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3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5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8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8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基金合 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 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 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 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 海外 除本基金合同定义的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定》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 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汇添富价值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香港代表 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 月1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 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 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 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履 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 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 期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销售区域、销售费用等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 在中国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 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O类基金份额有差异 O类基金份额 在海外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 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A类基金份额有差异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 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 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 调整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销售机构 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 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 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的基金份 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优质公司股票,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设置 本基金分别设立A类基金份额和O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 仅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海外(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的销售机 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O类基金份额。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 及《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定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 制。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 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 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 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 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 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或海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 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海外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海外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 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 金在香港地区销售O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 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本基金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O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特别地,O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 的确认结果为准。 O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 金O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 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 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本基金管理人对通过内地中国销售机构 申购的、且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 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无法计算;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 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时,可 暂停香港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 海外销售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的总 额度时,可暂停海外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 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或部分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2)、(3)、(4)、(7)、(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O类基金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 时,针对海外投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 规定。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 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 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发生上述O类基金份额暂停赎回的情形 时,针对海外投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 规定。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海外销售机构对持有O类基金 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 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述 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 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 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 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 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 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 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十八、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O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 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设立日期: 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5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在香港销售时,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在 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在香港销售的O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基金 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在其 他国家或地区销售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安排,具体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50%以上(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 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优质公司股票,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现金、债券、权证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 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股票投资对象为价值相对低估的优质公司。优质公司具有良好的 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较 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本基金将重点关 注三种类型公司:经营领先稳健型、并购重组型和资源低估型。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 可作相应调整,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可达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限额。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采用深入的“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 面分析方法,精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布局,通过科学的组 合管理,实现投资目标。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灵活积极的资产配置和股票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通过 以宏观经济及宏观经济政策分析为核心的情景分析法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 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等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并结合对市场估值、市场资 金、投资主体行为和市场信心影响等因素的综合判断进行灵活调整;在股 票投资中,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优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优质公司股票构建 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以获得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 收益。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是资产配置和精选股票策略。 (一) 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运用以宏观经济及宏观经济政策分析为核心的情 景分析法来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现金和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等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风险和各种情景发生的概率,在有效控制 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提出对各类别资产的配置建议,由基金经理向投 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以形成决议。 在上述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估值、市场资金、投 资主体行为和市场信心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对各类别资产配置 的调整建议,由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的调 整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基金经理的建议并确定各类别资 产配置的调整比例,由基金经理执行。 (二)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对象为价值相对低估的优质公司。优质公司具有良好的 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较 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本基金将重点关 注三类型公司:经营领先稳健型、并购重组型和资源低估型。经营领先稳 健型公司是在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强的竞争 力,业务增长稳定,有持续的现金流和分红能力的公司。并购重组型公司 是经过并购或资产重组,基本面有了重大变化,且投资价值未被市场认识 的公司。资源低估型公司是拥有被市场低估资源的公司。 为此,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方法,结合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 通过三级过滤模型,构建备选、价值和核心价值三级股票库,精选价值相 对低估的优质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 备选股票库构建 本基金首先对A股市场中的所有股票进行初选剔除,以过滤掉明显不 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建立备选股票库,从而缩小研究范围,提高工作效 率。