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5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51 重要提示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简称: 汇添富养老2030三年持有混合(FOF),基金代码:006763,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66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8年12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基金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承担投资其他基金有关的所有风险、最终获取的 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风险、精选基金等主动性操作导 致的投资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投资于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目 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70%,风险等级为稳健,适合中低风险收益偏好的投 资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针对在2030年左右退休的投资者设计。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 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 本,可能发生亏损。 在经济、人口、资本市场等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行适度 调整。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3年,3年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3年后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但在基金转型日(2030年12 月31日的下一工作日)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不足3年的,自基金转型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不受最短持有期3年的限制。自本基金转型 为“汇添富颐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 对于单笔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1年,1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提出赎回申请,1年后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前,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将面临不能 赎回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等其他信息一并更新,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4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指引(试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养老目 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最短持有期: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3、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34、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次n年的 年度对日,n为最短持有期 35、年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中基金: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运作办法》定义的“基金中基金”,简称“FOF” 56、基金转型日:指2030年12月31日的下一工作日,自基金转型日起, 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年4月16日担任董事长。国籍:中国,厦门大学会计学博 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 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 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 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程峰先生,2016年11月20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书记,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上海市对外经 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办公 室、信息中心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林福杰先生,2018年3月21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东航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书记、副总经理。 张晖先生,2015年4月16日担任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上海财经大 学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曾担任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林志军先生,2015年4月16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香港,厦门大学 经济学博士,加拿大Saskatchewan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澳门科技大学 副校长兼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计, 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现为德勤) 加拿大多伦多 分所审计员,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 教授,伊利诺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 美国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Lethbridge 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tenured),香港大学商学院访问教授,香港 浸会大学商学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2011年12月19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复旦大学经 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国家金融与 发展实验室特邀高级研究员,上海政协委员,《第一财经日报》创始编委之一, 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经济学人》等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波士堂》等 栏目资深评论员。2002-2003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魏尚进(Shangjin Wei)先生,2020年1月9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美 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博士。现任复旦大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访问教授、哥伦 比亚大学终身讲席教授。曾任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世界 银行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贸易与投资处处长、研究局助理局长。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2004年10月20日担任监事,2015年6月30日担任监事会主 席。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年9月8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3年出生,硕士 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金 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究所 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先生,2015年6月30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8年出生,国际 金融学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 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年2月23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中 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年2月23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华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年8月8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曾任职 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年6月25日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雷继明先生,2012年3月7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年12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年1月7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硕士。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 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 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年8月5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年出生, 金融学硕士。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2014年至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2005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骁先生,2017年3月3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9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处 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息技术管 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建总行信 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2016年9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李鹏先生,2015年6月25日担任督察长。