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 说明书》 (2) 《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由适用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的信托说 明书和仅适用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的子基金 说明书组成)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 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 文件。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0年 2月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目录: 各方名录 .........................................................................................................................................1 一. 前言 .................................................................................................................................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4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4 2. 相关税收安排..................................................................................................................6 3. 货币兑换安排..................................................................................................................8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8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21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22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22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2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 水平对待的声明 ....................................................................................................................22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22 1. 境外投资风险................................................................................................................23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25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28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28 2. 定期报告........................................................................................................................28 3. 基金份额净值................................................................................................................29 4. 其他公告事项................................................................................................................29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29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29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0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30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33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35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36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36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37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38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8 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39 1. 登记服务........................................................................................................................39 2. 资料查询和发送............................................................................................................39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39 4. 网上交易服务................................................................................................................40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0 1. 名义持有人安排............................................................................................................40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40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42 4. 收益分配政策................................................................................................................44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44 6.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44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 干诺道中 3号 中国建设银行大厦 12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李毅 卢泽邦 洪一 任弘立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号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添美道 1号 中信大厦 二十二楼 内地代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二环 金融大街 25号 1一. 前言 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本基金”)是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伞子单位信托的子 基金。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伞子单位信托是基金管理人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 兼基金登记机构的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 月 12 日订 立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在香港法律下成立的建银国际基 金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单位信托”)。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1 月 6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 会”)认可。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但对本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信托说明书、 子基金说明书(合称“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 香港证监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单位信托及本基金作 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单位信托及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 表单位信托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单位信托及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 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 售。本基金于 2016年 2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83号文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截至本补充说明书首次公开之日,本基金系单位信托的唯一子基金。基金管理 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 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以后将设立的各子基金 (如有)均可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 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建银国际基金系列的子基金方可 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 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补偿 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然而,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应获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或 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应对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亦不应就该等责任获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担)补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 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信托说明书(“信托说明书”)载明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的 2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建银国际基金系列所有子基金。同时,关 于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的子基金说明书载明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详情。 本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 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若与本补充 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 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补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相关差异之概述请参阅本补 充说明书 “十、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一章中“6.基金说明书与本补 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一节。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 发,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 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 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 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 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 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 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 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 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 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 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 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所界定 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 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3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 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 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本基金设立及存续 i. 本基金于 2009 年 1 月 12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运作至今, 于2009 年1月 6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 管。 ii. 本基金自 2009 年 1 月 6 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并于 2009 年 1 月 12 日成立,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 iii. 本基金存续期限: 无限期 (2) 基金管理人 i. 