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8日证监许可[2012]132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的债券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全球市场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投资风险;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本基金是债券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A类份额同时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美元发售价格为1.00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以美元发售价格计算,投资者需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的风险。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相应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中国香港、英国、新加坡、日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的变化,调整对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解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工作日:   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方面的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汇兑损益、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A类份额采用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美元发售价格为1.00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并以此计算投资者最终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需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的风险。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相应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国家/地区市场风险    全球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以及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全球投资的成本、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②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③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④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⑤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2)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此外,还可能存在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    (3)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4)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积极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品种。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全球市场,境外市场的交易日及交易时间与境内市场会有不同,因此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与境内基金不同,在境外市场休市、暂停交易或交收时,基金还可能发生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3)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4)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含以外币计价和以人民币计价),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还可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固定收益类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与债券相关或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如果将来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境内市场的,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适度参与境内市场投资。    (三)投资策略    1、国家/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判断,以及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财政和货币政策、证券市场走势、金融市场环境的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配置比例。    2、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经济周期及其变化趋势等特征的研究和判断,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可转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下的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经济周期阶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有效把握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债券产品,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选择基本面良好、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可转债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本基金因可转债转换等原因持有的股票需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个月内卖出。    5、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6、汇率避险策略    紧密跟踪汇率动向,通过对各国/地区的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汇率走势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相关外汇研究机构的成果,判研主要汇率走势,并适度进行外汇远期、期货、期权等汇率衍生品投资,以降低外汇风险。    7、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包括远期、期权、期货等,以更好地进行组合风险管理,提高组合运作效率,实现投资目标。    此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由海外债券研究团队负责。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债券信用利差分析、个券估值分析以及数量化的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员对未来市场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债券类属和行业配置提出分析意见,并经讨论后形成结论。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全球经济形势及各国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结合基金风险预算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券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跟踪全球及各国经济状况、证券市场环境和公司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其中,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三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或市场有其他更适合本基金的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别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1、2项约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追求最佳交易执行,并且可靠、诚信、及时,拥有较高的交易保密性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相关研究报告和服务,包括提供量化投资策略、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等。    (3)公司综合实力: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财务指标健康等。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清算交割准确顺畅,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参考市场惯例合理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山东海丰国际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10%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曾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部总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兼任北京市金融街商会监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华北区总监(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三、四届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    华伟荣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无锡市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科员、综合计划科科员、综合计划科副科长,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干部,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资产管理部、金融产品开发小组、金融组、研究部、股票销售交易部,担任经理、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上市部副主任、风险控制部执行总经理、交易部(现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副主任,兼任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研究》编委,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科研基金和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专家。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滕天鸣先生:总经理,硕士。曾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等。    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文动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吴志军先生:副总经理,学士。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林浩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李红源先生:监事会召集人,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于少明先生:监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西藏地质局驻西安疗养院、探矿十二队职员,山东省交通厅黄河航运局副科长,山东省交通厅主任、副处长,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刘义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养老金业务总监。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党办主任、养老金部总经理等。    查尔斯·西姆斯先生:监事,学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万信基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IGM基金公司联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市的Coopers and Lybrand公司,曾任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在加拿大多伦多分支机构的首席财务官和销售与营销主管,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加利福尼亚州国际总部副总裁、公司行政总裁,另外,曾任职于FundSERV公司董事会,并曾担任加拿大投资基金协会(IFIC)董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    康茜女士:监事,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法律监察部总经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法律部、证券监管部门主任科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鲁旦先生:美国波士顿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CFA。曾任美国摩根士丹利资产管理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副总裁,美国SAC资本管理公司高级分析师,德意志银行美国公司新兴市场研究员等。2009年5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等,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成员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后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韩会永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唐俊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刘鲁旦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以下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行为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8日证监许可[2012]1323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类别及销售币种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销售和美元销售。本基金C类份额目前暂不开通美元销售,将来若开通C类份额的美元销售,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各份额类别及销售币种分别设置代码和简称。美元销售可以使用现钞账户或现汇账户进行,为了以示区别将采用不同的代码和简称。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销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发售价格    本基金A类份额采用人民币和美元发售,C类份额采用人民币发售。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美元发售价格为1.00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2月5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募集币种    人民币、美元。    A类份额可用人民币或美元认购,C类份额目前仅可用人民币认购。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2月5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人民币认购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含认购费),美元认购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200.00美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以美元认购的投资者可选择使用美元现汇账户或美元现钞账户办理认购业务。由于美元资金的划款时间较长,投资者选择美元认购时,其认购申请的提交日和认购申请受理日可能有所不同。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主动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美元认购的投资者需注意,本基金美元发售价格为1.00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并以此计算投资者最终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由于美元发售价格会受美元汇率影响,投资者需自行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风险。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十二)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A类份额各币种认购费率如下:    (1)人民币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0.4%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2)美元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的美元认购费率为0。    2、投资者如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0。    3、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人民币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人民币前端认购费率)    人民币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人民币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人民币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美元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美元发售价格    美元发售价格=1.00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这1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4=5.96元    认购份额=(994.04+0.46)/1.00=994.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4.50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美元(美元现汇或美元现钞,下同)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这50,000.00美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74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3002,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美元发售价格=1.00/6.3002=0.1587美元    认购份额=(50,000.00+2.74)/0.1587=315,077.13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315,077.13份A类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1,00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46份C类基金份额。    (十五)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美元按照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持有人要求或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还可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人民币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A类份额采用人民币和美元销售,C类份额目前仅采用人民币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及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人民币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美元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200.00美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以上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相应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起(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由于美元资金的划款时间较长,投资者选择美元申购时,其申购申请的提交日和申购申请受理日可能有所不同。