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 年3月3日《关于同意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5]29 号)和《关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5 】50号)的批准进行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 年3月18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六)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8 年9月 18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8 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3二、释义.......................................................................................................................................... 3三、基金管理人................................................................................................................................5四、基金托管人.............................................................................................................................. 13五、相关服务机构.......................................................................................................................... 16六、基金的募集.............................................................................................................................. 29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九、基金的转换.............................................................................................................................. 35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38十一、基金的投资.......................................................................................................................... 39十二、基金的业绩.......................................................................................................................... 46十三、基金的财产.......................................................................................................................... 47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8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0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53十九、风险揭示.............................................................................................................................. 57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8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0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9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5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76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78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0二十七、备查文件目录................................................................................................................... 8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嘉实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本《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的更新 4.托管协议 指《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7.《民法通则》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8.《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9.《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于2004 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运作办法》 指自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2.《销售办法》 指自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3.《信息披露办法》 指自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 年8月16日联合发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3.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交收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6.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7.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8.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29.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30.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管理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35.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天/月 指公历天/月 38.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9.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40.元 指人民币元 41.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2.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43.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4.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价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47.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地震、台风、水灾、流行病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国家紧急状况、政治动乱、戒严、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等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 日 注册资本 1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 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188866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 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08 年8月4日公司在深圳、成都、杭州、青岛设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和QDII 资格、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部门设置情况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机构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法律部、产品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机构理财部、渠道发展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业务发展部等部门。 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和机构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监察稽核部和法律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产品管理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以及相关的市场营销研究、法律环境研究和理财策略研究等。养老金业务部主要负责养老金客户的委托理财业务。渠道发展部、机构理财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信息技术部、运营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文字档案、后勤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事务等综合事务管理。业务发展部负责公司经营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等。 3.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08 年9月18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基金泰和、基金丰和、嘉实成长收益基金、嘉实增长基金、嘉实稳健基金、嘉实债券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由嘉实浦安保本基金转型)、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嘉实沪深300 指数基金、嘉实超短债基金、嘉实主题精选基金、嘉实策略增长基金、嘉实海外中国股票基金、嘉实研究精选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嘉实增长、嘉实稳健和嘉实债券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忠民先生,董事长。大学专科。曾任北京矿务局财务处会计,煤炭部财务司会计、副处长,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财务局处长,煤炭部财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2 年3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韩家乐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990 年至今,担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担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 年11月至今,担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高方先生,董事,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处长,外企服务总公司宏银实业公司副总经理。1996 年9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Edouard Fernen Peter 先生,董事,瑞士籍,美国 Carlton 大学行政管理学士。曾任UBS 董事总经理,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Lindsay Megan Wright 女士,董事,大学本科(学士),新西兰国籍。曾任德意志银行(新西兰)/新西兰信托银行CFO&COO 、董事总经理,德意志银行DB资本合伙公司亚太区COO、董事总经理,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COO、董事总经理,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COO、业务及产品主管(PE)、董事总经理。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及中东区业务发展主管、董事总经理。 骆小元女士,独立董事,大学本科。1982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会专业。1995 年至2000 年,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2000 年至今,就职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协会注册中心,担任中心主任。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10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朱成刚先生,监事,法学博士。1998 年7月至2002 年1月,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法律事务部;2002 年1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部。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6月至1996 年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11月至1998 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7月至1999 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李道滨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师。1988 年7月至1990 年9月任职于厦门华侨博物馆。1993 年7月至1998 年9月任职于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000 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就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公司督察长。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MBA 。历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证券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2004 年3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吴洪坚先生,清华大学工学硕士,4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经历。曾任职于中国银行交易中心(上海),从事人民币固定收益投资及交易等工作。2005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任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职务。