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5月)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20日证监许可 【2017】2108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收益、较 低风险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19年二季度报告,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9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部利得汇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7、《流动性规定》:指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11层02、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眉媚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8,500,00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171,500,000 49% 合计 350,00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18年 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 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 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 2017年3月至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9月起任西部证券总 经理。自2019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 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 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 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 位。曾任携程旅行网高级总监,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泛亚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利得科技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伟忠先生:独立董事 陈伟忠,教授,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获管理学 博士学位。长期从事金融研究及管理工作。1984年起历任西安交通大学教研室 主任、系主任、博导,同济大学经管学院现代金融研究所所长。现担任同济大 学经济金融系主任、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院长、应用经济学学术委员会主 任、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分会理事、上海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任 君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收购兼并部门业务董事, 方正证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爱建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辰光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信证券内核委员。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 伙人。 严荣荣女士:独立董事 严荣荣,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美国纽约大学法 学院。曾任Gless Lutz & Partner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2、监事会成员 徐剑钧先生:监事会主席 徐剑钧,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分别获理学硕士(基础数学)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2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陕西省 证监局市场部负责人、陕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1年起任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7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督察长、董事长,自 2018年10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谢娟女士:监事 谢娟女士,监事。毕业于四川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 银行重庆市分行助理风险经理、南洋商业银行总行风险主任。现任公司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何晔女士:监事 何晔女士,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友邦保险公司中国 区呼叫中心副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呼叫中心主管、客服部副总 监(主持工作)。现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 18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 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 理。2017年3月至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9月起任西部证 券总经理。自2019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 主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 理。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专业,2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北京市波姆红外 技术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票分析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12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2016年9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唐煜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世界经济学专业。5年证券从 业年限。曾任广发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处投资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经理。2018年1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自2020年3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合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景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宇先生,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14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交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2016年9月起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专户投资 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部总 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荟女士,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毕业 于辽宁大学应用数学专业。12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群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员。2014年1月加入本公司,曾任研究员,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 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韩丽楠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 经济与金融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15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渣打银行国际管 理培训生、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2015年5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 理、机构部副总经理,现任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保国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 于上海理工大学系统理论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10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西 藏同信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年1月加入 我公司,曾任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盛丰衍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 机应用技术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7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心峰先生,基金经理,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数量金 融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7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6年11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严志勇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9年证券从业年 限。曾任上海强生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债券研究主管。2017年5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翔先生,机构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 业于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概率、风险及统计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13年 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上海汇富融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派杰亚洲证 券有限公司研究员及产品协调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德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7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机构部联席总经理、基 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 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等; 4)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专 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领 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 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 司规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 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 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 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 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 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 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 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 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 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 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 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 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 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 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 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 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 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外汇 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 先生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 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 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 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 计师、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 长、科长、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 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2016)。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银行在全国17个省(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 区设立了250家营业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 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2017年4月21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 2018年4月10日,香港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速。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 优良、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商银行 总资产17372.69亿元,客户存款余额10499.45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9327.02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5.50%、7.71%、7.80%;不良贷款率1.37%, 资产质量保持同业领先水平。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2018年 全球银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 111位,较上年上升20位;按总资产位列第100位,较上年上升9位。中诚信国 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2019年上半年,本集团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转变发展方式、调整 优化结构、强化客户基础、防范化解风险、提升经营绩效。2019年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75.28亿元,同比增长16.07%,年化平均 总资产收益率0.91%,年化平均权益回报率16.03%。营业收入225.74亿元,同 比增长21.39%,其中:利息净收入159.51亿元,同比增长37.10%;非利息净 收入66.23亿元,同比下降4.87%。营业费用60.64亿元,同比增长8.84%,成 本收入比25.80%。计提信用减值损失77.65亿元,同比增长52.90%。所得税费 用11.20亿元,同比下降22.03%。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 务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 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19年6月30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8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 式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 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 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 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 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3只,规模合计 1499.94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 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 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 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 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 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 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电子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 9号11层02、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人:陈眉媚 联系电话:400-700-781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二)代销机构: 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客服热线: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0991-2307105 网址:www.hysec.com 9、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18-23层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李颖 客服热线: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1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驰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金夏 客服热线:400-6666-888 网址:http://www.cgws.com 14、世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服热线:4008-323-000 网址:http://www.csco.com.cn/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丹桥 客服热线:95532/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2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1、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服热线: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客服热线: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3、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殷雯 客服热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2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客服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 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28、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曹砚财、张萌 客服热线: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2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客服热线: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3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2、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 姜焕洋 客服热线:0411-88891212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3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 幢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博 客服热线: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3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5、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6、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3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客服热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4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丹棱SOHO10楼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客服热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41、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园 客服热线: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4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客服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45、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园 客服热线: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4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客服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4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客服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罗文燕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3、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客服热线:021-50206002 网址:www.msftec.com 5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徐微 客服热线:400-012-5899 网址:http://www.zscffund.com/ 5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客服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5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7、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 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客服热线:952303 网址:https://www.huaruisales.com/ 5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5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0、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范泽杰 客服热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11层02、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张皞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张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14日证监许可 中国证监许可【2017】210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8 年3月20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认购份额为212,068,997.48份,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9,553.39 份,两项合计共212,078,550.87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26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 费)。