国籍:中国,1978年出生,上海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 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年3月加入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蔡健林先生,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8年 FOF投资经验,曾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2017年8月加 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7日至今任汇添富养老2030三 年持有混合(FOF)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29日至今任汇添富养老2040五年 持有混合(FOF)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17日至今任汇添富养老2050五年持 有混合(FOF)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首席经济学家)、王栩(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陆文 磊(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劳杰男(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 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稽核监察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 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 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 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 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 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 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 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 集团实现净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 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 银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 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 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 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 协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 业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 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 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 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 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 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 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邮箱:guitai@htf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876 联系人:韩从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邮政编码:10073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8年10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66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3年,3年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3年后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但在基金转型日(2030年 12月31日的下一工作日)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不足3年的,自基金转 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不受最短持有期3年的限制。 自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之日起,对于单笔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1年,1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1年后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对运作方式的要求,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运作方式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的认购费率随金额增加而递减。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非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使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使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金额为1万元,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 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根 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 /(1+1.00%)= 9,900.99元 认购费用 = 10,0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 =(9,900.99 +3.00)/ 1.00 =9,903.99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其可得到9,903.99份基金 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费金额 为5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认购份额=(99,500.00+50.00)/1.00=99,550.00份 即: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 为50.00元,则可得到99,550.00份基金份额。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但已受理的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否则,由此产生的投 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 择在某销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5、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 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 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25日。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251,769,595.38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19,759.00份),有效认购户数 为61,993户。其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份额为 50,558,444.61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比例为20.0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27日正式生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9年1月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方法依照中 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 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 动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用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费率 (1)基金转型日之前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非养老金客户适用的具体费率 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20% 100万元≤M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后,申购费率自基金转型日当日起适用以下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非养老金客户适用的具体费率 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0.80% 100万元≤M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日 1.50% 100% 7日≤N<30日 0.75% 100% 30日≤N<90日 0.50% 75% 90日≤N<180日 0.50% 50% N≥180日 0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时,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基金转型日之前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00 / (1+1.20%) = 49,407.11元 申购费用 = 50,000.00–49,407.11= 592.89元 申购份额 = 49,407.11 / 1.0520 =46,964.93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基金转型日之前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 46,964.93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金额 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份 即: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为500元,假设申购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98029.56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在本基金转型后第1个工作日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0 = 10,520.00元 赎回费用 = 10,520.00 × 1.50% = 157.80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00 ? 157.80 = 10,362.20元 即:投资者在本基金转型后第1个工作日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为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62.2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 算,并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 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9年1月8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 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 险,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等)。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 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6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 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含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在 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5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第二类是过去最近4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均在5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即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2030年的临近,逐步降 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下行风险的前提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通过全方 位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精选出优质基金组成投资组合,以期达到风险收益的优 化平衡,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 本基金下滑曲线的设计基于生命周期假说(Life Cycle Hypothesis)。该假说 的核心思想是,家庭的金融资产投资决策应当从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根据 当前财富积累情况以及未来预期收支进行整体规划,以达成生命周期内的最优资 产配置。基于生命周期假说,Samuelson和Merton在六十年代提出了生命周期内 的资产配置模型,该模型在投资者无劳动收入的假设下得出个人投资者的最优投 资决策是在整个生命周期期间保持各项金融资产投资权重不变的结论,但在实际 中,大部分投资者都具有稳定的劳动收入。 人的财富价值由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组成,人力资本是投资者未来劳动收入 折现求和,金融资本是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取的财富累积。人力资本在投资者整体 资产中占比越高,最优资产配置方案中权益类资产比例越高。对应到生命周期阶 段中,青年阶段的投资者人力资本占整体资产的比例较高,应当在金融资产中配 置较高比例的权益类资产;随着投资者年龄的逐渐增加,人力资本在个人投资者 的财富比例中逐渐降低,最优配置方案中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也应当逐渐降 低。 