2017 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督察长、FOF业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权益 投资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相关交易人员及投资人员 列席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 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 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 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 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 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 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 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 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 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9,056亿元。2019 年1-12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772.8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2018 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 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 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 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 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 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 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 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3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 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 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 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 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 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上证基金通”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519566)和 B类份额(基金代码:519567)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可办理“上 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上证基金通”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请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负责人:李强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62676960 联系人: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罗佳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 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统、 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 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 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 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 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 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 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另外,本公 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等的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类别的基金 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费用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519566,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519567,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51956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调低销 售服务费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投资理财服务,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4年5月30日起为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增加本基金的D类基金份额,基金代 码519568,该类份额仅能通过特定销售渠道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该类份额 不适用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机制,即若D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1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会自动将其在该基 金账户持有的D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其余业务规则及基金费率与浦 银安盛日日盈货币A 的业务规则相同。 二、基金份额限制 份额类别 A类份额 B类份额 D类份额 管理费(年费率) 0.33% 0.33% 0.33% 托管费(年费率) 0.10% 0.10% 0.1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0.25% 各场外代销机构对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及追加认购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1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 为B类基金份额。本基金D类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机制。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 金份额。本基金D类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机制。 3、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得的是A 类、B 类或是D类 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4、在开放日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升降级确认的投资者,其在当日提交的本 基金在途赎回、转换转出、转托管转出等申请,登记机构将在下一开放日做失败 确认处理。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4〕228号文批准,于2014年3月13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14 年3月21日,基金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66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 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A为809,224,203.79 份,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B为1,221,379,122.72份,共计2,030,603,326.51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 购持有的基金份额中,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A为80,010.47份(含募集期利息结 转的份额),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B为0.0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共 计80,010.47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日日盈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本基金于2014年03月25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2014年3月28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场外申购时,A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最 低追加申购金额为0.01元,B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最低 追加申购金额为0.01元,D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0.01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二)投资者场内申购时,A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最低 追加申购金额为100元;B类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1万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 不超过99,999,900 元。 (三)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的A类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 (四)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 (五)本基金不设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六)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七)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处理时,将对认购、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对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 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 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投资者通过支持TA实时确认的销售渠道提交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实时确认,本基金基金会计在T+1 日前对登记机构T日确认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进行会计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1 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投资者通过不支持TA实时确认的销售机构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但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3、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当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同时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赎回的100,000份对应的未付收益为5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00+50=100,050(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将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悉数折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并加上有效赎回 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之和。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运行。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7、10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1)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2)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 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的上市交易、转让或质押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根据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其他相关基金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 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力求在满足安全性、流动 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基于以下研究分析: (1)市场利率研究 A、宏观经济趋势宏观经济状况是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基础,也是影响经济 总体货币需求的关键因素,因此宏观经济趋势基本上确定了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利 率水平。在分析宏观经济趋势时,本基金重点关注两个因素。一是经济增长前景; 二是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 B、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包括基准存、贷款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公开 市场操作的方向、力度,以及央行的窗口指导等。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是影响货 币市场利率的最直接因素。在央行紧缩货币、提高基准利率时,市场利率一般会 相应上升;而央行放松货币、降低基准利率时,市场利率则相应下降。 