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博时投资基金的子基金)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 关于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0年4月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目 录 各方名录 1 一. 前言 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3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4 2. 相关税收安排 7 3. 货币兑换安排 9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9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25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25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25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5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26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26 1. 境外投资风险 26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34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38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39 2. 定期报告 39 3. 基金份额净值 39 4. 其他公告事项 39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39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40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0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41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44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47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48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48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48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49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51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51 1. 登记服务 51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51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52 4. 网上交易服务 52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52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52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53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55 4. 收益分配政策 56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57 6. 拒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57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58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Bosera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香港中环 康乐广场1号 怡和大厦4109室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香港 皇后大道中1号 次管理人 安本标准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Aberdeen Standard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31号 陆海通大厦28楼、30楼 内地代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21层办公室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15号 公爵大厦21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西盟斯律师行 香港 鲗鱼涌英皇道979号 太古坊一座30楼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6楼和19楼 一. 前言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本基金”)是博时投资基金的子基金。博时投资基金是按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与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于2012年1月5日订立的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伞子基金”)。安本标准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Aberdeen Standard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已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次管理协议》,被基金管理人委任为本基金的次管理人。根据《次管理协议》,基金管理人负责内地及香港的投资组合配置和本基金的整体投资组合配置,次管理人负责管理内地及香港以外的投资组合配置。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兼任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已于2014年10月14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尽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但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非对本基金的推介或背书,亦非对本基金的商业利益或其表现的保证,并且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亦非对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别投资者的背书。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2019年11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256]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博时投资基金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博时投资基金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享有信托契约条文赋予的权益,须受其约束,如同基金份额持有人为信托契约的一方且已签署信托契约。信托契约包含在某些情况下对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作出赔偿保证及解除责任的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特别是信托契约的第26、27条。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博时投资基金的子基金)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一载明关于博时投资基金、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资料。同时,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载明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概要情况。 本关于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4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一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一所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一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条的要求,特别说明以下事项: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要求 本基金于2014年10月13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自2016年5月9日开始运作。此外,本基金已于2014年10月14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 基金管理人、次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3月4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今,于2010年11月5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7月1日与Aberdeen Standard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安本标准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签订《次管理协议》,委任安本标准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次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部分资产。基金管理人负责内地及香港的投资组合配置和本基金的整体投资组合配置,次管理人负责管理内地及香港以外的投资组合配置。 次管理人于1985年1月8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今,于2005年6月13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因此,基金管理人将部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的是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资产管理牌照的投资机构。 基金管理人、次管理人均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本基金采用托管制度,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74年9月2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已遵守香港《受托人条例》第VIII部第77条的规定,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已注册为信托公司,且受托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资格的持牌银行,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以下简称“《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因此,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型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型为常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拟通过把最少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属于新兴市场的国家/地区的政府、政府支持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和新兴市场货币,其余资产净值可投资于本基金所投主要地域及资产类别以外的资产,包括发达市场及发展中市场的债务工具(如美国国库券、企业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存款)、基金及现金等价物。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投资: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属《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所述的常规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本基金于2014年10月13日成立至今,满足基金需成立1年以上的资格要求。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主要投资(即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70%)于由属于新兴市场的国家/地区的政府、政府支持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和新兴市场货币,新兴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亚洲、拉丁美洲、非洲、东欧及中东的市场。本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的比例不得多于资产净值的20%,即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50%。如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降至50%以下。在每个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营业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由受托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48%,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由基金管理人拒绝该日的全部申购申请,以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的,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经委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代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核准设立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税务”一章。 就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税收政策通知》”)、于2018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并执行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于2019年12月4日联合发布并执行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截至本补充说明书发布之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的份额出售或购买或转让活动(除了以香港股票作为对价的情况外)应按对价的金额或市值(以较高者为准)缴纳0.2%的香港印花税(由买方及卖方各付一半)。倘若向基金管理人售回有关份额以出售或转让相关本基金的份额,之后再由基金管理人在两个月内注销或向其他人士转售有关份额,均无须缴纳香港印花税。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本基金的PRC类别A人民币份额、PRC类别A美元份额(合称“PRC类别A”)、PRC类别I人民币份额和PRC类别I美元份额(合称“PRC类别I”)。PRC类别A人民币份额、PRC类别I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PRC类别A美元份额、PRC类别I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在申购PRC类别A美元份额和PRC类别I美元份额时,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内地投资者赎回PRC类别A美元份额和PRC类别I美元份额时,本基金将以美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PRC类别A美元份额、PRC类别I美元份额可以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例如人民币)进行申购。届时,内地投资者以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申购款项的,申购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决定的汇率兑换为美元;内地投资者以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申购款项的,本基金向内地投资者支付的赎回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决定的汇率兑换为内地投资者申购时使用的货币。 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签署了《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依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或重新注册本基金; ii. 依据中国内地法律,经基金管理人委托自行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iii. 协助处理内地投资者提出的任何投诉、主张及要求。譬如,内地代理人知情后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内地投资者的所有投诉(如与基金管理人有关)、主张及要求,充分配合基金管理人调查此类投诉、主张及要求, 包括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相关的记录和信息; iv. 通过确保内地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符合中国内地法律,协助基金管理人监督和监控内地销售机构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依据中国内地法律和基金管理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基金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和监控; v.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内地销售机构,并且要求内地销售机构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移动客户端、社交平台或其他与内地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内地投资者; vi. 与基金管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共同办理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的资金清算,确保资金清算的独立与安全; vii. 与基金管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共同办理或转委托中国结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数据交换。若内地代理人转委托中国结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的数据交换,数据交换办理应符合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 viii. 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简体中文版的信息披露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内地招募说明书、中国内地产品资料概要、净值公告、定期财务报告、临时公告等,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基金管理人的指示通过代理人网站等途径进行信息披露; ix. 依据中国内地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要求的通信联络的内容与方式,与内地投资者进行联络沟通、报告必要信息; x. 按中国内地法律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及时提交基金管理人编制的、代理协议规定的本基金的有关报告及解释/说明,并确保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提交; xi. 根据代理协议及销售协议约定,自行完成反洗钱工作; xii. 自行担任或委托中国结算担任本基金的名义持有人,依据信托契约及本招募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xiii. 在本基金注册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有关信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以及在指定银行以管理人名义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xiv. 为本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购汇和相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 xv. 因基金管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业务需要对自身系统进行升级、调整, 在不影响代理人正常业务开展的条件下配合系统测试; xvi. 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履行监控职责; xvii. 中国内地法律或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聘任的或基金管理人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请内地投资者留意内地代理人网站。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分销商,基金说明书涉及分销商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份额不可被信托契约规定的以下任何人士(“受限制人士”)直接、间接、实益购买或持有: i. 不合格投资者(指任何属于美国人的人士、公司或其他实体,为此,美国人定义为:(i)身为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人或就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界定的美国居民的个人;(ii)根据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法律组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或(iii)其收入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信托(不论来源如何));或 ii. 存在特定情况(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人士,不论基于该等人士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人士(不论他们是否存在关联)一同考虑,或任何其他对基金管理人而言相关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招致或面临任何税务责任或遭受任何其他潜在或实际的金钱损失,或令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须遵循任何额外法规,而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本无需招致、面临或遵循该等责任、损失或法规;或 iii. 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适用法律或适用要求。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以下份额类别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i. PRC类别A人民币 ii. PRC类别A美元 iii. PRC类别I人民币 iv. PRC类别I美元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以上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和赎回。PRC类别A人民币份额和PRC类别I人民币份额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PRC类别A美元份额和PRC类别I美元份额的计价货币为美元。就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份额类别,赎回份额类别时本基金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就以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内地投资者应当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并以美元申购份额类别,赎回份额类别时本基金将以美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 目前内地投资者只可以使用美元缴纳PRC类别A美元份额、PRC类别I美元份额的申购款项。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以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例如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PRC类别A美元份额、PRC类别I美元份额。届时,内地投资者以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申购款项的,申购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决定的汇率兑换为美元,其发行的份额数量将根据兑换后的美元计算。任何汇率风险及汇兑费用将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而且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并可以从申购款项中扣除。 本基金的PRC类别A美元、PRC类别I美元的赎回款项现时只会以美元支付。如未来法律法规允许,内地投资者以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申购款项的,来自本基金的PRC类别A美元、PRC类别I美元的赎回款项将由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决定的汇率兑换为内地投资者申购时使用的货币后向内地投资者支付。任何汇率风险将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而且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并可以从赎回款项中扣除。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申购金额的2%。 就PRC类别A而言,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申购金额的最高5%收取申购费;就PRC类别I而言,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申购金额的最高3%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无。 转换费:不适用。 本基金现时暂不开通内地份额的转换,此收费项目不适用。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根据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规定的费率上限范围内,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最常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定费率,同时允许内地销售机构开展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该等安排符合内地基金销售的习惯,便于内地投资者理解和适用,确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在费用收取方面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日。 香港营业日指香港及内地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同意的其他日子,但因发出8号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出现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或/及内地银行的正常营业时间缩减,除非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则该日将不会为营业日。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定义”中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16:00(香港时间)之前的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可(及在受托人要求时应)拒绝任何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ii.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购按金额申请,赎回按份额申请。 i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PRC类别A人民币 人民币1元 PRC类别I人民币 人民币1元 PRC类别A美元 1美元 PRC类别I美元 1美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在相关交易日估值点所确定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当时已发行份额的数目计算而得的每份额价格。 PRC类别A份额计算所得的价格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位,PRC类别I份额计算所得的价格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位。任何进位调整余额将拨归相关类别所有。 当确定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价格中计入其认为在投资等于申购款的数额及发行相关份额或向受托人汇款时很可能产生的非惯常交易费用或开支(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用及登记费用)的适当拨备款。任何此类额外款项将被支付予受托人,并将成为相关类别资产的一部分。 当确定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扣减其认为代表本基金可能产生的非惯常交易费用或开支(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用及登记费用)的适当拨备款。任何上述扣减款项将拨归本基金所有并成为本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iv.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具体计算方法以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为准,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应为本基金的利益由本基金保留。 v.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于T+3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在本补充说明书中,T+n日中n为交易日。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在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通常于T+5日内(或最长不超过一个日历月)由受托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9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内地投资者承担。T+n日中n为交易日。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对价或以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v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量限制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PRC类别A人民币、PRC类别A美元、PRC类别I人民币及PRC类别I美元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要求、最低持有量要求如下: PRC类别A美元 PRC类别A人民币 PRC类别I美元 PRC类别I人民币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10美元 人民币10元 500,000美元 人民币5,000,000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10美元 人民币10元 100美元 人民币1,000元 最低赎回要求 10份 10份 10份 10份 最低持有量要求 10份 10份 10份 10份 基金管理人可在香港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进行公告。 v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章节中“暂停计算资产净值”部分所规定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48%时,本基金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viii.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章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ix.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把任何交易日可供赎回的本基金份额数目(无论赎回方式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还是由受托人注销)限制在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的10%以内。在此情况下,该项限制将按比例实施,使得所有拟在相关交易日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会以相同的比例赎回份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尚未赎回(但本应已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赎回(根据该交易日的赎回价),但须受到相同限制(即如果被顺延的申请超出已发行基金份额的10%,则须作进一步顺延处理),而在处理时应优先于该随后交易日收到的随后赎回申请。倘若赎回申请须按此方式顺延处理,基金管理人将实时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可在本基金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允许的情况下延期支付内地投资者的赎回款项,但是延期支付的时间不超过赎回申请日起的一个月。 x. 份额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份额的认/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转换”章节。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的基金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算TA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日(申请日)15:00前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申购/赎回/转换申请。 T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提交的T日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数据汇总发送至中国结算TA系统。 T日20:00起,中国结算启动TA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的T日申请数据后,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T日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总份额数据,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中国结算同时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收到T日申请数据后,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国结算。 T+2日12:00,中国结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发送的确认数据。 T+2日13:30前,中国结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发送的份额对账数据。 T+2日15:00前,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申购份额、申购费用/赎回份额和金额/转换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各内地销售机构。中国结算同时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等数据。 T+3日(在正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如有)、内地代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如有)、或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或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投资者自身过错造成数据传输失败,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T+3日,内地销售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3日,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4日,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香港结算账户,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T+5日,基金管理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香港结算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6日,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7日前,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预计T+9日前,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11) 申购、赎回、转换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行情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方承担;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 基金管理人、内地代理人、中国结算具有向合同相对方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b) 基金行情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修改行情数据,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行情。如申请修改时,中国结算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理人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数据。