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11月29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 今,于 2005 年 11 月30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ii.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 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 证监会的任何处罚。 (3)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和基金受托人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开放式。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基金 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1974 年 9 月 27 4日成立,并经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为信托公司,且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 洲)有限公司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香港上海汇 丰银行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资格 的持牌银行。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 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受托人根 据信托契约履行受托人义务,还负责保管本基金的资产,并监督基金管理 人须遵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基金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因此,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类别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 券,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投资: 核心 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及政策、投资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 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 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属《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的股票 型基金。 (5)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方向 i.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 2 亿元人 民币。 ii. 根据基金说明书,本基金投资于主要在香港上市及/或在任何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等多元化投资组合。本 基金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总投资额(不论通过任何投资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即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ii.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50%。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 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 销售规模百分比,并以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 果百分比超过 40%,内地代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交易日所有 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如果百分比达到 48%,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 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交易日”指内地销售 5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或 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另行决定的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日期) 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 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 的上限限制。 综上,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 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 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 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信托说明书中“税项”一节。 就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 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 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 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 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年 12月18 日起执 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 (“《税收政策通知》”)、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于 2019 年 12月 4 日联合发布并执行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6年第93 号)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 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 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 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 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年 5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 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 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 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 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 税税法规定执行。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 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 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 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 7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 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 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 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 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并已与内地代理人签署了代理协 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依法 可以担任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 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 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 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 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 有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 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8i.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本基金和(如适用)重新注册; ii.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相关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代销账户; iii. 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包括将相关款 项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结算账户以及安排向本基金内地投资者支 付本基金收益; i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与 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及时向基金管理人传 递销售机构汇总的业务申请,向内地投资者传递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的业务办理结果; v.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代理协议,通过内地代 理人网站或其他媒体办理本基金信息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内 地投资者提供各项基金文件以及在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净 值等; vi. 依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内地代理人应将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本基金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报告、说明及时以中国证 监会要求的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vii. 在本基金注册后,内地代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报送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有关信息,为本基金办理相关资金结汇、 购汇和相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手续; viii. 代表基金管理人接受有关本基金的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并代 表基金管理人回复与本基金有关的咨询、投诉等; ix. 在本基金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收到基金管理人通知的情况下, 协助基金管理人暂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工作; x. 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9(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 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同意)可不时变更或增 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分销商,但本补充说明书涉 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 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 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 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美国人(“美国人”的 含义参见信托说明书)需尤其注意遵守信托说明书中对其的特殊要求。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以下份额类别仅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人民币份额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就本基金进行现金收益分配。本基金所获得的投资收 益将用于再投资。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向内地投资者发行的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应 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 款项。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 10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 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6) 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 下: 申购费: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人民币 3% M≥500 万元人民币 0.03% 赎回费: 无 转换费: 暂不适用(目前仅有人民币份额在内地销售)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 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合称“沪深交易所”)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日,或者基金管 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不时决定并公告的其他日期。 香港营业日是指星期六或星期日以外的任何日子,当中香港银行开门办理 正常银行业务,但不包括在是日上午 9 时(香港时间)后至下午 5 时(香港 11时间)前在香港悬挂 8 号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基 金管理人认为类似效果的任何警告或信号的任何日子,除非基金管理人及 受托人另有同意。具体参见信托说明书、子基金说明书“释义”一节关于 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 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为 15:00 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 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包括内地代理人)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 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 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 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 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经咨询基金管理人意见后)保留拒绝任何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毋须给予任何理由。