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2号)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历史沿革: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7号文 核准,自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2月6日期间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9,034 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6,023,310,189.68元,折合基金份额6,023,310,189.68 份,于2004年2月10日正式成立。 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时间自2016年4月15日15时起,至2016年5月9日15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泰信天天 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自2016年5月17日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4日证监许可[2015]2700号《关于准予泰信天天收益货 币市场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 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7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4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4 六、基金份额分类 ........................................................................................................................... 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 八、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 12 九、基金的投资 ............................................................................................................................. 15 十、基金的业绩 ............................................................................................................................. 2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2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3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3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39 十七、风险揭示 ............................................................................................................................. 4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2 一、绪言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 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2019年9月 30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9年11 月17日。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可以根据销售方式或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 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分类。各类别可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各自的费率收取销售 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的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设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姚慧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原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2002 年9 月24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式筹建,2003年5月8日获准开业,是“好人举手”制度下, 获准筹建的第一家以信托公司为主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产品部、营销部(分华东、华北、 华南三大营销中心)、理财顾问部、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客服中心、基 金投资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清算会计部、集中交易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风 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截至2019年10月底,公司有正式员工96人,多数具 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截至2019年11月17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先 行策略混合、泰信双息双利债券、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混 合、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泰信发展主题混合、泰信债券周期回报、泰信中证200指数、泰信 中小盘精选混合、泰信行业精选混合、泰信中证基本面400指数分级、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泰信国策驱动混合、泰信鑫选混合、泰信互联网+混合、泰信智选 成长混合、泰信鑫利混合、泰信竞争优选混合共21只开放式基金及13个资产管理计划。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5%;江苏 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 资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万众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 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山东省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1989年7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任山 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上 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校登楼先生,董事,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青岛国信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青岛国信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兼总经理,青岛久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学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部、 省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 主任、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 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 股总裁。 郝亮先生,独立董事,本科。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副行长、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大通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炼厂总经理, 深圳科技工业园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总裁,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党委副书记,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刘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资金 调度员、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经理,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现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任集团安全总监、青岛国信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 理、项目评审部副经理,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经理,山 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现任山东鲁信投资控股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 理。 叶茂先生,监事,本科。曾任东方海外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南 京水门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办事员。 周向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2002年12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综 合管理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现任董监事工作 部主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监、工会主席。 张萍历女士,职工监事,硕士。2007年7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集 中交易部总监。 胡囡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2006年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 核部总监、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万众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 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山东省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1989年7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任山 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江苏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经历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并担任公司督察长至今。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硕士;2002年10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行政总监、第一届 及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曾先后任山东国投上海证 券部财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管理部门经理。2002年10月加入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何俊春女士,工商管理硕士,证券从业经历23年。曾任职于上海鸿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2002年12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 金交易员、交易主管,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07年2月至2009年4月担任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08年10月10日起担任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的基金 经理;自2009年7月29日起担任泰信债券增强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2年10月25日起担 任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3年7月17日起担任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10月11日起担任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经理;自2017年5月25日起担 任泰信鑫利混合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于瑞女士,金融学硕士,证券从业经历8年。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交易部总监助理、研究部研究员兼泰信天 天收益、周期回报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12月14日起担任本基金经理。 附: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邱庆东 2014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11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朱志权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泰信优势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兼 任泰信智选成长混合型证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梁剑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兼研究副总监; 何俊春女士,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经理、泰信双息双 利债券基金、泰信债券增强收益基金、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泰信鑫利混合的基金经理。 