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三月 【重要提示】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6日证监许可[2018]275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 于2018年9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 节等。本基金为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目标ETF”) 的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还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 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 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对本招募说明书进 行了复核。 目录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6 三、 基金管理人 .....................................................................................................................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 基金的募集 ..................................................................................................................... 4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6 九、 基金的投资 ..................................................................................................................... 58 十、 基金的业绩 ..................................................................................................................... 69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72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73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十七、 风险揭示 ..................................................................................................................... 92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36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二十三、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41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42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43 一、 绪 言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及《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原平安大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47、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金 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算 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 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 事,同时兼任瑞士德科集团顾问、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 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Ltd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Ltd董事、大华银行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Cayman)Ltd董事、新加坡大华亚洲(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大华 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 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 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 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 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 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 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岗。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 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 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 助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 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2、基金经理 成钧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曾任职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ETF指 数中心指数投资总监。同时担任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7-12-25至今)、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3-23 至今)、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4-04-至 今)、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15至今)、 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6-21 至今)、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9-05至 今)、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3-15至今)、平安中证 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7-30至今)、平安 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7-30至 今)、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9-23至今)基金经理。 成钧先生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07至2019-09-12)。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肖宇鹏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 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 研究所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年3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 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花旗集团 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 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心 投资执行总经理。现任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股 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2017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 经理,现任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年7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2016年5月 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 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19年末,平安银行有91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1,058 家营业机构。 2019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379.58亿元(同比增长18.2%)、净利润 281.95亿元(同比增长 13.6 %)、资产总额 39,390.7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5.2 %)、 吸收存款余额24,369.3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4.5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 贴现)23,232.0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6.3%)。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60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 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 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3 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9年12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 计3,760.26亿,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26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 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 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南方荣欢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 币市场基金、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 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金管家 货币市场基金、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汇安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智造未来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 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安纯债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荣 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 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 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荣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季添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鑫泽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诺德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安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添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安平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庚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凯石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季开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泰 开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南方聪元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季享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中债5-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锦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证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弘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惠享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债-1-3年 高等级央企主题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乐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转837 传真:025-56663409 联系人:孙平 客户服务热线: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8)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联系电话:021-6537-0077转268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1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1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 -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威 电话:010-66107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 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http://www.ciccwm.com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sd.citics.com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赵旸 联系电话:010-61840600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danjuanapp.com/ (2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东门2层216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联系电话:400-618-070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2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2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王清臣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2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联系电话:4000-555-671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29)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郭晓蓉 电话:025-68509525 传真:025-52313068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30)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 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3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周研 客服:95319 网址:www.jsbchina.com (32)京东金融-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八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娄云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3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3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浩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 643 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3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汤蕾 联系电话:021-51507071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com (39)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二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志英 联系人:唐京莎 电话:021-53398816 网址:http://www.luxxfund.com/ (4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935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2)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68号航天科技广场A座32楼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联系人:彭维熙 联系电话:0755-81994266 客服电话:4000993333 网址:www.jhjzfund.com (43)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8 网址:http://www.18.cn/ (44)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曹砚财、张萌 联系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4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10-85632771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4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2号楼9层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ijijin.com/ (48)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 44、 45、4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 44、 45、46 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联系人:葛童 联系电话:021-38646046 客服电话:95511 转 1 传真:021-50475630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49)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5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 5718 传真:010-6776 7615 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二、登记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邓昭君 联系人:邓昭君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8年2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的证监许可 [2018]275号文准予注册。 自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31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263,882,727.33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805户。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年9月5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8年9月1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原则上,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的,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 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 2、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A类、C类基金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 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对于A类、C类基金份额,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50份。留存份额不足50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或转换。 7、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对于A类和C类份额, 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 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 为准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0、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 <50万 1.00% 50万 ≤ M <100万 0.70% M ≥1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其中针对持有期限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针对持有期限不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不低于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 率如下: A类份额赎回费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7天 1.50% 7天≤持有期<1年 0.25% 1年≤持有期 0% 注:1年指365日 C类份额赎回费 持有期(日)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0% 持有期≥7日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 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 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00%,该投资人 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00%)=396,039.6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039.60=3,960.40元 申购份额=396,039.60/1.0560=375,037.50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5,037.50份A类基金份额。 例: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 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 到的A类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A类基金份额。 例: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 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60=94,696.9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94,696.97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披露。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申购的情形。