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2点“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5点“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3点“查询、建议或投诉”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联系人: 韩明亮 联系电话: 010-65187055 联系邮件: hanml@bosera.com 传真: 010-65187032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阅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以及附录一“额外风险因素”分节所述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即不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70%)于由属于新兴市场的国家/地区的政府、政府支持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和新兴市场货币,新兴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亚洲、拉丁美洲、非洲、东欧及中东的市场,其余资产净值可投资于本基金所投主要地域及资产类别以外的资产,包括发达市场及发展中市场的债务工具(如美国国库券、企业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存款)、基金及现金等价物。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注册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工具,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主要是新兴市场债券、新兴市场货币、主权发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机构或地方机关)发行或担保的债券(包括投资级别以下或无评级的债券)、发达市场及发展中市场的债务工具(如美国国库券、企业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存款)、基金及现金等价物、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拟通过把最少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属于新兴市场的国家/地区的政府、政府支持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和新兴市场货币,以达成投资目标。新兴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亚洲、拉丁美洲、非洲、东欧及中东的市场。本基金还可以把最多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机构或地方机关)所发行及/或担保的属于投资级别以下及/或无评级的债券。其余资产净值可投资于本基金所投主要地域及资产类别以外的资产,包括发达市场及发展中市场的债务工具(如美国国库券、企业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存款)、基金及现金等价物。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以用作对冲或投资目的。本基金并无义务在任何指定时间投资于任何国家/地区,资产净值投资比例也不受任何限制,可投资于任何单一国家或地区,但是投资于内地的比例不得多于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债务工具也没有任何信贷评级限制(因此可持有无评级或较低评级证券),而投资于无评级或较低评级证券的资产净值比例亦不受任何限制。 对于欲申购或持有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而言,内地投资者通过本基金进行境外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上述投资标的不同于内地通常的投资标的各类风险,主要包括下述风险: i. 投资于新兴市场债券的风险 (a) 与新兴市场债券有关的市场风险 投资于新兴市场发行人的证券所涉及的风险程度高于投资于较发达国家/地区发行人的证券。其中包括,相对于投资于较发达国家/地区发行人的证券而言,对新兴市场证券投资可能承受公开资料较少、市场波动较大、证券市场监管较为宽松、税务条款较为不利、严重通胀可能性较大、货币不稳定或不可自由兑换、战争及个人财产遭没收等额外风险。此外,若干新兴市场的投资机会可能会受到与外资投资本地证券有关的法律限制规限。 新兴市场的效率一般逊于较发达国家/地区。在某些情况下,当地可能不存在证券市场,且交易将需在邻近交易所进行。新兴市场的成交量及流动水平均低于较发达国家/地区。当有意出售新兴市场证券时,证券市场可能极为有限或并不存在。此外,与较发达国家/地区发行人所适用的要求相比,新兴市场的发行人一般不受统一会计及财务报告准则、惯例及规定的约束,因此,欺骗或其他欺诈行为的潜在风险增加。此外,新兴市场政府或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官方数据的质量及可靠性可能不足以准确反映报告所涉及的实际情况。 部分新兴市场证券可能须缴付经纪佣金或政府征收的股票转让税,这可能会增加投资成本,并于出售证券时减少变现收益或增加亏损。相对于较发达国家/地区的发行人而言,新兴市场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部分证券发行人所受监管可能会较为宽松,因此风险可能更大。此外,一些新兴市场的交易结算相对滞后,要承受的交易失败风险较发达国家/地区市场更大。保管人可能无法提供较发达市场惯常的证券服务及证券保管、结算及管理服务水平,故存在受托人不被认可为由其次保管人代为持有证券的所有人的风险。 就任何新兴市场国家/地区而言,可能会出现国有化、征用或没收性征税、对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或其他收入征收预扣税或其他税收、对本基金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的转移做出限制、政变、政府规管、社会动荡或外交形势发展(包括战争)等情况,这些情况均可能对有关国家/地区的经济体系或本基金于相关国家/地区的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个别新兴国家/地区的经济体系可能或好或坏有别于发达国家/地区的经济体系,如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通胀率、货币贬值、资产再投资、资源自给自足及收支平衡等方面。新兴国家/地区的经济一般严重依赖国际贸易,因此一直受到并可能继续受到与其进行贸易的国家/地区所实施或议定的贸易壁垒、外汇管制、相对币值的管理性调整及其他保护主义措施的不利影响。这些经济体系同样一直受到并可能继续受到与其进行贸易的国家/地区的经济状况变动的不利影响。这些国家/地区的经济体系可能仅主要依赖少数产业,贸易形势极易出现变动并可能存在高水平债务或通胀的情况。 本基金的资产可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市场证券,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涉及有可能引致巨额损失的业务及财务风险。相对于上市证券而言,由于这类投资的任何交易市场相对有限,有关平仓可能需要较长或可能无法变卖。尽管这些证券可能会在协议收购中得以转售,但相关出售变现的价格可能低于原先就其支付的价格。证券并未上市的公司一般无需受上市证券适用的公开披露及其他投资者保护规定的约束。 (b) 与新兴市场债券有关的政策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债券,本基金还承受着额外的政策风险,这是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及财政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有关国家/地区的资本市场产生影响,并影响构成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债券的定价,从而对本基金的回报造成不利影响。 (c) 与新兴市场债券有关的信用风险 债务工具投资须承受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准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的信用风险,如果本基金持有的债务工具(或其发行人)出现违约或信用评级遭下调,本基金在针对一般于新兴国家/地区设立且不受香港法律规管的发行人强制执行其权利时,可能会遇到困难或延误。 (d) 与新兴市场债券有关的流动性风险 新兴市场总体仍处于发展阶段,其债务工具买卖差价偏高,因此本基金可能招致重大交易成本,甚至于出售相关投资时蒙受损失。在某些新兴市场国家/地区缺乏正常及活跃的二级市场的情况下,本基金未必能按其认为有利的价格出售其所持债券,并可能需持有债券直至到期日。如接获大量赎回申请,本基金或须按折扣价结算其持有的债券以满足相关申请,本基金可能蒙受亏损。本基金的策略为通过采纳一系列内部管理措施,致力于控制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以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ii. 投资于无评级或较低投资评级债券的风险 无评级或较低投资评级债务工具一般承受着较高的信用风险和较低的流动性,这可能导致较大幅度的价值波动。这些工具的价值也可能更加难以确认,因此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更为波动。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随时全部或部分投资于高收益、高风险债务证券,而这些证券往往被评为低于投资级别或并未获得任何相关机构的评级。评为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通常被称为“垃圾债券”,且被认为与较高评级债务证券相比损失本息的风险更高。就发行人的还本付息的能力而言,这些债务工具一般被视为以投机为主,在经济形势持续恶化或利率持续上涨的期间内,相关还本付息能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下降。此外,尽管较低评级证券的市值与较高评级证券相比往往不易受利率层面波动影响,非投资级别证券较投资级别证券可能更易受实际或预测的不利经济及竞争性行业形势影响。非投资级别证券的市场可能较投资级别证券的市场更为薄弱及更不活跃,这会对其售价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某些非投资级别证券并无常规二级市场交易,则评估相关证券可能会面临困难,进而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的确定造成困难。此外,公众及投资者对非投资级别证券的不利认知(不论是否基于基本面分析)往往会降低此类非投资级别证券的市值及流动性。相较于投资级别证券而言,非投资级别证券的交易成本可能更高,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获取资料可能更少。 iii. 投资于主权债务的风险 通过投资于政府机构的债务,本基金将受各个国家/地区的政治、社会及经济变动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个别国家/地区的政治变动有可能影响政府对其债务做出或提供拨备以做出及时还款的意愿。相关国家/地区的经济状况(体现于包括其通胀率、外债数额及国内生产总值在内等)也将影响政府履行其债务的能力。 政府对其债券做出及时还款的能力可能受到发行人收支平衡的强烈影响,包括出口表现及其能否取得国际信用及投资。倘若个别国家/地区以债务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收取出口所得付款,则该国家/地区以债务计价货币偿还债务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如果个别国家/地区遭受贸易逆差,则该国家/地区将需倚赖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私营商业银行的持续贷款、外国政府的援助款项以及倚赖境外投资流入。个别国家/地区能否获取这些形式的外部资金尚不可确定,而外部资金撤出可能对该国家/地区偿还其债务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偿还债务的成本受全球利率变动的影响,因为这些债务大部分基于经全球利率周期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涵盖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债务,而相关债务的二级市场极为有限或尚未形成。二级市场流动性偏低可能对市场价格及本基金在必要时为满足流动性要求或应对特定经济事件(例如发行人的信用可靠性下降)而出售特定工具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相关债务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偏低也可能导致更难以获取准确的市场报价以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许多主权债券的市场报价一般仅可自有限数量的交易商获得,相关价格可能并非这些交易商的递盘价或实际售价。 如果若干主权债务出现违约,这些债务的持有人可能会拥有受限的法律追索权。举例而言,与私人债务不同,政府实体的若干债务违约引致的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在违约方本身所属的法院上提请追索。因此,法律追索权可能被大幅削弱。适用于主权债务发行人的破产、延期偿付和其他类似法律规定可能明显有别于适用于私人债务发行人的法律。例如,政治环境(反映出主权债务发行人履行债务条款的意愿)是相当重要的因素。 此外,投资于国际组织的债券须承受以下额外风险:一个或多个成员政府可能未向特定国际组织做出规定出资,因此,该国际组织可能无法履行有关其债券的义务。 iv. 投资新兴市场货币的风险 本基金的部分投资目标为投资新兴市场货币。新兴市场货币的外汇汇率可能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大幅波动。外汇汇率受供求影响,而供求受现有及预期通胀率、现有及预期利率水平、相关国家/地区的收支平衡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政府盈亏等因素影响。新兴市场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出现大幅变动,包括流动性及价格。外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兑换风险、市场波动及境外政府对当地市场、境外投资或特定外币交易监管进行的潜在干预。由于受金融风暴影响巨大的地区的资本迅速流出,外汇汇率在此期间的波动可能会尤为显著。 外汇市场会因新法律法规的通过以及投机人士及政府参与市场等多项因素而定期出现混乱及异常。这些情况可能会影响汇率,继而影响本基金的表现。由于新兴市场货币的盘面可能与本基金所持资产的表现无关,所以即使投资组合资产的价值并无出现亏损,本基金可能会遭受重大或全部亏损(以美元兑新兴市场货币为限)。 v. 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 尽管金融衍生工具不会被广泛用于投资目的,但本基金可能利用衍生工具开展投资、对冲、风险管理及有效投资组合管理。有关衍生工具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期货、远期、掉期、掉期期权及期权。流动性不足的市场可能对这些工具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继而影响本基金的价值。尤其是,场外衍生工具通常比交易所买卖衍生工具的流动性更差。使用衍生工具用作投资目的会使本基金相较于不投资于衍生工具的基金而言承受特殊风险,包括:(1)流动性风险(交易所设定的每日价格波幅限制及投机持仓限制可能妨碍相关衍生工具迅速平仓,而且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涉及额外风险,因为并没有交易所市场可供进行平仓);(2)相关度风险(在用作对冲时,衍生工具与被对冲投资项目或市场行业之间可能无高度相关度);(3)交易对手方风险(本基金承受因交易对手方未能履行其合约责任而引致损失的风险);(4)法律风险(因交易特征或订约方的法律身份而可能使衍生工具合约无法被强制执行,以及交易对手方无力偿债或破产可预先制止本应可强制执行的合约权利);及(5)结算风险(交易一方虽已履行其合约义务但另一订约方尚未履行其在该交易项下相应义务所面临的风险)。 若实际发生以上任何一种风险,都可能会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可能失效,而本基金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 vi.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不时投资于其他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可能会令本基金承受下列风险: 一般风险: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尽职程序以甄选及监督相关基金,但不保证相关基金的投资策略能成功达到其投资目标或其投资目标将得以实现。本基金可能投资的相关基金可能会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另外,也不保证相关基金将始终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本基金的赎回申请。 与投资于相关基金有关的额外费用:相关基金的权益单位或份额的价值将计及与其有关的费用及支出,包括管理公司或投资管理人收取的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包括业绩表现费)。某些相关基金也收取费用或收费,或须由本基金在认购/申购或赎回相关基金时支付。在决定是否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任何上述收费,而且投资者也应知悉除本基金收取的费用外,投资于相关基金还可能涉及另一层收费。 利益冲突:本基金可不时投资于其他基金,包括由基金管理人、次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次管理人的关联人士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该情况下,根据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相关基金必须免除本基金应付的一切认购费/申购费,而且基金管理人不得从相关基金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中取得回佣。然而,尽管设有上述措施,相关投资仍可能引起利益冲突,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尽力公平地解决有关冲突。 内地投资者应详细阅读基金说明书附录一“额外风险因素”分节关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投资风险的各项风险揭示。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营业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由受托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48%,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由基金管理人拒绝该日的全部申购申请,以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的,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营业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做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人民币货币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PRC类别A人民币、PRC类别I人民币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以人民币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并且赎回款项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但由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和限制,如果本基金全部或大部分的相关投资非以人民币计值,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可能未能及时获得足够的人民币以满足在内地销售的PRC类别A人民币、PRC类别I人民币的赎回要求。因此,即使基金管理人旨在向PRC类别A人民币、PRC类别I人民币的投资者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未必于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到足额的人民币。同时,投资者亦有可能蒙受于结算赎回款项时由于基金财产暂时没有充足的人民币以作货币兑换而延迟收到以人民币进行支付的赎回款项的风险。 (5) 汇率风险 就内地销售的PRC类别A美元和PRC类别I美元而言,目前内地投资者仅可以美元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申购款,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内地投资者赎回该等份额类别时,本基金将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若内地投资者以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如人民币)购买本基金的PRC类别A美元和PRC类别I美元,该其他货币将兑换为美元,赎回时美元赎回款亦将兑换为其他货币。不同币种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此外,若因内地外汇管制导致上述换汇受到限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赎回款项的支付和/或收益分配款项(如有)的支付可能发生延迟。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6)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7)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行政管理人(如有)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 (8)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传输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数据清算和传输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资金结算交收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按照参与资金交收各方所约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可能会发生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跨境资金划转的银行系统故障或差错,从而影响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资金交收的延迟等情形。 (9)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www.bosera.com等媒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上述销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后的中期财务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截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后2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最新的份额净值。 在若干情况下,本基金可能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章节下“暂停计算资产净值”部分所规定的情形而暂停确定资产净值。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份额净值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 招募说明书(由本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一组成); (5)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6)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一般工作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前述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 基金管理人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基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受托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iv. 如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可取消发行有关基金份额,而相关份额须被视为从未发行过。 v.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者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换费。 vii.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表决权以基金管理人书面指示的方式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使表决权)。 v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表现费。 ix.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任何或所有职责、权力及酌情权委派予任何其他人士或公司(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不论是否存在该等委派,基金管理人仍有权全额接收及留存认/申购费、管理费、业绩表现费、赎回费、转换费以及根据信托契约的任何条文应付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其他费用。 x. 除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行使向其授予的所有信托、权力、权限和酌情权时享有绝对和不设限的酌情权,不论是关于行使方式、模式或时间,若无欺诈、故意违约或疏忽,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高级人员、员工、代理人或代表均无需对该等信托、权力、权限及酌情权的行使或不行使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成本、损害或不便负责。 x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退任。 xii.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任何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iii. 出现信托契约约定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书面通知受托人终止本基金并向持有人发出通知,在该通知中确定终止生效的日期。 xiv. 在不抵触信托契约所载所有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制定基金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有关举行及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进一步规则。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以及管辖本基金的法律不时对其施加的义务,以符合相关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ii. 基金管理人负责保留本基金的账册及记录,并编制本基金的账册。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至少发布与本基金的各个会计期间有关的两份报告,该等报告应在《单位信托守则》要求的期限内分发予相关持有人及提交香港证监会。 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申请人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信托契约,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iv. 基金管理人应在咨询受托人后,基于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议定的条款,为本基金委任审计师。 v. 暂停确定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应设立或发行或出售任何基金份额。 vi.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信托契约项下申购、赎回、转换和暂停确定其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尽快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暂停通知。 vii.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赎回要求后,于某一交易日按适用于该类别基金份额的有关赎回价,办理赎回要求指定的有关类别的基金份额并支付赎回款项。 viii.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 ix. 基金管理人应备置正式的账册记录,其中载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进行的投资交易,并应允许受托人不时按要求查阅、复制上述任何记录或从中抽取摘要。 x. 终止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并在该通知中确定终止生效的日期。 xi.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除非信托契约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变现本基金当时包含的所有资产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任何部分(该变现应在本基金终止后在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宜的期间以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宜的方式执行及完成)。 xii.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建议书面通知香港证监会。 xiii. 基金管理人应以合理水平的谨慎确保,在考虑信托契约第20条及《单位信托守则》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受托人具有履行其职责和职能以及履行其就基金资产的保管义务的适当资格。为免生疑问,只要适用于基金管理人,则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与构成本基金的基金资产的保管相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监管要求,并向受托人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受托人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4.5条履行其义务。 xiv. 基金管理人应始终证明,其委任或就本基金聘任的受委派代表、代表或代理人具备足够知识、专业水平和经验处理本基金的相关投资。 xv. 基金管理人应设立妥善的风险管理及监控系统,以有效地监控及计量本基金的持仓的风险,以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包括依据《单位信托守则》的相关标准设立的程序和政策。 xv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在设计上是公平的,及根据本基金产品设计持续运作,包括(除其他事项外)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及费用、开支水平及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受托人可将其在信托契约任何条文下的任何或所有职责、权力及酌情权委派予任何其他人士或公司(包括受托人的关联人士),不论是否存在该等委派,受托人仍有权全额接收及留存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的任何条文应付受托人的所有其他费用。 ii. 若受托人无任何欺诈、故意违约或疏忽,受托人或其任何高级人员、员工、代理人或代表均无需因任何法律错误或他们根据信托契约规定基于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责任。 iii. 除信托契约另行明确规定外,受托人在行使向其授予的所有信托、权力、权限和酌情权时享有绝对和不设限的酌情行使权,不论是关于行使方式、模式或时间,若无欺诈、故意违约或疏忽,受托人或其任何高级人员、员工、代理人或代表均无需对该等信托、权力、权限及酌情权的行使或不行使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成本、损害或不便负责。 iv.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信托契约约定的其他费用。 v. 受托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任何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信托形式保管本基金的资产。 ii. 构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投资、资产及其他财产应按照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在不抵触信托契约条文的前提下,为安全保管目的予以处理。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资产不时包含的现金及可登记资产应登记于受托人名下或按照受托人的指示持有。 iii. 确保依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及注销。 iv.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计算各类别在每个相关估值日的份额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在每个相关交易日的申购价、赎回价。 v. 在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说明受托人是否认为基金管理人在相关会计期间内已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文管理本基金,以及若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未能做到,有关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哪些方面未能做到以及受托人已就此采取的措施的陈述。 vi. 受托人应以合理的谨慎确保证明书(若有)直至相关基金份额的认/申购款项已支付后才签发。 vii. 受托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在委任新基金管理人前在可行情况下应尽快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说明新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办事处地址。 vii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所有决议和议事程序的记录应由受托人编制及正式录入记录册,相关费用由本基金承担。 ix.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不时按持有人所持有的每类别基金份额代表的权益单位数目的比例,向持有人分配源自基金资产变现且可供用于分配的所有净现金收益。 x. 受托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但有关指示与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或《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有所冲突则除外。受托人亦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符合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内列出的投资和借款限制,以及遵守本基金的认可条件。 xi. 受托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得到适当监控。 xii. 受托人应履行如《单位信托守则》规定与其有关其他职责及规定,并尽适当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相称的义务和职责。 xiii. 受托人应建立明确和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现的潜在违反行为,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重大违反行为。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前提下,受托人应(i)向基金管理人更新并(直接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向香港证监会报告任何可能影响其担任本基金受托人资格/能力的重大问题或变动;及(ii)及时向香港证监会告知其已知晓但基金管理人尚未上报给香港证监会的、有关本基金的任何严重违反《单位信托守则》的行为。 xiv. 受托人应将本基金的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分开保管: - 基金管理人、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 -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及 - 整个保管过程中任何的受托人、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的其他客户,除非在符合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的情况下存入有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中,以确保本基金的财产得以妥善地记录,并且已进行经常性和适当的核对。 xv. 受托人应制订适当措施,以核实本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ii. 本基金终止后参与分配清算后的源自基金资产变现所得且可供用于分配的净现金收益。 ii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和/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 iv. 除信托契约明确规定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须就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承担任何责任。 v.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托契约。 vi.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vii. 参加或授权他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iii.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依据信托契约附表3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持有已发行份额价值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21日收到相关会议的通知。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法定最低人数为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由受委派代表代为出席),但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除外。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最低人数为持有已发行份额25%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由受委派代表代为出席)。倘若须举行延期会议,有关通知将另行寄发。在延期会议上,相关亲自或由受委派代表代为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法定最低人数。亲自或由受委派代表代为出席或代表出席的每名单独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就其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个份额享有一票投票权。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表决的排名较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由受委派代表代为出席)将被接纳,而有关排名先后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名称的排列次序而定。 信托契约有条文规定,在仅有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该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单独举行会议。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基金采用“名义持有人”安排。目前,名义持有人为内地代理人。