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发起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仅对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情况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请详细阅读刊登在3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3月1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2003年 月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摘 要]   基金名称: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21号   投资目标: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主要投资于成长、周期、稳定、周期三个行业类别中内在价值被相对低估,并与同行业类别上市公司相比具有更高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下,为基金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投资范围: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基金、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基金、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基金是三只相互独立的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分别简称“湘财合丰成长”、“湘财合丰周期”、“湘财合丰稳定”),共同构成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湘财合丰成长、湘财合丰周期、湘财合丰稳定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在投资运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投资范围限制,且在股票投资中严格遵循:(1)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该基金类型所对应行业类别股票的比重不低于该基金股票净值的80%(一级市场认购股票发行除外);(2)各只行业类别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优化型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   收益分配: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独立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1.00元人民币   认购费率:认购湘财合丰成长、湘财合丰周期、湘财合丰稳定三只行业类别基金金额100万元以下为1.0%,认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高于1.0%。认购费计算原则为单笔单次收费。   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1.2%   赎回费率:   本系列基金的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0.5%,为注册登记费用。   基金间转换费:   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在基金间免费转换。   首次购买最低金额: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每次首次对单只行业类别基金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元,追加认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可以重复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开始时间:本系列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基金间转换。   基金单位净值: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并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的计算: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基金发起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注册登记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证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证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系列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指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证券投资基金共同构成的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系列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   湘财合丰成长:指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湘财合丰周期:指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湘财合丰稳定:指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本系列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指《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指本系列基金成立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系列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本系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系列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指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本系列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指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系列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本系列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人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持有人按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持有人的申请,在本系列基金范围内将其持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单位转换为其它行业类别基金单位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转换为该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该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湘财合丰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系列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2003]21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系列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详细查阅《湘财合丰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稳定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程国安   注册地址:上海市武威路78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号为公商务中心E座   成立日期:2002 年 7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尹宏   电话: 010-88518989-8020   传真:010-68721958     (二)基金管理人   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注册登记人   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注册资本:159亿   法人代表:方诚国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营业注册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信息披露负责人:江永珍   电 话:021-58781234   (五)代销人   1、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方诚国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联系人:王炜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2、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电话:0591--7839338   联系人:张磊   网上银行:http://www.fibcib.com.cn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客服电话:021-962588, 8008206888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刘君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   4、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客服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5、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世宏   客服电话:961102,(0755)25125666   联系电话:(0755)82493591   联系人:刘树祥   公司网站:http://www.lhzq.com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服电话:(021)962505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胡洁净   联系电话:(021)54033888转2908   公司网站:http://www.sywg.com.cn     (六)直销机构   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78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号为公商务中心E座   法定代表人:程国安   成立时间:2002 年7月9日   客服电话:(010)88517979   联系电话:(010)88518989   传真:(010)68721958   联系人:尹宏、朗丽   公司网站:http://www.xchf.com   在以下城市将设立直销网点:   北京、沈阳、哈尔滨、深圳、广州、海口、福州、上海、南京、杭州、长沙、成都、贵阳、昆明、西安、乌鲁木齐、武汉、岳阳   (七)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人代表:郭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7   电话:010-68493371~77   传真:010-66412855   经办律师:徐莹、贺伟平   (八)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忠惠、王笑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五、本次发行安排   (一)募集期限   本系列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三)销售人   通过各代销机构的的代销网点和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详见发行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四)认购费率   认购本系列基金单只金额100万元以下为1.0%,认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高于1.0%。认购费计算原则为单笔单次收费。   (五)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单位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系列基金,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0%=100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99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系列基金,可得到9902.973份基金单位。   (七)基金的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系列基金的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单位(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系列基金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认购资金不能在三只行业类别基金之间相互调剂,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每次首次对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元, 追加认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可以重复认购,详情请见当地销售人公告。   3、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系列基金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净认购金额都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都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本系列基金成立。如果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都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则本系列基金不成立。