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5年3月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38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政府担保,而且也不能保证基金可以保持1元的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资料摘要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目标:在保持安全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投资范围: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投资理念:团队缜密研究、量化系统精确测算,运用现金流管理策略构建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组合和套利操作,以便在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和较高的收益。 投资策略:结合货币市场利率的预测与现金需求安排,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进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以便在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较高的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属于低风险品种。 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本基金借助中信基金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进行风险管理,主要指标包括平均剩余期限、个券的流动性指标等。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一、 绪言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以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日期: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82028888 传真:(010)82253396 联系人:杨军智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07号文批准,于2003年10月15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下设八个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研究开发部、基金运营部、市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了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北京外国语学院法语系学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经济硕士。历任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副总裁,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总经理协理等职务。 吕涛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克拉费尔德大学(Cranfield University)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10年证券、金融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曾任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证券处外汇交易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张建伟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玻璃厂副厂长、上海光通信器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久事公司实业管理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一、二部总经理、发展策划部经理、资产经营部经理、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展策划部、资产经营部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久事公司副总经理。 傅强先生,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中级经济师。历任北京市人民银行行员、北京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经理、综合开发部经理、国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部副经理等职务。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高级项目经理。 储晓明先生,董事,香港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科员、主任科员、技改信贷部项目评估处负责人、技改信贷部调查评估处副处长、固定资产信贷部调查评估处处长、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财务公司副总经理、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夏斌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处长、副所长、中国证监会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司长等职务。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所所长。 王国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财务局副处长、处长、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助教、讲师、副教授、系副主任等职务。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教授、系副主任,承担教学工作。 郝如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学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助教、讲师、副教授、系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系主任、教授等职务。现任首都经贸大学副校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工商联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 陈颖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国资办秘书处就职。现任上海久事公司法律事务部企业法律顾问。 李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在国家投资煤炭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先后担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国融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经理。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业务经理。 李志文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中国新闻社人事部干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章月平女士,督察长,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23年财务从业经历、10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煤炭部财务司主任科员、中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稽核室副主任、主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总经理等职务。 丁楹先生,经济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自动控制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货币银行专业、中欧国际管理学院EMBA。12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经理、交易部总经理助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汤维清先生,理学硕士、工程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化学系有机专业、四川成都理工大学应用化学专业。11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深圳市天极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秘书、总经理助理,中信集团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 基金经理介绍 王洪涛先生 投资管理部债券研究负责人、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经理。生于1974年,武汉大学物理系理学学士,武汉大学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5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平安证券债券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组合经理助理、招商证券研发中心产品开发部经理及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光大控股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王先生在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方面经验丰富,特别是债券研究与投资方面有突出特长。在平安和光大工作期间,所负责的投资业务取得优良的业绩。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目前投资管理委员会共由6人组成: 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吕 涛 投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 丁 楹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刘 辉 投资管理委员会风控委员 戴 波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梁 丰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王洪涛 上述人员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 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确认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暂行规定》、《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暂行规定》、《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6)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监管机关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做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10)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的运做会面临来自市场、管理、操作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的风险,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稳健经营,最大程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控制体系 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督察长及经理、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监督机制。 公司遵照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公司特性和规模的健全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互相监督制衡;公司督察长和内部检查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1)风险识别。公司采用以自下而上的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工作流程分析方法来识别和确定风险。自上而下工作流程风险分析方法:公司根据总体风险控制的需要,将风险分解到各个部门及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使风险在各个部门和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被识别和确认。自下而上工作流程风险分析方法:各部门对工作流程各个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加以识别,并确认风险可能对其它部门和公司整体造成的影响。 (2)风险评估。公司在风险识别和确认后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量化或非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和关键业绩指标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成因、风险级别、关键控制点以及责任人等,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监控措施。 3、主要控制制度 公司的各主要业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建立了岗位责任制职,制定了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1)基金投资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负责制。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原则、投资限制政策等;投资总监是公司投资业务的直接负责人,对总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并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授权内对基金经理再授权;基金经理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2)制定严格的决策流程,集中交易室对基金经理的决定是否违反决策流程,是否违反公司内控制度负有审核责任,对基金经理超越授权范围的指令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有责任拒绝执行,同时向投资管理部经理和投资总监汇报;投资总监、研究开发部和监察部对基金经理的决策都可以进行实时监控。 3)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对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分解,交易指令执行根据标准化的模板将决策记录在案并传达给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复核基金经理投资指令无误,再将该指令编制成具体的交易计划,执行完毕后将结果反馈回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及时跟踪和复核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的结果。 4)事先对电脑系统进行设置,使交易员未有交易指令时,无法下达任何买卖委托单;交易员接到经过分解下达的交易指令后,价或量任何一项超过指令的买卖委托单无法发出。通过电脑系统的设置,杜绝出现自卖自买、反向对敲等违规指令。 5)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有权对整个指令执行过程实施实时监控。若发现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可立即中止,并责令其检查改正,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并随时接受监察稽核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稽核检查。 (2)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增加公司资金积累,妥善处理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经济利益关系,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财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组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财务收支方面的综合反映、监督、控制和协调及经营成果的计算和分配;编制公司财务收支计划与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考核;负责公司营运资金的调拨并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公司发展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和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监察稽核部为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8.48亿元 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财务概况:截至2004年6月末,资产总额折人民币5388.62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折人民币4418.2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人民币3437.03亿元,2004年上半年实现利润总额26.38亿元,实现净利润16.89亿元。 (二)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2002年11月6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一家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的上市银行。招商银行总行设立基金托管部,内设综合管理室、核算清算室、稽核监察室三个职能部门,并在上海设立了分部。招商银行基金托管部拥有安全可靠的财务核算计价、交易监督系统及高效快捷的先进的“网银通”电子化资金清算服务体系,现有员工18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产总规模已逾240亿元人民币,托管基金份额超过250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宏观法规和法律文件为依据,通过持续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维护和督促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内部控制对象包括基金托管部各项业务规章、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各室及室内岗位职责的设置调整等各个环节。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业务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内部稽核监察、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运作。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直接向总经理报告,以有效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 基金托管人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内部风险控制,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跟踪阶段。 准备阶段:掌握被检查部门基本情况,通知被检查单位; 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报告阶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与被检查部门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达被检查部门; 跟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接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详见基金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杨军智 电话: (010)82028888 传真: (010)82553396 客户服务专线: (010)8225189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负责人:张涌涛 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经办律师: 黄伟民、刘伟宁 联系人:黄伟民、刘伟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金馨 张小东 联系人:杨振辉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38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5年3月28日到2005年4月11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设立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 2、 募集方式和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3、 募集对象: 募集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五)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 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在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基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 认购的数额约定: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资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4、 认购的方式与申请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工作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六)认购费用、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和认购份数的计算 1、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截止日前形成的利息,在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在募集期间的资金利息为2.2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1,000+2.22)/1.00=1,002.2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可得到1,002.22份基金份额。 (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的中信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90个自然日(不含第90个自然日)内可免费转换至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少于两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少于两百人,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后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4、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可以撤销。 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内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在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或参照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遵守以上限制。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且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1.00元 例二: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1.00元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份额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内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基金份额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办理扣除份额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现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同名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 T+2日内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三)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九、基金的转换 (一)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 (二)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受理的场所相同。如有增加或变动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另行公告。 (三)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转换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四) 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入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持有90个自然日以上(含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的80%。申购期申购的本基金且持有时间少于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转换费率为根据该持有人持有转出基金时间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转换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五)基金转换公式 1、 本基金转换至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转换公式为: A=[B×(1-D)]/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D为转换费率; E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 2、 本公司其他基金转换至本基金转换公式为: A=[B×C×(1-D)]/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换费率; E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投资人将其他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的,持有本基金的时间单独计算。 (七)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 基金转换的程序 从本基金转到其他基金: 1)T 日,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投资人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 2)T+1日 ,登记注册机构按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间的转换金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数据库,并将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转换的会计处理。 3)T+1日,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T日的划款指令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间的转出金额划往基金管理人清算专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收付进行帐务处理。 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从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事宜将另行公告。 (八)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系列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转换后转出基金的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帐户余额低于100份基金单位时,剩余份额将一次性赎回至该基金持有人的资金帐户。 (九)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十一)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安全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理念 团队缜密研究、量化系统精确测算,运用现金流管理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和套利操作,以便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和较高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以下: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四)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属于低风险品种。 (六)投资策略 结合货币市场利率的预测与现金需求安排,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进行短期货币工具投资,以便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较高的收益。 研判货币市场利率:货币市场利率预测是进行货币市场投资的基础,本基金建立利率分析系统,通过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央行的货币政策以及公开市场操作、市场资金面的宽松程度等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预测。 根据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测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当预测货币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平均剩余期限决定了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80天之内。 结合收益率曲线的研究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在确定组合剩余期限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在动态分析、规划、测算组合内生现金流、申购赎回净现金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满足日常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冲击成本,实现组合流动性要求和收益率期望的合理配置。 运用系统化的量化分析策略,寻求无风险的套利机会,在规避市场波动的同时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七)投资管理机构与投资过程 1、 投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和货币市场利率分析。 