若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不获接纳,申购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所涉风 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此外,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及不时全权 决定终止发行及销售基金份额。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 用)和赎回价(不包括赎回费)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 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至 小数点后 2 位(采用进一法)。内地投资者须缴付本补充说明书所载 申购费,以及任何财务及购买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征收财务及购买费用,以就投资者于任何交易日 12大额申请,或要求大额申请而摊薄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向本基金作出 赔偿。基金管理人只会在认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受重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才会收取财务及购买费用。本基金应有权保留因计 算申购价而产生进位调整的利益。 在交易日赎回的份额将会按赎回价赎回,该赎回价是按该交易日适 用的份额净值,减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每份额应负担 款项(相当于财务及销售费用) (如有)计算。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征收 财务及销售费用,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任何交易日大额赎回,或任 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大额赎回而导致摊薄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向本 基金作出赔偿。基金管理人只会在认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受 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会收取财务及销售费用。本基金应有权 保留因计算赎回价而产生进位调整的利益。 赎回份额的国家或地区所产生的任何税项、佣金及其他费用,以及 赎回费用将从应付赎回所得款项中扣除。赎回费用将计入基金管理 人的账户。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最低为 0.01 份(四舍 五入),代表更小零碎份额应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iv.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 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 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3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 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 行费用后)须于 T+3日16:00(香港时间)前收到。如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机构)于前述时间前未收到全部已结算申购资金,基金管理人可 酌情决定是否接受申购申请。 赎回款项将于申请确认后,即 T+4 日,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13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再由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以其 自身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将于通 常情况下 T+6日内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 n为交 易日。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 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v.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人 民币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最低赎回要求如下: 在 赎 回 后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份额余额的价值少于最低持有额,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判 定此要求被视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余额的要求。拟 赎回其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填写赎回表格,并将表格寄回受托 人。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的酌情权,可酌情豁免或修订该等最低限制。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 有额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 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类别 人民币份额 最低申购金额 人民币 1,000 元 最低持有额 人民币 1,000 元 最低赎回要求 人民币 1,000 元 14v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信托说明书“资产净值的计算”一节中“暂停买 卖”一部分内容所规定的暂停确定份额净值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 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 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 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 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 互认基金的条件; (d)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 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 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中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 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vii. 暂停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a) 除一般假期外,大部分投资或本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在其 报价、上市或买卖的任何市场闭市的任何期间; (b) 限制或暂停在该市场买卖的任何期间; (c) 如出现任何事态,而有关事态是因出售部分或所有投资或基金 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所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正常实行或 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d) 在确定资产净值或赎回价时一般采用的通信工具发生故障,或 15基于任何其他理由,任何投资或本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的 价值或赎回价未能迅速及公平确定; (e) 投资或本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变现,或涉及该变现的资金 转让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未能按正常价格或正常汇率实行的任 何期间; (f) 缴付或收到变现任何投资或本基金所包含其他财产所得款项 出现延迟的任何期间; (g) 在暂停确定份额净值期间; 或 (h) 在暂停买卖期间。 viii. 巨额赎回 作为一项旨在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权益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将有关任何交易日任何基金的赎回份额价 值或总数,限制为已发行份额总数的10%(或基金管理人在任何特定 情况下可能决定并且香港证监会允许的较高百分比)(视乎情况而 定),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在此情况下,该限制将按比例 适用,由此,拟在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以 各自拟赎回份额的价值按比例赎回,而未赎回的份额(指如非有此 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赎回,但须受同一 限制。若赎回的要求须予顺延,受托人将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ix.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与本基金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之间现时不得 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 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16本基金根据信托说明书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 人公告。 x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信托说明书、子基金 说明书“认/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基金转换”各节。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 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机构(如有)的基金销售结算资 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算TA 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 日(申请日)19:30 前,内地销售机构将 T 日申购、赎回申请发送至中国 结算。 T日20:00起,中国结算启动TA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的T日申请数据后, 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T日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 售机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数据/总份额数据,发送至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中国结算自 T 日 TA 系统启动或接收到内地销售机构数据时间孰晚起的 2 个小时内将内地销售机构的数据分批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T 日20:00 后,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 17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收到T日申请数据后,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 数据至中国结算。 T+1 日16:00 前或在基金价格讯息公布之一小时内,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机构)将确认数据直接或间接发送至中国结算。 T+2 日 12:00 后, 中国结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的确认数 据。 T +2 日 13:30前,中国结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的份额对 账数据。 T+2 日15: 00 前,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确认数据对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份额和申购费用/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 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 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 T+2 日 15:00 前,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 账数据、分红数据。 T+3 日,内地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指定机构(如有)、内地代理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的指定机构(如有)、或内地代理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内地投资者自身过错造成数据传输失败,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商 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 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本基金的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 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 18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T+3 日10:00 时至 12:00时,内地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汇入内地代理 人以其自身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T+3 日,内地代理人将已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金在扣 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T+3 日16:00 前,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 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 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T+4 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 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T+5 日,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 以其自身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T+5 日,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 账户划往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通常情况下,于 T+6 日,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划往内地投资者 的银行结算账户。