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9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 有效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 第6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办法参见“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2)部分延期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各 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 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 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目标ETF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 目标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主要以一级市场申购的方式投资于 目标ETF,获取基金份额净值上涨带来的收益;在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 易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并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 于目标ETF。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其余资产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二)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有如下两种方式: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 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 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 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的 买卖。 (三)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 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 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 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 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 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 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ETF仓位频繁调 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 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 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11)、(15)、(16)项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交收延迟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比例相符。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 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按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 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 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 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八、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 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 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 终止上市; 3、目标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 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559,589,354.11 93.22 3 固定收益投资 20,010,000.00 3.33 其中:债券 20,010,000.00 3.3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749,777.05 2.62 8 其他资产 4,940,573.79 0.82 9 合计 600,289,704.95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10,000.00 3.3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10,000.00 3.3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010,000.00 3.39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0402 19农发02 100,000 10,007,000.00 1.69 2 190201 19国开01 100,000 10,003,000.00 1.69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平安中证500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9,589,354.11 94.76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1.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1.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2.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6,037.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49,307.4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48,854.66 5 应收申购款 2,946,374.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40,573.79 1.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500ETF联接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9.5-2018.12.31 -11.37% 1.51% -14.03% 1.60% 2.66% -0.09% 2019.1.1-2019.12.31 25.96% 1.35% 25.09% 1.39% 0.87% -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1.64% 1.40% 7.54% 1.45% 4.10% -0.05% 500ETF联接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9.5-2018.12.31 -11.36% 1.51% -14.03% 1.60% 2.67% -0.09% 2019.1.1-2019.12.31 25.78% 1.35% 25.09% 1.39% 0.69% -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1.49% 1.39% 7.54% 1.45% 3.95% -0.06%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 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 年09月05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已满一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 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他持续以公允 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 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 的分红方式为准;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 产(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 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 税款申报缴纳。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 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目标ETF变更; 24、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 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 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 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三)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造成管理风险。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 期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 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还 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目标ETF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该标的指数的成分股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可见 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的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 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 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 因素、上市公司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 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 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目标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2)基金买卖目标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3)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4)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5)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6)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7)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8)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9)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10)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11)基金管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 (12)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或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也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ETF,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 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投资于目标ETF基金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目标ETF的管理风险与操 作风险、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ETF的技术风 险等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 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8、参与融资与转融通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可能存在 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9、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 申报缴纳。 五、科创板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本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 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 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 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 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集中投资风险。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 入规模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 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 (4)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 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 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 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5)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的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 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 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 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及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由于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 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 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262762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 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 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 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11)、15)、16)项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 级市场交易停牌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第1)项规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 管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应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名单,并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托管 人确认,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 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托管 人要求的,均视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 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 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 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 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 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 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的定义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数量后的 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他持续以公允 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 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披露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 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 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将发 送电子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基金 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 费用。 2、如果客户选择纸质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邮寄方式提供资料。但 由于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 何承诺和保证。基金管理人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 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请务必预留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 显示原发送内容。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基金管理人也无法完全保证 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 信息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 可享有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 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 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3日发布的公告: 2019年3月12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3月15日 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年3月16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3月26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年3月26日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摘要 2019年3月29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投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4月3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年4月18日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2019年4月19日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期)以及摘要 2019年5月10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年5月14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5月17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年6月1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19年6月3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30日基金净值披露公告 2019年7月4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7月9日 关于子公司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2019年7月15日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2019年7月19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7月31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8月1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8月2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9年8月22日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年8月22日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年8月26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10月24日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年10月25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年11月2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12月5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东旭光电(代码:000413)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年12月27日 关于旗下12只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9年12月27日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019年12月27日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9年12月) 2019年12月27日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019年12月27日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2月) 2020年1月1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1月17日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年2月2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2月2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2月20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2月24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2月26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2月2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2月29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三、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对2019年12月27日公布的《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2月)》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 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3、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4、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5、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九 、基金的投资”。 6、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 7、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七、风险揭示”。 8、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9、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 备查文件 除第6项外,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2、《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