C、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是央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总体 货币需求的体现。因此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对货币市场利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信贷扩张越快,表明经济总体的货币需求越旺盛,货币市场 利率也越高;反之,信贷扩张越慢,货币市场利率也越低。 D、国际资本流动 中国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国家,国际资本进出也更加频繁,并导致央行被动 的投放或收回基础货币,造成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在人民币汇率制度已经从钉 住美元转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度的情况下,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市场利率的影响也越发重要。 E、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 包括财政存款的短期变化,市场季节性、突发性的资金需求等。 (2)市场结构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结构上均存在差异,利率水 平因此有所不同。不同类型市场工具由于存在税负、流动性、信用风险上的差异, 其收益率水平也略有不同。资金供给者、需求者结构的变化也会引起利率水平的 变化。积极利用这些利率差异、利率变化就可能在保证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 为基金资产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3)企业信用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趋势,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为货 币市场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 仅投资于具有满足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与此同时,本基金还 将深入分析发行人的财务稳健性,判断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严格控制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的违约风险。 2、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 (1)滚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既能提高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基金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利率的基本一致。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市场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 各个子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跨品种套利是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差别, 在满足基金自身流动性、安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 衡,从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失衡就能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趋势的研究和判断; (二)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 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固定收益团队负责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分析研究以及各类投资策略有效 性研究,定期提交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的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经理根据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应用各种投资策略,制定具体的投 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流动性情况,构 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 的交易执行,同时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4、投资跟踪与反馈 基金经理应用固定收益团队内部研究及风险管理部的风险指标衡量密切跟 踪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人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由金融工程人员 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对投资组合提出优化建议报告;另一 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部、风险管理部) 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1)、(9)、(11)、(13)、(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 相应变更或取消。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238,842,930.84 58.96 其中:债券 2,238,842,930.84 58.9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31,014,056.52 19.2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50,745,172.44 19.77 4 其他资产 76,753,593.80 2.02 5 合计 3,797,355,753.6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4.8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16,031,325.95 9.0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 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4.82 9.0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3.5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37.2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7.4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5.6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8.78 9.08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40,106,552.86 21.2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40,101,897.02 9.7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498,736,377.98 43.08 8 其他 - - 9 合计 2,238,842,930.84 64.3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1911286 19平安银行CD286 3,000,000 297,971,232.37 8.57 2 071900160 19东方证券CP005 2,500,000 250,003,511.80 7.19 3 111912019 19北京银行CD019 2,500,000 248,901,352.38 7.15 4 170402 17农发02 2,200,000 220,033,702.21 6.33 5 111915598 19民生银行CD598 2,000,000 198,796,405.53 5.71 6 111976842 19上海农商银行CD139 1,500,000 149,055,666.96 4.28 7 071900122 19中信CP010 1,000,000 100,000,904.86 2.87 8 111910059 19兴业银行CD059 1,000,000 99,661,462.02 2.86 9 111910062 19兴业银行CD062 1,000,000 99,651,816.64 2.86 10 111915054 19民生银行CD054 1,000,000 99,650,531.39 2.86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1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1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5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 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平安银行: 2019-12-24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孙宇 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于2019-12-16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定。 2019-11-18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解朋崃被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19-11-15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公开批评 处分决定。 2019-10-11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何晓红被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金华监管分局于2019-09-29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 定。 2019-08-26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昌分行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于2019-08-16依据相关法规给 予:公开处罚处分决定。 2019-07-08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 2019-07-08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处分决定 2019-04-10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马健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于2019-03-25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定。 2019-04-04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公司高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 分行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于2019-04-01依据相关法规给予: 公开处罚处分决定。 2019-01-07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程磊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于2018-12-28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定。 北京银行: 2019-10-08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 管局于2019-09-25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责令改正处分决定 2019-09-11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 局于2019-09-03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责令改正处分决定 2019-02-01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唐国宏被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19-02-01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公开批评处 分决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9-12-17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王鑫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安康监管分局于2019-11-29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定。 2019-09-12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尚广军被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于2019-09-06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公开批评 处分决定。 2019-07-15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李向华被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三门峡监管分局于2019-07-08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市场禁入处分决 定。 2019-05-20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何国胜被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渭南监管分局于2019-04-23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处分决定。 2019-04-28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宋园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临汾监管分局于2018-08-20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定。 2019-04-09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廖艰生被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合川监管分局于2019-03-28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公开批评 处分决定。 2019-02-27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黄建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于2019-01-29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公开批评处分 决定。 