另外,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及相关基金经理列席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 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 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 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 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 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 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 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 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 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设置风险管理部, 分析和监控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 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2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81只, QDII基金4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98号卓越大厦1608室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2、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行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的各营业 网点接受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吴海鹏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宁波银行24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翁俊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客户服务: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5)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668号 办公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李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话:0579-96528、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2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3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36)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39)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zts.com.cn (4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48)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118弄2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周艳琼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021-36538467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xzsec.com (4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荀航 电话:0471-4979545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5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13楼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户热线: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热线: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5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468-8888(全国) 网址:www.hlzqgs.com (6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徐欣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当地未有分支机构的省市优先拨打400888528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7-49楼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195号3C幢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4606-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7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C座6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朱翔宇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hotjijin.com (77)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张婷婷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8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何庭宇 客服电话:400-995-9220 网址:www.dtfunds.com (8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8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5)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8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9)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 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9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92)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9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5)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服电话:4008211357 网址:www.huajinsc.cn (96)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ons.com (9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fund.jd.com (9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0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04)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青云路26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10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0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 万众 联系人 韩波 电话 021-20899188 传真 021-20899060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三)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周祎 六、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 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同时销售三类基金份 额,也可以只销售其中一类或者两类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有关规定公告。 (一)基金费率及分类规则 1、基金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申购(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泰信天天收益A 泰信天天收益B 泰信天天收益E 管理费(年费) 0.33% 0.33% 0.33% 托管费(年费) 0.10% 0.10% 0.10% 销售服务费(年费) 0.25% 0.01% 0.25%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300万元 0.01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1,000元 0.0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份 100份 0.01份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份额 100份 100份 0.01份 注: (1)本基金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本基金新增的B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投资者申购B类基金份额,如申购后其在所有销售机构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300万份(包括300万份),则按照申购B类基金份额处理,如不足300万份,则按照申购 A类基金份额处理。 (3)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可在本公司直销和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业务办理规则与现行规则相同。 (4)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公司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业务办理规则与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公司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现行业务规 则相同。 (5)各代销机构以及本公司网上直销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代销机构以及我公司网上直销的业务规定为准。 2、份额分类规则 基金份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之和超过300万份(含300万份)时,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该投资者持 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之和低于300万份(不含300万份)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该投资 者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自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生效日起,除E类基金份额之外本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投资者基金 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数量,进行份额类别判断和处理,对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升级或降 级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于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级或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 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投资者可于T+1日就升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基金转换转出及 转托管申请。 (二)基金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业务 本基金A类份额、B类份额和E类份额的申购、赎回费率均为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原已开通的基金定投业务将继续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 份额暂不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对于新增业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原已在有关代销机构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在本基金分类后, A类、B类基金份额均可办理转换业务,具体以代销机构的安排为准。本基金的A类、B类 基金份额继续适用已公布的本基金转换费率。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 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由本基金转出,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三)对已有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分类处理 对目前已持有本基金的投资者,将以分类规则生效日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 金份额余额为基准进行份额类别划分。 如果投资者于分类规则生效日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份额小于300万份,则投资 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原基金下,继续享受A类份额的收益。 