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 10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六、基金备案 .................................................................................................................................... 14 七、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 15 八、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24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26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十四、基金的托管 ............................................................................................................................ 45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5 十六、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七、基金的财产 ............................................................................................................................ 52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61 二十二、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终止运作 ................................................. 70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1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二十六、违约责任 ............................................................................................................................ 81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 82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 82 二十九、基金合同摘要..................................................................................................................... 83 三十、其他事项 .............................................................................................................................. 107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沪深3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华安沪 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3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2.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33.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日/天:指公历日 50.月:指公历月 5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代 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3.标的指数:沪深300指数 54.华安沪深300份额: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55.华安沪深300A份额:指华安沪深30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 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6.华安沪深300B份额:指华安沪深30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 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行为 61.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与华安沪 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 分拆与合并 6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华安沪 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1份华安沪深300B 份额的行为 6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华安沪 深300A份额与1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华安沪深300份 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华 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10%的情形 70.元:指人民币元 7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7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7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 件或因素 7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 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 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按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将 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 “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简称“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 类份额(简称“华安沪深300B份额”)。其中,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华安沪深300份额 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 类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华安沪深30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华安沪深300份额,并可 选择将其申购的每两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华安沪深300A份 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分拆,该份额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按1:1的 比例分拆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 金合同“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 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每两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华安沪 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三)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 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具有不同 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 算规则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分别进行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本金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华安沪 深300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华安沪 深300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华安沪深300B 份额的净资产。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 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华安沪深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 月1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 以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进行参考净 值计算。在进行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本金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累计约定 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净资产。华安沪深30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华安沪深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 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华安沪深3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 1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华安沪深300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 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 际天数计算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华安沪深300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该会计年度内最近 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华安沪深300稳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 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华安沪深300稳健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净值 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 1.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 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的实际天数;t=min{自 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 定期份额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NAV300为T日每份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NAV为T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NAV为T日华安沪深300B300A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R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t NAV300A?1?R? N NAV?2?NAV?NAV 300B300300A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 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华安 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六个月内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符合《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 易; 2.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 自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参考净值; 3.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 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 倍; 5.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华安沪深300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应在开放日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 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 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华安沪深3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华安沪深300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 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笔申购华安沪深300份额的最低 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华安沪深300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华安沪深300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华安沪深300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华安沪深300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华安沪深300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华安沪深3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华安沪深300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赎回金额的5%,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不足 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4、8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投 资人在场内申请赎回时,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 撤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 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华安沪深300 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20%,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华安沪深30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华安沪深 3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从场内转入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只 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沪深30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华安沪深 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或华安沪深300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华安沪深3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华安沪深300份额处于质押、冻结 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 (四)、(五)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存续 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华安沪深300场内份额与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 深30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华安沪深300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 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1份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1份华安沪深 300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华安沪深300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示。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华安沪深300场内 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华安沪深300场内份额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华安沪深300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华安沪深300 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 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 高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 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的华安沪深300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 级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 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份 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 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 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占权益登记 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华安沪深300份额、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 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 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 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 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 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华安沪深 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 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 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 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作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四、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 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申购或二 级市场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 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权 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 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 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按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若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 份股被限制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替代等指 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 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运用 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 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可运用股指 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 回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从而确保 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4%。 (五)投资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 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 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 被动投资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 金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被动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 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通过对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进行 基金资产流动性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 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被动投资部金融工程小组提供的研究报 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的 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式来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 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 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 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 效评估的结果,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 指数。 (7)合规监察: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整个投资管理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 基金份额来看,华安沪深300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安沪深 30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3)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8)、(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 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净值 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 1.