2019-01-25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帅骥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文山监管分局于2019-01-09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定。 2019-01-11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吴清松被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宜昌监管分局于2018-12-13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处分决定。 2019-01-04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茅飞龙被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于2018-12-10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定。 民生银行: 2019-12-20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 局于2019-12-14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责令改正处分决定 2019-12-20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公司高管顾立辉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19-12-14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公开处罚处分 决定。 2019-08-02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陈诗全被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于2019-07-26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公开批评处 分决定。 2019-06-26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廖海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于2019-04-17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公开批评处分 决定。 2019-06-20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王嘉华被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于2019-06-13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市场禁入处分决定。 2019-06-18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公司高管夏斌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于2019-06-06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定。 2019-04-24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李晖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于2019-04-10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公开批评处 分决定。 2019-04-16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 局于2019-04-02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处分决定 2019-04-16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李枫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于2019-04-02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定。 2019-04-03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 局于2019-04-02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处分决定 2019-04-03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李枫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于2019-04-02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定。 2019-04-02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 局于2019-04-02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处分决定 2019-04-02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公司高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分行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于2019-04-02依据相关法规 给予:公开处罚处分决定。 2019-03-22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关启明被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于2019-01-28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市场禁入处分决定。 2019-01-18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孙敏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于2018-12-26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定。 2019-01-08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杨晨晨被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于2018-12-21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定。 上海农商银行: 2019-08-06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吴启政被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19-07-31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市场禁入处分决定。 2019-07-09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于2019-07-08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责令改正处分决定 2019-05-18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于2019-05-07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责令改正处分决定 2019-05-17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于2019-05-07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责令改正处分决定 2019-05-16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于2019-05-07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处罚,责令改正处分决定 兴业银行: 2019-01-17 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崔立峰被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襄阳监管分局于2018-12-19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定 2019-03-14 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刘宏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于2019-02-26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定。 2019-08-02 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章立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于2019-07-26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公开处罚处分 决定。 2019-08-1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作为北京粮 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粮集团”)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能对京粮集团资产无偿划转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监测, 及时督导京粮集团进行存续期重大事项披露,也未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依据相 关自律规定,经2019年第9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给予兴业银行诫勉谈话处分, 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2019-10-18 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分支行高管刘淼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于2019-10-15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公开批评处分决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04.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716,121.98 3 应收利息 14,988,359.83 4 应收申购款 12,048,407.7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76,753,593.80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3/25-2014/12/31 3.3388% 0.0034% 0.2708% 0.0000% 3.0680% 0.0034% 2015/01/01-2015/12/31 3.6938% 0.0034% 0.3506% 0.0000% 3.3432% 0.0034% 2016/01/01-2016/12/31 2.4302% 0.0012% 0.3506% 0.0000% 2.0796% 0.0012% 2017/01/01-2017/12/31 3.4680% 0.0014% 0.3506% 0.0000% 3.1174% 0.0014% 2018/01/01-2018/12/31 3.1010% 0.0019% 0.3506% 0.0000% 2.7504% 0.0019% 2019/01/01-2019/12/31 2.1974% 0.0015% 0.3506% 0.0000% 1.8468% 0.0015% 2014/03/25-2019/12/31 19.6612% 0.0029% 2.0409% 0.0000% 17.6203% 0.0029% 2、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3/25-2014/12/31 3.5318% 0.0034% 0.2708% 0.0000% 3.2610% 0.0034% 2015/01/01-2015/12/31 3.9427% 0.0034% 0.3506% 0.0000% 3.5921% 0.0034% 2016/01/01-2016/12/31 2.6768% 0.0012% 0.3506% 0.0000% 2.3262% 0.0012% 2017/01/01-2017/12/31 3.7167% 0.0014% 0.3506% 0.0000% 3.3661% 0.0014% 2018/01/01-2018/12/31 3.3489% 0.0019% 0.3506% 0.0000% 2.9983% 0.0019% 2019/01/01-2019/12/31 2.4429% 0.0015% 0.3506% 0.0000% 2.0923% 0.0015% 2014/03/25-2019/12/31 21.3324% 0.0030% 2.0409% 0.0000% 19.2915% 0.0030% 3、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D: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6/03-2014/12/31 2.5022% 0.0038% 0.2035% 0.0000% 2.2987% 0.0038% 2015/01/01-2015/12/31 3.6938% 0.0034% 0.3506% 0.0000% 3.3432% 0.0034% 2016/01/01-2016/12/31 2.4305% 0.0012% 0.3506% 0.0000% 2.0779% 0.0012% 2017/01/01-2017/12/31 3.4683% 0.0014% 0.3506% 0.0000% 3.1177% 0.0014% 2018/01/01-2018/12/31 3.1009% 0.0019% 0.3506% 0.0000% 2.7503% 0.0019% 2019/01/01-2019/12/31 2.1971% 0.0015% 0.3506% 0.0000% 1.8465% 0.0015% 2014/03/25-2019/12/31 18.6926% 0.0029% 1.9764% 0.0001% 16.7162% 0.0028%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A: 2014年3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B: 2014年3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D: 2014年6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银行存款账户、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截位。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3%。