本基金充分考虑目标投资者(2030年左右退休的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 演变路径、国内资本市场的波动性以及所投资各类资产的相关性,设定权益类资 产、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目标比例随时间变化的路径,即下滑曲线。在经济、人 口、资本市场等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行适度调整。 图:本基金下滑曲线 本基金以下滑曲线为依据,设定了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目标比 例。本基金将在预先设定的下滑曲线的基础上,基于对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环境 的审慎分析,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确定最终投资比例,以求达到风险收益的最 佳平衡。权益类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得高于配置目标比例加上10%,也不得低于 配置目标比例减去15%,且权益类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得高于60%。 表:本基金权益类资产配置目标比例及比例区间 时间段 目标比例(%) 比例区间(%)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 57 42-60 2022年至2024年 51 36-60 2025年至2027年 45 30-55 2028年至基金转型日 35 20-45 2、战术性资产配置 为进一步提高组合收益并控制下行风险,本基金将紧密跟踪市场流动性、资 金流向及供需关系等市场运行状态指标,根据最新的市场环境及经济发展情况动 态调整各类资产的短期配置比例,以从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最大程度地获利。 其次,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对证券 投资基金进行策略配置。 (1)策略战略配置。通过经典资产配置模型,如均值-方差模型、风险平价 模型等,分析得出策略最优配置的理论值,并参考该结果在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下 确定每一细分策略基金的配置权重及调整区间。 (2)策略战术配置。研究跟踪每一细分策略基金的历史数据和最新“风险- 收益”预期,形成对该策略的动态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动态评估结果,调整 每一细分策略基金的短期配置比例,以实现基金的最优配置。 (二)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金精选,按照“筛选基金 公司—识别基金风格—精选优质基金”的路径,选择核心基金池。具体而言主要 包括以下方面: (1)初选基金池:筛选基金公司 对于基金公司的筛选,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第三方机构对基 金公司调研以及其他形式的沟通获取到的信息进行定性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指 标包括基金公司整体实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基金公司的整体实力包括基金公司的成立时间、资产管理规模、股东结构和 管理层、公司文化、基金产品线分布、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 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投资理念、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投资团队的稳 定性、投资人员的从业经历、基金产品的过往业绩等; 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包括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危机处 理机制等。 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选择基本面良好的基金公司旗下基金产品,构 建出初选基金池。 (2)风格基金池:识别基金风格 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判断基金的投资风格。本基金通 过分析基金的投资范围、配置情况、波动率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并结合实地调研 及基金经理访谈等形式,判断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并将基金的投资风格划 分为三大类别——稳健型风格、平衡型风格和积极型风格。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的判断,在不同环境下重点配置于不同风格的基金。在 预期市场环境向好时,本基金以选择积极型风格的基金产品为主;在预期市场环 境中性时,以选择平衡型风格的基金产品为主;在市场环境向差时,以选择稳健 型风格的基金产品为主。 (3)核心基金池:精选基金 本基金将制订子基金选择标准和制度,重点考察子基金风格特征稳定性、风 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产品业绩基准评价其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和回 撤情况。 1)初选符合监管要求的子基金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考察子基金的运作期限、基金规模、合规性 等要素,筛选符合要求的子基金进入基金池。 2)根据基金类型和仓位信息形成基金备选池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认可的基金分类标准和子基金历史仓位信息,形成各类型 基金备选池,以便使用量化指标进行进一步筛选。 3)综合定性和定量指标形成核心基金池 i)主动管理型基金的精选 对于主动管理型基金,本基金根据基金的历史业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风 险控制指标、基金的规模、基金管理人规模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对基金进行分析, 并运用基金分析评价体系,对基金进行表现分析、归因分析和风险分析: A)基金的表现分析: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 平; B)基金表现的归因分析:了解基金的择时和选券能力; C)基金的风险分析: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 源。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电话会议、正式拜访和第三方机构调研等多种形式, 精选出主动管理能力突出的基金。 ii)被动管理型基金的精选 对于被动管理型基金,本基金将重点分析: A)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效率; B)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 C)基金的流动性; D)基金的费率。 基于上述分析,本基金将精选出代表性强、跟踪效果好、流动性高、费率低 的被动管理型基金。 (4)投资组合构建 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结论,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审慎精选,并在权衡 风险收益特征后,最终科学合理地构建出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此外, 本基金将对所投资的基金进行紧密跟踪,保持精密的风险意识,关注发展变化, 动态评估其价值,同时通过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各项技术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进行动态风险评估。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 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以获得当期的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精选组合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二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企业竞争 优势评估。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方面 的持续竞争优势(如公司治理优势、管理层优势、生产优势、市场优势、技术优 势、政策性优势等)、管理出色且财务透明稳健的企业;第二层次,估值精选。 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 购价值相结合的估值方法,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投资及组合管 理。只要一个企业保持和提升它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就作长期投资。如果一个企 业丧失了它的竞争优势或它的股价已经超过其价值,本基金就将其出售。 此外,本基金将参考技术分析方法辅助进行股票的投资决策。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制订久期控制下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 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六)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 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实现保值和增值等投资目标。 (七)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高度注重组合风险的界定与控制,将风险管理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 中,通过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风险控制机制,做到全面监测、及时 预警、科学判断、合理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将利用定性和定量技术识别组合的各类风险,建立多重量化风险模 型,通过数量化方法精确测度各类资产的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可识别的风险暴露, 将组合波动风险控制在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符合的合理区间水平内;同时, 本基金将通过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体系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在符合投资范围和限制 的前提下灵活调整仓位,优化资产配置,从而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组合的回撤, 获得良好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 特征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6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 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 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6)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业绩波动性较低; (7)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8)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 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2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27)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对于除第(2)、(3)、(4)、(5)、 (6)、(7)、(18)、(23)、(2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 额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X+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1-X)。 其中,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分股由中证500和沪 深300成分股一起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 体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作为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中债综合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指数样 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是目前市场上具 有较强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基准指数之一。 