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净值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交易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 责任。 19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 直接责任人赔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b) 基金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修改净值数据,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 申请修改相应基金净值。如申请修改时,中国结算已向内地销 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理人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 售机构进行修改,中国结算在其能力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 行该修改。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 结算发现差错的,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申请 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 托人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 差错的,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 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系统无法重新处 理,则由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 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2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 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 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 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 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 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受托人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 (如有)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受托人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内 地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 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 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受托人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 易确认数据。在此情形下,如中国结算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 清算处理的,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国结 算系统外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资金调帐处理。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 据的,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 数据,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条“适 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的规定。 21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5 条“强制 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 3 条“查询、建议或投 诉”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二环路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邰飞、孔彦君 联系电话:021-60637261 / 010-67595164 网站:http://www.ccb.com/cn/home/index.html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 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 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信托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 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 22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等多元化投资 组合,以实现资本增长及收益上升而达到基金份额价格长期增值。上述股票及 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主要在香港上市及/或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 并受益 于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政府及/或法定组织正在实施及/或即将执行的政 策。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 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 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 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 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 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 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 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 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 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 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23(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 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 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 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投资方式包括在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 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证券市场(“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 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香港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及 金融衍生工具。 上述投资标的及投资方式应受限于信托说明书“投资限制”及“借款限制”、 子基金说明书“投资限制”及“借款限制”所述的投资及借款限制。 尽管有上述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仍然涉及以下风险: i. GDR与 ADR 本基金可投资于 GDR,GDR 为存托银行发行的可转让证书,代表特定 数目的发行人股份的所有权,可独立于相关股份上市及买卖。本基 金亦可投资于 ADR,ADR 是一间美国银行或信托公司发行的收据,证 明外国发行人所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所有权。该等存托收据可由外国 发行人保荐或不由外国发行人保荐。非保荐存托收据会单独组织, 毋须相关证券外国发行人的合作; 因此,可获得的发行人数据可能 不如保荐式存托收据新近,非保荐式存托收据之价格可能较由相关 证券发行人保荐者更为波动。 ii. 香港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 投资于其他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可能涉及另一层在单位信托或互惠 基金层面收取的费用。此外,并不保证相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 投资目标或策略将可成功达到。 24如果相关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无法满足本基金的变现要求,本基金 将承受流动性风险,并可能因延迟收取赎回款项而蒙受损失。 iii.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为对冲及风险管理起见,本基金可能会寻求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保障 来自基础资产的回报。该等交易可能让本基金承担交易对手的风险。 使用该等技巧或工具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市场情况及监管限制所规 限,也不能保证可以达到使用该等技巧及工具时所期望的目的。使 用该等技巧及工具涉及投资风险及交易费用,但如果基金不使用该 等技巧及工具则无须缴付。而工具及相关投资或对冲的市场范畴之 间可能出现不完全的相互关系。由于没有将公开交易平仓的现有市 场,投资于在场外市场买卖的工具可能会涉及其他流动性风险。此 外,若基金管理人就相关证券、外币及利率市场走势的预测出错, 将会对本基金有相反后果,并因而令本基金的获利较不使用该等技 巧或工具时为少。 上述任何风险的发生最终可能会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概不能保证为对冲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会有成效,因此, 本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同时,概不能保证本基金使用的任何 衍生工具策略会成功。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 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 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 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机构)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 以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超过 40%,内地代 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交易日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如果百分比 25达到 48%,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 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 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 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 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 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中国证监会取 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信托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 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 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 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 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 销售业务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 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 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 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 义持有人(即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 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 26或其他机构。)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 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 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及/ 或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 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 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 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 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 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 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 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基金份 额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 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基金 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 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 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 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 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27(7)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 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 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 能产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ccb.com)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指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 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上述销 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其后的中 期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报登载在内地代理人 网站上。