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附表3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具体程序包括: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同时,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内地销售机构,由内地销售机构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移动客户端、社交平台或其他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内地投资者; (2) 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内地投资者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子基金须自信托契约生效日期起存续80年或直至其以下列一种方式终止。 倘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则伞子基金可予终止:(a)通过任何法律,令继续运作伞子基金为非法或令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并非切实可行或为不智之举;(b)在基金管理人被罢免或退任后30日内,受托人未能物色到令其信纳的可担任新基金管理人的合适人选;(c)受托人决定退任,而基金管理人未能在受托人发出书面退任通知后3个月内物色到愿意担任受托人的合适人选;(d)若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一致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并不适宜,且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批准相关终止;或(e)伞子基金的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方式决议伞子基金须予终止(在该情况下,该项终止将在该特别决议通过当日或该特别决议可能规定的较后日期(如有)起生效)。 倘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则本基金也可予终止:(a)通过任何法律,令继续运作本基金为非法或令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非切实可行或为不智之举;(b)若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一致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不适宜,且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批准相关终止;或(c)本基金的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方式决议本基金须予终止(在该情况下,该项终止将在该特别决议通过当日或该特别决议可能规定的较后日期(如有)起生效)。 倘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则受托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书面通知以终止伞子基金:(a)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根据受托人先前书面确认的条款,为重组或兼并目的而自愿进行的清算除外)或已就其任何资产委任破产接管人且不会在60日内撤销委任;(b)受托人有良好及充分的理由认为,并在致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文件中注明,基金管理人并无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职责;(c)基金管理人无法令人满意地履行其在信托约项下的职责或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所做的任何其他事情刻意令伞子基金的声誉受损或有损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d)通过任何法律,令继续运作伞子基金为非法或令受托人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并非切实可行或为不智之举;(e)根据信托契约,在当时的基金管理人罢免后30日内,受托人未能物色到令其信纳的可担任新基金管理人的合适人选,或受托人提名的人士未能获特别决议通过;或(f)受托人决定退任,而基金管理人未能在受托人向基金管理人发出退任通知后30日内物色到愿意担任受托人的合适人选。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通过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伞子基金:(a)若伞子基金的所有子基金已发行的份额的资产净值总值不足人民币5千万元;(b)通过或修订任何法律法规或实施任何监管指引或指令对伞子基金造成了影响,令伞子基金变得非法或令基金管理人真诚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并非切实可行或为不智之举;(c)根据信托契约,若基金管理人决定罢免当时的受托人,而在合理时间内及在尽一切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后,仍未能物色到令其信纳的可担任新受托人的合适人选;或(d)基金管理人就伞子基金的所有子基金未能实行其投资策略。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通过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基金:(a)若本基金已发行的份额的资产净值总值不足人民币5千万元;(b)通过或修订任何法律法规或实施任何监管指引或指令对本基金造成了影响,令本基金变得非法或令基金管理人真诚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非切实可行或为不智之举;或(c)基金管理人未能就本基金实行其投资策略。 与终止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有关的事先通知在经香港证监会确定及批准后将提供予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终止伞子基金或本基金后,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将安排出售作为资产剩余部分的所有投资项目,并清偿伞子基金或本基金的所有债务(视乎情况而定)。其后,受托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向各持有人分配资产变现所得款项以及可用于分配的任何净现金收益,但受托人可保留作为资产一部分的任何款项当作拨备,用以全额支付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合理产生、作出或预计的一切费用、收费、开支、索偿及索求所涉及的款项。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未领款项或其他现金可自应付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之时向法庭缴存,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该等支付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请参阅信托契约以了解更多详情。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适用香港法律并受香港法律管辖。本基金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各方接受香港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数据交换与传输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查询对账单。 内地投资者应就具体对账单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的运作情况回顾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95105568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并按不低于香港投资者的服务标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根据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债券及新兴市场货币,以取得收入及资本增值。概不保证本基金将实现其投资目标。 (2) 本基金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拟通过将最少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属于新兴市场的国家/地区的政府、政府支持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和新兴市场货币,以达成投资目标。新兴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亚洲、拉丁美洲、非洲、东欧及中东的市场。本基金还可以将最多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机构或地方机关)所发行及/或担保的属于投资级别以下及/或无评级的债券。有关投资根据基金管理人及/或次管理人的专业判断作出,其投资理由可能包括主权发行人的理想前景、评级的升级潜力以及有关投资价值因评级变化而预期会出现的变动。 本基金的其余资产净值可投资于本基金所投主要地域及资产类别以外的资产,包括发达市场及发展中市场的债务工具(如美国国库券、企业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存款)、基金及现金等价物。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以用作对冲或投资目的,但相关投资须在《单位信托守则》和基金说明书中的投资限制所容许的范围内(尽管如此,衍生工具不会被广泛地用于投资用途)进行。本基金的投资将会受限于《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载列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涉及根据对全球宏观经济周期以及货币政策的预期甄选国家/地区,由于每个国家/地区的情况各有不同,本基金会运用基本面、相对价值以及结构/技术分析发掘市场错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兼顾各个市场,但同时承担积极管理风险,以此达成其投资目标。 本基金并无义务在任何指定时间投资于任何国家/地区,资产净值投资比例也不受任何限制,可投资于任何单一国家或地区,但是投资于内地的比例不得多于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债务工具也没有任何信用评级限制(因此可持有无评级或较低评级证券),而投资于无评级或较低评级证券的资产净值比例亦不受任何限制。反之,本基金将根据基本面分析确定是否可能违约。货币对冲及投机性货币持仓将根据策略予以考量,或用以在存续期吸引力欠佳或债券投资难以实现的国家/地区中获得投资机会。回报表现具有吸引力或对分散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极有帮助的收益率曲线持仓也在考虑范围内。投资组合中国家债务及货币持仓的相对权重将反映投资信心以及对各有关持仓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影响。 对内地证券的投资将以基金管理人的RQFII身份、根据RQFII规定进行,并通过境外投资机制及/或债券通进行。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附录一下“RQFII制度”、“通过境外投资机制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通过债券通北向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分节。 本基金不会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本基金也不会参与证券融资交易或其他类似场外交易。本基金不会寻求对任何股本证券进行投资,所以因可转换债券的转换而使得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持有的任何股本证券将仅为附带的、被动性的。持有任何相关股本均为暂时性的,本基金将按当时市况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出售持有的有关股本。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内地及香港的投资组合配置,以及本基金的整体投资组合配置。次管理人将负责管理内地及香港以外的组合配置。 (3)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投资目标、策略及政策”章节下“投资及借款限制”分节所述的投资限制。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PRC类别A美元 PRC类别A人民币 PRC类别I美元 PRC类别I人民币 管理费* 1.00% 1.00% 0.75% 0.75% 受托人费用# 不高于0.16% 不高于0.16% 不高于0.16% 不高于0.16% 其他收费及开支## 除上述费用外,本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直接归属于其的有关费用。若有关费用不可直接归属于本基金,除非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及/或审计师后另行决定,否则将根据伞子基金下各子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由所有子基金分摊有关费用。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投资及变现投资的费用、保管子基金资产的费用及开支、因交易对手方风险管理程序产生的任何费用、收费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任何行政管理人(如有)及审计师的费用及开支、估值费、法律费用、取得任何上市或监管机构批准所需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以及编制及印刷基金说明书及编制及印刷任何财务报表所需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据其判断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归属于本基金的费用。 * 管理费的年费率现时为占相关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百分比(包含应付次管理人费用)。最高金额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5%。 # 受托人费用的年费率现时为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最高金额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1%。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的基金销售数据传输,本基金内地份额的销售数据通过中国结算TA系统进行传输;同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内地代理人委托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证通”)办理数据的处理及传输业务。在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中国结算、深证通办理上述业务收取的服务费用将由本基金内地份额对应的基金财产承担。 ##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内地份额时,销售资金将从内地投资者在内地开立的资金账户、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开立的资金归集账户、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及本基金在香港的香港结算账户之间进行交收。销售资金在该等账户之间的划转将产生资金结算费,在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资金结算费将由本基金内地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承担。 向投资者提前发出一个月通知后将可调高收取的管理费和受托人费用水平(不超过最高费用), 最高费用载于基金说明书正文“开支及收费”一节。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及其他支出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中“开支及收费”章节及基金说明书附录一下“开支及收费”分节的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 就PRC类别A美元份额、PRC类别A人民币份额、PRC类别I美元份额和PRC类别I人民币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从本基金向投资者作出现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务请注意,并不保证定期分配收益,也不保证作出收益分配时,收益分配的金额。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将以相关类别货币、通过内地销售机构以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投资者指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内地投资者可能因收取分配付款而须缴付银行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从本基金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也可酌情从本基金总收入支付收益分配,而全部或部分本基金的费用及开支将计入本基金资本或从本基金资本中支付,从而增加用于支付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益,因此,本基金实际上可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 从资本或实质上从资本分配收益,相当于归还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原本投资或该原本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从本基金资本或实质从其资本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可能会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过去12个月的收益分配(如有)的组成部分(即拨自(i)可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的相关数额)有关的资料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上公布。有关从资本(或实质上从资本)支付收益分配的政策如有任何变化,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并提前向投资者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施加其认为必需或适宜的限制,以确保基金份额不会被受限制人士(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直接或间接或实益购买或持有。 倘若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注意到任何份额直接、间接或实益由受限制人士持有,则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条款向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将这些份额转让给持有份额不会涉及违反前述任何限制的人士,或书面要求其赎回这些份额。如果收到上述根据信托契约发出的通知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未如上述通知后30日内转让或赎回这些份额,或未能令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其判断将具有终局性及约束力)信纳相关份额的持有并无违反任何上述限制,则其须被视为在30日届满时已书面申请赎回所有这些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部分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但有关赎回不得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少于相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量。倘若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价值少于相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量,则基金管理人可通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其就这些份额提交赎回申请。 6. 拒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根据本基金的反洗钱责任,有关赎回款项的转账或支付申请将不予进行,直至所有尚未递交的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均被收讫。 在暂停计算本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就本基金份额接收到的任何赎回申请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在正常情况下,PRC类别A人民币份额、PRC类别I人民币份额的赎回款项将以人民币支付。然而,倘若在极端市况下,本基金无法取得足够金额的人民币以应付该等人民币类别份额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倘若因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而导致没有足够的人民币用作货币兑换以支付赎回款项,则会存在延迟以人民币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此外,如果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二者的受委派代表及代理人怀疑或被告知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导致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士违反适用反洗钱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或如果有关拒付被认为就确保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遵守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此类法律法规而言属必要或适当之举,则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二者的受委派代表及代理人保留权利拒绝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回款项。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主要包括: (1) 查询或投诉 基金说明书在“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一节,载明了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均应以书面形式呈交至基金管理人办事处,基金管理人将在14个营业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但该方式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3点“查询、建议或投诉”一节,明确了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2) 份额设置及销售 基金说明书附录一中提及本基金在香港发售的类别有: 类别A人民币、对冲类别A人民币、类别A美元、类別A美元(派息)、类别I人民币、对冲类别I人民币、类别I美元。该等类别并未在内地发售。目前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是PRC类别A人民币、PRC类别A美元、PRC类别I人民币、PRC类别I美元。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3) 销售机构 基金说明书中提及“分销商”之处包含在香港受认可的销售机构,该等销售机构虽持有香港证监会授予的相关受规管活动牌照但并不一定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应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进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所载的内地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亦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请内地投资者留意内地代理人网站。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4) 申购、赎回 基金说明书“份额的认购/申购”章节之“基金的募集”、“基金的申购”、“申请程序”和“付款程序”分节说明了本基金各类别份额在香港销售的认购/申购申请、认购/申购款项支付的流程,“份额的赎回”章节之“赎回程序”、“赎回款项的支付”、“赎回限制”分节说明了本基金各类别份额在香港销售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的流程。基金说明书亦于附录一下“交易程序”、“赎回款项的支付”、“申购价和赎回价”分节依次说明本基金各类别份额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截止时间、赎回款项的支付期限、申购价和赎回价的保留位数。 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和销售惯例的不同,该等内容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有关流程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及“(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5) 巨额赎回 基金说明书“份额的赎回”章节之“赎回限制”分节规定,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把任何交易日可供赎回的本基金份额数目(无论赎回方式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还是由受托人注销)限制在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的10%以内。在此情况下,该项限制将按比例实施,使得所有拟在相关交易日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会以相同的比例赎回份额,本应已赎回而尚未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根据该交易日的赎回价办理赎回,但须受到相同限制,而在处理时应优先于该随后交易日收到的随后赎回申请。 鉴于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在触发上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可在本基金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允许的情况下延期支付内地投资者的赎回款项,但是延期支付的时间不超过赎回申请日起的一个月。 (6) 转让 基金说明书“一般资料”章节之“份额的转让”分节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基金份额转让,并说明转让的程序及要求。 根据内地基金的惯例,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适用基金份额转让规则。 (7) 转换 基金说明书“转换”章节说明了本基金在香港销售进行份额转换的相关规则,包括转换的申请时间、申请方式、转换费、转换方式、转换的暂停等。但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目前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8) 支票支付 基金说明书中“份额的认购/申购”章节之“申请程序”分节有关于基金管理人拒绝全部或部分本基金相关类别的份额申购申请时可以支票方式将申购款(不含息)退还投资者的规定,该等规定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9) 传真或电子方式 基金说明书在“份额的认购/申购”章节之“申请程序”分节、“份额的赎回”章节之“赎回程序”分节载明除非受托人另行同意,否则以传真(或受托人指定的其他电子方式)向受托人发出的任何申购或赎回申请必须及时附上正本。该等规定不适用于本基金内地投资者的申购及赎回程序。 (10)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说明书附录一之“资产净值的公布”分节载明,就本基金份额的最近申购价及赎回价或份额净值,可浏览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hk(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查)进行查阅。前述价格将不会在任何报刊内刊载。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之第3点“基金份额净值”明确了本基金最新的份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11) 税务 基金说明书在“税务”章节之“香港”分节说明了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该等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得税税务义务/责任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中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2点“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12) 可供查阅的文件 基金说明书“一般资料”章节之“可供查阅的文件”载明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参与协议及最近期的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如有)的副本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办事处供免费查阅。信托契约的副本也可通过支付象征性金额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而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则明确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指信托契约、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后的中期财务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13) 报告 基金说明书“一般资料”章节之“报告”分节载明将就每个财政年度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中期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同时备有英文及中文版本。在刊发财务报告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接获通知,告知其于何处可索取报告(印刷版及电子版)。相关通知将在有关财务报告刊发日期当日或之前发送给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财务报告刊发后,在网站www.bosera.com.hk(此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查)可下载电子版本,其印刷版则将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办事处可供免费查阅(基金份额持有人经要求也可免费索取印刷版报告)。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就每年度的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的披露途径为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且报告语言为中文。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2点“定期报告”以及第5点“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说明书在“一般资料”章节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分节阐述了适用于名义持有人层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程序、投票表决机制,该等规则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附表3及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地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的第2点“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中对于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名义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资者在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需知晓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博时投资基金的子基金 基金说明书 (于2019年12月重述, 经2020年1月23日及2020年4月3日的补编 修订的整合版本) 2020年1月 目录 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 iii 名录 vii 定义 1 序言 6 本基金的管理 7 基金管理人 7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10 中国保管人及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 12 审计师 13 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14 投资目标 14 投资策略 14 投资及借款限制 14 份额的认购/申购 26 基金的募集 26 基金的申购 26 申请程序 27 付款程序 28 一般规定 28 份额的赎回 30 赎回程序 30 赎回款项的支付 31 赎回限制 32 强制赎回 32 转换 34 估值 36 估值规则 36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38 资产净值的公布 40 开支及收费 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付的费用 41 本基金应付的费用 42 设立费用 43 现金回佣及非金钱回佣 43 风险因素 45 税务 52 一般资料 60 报告 60 收益分配政策 60 信托契约 60 信托契约的修订 6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1 份额的转让 62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62 可供查阅的文件 64 反洗钱法规 64 流动性风险管理 65 利益冲突 66 网站 67 附录一: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68 给投资者的重要资料 重要提示: 您如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您的独立专业顾问。 博时投资基金(“本基金”)是按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下称“基金管理人”)与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下称“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例成立的伞型单位信托基金。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其深知及确信,本基金说明书并未遗漏任何其他事实使得当中所载资料具有误导性。但在任何情况下,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或发售或发行份额在任何情况下并不表示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于基金说明书刊发日期后任何时间仍属准确。本基金说明书可不时更新。投资者应浏览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hk(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以查阅最新版本的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说明书必须与相关子基金的最新公开年度财务报告及之后任何中期财务报告一同分发。相关子基金的份额仅基于本基金说明书及(如适用)其最新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所载的资料而发售。任何交易商、销售或其他人士提供或作出(不论属哪种情况)的并非载于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资料或声明均应被视为未经许可及因此不可依赖。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依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非对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推介或背书,亦非对任何子基金的商业利益或其表现的保证,并且这不表示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亦非对子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别投资者的背书。 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香港、澳门及下述地区以外)并未采取行动,以获准在必须采取相关行动的任何其他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内发售份额或拥有、传阅或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或与发售份额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或宣传资料。在发售或招揽未被批准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或在向任何人士发售或招揽即属违法的情况下,本基金说明书并不构成向任何人士的发售或招揽。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子基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并在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下向内地投资者发售。经理人可遵照适用法律及规定向内地投资者发行子基金的PRC类别A美元单位、PRC类别A人民币单位、PRC类别I美元单位及PRC类别I人民币单位。该类别单位将只提供予内地投资者,及不会在香港发售。 美国:份额不曾也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证券法》”)或根据美国任何州或政治分区或其任何领地、属地或其他管辖区(包括波多黎各自治邦)(统称“美国”)的证券法律进行登记。概无任何人士已或将根据《1936年商品交易法》(经修订)(“《商品交易法》”)及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美国商品期交委”)据其颁布的规则(“美国商品期交委规则”)登记为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商品基金管理人,而且本基金及子基金不曾也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或根据任何其他美国联邦法律进行登记。发售及销售份额乃根据《证券法》项下S规例(“S规例”)获豁免遵守《证券法》的登记规定。 因此,除(i)通过“离岸交易”(定义见S规例)及(ii)向或为经许可受让人的利益外,不得发售、销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份额。 “经许可受让人”指不属下述任一情况的任何人士: (a) S规例第902(k)(1)条所界定的美国人士; (b) 就《商品交易法》或任何美国商品期交委规则、根据《商品交易法》建议或颁布的指引或指令而言,符合任何美国人士定义的人士,为免生疑,任何并非美国商品期交委规则第4.7(a)(1)(iv)条所界定的“非美国人士”(但不包括就当中第(D)分节而言,并非“非美国人士”的合资格人士的例外情况)的人士都应被视为美国人士;或 (c) 就《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经修订)(“《银行控股公司法》”)第13条而言及据此建议或颁布的实施细则所定义的“美国居民”。 禁止于美国境内或向并非经许可受让人的任何人士转让份额。向并非经许可受让人的人士(“非经许可受让人”)转让份额将自始无效,且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在有关交易中,份额的任何法定或实益所有权权益的任何指定受让人,将不享有该份额有关权益的法定或实益所有人的任何权利。 上述向非经许可受让人发售、销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份额的限制,可能会削弱份额投资者于二级市场(如有)处置份额的能力,大大降低份额的流动性,进而大幅减少份额的价值。 