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 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的实际天数;t=min{自 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 定期份额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NAV300为T日每份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NAV300A为T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NAV300B为T日华安沪深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R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t NAV300A?1?R? N NAV?2?NAV?NAV 300B300300A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 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 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 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 指数的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 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 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 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 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 深3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华安沪 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 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 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2.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 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 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方式 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基金 份额的分级”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 应得约定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华安沪深300 份额将按1 份华安沪深 300A份额获得应得约定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前与折算后, 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华安沪深300A份额每个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华安沪深300A份额每个会 计年度最后一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0 元部分,将被折算为场内华安沪深300 份额分配给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华安沪深3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 份 华安沪深300 份额将获得按照1 份华安沪深300A份额分配的新增华安沪深300 份额。 持有场外华安沪深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 外华安沪深300 份额;持有场内华安沪深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 份额。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华安沪深300A份额 的参考净值和华安沪深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为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进行上一会 计年度约定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华安沪深300A份额折算 后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数不变,即:NUM300A?NUM300A 后前期末 0.5?1.000?NAV?NAV??NAV? 300300300A 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前期末 NUMA?NAVA?1.000300?300? 后 NAV300 其中: 前 NUM300A: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NUM300A 期末 NAV300A:华安沪深300A份额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日的份额参考净值 前 NAV300: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净值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300 华安沪深300A份额折算成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 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华安沪深300B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份额 数在定期折算前后保持不变。 (3)华安沪深300份额折算 后前期末 0.5?1.000?NAV?NAV??NAV? 300300300A 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前期末 NUMNAVA?3003001.000 ? 后 2NAV300 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 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华安 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华安沪深300份额数。 其中: 前 NUM300: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 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元时;当华安沪深300B份 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0元时。 1.当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元时 当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 确定折算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 华安沪深300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元时,本基金在根据 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 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安沪深 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 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华安沪深300份额三类份额按照 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华安沪深300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 的份额数相等; B.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 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沪深300A 份额与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 增的份额数,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0元的 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后前 NUM300A?NUM300A 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前前 NUM?NAV?300?3001.000?AA 1.000 其中: 前 NAV300A: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参考净值 前 NUM300A: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NUM300A ② 华安沪深30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 的份额数相等; B.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 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沪深300B 份额与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 增的份额数,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华安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0元的 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后前 NUM300B?NUM300B 华安沪深300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前前 NUM?NAV?300?3001.000?BB 1.000 其中: 前 NAV300B: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 前 NUM300B: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 NUM300B ③ 华安沪深30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华安沪深300份额, 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前前 NAV?NUM后300300 NUM? 300 1.000 其中: 前 NAV300: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UM300: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NUM300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 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关等业务,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折算结果。 2.当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0元时 当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0.300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 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和 华安沪深300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0元后,本基金在根据市 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 和华安沪深3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安沪深300A份额 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华安沪深300份额三类份额按照 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华安沪深30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 的资产净值相等。 前前 NUM?NAV后BB300300 NUM? 300B 1.000 其中: 前 NAV300B: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 前 NUM300B: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 NUM300B ② 华安沪深300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前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始终保持1:1 配比; B. 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 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沪深 300A份额与新增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 后后 NUM300A?NUM300B 华安沪深300A份额持有新增的场内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前前后 NUM?NAV?NUM?1.000300A300300AA 1.000 其中: 前 NAV300A: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NUM300A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份额数 NUM300A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 NUM300B ③ 华安沪深30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 资产净值相等。 前前 NAV?NUM后300300 NUM? 300 1.000 其中: 前 NAV300: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UM300: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 NUM300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沪深300A份额参考净值、华安沪深300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 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折算结果。 二十二、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 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 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华安 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二)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华 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当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按照当日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华 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华 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华安沪 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华 安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华安沪深300A份额 (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数×华安沪深300A份额(或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 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全部转换为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场 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 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 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 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华 安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包括 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华安沪深3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 25.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 27.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华安沪深300A份额、 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转换;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 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 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 华安沪深300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华安沪深300 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华安沪 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六、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九、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华安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的华安沪深300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0.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 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 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份 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华安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 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华安沪深300份额、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占权益登记 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华安沪深300份额、 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 沪深3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 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 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 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 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 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华安沪深 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 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9)-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 深3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华安沪 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 指数的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 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 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按 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 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 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权 证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 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若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 份股被限制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替代等指 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 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运用 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 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可运用股指 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 回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从而确保 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4%。 4.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3)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8)、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净值 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 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 安沪深300B份额和华安沪深3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 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 定期份额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NAV300为T日每份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NAV为T日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NAV为T日华安沪深300B300A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R为华安沪深300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 t NAV300A?1?R? N NAV?2?NAV?NAV 300B300300A 华安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沪深300A份额和华安沪深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在开始办理华安沪深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 深300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 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及华安沪深300B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 3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 华安沪深300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华安沪深300 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华安沪 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十、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