其中,X值见下表: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占比(%) X值 1-X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 42-60 57 43 2022年至2024年 36-60 51 49 2025年至2027年 30-55 45 55 2028年至基金转型日 20-45 35 65 本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 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也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标的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标的在未来不再发 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标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或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保护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之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偏好为稳健型,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 置比例为30%和70%,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 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等)。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 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下行风险的前提下确定大类 资产配置比例,并通过全方位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精选出优质基金组成投资组 合,以期达到风险收益的优化平衡,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 本基金充分考虑目标养老资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国内资本市场的波动 性以及所投资各类资产的相关性,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目标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30%、70%,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偏好为稳健型。权益类资产包括 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包含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在5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类是过去最近4个季度定期报告 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5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将在预先设定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基础上,基于对宏观经济与资 本市场环境的审慎分析,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确定最终投资比例,以求达到风 险收益的最佳平衡。权益类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得低于配置目标比例减去10%。 权益类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资产的30%,也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20%。 (2)战术性资产配置 为进一步提高组合收益并控制下行风险,本基金将紧密跟踪市场流动性、资 金流向及供需关系等市场运行状态指标,根据最新的市场环境及经济发展情况动 态调整各类资产的短期配置比例,以从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最大程度地获利。 其次,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在大类资产配置基础上对证券 投资基金进行策略配置。 1)策略战略配置。通过经典资产配置模型,如均值-方差模型、风险平价模 型等,分析得出策略最优配置的理论值,并参考该结果在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下确 定每一细分策略基金的配置权重及调整区间。 2)策略战术配置。研究跟踪每一细分策略基金的历史数据和最新“风险- 收益”预期,形成对该策略的动态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动态评估结果,调整 每一细分策略基金的短期配置比例,以实现基金的最优配置。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金精选,按照“筛选基金 公司—识别基金风格—精选优质基金”的路径,选择核心基金池。具体而言主要 包括以下方面: (1)初选基金池:筛选基金公司 对于基金公司的筛选,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第三方机构对基 金公司调研以及其他形式的沟通获取到的信息进行定性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指 标包括基金公司整体实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基金公司的整体实力包括基金公司的成立时间、资产管理规模、股东结构和 管理层、公司文化、基金产品线分布、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 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投资理念、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投资团队的稳 定性、投资人员的从业经历、基金产品的过往业绩等; 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包括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危机处 理机制等。 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选择基本面良好的基金公司旗下基金产品,构 建出初选基金池。 (2)风格基金池:识别基金风格 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判断基金的投资风格。本基金通 过分析基金的投资范围、配置情况、波动率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并结合实地调研 及基金经理访谈等形式,判断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并将基金的投资风格划 分为三大类别——稳健型风格、平衡型风格和积极型风格。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的判断,在不同环境下重点配置于不同风格的基金。在 预期市场环境向好时,本基金以选择积极型风格的基金产品为主;在预期市场环 境中性时,以选择平衡型风格的基金产品为主;在市场环境向差时,以选择稳健 型风格的基金产品为主。 (3)核心基金池:精选基金 本基金将制订子基金选择标准和制度,重点考察子基金风格特征稳定性、风 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产品业绩基准评价其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和回 撤情况。 1)初选符合监管要求的子基金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考察子基金的运作期限、基金规模、合规性 等要素,筛选符合要求的子基金进入基金池。 2)根据基金类型和仓位信息形成基金备选池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认可的基金分类标准和子基金历史仓位信息,形成各类型 基金备选池,以便使用量化指标进行进一步筛选。 3)综合定性和定量指标形成核心基金池 i)主动管理型基金的精选 对于主动管理型基金,本基金根据基金的历史业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风 险控制指标、基金的规模、基金管理人规模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对基金进行分析, 并运用基金分析评价体系,对基金进行表现分析、归因分析和风险分析: A)基金的表现分析: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 平; B)基金表现的归因分析:了解基金的择时和选券能力; C)基金的风险分析: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 源。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电话会议、正式拜访和第三方机构调研等多种形式, 精选出主动管理能力突出的基金。 ii)被动管理型基金的精选 对于被动管理型基金,本基金将重点分析: A)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效率; B)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 C)基金的流动性; D)基金的费率。 基于上述分析,本基金将精选出代表性强、跟踪效果好、流动性高、费率低 的被动管理型基金。 (4)投资组合构建 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结论,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审慎精选,并在权衡 风险收益特征后,最终科学合理地构建出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此外, 本基金将对所投资的基金进行紧密跟踪,保持精密的风险意识,关注发展变化, 动态评估其价值,同时通过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各项技术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进行动态风险评估。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 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以获得当期的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精选组合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二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企业竞争 优势评估。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方面 的持续竞争优势(如公司治理优势、管理层优势、生产优势、市场优势、技术优 势、政策性优势等)、管理出色且财务透明稳健的企业;第二层次,估值精选。 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 购价值相结合的估值方法,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投资及组合管 理。只要一个企业保持和提升它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就作长期投资。如果一个企 业丧失了它的竞争优势或它的股价已经超过其价值,本基金就将其出售。 此外,本基金将参考技术分析方法辅助进行股票的投资决策。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制订久期控制下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 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 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实现保值和增值等投资目标。 7、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高度注重组合风险的界定与控制,将风险管理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 中,通过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风险控制机制,做到全面监测、及时 预警、科学判断、合理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将利用定性和定量技术识别组合的各类风险,建立多重量化风险模 型,通过数量化方法精确测度各类资产的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可识别的风险暴露, 将组合波动风险控制在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符合的合理区间水平内;同时, 本基金将通过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体系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在符合投资范围和限制 的前提下灵活调整仓位,优化资产配置,从而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组合的回撤, 获得良好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 特征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权益类资产实际 投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资产的30%,也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20%,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包含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在5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类是过去最近4个季度定期 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5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 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 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元; (6)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业绩波动性较低; (7)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8)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 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2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27)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对于除第(2)、(3)、(4)、(5)、 (6)、(7)、(18)、(23)、(2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 额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3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70%。 