按S规例第902(k)(1)条的定义,“美国人士”指: (a) 居住于美国的任何自然人; (b) 根据美国法律组建或设立的任何合伙企业或法团; (c) 任何遗产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美国人士的任何遗产; (d) 任何受托人为美国人士的任何信托; (e) 非美国实体位于美国的任何代理或分支机构; (f) 交易商或其他受信人为美国人士利益而持有的任何非全权委托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信托除外); (g) 由在美国组建、设立或(如为个人)居住的交易商或其他受信人持有的任何全权委托账户或类似账户(遗产或信托除外);及 (h) 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合伙企业或法团: (i) 根据任何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或设立;及 (ii)由美国人士成立,且其主要目的为投资于未根据《证券法》登记的证券,除非其由《证券法》项下D规例第501(a)条界定的经认可投资者(并非自然人、遗产或信托)组建或设立及所有则另作别论。 按美国商品期交委规则第4.7条(经上述修订)的定义,“非美国人士”指: (a) 并非美国居民的自然人; (b) 根据非美国司法管辖区法律组建的且主要营业地点位于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合伙企业、法团或其他实体,但为主要开展被动投资而组建的实体除外; (c) 其收入(不论收入来源)无须缴纳美国所得税的遗产或信托; (d) 为主要开展被动投资而组建的实体(如集合基金、投资公司或其他类似实体),但不符合非美国人士资格的人士所持该实体的参与份额占该实体实益权益应总计少于10%,且成立该实体并非主要为方便不符合非美国人士资格的人士投资集合基金(因其参与者为非美国人士,该集合基金的管理人就此获豁免遵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例第4部分的若干规定);及 (e) 为在美国境外组建的且主要营业地点在美国境外的实体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负责人设立的退休金计划。 按美国商品期交委关于跨境适用《商品交易法》若干掉期法规的建议解读指引及政策声明(联邦公报第78卷第45292页(2013年7月26日))所定义,“美国人士”指: (a) 属于美国居民的自然人; (b) 身故时为美国居民的人士的任何遗产; (c) 根据美国任何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组建或设立的或主要营业地点位于美国境内的任何法团、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行或其他信托、协会、股份公司、基金或与上述任何一项类似的任何形式的企业(下文(d)及(e)项所述实体除外)(“法律实体”); (d) 为(c)项所述法律实体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负责人设立的退休金计划,除非有关退休金计划主要针对有关实体的外国雇员则作别论; (e) 受美国任何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监管的任何信托(美国境内法院能够就该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管权); (f) 不属(c)项所述且被(a)、(b)、(c)、(d)或(e)项所述一位或以上人士拥有多数权益的任何商品基金、集合账户、投资基金或其他集合投资工具,但仅向非美国人士公开发售且不向美国人士发售的任何商品基金、集合账户、投资基金或其他集合投资工具除外; (g) 被(a)、(b)、(c)、(d)或(e)项所述一位或以上人士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权益且由这类人士就相关义务及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任何法律实体(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全部所有人负有有限责任的类似实体除外);及 (h) 实益所有人(或如属联名账户,则其中一名实益所有人)为(a)、(b)、(c)、(d)、(e)、(f)或(g)项所述人士的任何独立或联名账户(不论是否为委托账户)。 按根据《银行控股公司法》第13条颁布的实施细则(美国证交委BHCA-1号公告;第S7-41-11号文件)中的定义,“美国居民”指属于美国证交委S规例第902(k)条所界定的“美国人士”的人士。 发售、销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份额的人士须全权负责确保并无向经许可受让人(按截至有关发售、销售、质押或其他转让之日所界定者)以外的任何人士或为该任何人士的利益而进行有关发售、销售、质押或其他转让。 份额未曾被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美国证交委”)或美国任何其他监管机构核准或拒不核准,美国证交委或美国任何其他监管机构也并未认可本文件的准确性或充分性或份额的利弊。任何与之相反的陈述乃属刑事罪行。此外,份额并不构成或被推介为受《商品交易法》规限的于日后交付商品的销售合约(或其期权),而且份额买卖或本文件尚未经美国商品期交委根据《商品交易法》批准,故任何人士(除经许可受让人外)不得于任何时间买卖或持有份额。 拟申请认购/申购份额的人士应了解在其公民身份所属国/地、居留国/地或原籍国/地可能与申请认购/申购、持有或出售份额有关的法律规定、任何适用外汇管制规例及适用税项。 任何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均应以书面形式呈交至基金管理人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4109室),基金管理人将在14个营业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名录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康乐广场1 号 怡和大厦4109室 电话号码: +852 2537 6658 传真号码: +852 2537 1249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1 号 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顾问 西盟斯律师行 香港 鲗鱼涌英皇道979号 太古坊一座30楼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 皇后大道中15号 公爵大厦21楼 定义 本基金说明书所用的定义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A股” 指由在内地设立的公司发行,以人民币买卖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可供境内投资者、QFII、RQFII及其他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 “附录” 指本基金说明书的附录,当中载有特定子基金的资料。 “B股” 指由在内地设立的公司发行,以外币买卖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可供境内投资者及境外投资者投资。 “基础货币” 除相关附录另有指明外,就一只子基金而言,指人民币。 “营业日” 除特定子基金相关附录另有指明外,指香港及内地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同意的其他日子,但因发出8号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出现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或/及内地银行的正常营业时间缩减,除非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则该日将不会为营业日。 “《守则》” 指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经不时修订或替换)。 “关联人士” 具有《守则》所载的涵义,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就公司而言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公司20%或以上普通股股本,或有能力直接或间接行使该公司20%或以上的总投票权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b) 受符合(a)条所述一项或全部两项的人士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公司;或 (c) 该公司所属集团的任何成员;或 (d) 该公司或(a)、(b)或(c)条所界定的其任何关联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日” 就任何子基金而言,指相关附录所述的该子基金之份额可供申购或赎回的日子。 “交易截止时间” 就任何子基金而言,指相关附录所述的相关交易日中的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就认购/申购及赎回份额可能不时确定的任何其他营业日中的时间。 “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指为按照国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金融衍生工具” 指金融衍生工具。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具有《守则》中规定的含义。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募集期” 就一只子基金而言,指相关附录所述的该子基金之份额将以固定价格发售认购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国际)有限公司。 “资产净值/份额净值” 指根据信托契约条文计算,一只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视乎文意而定,指份额净值。 “参与合约” 指由中国保管人、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制定的参与合约(经不时修订)。 “中国人行” 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保管人” 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 指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QFII” 指根据内地相关法规被认可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登记机构” 指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为各子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逆回购交易” 指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价格回售该等证券的交易。 “人民币” 指中国内地货币人民币元。 “RQFII”或“RQFII持有人” 指根据内地相关法规被认可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保管协议” 指中国保管人、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之间订立的保管协议(经不时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 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销售及回购交易” 指子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价格(含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指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证券借贷交易” 指子基金按约定费用向证券借入对手方借出其证券的交易。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子基金” 指本基金的一只子基金,即按一份补充契约成立并依据信托契约及该补充契约的条文存续的独立信托。 “认购价/申购价” 指下文“份额的认购/申购”一节所述份额发行时的价格。 “本基金” 指博时投资基金。 “信托契约” 指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于2012年1月5日订立的用以成立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并于2019年12月31日修订及重述,及不时进一步修订及╱或补充。 “受托人” 指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份额” 指某一子基金的一个份额,除指明为特定子基金的份额外,对份额的提述包含所有子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登记为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赎回价” 指份额的赎回价格,详情载于下文“赎回款项的支付”一节。 “美元” 指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估值日” 除相关附录另有指明外,指各交易日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确定的营业日。 “估值点” 指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确定的于相关估值日计算资产净值的时间。 序言 博时投资基金是按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例成立的开放式伞型单位信托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信托契约条文规定的利益、受信托契约条文的约束,并被视为已注意到信托契约条文。 本基金已被设立为一只伞型基金,而且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在本基金内设立独立及单独的子基金。各子基金具有自己的投资目标和方针。就某一特定子基金可提呈发售不止一个份额类别,每个类别可设有不同条款,包括采用不同计价货币。各类别不会设置独立的资产组合。同一子基金的所有份额类别将按照该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方针共同投资。 在相关募集期结束后,会分别就各类别计算份额净值。日后可能会根据信托契约在任何子基金内设立更多份额类别及╱或设立更多子基金。 有关本基金及子基金的资料(包括子基金发售文件、通函、通告、公告、财务报告的最新版本及可供提供的最新资产净值)可于网站www.bosera.com.hk(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查阅。 本基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的全资附属公司。博时成立于1998 年7月13日,是内地最大的独立管理机构之一,为逾1,100万零售投资者和600万养老金客户提供服务。2013年12月底,其管理的客户总资产超过316亿美元,包括养老金资产137亿美元。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3月4日在香港成立,是博时所致力发展的大中华市场投资管理业务的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已获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颁发牌照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中央编号为AVR135。基金管理人的牌照须受下列条件规限: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而言,基金管理人仅可从事集合投资计划的买卖业务。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资产。基金管理人亦与受托人共同负责保管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财务报告与记录以及负责有关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若干其他行政事宜。 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如适用)后,基金管理人可就特定子基金委任投资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任何有关委任的详情,载于相关附录)。如果子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被转委托予第三方投资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基金管理人将持续监督及定期监察这些受委任人的胜任能力,以确保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责任并无减损,而且即使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职能委托予第三方,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及义务概不得转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资料如下: 宋万海 宋先生是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亦是基金管理人的行政总裁。此前,宋先生曾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执行董事兼行长,负责银行的整体业务发展和营运。随后出任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的副行政总裁,统管全球市场、全球资本融资、证券、零售银行及信息技术各部门,并主管工银资管(全球)有限公司。宋先生于2016年9月加入基金管理人。宋先生拥有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及南澳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孙献 孙女士是基金管理人的董事。自1994年起,孙女士曾任职于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远通海运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中远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及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出任高级管理人员,并统管财务事宜。孙女士于2016年1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孙女士获授中央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 徐卫 徐先生是基金管理人的董事。自1993年起,徐先生曾任职于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先生于2015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副总经理,统管整体管理职务。徐先生亦是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徐先生获授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 连少冬 连少冬女士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获微生物学学士学位,并于广东省委党校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自1992年起,先后在广东中行珠江信托有限公司、荷兰银行亚洲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星展唯高达有限公司、大成国际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12年5 月正式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产品规划部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自2016 年5月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江向阳先生 江向阳先生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今,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邵凯先生 邵先生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1997年起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固定收益投资。 邵先生获授英国雷丁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孙麒清女士 孙女士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负责监察合规情况。2002年,孙女士加入博时,任法律顾问一职。在加入博时前,孙女士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长达10年。 孙女士毕业于深圳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并于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法学院(Université Paris 1 Panthéon Sorbonne),获商法学硕士学位。 王德英先生 王先生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于2000年加入博时,自2007年起出任副总经理一职。2000年至2007年间,彼于博时担任不同职位,曾任行政管理部及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王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并取得计算机科学的学士及硕士学位。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受托人同时亦为各子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受托人于1974年在香港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并根据香港法例第29章《受托人条例》注册为信托公司,并且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核准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的注册强积金计划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HSBC Holdings plc)(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保管或控制所有构成本基金资产的财产,并以信托形式代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这些财产,并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不时包含的所有可登记的资产及现金应登记于受托人名下或按照受托人的指示持有。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负责并持续对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投资、资产和其他财产的安全保管负全部责任,并且应在遵守信托契约规定的前提下,以受托人认为可能适当的保管方法处理此类投资、资产和其他财产。对于本质上无法保管的子基金的任何投资,资产和其他财产,受托人应以该子基金的名义在其账簿中妥善地将该等投资、资产或财产记录于子基金的名下。 然而,受托人可委任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受托人的关联人士)担任任何子基金资产的保管人(“保管人”,根据信托契约,包括中国保管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及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均为受托人的关联人士)。受托人须(a)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挑选、委任及持续监督获委任托管及/或保管构成本基金的任何投资、现金、资产和其他财产的保管人及(b)信纳任何委任的保管人持续具有合适的资格及能力为该子基金提供相关的保管服务。受托人须就任何属于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保管人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犹如相关作为或不作为是受托人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一样,但如果受托人已履行本段(a)及(b)项载列的义务,则无须就不属于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保管人的任何行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清算或破产负责。 受托人无须就下列情况负责:欧洲结算系统(Euro-clear Clearing System Limited)或明讯银行(Clearstream Banking S.A.)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时许可的任何其他经认可存管或结算系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资不抵债、清算或破产。 根据信托契约规定,受托人有权就其在履行与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有关的义务或职责时可能招致或被主张的任何及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责任、费用、索偿、损害及开支(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专业及其他类似开支)(但该等因受托人或任何其高级职员、雇员、代理或受委派代表欺诈、疏忽或故意违约而导致且将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承担者除外),从本基金及/或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中获得补偿。根据适用法律及信托契约的规定,在受托人、受托人委任的任何代理、次保管人或受委派代表并无欺诈、疏忽或故意违约的情况下,受托人无须就本基金、任何子基金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负责。此外,信托契约规定,信托契约并无载有任何条文豁免受托人就根据香港法例或因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而引致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责任或就此获得补偿。 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担任份额或任何相关投资的担保人或要约人。受托人并无责任或权力就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作出投资决定或提供投资建议,此乃由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进行。 受托人将不会参与交易或活动,或支付任何以美元计价的款项,如果上述事宜由美国人士进行,则将会受到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局(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的制裁。OFAC主要针对包括恐怖份子及毒贩等个人的国家及团体通过冻结资产及限制贸易的方式实施经济制裁计划,以达成对外政策及国家安全目标。于实施经济制裁时,OFAC致力于预防“受限制交易”,即被OFAC列为美国人士(除非获OFAC授权或经法规明确豁免)不得从事的贸易或金融交易及其他交易。OFAC有权就特定类别交易发出通用许可或就个别情况发出特定许可,以豁免对有关交易的禁止。汇丰集团公司(即汇丰控股有限公司(HSBC Holdings plc)、其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已采纳遵从OFAC所颁布的制裁之政策。作为此政策的一部分,受托人可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要求获得额外资料。 受托人的委任可根据信托契约所载的情况予以终止。 受托人可收取下文“本基金应付的费用”一节所载的费用,并可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获补偿一切成本及开支。 基金管理人独立负责就本基金及/或各子基金作出投资决定,受托人(包括其受委派代表)无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决定负责及承担责任。除本基金说明书明文述明及/或《守则》规定外,受托人或其任何雇员、服务提供商或代理均不会参与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业务、组织、发起或投资管理;除“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一节所述外,受托人或其任何雇员、服务提供商或代理亦不负责编制或刊发本基金说明书。 就根据RQFII制度直接投资于内地证券市场的子基金而言,受托人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保 (a) 受托人把子基金的资产(包括子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RQFII资格所购入的境内中国资产(“境内中国资产”),此类资产将由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以电子方式记存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开设的证券账户内或记存于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开设的任何相关存管账户及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内)置于其保管或控制下,并为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信托方式持有有关资产; (b) 子基金现金及已登记的资产(包括境内中国资产)由受托人或按受托人指示登记;及 (c) 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将依赖受托人的指示,并只按受托人基于参与合约作出的指示行事。 中国保管人及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中国保管人”)已被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共同委任为中国保管人以通过其受委派代表行事,根据RQFII保管协议负责妥善保管RQFII机制下在内地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及通过使用或就基金管理人的RQFII资格而购得的资产。根据RQFII保管协议的条款,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各自同意中国保管人有权委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履行RQFII保管协议项下的服务,并已将其于RQFII保管协议项下的职责、义务及权力转授予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根据RQFII保管协议的条款,中国保管人仍须就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的作为及不作为(包括欺诈、疏忽及故意违约)负责,犹如并无作出上述委任一样。 中国保管人及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概不负责编制本基金说明书,亦不会对当中所载内容承担任何责任(除“中国保管人及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一节所述外)。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独立审计师。审计师委聘条款的条文规定,审计师所须承担的责任限于其就产生有关责任的服务或工作成果获支付的费用的一定倍数金额,但最终确定有关责任乃因审计师故意或有意疏忽职守或不当行为或欺诈行为而引致者除外,且有关索偿须于委聘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委聘书亦包含与子基金、基金管理人、雇员或代理的间接损失、第三方索偿及欺诈行为或不作为、失实陈述或故意违约有关的其他豁免及补偿规定。 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投资目标 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载于相关附录内。 投资策略 各子基金的投资策略载于相关附录内。 投资及借款限制 除非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外,下列主要投资限制适用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本基金下的各子基金: (a) 除《守则》第8.6(h)条所允许及经第8.6(h)(a)条作出修改外,子基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除政府证券或其他公共证券外)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总值,不可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10%: (1)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2)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对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3)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 为免生疑问,(a)、(b)项及《守则》第7.28(c)条所列明关于对手方的约束及限制将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i)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清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进行;及 (ii) 其金融衍生工具的持仓每日以市价估值,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b) 在符合上述(a)项及《守则》第7.28(c)条规定的前提下,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则子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总值,不可超过子基金总资产净值的20%: (1)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2)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对该等实体承担风险;及 (3) 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 (c) 子基金存放于同一集团内同一个或多个实体的现金存款的价值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资产净值的20%,除非: (1) 是在子基金发行前及其后认购款项全部被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内所持有的现金;或 (2) 该等现金为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项目变现所得,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3) 是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及其他付款责任而持有的现金,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对子基金造成沉重的负担,及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就本项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子基金有权提取,且与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子基金及本基金下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单一实体所发行的任何普通股(除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外)的持仓合计,不可超过该实体已发行普通股的票面总值的10%; (e) 不得将子基金总资产净值超过15%投资于并非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开放予国际公众人士且该等证券进行定期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 (f) 尽管以上(a)、(b)、(d)及(e)项另有规定,如果子基金直接投资在某个市场并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子基金可以通过纯粹为在该市场进行直接投资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 (1) 该子公司的相关投资,连同子基金所进行的直接投资必须合并计算遵守《守则》第7章的规定; (2) 直接或间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子基金承担的任何整体费用及收费增加,须在本基金说明书内清楚地予以披露;及 (3) 子基金必须以合并形式编制《守则》第5.10(b)条所规定的报告,并将该子公司的资产(包括投资组合)及负债,列入为子基金的资产及负债的一部分; (g) 尽管以上(a)、(b)及(d)项另有规定,子基金不可将其总资产净值的超过30%投资于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非子基金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指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可超过该限额; (h) 在遵守以上(g)项规定的前提下,子基金可全部投资于最少6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及除非获香港证监会批准,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指数基金的子基金可以将其所有资产投资于任何数目的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i) 除非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子基金不可投资于实物商品; (j) 为免生疑问,如交易所交易基金为: (1) 获香港证监会按《守则》第8.6或8.10条认可;或 (2) 在向公众人士开放的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接受名义上市)及进行定期交易,以及 (a) 其主要目标是要跟踪、复制或反映某项符合《守则》第8.6条所载的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或 (b) 其投资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守则》第8.10条所列的一致或相当, 可被当作及视为 (i) 就上述(a)、(b)及(d)项而言及在该等条文的规限下的上市证券;或 (ii) 就以下(k)项而言及在该等条文的规限下的集合投资计划。然而,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须遵守上述(e)项,以及子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应始终适用所须符合的相关投资限额,并在子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内清楚地予以披露; (k) 子基金投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底层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 (1) 如子基金所投资的底层计划并非合格计划(由香港证监会确定)及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则该子基金所投资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合计不可超过子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及 (2) 子基金可投资于一项或超过一项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底层计划或合格计划(由香港证监会确定),但除非底层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而其名称及主要投资详情已于子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内披露,否则子基金于每项底层计划所投资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不可超过子基金总资产净值的30%; 但就上述(1)及(2)而言: (A) 每项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得为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禁止的投资项目。若该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限制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则该等投资项目不可违反《守则》第7章的相关限制。