2006 年5月10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10月28日至今任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2)历任基金经理 2005 年3月18日至2005 年4月29日林勇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5 年4月30日至2006 年5 月9日刘夫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戴京焦女士,总经理助理邵健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刘熹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3)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4)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助理以及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电话:(010)66594977传真:(010)66594942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中银理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代客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银行的目标迈进,截至2007年末底,中国银行境内外机构共有10,834家,其中在中国内地拥有37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拥有283家二级分行及9,824家分支机构;在境外有689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2007年,中国银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实现税后利润620.17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加139.59亿元人民币,增幅29.05%,其中,股东应享税后利润562.29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加136.05亿元人民币,增幅31.92%;截止2007年末,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34%,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67%;中国银行不良贷款率为3.12%,较2006年末下降0.92个百分点。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中国银行脱颖而出,成为北京2008 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自1990 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强排行榜;2004至2007 年,中国银行连续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2007 年,中国银行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大银行”中排名第9位;2007 年中国银行被《金融亚洲》评为“亚洲最佳公司(最佳管理、最佳公司治理、最佳股利政策)”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2007 年中国银行被《亚洲货币》杂志和《贸易融资》杂志分别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在“和讯财经风云榜”中,中国银行被评为“中国银行业杰出服务奖”、“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测评最具投资价值浆”;2007 年中国银行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 )”评选的“最理想雇主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 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 14 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自2006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2003年11月至2006年8月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1997年4 月至2003 年11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王先生出生于1964年4月,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90余人;另外,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08年6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华夏行业精选、同智优势成长、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指数、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海富通股票、海富通精选2号、万家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2020、大成优选、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友邦华泰积极成长、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银河竞争优势成长、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嘉实研究精选股票、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国泰金鹿保本二期、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等5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南直销中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 座6层 电话 (010)65188866 传真 (010)65180615 联系人 赵虹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唐伟宏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30H 嘉实基金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附楼二楼 电话 (0755)25870686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钟俊杰 2.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 (6)招商银行 (7)中国民生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兴业银行 北京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12)深圳平安银行 (13)青岛银行 宁波银行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8)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8)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9)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5)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王佺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蒋浩 电话 (010)85109219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住所 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 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联系人 兰奇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李群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徐伟、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厦25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潘玲 电话 (021)62677777 传真 (021)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李娟 电话 (010)66226044 传真 (010)66223314 网址 (010)961 69、(022)962 69、(021)535 99688、(029)85766888 客服电话 www.bankofbeijing.com.cn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东路504 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法兰克纽曼(Frank N.Newman) 联系人 周 勤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82080714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话 95501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 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黄立哲 联系人 霍兆龙 电话 (0755)25859591 传真 (0755)25879453 网址 www.18e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9999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广鸿 联系人 徐楠 电话 (0532)85709793 传真 (0532)8570983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0532)85709799 住所、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钱庚旺 电话 (021)63586189 传真 (021)63586215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962528 上海地区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真 (010)65183880 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市唐山路2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电话 (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3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83439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肖时庆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3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 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 、25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网址 www.lhzq.com 客服电话 4008888555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879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025)84579897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27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办公地址 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0512)96288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800-810-8868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 611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 、38 、4 1、42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肖中梅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7987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020)87555888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64482090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800-810-8809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王序微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5333 网址 www.sw2000.com.cn 客服电话 (021)962505 住所 深圳市湖贝路1030 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863893 传真 (010)84865560 网址 www.ecitic.com 客服电话 (010)84868330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魏云鹏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网址 www.cc168.com.cn 客服电话 (0755)82288968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陈敬达 联系人 袁月 电话 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33794 网址 www.pa18.com 客服电话 95511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252656 传真 (010)85252655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 号2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 9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6 、(021 )952506 住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联系人 徐焕强 电话 (022)28451883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 (022)28455588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祝丽萍 电话 (0551)2207938 传真 (0551)2207935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安徽地区96888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 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马正南 电话 (010)65778822 传真 (010)65778825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客服电话 (0755)82825555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5F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1)63219781 传真 (021)51062920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网址 www.cjsc.com 、www.95579.com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87901963 传真 (0571)87902061 网址 www.stocke.com 客服电话 (0571)87902079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 号 法定代表人 史洁民 联系人 丁韶燕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511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话 96577 住所、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张治国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住所、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层 法定代表人 蒋永明 联系人 张治平 电话 (0731)4403343 传真 (0731)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0731)4403343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覃清芳 