其中,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分股由中证500和沪 深300成分股一起构成,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 体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作为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中债综合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指数样 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是目前市场上具 有较强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基准指数之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标的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标的在未来不再发 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标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03 月2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2019年01月0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 投资组合报告 1.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271,889,008.94 86.53 3 固定收益投资 14,654,506.00 4.66 其中:债券 14,654,506.00 4.6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585,681.85 3.05 8 其他各项资产 18,088,292.43 5.76 9 合计 314,217,489.22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票投资。 1.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票投资。 1.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票投资。 1.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654,506.00 4.6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654,506.00 4.6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654,506.00 4.67 1.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8602 国开1704 145,700 14,654,506.00 4.67 1.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2 本报告期投资基金情况 1.12.1 投资政策及风险说明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从而逐步降低本基金波动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1.12.2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 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 理的基金 1 519069 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A 契约型开放式 8,899,806.86 24,501,168.29 7.81 是 2 519068 汇添富成长焦点混合 契约型 10,468,021.14 23,869,181.80 7.61 是 开放式 3 000286 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21,488,218.66 22,777,511.78 7.26 否 4 001725 汇添富高端制造股票 契约型开放式 14,019,751.10 20,426,777.35 6.51 是 5 002594 工银现代服务业混合 契约型开放式 14,746,055.45 17,768,996.82 5.66 否 6 470028 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 契约型开放式 9,449,018.85 15,515,288.95 4.94 是 7 002420 汇添富盈鑫混合 契约型开放式 11,854,360.71 15,446,232.01 4.92 是 8 001796 汇添富安鑫智选混合A 契约型 12,187,963.63 14,259,917.45 4.54 是 开放式 9 002121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 契约型开放式 8,796,986.77 12,852,397.67 4.10 否 10 002333 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C 契约型开放式 10,041,867.02 12,778,275.78 4.07 否 11 002618 中银裕利混合A 契约型开放式 10,703,835.86 12,598,414.81 4.01 否 12 450001 国富中国收益混合 契约型 开放式 10,667,248.57 11,796,910.19 3.76 否 13 002685 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A 契约型开放式 9,199,852.32 11,647,013.04 3.71 否 14 001371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 契约型 8,733,835.26 11,450,058.03 3.65 否 置混合 开放式 15 000342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QDII)A1 契约型开 放式 8,122,664.50 11,087,437.04 3.53 否 16 002339 海富通安颐收益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7,557,823.13 10,648,972.79 3.39 否 17 001714 工银文体产业股票 契约型 开放式 4,104,586.96 7,585,276.70 2.42 否 18 340007 兴全社会责任混合 契约型 开放式 2,028,695.65 7,463,571.30 2.38 否 19 000251 工银金融地产混合 契约型 开放式 3,204,670.33 7,415,607.14 2.36 否 1.13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3.1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3.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4,998.0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368,292.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4,278.79 5 应收申购款 300,722.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088,292.43 1.13.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3.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8年12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 0.02% 0.01% 0.11% 0.34% -0.09% -0.33%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0.73% 0.55% 19.26% 0.72% -8.53% -0.17% 2018年12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0.75% 0.55% 19.39% 0.71% -8.64% -0.16%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图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 (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 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 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1)-(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 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 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上述估值方法中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 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 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T+3日内对外公布。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况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于T+3日内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转型日之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 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8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转型日之前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 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在2030年12月31日的下一工作日转型为“汇添富颐康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管理费、托管费自基金转型日 当日起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 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 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 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 基金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 所对应的资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 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 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转型日前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资产配置比例,并说明实际 资产配置比例和下滑曲线的差异。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时;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 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 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以及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和固定收益类及其它类证券投资基金,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 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和固定收益类及其它类证券投资基金,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此外,在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 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时,由于流通受限基金本身的产品特点,有可能对 本基金产生流动性风险影响。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 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 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净值表现将主要受其投资的其他基金表现之影响,并须承担投资其他基金有关的 风险,其中包括市场、利率、货币、经济、流动性和政治等风险。 