为免生疑问,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 8章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守则》第8.7条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合格计划(由香港证监会确定)(而该计划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并未超过该计划总资产净值的 100%)及符合上述(j)项所载的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并符合上述(k)(1)及(k)(2)项所列的规定; (B) 如果底层计划受基金管理人或与基金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其他公司管理,则(a)、(b)、(d)及(e)项亦适用于底层计划的投资;及 (C)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得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3) 凡投资于任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底层计划,则就底层计划而征收的认购/申购费用及赎回费用须全部加以豁免; (4)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按底层计划或底层计划的管理人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或就对任何底层计划的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l) 子基金可将其总资产净值的90%或以上投资于单一集合投资计划,并将可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成为联接基金。在这种情况下: (1) 底层计划(“主基金”)必须已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 (2) 基金说明书必须说明: i. 子基金是联接主基金的联接基金; ii. 为符合有关的投资限制,子基金(即联接基金)及其主基金将被视为单一实体; iii. 子基金(即联接基金)的年报必须包括其主基金在财政年度结束当日的投资组合;及 iv. 子基金(即联接基金)及其主基金的所有费用及收费的合计总额必须清楚予以披露; (3) 除非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如果子基金(即联接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同一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子基金(即联接基金)承担并须向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支付的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基金管理人年费或其他费用及收费的整体总额不得因此而提高; (4) 尽管存在上述(k)(2)(c)项的规定,主基金可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但须遵从(k)项所列明的投资限制;及 (m) 如子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子基金在一般市况下最少须将其总资产净值的70%投资于可反映子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项目。 各子基金不得: (1) 投资于任何一家公司或机构的任何类别的证券(若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单独拥有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0.5%,或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及高级人员合计拥有超过该等证券票面总值的5%); (2)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权益)。如投资于上述股份及REITs,须遵守上述(a)、(b)、(d)、(e)及(k)项(如适用)所列明的投资规限及限制。为免生疑问,(a)、(b)及(d)项适用于对上市REITs作出的投资,而(e)及(k)项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REITs作出的投资; (3) 进行卖空,如卖空会导致子基金须交付证券价值超过子基金总资产净值10%(及就此而言,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市场上必须有活跃的交易)。为免生疑问,子基金不可进行任何裸卖空或无交割保障卖空,子基金应按照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进行卖空; (4) 在遵守上述(e)项规定的前提下,不得以子基金的资产放贷或借出贷款,但购入债券或作出存款(在符合适用投资限制的前提下)可能构成贷款则除外,不得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或直接地或或然地为任何人的任何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有关而承担责任,但符合《守则》规定的逆回购交易除外; (5) 代表子基金承担任何责任或为子基金购买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交易;或 (6) 运用子基金的任何部分以购买任何于当时存在尚未全部或部分缴付费用,且根据催缴通知须缴付任何未缴付费用的任何投资,除非该等催缴可以由构成子基金一部分现金或类似现金的资产全额缴付,且该等数额的现金或类似现金的资产不属于为遵照《守则》第7.29 及7.30条作分开存放以为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或或有承诺提供交割保障。 借款限制 除非相关附录中另有说明,基金管理人可要求借入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净值10%的资金,但前提是在判断是否违反相关子基金的限额时,始终不把背对背借款计算在内。为免生疑问,符合《守则》第7.32至7.35条规定的证券借贷交易以及销售及回购交易不受本条的限制。任何子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的50%进行抵押或质押,作为借入款项的担保。 如果违反任何投资和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应适当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优先考虑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所有步骤来纠正这种情况。 金融衍生工具 在遵守《守则》及信托契约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各子基金出于对冲或非对冲(投资)目的同意及取得任何金融衍生工具,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连同相关子基金的其他投资,合共不可超过《守则》第7.1、7.1A、7.1B、7.4、7.5、7.11、7.11A、7.11B及7.14条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基础资产的相应投资规限或限制。 对冲目的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此类金融衍生工具须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获得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风险; (c) 尽管其不一定参照同一基础资产,其应参照同一资产类别,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与被对冲的投资相反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应呈高度的负向关系。在需要时并适当考虑费用、支出和成本的情况下,应调整或重新定位对冲安排,以使子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的市场条件下达到其对冲目标。 非对冲(投资)目的 子基金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子基金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50%(除非子基金得到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8.8条(结构化基金)或第8.9条(广泛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另行批准)。为免生疑问: (a)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须将子基金为投资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换算成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的对应持仓,而在计算时须考虑基础资产的当前市值、对手方风险、未来市场动向及可供变现持仓的时间; (b) 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新)计算;及 (c) 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敞口,该等工具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将不会计入本条所述的50%限额。 适用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限制 子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应遵守以下的条文: (a) 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港证监会接纳的其他资产类别。子基金如投资于以指数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就上文标题为“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下的(a)、(b)、(c)及(g)项所列明的投资规限或限制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合并计算,前提是有关指数已符合《守则》第8.6(e)条;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或在个别情况下香港证监会可接受的其他实体; (c) 在符合上文标题为“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中第(a)及(b)项的前提下,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子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子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可通过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降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价值(如适用)来计算;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须每日以市价计算,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通过例如设立估值委员会或委聘第三方服务等措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子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此外,计算代理人/行政管理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确保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得充分的交割保障。为此,用作保障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款项的现金或类似现金资产,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或有承诺,便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提供交割保障: ?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任;及 ?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基础资产,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础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予买卖,则子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作交割保障之用,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基础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子基金如持有替代资产作交割保障之用,便应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适当情况下实行估值折扣,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如金融工具内嵌金融衍生工具,上述“金融衍生工具”的要求也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为此,“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内嵌于另一证券(即主合约)的金融衍生工具。 证券融资交易 受托人可应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为子基金从事证券融资交易,但前提是: (a) 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b) 已适当减轻及处理所涉及的风险;及 (c) 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应为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有关各子基金的此类安排的政策,请参阅各相关附录中的“投资策略”部分。 子基金从事证券融资交易须符合以下规定: ? 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的100%的担保,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对手方风险敞口; ?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在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要求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就提供证券融资交易服务所支付合理及正常补偿)后,应退还给子基金; ? 子基金应确保其能够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或全部现金/担保物(视情况而定),或终止其已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 有关各子基金的证券融资交易的使用,请参阅各附录。如果子基金进行此类交易,则将根据《守则》在本基金说明书中披露基金管理人与证券融资交易有关政策的细节。 担保物 子基金可从场外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方获得担保物。子基金可向各对手方收取担保物,但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 流动性-担保物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予充分交易,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通常应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定价透明的市场上交易; ? 估值-应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 信用质量-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并且当担保物的信用质量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会导致损害到担保物的有效性时,该资产应立即予以替换; ? 估值折扣-应对担保物施加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且估值折扣应在经适当考虑受压的期间及市场波动后,按照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所涉及的市场风险来确定,以保障为了将交易平仓而进行变卖时担保物价值可能出现的最高预期跌幅。在拟订估值折扣政策时,应考虑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所出现的价格波动; ? 多元化-担保物必须适当地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及/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在遵从《守则》第7.1、7.1A、7.1B、7.4、7.5、7.11、7.11A、7.11B及7.14条所列明的投资规限及限制时,应考虑子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 ?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会导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由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都不应用作担保物; ? 管理运作及法律风险-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 独立保管-担保物必须由相关子基金的受托人持有; ? 强制执行-子基金的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一步追索,即可随时取用/执行担保物; ? 担保物再投资-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守则》第8.2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守则》第7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投资或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规限或限制。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出售、再作投资或质押; 就以上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票据、存单、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属优质时,最低限度必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情况。任何现金担保的再投资须符合以下的进一步规限及限制: (i) 来自现金担保再投资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第18.3(B)条及第18.3(I)条的规定; (i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及 (iii)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被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不得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所限制;及 ?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 (i) 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化产品;(ii) 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iii) 证券化产品;或 (iv) 非上市的集合投资计划。 如果子基金打算收取担保物,则应根据《守则》在本基金说明书中披露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担保物的政策及标准,并且子基金须按照《守则》附录E的规定在子基金的年报及中期报告内披露所持有担保物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性质的资料、提供担保物的对手方的身份、以担保物担保/承保的子基金的价值(以百分比显示,按资产类别/性质及信用评级分类(如适用))。 份额的认购/申购 基金的募集 于募集期内,子基金的份额根据相关附录所载每份额的固定认购价向投资者提呈发售。 如果在募集期内任何时间,受托人就份额认购收到的总金额达到可供认购总金额的上限(按相关附录所列明),基金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在相关募集期完结前停止该子基金的进一步认购。 倘若有关募集期内募集的认购总金额低于可供认购总金额的下限(按相关附录所列明)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发行份额在商业上并不切实可行,基金管理人可决定不发行任何份额。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支付的认购款项将于募集届满后随即通过邮递支票、电汇或受托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不计利息)予以退还,风险概由申请人承担。 份额将于募集期完结后的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决定的其他营业日发行。份额将于紧随相关募集期结束后的交易日开始买卖。 基金的申购 相关募集期结束后,份额将于各交易日按相关申购价发行。 于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将为该类别在相关交易日估值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当时已发行份额的数目计算而得的每份额价格,该价格将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0.005及以上则五入;0.005以下则四舍)或由基金管理人按咨询受托人后不时确定的进位调整方式保留至其他小数位(如相关附录所明确)。任何进位调整余额将拨归相关类别所有。申购价将以相关类别的参考货币计算及报价。 当确定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价格中计入其认为在投资等于申购款的数额及发行相关份额或向受托人汇款时很可能产生的非惯常交易费用或开支(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用及登记费用)的适当拨备款。任何此类额外款项将被支付予受托人,并将成为相关类别资产的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各份额的申购价收取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保留相关申购费利益,或可将全部或部分申购费(及已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支付予经认可中介人或基金管理人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决定的其他人士。申购费的详情载于下文“收费及开支”一节。 申请程序 申请人在认购/申购申份额时须填妥随本基金说明书提供的申请表格,并将表格正本连同所需证明文件交回受托人。 在募集期内认购份额的申请须连同已结清款项最迟于相关募集期截止日下午四时正(香港时间)前送达。在募集期后申购份额的,相关申请须于相关交易截止时间前送达。 认购/申购申请可以书面作出,以邮递或传真(或按受托人指定的其他电子方式)发出。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同意,否则在申请表格以传真(或受托人指定的其他电子方式)交回受托人后,申请表格正本也必须随后交回。选择以传真(或受托人指定的其他电子方式)递交申请表格的申请人,须承担表格无法辨认或受托人未能收到表格的风险。因此,申请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应向受托人确认申请表格是否被收讫。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及任何其各自的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均不会就因没有收到或无法辨认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递交的任何申请表格而引致的任何损失负责,或就因真诚相信由正式授权人士发出的上述申请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引致任何损失向申请人负责,尽管传送表格的发件人出示的传送报告表明确已传送相关表格。 除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外,就份额作出的付款须在交易截止时间前申请被收讫的相关交易日后的3个营业日内以相关货币的已结清款项支付。若在上述时间前仍未收到已结清款项,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视有关申请为无效且已被取消。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要求申请人就每个被取消的份额向受托人(代表相关子基金收取)支付相关交易日申购价超过相关取消日适用赎回价的差额(如有),而且受托人亦有权向申请人收取取消费,作为处理申请及其后取消的行政费用。 每名申请人在其申请被接纳后将收到由受托人出具的买卖单据,以确定其所购买份额的详情,但不会获发证明书。 申请人可以通过由基金管理人委任的分销商申请份额。分销商可能设定不同的交易程序,包括可能较早的接受申请及╱或已结清款项的截止时间。因此,拟通过分销商申请份额的申请人,应咨询分销商相关交易程序的详情。 倘若申请人通过分销商申请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将视分销商(或其名义持有人)为申请人。分销商(或其名义持有人)将被登记成为相关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将视分销商(或其名义持有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且一概不会就相关申请人与分销商之间为认购/申购、持有及赎回份额及任何有关事宜订立的任何安排负责,亦不会就该等安排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负责。然而,基金管理人将会以一切审慎合理的方式挑选及委任分销商。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予未获发牌或注册以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分下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人。 基金管理人可(及在受托人要求时应)拒绝任何份额申请的全部或部分。若申请被拒绝,申请款将通过邮递支票或通过电汇方式或受托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不计利息予以退还,风险概由申请人承担。 在暂停计算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份额的申购申请均不予处理(详情请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付款程序 认购/申购款项须以相关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支付。付款详情载于申请表格。 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支付的认购/申购款项将不予受理。 一般规定 所有份额的持有均将以记名方式发行,而不会出具证明书。名列各子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即为份额的所有权证明。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知晓,确保基金登记机构获得通知登记详情的任何更改的重要性。零碎份额的发行可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代表一个份额零碎部分的认购/申购款项将拨归相关子基金所有。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多于4位。 份额的赎回 赎回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意赎回其持有的子基金份额,可向受托人递交赎回申请,以便在任何交易日赎回份额。 任何赎回申请必须于交易截止时间前由受托人接收。通过分销商或名义持有人赎回份额的投资者,则应按该分销商或名义持有人指明的方式向分销商或名义持有人递交其赎回申请。分销商及名义持有人可能有不同的交易程序,包括提早接收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倘若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持有其对份额的投资,则有意赎回份额的投资者须确保名义持有人(作为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交易截止时间前递交相关赎回申请。于任何交易日适用的交易截止时间后递交的赎回申请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赎回申请可以书面作出,以邮递或传真(或受托人指定的其他电子方式)发出,而且须注明子基金的名称、类别(如适用)、将赎回份额的价值或数目、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并提供赎回款项的付款指示。 除非受托人另行同意,否则以传真(或受托人指定的其他电子方式)向受托人发出的任何赎回申请必须及时附上正本。选择以传真(或受托人指定的其他电子方式)递交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承担有关申请无法辨认或受托人未能收到申请的风险。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应向受托人确认赎回申请是否被收讫。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及任何其各自的高级人员、雇员、代例人或受委派代表)均无须就因没有收到或无法辨认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递交的任何赎回申请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就因真诚相信由正式授权人士发出的上述赎回申请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引致任何损失,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尽管传送申请的发件人出示的传送报告表明确已传送相关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部分赎回其所持有的子基金份额,但有关赎回不得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少于相关附录规定的最低持有额。倘若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价值少于最低持有额,则基金管理人可通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其就这些份额提交赎回申请。如果被部分赎回的份额的总价值低于相关附录所列的最低赎回额(如有),则有关部分赎回申请将不予接受。 赎回款项的支付 于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价,将为该类别在相关交易日估值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当时已发行份额的数目计算而得的每份额价格,该价格将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0.005及以上则五入;0.005以下则四舍)或由基金管理人按咨询受托人后不时确定的进位调整方式调整至其他小数位(如相关附录所明确)。任何进行调整余额将拨归相关类别所有。赎回价将以相关类别的参考货币计算及报价。 当确定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扣减其认为代表相关子基金可能产生的非惯常交易费用或开支(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用及登记费用)的适当拨备款。任何上述扣减款项将拨归相关子基金所有并成为其资产的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按其选择就将被赎回的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请参阅下文“收费及开支”一节所述者)。基金管理人可按其全权绝对酌情权决定于任何日子,就将向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收取不同金额的赎回费(但不得超出信托契约设定的限额)。 赎回某一份额时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将为赎回价减去任何赎回费用。赎回费用将拨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赎回款项将不会支付予任何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至(a)受托人已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正式签署的书面赎回申请正本(但受托人另行书面同意除外)及(b)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署已获受托人核实及接纳。根据子基金的反洗钱责任,有关赎回款项的转账或支付申请将不予进行,直至所有尚未递交的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均被收讫。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概不就因拒绝处理转账要求或拒不支付赎回款项(视情况而定)导致的任何有关延迟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且亦不接受就有关延迟而要求支付利息的索偿。 在遵照上文所述及除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外,倘若已提供相关账户的详细资料,赎回款项一般将以相关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通过电汇支付,付款时间为相关交易日后的5个营业日内,但无论如何须在相关交易日或(如为较后日期)收到正式书面赎回申请后一个历月内支付,除非因相关子基金绝大部分投资所在的市场受到法律或监管规定的限制(如外汇管制),导致在前述时限内进行赎回款项的支付并不可行,但在此情况下,有关法律或监管规定的详情将载于相关附录内,而且延长支付时限须反映就相关市场的特定情况将需的额外时间。与上述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关的任何银行收费,将由申请赎回的份额持有人支付。 支付款项将仅会转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概不会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付款。 信托契约规定,赎回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以实物形式全部或部分作出。然而,除相关附录另有指明外,基金管理人无意就任何子基金行使有关酌情权。在任何情况下,仅当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示同意时,赎回方会以实物形式全部或部分作出。 赎回限制 除相关附录另有指明外,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把任何交易日可供赎回的子基金份额数目(无论赎回方式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还是由受托人注销)限制在相关子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的10%以内。在此情况下,该项限制将按比例实施,使得所有拟在相关交易日赎回子基金份额的相关子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会以相同的比例赎回份额,而尚未赎回(但本应已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赎回(根据该交易日的赎回价),但须受到相同限制,而在处理时应优先于该随后交易日收到的随后赎回申请。倘若赎回申请须按此方式顺延处理,基金管理人将实时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暂停计算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任何子基金份额的赎回或就接收到的任何赎回申请延迟支付赎回款项(详情请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强制赎回 倘若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注意到(i)任何份额直接、间接或实益由美国人士持有;(ii)基金管理人认为任何份额直接、间接或实益的持有情况(不论是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人士且不论单独来看或连同任何其他关联或非关联人士来看,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相关子基金产生或蒙受本应不会产生或蒙受的任何税务负担或任何其他潜在或实际金钱损失,或会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相关子基金受到本应不会受到的任何额外法规规限;或(iii)直接、间接或实益持有任何份额违反任何国家/地区或政府当局的任何适用法律或适用规定,则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条款向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将这些份额转让给持有份额不会涉及违反前述任何限制的人士,或书面要求其赎回这些份额。如果收到上述根据信托契约发出的通知的任何份额持有人并未如上文所述于该通知后30日内转让或赎回这些份额,或未能令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其判断将具有终局性及约束力)信纳相关份额的持有并无违反任何上述限制,则其须被视为在30日届满时已书面申请赎回所有这些份额。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批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子基金任何类别的部分或全部份额(“现有类别”)转换为同一子基金或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另一子基金的其他类别份额(“新类别”)。如获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书面以邮递或传真(或受托人指定的其他电子方式)向受托人递交转换申请。选择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承担有关申请无法辨认或受托人未能收到有关申请的风险。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应向受托人确认转换通知是否被收讫。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及任何其各自的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均不就因没有收到或无法辨认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的转换申请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就因真诚相信相关指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而采取任何行动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而向任何份额持有人负责,尽管传送转换申请的发件人出示的传送报告表明确已传送相关申请。倘若转换部分所持份额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类别少于相应明确的最低持有量(如有),则有关转换申请将不予进行,但基金管理人另有决定者除外。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有权就份额的转换收取数额不高于就申请转换现有类别份额而应付之赎回款项的5%的转换费。有关转换费将从对新类别再投资的金额中扣除并将支付予基金管理人。 倘若受托人于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转换申请,转换将按以下方式进行: ? 现有类别份额的赎回将(“转换赎回日”)按该交易日赎回价进行; ? 若现有类别及新类别的计价货币不同,现有类别份额的赎回款项(扣减任何转换费后)将兑换为新类别的计价货币;及 ? 待受托人于相关交易日(“转换申购日”)在新类别的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以相关货币计价的已结算款项后,将把所得款项按该交易日申购价用作申购新类别的份额。 视现有类别份额的赎回款项汇款所需的时间而定,转换申购日可能会迟于转换赎回日。 在暂停计算相关子基金相关类别资产净值或份额净值的任何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份额转换(详情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有关各份额类别的转换政策及转换费(如有)的详情载于相关附录内。 估值 估值规则 各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将按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估值扣除其应占负债计算。该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管理费、业绩表现费、受托人费用、任何税项、任何借款及其所产生任何利息和开支、信托契约明确批准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开支,以及就任何或然负债作出的适当拨备。 如果一只子基金有不止一种份额类别,为确定某一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子基金的账册内将另设一个类别账户(“类别账户”)。等同于发行各份额所得收益的款项将记录于相关类别账户。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增减(就此而言,不论因新申购使得资产净值出现任何增加或因赎回出现任何减少或任何指定类别调整(定义见下文))将根据各上述类别账户先前的资产净值,按比例分配至相关类别账户。将被分配至各类别账户的“指定类别调整”指基金管理人确定与单一类别相关的成本、预付费用、亏损、股息、利润、收益及收入。 子基金的资产价值将根据信托契约于每个估值点予以确定。