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6年11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2737 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2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银行存款、可 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 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 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 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 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 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 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 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的 品种。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 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 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允许投资人以美元或人民币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 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根据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2月28日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 具体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的“十九、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 明”,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4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28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2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82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86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3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5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 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3、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39、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 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 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期间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 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 美元份额 54、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5、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6、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7、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人 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变化。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境 外投资风险和本基金特有风险。 (一)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 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开放期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 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 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 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 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 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 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 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区域、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 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 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审慎 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 批程序并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 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 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 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 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 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 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 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 规、税制、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 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 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 动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 性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9、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 付义务时, 基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 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1、技术系统运行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2、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来辅 助做出投资决策,但因为模型错误、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原 因,产生了错误的结论,从而给投资造成损失。 1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 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 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香港、美国、英国等证券 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 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 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是指相比较成熟市场而言,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 较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市场流动性较差、市场波动性较高等特点, 投资于新兴市场的潜在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 性和潜在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 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 可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 动也会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4、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 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 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 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 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5、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 政治风险。例如,国内政治斗争变革风险、外汇资金流动和汇兑限制的外汇管 制风险;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6、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 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 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 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的额外税项。 7、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 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 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8、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了基金组合的 投资风险。 9、境外托管行破产清算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境外托管账户 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除非境外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禁止该等现金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并不构 成境外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国家和地区,可能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 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 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债券,如出现债务人因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公司治理等因素经营不善、市场信用利差扩大甚至企业发生 违约时,会导致债券价格下跌,最终使基金净值下跌。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在本 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 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 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 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各主要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产业 政策和投资限制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此类风险的变化。 本基金开通了外币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 业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四)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 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 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 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 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 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 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 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全球市场经济运行趋势,深入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财政及 货币政策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结合对中长期利率走势、通货膨胀及各类债券的 收益率、波动性的预期,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 的比例进行最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 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主要投 资策略包括战略性久期配置和短期策略性久期调整: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 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及陡峭度,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 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的战略性久期配置。 短期策略性久期调整主要通过对市场短期趋势、资金流动、经济数据发布 等因素所引起的市场利率、价格波动的研究来调整投资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 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 择和行业配置两方面。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与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 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1)个别债券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本基金根据个债的类属、 信用评级、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 剩余期限、久期、凸性、流动性(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指标,结 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决定是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 约相关度,影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 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 著,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 3)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 略,当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行业分散度、组合持仓分布、各项重要偿 债指标范围等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VaR等模型,估计组合在给定置信水平 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 4)高收益债投资策略 高收益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高收益债 收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变化上; 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 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 化。 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 复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高收益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 低高收益债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债券供求、投资人偏好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期限债券的市场利率 变动幅度往往不一致,收益率曲线表现出非平行移动的特点。通过对不同期限 债券的利率变动趋势的比较分析,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前提下,采取相 应的债券期限配置,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利率变化差异中获取超额收 益。 (4)券种配置策略 由于信用水平、债券供求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市场和类型债券品种的 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利差不断变动。通过对影响各项利差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评估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调高投资价值较高的券种的比重以获取超额收益。 (5)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 利用衍生工具,控制下跌风险,对冲汇率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为对冲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期权、 外汇互换协议等金融工具。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并可能适度提高现金比例,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巴克莱资本美国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5% ×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由于本基金以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美元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以95%×巴 克莱资本美国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元债券,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 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六、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导向及市场环境。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 运作体系。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 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 决策做出决议。 (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 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 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 求。 (三)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 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四)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 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 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一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美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5、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7、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限制。 (二)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三)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四)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除(一)中第2、12、13 项外,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1月 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6,093,401.77 93.18 其中:债券 256,093,401.77 93.1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607,449.15 5.31 8 其他资产 4,138,108.47 1.51 9 合计 274,838,959.39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至A- 17,307,574.88 6.54 BBB+至BBB- 6,853,248.36 2.59 BB+至BB- 124,113,435.97 46.89 B+至B- 35,005,566.30 13.23 未评级 72,813,576.26 27.51 注:上述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适用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国际权威机构评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XS1588158342 HuantaihuInternationalInvestHTHG53/403/30/20 24,021,200 23,685,383.71 8.95 2 XS1014156274 KWGGROUPKWGPRO8.97501/14/19 13,726,400 13,763,186.76 5.20 3 XS1861032628 SunacChinaHoldingsLtdSUNAC85/82020-07-27 13,040,080 13,133,316.50 4.96 4 XS1628787431 FarEastHorizonLtdFRESHK4.35PERP 12,353,760 10,681,307.96 4.04 5 XS1398697026 ChinaAoyuanPropertyGroupLtCAPG6.52504/25/19 10,294,800 10,321,257.63 3.90 注: 1、债券代码为ISIN码。 