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 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 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 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 报存在差异。 本基金主动管理风险指的是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本基 金为主动管理型的基金中基金,在精选基金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 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不一定持续的优于其他基金。 (2)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 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 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在经济、人口、资本市场等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 行适度调整。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可能存在差 异。 (4)对于单笔认/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3年,3年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3年后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但在基金转型日(2030 年12月31日的下一工作日)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不足3年的,自基金 转型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不受最短持有期3年的限制。自本基 金转型为“汇添富颐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 日起,对于单笔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为1年,1年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1年后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前,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将 面临不能赎回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 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三、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 (一)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 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60%。因此,本基金主要面临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将 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流动性风险: 1、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不可抗力、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情形时,子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都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 将面临无法赎回或无法及时回款的流动性风险。 2、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遭遇大额赎回时可能会实施延缓支付、延期赎回 措施 当子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可以根据基金具体约定采用延缓支付、延期赎回等措施。在本 基金持有超过子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子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根据有关约定可以对本基金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以上情形下本基金将面 临只能部分赎回或无法及时回款的流动性风险。 以上风险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为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 金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关 注投资组合中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的配置情况,分散投资,尽可能避免出现超过 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情况,认真分析基金的持有人结构、资产规 模、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情况,对市场交易状况和投资者行为相关联的流动性风险 进行充分的评估与检测,防止片面追求业绩排名或短期收益而忽视流动性风险控 制。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 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包 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 值、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将面临其赎回申 请被拒绝、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有关内容。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方法依照中国证 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产 生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本基金转型为“汇添 富颐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康稳 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或修 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9)在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投 资限制等;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 关投票权利。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的意 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 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等)。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等)。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6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 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6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 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6)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 元; (7)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8)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2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27)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取消或变更的,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对于除第(2)、(3)、(4)、(5)、 (6)、(7)、(18)、(23)、(2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本基金转型为“汇添富颐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后,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 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 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6)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 亿 元; (7)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8)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2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6)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5%; (27)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对于除第(2)、(3)、(4)、(5)、 (6)、(7)、(18)、(23)、(2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 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 有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 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于T+3日内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 (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 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 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1)-(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 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 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上述估值方法中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 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 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4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12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询 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客 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 50199035)等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24 小时(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中证报,公司网站 2019-08-07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财富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证报,公司网站 2019-08-20 3 汇添富基金旗下129只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中证报,上交所,证券时报,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证券日报 2019-08-29 4 汇添富基金旗下134只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上交所,公司网站,深交所 2019-10-22 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网上直销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证报,公司网站 2019-12-14 6 汇添富基金旗下139只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 2020-01-21 7 汇添富基金旗下139只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中证报,上交所,证券时报,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证券日报 2020-03-30 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上交所,上证报,公司网站,深交所 2020-04-14 9 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4月14日更新) 中证报,公司网站 2020-04-1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 3、《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 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