本基金的财务年度于每年12月 31日截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6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 28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信托说明书“暂停买卖”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 而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尽快通过指定报刊或内地代理人网站进 行公告,并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 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 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在任 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 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 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 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可在内地代理人 网站www.ccb.com 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29(3) 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 招募说明书; (5)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6)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一般工作时间在 内地代理人的前述地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 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 相关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基金法律文 件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根据香港的法律解释 和管辖。 以下所述的权利及义务概要只供参考,详细条款根据基金法律文件及适用法律 法规为准。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 名义登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 名义持有人,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 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权利: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 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 有),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 30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其他各方提供资料,以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iv.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 基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 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v.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vi.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有权拒绝该笔申购。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赎回费并有权决定对不同 的投资者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v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 转换费并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基金份额转换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i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x.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发出所需的通知或得到所需的同意(如有者)后更 改信托契约约定的基金份额交易的所有条款。 xi.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 行酌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x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 x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 策权转授予受托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基金 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和服务费及其 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xiv. 基金管理人有权退任而由受托人批准(受托人不可无理地拒绝批准) 的其他符合资格的公司继任。 xv.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xv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和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基金管理人可全权 31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和/或本基金及与本 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义务: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ii.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编制 本基金的报告。 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基金契约, 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iv. 在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v. 暂停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应创设或发行或 出售该类别基金份额。 vi.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信托契约项下本基金的交易和暂停确定其资产 净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并根据 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出通知。 vii.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viii.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 为负责。 ix. 基金管理人应备置正式的账册记录。 x.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 xi. 终止建银国际基金系列或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 32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xii. 在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和/或本基金被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 间内出售被终止的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 xiii.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建议书面通知 香港证监会并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备案。 xiv.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 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 已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xv. 须设立妥善的风险管理及监控系统,以有效地监控及计量本基金头 寸的风险,以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包括 《单位信托守则》所规定的风险管理及监控系统。 xvi. 基金管理人无论何时均须显示出其委任或就本基金委派的代表或代 理人具备足够知识、专业水平和经验处理本基金的相关投资。 2. 基金管理人须确保本基金在产品设计上是公平的,及根据该产品设计持续运营, 包括(除其他事项外)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及费用和开支水平,以及基金管理 人认为相关的其他事实后,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受托人的权利 义务 (1) 受托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 利: i. 受托人可向其代名人、受委派代表、代理人或其他人士(包括受托人的关 联人士)授予其于信托契约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及酌情权,或 委任任何该等人士履行其于信托契约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及酌 情权,前提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受托人须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 勤勉尽责的态度,甄选、委任及持续监督该等获委任为保管及/或 安全保管组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投资、现金、资产及其他财产的代 名人、受委派代表、代理人或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登记机构及 保管人),并且信纳该等代名人、受委派代表、代理人或其他人士,将持 续具备适当资格及胜任能力,以向单位信托及/或本基金提供相关服务。 33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 条款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 受托人的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义务: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 信托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ii. 以受托人名义或以计入受托人帐下的方式登记基金资产。 iii. 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购回及注销。 iv.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 注销的价格。 v.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但有关指示与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 信托契约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的除外。 vi.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vii. 在本基金和/或建银国际基金系列被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各自在该基金中所拥有权益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vii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受托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受托人仍应遵守香 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ix. 受托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符合信托契约内列出的 投资及借款限制,以及本基金遵守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认可 条件。 x. 受托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获得妥善的监 控。 xi. 受托人须履行如《单位信托守则》所载、施加于其身上的有关其他职 34责及规定;及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与本基 金的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符的责任及职责。 xii. 受托人须设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责任期间识别 到的潜在违规情况,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的情况。在 不影响前述内容的一般性下,受托人须(i)就可能影响其作为本基金 的受托人身份行事的资格/能力的任何重大事项或更改,向基金管理 人提供最新消息及向香港证监会作出汇报(不论是直接或通过基金 管理人);及(ii)就其获悉任何重大违反《单位信托守则》的情况(而 基金管理人尚未就此向香港证监会作出汇报),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 xiii. 受托人应将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分开保管: - 基金管理人、任何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各自的关联 人士; -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 表;及 - 受托人及整个保管过程中任何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 的其他客户,除非在符合国际标准和最佳做法的情况下存入有 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中,以确保本基金的财产得以妥善地记录, 并且已进行经常性和适当的核对。 xiv. 受托人应制订适当措施, 以核实本基金的基金资产的所有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权利: i.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i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 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iii.