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西) 住所、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 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树 联系人 高新宇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85680032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0431)966880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胥春阳 电话 (025)83367888 传真 (025)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住所、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20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江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网址 www.scstock.com 客服电话 (0791)6768763 住所 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 6楼 法定代表人 王军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021)68761616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 号中达广场17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程学军 电话 (021)50586660-8853 传真 (021)50586660-888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 座10层 法定代表人 凌新源 联系人 白源 电话 (010)68431166 传真 (010)88018657 网址 www.bjzq.com.cn 客服电话 (010)68431166-800 2、8009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 张慎修 联系人 张有德 电话 (0755)83025046 传真 (0755)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8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7 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王飞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 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陈学荣 联系人 陈伟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938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 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金春 电话 (0755)83025695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住所、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春茂 联系人 黄晓军 电话 (029)87406172 传真 (029)87406387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客服电话 (029)87419999 住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国联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袁丽萍 电话 (0510)82588168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 平岳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21)50372474 客服电话 (021)68604866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联系人 王勤 电话 (0571)85783715 传真 (0571)85783771 网址 www.96598.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598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 楼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0791)6285337 、6288690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樊刚正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961303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21)68405273 传真 (021)51159597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雷波 联系人 王丹 电话 (028)86690125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028)95105111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 北京海淀西直门北大街甲43 号金运大厦B 座6 层( 营销经纪总部) 法定代表人 汤世生 联系人 张智生 电话 (010)62267799-6416 传真 (010)62294470 网址 www.ehongyuan.com 客服电话 (010)62267799-6789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钱凯法 联系人 舒萌菲 电话 (025)84784782 传真 (025)84784741 网址 www.thope.com 客服电话 400-8888-918 住所 许昌市南关大街38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 楼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陈利民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www.zyzq.cn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陈郦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服电话 (0931)4890619 、4 890618、4890100 网址 www.hlzqgs.com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戴荻 电话 (010)68084591 传真 (010)68084986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010)68084591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九江路111号上海市临平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蒋元真 联系人 谢秀峰 电话 (021)65076608-557 传真 (021)65217206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 962518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陈就明 联系人 张建平 电话 (0769)22119423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61130 住所 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836 号东峻广场34-3 5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7层 法定代表人 李舫金 联系人 李俊 电话 (020)37865188 传真 (020)37865008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020)37865009 住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苏尼 电话 (0351)4167056 传真 (0351)4192803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0351)4167056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傅咏梅 电话 (0531)81283728 传真 (0531)81283735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雷波 联系人 王丹 电话 (028)86690125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028)95105111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0571)96336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赵晖 电话 (010)68055776 传真 (010)68059099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0755)25832583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益田路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 杨小阳 联系人 刘权 电话 (0755)8202652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jis.cn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联系人 韩晓光 电话 (010)59226756 传真 (010)59226840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住所 深圳罗湖区深南东路5045 号深业中心大厦25层2512 、2513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杨小江 电话 (021)64339000 传真 (021)64376097 客服电话 (021)62163333,(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 刘军 电话 (0755)82944659 传真 (0755)82940511 网址 www.zszq.com.cn 客服电话 (0755)82943750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 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汪建熙 联系人 刘海霞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010)85679169 (二)注册登记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贡院西街六号E座9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10)65176800 经办律师 黄伟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伟、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于2005 年3月3日《关于同意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5]29 号)和《关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5 〕50号)的批准进行公开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 募集方式:发行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代销网点和直销机构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五)募集期限 2005 年3月7日至2005 年3月14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六) 募集对象: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 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 基金认购价格为份额面值,并免收认购手续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资产。(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时间安排自2005 年3月7日至2005 年3月14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认购的方式:本基金采用“全额预缴”方式认购; (2)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4、认购的限额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通过直销机构首 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十一)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 者所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 年3月18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代 销机构销售网点。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投资者在本招募说明书约定办理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自2005 年3月24日起办理日常申购业务,自2005 年3月25日起办理日常赎回业务。(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投资者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投资者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基金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请方式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向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赎回的 成交情况。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投资者申购(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各代销机构划往赎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最低金额为2万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申购份数的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本基金申购份数计算方法:申购份数=申购金额/1.00元例1: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例2: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032.6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8.4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金额 = 1,000 × 1.00元 = 1,000.00 元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 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例3: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1,425.35 份基金份额,且有412.28 元的未 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金额 = 201,425.35 × 1.00元 + 412.28 元 = 201,837.63 元(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 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二)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三)基金转换的受理场所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四)基金转换的受理时间本基金于2005 年5月12日起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五)基金转换的原则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转出本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未付收益将一起转出。