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9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498号)和 2010 年2月11日《关于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 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79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年3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 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除非 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2019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8 (二)主要人员情况 ................................................................................................. 8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5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5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6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24 (二)登记结算机构 ............................................................................................... 2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3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30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32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3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5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 35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35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 36 (四)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36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 37 (六)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38 (七)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38 (八)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 38 (九)场外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 39 (十)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 40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50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51 (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51 (十四)基金转换 ................................................................................................... 52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 53 (十六)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5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4 (一)投资目标 ....................................................................................................... 54 (二)投资范围 ....................................................................................................... 54 (三)投资理念 ....................................................................................................... 54 (四)投资策略 ....................................................................................................... 54 (五)投资决策程序 ............................................................................................... 54 (六)业绩比较基准 ............................................................................................... 55 (七)风险收益特征 ............................................................................................... 55 (八)禁止行为 ....................................................................................................... 55 (九)投资限制 ....................................................................................................... 56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56 (十一)基金的融资、转融通................................................................................ 56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5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3 (一)基金资产总值 ............................................................................................... 63 (二)基金资产净值 ............................................................................................... 63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6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63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64 (一)估值目的 ....................................................................................................... 64 (二)估值日 ........................................................................................................... 64 (三) 估值对象 ...................................................................................................... 64 (四) 估值程序 ...................................................................................................... 64 (五) 估值方法 ...................................................................................................... 64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 65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 67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 6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一)收益分配原则 ............................................................................................... 68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 68 (三)收益分配方案 ............................................................................................... 68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 68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6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70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71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71 (四)基金税收 ....................................................................................................... 7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一)基金会计政策 ............................................................................................... 73 (二)基金年度审计 ............................................................................................... 7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九、风险揭示 .................................................... 80 (一)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 80 (二)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 80 (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 80 (四)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 81 (五)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 81 (六)退市风险 ....................................................................................................... 81 (七)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81 (八)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81 (九)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 81 (十)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 81 (十一)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82 (十二)本基金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 ........ 82 (十三)场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整的风险 .................................................... 82 (十四)本基金场外份额暂不可上市交易的风险 ................................................ 82 (十五)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82 (十六)流动性风险 ............................................................................................... 82 (十七)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 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 83 (十八)技术风险 ................................................................................................... 84 (十九)不可抗力 ................................................................................................... 8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85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85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四)清算费用 ....................................................................................................... 86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86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86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 86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7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7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9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91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92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 99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100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100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01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02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7 (四)基金财产保管 ..............................................................................................107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109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11 (七)争议解决方式 .............................................................................................. 