剔除的股票包括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管理人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 筹码集中度高且流动性差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 2、 价值股票库构建 基于对价值公司特征的深入研究,本基金将运用市净率(P/B)和市盈 率(P/E)两指标进行定量筛选,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构建价值股票 库。本基金价值股票库包含以下两部分:(1)按照P/B从低到高对备选股票 库进行排序,排名前二分之一的股票;(2)按照P/E从低到高对备选股票库 进行排序,排名前二分之一的股票。 对于价值股票库,在每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本基金将根据定量筛选 标准进行调整。 3、 核心价值股票库构建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扎实的案头研究和详尽紧密的实地调研,结合卖方 研究的分析,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得到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 管理层、财务与资产情况、竞争优势等方面的特征判断。在此基础上,本 基金将结合公司特征分析和估值分析,发掘价值相对低估的优质公司股 票,构建核心价值股票库。 具体有以下步骤: (1) 公司特征分析 本基金选择的优质公司特征主要包括: ①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良好的公司治理结 构使得公司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 会、高层经理人员及监事会组成,各个机构都有其自己的权利和职责,他 们之间相互配合,共同为公司的有效运作服务。股东作为委托人将其财产 交由董事会代理,并委托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人进行经营监督。良好的 公司治理结构使得公司激励约束,双重并存,在激励方面来说,主要是委 托人通过一套激励机制来促进代理人的行为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尽量一 致。在约束制度方面,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监事 会与董事会、经理层之间都要设立制约机制。本基金主要从信息披露、重 要股东状况、激励约束机制三方面衡量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从详尽 度、公众股东沟通渠道的畅通度、及时性等方面考察;重要股东状况从股 权变更频率、关联交易、独立性方面予以考察;激励约束机制从股权激 励、激励基金、管理层与股东利益的一致性等方面考察。 优质企业一定是由优秀管理者运作,管理层评估包括管理层稳定性、工 作能力和品行等。管理层稳定性考察高层流失比例、职业化倾向等;工作 能力评价包括战略思维、执行力、投资项目选择成功率及以往的经营业绩 等;品行评价包括员工评价、言行的对比及个人背景考察等。本基金将会 与目标企业管理层进行深入的沟通,同时密切关注有关管理层的信息。 ②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 能力、运营能力、负债水平等各个方面财务指标健康。盈利能力指标主要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资产净利率、新项目的内部收益 率。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长期利润增长率。 运营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负 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③较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并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公司所 在行业有一定的集中度,而且公司主导产品的市场份额高于市场平均水 准,而且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一个或数个 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优势。 (2) 进行估值分析,挑选出价值相对低估的优质公司股票,构建核心 价值股票库。 在挑选出上述价值公司后,本基金将进行估值分析,进一步挑选价值相 对低估的优质公司股票,构建核心价值股票库。 本基金基于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 购价值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如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 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 前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对价值股票库中的优 质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核心价值股票库。 4、 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 后,构建投资组合并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三种类型股票: ①经营领先稳健型:公司在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和较强的竞争力,业务增长稳定,有持续的现金流和分红; ②并购重组型:公司经过并购或资产重组,基本面有了重大变化,且投 资价值未被市场认识; ③资源低估型:公司拥有被市场低估的资源。 5、 持续跟踪和风险评估 对所投资的价值公司进行密切跟踪,保持精密的风险意识,关注发展变 化,动态评估公司价值,同时由金融工程小组通过流动性测试、压力测 试、情景分析和VaR分析等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风险评估。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资产配置将一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债、央行票据和资产支持 证券等;此外,市场未来推出的各类固定收益证券及其衍生品也可能成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在深入分析宏观 经济、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消极和积极策略。 消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 定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 积极债券投资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 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 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国内债券市场 正处于发展阶段,交易制度、债券品种体系和投资者结构也在逐步完善, 这些结构变化会产生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套利机会。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 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在个证层面上,充分发掘可能 的套利机会,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其他权证类资产的投资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5) 上市公司基本面及成长前景; (6) 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二)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投资主题、市场环境提交策略报告 并讨论;行业研究员就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组合的估值比较,召开会议讨 论确定行业评级。 (2) 基金经理在策略会议的基础之上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资 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4) 投资研究部提交价值股票库,在此基础上,基金经理、行业研 究员决定核心股票库名单。 (5) 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 定投资组合方案。 (6) 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后,交由基金经理实施。 (7) 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8) 金融工程小组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六、 投资限制 (一)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 比例的约定; 1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5、11、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20%。 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合理、透明; (2) 沪深 300 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 场影响力; (3)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 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 (4) 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基于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以及沪深300指数的上述特征,选用该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较为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比较贴切地体 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托管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 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 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 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 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 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错误达到或超过该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 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 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海外销售地 及投资人所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收益的1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 分配方式变更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某类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 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但O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A类基金份额单一投资者或O类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或该O类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 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 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 各类基金份额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 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 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 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 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关于本基金香港份额销售、运作等适用 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 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 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在香港销售时,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 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在香港销售的O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在 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安排,具体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各类基金份额的可供 分配收益的1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 分配方式变更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某类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 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 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海外销售地 及投资人所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现金、债券、权证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 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股票投资对象为价值相对低估的优质公司。优质公司具有良好的 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较 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本基金将重点关 注三种类型公司:经营领先稳健型、并购重组型和资源低估型。经营领先 稳健型公司是在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强的竞 争力,业务增长稳定,有持续的现金流和分红能力的公司。并购重组型公 司是经过并购或资产重组,基本面有了重大变化,且投资价值未被市场认 识的公司。资源低估型公司是拥有被市场低估资源的公司。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可达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限额。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 比例的约定; (1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5)、(11)、(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 资产和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 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 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 各类基金份额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关于本基金香港份额销售、运作等适用 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