2、数量列示债券面值,外币按照期末估值汇率折为人民币,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资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 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38,108.4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38,108.4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1月25日-2017年12月31日 -3.28% 0.17% 3.34% 0.16% -6.62% 0.01%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3.73% 0.28% 0.03% 0.17% 3.70% 0.11% 2017年1月25日-2018年12月31日 0.33% 0.23% 3.37% 0.17% -3.04% 0.06% 注:上述“净值增长率”为人民币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 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 担任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 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 表。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执 行副总裁及法律总顾问,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和Franklin Templeton Strategic Investments, Ltd.董事,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执行副总裁,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询委员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副董事 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Global Capital Plc.独立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 员、机关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海良 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 任及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陆晓隽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市徐汇区旅游局科员,上海 PSD管理咨询公司顾问、项目经理,华信惠悦咨询公司顾问、高级顾问、咨询 经理、咨询总监,韬睿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全球数据业务中国区副总经 理暨首席顾问、资本市场中国区总经理、人力资本业务中国区总经理暨首席顾 问、中国区金融业董事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首 席战略官、研究所所长、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 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 葆玲女士于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 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 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国) 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 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 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 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博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为奥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办人兼 管理合伙人。施先生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 资咨询委员会成员,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及兼 职研究员。 独立董事孙伟先生,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美国杜克大学、华东政法 大学法律硕士。2000 年加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任该所合伙人及公司法部 门主管,2007 年组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现任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主任、管 理合伙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 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 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 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 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 理层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 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 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 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 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 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 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 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 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 分级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 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300指 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QDII投资总监,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 混合基金和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 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 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 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 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层董 事。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 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王雷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安全部职 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及上海地区营业部总经理、南京北门桥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 理财中心副总监、机构理财部负责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现任基金经理 徐成先生,CFA,朴茨茅斯大学(英国)金融决策分析硕士。历任永丰金 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研究员,新加坡东京海上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上海办事处研究员、高级研究员、首席代表。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QDII投资副总监,国富亚洲机会股票(QDII)基金、国富大 中华精选混合(QDII)基金、国富美元债定期债券(QDII)基金、国富沪港深成长精 选股票基金、国富估值优势混合基金及国富全球科技互联混合(QDII)的基金经 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林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徐荔蓉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 (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 先生(权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 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 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 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 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的要求,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 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 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 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 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 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 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 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 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 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 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 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 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 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16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6]2737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19日,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684,614,710.34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63,487.67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9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元人民币计算,本 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684,614,710.34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63,487.67份,两项合计共684,878,198.0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 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25日 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 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 的申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 1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 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 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三、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如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 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 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五)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相应类别基 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变更、本基金所投资的境外主 要投资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包括该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直销电话交易及其他销售机 构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时,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时,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话交易及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 时,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美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 美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100美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平台暂不办理本 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业务。 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时,每次对本基 金人民币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对于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美元 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美元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对于本基 金美元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一)申购费率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0%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3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20万美元以下 0.80% 20万美元(含)以上,100万美元以下 0.30% 100万美元(含)以上 200美元/笔 (二)赎回费率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 ≤ y 0.10% y ≥ 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等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 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在开放期内,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定 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获得的人民币份额数 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数=9,920.63/1.2000=8,267.1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定申购当日人民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获得8,267.19份人民币份额。 例:在开放期内,某投资者投资20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假定 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800美元,则其可获得的美元份额数计 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200,000/(1+0.3%)=199,401.79美元 申购费用=200,000-199,401.79=598.21美元 申购份数=199,401.79/0.1800=1,107,787.72份 即投资者投资200,000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美元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800美元,则其可获得1,107,787.72份美元份额。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 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在开放期内,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人民币份额,且赎回费率 是0.10%,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0%=10.5元 赎回金额=10,500.00-10.5=10,489.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人民币份额,且相对应的赎回费率是0.10%, 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89.5元。 例:在开放期内,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人民币份额,且赎回费率 是0,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0 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人民币份额,且相对应的赎回费率是0,假 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五)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本基金的封闭期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估值日后第2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估值日 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 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 回金额单位为美元。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在本基金开放期 内赎回本基金人民币份额或美元份额将根据持有期不同收取不同的赎回费率。 (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的各项销售费率。 (十一)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 换,具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2 日 内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 日起(含该日)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2 日 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八)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九)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七)、(九)、 (十)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八)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五)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顺延。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并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支付或延缓支付。 1、全额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总 份额的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申请进行延缓支付,并在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但是,如该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四)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托管账户时构 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 序明文禁止该等现金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的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金及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在其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负有保管职责。基金管理 人在其他机构保管的证券以及在基金托管人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实际存管在交易对手、中介机构 等其他机构的证券和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以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对该等证券或 资金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如果投资境外非上市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有关非上 市证券托管等相关事宜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依法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基金、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一)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 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二)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三)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五)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 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六)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 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 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进行估值。 (七)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将 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权威机构提供的估值日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八)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 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九)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美元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三)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三)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四)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九)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 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三)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 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数据 来源受到限制等,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 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半年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人民币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 美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 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四)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的,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三)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out-of-pocket fees);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九)与基金相关的,与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十)与基金相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 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十一)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十二)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含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三)-(十三)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和境外市场的规定执行。 若无特别说明,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一)-(十三)项费 用已包含增值税,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增值税及附加税 费。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 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第2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估值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第2日,在指定网站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销售币种;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别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亿元,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 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 国《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 最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 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 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 国《财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 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 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 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管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 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 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概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io 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总资产(截止2018年12月31日):2.62万亿美元 实收资本(截止2018年9月30日):1,785 百万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2018年12月31日):23.2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Aa2(高级信用债券)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总资产达2.59 万亿美元,在超 过60 个国家经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 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 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1946 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 资海外的要求,该公司在1974 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 — 全球托管。 此后,摩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 务和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位。 如今,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24.2万亿美元, 为全世界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 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球机构,在超过60 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 对手不同之处在于,摩根大通还可为客户提供顶级投资银行在市场领先的服务, 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 的交易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我们也有 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1974 年,在亚太地区15 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 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台湾、菲律宾、泰国、 东帝汶和越南。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其他销售机构 人民币份额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吴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 025-52310586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1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1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76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李博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 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1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2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1)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2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53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屿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2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2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2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21-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0)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吴明旭 电话:010-59497359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3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33)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3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5)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13810801527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fund.jd.com (36)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陈玲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37)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 座3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3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39)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80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402K 法定代表人:袁飞 联系人:袁振荣 电话:021-61621602 传真:021-61621602-819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21602 公司网址:www.g-fund.com.cn (4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美元份额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吴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511 传真:021- 68880120 联系人:肖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潘晓怡 联系人:潘晓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相应币种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3)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选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方可召 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 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半年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人民币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美 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 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的,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 登记等各项费用(out-of-pocket fees);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相关的,与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0、与基金相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 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1、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2、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含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和境外市场的规定执行。 若无特别说明,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1-13项费用已包含增 值税,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 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 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 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 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 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 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 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 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美元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 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10%; (5)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7)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0)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1)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 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除1中第(2)、(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以符合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6、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第2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估值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第2日,在指定网站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 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 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 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 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 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 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美元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 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10%; (5)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开放期内,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除1中第(2)、(10)、(11)项外,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七)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 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 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 管理证券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2. 投资所在国 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美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 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基金、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债券估值方法 ①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 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 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③衍生工具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6)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 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 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进行估值。 (7)汇率 ①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②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将 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权威机构提供的估值日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 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5.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 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营 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储存 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 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3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3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投资者也可 选择月度短信对账单。我司将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 账户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 户成功后与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 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 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可预留手机号码,由此可获得基金管理人手 机短信提醒服务。内容包括基金新产品、基金新服务、基金资讯信息及交易确 认情况等。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信息。 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基金账户查询”功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资讯服务以及相 互交流的平台。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 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 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18年8月25日,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8年9月6日,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2018年第2号); 3.2018年9月28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2018年10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 加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2018年10月25日,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证券投资基金2018第 3季度报告; 6. 2018年11月8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 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18年11月17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8. 2018年12月21日,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9. 2019年1月18日,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4季度报告(中文); 10. 2019年1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办 公场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 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接受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