111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1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6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 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投资基金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 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 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的其他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 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 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 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管 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 赎回对价的行为 场外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 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场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申购对价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指 现金 赎回对价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现金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中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 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 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 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 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 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 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场内申购赎回 方式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 面指定交易”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 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减去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 酬率 值之比减去100%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 限公司董事;西安高新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中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 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 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 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 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 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 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 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 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钢先生,法学学士,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科员、脱钩 办法律事务室副经理、中农信托管办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处置办处 置业务部经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粤科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 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互 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 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 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 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 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 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 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刘树荣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会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核算部基金核算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运作支持专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 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5日)、易方 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 8月15日)、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至 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 11日至2020年4月22日)、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 年8月11日至2020年4月22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 任职)、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 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 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 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中 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0月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任职)、易 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3月20日起任 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 年3月20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胜记先生,管理时间为2010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10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汪兰英女士、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 汪兰英女士,同上。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量化基金组合 部副总经理、量化策略部副总经理、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 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中证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Consumer Credit Risk信用风险分析师,华 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医 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国企改革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证券公司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医 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 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9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8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9年9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06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 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3)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5)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田密 联系电话:0755-83716916 客户服务电话:95563或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6)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7)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8)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9)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0)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2)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3)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4)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6)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场外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王峰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二)登记结算机构 1、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郑奕莉 联系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498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0年2月25日至2010年3月19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3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根据《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10年5月28日为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上证中盘指数收盘值为2706.88点,基金资产净值为 2,562,624,152.24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2,752,478,065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0.931元。 根据《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份 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0.34394741(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折 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946,685,089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2.707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5月31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 以自2010年6月1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自2010年6月23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中盘ETF,扩位证券简称:中盘ETF,交易代码:51013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场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在将场外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基金合同》第六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1、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的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1 月 23日发布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0年6月23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已于2015年1月26日开始办理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可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下午2: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 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 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 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 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结算规 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 指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场外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 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 净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T日完成 相应的证券交易。 (六)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4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 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内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 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100 万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万份(如该账户在 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 额),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 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 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投资者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 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九)场外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 相关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 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 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 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 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 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 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 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 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 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 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 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00%? i?1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 