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2、 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部和投资部通过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以及市场资金面等因素就货币市场利率进行预测,并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产品说明和研究结果确定各类资产配置。如遇重大事项,投资管理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货币市场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并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交易部依据指令制定交易策略,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研究部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监控,并提出调整建议,报监察部、投资部和投资管理委员会。 3、 组织结构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队伍强调结构化和专业化,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制。 4、 投资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各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各基金季度投资绩效报告;决定各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5、 基金经理小组 由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组成。负责在投资管理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工作。 6、 交易执行小组 负责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八)建仓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上述规定。 (九)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 (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4、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十一)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投资于股票; 2、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3、投资于剩余期限大于397天的债券; 4、投资于信用等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 5、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7、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8、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9、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承销证券; 12、买卖或申购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资金结算账户和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三)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定期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估值方法2、中第2、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另外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全一致。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开放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开放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费用均为零; (2)本基金计提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做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应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公告日本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iticfunds.com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登载。 2、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登载基金合同全文。 3、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在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摘要的同时,应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当日刊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及其公布方式为: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公告。更新内容截止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之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不含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界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3、计算方法为: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数]×10000;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开放日起享有分红权益,纳入基金份额总数的计算。 (2)7日年化收益率={ -1}×100%;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3)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中公布。 2、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为: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在交易时间内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很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做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特定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因违约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很小。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而造成的风险,如内幕交易、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因行业竞争等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股票、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委托人共同组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开事由 (1)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a、 变更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b、 终止基金合同; c、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d、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f、 变更基金类别; g、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h、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i、 单独或合并代表10%(不含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j、 根据法规规定,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k、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b、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c、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送达的地点; (5)投票表决截止时间(适用于通讯开会时);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1)现场开会 a、 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b、 现场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程: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时,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a、 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c、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以传真成功发送单、邮件印戳和收到回执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d、 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比例为其提出提案之时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和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符合上述第(三)款第3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长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拒绝派授权代表参加计票的,计票结果不受影响,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形成决议并在5日之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及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长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以 次为限。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长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拒绝派授权代表参加计票的,计票结果不受影响,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做出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还应当同时公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或备案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b、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c、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邮政编码:100029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注册资本:人民币68.48亿元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对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非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非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8、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每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收益情况,包括前一个开放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单位的基金收益和以前一个开放日的最近7天基金收益计算的年化收益率。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2、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3、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按规定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开户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向新开户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单。 2、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交易对账单。原则上对账单一年至少发送一次,在报告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在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渠道或直销网点进行柜台交易。 2、与本公司签订电话委托服务协议的直销客户,可致电客服热线(010-82251898)进行电话交易。 3、已开通网上交易的直销客户,可通过登录中信基金网站 (www.citicfunds.com)进行网上交易。 4、持有银联CD卡、兴业银行卡的客户,可以通过登录中信基金网站进行开户、交易、划款等业务。 (三)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动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中信基金公司网站。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还可以加入“投资者俱乐部”进行讨论和交流,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010-82251898),该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8:30至17:30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citicfunds.com)。 4、本公司的代销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四)理财咨询服务 本公司的理财顾问中心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专业的理财咨询服务,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客服热线向公司进行理财咨询。 (五)邮件订阅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或发邮件至服务信箱提交邮件订阅申请,享受电子邮件服务。本公司将为持有人发送基金资讯方面的资料及基金新品种、新服务的宣传材料等。 (六)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致电客服中心或发送邮件至服务信箱,订制手机短信服务,收取基金收益、基金公告提示等信息。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本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公司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010)8225189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 真:(010)82253378、82253396 公司网址:www.citicfunds.com 服务信箱:service@citicfunds.com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无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