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款在基金成立前产生的利息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设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2、如本系列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本系列基金不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为本系列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系列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成立日期:2002 年 7月9 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武威路78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号为公商务中心E座   法人代表:程国安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号文批准于2002 年7月9 日成立。由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鑫源控股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东及股权比例分别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山东鑫源控股有限公司30%、大庆石油管理局15%、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   公司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小组两个非常设机构,并设战略规划部、研究部、基金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基金清算与评估部、市场部、综合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八个常设部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部经理和相关基金经理组成,督察员列席会议。总经理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拥有一票最终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能:   a) 制定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权限设置;   b) 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   c) 制定基金的资产分配比例,制定并定期调整投资总体方案;   d) 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行业配置及超过基金净值35%的个股投资方案;   e) 审批基金经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   f) 定期检讨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2、风险控制小组   风险控制小组是公司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测量和监控机构。组长由总经理任命,其成员包括督察员、基金评估与清算部经理、监察稽核部经理等,小组成员尽量避免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重叠。基金评估室是风险控制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风险控制小组参与投资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过程,并行使建议权。   风险控制小组的职能是:   a) 评估与基金资产有关的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状况,尤其是股票市场的风险状况;   b) 揭示全部基金资产的收益与风险水平;   c) 揭示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d) 分析评估基金资产投资组合品种的收益与风险状况,尤其是投资组合重点品种的收益与风险状况;   e) 对基金资产的不同品种进行相关性和波动性分析;   f) 基于上述分析和对未来市场风险的预测,提出调整投资组合策略的建议,供公司有关方面参考。   3、战略规划部   战略规划部负责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基金新品种研究、开发与设计以及对外合作交流。   4、基金投资部   基金投资部负责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使基金资产尽可能增值。下设中央交易室,负责实施基金经理下达的具体交易指令。基金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整体投资原则及资产分配策略拟定和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投资方案。   5、基金清算与评估部   基金清算与评估部负责公司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清算交割、基金投资业务的绩效评估以及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下设基金清算室、基金评估室、登记注册室。   6、研究部   研究部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行业与上市公司的研究分析,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全方位的研究支持。   7、市场部   市场部负责基金产品营销策划、销售,客户服务体系的建立、日常客户服务,公司及产品的宣传推广。   8、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估、报告、建议职能。   9、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及部门之间协调、企业文化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等。   10、信息技术部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电子商务及客户关系管理的建设、开放式基金管理系统的建设。   (二)内部风险控制、监察及稽核、财务及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建立健全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护基金投资者的重要措施。除《公司章程》外,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还制定了以下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员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财务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财务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行政部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4)人事管理制度   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是主要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并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素质,规范员工行为,保护员工的正当权益。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实行员工聘用制度,招聘录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德才兼顾、任人唯贤”, 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公司全体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公司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对员工实行奖优罚劣的奖惩制度, 认真进行人事考核,并将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奖惩、培训和公司合理配置人才的重要依据;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素质;根据《劳动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程国安先生,董事长,男,55岁。1982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统计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82年至1996年工作于湖南财经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国际经济系副主任、世界银行项目中方主任。期间在美国先后担任威斯康星大学、坦普尔大学访问学者。1996年至今工作于湘财证券有限公司,任副总裁。   李汝革先生,副董事长,男,40岁。1982年毕业于山东电力学校,1997年毕业于河南高教考试经济管理专业,2001毕业于中央党校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班。高级会计师。自1982年以来先后任山东电力集团发电厂财务科长、厂长、集团燃料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等职。目前担任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山东鑫源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李克难先生,董事兼总经理,42岁。1982年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应用数学系;1988年在湖南大学获理学博士学位。1989年至1995年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湖南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工作,历任副处长、正处级研究员。1995年至今在湘财证券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创办湘财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历任副总裁兼研发中心总经理、副总裁兼北京总部总经理,在证券市场研究、投资及管理方面均具有丰富经验。   刘强先生,董事,男,35岁。1988年毕业于江汉石油学院。高级会计师。1988年至今先后工作于大庆石油学院财务处、大庆石油管理局技术开发公司财务处、大庆石油管理局财务处。历任财务处科长、副处长等职。现任大庆石油管理局副总会计师。   马明秀先生,董事,男,39岁。1983年毕业于解放军石家庄军械工程学院,获工学士学位。1987-1990年就读于华中理工大学计算机系,获理学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83年至1997年先后工作于解放军5223工厂、新疆军区后勤部任军事代表、副团中校工程师。1997年至今工作于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资产运作部副经理、信息事业发展部经理,现为该公司副总经理。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48岁。1981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1985年获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8年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财经》学术顾问及三联学术委员会召集人等系列职务。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35岁。1987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1990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至今分别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目前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信托法》、《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成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等职务。   薛谋洪先生,独立董事,73岁。194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政治系,1951年获北京大学国际关系硕士学位。工作以来先后担任外交部国际问题研究员、《当代中国外交》编辑部主任、中国驻肯尼亚大使、联合国中国代表团成员、联合国环境规划理事会中国代表团团长等职务,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斯坦福大学、牛津大学的特约教授、访问学者。目前为西安交大经济与金融学院院长兼中国西部开发研究中心高级顾问,同时担任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等系列职务。   田劲先生,独立董事,41岁。1981年毕业于湖南大学英语专业,1984获武汉大学计算机语言硕士学位,1992年获Auburn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及博士学位。1987年至2000年先后担任湖南大学外语系助教、美国Command地产公司董事长、芝加哥DePaul大学战略开发及研究主管、美国晨星公司数据信息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目前为美国晨星公司亚太区总裁、执行董事。   监事会:   郭道扬先生,独立董事监事,61岁。1964年毕业于湖北大学经济系。工作以来历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担任国际会计史学家协会学术委员、美国《会计咨询》杂志编委等职。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会计学会常委理事、中国会计教授会会长等职务。   方培池先生,监事,48岁。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管理系;目前为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国际MBA研究生。1986年至1996年任职于轻工业部,先后任主任科员、处长、部长助理;1996年至2001年任深圳海王集团总会计师、副总经理;2001年至今工作于湘财证券有限公司,任股权管理总部总经理。   杨峰先生,职工监事,39岁。198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数学系,1998年在山东大学获理学博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0年7月工作于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2000年7月至2002年于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博士后出站后,进入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战略规划部负责人。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38岁。