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 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 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参考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 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 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0-03-13 基金名称 上证中盘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131 2020-03-12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现金差额(单位:元) -23,677.9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1612642.09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4.0316 2020-03-13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23899.91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400,000 申购的允许情况 是 赎回的允许情况 是 当日累计申购上限 20000000 当日累计赎回上限 20000000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单位:元) 600004 白云机场 500 允许 10% 600010 包钢股份 11900 允许 10% 600011 华能国际 2300 允许 10% 600015 华夏银行 3200 允许 10% 600018 上港集团 2400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份 4700 允许 10% 600025 华能水电 900 允许 10% 600029 南方航空 2300 允许 10% 600038 中直股份 200 允许 10% 600061 国投资本 900 允许 10% 600066 宇通客车 700 允许 10% 600068 葛洲坝 1400 允许 10% 600085 同仁堂 300 允许 10% 600089 特变电工 1900 允许 10% 600109 国金证券 1300 允许 10% 600111 北方稀土 1100 允许 10% 600115 东方航空 2300 允许 10% 600118 中国卫星 300 允许 10% 600150 中国船舶 400 允许 10% 600155 华创阳安 400 允许 10% 600176 中国巨石 1100 允许 10% 600177 雅戈尔 1800 允许 10% 600183 生益科技 600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业 500 允许 10% 600201 生物股份 600 允许 10% 600208 新湖中宝 2200 允许 10% 600271 航天信息 600 允许 10% 600297 广汇汽车 1700 允许 10% 600298 安琪酵母 300 允许 10% 600332 白云山 300 允许 10% 600346 恒力石化 1100 允许 10% 600352 浙江龙盛 1400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业 500 允许 10% 600383 金地集团 1200 允许 10% 600398 海澜之家 700 允许 10% 600406 国电南瑞 1200 允许 10% 600426 华鲁恒升 600 允许 10% 600436 片仔癀 200 允许 10% 600438 通威股份 1000 允许 10% 600487 亨通光电 700 允许 10% 600489 中金黄金 900 允许 10% 600516 方大炭素 900 允许 10% 600522 中天科技 1300 允许 10% 600528 中铁工业 600 允许 10% 600535 天士力 500 允许 10% 600570 恒生电子 300 允许 10% 600572 康恩贝 1000 允许 10% 600588 用友网络 700 允许 10% 600598 北大荒 400 允许 10% 600600 青岛啤酒 200 允许 10% 600604 市北高新 400 允许 10% 600606 绿地控股 1900 允许 10% 600635 大众公用 1000 允许 10% 600637 东方明珠 1100 允许 10% 600643 爱建集团 500 允许 10% 600660 福耀玻璃 700 允许 10% 600699 均胜电子 400 允许 10% 600705 中航资本 2800 允许 10% 600733 北汽蓝谷 700 允许 10% 600741 华域汽车 800 允许 10% 600760 中航沈飞 200 允许 10% 600795 国电电力 6200 允许 10% 600809 山西汾酒 100 允许 10% 600816 安信信托 1100 必须 ¥3,355.00 600848 上海临港 200 允许 10% 600867 通化东宝 700 允许 10% 600872 中炬高新 300 允许 10% 600875 东方电气 600 允许 10% 600886 国投电力 1800 允许 10% 600893 航发动力 500 允许 10% 600895 张江高科 400 允许 10% 600900 长江电力 4600 允许 10% 600909 华安证券 900 允许 10% 600919 江苏银行 4800 允许 10% 600926 杭州银行 1100 允许 10% 600928 西安银行 300 允许 10% 600958 东方证券 1900 允许 10% 600968 海油发展 1100 允许 10% 600977 中国电影 400 允许 10% 600989 宝丰能源 400 允许 10% 600999 招商证券 1500 允许 10% 601006 大秦铁路 3100 允许 10% 601009 南京银行 3100 允许 10% 601099 太平洋 3600 允许 10% 601108 财通证券 1300 允许 10% 601155 新城控股 500 允许 10% 601162 天风证券 300 必须 ¥2,145.00 601169 北京银行 7700 允许 10% 601198 东兴证券 700 允许 10% 601225 陕西煤业 2100 允许 10% 601229 上海银行 3700 允许 10% 601233 桐昆股份 600 允许 10% 601238 广汽集团 500 允许 10% 601298 青岛港 300 允许 10% 601377 兴业证券 2500 允许 10% 601555 东吴证券 1300 必须 ¥11,973.0 0 601577 长沙银行 500 允许 10% 601598 中国外运 800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业 3400 允许 10% 601607 上海医药 600 允许 10% 601615 明阳智能 100 允许 10% 601618 中国中冶 3700 允许 10% 601633 长城汽车 600 允许 10% 601669 中国电建 4000 允许 10% 601698 中国卫通 200 允许 10% 601727 上海电气 1900 允许 10% 601788 光大证券 1000 允许 10% 601800 中国交建 1200 允许 10% 601838 成都银行 900 允许 10% 601860 紫金银行 200 允许 10% 601877 正泰电器 600 允许 10% 601878 浙商证券 700 允许 10% 601881 中国银河 700 允许 10% 601899 紫金矿业 7200 允许 10% 601901 方正证券 2200 允许 10% 601933 永辉超市 2000 允许 10% 601985 中国核电 3300 允许 10% 601990 南京证券 900 允许 10% 601997 贵阳银行 1300 允许 10% 601998 中信银行 1600 允许 10% 603019 中科曙光 300 允许 10% 603160 汇顶科技 100 允许 10% 603288 海天味业 400 允许 10% 603317 天味食品 100 必须 ¥4,235.00 603369 今世缘 300 允许 10% 603589 口子窖 200 允许 10% 603799 华友钴业 300 允许 10% 603833 欧派家居 100 允许 10% 603983 丸美股份 100 必须 ¥7,035.00 603986 兆易创新 100 允许 10%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 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 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 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 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申购份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6 、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 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也可以只针对其 中一种方式):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赎回; 2、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5、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可针对场外份额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 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 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场外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场外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场外赎回申请按前述条 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场外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 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十六)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 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 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三)投资理念 通过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争取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给投资者带来与 上证中盘指数涨跌幅相近的回报,提供一种管理透明、低成本、分散程度高的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上证中盘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但是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 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尽量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五)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上证中盘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法律法规限制、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 评估; (4)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中盘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中盘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证中盘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中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 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必要手续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 此限;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对于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应 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转融通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融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基金 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按照 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0,718,940.39 98.53 其中:股票 240,718,940.39 98.5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80,892.65 1.47 7 其他资产 5,411.49 0.00 8 合计 244,305,244.53 100.00 注: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2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 增值。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27,908.00 0.22 B 采矿业 9,833,109.88 4.03 C 制造业 94,683,419.31 38.8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2,350,649.52 9.17 E 建筑业 7,101,348.04 2.91 F 批发和零售业 4,626,001.69 1.9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241,514.42 5.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137,152.27 4.98 J 金融业 65,895,016.92 27.03 K 房地产业 10,456,802.34 4.2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66,018.00 0.36 S 综合 - - 合计 240,718,940.39 98.7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900 长江电力 670,726 12,327,943.88 5.06 2 603288 海天味业 61,824 6,646,698.24 2.73 3 601169 北京银行 1,127,900 6,406,472.00 2.63 4 601229 上海银行 541,300 5,136,937.00 2.11 5 600919 江苏银行 703,800 5,095,512.00 2.09 6 601899 紫金矿业 1,047,672 4,808,814.48 1.97 7 600999 招商证券 217,900 3,985,391.00 1.63 8 601009 南京银行 452,444 3,967,933.88 1.63 9 600019 宝钢股份 679,000 3,897,460.00 1.60 10 600570 恒生电子 49,029 3,811,024.17 1.5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9年9月3日,北京银保监局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于 支付购房首付款或投资股权、个别个人商办用房贷款违反房地产调控政策、同业投资通过 信托通道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的行为的违法违规事实,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10万元人 民币。 2019年9月25日,北京银保监局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大额消费贷款违规行为 长期未有效整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改革不到位、同业投资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 用担保的违法违规事实,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针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未按业务实质准确计量风险资产;理财产品之间未能实现相分离;理财投资非标资产未 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对授信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监督不力的违法违规事实,对江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90万元行政罚款。 2019年7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中心2017年12月在为部分客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的 违法违规事实,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 2019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支付业务规定 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62,787.61元,并处以1,762,787.61元罚款,共计3,525,575.22 元,同时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处罚。