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遇特殊情况,如基金投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等,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A类份额各币种申购费率如下:    (1)人民币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0.6%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4%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2)美元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开放申购之后的1年内对美元申购实行费率优惠,美元申购费率为0。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4、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60天的,收取0.1%的赎回费,持有满60天以上(含60天)的,赎回费为0。其中,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列明。短期交易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率)    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开放申购之后的1年内,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T日A类基金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四:假定T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若三笔人民币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50万元和2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0.8%   0.6%   0.4%   净申购金额(c=a/(1+b))   992.06   497,017.89   1,992,031.87   前端申购费(d=a-c)   7.94   2,982.11   7,968.13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c/e)   806.55   404,079.59   1,619,538.11        若人民币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   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例五:假定T日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人民币申购金额为10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83,333.33份    例六:假定T日A类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0.1671美元,投资者以美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5000.00美元,则申购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000.00/0.1671=29,922.2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②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七: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人民币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0天,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元    例八: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80天,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25=12,250.00元    例九: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5,000份美元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0天,该日A类美元折算净值为0.1971美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0×0.1971=985.50美元    赎回费用=985.50×0.1%=0.99美元    净赎回金额=985.50-0.99=984.51美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估值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3、T日的美元折算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T+2日内公告。T日各类别的美元折算净值计算公式为T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美元折算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将来,若出现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发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等情况,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美元折算汇率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9、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10个工作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10个工作日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因继承、捐赠、执行司法判决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而发生的基金份额的转移。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1)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12)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发售时间: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2月5日   基金代码:A类:001061 C类:001063 基金代码:A类:001065/001066(美元认购)   发售机构: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发售机构: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等各大银行 中国银行   各大证券公司及华夏基金 华夏基金直销网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十二)认购费用”以及“(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品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二)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2、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5)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五)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重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美元认购/申购份额的红利再投资按所对应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折算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之一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并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发布相关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5)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6)制作清算报告。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升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21和0.23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年“世界银行品牌500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中排名第108位,较去年上升8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七、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实收资本(截止2012年6月30日):1,785百万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2012年9月30日):18.3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Aa3(高级信用债券)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高天、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吴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滕克    网址:www.qdccb.com    (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10)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王军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1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2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婷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2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2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2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罗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2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3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3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3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3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3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3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3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3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3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95525    (4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4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0431-85096530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锴、王京京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42)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4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4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45)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4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8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4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48)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4-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4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50)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51)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5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5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5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55)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5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5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5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23层2316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5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60)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6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62)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6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6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6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66)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67)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6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21-64316962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黄旭成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6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366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70)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7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72)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73)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7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7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76)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7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7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79)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8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028-8669132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张耘钒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105111(四川地区)、400-660-0109(全国)    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人民币、美元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情况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的规则、流程和网点等事项请遵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金锋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王立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郭新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黄闽强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五)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八)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个性化服务。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6、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    9、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1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6、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1、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2、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5、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管理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资产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按规定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一)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按规定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并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多数(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美元认购/申购份额的红利再投资按所对应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9、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1、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12、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含以外币计价和以人民币计价),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还可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固定收益类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与债券相关或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如果将来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境内市场的,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适度参与境内市场投资。    (二)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1、2项约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折算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发布相关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5)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6)制作清算报告。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含以外币计价和以人民币计价),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还可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固定收益类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与债券相关或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款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资产托管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二)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