如果投资者于分类规则生效日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00万份,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该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份额,账户中全部份额和未 付收益也自动划至B类基金下,享受B类份额的收益。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公告 本公司将每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分类后,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支付 仍然采用“每日分配,按月支付”的方式。 (五)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A类、B类和E类基金份额共同受《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束,享有同等权利,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基金份额 的提及,其份额的计算皆为A类、B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的总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并在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策。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 模进行限制,但应最迟在该等限制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该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直销柜台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金 额每次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 追加申购的金额每次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E类基金份额首次及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0.01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并予以及时公 告。 2、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E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账户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3、为确保基金平稳工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 总份额1%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1.00元,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全部赎回 投资者赎回所持的全部某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二: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1万份,T日全部赎回,对应的未付收益 为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50=10,001.50元 (2)部分赎回 投资者赎回部分所持的某类基金份额时,若赎回成功,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1万份,当日赎回5,000份,对应的未 付收益为0.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1.00=5,000.00元 3、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 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制定相应 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交易与转让 条件成熟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具体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策。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八、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截至2019年11月17日,可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名单如下: 泰信直销(柜台、网上)、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华夏 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宁波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金华 银行、工商银行、上海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长城证券、海通证券、渤海证券、华安证券、 国都证券、华宝证券、信达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航证券、江海证券、爱 建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安信证券、申万宏源证券、华龙证券、国金证券、东方 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中泰证券、中山证券、中金公司、兴业证券、平安 证券、华福证券、华泰证券、财富证券、德邦证券、广州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上海华信证 券、世纪证券、国联证券、诺亚正行、嘉实财富、蚂蚁基金、天天基金、联泰基金、长量基 金、好买基金、众禄基金、恒天明泽、和讯信息、富济基金、金石基金、虹点基金、钱景基 金、鑫鼎盛、新兰德、泰诚财富、晟视天下、伯嘉基金、万得基金、苏宁基金、增财基金、 肯特瑞基金、万家财富、盈米基金、利得基金、基煜基金、济安财富、国美基金、麟龙投顾、 中正达广、中信期货、阳光人寿。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 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 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 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个别销售机构除外)。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 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截止至2019年11月17日,可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的 销售机构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中国银行 100 2 交通银行 100 3 农业银行 200 4 光大银行 300 5 招商银行 300 6 中信银行 300 7 华夏银行 200 8 北京银行 200 9 民生银行 300 10 平安银行 100 11 宁波银行 200 12 南京银行 100 13 金华银行 100 14 泰信网上直销 100 15 国泰君安证券 100 16 中信建投证券 100 17 国信证券 100 18 招商证券 100 19 中信证券 500 20 银河证券 100 21 海通证券 100 22 安信证券 300 23 万联证券 100 24 华泰证券 100 25 平安证券 100 26 华安证券 100 27 中泰证券 100 28 中信证券(山东) 500 29 恒泰证券 300 30 华福证券 100 31 江海证券 100 32 长城证券 100 33 爱建证券 200 34 华宝证券 100 35 信达证券 100 36 华龙证券 100 37 众禄基金 100 38 长量基金 100 39 蚂蚁基金 100 40 诺亚正行 100 41 天天基金 100 42 中山证券 100 43 利得基金 100 44 中信期货 500 45 好买基金 200 46 恒天明泽 100 47 富济基金 100 48 和讯信息 100 49 虹点基金 100 50 兴业证券 100 51 增财基金 200 52 广州证券 200 53 德邦证券 300 54 钱景基金 100 55 鑫鼎盛 100 56 新兰德 100 57 陆基金 100 58 泰诚财富 100 59 晟视天下 100 60 伯嘉基金 200 61 万得基金 100 62 上海华信证券 100 63 华金证券 100 64 中银国际证券 100 65 肯特瑞基金 100 66 金石基金 100 67 盈米基金 100 68 世纪证券 100 69 基煜基金 100 70 济安财富 100 71 国金证券 100 72 国联证券 100 73 苏宁基金 100 74 麟龙投顾 100 75 中金公司 100 76 中正达广 100 77 阳光人寿 100 78 新时代证券 100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保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类属配置和套利等投资策略追求低风险稳定收益并保持基金财 产的最佳流动性。 (1)组合久期策略 根据对市场收益率水平变化趋势的判断,本基金动态调整组合久期,以谋求控制风险, 增加或锁定收益。当预期市场收益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适当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期市场收 益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适当增加组合久期。 (2)类属配置策略 在满足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前提下,根据各类属资产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 确定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在保证投资组合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组合收 益率。 (3)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 短期利率异常,债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 下,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以争取提高基金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在个券选择 上,本基金将对影响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信用等级、流动性、市场供求、票息及付息 频率、税赋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 和银行存款、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 上争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及主体信用评级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 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级以上(含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11)、(13)、(17)、(18)条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价值-?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价值?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19年12月2日复核 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1、 截至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79,188,983.28 58.01 其中:债券 179,188,983.28 58.0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5,800,448.70 31.0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896,462.48 10.65 4 其他资产 988,587.88 0.32 5 合计 308,874,482.34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9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1)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报告 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9 注:本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天的情况。 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1.8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32.4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6.1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3.2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6.3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16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04,876.41 6.5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04,876.41 6.5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9,989,155.69 16.26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09,194,951.18 35.53 8 其他 - - 9 合计 179,188,983.28 58.3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张) 值比例(%) 1 180410 18农发10 200,000 20,004,876.41 6.51 2 011901986 19大唐发电SCP004 200,000 19,988,849.16 6.50 3 111817231 18光大银行CD231 200,000 19,930,714.93 6.48 4 111820220 18广发银行CD220 200,000 19,924,355.95 6.48 5 111987851 19宁波银行CD202 200,000 19,886,677.57 6.47 6 111915438 19民生银行CD438 200,000 19,886,444.28 6.47 7 011900799 19国药控股SCP005 100,000 10,001,624.80 3.25 8 011901159 19宁沪高SCP005 100,000 10,001,034.64 3.25 9 011901119 19宁沪高SCP004 100,000 9,997,647.09 3.25 10 111808312 18中信银行CD312 100,000 9,942,299.31 3.23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9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2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28%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发生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1本基金本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2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988,587.88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88,587.88 9、3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不同比例进 行合计。