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 (a) 就在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交易的投资项目(商品、期货合约或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除外)而言,相关估值将参考该市场交易所按当地规则及惯例计算及公布的最后成交价或“交易所收市价”进行,但(i)如果某项投资在多于一个此类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交易,所用价格将为基金管理人认为就该项投资提供主要市场的市场所公布之最后成交价或交易所收市价,但若基金管理人认为于该项投资主要市场以外的证券市场所公布的价格在任何情况下就该项投资提供更为公允的价值标准,则可能会采纳该价格;(ii)如果在相关时间并无相关市场价格,投资项目的价值将由为该项投资提供做市服务的公司或机构予以证明,或根据受托人要求由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予以证明;(iii)须计及任何附息投资的应计利息,除非该利息计入报价或上市价则另当别论;及(iv)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使用及依赖其可能不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多个资料来源或定价系统所提供的电子传送数据,而且就估值而言,任何这些资料来源或定价系统所提供的价格均将被视为最后成交价; (b) 就并无在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进行一般交易的任何投资项目(商品、期货合约或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除外)而言,其价值初步等于购入该项投资时代表子基金支付的款项(包括(在各情况下)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买费用)的价值,之后其价值则为受托人对该投资项目进行最近期重估得出的价值,但重估须于每个估值日进行,并参考由为该项投资提供做市服务的人士、公司或机构就该项投资所报的最新买入价、卖出价或中间价(按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者)或由被受托人另行批准为有资格就该项投资进行估值的人士(如受托人同意,可为基金管理人)所报的最新买入价、卖出价或中间价; (c)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项目将按其面值(连同所附利息)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应作任何调整以反映其价值则除外; (d) 任何商品或期货合约的价值将依据以下原则予以确定: (i) 倘若商品或期货合约在任何受认可商品市场进行交易,则有关价值将参考该受认可商品市场或(如存在不止一个上述受认可商品市场)受托人在咨询基金管理人后认为合适的受认可商品市场的普遍或正式固定的最新可确定价格; (ii) 倘若受托人认为(i)项下所指的任何价格未能于任何相关时间被确定,则有关价值将参考由为该商品或期货合约提供做市服务的公司或机构就该商品或期货合约的价值提供的任何证明书; (iii) 倘若任何期货合约(“相关合约”)的价值并非按(i)或(ii)项被确定,则将按以下方式对其价值进行估值:(1)如果相关期货合约是就出售商品而订立,估值方式为用相关合约的合约价值,减去受托人(按最新可得价格)所确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完成相关合约时须为子基金订立的期货合约的合约价值及子基金在订立相关合约时所垫付的款项(包括所有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费用的款项,但不包括任何与此相关的定金或保证金);及(2)如果相关合约是就购买商品而订立,估值方式为用受托人(按最新可得价格)确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完成相关合约时须为子基金订立的期货合约的合约价值,减去相关合约的合约价值及子基金在订立相关合约时所垫付的款项(包括所有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费用的款项,但不包括任何与此相关的定金或保证金);及 (iv) 倘若(i)及(ii)项的条文不适用于相关商品或期货合约,则相关价值将按上文(b)段予以确定,犹如该商品或期货合约为非挂牌投资项目; (e) 就任何集合投资计划内的各份额、权益单位或权益的价值而言,若其与子基金在同日进行估值,则相关价值为该日计算的该集合投资计划内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资产净值,或者根据受托人的决定,若该集合投资计划并非与子基金在同日进行估值,则相关价值为该集合投资计划内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最近期公布的资产净值,但如果没有资产净值和买入价,则其价值将以受托人在咨询基金管理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f) 尽管上文(a)至(e)段有所规定,但倘若基金管理人于考虑相关状况后,认为须作出调整以反映有关投资项目的公允价值,则在受托人书面同意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任何投资项目的价值或允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及 (g) 任何投资项目(不论是借款、其他负债或投资或现金)的价值若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相关类别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计算,则其价值将按受托人在考虑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扣及兑换成本后认为适当的汇率(不论正式与否)折算为该基础货币或该类别计价货币(视情况而定)。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并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后,宣布在出现下列例外情况的任何全部或部分期间暂停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 子基金大部分投资项目在一般情况下所进行交易的任何商品市场或任何证券市场停市或限制或暂停买卖,或一般用以确定子基金的投资项目价格的任何方式失效;或 (b) 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认为子基金投资项目的价格不能被合理、及时及公允地确定;或 (c) 通常用以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子基金份额净值或申购价及赎回价的系统及╱或通讯方式发生故障,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以及时或准确的方式确定资产净值或申购价及赎回价;或 (d) 出现某些情况致使基金管理人认为变现子基金的任何投资项目并不合理可行,或将相关投资项目变现将无可避免地严重损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 (e) 变现子基金的投资项目或就子基金的投资项目作出付款或发行或赎回子基金的份额时将会或可能涉及的资金汇出或汇回遭受到延误,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按正常汇率及时进行相关汇出或汇回;或 (f) 由于传染病、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叛乱、革命、内乱、暴乱、罢工或天灾,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投资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与子基金有关的业务运营受到重大干扰或被关闭;或 (g) 份额的发行、赎回或转让将导致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任何适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程序的规定须暂停或延迟。 该暂停将在宣布后立即生效,其后将不再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直至基金管理人宣布该暂停结束为止,但该暂停在首个营业日翌日如出现下列情况时不论如何都须被终止:(i)引致暂停的情况不再存在,及(ii)获准暂停的其他情况不再存在。 不论基金管理人何时宣布有关暂停决定,均须在宣布任何有关暂停后,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早于暂停期间内至少每月在《南华早报》及《香港经济日报》刊登一次通告。 在有关暂停期间内,不得发行、转换或赎回子基金的份额。 资产净值的公布 子基金的份额的最近申购价及赎回价或份额净值,可浏览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hk(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查)进行查阅,且将于《南华早报》及《香港经济日报》每月刊登一次(除非相关附录另有指明)。 开支及收费 下文载有投资于各子基金所涉及的不同程度的费用及开支。就各子基金实际应付的费用资料而言,请参阅相关附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付的费用 下列费用及开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认购费/申购费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有权就任何子基金发行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最高为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5%。 除应支付每份额认购价/申购价外,还须另行支付认购费/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按其绝对酌情权(普遍地或就特定情况)豁免或减少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认购费/申购费款项。 赎回费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有权就任何子基金赎回份额收取赎回费,最高为有关份额赎回价格的5%。 赎回费自被赎回的每份额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中扣除。基金管理人可按其绝对酌情权(普遍地或就特定情况)豁免或减少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赎回费款项。 转换费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有权就份额转换收取转换费,最高为转换现有子基金份额应付的赎回款项的5%。 转换费自赎回现有子基金的变现款项及再投资于新子基金的款项中扣除。基金管理人可按其绝对酌情权(普遍地或就特定情况)豁免或减少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转换费款项。 本基金应付的费用 下列费用及开支应自各子基金的基金资产拨付: 管理费 信托契约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其管理的各子基金收取管理费,最高金额为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5%。子基金的管理费的任何增加,(i)如果增加至其上限,将只须向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可能批准的通知期)的通知;及(ii)如果增加至高于上限,则须获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批准。管理费将于各估值日累计,并将于月末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与任何分销子基金的人士或以其他方式促成认购/申购子基金的人士,分享其作为子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的任何费用、收费或款项。 业绩表现费 基金管理人亦可就任何子基金收取业绩表现费。业绩表现费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受托人费用 信托契约规定,受托人有权就各子基金收取受托人费用,最高金额为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1%。子基金的受托人费用的任何增加,(i)如果增加至其上限,将只须向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可能批准的通知期)的通知;及(ii)如果增加至高于上限,则须获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批准。受托人费用将于各估值日累计,并将于月末支付。 其他收费及开支 各子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直接归属于其的有关费用。若有关费用不可直接归属于某一子基金,除非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及/或审计师后另行决定,否则将根据各子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由所有子基金分摊有关费用。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投资及变现投资的费用、保管本基金及各子基金资产的费用及开支、因交易对手方风险管理程序产生的任何费用、收费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任何行政管理人及审计师的费用及开支、估值费、法律费用、取得任何上市或监管机构批准所需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以及编制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及编制及印刷任何财务报表所需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据其判断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载列于本节的归属于子基金的费用。 就任何子基金产生的获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任何广告或推广有关的费用,将不会由本基金或该子基金承担。 设立费用 设立本基金及其首只子基金的费用已计入首只子基金的账目,并将于其最初5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该子基金的审计师后确定的相关其他期间)内予以摊销。当本基金日后设立其他子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决定将未摊销的本基金设立费用(如有)或其中部分拨至其后设立的子基金。 除相关附录中另有指定外,日后设立子基金的费用将计入相关子基金账目,并将于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确定的期间内予以摊销,详情载于相关附录内。 投资者亦应注意,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设立费用应于产生时列为开支,因而摊销子基金设立费用并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然而,基金管理人已权衡不遵守有关准则的影响,并认为这将不会对子基金的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以子基金为认购/申购及赎回而采纳的标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为限,基金管理人或会对年度财务报表作出必需的调整,以使其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现金回佣及非金钱回佣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未就任何子基金进行的交易向经纪人或交易商收取任何现金佣金或其他回佣。然而,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保留由或通过他人的代理(“代理人”)进行交易的权利,而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已与该代理人作出相关安排。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进一步保留由或通过代理人进行交易的权利,而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已与相关代理人作出相关安排,根据有关安排,相关代理人会不时向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提供或促使取得产品、服务或其他利益(例如研究及顾问服务、配备特定软件的计算机硬件或研究服务及绩效评估),而提供此类产品、服务或利益可合理预期将符合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整体利益,并可提升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表现或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在就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提供服务时的表现,但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任何其各自的关联人士并不会为此直接付款,而会承诺将业务交给相关代理人。为免产生疑问,有关产品及服务并不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用品或服务、一般办公器材或场所、会费、雇员薪金或直接金钱付款。 ? 风险因素 各子基金的投资本质上涉及若干风险及不确定性,包括任何投资的固有风险。概无法保证任何子基金能实现其投资目标。本节载列基金管理人认为与投资于子基金有关的一般风险,但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附录可能载有特定子基金承受的其他特定或独有风险因素。下列风险因素并未就投资于任何子基金是否适合提供意见。潜在投资者应基于他们作为投资者整体的财务状况、知识及经验,仔细评估投资于子基金的优点和风险,并应在投资于子基金前咨询他们的独立专业人士或财务顾问的意见。 一般风险 投资的风险 投资者应知悉,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均须承受一般市场波动及该子基金可能投资的相关资产固有的其他风险。概无法保证投资将会升值。不论基金管理人如何努力,政治、金融、经济、社会及/或法律等方面情况的变动,并非基金管理人所能控制,故不能保证子基金能实际实现其投资目标。因此,投资者须承担可能无法收回其最初投资于子基金的款项或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或全部初始投资款项的风险。 市场风险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会随着该子基金投资项目市值的变动而变化。相关投资项目的价值乃至相关子基金份额的价格均会出现涨跌。 集中投资的风险 某些子基金可能设有特定的投资重点,只会投向特定国家、地区、范围或投资类别。尽管基金管理人在管理任何子基金的投资项目时须遵守多项投资限制,但相对于覆盖范围广泛的全球投资的投资组合而言,子基金投资的集中性可能使其面临较大波动。 新兴市场风险 某些子基金可能投资于新兴市场,相关子基金会面临比投资于发达国家/地区更高的市场风险。这是包括下列因素在内的原因所致:市场波动较大、交投量较低、政治经济不稳定、结算风险(包括结算程序产生的风险)、闭市风险较高以及政府对境外投资实施的限制多于一般发达市场等。 交易对手风险 子基金承受任何交易对手方未履行子基金所购任何投资或合约的风险。如果交易对手方破产或因财政困难而不能履行其义务,相关子基金可能在破产或其他重组法律程序中取得任何追偿时面临严重阻延。相关子基金可能在任何有关法律程序中成为无担保债权人,而在此类情况下,其可能只取得有限追偿或根本无法取得追偿。 流动性风险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交投量受市场情绪影响而大幅波动的投资工具。子基金可能因市场走势或投资者看空前景使得其投资变得缺乏流动性而承受风险。在极端市况下,可能没有买家愿意购买相关投资,不能于理想时间或以理想价格出售投资,并且相关子基金可能须以较低价格出售投资,或甚至根本无法出售其投资。不能出售投资组合会对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或阻碍子基金自其他投资机会获利。 流动性风险也包括子基金因异常市况、赎回申请陡增或其他不可控因素而无法在容许的时限内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为满足赎回申请,子基金可能被迫于不利时间及/或以不利条件出售所持投资。 汇率风险 某些子基金的资产可以用其基础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价,而若干资产的计价货币可能无法自由兑换。倘若相关子基金所持资产的计价货币与其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发生变动,这些子基金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市场管制风险 某些子基金可能投资于对境外所有或持有投资设有约束或限制的司法管辖区内的证券。在此情况下,相关子基金或必须在相关市场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不论属哪种情况,由于资金汇出限制、买卖限制、不利税务待遇、较高佣金费、监管申报规定以及需倚赖当地托管人及服务提供商等因素,法律及监管的限制或约束可能会对相关投资的流动性及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法律及合规风险 当地及/或国际法律或法规的变动可能对子基金造成不利影响。国家与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法律差异,可能令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难以强制执行就子基金订立的法律协议。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保留采取行动的权利,以限制或防止因任何法律或其解释修订所致任何不利影响,包括更改相关子基金的投资或调整相关子基金。 与暂停有关的风险 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在若干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计算子基金的份额净值并暂停子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当实行有关暂停时,投资者可能无法进行申购或赎回。如果暂停计算份额价格,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其所持投资的市值。 与此有关的详细资料,请参阅“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提前终止的风险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在若干情况下按照本基金说明书“一般资料”一节的“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所述的方式终止子基金。在这些终止情况下,子基金或将无法实现其投资目标,而投资者须承受任何相关投资损失,而且收回较其初始投资款项更少的金额。 跨类别负债风险 信托契约准许受托人及基金管理发行不同类别的份额。信托契约规定了本基金下的子基金内的负债由同属该子基金的不同类别承担(相关负债将归属产生该负债的子基金的特定相关类别)的方式。在受托人未就相关负债授予债权人担保权益的情况下,该负债的债权人对相关类别的资产并无直接追索权。然而,受托人将有权从本基金的资产中取得相关补偿及弥偿保证,就此而言,如果归属于某一类别的资产不足以支付应付受托人的款项,相关子基金下另一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被迫须承担其并未拥有的同属相关子基金的上述类别所产生的负债。因此,存在子基金内某一类别的负债可能不限于该特定类别并需要自同属该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其他类别拨付的风险。 跨子基金负债风险 本基金下各子基金的资产及负债出于记账目的会与任何其他子基金的资产负债分开记录,而且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各子基金的资产应进行资产隔离。但是,概无法保证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院会认同上述负债限制,也无法保证任何特定子基金的资产不会用作偿还任何其他子基金的负债。 估值及会计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设立费用应于产生时列为开支。然而,就为申购及赎回目的而计算的资产净值而言,设立费用将在为期5年的期间内予以摊销,而若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另行进行会计处理,可能会导致不同的估值。基金管理人已考虑不遵从有关规定的影响,并预期此事宜将不会对子基金的业绩及其资产净值的计算造成重大影响。以任何子基金采纳的估值或会计基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为限,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对年度财务报表作出必需的调整,以使其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投资的风险 投资于股本证券的风险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本证券的子基金须承受相关股本证券市值上升或下跌的风险。股本市场可能会大幅波动,股价会急剧升跌,从而对这些子基金造成直接影响。当股本市场出现极端波动时,这些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也会大幅震荡。 投资于固定收益工具的风险 利率风险:子基金就对固定收益工具的投资承受利率风险。一般而言,固定收益工具的价值会随利率变化而反向变动。随着利率上升,固定收益工具的市值会相应呈现下降趋势。长期固定收益工具一般相较于短期固定收益工具承受更高的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工具须承受发行人信用风险,相关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准时偿付本金及╱或利息。一般而言,具有较低信用评级或无评级的债务工具更易遭受发行人信用风险。若子基金所持固定收益工具的发行人违约或信用评级被下调,则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而投资者也可能因此蒙受巨额损失。 固定收益工具以无担保方式发行,不附任何担保物,并将与相关发行人的其他无担保债务处于同等地位。因此,若发行人破产,对发行人资产进行清算的所得款项将仅会在所有有担保债权获悉数支付后,方会支付予固定收益工具持有人。因此,持有这类投资的子基金(作为无担保债权人)须完全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 投资于级别较低或无评级固定收益工具的风险:子基金可能投资于评级相对较低或未有评级的固定收益工具。如上所述,这些工具一般更易受发行人信用风险的影响,从而导致相关投资因普遍流动性较低及价值波动较大而承受更高风险。这类工具的价值也可能难以确定,因此相关子基金的价格可能波动更大。 信用评级被调低的风险:固定收益工具及/或固定收益工具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可能会被调低,因而对持有相关投资的子基金的价值及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某些子基金可能会不时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以开展投资及/或对冲。使用衍生工具会给子基金带来额外的风险,包括:(1)波动风险(衍生工具波动幅度大,会令投资者承受巨额损失风险);(2)杠杆风险(由于衍生品开仓一般所需的较低的初始保证金允许高程度的杠杆,因此存在风险的是合约价格较为轻微的波动即可引发就实际投入作为初始保证金的数额而言高比例的收益或亏损);(3)流动性风险(交易所设定的每日价格波幅限制及投机持仓限制可能妨碍相关衍生工具的迅速平仓,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则也可能涉及额外风险,因为并没有交易所市场可供平仓);(4)相关度风险(在用作对冲时,衍生工具与被对冲投资项目或市场行业之间可能相关性较低);(5)交易对手风险(子基金承受因交易对手方未能履行其金融负债而引致损失的风险);(6)法律风险(因交易特征或订约方的法律身份而可能使衍生工具合约无法被强制执行,以及交易对手方无力偿债或破产可能预先制止本应可强制执行的合约权利);及(7)结算风险(交易一方虽已履行其合约责任但未收到其交易对手方应付给其的款项)。 若实际发生以上任何一种风险,都会对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于结构型债务工具(包括抵押贷款证券)的风险 某些子基金可能投资于有证券化或结构型的债务工具(统称为“结构型债务工具”)。这类结构型债务工具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抵押贷款证券、担保债务工具及担保贷款凭证等,为相关资产带来合成或其他形式的风险,而风险/回报概况正是取决于产生自这些资产的现金流量。当中许多债务工具涉及多种工具及现金流量状况,因此不可能确切预测所有市场状况可能导致的后果。再者,这类投资的价格可能取决于有关结构型债务工具相关组成部分的变动或者可能对这种变动非常敏感。相关资产有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应收款项、住房贷款、企业贷款、建房贷款或可从其客户定期取得现金流量的公司或结构性工具的任何应收款项等。一些结构型债务工具可能运用杠杆,使其价格波动较不运用杠杆时更为剧烈。此外,对结构型债务工具所作投资的流动性较其他证券要差。缺乏流动性可能会令资产目前市价与相关资产的价值脱节,令投资于结构型债务工具的子基金更易受到流动性风险的影响。结构型债务工具的流动性可能低于一般债券或债务工具,从而可能对平仓的能力或出售的成交价造成不利影响。 场外交易市场风险 在多种不同类型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普遍买卖的场外交易市场中进行的交易受到的政府规管及监管弱于有组织交易所。此外,许多向部分有组织交易所参与者提供的保障,例如交易结算所的表现保证,未必能为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提供。因此,子基金在场外交易市场订立的交易,将须承受其直接交易对手方不履行在相关交易项下义务的风险。 此外,许多在场外交易市场买卖的工具(例如某些特别设计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可能缺乏流动性。相较于投资流动性高的市场,投资缺乏流动性的市场的波动会更为剧烈。 对冲风险 基金管理人被准许(但并无义务)运用对冲手段以尝试抵消市场风险。概无法保证有可供使用的理想对冲工具或相关对冲手段能达到预期效果。 税务 下列内地与香港税务以及FATCA影响的概要均属一般性质,仅作参考之用,并非旨在详尽列举与您决定购买、拥有、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份额有关的所有税务考虑因素。本节概要并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也非旨在应对适用于所有类别投资者的税务后果。潜在投资者应就根据香港法律及惯例以及其所属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惯例认购/申购、购买、持有、赎回或处置份额的影响咨询其专业顾问。下列资料乃根据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日期有效的内地与香港法律及惯例以及可得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相关资料所提供。与税务有关的法律、规则、惯例及资料可经变更及修改(而相关变更可以追溯作出)。因此,概不保证下列概要在本基金说明书刊发日期后仍然适用。 香港 在本基金及子基金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内,根据香港现行法律及惯例: (a) 预期有关子基金无须就其受认可投资活动缴纳香港利得税; (b) 子基金在香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相关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或就出售、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份额所产生的任何资本利得缴税(不论是以预扣或以其他方式),但倘若相关交易构成在香港开展的贸易、专业或业务的一部分且利润并非资本性质,则因该贸易、专业或业务引致或产生的源自香港的利润可能须缴纳香港利得税(目前,法团按16.5%的现行税率征税,个人及非法团则按15%征税);及 (c) 分配本基金及子基金的份额无须缴纳香港印花税。向基金管理人售回有关份额以出售或转让相关子基金的份额,之后再由基金管理人在两个月内注销或向其他人士转售有关份额,均无须缴纳香港印花税。 就投资者交付香港股票予本基金或子基金作为分配份额的对价或就本基金或子基金在这些份额被赎回时将相关股票交付予基金份额持有人而应缴纳的香港印花税而言,根据《印花税条例》第52条将可予减免(如适用)。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的其他类型的份额出售或购买或转让活动则应按对价的金额或市值(以较高者为准)缴纳0.2%的香港印花税(由买方及卖方各付一半)。 中国内地 倘若投资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证券(包括股票及债务工具),则这些证券无论是在境内或是在境外发行或销售,子基金均可能须缴付内地税项。 企业所得税: 如果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被视为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其须按全球应课税收入的25%缴付内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果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被视为在内地设立机构或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非税务居民企业,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及收益将须按25%的税率缴付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拟管理及运作本基金及各子基金,以使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不应被视为内地税务居民企业或在内地设立机构或营业场所的非税务居民企业,尽管此乃无法保证。 (i) 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 除非根据现行内地税务法律法规或有关税务协议获得特别豁免或减免,在内地并无常设机构的非税务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直接源自内地被动收入按10%的税率以预扣的方式缴付企业所得税。自内地取得的被动收入(如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可能产生自对内地证券的投资。因此,本基金或子基金一般须就其从内地证券投资获取的任何现金股息、收益分配和利息按10%的税率缴付预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 就利息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发行的政府债券及/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可免缴内地所得税。此外,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香港安排》”),若香港税务居民自内地税务居民企业收取利息收入,则只要该名香港税务居民是《内地-香港安排》下利息收入的实益所有人而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预扣所得税税率可减至7%。实际上,由于要证明投资基金是所收取利息收入的实益所有人存在实际困难,相关投资基金一般不能享受7%的预扣所得税减免税率。一般而言,现行的10%的税率应适用于子基金。 就股息而言,根据《内地-香港安排》,由内地税务居民向香港税务居民派发的股息将须按5%的减免税率缴纳内地预扣所得税,条件是(i)该香港税务居民是股息的实益所有人;(ii)该香港税务居民持有该内地税务居民至少25%的股权;及(iii)符合相关条约的条件。基于各子基金的投资限制,子基金不会持有由任何单一内地发行人所发行的普通股股本的10%以上。为此,有关子基金将不能享受根据《内地-香港安排》规定的5%的预扣所得税减免税率。 在收到相关收入时,针对预扣所得税并非从源扣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对源自内地证券的股息和利息收入(包括从内地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内地债务证券取得的票息收入)作出相关拨备(预扣所得税从源扣缴的,将不再拨备)。 (ii) 资本利得 买卖内地权益性投资(包括A股)所得资本利得 财税[2014]第79号文(“第79号通知”)规定(除其他事项外),对于在内地未设立机构或营业场所或者虽在内地设立机构或营业场所但其自内地取得的收益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其从转让内地股本投资(包括A股)所得收益将暂免缴付企业所得税,该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生效。 买卖债务工具所得资本利得 尚未就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 / RQFII和债券通机制投资内地证券(包括内地债务证券)变现所得的资本利得的税项发布任何特别规定,但投资A股及通过境外投资者机制投资内地银行间市场债券除外。第79号通知对QFII和RQFII买卖除权益性投资资产以外的内地证券变现所得的资本利得,也并未规定应如何处理相关内地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税务机关的口头说明,境外投资者投资于内地债务证券变现所得的利得属非中国内地来源收入,因此无须缴纳内地预扣所得税。然而,内地税务机关并未发布任何书面税务法规以确认上述解释。实践中,内地税务机关未曾就境外投资者买卖债务证券变现所得的资本利得征收内地预扣所得税。 根据第79号通知及上述内地税务机关对买卖内地债务证券变现所得资本利得的内地预扣所得税可能征收情况的解释,基金管理人将不会就以QFII及RQFII身份买卖内地A股及债务证券或通过债券通以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身份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得的未变现及已变现资本利得总额作出任何内地预扣所得税拨备。如果上述暂免征税被删除或内地税务机关更改其解释,基金管理人保留就买卖内地权益性投资(包括内地A股)和债务证券所得的已变现及未变现资本利得总额作出内地预扣所得税拨备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每只相关子基金的预扣所得税拨备情况,并保留就资本利得或收入作出预扣所得税拨备及为相关子基金扣缴税款的权利。 增值税(“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 2016年5月1日起生效的财税[2016]第36号文(“第36号通知”)规定,纳税人一般须就买卖有价证券变现所得的收益缴纳6%的内地增值税。根据第36号通知及财税[2016]第70号文,(i)QFII及RQFII买卖内地证券变现所得的收益,及(ii)经批准的境外投资者在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变现所得的收益,均可豁免内地增值税。 根据第36号通知,除非根据税务法规获得明确的增值税豁免,利息收入须缴纳6%的内地增值税。根据第36号通知,从内地政府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票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豁免征收内地增值税。在境外投资者尚未根据现行税务法规就票息收入获得任何明确的增值税豁免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从内地非政府债券(例如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公司债券)取得的票息收入,理论上须缴付6%的增值税。增值税制度仍有待国家税务总局及/或财政部进一步阐明,增值税制度对子基金等RQFII基金的适用情况尚不确定。 源自内地的权益性投资股息收入或利润分配不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 如果增值税适用,则亦会适用其他地方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及地方教育附加税等),这可能高达应付增值税税额的12%。 基金管理人目前作出的拨备,等于以下两项的总和:(i)就增值税而言,子基金所收债券票息(内地政府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除外)的6%;另加(ii)就增值税的潜在地方附加税而言,(i)项所述增值税税额的12%。 换言之,拨备等于子基金所收债券票息(内地政府债券或地方政府债券除外)的6.72%。 印花税: 根据内地法律,印花税一般适用于书立及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的所有应纳税凭证的情况。多种凭证须在内地书立或领受时支付印花税,这些凭证包括在内地证券交易所买卖内地A股及B股的出售合约。如为出售内地A股及B股的合约,现按0.1%对卖方而非买方征收印花税。 一般情况: 内地税务规则及惯例尚未完全确定。内地税务机关可能变更其对内地《企业所得税法》的看法及解释。也应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施加的实际适用税率可能有所不同并不时变更。相关规则也可能变动,并对相关税项追溯适用。因此,基金管理人作出的任何税务拨备可能过多或不足以支付最终应付的内地税务责任。因此,视乎最终税务责任、拨备水平及何时认购/申购及/或赎回其份额而定,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得益或受损。 如果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实际适用税率高于基金管理人就此作出的拨备,导致税务拨备不足,投资者应注意,由于子基金最终须承担额外税务责任,因此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所承担的税额可能比税务拨备额要多。在此情况下,当时的现有及之后的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有所损失。另外,如果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实际适用税率低于基金管理人就此作出的拨备,令税务超额拨备,在国家税务局就此颁布规定、作出决定或发出指引前已赎回其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有所损失,原因是他们已承担基金管理人作出的超额拨备。