1986年毕业于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系;1988年就读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研究生班;1999年获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经济学硕士学位。1986年至1994年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1994年至今在湘财证券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国债部副经理,发行部副经理,资金部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黄竹平先生,督察员,46岁。1971年参加工作,任教师。1982年毕业于云南大学外语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82年至1996年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历任科级、副处级干部;并作为公派人员,先后在美国、欧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从事技术培训和中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工作。1996年至今工作于湘财证券有限公司,先后任研发中心副经理、人事部副经理、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曾昭雄先生,投资总监,湘财合丰周期类基金经理,34岁。1992年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贸易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7年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调研员、总经理秘书、业务经理、高级研究员、市场服务部副经理;1997年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1997年至2001年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总经理。2000年至2001年参加由国家财政部及英国政府联合主办的FIST项目,在英国伦敦德累斯顿资产管理公司培训及工作近一年,任基金经理助理及亚太投资策略研究员。自2001年12月起参加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11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英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IMC)。   康赛波先生,湘财合丰稳定类基金经理,29岁。1997年毕业于湖南大学金融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7年至今工作于湘财证券有限公司,先后在投资银行总部,基金管理总部,资产管理总部任职;期间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有长期大资金投资管理的实战经验,是湘财核心的四名高级投资经理之一;1999年9月-2000年9月,受公司委派在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学习,期间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从事投资研究及投资管理工作;2001年2月至今工作于湘财合丰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6年证券业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刘青山先生,湘财合丰成长类基金经理,33岁。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管理学硕士学位,同年加入华夏证券基金管理部,参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先后在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从事行业研究及投资管理工作,并分别担任业务经理和高级经理。期间参加了华夏证券与法国储蓄银行证券投资局(CDC)举办的分析师培训,以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组织的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的培训。2001年加入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年基金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本系列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系列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据本系列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系列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单位,获得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5)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9)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0)在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11)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根据本系列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3)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及各行业类别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1)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约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本系列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八、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二)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事会下设合规控制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2)督察员: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制定本系列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四)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九、基金托管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交通银行   成立时间:1987年4月1日   注册资本:159亿   法人代表:方诚国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营业注册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信息披露负责人:江永珍   电 话:021-58781234   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重新组建,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财务状况:截至2001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6690.67亿元,年内实现利润总额为25.63亿元。   (二)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监管交易部、清算核算部、内控巡查部和综合规划部,现有员工29人。   (三)主要人员情况   方诚国先生,交通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1996年10月至2000年6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常务董事;2000年6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主管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2000年6月至今任交通银行总稽核、董事。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曾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年5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基金托管人在托管本系列基金前已经担任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迅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等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本系列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本系列基金契约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本系列基金契约,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行业类别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行业类别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系列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各行业类别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或各行业类别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等事项符合本系列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本系列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系列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各行业类别基金业绩和各行业类别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本系列基金契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系列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下,为基金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投资基于价值,成长终将在价值中得到体现。   (三)投资范围与投资对象   湘财合丰成长、湘财合丰周期、湘财合丰稳定是三只相互独立的行业类别证券投资基金。湘财合丰成长、湘财合丰周期、湘财合丰稳定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湘财合丰成长、湘财合丰周期、湘财合丰稳定的股票投资部分分别主要投资于成长、稳定、周期三个行业类别中依据市净率(P/B)和市盈率与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之比(PEG)所确定的具有增长潜力的价值型股票,即本系列基金所定义的价值优化型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划分标准,及对各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将各行业分类如下:   成长类 周期类 稳定类 电子C5 纺织、服装、皮毛 C1 农、林、牧、渔业 A 信息技术 G 造纸、印刷 C3 食品、饮料 C0 传播与文化产业 L 石油化工、化学、塑胶、塑料 C4 木材、 家具 C2 医药与生物制品 C8 金属、非金属 C6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 产供应业 D 机械、设备、仪表 C7 交通运输、仓储业 F 其他制造业 C9 批发和零售贸易 H 建筑业 E 金融、保险业 I 房地产业 J 社会服务业 K 采掘业 B   注:1、表中代码为中国证监会行业指定代码。    2、国际上通常将行业划分为成长、周期、稳定及能源四个类别。由于能源类企业生产中间产品,为制造业及消费者提供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并且我国目前能源类上市公司数量较少、总体公司市值较低,因此将能源类行业-采掘业归入周期类。   湘财合丰成长基金的投向除成长类所包括的5个行业外,还包括分布在其他行业类别中受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行业,如新技术、新材料、高新农业及环境保护等。   综合类上市公司中,若其在某一行业类别中的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则该上市公司归入相应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行业划分标准,及各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相关性的变化,对各行业类别基金所覆盖的相关行业进行适当调整,但须及时予以披露。   除非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行业划分规则发生改变,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不会主动改变本系列基金的行业归类。   (四)投资策略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具体体现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的全过程中。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宏观经济变化、资本市场发展动态及行业结构调整的分析判断,确定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和其它投资品种间的资产配置比例,并通过对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研究,确定各行业类别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   在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完成后,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P/B、PEG指标来确定价值优化型股票, 在个股PEG值计算中,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上市公司的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G:   ●公司的商业模式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产品市场前景分析,包括产品本身市场分析、主要竞争对手、上下游产品关联性及定价能力、替代产品分析等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分析,包括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   ●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包括财务安全性指标,反映行业特性的主要财务指标、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能力与成本分析、公司再投资收益率分析等   ●公司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   以价值优化型股票为基础,结合考虑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关股票,组成本系列基金股票备选库:   ⅰ.