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 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注 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200万元 0.3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500万元≤M 1000元/笔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该类 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6个月 0.50% 6个月≤T 0% 对于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大于或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10% 30日≤T 0% 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大于或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50%,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50%)=9,950.25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50.25=49.75元 申购份额=9,950.25/1.0500=9,476.4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476.43份A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C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50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50%=55.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55.00=10,94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50天,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可得到10,945.00元赎回金额。 例2: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5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50%=55.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55.00=10,94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5天,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可得到10,945.00元赎回金额。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暂停赎回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 理人只接受不超过基金总份额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解冻和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优化资产结构,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 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债券配置策略 债券投资组合的回报主要来自于组合的久期管理,识别收益率曲线中价值 低估的部分以及各类债券中价值低估的种类。本基金在充分研究债券市场宏观 环境和仔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个券选择等 策略依次完成组合构建。在投资过程中,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主,结合经 济周期、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资金供求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研 判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债券投 资组合管理。 (1)债券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分析中长期利率趋势,结合经济周期、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 数、资金供求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研判密切跟踪CPI、PPI、M2、M1、汇 率等利率敏感指标,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 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 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 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 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 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本基金将债券 资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间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在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本 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 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 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 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 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 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 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内部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 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 权价值,将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 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 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 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6)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资买 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进行分析,并结合发行条款、 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等个券因素以及市场利率、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信用等级并密切跟踪 评级变化,采用分散投资方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9)、 (12)、(13)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 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 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 势。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总值)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完整,有利于深入 地研究和分析市场,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市场发生 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收益、较低风险 品种。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9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0,467,830.00 97.13 其中:债券 120,467,830.00 97.1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84,247.49 2.08 8 其他各项资产 971,802.16 0.78 9 合计 124,023,879.6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股票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股票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496,400.00 3.6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5,971,430.00 93.6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5,971,430.00 93.6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0,467,830.00 97.2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60417 16农发17 1,000,000 100,680,000.00 81.27 2 018006 国开1702 70,000 7,147,000.00 5.77 3 018007 国开1801 50,000 5,043,500.00 4.07 4 019611 19国债01 45,000 4,496,400.00 3.63 5 018081 农发1901 31,000 3,100,930.00 2.5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贵金属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股票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不存在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1,084.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59,717.17 5 应收申购款 1,0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71,802.1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3月26日-2018年12月31日 3.37% 0.03% 3.66% 0.07% -0.29% -0.04% 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 1.67% 0.08% 0.24% 0.06% 1.43% 0.02% 2018年3月26日-2019年6月30日 5.10% 0.06% 3.91% 0.07% 1.19% -0.01%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3月26日-2018年12月31日 3.26% 0.03% 3.66% 0.07% -0.40% -0.04% 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 1.70% 0.08% 0.24% 0.06% 1.46% 0.02% 2018年3月26日-2019年6月30日 5.01% 0.06% 3.91% 0.07% 1.10% -0.0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货币经纪服务费(若有);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1%。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份 额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调整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个工作日前予以刊登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5、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而债券投资除存在上述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特定风险,包括: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 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 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 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ABS) 或资产支持票据(ABN)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 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 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 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 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需要保留 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 四、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 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因此, 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二)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和货币市场类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 于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将在 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 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单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回 费、摆动定价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 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风险。 七、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 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约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 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管理费和托管费除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或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11层02、03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1 层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日期: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国银监会的批文)。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 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9)、 (12)、(13)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 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浙商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浙 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 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 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 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 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 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 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 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净值结果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5、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6、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内立即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 登记人负责编制,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保存期不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一)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二)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 绍、产品介绍等)。 (三)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 基金管理人会尽快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 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 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一)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二)电子邮箱:service@westleadfund.com (三)客户服务热线:400-700-781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72666 (四)客户服务传真:021-38572750 (五)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 金融广场11层邮编:200127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03-03 2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018-03-03 3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3-03 4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03-03 5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8-03-03 6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8-03-27 7 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07 8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2018-03-20 9 关于新增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3-21 10 关于新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3-27 11 关于新增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3-27 12 关于新增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3-28 13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8-05-02 14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05-05 15 关于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公告 2018-05-10 16 关于新增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30 17 关于新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08 18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度第一次分红公告 2018-06-21 19 关于新增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12 20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2 季度报告 2018-07-19 21 关于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24 22 关于新增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14 23 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23 24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8 25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08-28 26 关于新增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18 27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8-10-24 28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公告 2018-11-02 29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1-08 30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 年第一期 2018-11-12 31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一期) 2018-11-12 32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01 33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4 季度报告 2019-01-22 34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03-28 35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9-03-28 36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9-04-18 37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9-04-26 38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 年第一期 2019-05-10 39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一期) 2019-05-10 40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9-05-24 41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2019-07-19 42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2019-08-24 43 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08-2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 2、《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