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5月17日。基金合同转型生效以来(截至2019年9 月30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泰信天天收益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101-20190930 1.6091% 0.0033% 1.0238% 0.0000% 0.5853% 0.0033% 20190101-20190630 1.1045% 0.0038% 0.6788% 0.0000% 0.4257% 0.0038% 20180101-20181231 3.1621% 0.0029% 1.3687% 0.0000% 1.7934% 0.0029% 20170101-20171231 3.6159% 0.0029% 1.3687% 0.0000% 2.2472% 0.0029% 20160517-20161231 1.4394% 0.0039% 0.8588% 0.0000% 0.5806% 0.0039% 20160517-20190930 10.1751% 0.0036% 4.6200% 0.0000% 5.5551% 0.0036% 泰信天天收益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101-20190930 1.7916% 0.0033% 1.0238% 0.0000% 0.7678% 0.0033% 20190101-20190630 1.2248% 0.0038% 0.6788% 0.0000% 0.5460% 0.0038% 20180101-20181231 3.4098% 0.0029% 1.3687% 0.0000% 2.0411% 0.0029% 20170101-20171231 3.8641% 0.0029% 1.3687% 0.0000% 2.4954% 0.0029% 20160517-20161231 1.5909% 0.0039% 0.8588% 0.0000% 0.7321% 0.0039% 20160517-20190930 11.0685% 0.0036% 4.6200% 0.0000% 6.4485% 0.0036% 泰信天天收益E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101-20190930 1.6162% 0.0033% 1.0238% 0.0000% 0.5924% 0.0033% 20190101-20190630 1.1124% 0.0037% 0.6788% 0.0000% 0.4336% 0.0037% 20180101-20181231 3.1531% 0.0029% 1.3687% 0.0000% 1.7844% 0.0029% 20170101-20171231 3.5827% 0.0029% 1.3687% 0.0000% 2.2140% 0.0029% 20160517-20161231 1.4002% 0.0040% 0.8588% 0.0000% 0.5414% 0.0040% 20160517-20190930 10.0953% 0.0036% 4.6200% 0.0000% 5.4753% 0.0036%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 进行比较: (2016年6月17日至2019年9月30日) 注:1、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5月17日正式生效。 2、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 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或七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 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 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01%,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为: 7 7日年化收益率(%)=[((?R/7)?365)/10000]?100%i i?1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5)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 金融工具;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超出 部分采取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 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 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 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 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销售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并在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和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7)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F层 法定代表人: 万众 注册资本: 2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居民储蓄业务;外汇存款;外币汇款;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 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8年8月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及主体信用评级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上述第(1)、(2)项投资组合实施 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级以上(含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本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依法履行第(3)项投资监督职责。 除上述第(1)、(4)、(10)、(12)、(16)、(17)条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行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 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 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 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 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5)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 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 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 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 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5、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 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6、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维持基金单位净 值为一元人民币,每日分配基金收益,每月固定日期将基金累计收益转为基金份额,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最近7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最近7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并在盖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最近7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 期间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 章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 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旗下开放式基金的正 常运营,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 要通过柜台、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本公司在上 海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本 公司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目前拥有6名坐席、60条中继线,提供5*12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 及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 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介 基金产品简介 基金费率 基金分红 销售机构热线 基金经理信息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帐务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活动专区、基 金学院、客户服务及泰友会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转换 修改分红方式 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投诉 实现方式:邮件、网站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基金帐户开户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客户服务中心 交易对帐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公司按月提供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单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客户服务中心 《泰信通讯》及其他投资理财咨询材料 部分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定期寄送 客户服务中心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基金经理报 告会、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 值服务,包括指定机构理财经理、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投 资者访问制度、服务流程和行为准则,并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为投资 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 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 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电话 、诉( 代销机构 email、书面 客服中T日) 客服专 日) 客户 相关部门 回复(T+3日内) 回复(T+3日内) 客服中心 电话、email、书面 email 客服专员 (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厦银行大厦36、37层 电话:(021)20899167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樊建华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费颖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98号卓越大厦1608室 电话:0755-33981702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工作 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新增阳光人寿保险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费率优惠业务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 2019-6-11 2 参加中国银行定投费率优惠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 2019-6-27 3 在德邦证券开通转换定投费率优惠业务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 2019-7-13 4 19年2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 2019-7-16 5 提请非自然人客户及时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 2019-7-19 6 部分基金在安信证券开通转换定投及费率优惠业务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 2019-7-26 7 部分基金在新时代证券开通定投业务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 2019-7-30 8 19年半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 2019-8-24 9 国庆节前暂停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入业务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 2019-9-24 10 19年3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 2019-10-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