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上述股票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投资制度的规定。除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16.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95.2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11.4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3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投 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8.69% 1.60% 2.48% 1.81% 6.21% -0.21%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31.27% 1.41% -31.35% 1.43% 0.08% -0.02%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3.95% 1.37% 3.59% 1.39% 0.36% -0.02%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76% 1.31% 3.03% 1.33% 0.73% -0.02%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3.94% 1.16% 52.66% 1.18% 1.28% -0.02%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1.44% 2.70% 9.10% 2.74% 2.34% -0.04%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2.96% 1.56% -15.87% 1.59% 2.91% -0.03%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5.01% 0.59% 11.13% 0.61% 3.88% -0.02%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1.93% 1.22% -23.89% 1.26% 1.96% -0.04%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9.64% 1.29% 24.37% 1.30% 5.27%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40.03% 1.50% 10.66% 1.54% 29.37% -0.04% 至2019年12月31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 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收益分配比例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份额折算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评价日份额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份额分配金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 民币3.5万元;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指数使用费不 设收取下限。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费的权利,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 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八)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与“(九) 场外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 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及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场内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场外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 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二)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 (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ETF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ETF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ETF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ETF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7、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指数数据出现错误,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 收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8、对于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与基金资产因投 资人申购、赎回而受到的实际冲击可能存在差异,两者之间的差异由基金资产承担。因此,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的估计结果同实际冲击程度差异较大,本基金也可能 产生跟踪偏离风险。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四)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必要手续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 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 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五)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六)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七)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因此,投资者在进 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 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八)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 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 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十)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实时计算并发布参 考基金份额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 致损失。 (十一)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 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 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损。 (十二)本基金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 险 1、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2、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14:00,并遵循“未知价”、“先进先出” 等原则,与场内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不同。 投资者需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十三)场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整的风险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相 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场外份额投资人申购、赎回的成本可能受到影响。 (十四)本基金场外份额暂不可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场外份额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办理,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目前场外份额、场内份额之间尚未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因此场外份额暂不可转托管至场内,也不可上市交易。 (十五)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经验等因素 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此外,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交易错误等。 (十六)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上证中盘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般情 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 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成 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 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场外份额巨额 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 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三)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3)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 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之“(七)暂停估值 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 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十七)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 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 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 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 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十八)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代销机构等。 (十九)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 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对价及申购赎回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 之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 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及申 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 价;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 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 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 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和表决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 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或通讯开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 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 020-38799488 联系人:李红枫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b.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d.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e.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的b、d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 此限;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对于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应在 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 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所管理的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 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将认购款项划往基金认购专户;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 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于认购结束后由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并在募集结束后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 公司预先开立的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募集的股票存放在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股票解冻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的结算。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传真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采用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 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 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 也可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身份证件照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日常交易的公告 2019-05-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ETF增加兴业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9-06-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2019-06-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国泰君安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9-09-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1-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0年1月31日不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0-01-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0-02-0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沪市上市基金增加扩位证券简称的公告 2020-03-13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