股票P/B、 PEG某单项指标特优,另一项指标未能反映其真实状况。   ⅱ.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发生重大改变,将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产生重大和实质性影响。   ⅲ. 公司拥有未被市场认识的或被市场低估的资源,导致公司会计帐面值低于公司内在价值。   ⅳ.研究部利用其它股票定价模型分析确定的投资价值被严重低估的股票。   基金经理在股票备选库的范围内进行股票投资。   (五)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系列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系列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研究部通过对股票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提出本系列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系列基金股票备选库。   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与资产配置比例,在股票备选库的范围内选择股票构造股票投资组合。同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由交易员执行,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指令存档备查。   风险控制小组监督投资组合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程度,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和风险控制建议。   (六)投资限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债的比重不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于该基金类型所对应行业类别股票的比重不低于该基金股票净值的80%(一级市场认购股票发行除外)。   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于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造成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积极调整该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将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 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可能使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 进行内募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 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系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 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系列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1、 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系列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系列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八)投资组合   1、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组合将本着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原则,综合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资产配置比例,通过分散投资,控制和降低投资风险,努力确保基金资产安全,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   2、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   在《基金契约》的投资限制范围内,依照上述投资策略程序构建投资组合。   (九)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对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在确保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十一、风险揭示   本系列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系列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系列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系列基金属于开放式系列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开放式系列基金在国内是首次推出,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行业划分规定发生变化时,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发生变化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未来行业划分规则可能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对各行业必须重新归类,造成本系列基金行业类别中原行业归类发生改变。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可能面临由于这种归类的变化所带来的相应行业类别基金投资范围发生改变的风险。   除非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行业划分规则发生改变,本系列基金管理人不会主动改变本系列基金的行业归类。   (五)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无法成立所产生的风险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系列基金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净认购金额都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都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本系列基金成立。   由于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都达到或超过100人的条件,将会导致其他已满足上述条件的行业类别基金面临无法成立的风险。   (六)本系列基金各只行业类别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可免费在基金间转换。由于基金间免费转换的实施,可能使相关的行业类别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 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对基金间转换选择带来的风险   由于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可以分别终止,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可能导致本系列基金产品结构发生改变,从而使基金持有人的基金间转换选择受到影响。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等业务的销售人(网点)时,销售人之间(网点)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三、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各行业类别基金的资产相互独立,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购买的股票、债券及银行存款本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系列基金资产以湘财合丰成长、湘财合丰稳定、湘财合丰周期的名义分别在托管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各行业类别基金帐户相互独立,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系列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本系列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本系列基金中各行业类别基金分别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价值。   (三)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上市股票分两种情况处理: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场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4、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5、未上市的其它证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6、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7、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银行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调整而无法或不宜采用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则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五)估值对象   各行业类别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六)估值程序   各行业类别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系列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系列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因故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本系列基金发生的费用按照公平原则经托管人认定后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单独承担或由各行业类别基金分摊。   (二)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各行业类别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该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和的 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l.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本系列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之和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本系列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和。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二)基金费用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系列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税收   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六、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各行业类别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各行业类别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各行业类别基金净收益为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独立分配,即单独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2、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基金会计年度净收益的90%;   3、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各行业类别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4、各行业类别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同一行业类别基金中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7、上述规定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独立进行。   (二)基金会计政策   1、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本系列基金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各行业类别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各行业类别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各行业类别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三)基金审计   1、本系列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各行业类别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一)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系列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系列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基金间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人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基金间份额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基金间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1)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2)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基金转换的确认情况。   