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部分转出本基金份额时,如果未付收益为正值,或该笔基金份额转出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其账户内未付收益不结转;如果转出后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4、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5、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6、基金转换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六)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基金转换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七)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八)基金转换费用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基金转换费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本基金的转换费率按照如下 方式收取: 1. 由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嘉实超短债基金转出至嘉实成长收益基金、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暨嘉实增长基金、嘉实稳健基金与嘉实债券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嘉实主题精选基金、嘉实策略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嘉实研究精选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基金A 类,转换费率均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计算公式调整如下:净转入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1+转换费率)+M 转换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率/(1+转换费率)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M为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由嘉实成长收益基金、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嘉实超短债基金、嘉实主题精选基金、嘉实策略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嘉实研究精选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基金A类转出至嘉实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的适用赎回费率,转换费的25% 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注:此转换行为,视同赎回嘉实成长收益基金、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嘉实超短债基金、嘉实主题精选基金、嘉实策略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嘉实研究精选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基金A类,再将赎回金额用于申购嘉实货币市场基金)。 3.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与嘉实多元B互换时,无转换费用。本基金的每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归基金资产所有。(九)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十)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十一)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或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 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 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三)冻结与质押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力求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如下的金融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决定债券组合的剩余期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 回购抵押数量、分拆转换进程),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根据债券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量), 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四)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 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类属资产配置比例等做出决议。 (2)研究部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监督基金管理组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评估风险监控报告,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3. 投资管理方法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货币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 跨品种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本业绩基准 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符合相应的规定。但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3.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七)建仓期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九)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 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08 年10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8 年9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节“报告期”是指2008 年7月1日起至2008 年9月30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4,353,611,174.92 86.17% 其中:债券 14,353,611,174.92 86.1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证券 1,834,504,198.25 11.0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证券 - - 3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342,079,416.43 2.05% 其中:定期存款 300,000,000.00 1.80% 4 其他资产 127,741,142.30 0.77% 合计 16,657,935,931.90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24,971,382,932.78 16.64% 其中: 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610,498,800.00 19.93% 其中: 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1)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报告期内本基金每日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7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7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29 序号 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7.08% 27.0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 天 3.67%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 天 5.91%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4.39% 0.00% 4 90天(含)-180 天 57.84%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51% 0.00% 5 180天(含) -397天(含) 41.72%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26.22% 27.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5,623,741,010.69 42.94% 3 金融债券 2,578,889,530.65 19.6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223,240,306.78 16.9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150,980,633.58 46.97% 6 其他 - - 合计 14,353,611,174.92 109.6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641,981,637.97 4.90%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0801034 08央行票据34 23,100,000 2,268,187,672.55 17.32% 2 080302 08进出02 12,000,000 1,199,659,965.43 9.16% 3 0801031 08央行票据31 9,900,000 972,852,997.30 7.43% 4 080304 08进出04 8,200,000 803,664,325.30 6.14% 5 0801025 08央行票据25 8,000,000 787,038,969.76 6.01% 6 0801016 08央行票据16 7,200,000 710,118,653.42 5.42% 7 0881076 08电网CP01 7,000,000 701,200,228.67 5.35% 8 0801028 08央行票据28 5,000,000 491,616,982.30 3.75% 9 0881124 08中铝业CP01 4,000,000 400,366,492.03 3.06% 10 0801022 08央行票据22 4,000,000 393,925,735.36 3.01%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 间的次数 1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418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25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2077% 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 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及时调整组合。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为1.00人民币元。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2)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其摊余成本总计在每个交易日均未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3)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4) 报告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27,741,142.30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合计 127,741,142.30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08 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年3月18 日至2005年12 月31日 1.6957% 0.0056% 1.4226% 0.0000% 0.2731% 0.0056% 2 006年 2.0351% 0.0026% 1.8798% 0.0003% 0.1553% 0.0023% 2 007年 4.1243% 0.0106% 2.3888% 0.0023% 1.7355% 0.0083% 2008 年上半年 1.5221% 0.0047% 0.3405% 0.0000% 1.1816% 0.0047%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图:嘉实货币市场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 年3月18日至2008 年9月30日)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为建仓期。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五节(二、投资范围和八、投资限制)的规定: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符合相应的规定。但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总和。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将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注:本节“基金资产估值”为本基金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调整的基金估值方法和会计政策。参见2007 年9 月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关于调整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和会计政策的公告》) (一)估值目的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二)估值日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三)估值对象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四)估值方法本基金目前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本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本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偏离度超过0.5%),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本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本基金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本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二)基金净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资产,参与第二个工作日的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为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 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四)基金收益公告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基金七日年收益率=【((∑Ri/7)*365)/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 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公告并实施分配。