在此情况下,如果可将税务拨备与按该较低税率的实际税务责任之间的差额退回子基金账户作为其资产,则当时的现有及之后的新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得益。尽管有上述条文规定,在任何超额拨备退回子基金账户之前已赎回其子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享有也没有权利要求上述超额拨备的任何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所投资于任何子基金的税务情况,自行咨询税务意见。 内地政府近年已实施各种税务改革政策,现行税务法律法规将来可能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税务法律法规及惯例将来可能改变,并具有追溯效力,而且上述任何变动均可能对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概不能保证现时提供予境外公司的税务优惠(若有)将来不会被废止,亦不保证现有税务法律法规不会被修改或修订。任何税务政策的变更都可能降低子基金所投资的内地公司的税后利润,从而减少来自有关份额的收入及/或这些份额的价值。 FATCA及遵从美国预扣税规定 美国《奖励聘雇恢复就业法案》(“《聘雇法》”)在2010年3月被签立为美国法律,当中包含有通常被称为《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FATCA”的条文。广义而言,FATCA条文载于美国《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经修订)(“《税收法典》”)第1471至1474条,这些条文就支付予海外金融机构(各为一家“FFI”,例如各子基金)的若干款项(包括美国发行人就证券派发的利息及股息,以及出售相关证券的总收益款项)实施了一项新的申报制度。所有这些款项均须按3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除非收款人满足若干要求,使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国税局”)能够识别对这些FFI拥有权益的美国人士(具有《税收法典》中的涵义)(“美国人士”)。为避免就向其支付的款项缴纳预扣税,位于尚未就实施FATCA而签署政府间协议(“IGA”)的司法管辖区的FFI(包括银行、经纪人、保管人及投资基金)将须与美国国税局订立一项FFI协议(“FFI协议”),以被视为一家参与FFI(“参与FFI”)。参与FFI须披露身为美国人士的所有投资者,并向美国国税局申报有关这些美国人士的若干资料。FFI协议一般还要求参与FFI就其向未能配合其完成其所提出的若干资料要求的投资者支付的若干款项扣减30%的预扣税。此外,如果相关投资者本身为FFI,但并未与美国国税局订立FFI协议或被视为未遵从FATCA(即一家“不合规FFI”),参与FFI须扣减及预扣向有关投资者支付的款项。 FATCA预扣税适用于:(i)在2014年6月30日后支付的美国来源收入,包括源自美国的股息及利息;及(ii)在2016年12月31日后就产生美国来源收入的出售或其他财产处置而支付的总收益款项。30%的预扣税也最早于2017年1月1日起适用于以其他方式归属于美国来源收入的款项(亦称为“外国转付款项”),尽管目前美国在“外国转付款项”方面的税务规则尚未出台。扣缴义务人(可能包括参与FFI)一般须就2014年6月30日后支付的若干可预扣款项开始扣缴预扣税。已订立FFI协议的FFI首个申报截止期限为2015年3月31日,申报有关2014年(日历年)的资料。 美国已与多个其他司法管辖区订立IGA。美国财政部及香港已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第2模式 IGA(“香港IGA”)。香港IGA修改了上述规定,但总体仍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披露类似资料。根据香港IGA,香港FFI(例如子基金)将按与美国国税局订立的FFI协议的条款在美国国税局登记,并遵守有关FFI协议的条款。否则向这些机构支付的美国来源款项将按30%的税率缴纳预扣税。 根据香港IGA,遵从FFI协议的香港FFI(例如子基金)预计总体上无须就向不合作账户(例如持有人不同意按FATCA进行申报或向美国国税局披露的若干账户)支付的可预扣款项缴纳预扣税或关闭这些不合作账户(只要有关不合作账户的资料已根据香港IGA条款向美国国税局作出申报),但向不合规FFI作出的付款仍可能须扣缴预扣税。 尽管香港与美国现已签订香港IGA,如果子基金无法满足适用规定且被视为并未遵从FATCA,或如果香港政府被发现违反香港IGA的条款,则预扣税仍可能适用于FATCA所涵盖的可预扣款项。 拟在美国国税局登记的各子基金同意遵守FFI协议及根据香港IGA被视为申报金融机构。在取得并考虑相关税务意见后,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无须独立于子基金而在美国国税局另行登记。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避免缴纳FATCA项下的预扣税,基金管理人拟尽力满足FATCA项下的要求。因此,这可能要求子基金(通过其代理人或服务提供商)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根据香港IGA的条款,向美国国税局或当地机关申报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或所得投资回报的资料,而且就未能提供确认其身份所需的资料及文件或身为不合规FFI或属于FATCA条文及规定所指之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也可能要求子基金强制赎回其持有的份额及/或就向其支付的款项征收预扣税。任何上述强制赎回及/或预扣税征收均将根据适用法规进行,由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本着诚信原则基于合理理由行使相关的酌情权。 尽管子基金将努力履行其须承担的任何义务,以避免被征收FATCA预扣税,但概无法保证子基金将能完全履行这些义务。倘若任何子基金因FATCA而须缴纳预扣税,则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可能令该子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蒙受重大损失。 FATCA条文十分复杂,且目前其条文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上述内容乃部分根据法规、官方指引及香港IGA(均可能出现变动或可能按大相径庭的形式被实施)而载明。本节内容概不构成或声称构成税务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应依赖本节所载的任何资料而作出任何投资决定、税务决定或其他决定。因此,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应就涉及其本身情况的FATCA规定、潜在的影响及相关税务影响咨询其各自的税务及专业顾问。尤其是,通过中介机构持有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确认这些中介机构的FATCA合规情况,以确保其无须就其投资回报缴纳上述预扣税。 一般资料 报告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财政年度年结日为每年12月31日。 将就每个财政年度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中期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同时备有英文及中文版本。 在刊发财务报告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接获通知,告知其于何处可索取报告(印刷版及电子版)。相关通知将在有关财务报告刊发日期当日或之前发送给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就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而言,其刊发日期将为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而就未经审计中期财务报告而言,其刊发日期则为每年6月30日后两个月内。财务报告刊发后,在网站www.bosera.com.hk(此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查)可下载电子版本,其印刷版则将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办事处可供免费查阅(基金份额持有人经要求也可免费索取印刷版报告)。 如以上财务报告的提供方式有任何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收到至少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就任何子基金酌情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次数及收益分配的金额,有关详情于相关附录内载列。 信托契约 本基金是根据香港法律按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信托契约而成立的伞型单位信托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享有信托契约的条文下的权益并受其约束,而且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 信托契约载有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的资产获得弥偿的条文及在若干情况下的免责条文,但信托契约规定任何条文不得豁免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而定)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香港法律或因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而引致的任何责任或就此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弥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请人应参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信托契约的修订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意通过补充契约修订信托契约,但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须一致认为该项修订(i)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实质不利影响,而且不是为了在任何实质程度上免除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责任,并且不会增加就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应付的费用及收费(因有关补充契约招致的费用除外);或(ii)是为了尽可能遵照任何财务、法定、监管或官方规定(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iii)是为了纠正一项明显错误。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未经香港证监会批准或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批准,不得进行涉及任何重大变更的任何修订、改动及增加。除非受托人认为该项修改或修订并无重大影响,否则受托人应发出或受托人将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发出已经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定确认的任何修改或修订的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持有已发行份额价值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21日收到相关会议的通知。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法定最低人数为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由受委派代表代为出席),但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除外。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最低人数为持有已发行份额25%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由受委派代表代为出席)。倘若须举行延期会议,有关通知将另行寄发。在延期会议上,相关亲自或由受委派代表代为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法定最低人数。亲自或由受委派代表代为出席或代表出席的每名单独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就其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个份额享有一票投票权。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表决的排名较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由受委派代表代为出席)将被接纳,而有关排名先后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名称的排列次序而定。 信托契约有条文规定,在仅有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该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单独举行会议。 份额的转让 份额可通过由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或倘若属法团,则代表法团签署或盖章)的通用形式书面文据予以转让。在受让人名称就转让的份额录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前,转让人仍被视作所该等份额的持有人。受托人有权要求转让人及╱或受让人向其支付相关费用(该费用的最高金额将由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不时议定)并同时支付等于受托人就此引致的任何开支的款项。 份额的转让须获基金管理人事先同意,倘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任何一方相信,将受让人名称录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或对任何份额的转让予以确认将导致或可能导致违反任何国家或地区、任何政府机关或有关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可指示受托人拒绝将受让人名称录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或拒不确认任何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须自信托契约生效日期起存续80年或直至其以下列一种方式终止。 倘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则本基金可予终止:(a)通过任何法律,令继续运作本基金为非法或令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非切实可行或为不智之举;(b)在基金管理人被罢免或退任后30日内,受托人未能物色到令其信纳的可担任新基金管理人的合适人选;(c)受托人决定退任,而基金管理人未能在受托人发出书面退任通知后3个月内物色到愿意担任受托人的合适人选;(d)若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一致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不适宜,且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批准相关终止;或(e)本基金的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方式决议本基金须予终止(在该情况下,该项终止将在该特别决议通过当日或该特别决议可能规定的较后日期(如有)起生效)。 倘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则任何子基金也可予终止:(a)通过任何法律,令继续运作相关子基金为非法或令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子基金并非切实可行或为不智之举;(b)若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一致认为继续运作子基金并不适宜,且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批准相关终止;或(c)子基金的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方式决议相关子基金须予终止(在该情况下,该项终止将在该特别决议通过当日或该特别决议可能规定的较后日期(如有)起生效)。 倘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则受托人可向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基金:(a)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根据受托人先前书面确认的条款,为重组或兼并目的而自愿进行的清算除外)或已就其任何资产委任破产接管人且不会在60日内撤销委任;(b)受托人有良好及充分的理由认为,并在致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文件中注明,基金管理人并无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职责;(c)基金管理人无法令人满意地履行其在信托约项下的职责或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所做的任何其他事情刻意令本基金的声誉受损或有损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d)通过任何法律,令继续运作本基金为非法或令受托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非切实可行或为不智之举;(e)根据信托契约,在当时的基金管理人罢免后30日内,受托人未能物色到令其信纳的可担任新基金管理人的合适人选,或受托人提名的人士未能获特别决议通过;或(f)受托人决定退任,而基金管理人未能在受托人向基金管理人发出退任通知后30日内物色到愿意担任受托人的合适人选。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通过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基金:(a)若所有子基金已发行的份额的资产净值总值不足人民币5千万元;(b)通过或修订任何法律法规或实施任何监管指引或指令对本基金造成了影响,令本基金变得非法或令基金管理人真诚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非切实可行或为不智之举;(c)根据信托契约,若基金管理人决定罢免当时的受托人,而在合理时间内及在尽一切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后,仍未能物色到令其信纳的可担任新受托人的合适人选;或(d)基金管理人就所有子基金未能实行其投资策略。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通过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任何子基金:(a)若相关子基金已发行的份额的资产净值总值不足人民币5千万元;(b)通过或修订任何法律法规或实施任何监管指引或指令对子基金造成了影响,令子基金变得非法或令基金管理人真诚认为继续运作子基金并非切实可行或为不智之举;或(c)基金管理人未能就子基金实行其投资策略。 与终止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有关的事先通知在经香港证监会确定及批准后将提供予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终止本基金或子基金后,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将安排出售作为资产剩余部分的所有投资项目,并清偿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所有债务(视乎情况而定)。其后,受托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向各持有人分配资产变现所得款项以及可用于分配的任何净现金收益,但受托人可保留作为资产一部分的任何款项当作拨备,用以全额支付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合理产生、作出或预计的一切费用、收费、开支、索偿及索求所涉及的款项。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未领款项或其他现金可自应付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之时向法庭缴存,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该等支付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请参阅信托契约以了解更多详情。 可供查阅的文件 信托契约、本基金说明书、参与协议及最近期的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如有)的副本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办事处供免费查阅。信托契约的副本也可通过支付象征性金额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反洗钱法规 作为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防止洗钱活动的职责所在,二者及/或二者各自的受委派代表或代理人可能会要求潜在投资者就其身份及认购/申购款项来源提供详细证明。视乎各项认购/申购申请的具体情况而定,在下列情况下可能无须提供有关详细证明:(a)潜在投资者通过其在受认可金融机构以潜在投资者名义开立的账户进行付款;(b)潜在投资者受到受认可监管机构的规管;或(c)通过受认可中介人作出认购申请。只有在上述金融机构、监管机构或中介人位于被香港认可为拥有充分反洗钱法规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情况下,上述豁免才能适用。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二者的受委派代表及代理人各自保留权利在必要时要求提供上述资料,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款项的来源。倘若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示任何所须资料以供核证,则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二者的任何受委派代表或代理人可拒绝接纳申请及退还有关申请的认购/申购款项。 如果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二者的受委派代表及代理人怀疑或被告知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导致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士违反适用反洗钱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或如果有关拒付被认为就确保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遵守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此类法律法规而言属必要或适当之举,则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二者的受委派代表及代理人也保留权利拒绝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回款项。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二者各自的受委派代表或代理人均无须就潜在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被拒绝或延迟处理任何相关认购/申购申请或支付相关赎回款项所招致的任何损失而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设置用于有效管理每只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的措施。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监察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的实施情况。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定期与基金经理就每只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问题进行沟通。基金管理人还设置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例如在“赎回限制”一节所述者),相关工具准许基金管理人以有序的方式处理赎回,并确保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将持续依据内部流动性指标评估每只子基金的流动性状况。基金管理人为流动性评估之目的,可考虑一系列定量标准及定性因素。基金管理人可考虑的定量标准包括(若可得)相关资产的发行规模、买卖差价、交易成本、做市商数目、各子基金持有量(按在已发行数量中的占比计算)、距到期的剩余时间及发行时间。基金管理人按其专业判断补充可用的定量数据及其他定性因素,例如整体市场情况、适用的监管规定、货币面值及信用质素。基金管理人按流动性低、中、高的一般性类别,将每只子基金的资产归类为不同的流动性类别,并在考虑到每只子基金过往的流动性需求及于日后可能的市场情况中预期的未来流动性需求之后,确定上述每一流动性类别的最低及最高资产持有量指标。若子基金未能达标,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负责全局性考量的高级管理层汇报相关事件。将制定有关政策并备存有关评估文件。基金管理人也将持续就每只子基金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及其任何联属人)(各为“有关一方”)可不时按要求为与任何子基金具有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及客户(或涉及当中部分目标的基金及客户)担任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代表或其他角色。因此,任何有关一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与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产生潜在利益冲突。各有关一方均会考虑到其对本基金及有关子基金的责任,并会尽力确保公正地解决上述冲突。各有关一方有权保留所有向其应付的所有收费及其他款项以作自用及作为自身的利益,然而据此不应被视为有责任向本基金、任何子基金、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一方披露或通知其作为有关一方以任何其他身份或以其他方式在提供服务或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任何事实或事情,但在根据信托契约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知悉者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确保所有投资机会均获得公平分配。 基金管理人已就如何确定及监督潜在利益冲突情况制定政策,以确保在任何时候以客户的利益为先。重要职务及职能被适当分开,同时为避免、监管及处理利益冲突情况而设计了严谨的交易政策及买卖程序,例如指示分配、最佳执行、收取礼物或利益、保留适当记录、禁止若干类别交易及处理客户投诉等方面的政策及程序。基金管理人指定员工监察相关交易政策及买卖程序的执行,还设有清晰的向高级管理层汇报的制度,并接受高级管理层监督。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确保其管理的所有投资计划及账户(包括子基金)均得到公平对待。 预期某些子基金的交易可能须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共同开展或通过其进行。基金管理人将确保各子基金进行的或代表各子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均遵从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将在选择相关关联人士时审慎行事,以确保他们在相关情况下为合格的人士,并会确保所有这些交易以公平的方式进行,并符合最佳执行条件,并将监控此类交易以确保遵守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应付任何有关关联人土的费用或佣金将不会高于当时市场上就同等规模及性质的交易一般须支付的费用或佣金。有关关联人士就任何该等性质的交易及收取的佣金总额、其他可量化利益会在相关子基金的年报中予以披露。 网站 份额仅会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内所载资料发售。本基金说明书可能引述相关网站载有的信息及资料,而这些信息或资料可能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不时更新或变更。相关信息及资料并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也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查。投资者在评估相关信息及资料的价值时,务请审慎行事。 附录一: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本附录(为基金说明书一部分,应与基金说明书其余部分一并阅读)系关于本基金旗下一只子基金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子基金”)。本附录对子基金的提述均指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本附录所用词汇与基金说明书正文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基础货币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为美元。 投资目标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债券及新兴市场货币,以取得收入及资本增值。概不保证子基金将实现其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子基金拟通过把最少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属于新兴市场的国家/地区的政府、政府支持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和新兴市场货币,以达成投资目标。新兴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亚洲、拉丁美洲、非洲、东欧及中东的市场。子基金还可以把最多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机构或地方机关)所发行及/或担保的属于投资级别以下及/或无评级的债券。有关投资根据基金管理人及/或次管理人的专业判断作出,其投资理由可能包括主权发行人的理想前景、评级的升级潜力以及有关投资价值因评级变化而预期会出现的变动。 子基金的其余资产净值可投资于子基金所投主要地域及资产类别以外的资产,包括发达市场及发展中市场的债务工具(如美国国库券、企业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存款)、基金及现金等价物。子基金还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以用作对冲或投资目的,但相关投资须在《守则》和本基金说明书中的投资限制所容许的范围内(尽管如此,衍生工具不会被广泛地用于投资用途)进行。子基金的投资将会受限于《守则》第7章载列的限制。 子基金的投资流程涉及根据对全球宏观经济周期以及货币政策的预期甄选国家/地区,由于每个国家/地区的情况各有不同,子基金会运用基本面、相对价值以及结构╱技术分析发掘市场错价。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将兼顾各个市场,但同时承担积极管理风险,以此达成其投资目标。 子基金并无义务在任何指定时间投资于任何国家/地区,资产净值投资比例也不受任何限制,可投资于任何单一国家或地区,但是投资于内地的比例不得多于资产净值的20%。子基金所持债务工具也没有任何信用评级限制(因此可持有无评级或较低评级证券),而投资于无评级或较低评级证券的资产净值比例亦不受任何限制。反之,子基金将根据基本面分析确定是否可能违约。货币对冲及投机性货币持仓将根据策略予以考量,或用以在存续期吸引力欠佳或债券投资难以实现的国家/地区中获得投资机会。回报表现具有吸引力或对分散子基金的投资组合极有帮助的收益率曲线持仓也在考虑范围内。投资组合中国家债务及货币持仓的相对权重将反映投资信心以及对各有关持仓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影响。 对内地证券的投资将以基金管理人的RQFII身份、根据RQFII规定进行,并通过境外投资机制及/或债券通进行。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RQFII制度”、“通过境外投资机制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通过债券通北向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分节。 子基金不会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子基金也不会参与证券融资交易或其他类似场外交易。子基金不会寻求对任何股本证券进行投资,所以因可转换债券的转换而使得子基金的投资组合持有的任何股本证券将仅为附带的、被动性的。持有任何相关股本均为暂时性的,子基金将按当时市况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出售持有的有关股本。 RQFII制度 根据内地现行法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若干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内地证券市场。这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已获中国证监会授予的QFII或RQFII资格并获国家外汇管理局授予的额度,以将境外自由兑换货币(如属QFII)及人民币(如属RQFII)汇入内地以投资于内地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内地法规(“RQFII法规”)获授予RQFII资格。 所有位于内地的子基金资产(包括境内现金存款及境内债券投资组合)将由中国保管人(直接或通过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根据RQFII保管协议的条款持有。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或相关存管处开设一个或多个的基金管理人(作为RQFII持有人)及子基金的联名证券账户。亦应在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处开设并维系一个或多个基金管理人(作为RQFII持有人)及子基金的联名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根据适用法规,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也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开设现金结算账户以进行交易结算。 基金管理人(作为RQFII持有人)代表子基金汇出人民币不受任何限制、锁定期或事先批准所限。 RQFII制度涉及特定风险,务请投资者注意下文“额外风险因素”一节中“与RQFII制度相关的风险”分节项下的风险因素。 通过境外投资机制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16年2月24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6]第3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投资机制”),但须遵守中国内地主管部门(即中国人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其他规则和法规。这些规则和法规可能经不时修订,包括但不限于: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2016年5月27日颁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6年5月27日颁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及 ? 有关部门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法规。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规,拟直接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境内结算代理人进行投资,该结算代理人负责向有关当局作出相关备案和办理开户手续,此类投资并不涉及额度限制。 就资金汇兑而言,境外投资者(例如子基金)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将投资本金汇入中国内地,以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须在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完成备案后的9个月内汇入数额等于拟投资规模至少50%的投资本金,否则须通过境内结算代理人重新备案。就汇出资金而言,若子基金从中国内地汇出资金,人民币与外币的比率(“货币比率”)一般应与投资本金汇入中国内地时的原货币比率保持基本一致,允许的最高偏差为10%。 通过债券通北向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2017年7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CFETS”)、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共同启动香港与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为香港和内地提供双向债券市场准入(“债券通”)。 债券通受内地机关颁布的规则及法规监管。这些规则及法规可能经不时修改,包括但不限于﹕ ?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7年6月21日颁布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2017年6月22日颁布的《“债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准入备案业务指引》;及 ? 有关部门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法规。 依照中国内地现行的监管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通北向交易(“北向通”)投资于中国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北向通并无投资限额。 在北向通下,合格境外投资者须委托CFETS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机构担任代理备案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备案。 依照中国内地现行的监管规定,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境外债券登记托管机构(现为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机构(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综合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的所有债券均须登记在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名下,由该系统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等债券。 投资限制 并无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而且香港证监会亦未批准豁免基金说明书正文所载的任何投资限制。 子基金投资管理 Aberdeen Standard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安本标准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次管理人”)已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订立的《次管理协议》被基金管理人委任为子基金的次管理人。根据《次管理协议》,次管理人将管理子基金的部分资产。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内地及香港的投资组合配置和子基金的整体投资组合配置。次管理人将负责管理内地及香港以外的投资组合配置。 次管理人 安本标准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是Aberdeen Asset Management PLC 与Aberdeen Asset Management Asia Limited的子公司,后两者均为Standard Life Aberdeen plc.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次管理人负责代表全球客户管理约7,788亿美元资产。 次管理人获香港证监会发牌允许在香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中央编号为AAE950。 次管理人的费用将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用中支付。 可供投资类别 目前子基金为投资者提供以下份额类别: ? 类别A,以美元计价 ? 类別A(派息),以美元计价 ? 类别A,以人民币计价 ? 对冲类别A,以人民币计价 ? 类别I,以美元计价 ? 类别I,以人民币计价 ? 对冲类别I,以人民币计价 除以上所述外,基金管理人可在适当的时候增设及设立下列份额类别,并且该份额类别将只提供给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 ? PRC类别A,以美元计价 ? PRC类别A,以人民币计价 ? PRC类别I,以美元计价 ? PRC类别I,以人民币计价 在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下,PRC类别A美元单位、PRC类别A人民币单位、PRC类别I美元单位及PRC类别I人民币单位只提供予内地投资者认购,并不会在香港发售。