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管理费率,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0.25%,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 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 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 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且于次一工作日进 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0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0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0,若当日净收益小于0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20年9月1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前述日期 提供后)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其他因采用“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净值出现偏离时需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形;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根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 一定程度的情形;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披露 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投资于本基 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 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证券买卖。市场的流动性 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证券,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如果市场流动性较 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 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 被动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 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 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详细了解本 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4、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 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测流动性 需求,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同时,在基金合同中设 计了巨额赎回条款,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控制因开放申购赎 回模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针对投资品种变现的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限制、跟踪和控制基金投资交易的不活跃 品种来实现。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 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5、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强制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货币市场利率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2、持有份额数太少而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收益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如投资人持有的份额数太少,在收益分配时可能由于去尾处理原 则造成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决定 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 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 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 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低各类 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基金合并中,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针对被合并方基金开通特殊申购,即被合并方 基金可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 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直接或授权他人出具意见的持有人, 所持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且于次一工作日进 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0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0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0,若当日净收益小于0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3%。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管理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0.25%,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1)、(9)、(11)、(13)、(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 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决定 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 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 产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 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 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经营范围: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经营) 注册资本:191,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b)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1)、9)、11)、13)、1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 或取消。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银行存款投资约定如下。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 值信息计算、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的有 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 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 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 年版),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 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错误处理。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检查。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如有);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三、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我们 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持有人可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 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按需要定制各类电 子邮件服务,如基金份额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 3、电子直销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网(www.py-axa.com)、微信公众号(浦银 安盛微理财)及APP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 业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登录”后,即可7*24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户资料,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2019年04月19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 告; 2、2019年04月27日,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于劳动节假期前 一个工作日暂停A类及B类份额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3、2019年05月08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 新)2019年第1号; 4、2019年05月08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 新)2019年第1号; 5、2019年05月15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定投起点的公告; 6、2019年06月05日,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于端午节假期前 一个工作日暂停A类及B类份额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7、2019年06月27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9年07月16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 告; 9、2019年08月23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10、2019年08月23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11、2019年09月11日,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于中秋节假期 前一个工作日暂停A类及B类份额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2、2019年09月26日,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于国庆节假期 前一个工作日暂停A类及B类份额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3、2019年10月14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14、2019年10月25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 告; 15、2019年11月02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16、2019年11月02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 新)2019年第2号; 17、2019年11月02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 新)2019年第2号; 18、2019年12月14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为代销平台的公告; 19、2019年12月30日,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于元旦假期前 一个工作日暂停A类及B类份额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020年01月20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 告; 21、2020年01月21日,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于春节假期前 一个工作日暂停A类及B类份额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2、2020年01月31日,关于调整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浦银安 盛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浦银安盛日日丰货币市场基金、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恢复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时间的公告; 23、2020年02月11日,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4、2020年02月12日,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5、2020年02月13日,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6、2020年03月19日,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27、2020年03月20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8、2020年03月20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9、2020年03月21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 新)2020年第1号; 30、2020年03月21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 新)2020年第1号; 31、2020年03月23日,关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 同花顺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32、2020年03月31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33、2020年04月02日,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于清明节假期 前一个工作日暂停A类及B类份额的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34、2020年04月04日,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的关联交易公告; 35、2020年04月08日,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子公司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截至2020年4月13日,本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浦银 安盛日日盈A 1,006.07份,本基金管理人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未持有浦银安盛日日盈。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