(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 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10%÷ 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投资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率等依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转换费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记费。 (2)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三)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转换费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四)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二)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概述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址(以下简称网址)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 (3) 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基金募集情况; (6)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8)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9) 临时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澄清公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址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址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址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址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址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址、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最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2.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 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址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址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址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址上。 7.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8.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9.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基金管理人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8)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址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址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3.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会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货币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产生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回购未到期期间,市场利率产生波动以致提高市场机会成本的风险; (2)回购到期后,可能面临着市场利率走低而造成的再投资风险。 3.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4.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短期债券或回购协议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无法按正常的市场价格将短期债券等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资产,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它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货币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2、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2. 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基金清算组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清算的公告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1)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2)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6)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7)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变更基金类型、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经核对,有代表50%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依照本条第(七)款和第(八)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依照本条第7款和第8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②一般决议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①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②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组人员进行计票。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六)争议解决方式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 发或供投资者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王忠民总经理:赵学军成立日期:1999 年3月2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 年3月25日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1.2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 肖钢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收益数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收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收益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托管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帐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 招商银行、北京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东北证券等代销机构申请开办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具体受理网点见相应代销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公告。 (四)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留有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交易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下手机号码,利用短信活动平台自助查询和定制,例如:发送“CXJZ”,移动发送到10657100698800,联通发送到106900005515, 可查询所有基金最新净值。 (五)在线服务通过本公司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1、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 讯、修改基金查询密码等。2、信息资讯服务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最新资料。3、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可持广发理财通卡、北京银行各类银行卡、兴业银行兴业卡、农行金穗卡、建行龙 卡储蓄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昆明市商业银行借记卡、长沙市商业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中行广东分行借记卡、金华商行借记卡、杭州商行借记卡、顺德农信社借记卡、上海农商行借记卡、南京银行借记卡、温州商行借记卡、济南商行借记卡以及浦发银行东方卡或活期一本通账户和银联其他卡(银联跨行转帐业务支持的除兴业卡外的银行卡)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相应基金的网上交易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具体参见相应的基金公告。 (六)咨询服务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传真(010)65182266 。2、互联网站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新任基金管理人的产生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的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2.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新任基金托管人的产生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的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自2008 年3月19日至2008 年9月18日,本基金刊登于《中国证券报》的所有临时报告。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08 年第3号) 2008年3月20 日 2 关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08 年第4号) 2008年4月21 日 3 关于增加大同证券、齐鲁证券、国金证券和财通证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8年4月23 日 含本基金 4 关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及转入业务的公告 2008年4月26 日 5 关于增加第一创业证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8年4月30 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增加中投证券为嘉实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8年5月15 日 含本基金 7 关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08 年第5号) 2008年5月20 日 8 关于增加宁波银行为嘉实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8年5月21 日 含本基金 9 关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2008 年端午节前暂停申购及转入业务的公告 2008年6月4 日 10 关于增加瑞银证券代销机构及其网上交易费率优惠和开办定投业务的公告 2008年6月6 日 含本基金 11 关于调整招商银行借记卡持卡人通过嘉实网上直销转换费率的公告 2008年6月10 日 含本基金 12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8年6月16 日 含本基金 13 关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08 年第6号) 2008年6月20 日 14 关于增加华鑫证券代销机构并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8年6月20 日 含本基金 15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湘财证券和国联证券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8年6月27 日 含本基金 16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德邦证券和东海证券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8年6月28 日 含本基金 17 关于对农行金穗卡持有人开通嘉实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08年7月1 日 含本基金 18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华龙证券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8年7月3 日 含本基金 19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国盛证券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8年7月8 日 含本基金 20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和中原证券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8年7月10 日 含本基金 21 关于戴京焦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2008年7月18 日 22 关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08 年第7号) 2008年7月18 日 23 关于增加青岛银行为嘉实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8年7月29 日 含本基金 24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南京证券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08年7月30 日 含本基金 25 关于增加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嘉实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8年8月1 日 含本基金 26 关于成立杭州、青岛分公司的公告 2008年8月4 日 27 关于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的公告(2008 年第8号) 2008年8月20 日 28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2008年8月28 日 29 关于农行金穗卡持有人通过嘉实基金网上直销申购费率调整的公告 2008年8月29 日 含本基金 30 关于暂不调整农行金穗卡持有人通过嘉实基金网上直销申购费率的公告 2008年9月2 日 含本基金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址www..jsfund.cn 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二)《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三)《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四)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嘉实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 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