3、申购、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基金持有人基金间转换申请确认后,基金间转换份额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本系列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4、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的数额约定:投资人按金额申购基金,首次申购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最低金额500元,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本限制;追加申购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最低金额为1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收益转购该基金单位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投资人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份额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基金,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每支行业类别基金单笔基金转换最低份数为500份;基金间转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当持有人持有某只基金份额低于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将该持有人将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1.2%   2、赎回费   本系列基金的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0.5%,为注册登记费用。   3、基金间转换费   本系列基金各行业类别基金在基金间无限制、免费转换。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基金间转换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减去申购费用后除以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基金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系列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申购费用=50000×1.00%=500元   申购份额=(50000-500)/1.016=48720.47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系列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8720.47份基金单位。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减去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系列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5%=50.8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50.8=10109.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系列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假设某基金持有人欲将原持有的某行业类别基金B转换为另一行业类别基金A,基金间转换公式为:   A=[(B×Bnav)/Anav]   其中:A为基金间转换后可得到的行业类别基金A的份额;   B为原来持有的某行业类别基金B的份额;   Bnav为基金间转换当日某行业类别基金B的单位资产净值;   Anav为基金间转换当日某行业类别基金A的每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转换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单位,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持有湘财合丰成长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要求将其免费转换为湘财合丰稳定基金,假设湘财合丰成长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02元,湘财合丰稳定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2016元,则其可得到的湘财合丰稳定基金的份额为:   湘财合丰稳定基金的份额=[(10000×1.02)/1.016]=10039.37   即:投资者持有湘财合丰成长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 要求将其免费转换为湘财合丰稳定基金,假设湘财合丰成长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1602元,湘财合丰稳定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02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湘财合丰稳定基金的份额为9960.7810039.37份。   (七)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或基金间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某行业类别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某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和基金间转换可能对已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和基金间转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申购或基金间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拒绝或暂停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系列基金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该只行业类别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行业类别基金转换为该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该行业类别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间转换不能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份额;未受理赎回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行业类别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十九、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接受本系列基金持有人的申请,在本系列基金范围内将其持有的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单位转换为其它行业类别基金单位的行为   (四)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单位。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xchf.com定期或不定期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各行业类别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的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六)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8517979或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xchf..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8517979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各行业类别基金一个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各行业类别基金信息披露视内容需要可采取本系列基金统一披露形式或该基金单独披露形式。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本系列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更新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至日为每六个月最后一日。   2、申购公告书、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书   本系列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购公告书、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书,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正常申购开始日和赎回开始日的一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申购和赎回公告书;   (2)在赎回开始日和基金间转换开始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书。   3、定期报告   本系列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各行业类别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各行业类别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各行业类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每3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各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日前1个工作日每一行业类别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变动;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9)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   (10)某只行业类别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1)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12)其它暂停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13)暂停后重新接受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14)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15)其他重大事项。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各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每个开放日的第二天公告开放日各行业类别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三)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持有人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信息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行业类别基金的定期报告、业绩报告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3、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有关销售人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系列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该基金;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某只行业类别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上述原因三只行业类别基金均被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本系列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系列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分别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   (3)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分别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分别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本系列基金或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各只行业类别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每只行业类别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某只行业类别基金清算公告于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有关销售人及其网点,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本系列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契约;   3、销售代理协议   4、注册登记协议   5、托管协议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8、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9、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泳   电话:010-88518989-8032   传真:010-68721958   公司网址:www.xchf.com   电子邮箱:pengyong@xchf.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1号为公商务中心E座 10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