有关该类别单位的详情,内地投资者应参阅在内地分发的子基金补充发售文件。 认购价 各类别的认购价载列如下: ? 类别A人民币:人民币10元 ? 类別A美元(派息): 10美元 ? 对冲类别A人民币:人民币10元 ? 类别I人民币:人民币10元 ? 对冲类别I人民币:人民币10元 交易程序 有关交易程序的详述,请参阅下文所载资料及本基金说明书正文“份额的认购/申购”、“份额的赎回”和“转换”等章节。以下各项适用于子基金: 交易日 各营业日 交易截止时间 有关交易日下午4时正(香港时间) 投资者应注意,子基金的认购款/申购款必须以相关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支付。赎回款项将以相关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支付予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款项的支付 诚如本基金说明书正文所述,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同意外,只要已获提供相关账户的详细资料,赎回款项一般将以相关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电汇支付,付款时间为相关交易日后的5个营业日内,但无论如何须在相关交易日或(如为较后日期)收到正式书面赎回申请后一个历月内支付,除非因相关子基金绝大部分投资所在的市场受到法律或监管规定的限制(如外汇管制),导致在前述时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并不可行,但在此情况下,延长支付时限须事先向香港证监会寻求批准并应反映就相关市场的特定情况所需的额外时间。 最低投资额规定 以下最低投资额规定适用于子基金: 类别A美元及类別A美元(派息) 类别A人民币及对冲类别A人民币 类别I美元 类别I人民币及对冲类别I人民币 最低首次投资额 1,000美元 人民币10,000元 100,000美元 人民币1,000,000元 最低追加投资额 1,000美元 人民币10,000元 100,000美元 人民币1,000,000元 最低持有量 1,000美元 人民币10,000元 100,000美元 人民币1,000,000元 最低赎回额 1,000美元 人民币10,000元 100,000美元 人民币1,000,000元 申购价和赎回价 子基金于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和赎回价(关于A类份额及I类份额),将为该类别在相关交易日估值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当时已发行份额的数目计算而得的每份额价格,将四舍五入保留至4个小数位(0.00005及以上则五入,0.00005以下则四舍)。任何进位调整余额将拨归相关类别所有。 资产净值的公布 相关子基金份额的最近申购价及赎回价或份额净值,可浏览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hk(此网站内容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查)进行查阅。务请投资者注意,前述价格将不会在任何报刊内刊载。 开支及收费 以下为子基金须涉及的实际开支及收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前发出一个月通知后将可收取的最高费用载于本基金说明书正文“开支及收费”一节。基金管理人可据其判断承担部分或全部归属于子基金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付的费用 类别A美元及类別A美元(派息) 类别A人民币及对冲类别A人民币 类别I美元 类别I人民币及对冲类别I人民币 认购费/申购费(占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百分比) 不高于5% 不高于5% 不高于3% 不高于3% 转换费(占就转换份额应付的赎回款项的百分比) 不高于1% 不高于1% 不高于1% 不高于1% 赎回费 无 无 无 无 子基金应付的费用 类别A美元及类別A美元(派息) 类别A人民币及对冲类别A人民币 类别I美元 类别I人民币及对冲类别I人民币 管理费(每年占相关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百分比(包含应付次管理人费用)) 1.00% 1.00% 0.75% 0.75% 业绩表现费 无 无 无 无 受托人费用(每年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不高于0.16% 不高于0.16% 不高于0.16% 不高于0.16% 设立费用 设立子基金的费用估计约为120,000 美元。这些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额外风险因素 以下为适用于本子基金的特定风险因素。投资者亦应注意适用于所有子基金(包括本子基金)的风险因素,详见本基金说明书正文“风险因素”一节。 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于子基金涉及正常市场波动及子基金所投相关资产的其他固有风险。概不保证将获得任何投资增值,也不保证退还所有本金。 尽管子基金的目的是实施为实现投资目标而设的策略,但并不保证这些策略将会成功。子基金在挑选表现最佳的证券及投资技巧方面可能未必成功。因此,投资者须承担可能无法收回其最初投资于子基金的款项或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或全部初始投资款项的风险。 集中投资的风险 尽管子基金须遵守若干投资限制,但集中投资于新兴市场债务证券,可能令子基金承受较大波动,波动大于覆盖范围广泛的全球投资组成的投资组合。 市场风险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会随着子基金所投项目市值的变化而变化。相关投资项目的价值乃至子基金份额的价格均会出现涨跌。 新兴市场风险 投资于新兴市场发行人的证券所涉及的风险程度高于投资于较发达国家/地区发行人的证券。其中包括,相对于投资于较发达国家/地区发行人的证券而言,对新兴市场证券投资可能承受公开资料较少、市场波动较大、证券市场监管较为宽松、税务条款较为不利、严重通胀可能性较大、货币不稳定或不可自由兑换、战争及个人财产遭没收等额外风险。此外,若干新兴市场的投资机会可能会受到与外资投资本地证券有关的法律限制规限。 新兴市场的效率一般逊于较发达国家/地区。在某些情况下,当地可能不存在证券市场,且交易将需在邻近交易所进行。新兴市场的成交量及流动水平均低于较发达国家/地区。当有意出售新兴市场证券时,证券市场可能极为有限或并不存在。此外,与较发达国家/地区发行人所适用的要求相比,新兴市场的发行人一般不受统一会计及财务报告准则、惯例及规定的约束,因此,欺骗或其他欺诈行为的潜在风险增加。此外,新兴市场政府或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官方数据的质量及可靠性可能不足以准确反映报告所涉及的实际情况。 部分新兴市场证券可能须缴付经纪佣金或政府征收的股票转让税,这可能会增加投资成本,并于出售证券时减少变现收益或增加亏损。相对于较发达国家/地区的发行人而言,新兴市场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部分证券发行人所受监管可能会较为宽松,因此风险可能更大。此外,一些新兴市场的交易结算相对滞后,要承受的交易失败风险较发达国家/地区市场更大。保管人可能无法提供较发达市场惯常的证券服务及证券保管、结算及管理服务水平,故存在受托人不被认可为由其次保管人代为持有证券的所有人的风险。 就任何新兴市场国家/地区而言,可能会出现国有化、征用或没收性征税、对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或其他收入征收预扣税或其他税收、对子基金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的转移作出限制、政变、政府规管、社会动荡或外交形势发展(包括战争)等情况,这些情况均可能对有关国家/地区的经济体系或子基金于相关国家/地区的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个别新兴国家/地区的经济体系可能或好或坏有别于发达国家/地区的经济体系,如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通胀率、货币贬值、资产再投资、资源自给自足及收支平衡等方面。新兴国家/地区的经济一般严重依赖国际贸易,因此一直受到并可能继续受到与其进行贸易的国家/地区所实施或议定的贸易壁垒、外汇管制、相对币值的管理性调整及其他保护主义措施的不利影响。这些经济体系同样一直受到并可能继续受到与其进行贸易的国家/地区的经济状况变动的不利影响。这些国家/地区的经济体系可能仅主要依赖少数产业,贸易形势极易出现变动并可能存在高水平债务或通胀的情况。 子基金的资产可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市场证券,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涉及有可能引致巨额损失的业务及财务风险。相对于上市证券而言,由于这类投资的任何交易市场相对有限,有关平仓可能需要较长或可能无法变卖。尽管这些证券可能会在协议收购中得以转售,但相关出售变现的价格可能低于原先就其支付的价格。证券并未上市的公司一般无需受上市证券适用的公开披露及其他投资者保护规定的约束。 投资于债务工具的风险 利率风险 子基金对债务工具的投资涉及利率风险。一般而言,债务工具的价值会随利率变化而反向变动。随着利率上升,债务工具的市值会相应呈现下降趋势。长期债务工具一般相较于短期债务工具对利率变动更为敏感。利率的任何上升可能对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子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债券,子基金还承受着额外的政策风险,这是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及财政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有关国家/地区的资本市场产生影响,并影响构成子基金投资组合的债券的定价,从而对子基金的回报造成不利影响。另请参阅“新兴市场风险”分节所述的风险因素。 信用风险及信用评级下调风险 债务工具投资须承受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准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的信用风险,而子基金的价值会因相关投资的信用可靠性而受影响。如果子基金持有的债务工具(或其发行人)出现违约或信用评级遭下调,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更难以估值,子基金的价值将受到不利影响,投资者可能因此蒙受巨额损失。子基金在针对一般于新兴国家/地区设立且不受香港法律规管的发行人强制执行其权利时也可能会遇到困难或延误。 债务工具以无担保方式发行,不附任何担保物,并将与相关发行人的其他无担保债务处于同等地位。因此,若发行人宣布破产,对发行人资产进行清算的所得款项将仅会在所有有有担保的债权获悉数支付后,方会支付予债务工具持有人。因此,子基金(作为无担保债权人)须完全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信用/偿付能力风险。 影响发行人或主要金融机构的市况转变或其他重大事件(如信用评级遭下调)亦会令子基金承受的流动性风险增加,因为子基金可能更难以合理价格出售或根本无法出售其所持债券。 估值风险 对子基金所作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及判断性决定,而且独立定价资料未必随时可得。倘若相关估值被证实为不准确,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需要予以调整并受到不利影响。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因市况变动或其他影响估值的重大事项而受到影响。举例来说,如果发行人信用评级被下调,相关债务工具的价值可能快速下滑,从而可能对子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于无评级或较低投资评级债券的风险 无评级或较低投资评级债务工具一般承受着较高的信用风险和较低的流动性,这可能导致较大幅度的价值波动。这些工具的价值也可能更加难以确认,因此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更为波动。 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可随时全部或部分投资于高收益、高风险债务证券,而这些证券往往被评为低于投资级别或并未获得任何相关机构的评级。评为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通常被称为“垃圾债券”,且被认为与较高评级债务证券相比损失本息的风险更高。就发行人的还本付息的能力而言,这些债务工具一般被视为以投机为主,在经济形势持续恶化或利率持续上涨的期间内,相关还本付息能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下降。此外,尽管较低评级证券的市值与较高评级证券相比往往不易受利率层面波动影响,非投资级别证券较投资级别证券可能更易受实际或预测的不利经济及竞争性行业形势影响。非投资级别证券的市场可能较投资级别证券的市场更为薄弱及更不活跃,这会对其售价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某些非投资级别证券并无常规二级市场交易,则评估相关证券可能会面临困难,进而对子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的确定造成困难。此外,公众及投资者对非投资级别证券的不利认知(不论是否基于基本面分析)往往会降低此类非投资级别证券的市值及流动性。相较于投资级别证券而言,非投资级别证券的交易成本可能更高,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获取资料可能更少。 提前还款 很多固定收益证券,尤其是按高利率发行的证券,大多规定发行人可提前还款。发行人经常在利率下降时行使该权利。因此,当利率下降时,可能被要求付款或被提前支付的证券的持有人可能无法像其他固定收益证券一样充分受惠于证券的增值。此外,在该情况下,子基金可按当时收益率再投资所得款项,届时的收益率将低于已被清偿的证券所支付的收益率。提前还款还可能导致按溢价购买的证券产生亏损,此时,按面值作出的不定期提前还款将导致子基金产生数额等于其按比例应占的任何未摊销溢价的亏损。 主权债务 通过投资于政府机构的债务,子基金将受各个国家/地区的政治、社会及经济变动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个别国家/地区的政治变动有可能影响政府对其债务作出或提供拨备以作出及时还款的意愿。相关国家/地区的经济状况(体现于包括其通胀率、外债数额及国内生产总值在内等)也将影响政府履行其债务的能力。 政府对其债券作出及时还款的能力可能受到发行人收支平衡的强烈影响,包括出口表现及其能否取得国际信用及投资。倘若个别国家/地区以债务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收取出口所得付款,则该国家/地区以债务计价货币偿还债务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如果个别国家/地区遭受贸易逆差,则该国家/地区将需倚赖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私营商业银行的持续贷款、外国政府的援助款项以及倚赖境外投资流入。个别国家/地区能否获取这些形式的外部资金尚不可确定,而外部资金撤出可能对该国家/地区偿还其债务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偿还债务的成本受全球利率变动的影响,因为这些债务大部分基于经全球利率周期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涵盖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债务,而相关债务的二级市场极为有限或尚未形成。二级市场流动性偏低可能对市场价格及子基金在必要时为满足流动性要求或应对特定经济事件(例如发行人的信用可靠性下降)而出售特定工具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相关债务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偏低也可能导致更难以获取准确的市场报价以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许多主权债券的市场报价一般仅可自有限数量的交易商获得,相关价格可能并非这些交易商的递盘价或实际售价。 如果若干主权债务出现违约,这些债务的持有人可能会拥有受限的法律追索权。举例而言,与私人债务不同,政府实体的若干债务违约引致的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在违约方本身所属的法院上提请追索。因此,法律追索权可能被大幅削弱。适用于主权债务发行人的破产、延期偿付和其他类似法律规定可能明显有别于适用于私人债务发行人的法律。例如,政治环境(反映出主权债务发行人履行债务条款的意愿)是相当重要的因素。 此外,投资于国际组织的债券须承受以下额外风险:一个或多个成员政府可能未向特定国际组织作出规定出资,因此,该国际组织可能无法履行有关其债券的义务。 企业债券 投资于公司和其他实体发行的债券须承受特定发行人可能拒不履行其在这些债券项下的偿付义务或其他义务的风险。此外,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可能出现不利变动,这可能导致该发行人及其债券的信用评级被下调,可能调低至低于投资评级。有关财务状况的不利变动或信用评级下调可能导致发行人债券的价格波动性增加并对债券的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令任何有关债券更加难以出售。 投资于内地城投债的风险 子基金最多可将其10%的资产净值投向内地城投债。尽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城投债可能与地方政府机构有关,但这些债务通常不受有关地方政府机构或中国中央政府担保。因此,地方政府机构或中国中央政府并无责任就任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违约提供援助。如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约拒不支付子基金投资组合内买入的任何城投债的本金或利息,则子基金可能遭受重大亏损而且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与可转换债券相关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为混合式证券,通常可由持有人于规定期间内选择将其兑换、转换或行使以购买既定数目的发行人股份。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务证券和股本证券的特征,因此须承受与两者相关的风险。可转换债券具有与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特征,通常也按固定利率付息且须于未来指定日期偿还本金。类似于债务证券,可转换债券对利率及发行人信用状况的变动较为敏感,这一点当其转换价值(即有关证券转换为相关股份的市值)低于其投资价值(通过对比其收益与其他不附带转换权利的可比证券收益而确定)时尤为明显。可转换债券还具备与股本证券类似的特征,当其转换价值接近或超过其投资价值时,其价格对相关股份价格的波动尤其敏感。然而,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可转换债券可由发行人赎回,这意味着其跟随相关股份升值而升值的空间有限。投资者应参考与固定收益证券有关的一般风险因素(例如利率风险及信用风险)以及与股本证券有关的一般风险因素(例如与相关股价波动有关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交投量受市场情绪影响而大幅波动的投资工具。子基金作出的投资可能因市场走势或投资者看空前景而变得更难以流动。在极端市况下,可能没有买家愿意购买相关投资,因而投资不能于理想时间或以理想价格出售,子基金可能须以较低价格出售投资,或甚至根本无法出售其任何投资。不能出售投资组合持仓可能会对子基金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或阻碍子基金自其他投资机会获利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也包括子基金因异常市况、赎回申请陡增或其他不可控因素而使子基金无法在容许的时限内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为满足赎回申请,子基金可能被迫于不利时间及/或以不利条件出售所持投资。 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及中小型股票须特别承受因出现不利经济、市场或政治事件或因投资者看空前景(不论是否准确)而导致某些发行人或行业的流动性或某一投资类别的所有证券于某期间内在没有警示的情况下突然缩减或消失的风险。 新兴市场总体仍处于发展阶段,其债务工具买卖差价偏高,因此子基金可能招致重大交易成本,甚至于出售相关投资时蒙受损失。在某些新兴市场国家/地区缺乏正常及活跃的二级市场的情况下,子基金未必能按其认为有利的价格出售其所持债券,并可能需持有债券直至到期日。如接获大量赎回申请,子基金或须按折扣价结算其持有的债券以满足相关申请,子基金可能蒙受亏损。子基金的策略为通过采纳一系列内部管理措施,致力于控制子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以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与新兴市场货币有关的风险 子基金的部分投资目标为投资新兴市场货币。新兴市场货币的外汇汇率可能在子基金存续期间大幅波动。外汇汇率受供求影响,而供求受现有及预期通胀率、现有及预期利率水平、相关国家/地区的收支平衡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政府盈亏等因素影响。新兴市场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出现大幅变动,包括流动性及价格。外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兑换风险、市场波动及境外政府对当地市场、境外投资或特定外币交易监管进行的潜在干预。由于受金融风暴影响巨大的地区的资本迅速流出,外汇汇率在此期间的波动可能会尤为显著。 外汇市场会因新法律法规的通过以及投机人士及政府参与市场等多项因素而定期出现混乱及异常。这些情况可能会影响汇率,继而影响子基金表现。由于新兴市场货币的盘面可能与子基金所持资产的表现无关,所以即使投资组合资产的价值并无出现亏损,子基金可能会遭受重大或全部亏损(以美元兑新兴市场货币为限)。 人民币货币风险 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并且受制于外汇管制及限制。任何人民币的贬值都可能对投资者于子基金的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即使境外人民币(CNH)及境内人民币(CNY)为相同的货币,两者仍以不同的汇率交易。任何CNH及CNY之间的差异都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以人民币支付的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如有)可能因适用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和限制而遭受延迟。 衍生工具风险 尽管金融衍生工具不会被广泛用于投资目的,但子基金可能利用衍生工具开展投资、对冲、风险管理及有效投资组合管理。有关衍生工具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期货、远期、掉期、掉期期权及期权。流动性不足的市场可能对这些工具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继而影响子基金的价值。尤其是,场外衍生工具通常比交易所买卖衍生工具的流动性更差。使用衍生工具用作投资目的会使子基金相较于不投资于衍生工具的基金而言承受特殊风险,包括:(1)流动性风险(交易所设定的每日价格波幅限制及投机持仓限制可能妨碍相关衍生工具迅速平仓,而且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涉及额外风险,因为并没有交易所市场可供进行平仓);(2)相关度风险(在用作对冲时,衍生工具与被对冲投资项目或市场行业之间可能无高度相关度);(3)交易对手方风险(子基金承受因交易对手方未能履行其合约责任而引致损失的风险);(4)法律风险(因交易特征或订约方的法律身份而可能使衍生工具合约无法被强制执行,以及交易对手方无力偿债或破产可预先制止本应可强制执行的合约权利);及(5)结算风险(交易一方虽已履行其合约义务但另一订约方尚未履行其在该交易项下相应义务所面临的风险)。 若实际发生以上任何一种风险,都可能会对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可能失效,而子基金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 运作及结算风险 子基金面临因基金管理人旗下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运作政策或因基金管理人通讯及交易系统技术故障而产生的运作风险。尽管基金管理人已实行内部控制系统、运作指引及紧急程序以降低有关运作风险的可能性,但并不保证在基金管理人控制能力以外的事件(如未经授权交易、交错错误或系统错误)不会发生。发生任何以上事件都可能会对子基金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子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其可能承受与结算程序相关的风险。交易结算或转让登记如有任何重大延误,可能会影响确定子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能力,并对子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子基金可能不时投资于其他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可能会令子基金承受下列风险: 一般风险: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尽职程序以甄选及监督相关基金,但概不保证相关基金的投资策略能成功达到其投资目标或其投资目标将得以实现。子基金可能投资的相关基金可能会不受香港证监会监管。另外,也概不保证相关基金将始终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子基金的赎回申请。 与投资于相关基金有关的额外费用:相关基金的权益单位或份额的价值将计及与其有关的费用及支出,包括管理公司或投资管理人收取的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包括业绩表现费)。某些相关基金也收取费用或收费,或须由子基金在认购/申购或赎回相关基金时支付。在决定是否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任何上述收费,而且投资者也应知悉除子基金收取的费用外,投资于相关基金还可能涉及另一层收费。 利益冲突:子基金可不时投资于其他基金,包括由基金管理人、次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次管理人的关联人士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该情况下,根据子基金的投资限制,相关基金必须免除子基金应付的一切认购费/申购费,而且基金管理人不得从相关基金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中取得回佣。然而,尽管设有上述措施,相关投资仍可能引起利益冲突,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尽力公平地解决有关冲突。 与RQFII制度有关的风险 RQFII制度风险 现行RQFII法规包括适用于子基金投资限制的规则。RQFII交易规模相对较大,与市场流动性降低及价格大幅波动相关的风险也相应增加,这可能对购买或出售相关证券的时间及定价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有关规则及法规,通过RQFII为子基金购买的境内内地证券须以“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的名义登记,并以电子方式记存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或相关存管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内。账户名须带有“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的名称,因为此乃有关监管机关批准的RQFII名称。RQFII须挑选内地经纪人(“内地经纪人”)代表其在境内内地证券市场上行事,并挑选中国保管人(直接或通过其受委派代表行事)根据RQFII保管协议的条款存置由其保管的资产。 倘若内地经纪人或中国保管人(直接或通过其受委派代表行事)其中一方无法履行在内地执行或结算任何交易或划拨任何资金或转让任何证券的责任,则子基金在收回其资产时可能遭受延误,因而影响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RQFII法规下的规则及限制一般整体适用于RQFII,而非仅仅适用于子基金作出的投资。若国家外汇管理局改变RQFII制度,则可能影响基金管理人有效实施子基金投资策略的能力。另一方面,若RQFII或RQFII托管人违反RQFII法规的任何条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有权处以监管处罚。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RQFII资格被取消或招致其他监管处罚,并可能对子基金的投资可用RQFII资格造成不利影响。 与RQFII开展内地投资及RQFII投资资金汇出有关的法规尚为新订。因此,有关投资法规的适用及诠释相对未经验证。内地当局及监管机构已就有关投资法规获授予广泛酌情权但并无先例,不能确定现时或日后有关酌情权会如何被行使,因此尚无法确定有关法规如何适用。 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及内地经纪人风险 子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RQFII资格所获得的境内内地资产将由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以电子方式记存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开设的证券账户及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的现金账户。 RQFII还会挑选一名或多名内地经纪人为子基金在内地市场执行交易。子基金可能因内地经纪人或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在执行或结算任何交易或划转任何资金或转让任何证券时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无力偿债而蒙受损失。在内地适用法律法规的规限下,基金管理人将作出安排以确保内地经纪人及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已制定适当程序来妥善保管子基金的资产。 根据RQFII法规及市场惯例,子基金在内地的证券及现金账户须以基金管理人(作为RQFII持有人)及子基金联名开立。尽管基金管理人知悉有关证券账户中的资产属于子基金所有,但受内地相关机构对RQFII法规的解释所限,并不保证子基金能在任何情况下强制执行其权利。 投资者应注意,存入子基金于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处现金账户的现金,将不会被隔离,但会成为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应付子基金(作为存款人)的债项。该笔现金将与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的其他客户的现金混在一起。倘若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破产或清算,子基金将不会就其存入该现金账户的现金享有任何所有权,子基金会成为无担保债权人,与中国保管人受委派代表的所有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具有同等地位。子基金在追讨有关债项时可能会面临困难及/或延误,或不能悉数甚至根本无法追回相关款项,此时,子基金将会蒙受损失。 汇出风险 RQFII为基金(如子基金)以人民币汇出款项不受任何限制、锁定期或事先批准所限。不过,并不保证内地规则及规例不会改变或日后不会施加汇出限制。对所投资本及纯利汇出的任何限制可能影响子基金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能力。 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的风险 由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因交投量偏低而出现市场波动及潜在流动性缺乏,在该市场买卖的某些债务证券的价格可能相应出现大幅波动。因此,子基金会承受流动性及波动性风险。相关证券的买卖差价可能较大,这可能令子基金在出售这些投资时产生显著的交易及变现费用,甚至可能蒙受损失。 子基金亦可能面临与结算程序及交易对手方违约有关的风险。与子基金已订立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可能拒不履行其通过交付相关证券或支付相关款项以结算有关交易的义务。 对于通过境外投资机制及/或债券通进行投资,需通过境内结算代理人、境外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代理备案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视具体情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完成相关的备案、登记,并完成账户开立。因此,子基金面临该等第三方违约或出错的风险。 通过境外投资机制及/或债券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还会面临监管风险。这些机制的相关规则及条例可能变更,并可能具有潜在追溯效力。倘若相关中国内地机关暂停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开户或交易,这将对子基金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在此情形下,子基金实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会受负面影响。 另外,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就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通在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交易而应付的所得税及其他税项类别提供特定指引。若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子基金可能须承受内地征税的风险。内地目前的税务法律、条款、法规及惯例及/或这些法律法规的现行解释或理解将来可能变更,并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子基金可能将缴纳现时或作出相关投资、估值或出售时预期以外的额外税项。这些变动可能导致子基金相关投资的收入减少,及/或使子基金的相关投资价值下跌。 从资本作出收益分配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从子基金的收入或资本(或实质上从其资本)(或收入、资本各占一部分)分配收益,并可自子基金资产中扣除任何收费、费用及开支。从资本或实质上从资本分配收益,相当于归还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原本投资,或该原本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从子基金资本或实质上从其资本作出的任何收益分配,可能会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在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通知后,基金管理人可更改有关从子基金资本(及/或实质从其资本)作出分配的收益分配政策。 对冲份额类别的分配金额以及资产净值可能因相关对冲份额类别的参考货币与子基金基础货币的利率差而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从资本作出收益分配的数额增加,并因此相较非对冲份额类别承受更大的资本损失。 对冲类别风险 基金管理人一般计划将任何对冲类别的外币投资风险对冲至基础货币,以减轻相关类别货币相对于基础货币的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对冲效果将反映在相关对冲类别的份额净值当中。同样,任何由相关对冲交易所产生的支出将由相关对冲类别承担。无法保证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对冲技术将有效。 概无法保证市场能提供理想的对冲工具或保证基金管理人采用的对冲技术将有效地达到理想结果。此外,假如对冲工具的交易对手方违约,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承受未对冲的货币汇兑风险,并因此承受额外亏损。 对冲也可能限制某一对冲类别的潜在收益。虽然对冲可能在基础货币价值相对有关对冲类别货币下跌时保障投资者利益,但对冲也可能会阻碍投资者在基础货币升值时得益。投资者也应注意,某一对冲类别的波动性,可能高于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相关类别的波动性。 与《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有关的风险 FATCA规定对支付予海外金融机构(例如子基金)的若干款项(包括美国发行人证券的利息及股息以及出售这些证券的所得款项总额)征收30%的预扣税,除非子基金披露直接或间接持有子基金权益的若干美国人士的姓名、地址及纳税人识别码,以及与任何与此权益相关的若干其他资料。美国国税局已发布法规及其他指引,就分阶段实施上述预扣税及相关申报要求作出了规定。美国财政部与香港已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第2模式IGA(“香港IGA”)。香港IGA对上述规定作出了修订,但总体上仍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披露类似资料。根据香港IGA,位于香港的海外金融机构(例如子基金)将须按海外金融机构与美国国税局之间的条款向美国国税局登记,并遵守有关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 否则相关机构将须就其源自美国的付款缴纳30%预扣税。子基金已向美国国税局登记,同意遵守海外金融机构协议并受其规限,并同意被视为香港IGA项下的申报金融机构。尽管子基金将努力履行其被施加的任何义务,以避免被征收FATCA预扣税,但概无法保证子基金将能完全履行这些义务。倘若子基金因FATCA而须缴纳预扣税,则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令子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蒙受重大损失。 子基金遵守FATCA的能力将取决于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子基金提供子基金所要求的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直接及间接所有人有关的资料。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向子基金提供所要求的任何资料,子基金可能会行使其权利强制赎回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或对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扣缴预扣税项。任何上述强制赎回及/或预扣税征收均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并由基金管理人本着诚信原则在咨询受托人后基于合理理由酌情决定如此行事。 有关FATCA及相关风险的更多详情,另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正文“税务”一节内的“FATCA及遵从美国预扣税规定”分节。 各有意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FATCA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对其投资于子基金的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通过中介机构持有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应确认相关中介机构遵守FATCA的状况。 报告及账目 子基金的首个账目涵盖的期间直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 收益分配政策 对于类别A美元(派息)份额,基金管理人目前计划按季度分配收益。 关于所有其他类别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从子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现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务请注意,并不保证定期分配收益,也不保证作出收益分配时,收益分配的金额。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将以相关类别货币电汇支付予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风险及费用概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从子基金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也可酌情从子基金总收入支付收益分配,而全部或部分子基金的费用及开支将计入子基金资本或从子基金资本中支付,从而增加用于支付子基金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益,因此,子基金实际上可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 从资本或实质上从资本分配收益,相当于归还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原本投资或该原本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从子基金资本或实质从其资本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可能会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过去12个月的收益分配(如有)的组成部分(即拨自(i)可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的相关数额)有关的资料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hk上公布(此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查)。有关从资本(或实质上从资本)支付收益分配的政策如有任何变化,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并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