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 备查文件。 35iv.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 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义务: i.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 件。 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 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 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 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 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 /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 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 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根据信托契约附录 I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信托契约订明在发出至少21 日通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受托人或基金管 理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将邮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人数为持有不少于 已发行份额 10%(或就拟提出作为特别决议的决议而言,为25%)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如果没有法定人数出席会议,会议将延后至少 15 日。任何延期会议将另行发出通知,而在延期会议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论其人数及其持有的份额数目多少)将构成法定人数。在正式召开的会议上,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有权投票者将以简单过半数票通过一项普通决议。 36根据信托契约,某些目的需要特别决议,而且拟提出作为特别决议的决议须由 占所投票数总数 75%的大多数票数通过。 信托契约规定,只有某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受影响时为持有不同类别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另行举行会议。 信托契约订明,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会议上,如进行举手表决,则亲自出 席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即个人)或由获授权代表出席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即合伙商号或法团)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个份额应有一票; 如进行投票表决,则 如上所述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个份 额应有一票。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 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附录 I“持有 人会议”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内地投资者参与投票的安排如下: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 资者进行公告投票安排; (2) 内地代理人提供网上投票和纸质方式投票两种方式供内地投资者进行投 票。网上投票将采用中国结算提供的网上投票系统,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投 票服务。网上投票的内地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该系统投票。采用纸质方式 投票的内地投资者,可使用网上投票系统打印纸质表决票或者剪裁、打印 内地代理人公告中所载明的表决票样式,按内地代理人公告的投票方式, 进行现场投票或者通讯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 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37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在下列情况下,受托人可获基金管理人批准终止单位信托或本基金(若基金管理 人清盘,或进行类似的法律程序或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受托人的离任书面通知后, 未能委任新受托人以取代受托人则除外): (1) 单位信托或本基金变成非法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管理单位信托或本基 金是不可能的或不切实可行; (2) 就收入或资本增益而言,基金管理人认为单位信托或本基金须承担的税务 责任(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比率超逾投资者直接投资于有关投资组合 证券时所承担的比率; (3)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单位信托或本基金不再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4)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盘(根据受托人先前书面批准的条款,由于重组或合 并自愿清盘除外)或类似的法律程序,三个月期间届满后,受托人尚未委 任一名新基金管理人; (5) 若单位信托或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少于100,000,000港元; 或 (6) 若在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发出离任书面通知的日期后认为合理的有关时 间内,基金管理人未能委任新受托人以取代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通过特别决议随时终止单位信托,自该特别决议获通过 的日期或该特别决议规定的较后日期(如有)起生效。 终止单位信托或本基金前,将提前至少 3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除非单位信托 或本基金因不合法而终止,在此情况下,无须向内地投资者进行事先公告,但 内地投资者须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获得公告)。 单位信托终止的,本基金亦终止。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适用香港法律。基金当事人因信托契约相关事项发生的争议, 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8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 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为内 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低投资 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 查询对账单。由于内地投资者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 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内地销售机构无法提供对账单 的除外。 内地投资者应就具体对账单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 金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 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 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95533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 www.ccb.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 ccbkf.zh@ccb.com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告。 39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 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 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名义持有人。内地 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 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 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投资目标及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等多元化投 资组合,以实现资本增长及收益上升而达到基金份额价格长期增值。上述股票 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主要在香港上市及/或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 并受 益于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政府及/或法定组织(取决于本基金适用的投资 限制而定)正在实施及/或即将执行的政策。 本基金将主要(最多为其资产净值的 100%)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及向公众开放的、且证券可正常交易的其 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并在一 定程度内将(最多为其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 存托凭证(ADR)及全球存托凭证(GDR)和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认股权证。 本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香港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有关 基金可能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就《单位信托守则》第 407.11、7.11A 及 7.11B 条规定而言及在其规限下,基金管理人拟将该等交易所 交易基金视为集合投资计划。 本基金也可以不时地(i)投资于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向公众开放 的、且债券可正常交易的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市或报价的债券及(ii)通过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直接投资于中国 A 股。通过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 A 股的资金不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有关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详细资料,请参阅信托说明书“与 互联互通机制有关的风险”所列风险因素。 尽管上文所述,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总投资额(不论通过任何投资渠道(包 括但不限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就对冲及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而言,本基金可使用经济上适合减低有关风 险或成本或改善投资表现的期权、期货或认股权证,但任何该类交易须符合信 托说明书“投资限制”一节所列明的本基金就金融衍生工具的整体投资限制。 在《单位信托守则》所列明的投资限制的规限下,本基金可投资于与金融衍生 工具有关的期货、期权及认股权证合约,但该等交易应在正常运作的、受到认 可的及向公众开放的受监管市场进行。本基金也可就与在上述交易中做市的经 纪自营商订立期货买卖结算交易以进行对冲,该等经纪自营商是专门从事此类 交易的金融机构,也是场外交易市场的参与者。 基金管理人不会代表本基金订立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或逆回购交易。 关于适用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风险考虑因素,内地投资者应参阅信托说 明书。 投资限制 本基金须受信托说明书“投资限制”一节所述投资限制规管。 借款限制 本基金的最高借款额不会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 10%。就此限制而言,对销借款 不会计算为借款。 本基金的资产可能作为就本基金进行的任何借款的担保物而被担保或质押,但 41作出担保或质押的资产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出上述本基金所允许的借款限额。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每年收费(率)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目前 1.75%*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 付) 保管费 (向受托人作为资产保 管人支付的保管费) 目前 0.125%# ,每年最低 40,000 美元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受托人费用包含 的每年费用发生改变,包括:(a)每年最 高占基金资产净值 0.125%的费用(每年 最低费用为 40,000美元);及(b)每年 固定费用4,000 美元。为免生疑问,自 2020 年 5月 1 日起,受托人费用包含的 每年费用变更,而受托人费用允许的上 限(即每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并未 因此发生变化。 向受托人支付的其他 费用 受托人有权就本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 值的每天估值收取估值费用、就接受及 处理认/申购、赎回及转换份额收取处理 费用、次保管妥善保管费用及交易费用。 受托人也有权收取不时议定的其他费用 及收费、有关付现费用及垫付费用。 42基金登记费用 (向基金登记机构支付的基金登记机构 收费) 每年 5,000 美元及其他交易费用,以承 担支付认/申购、赎回或转让及收益分配 (如有)。 其他收费 单位信托的各子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 载的应直接由各子基金支付的费用。如 果该等费用并不应由某一子基金支付, 则各子基金将按其各自资产净值的比 例,或以基金管理人认为公平的方式承 担费用。当中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印花 及其他关税、税项、政府费用、银行费 用、经纪费、汇兑费用及佣金、基金登 记费用及收费、登记费用及收费、估值 费用及收费; 次保管的费用及收费、审 计师及法律顾问的费用及收费; 准备修 订信托法律文件的收费及附带收费及举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收费及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收费; 取得或维 持单位信托的任何监管批准或认可或遵 照任何承诺,或就该批准或认可的任何 管治规则订立协议的费用及收费; 以及 发布份额的赎回价格所产生的任何费 用、编制、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的所有 费用、编制财务报告的所有费用、编制 及印刷任何说明书的收费,以及任何其 他经营及付现费用。 除上文所指的费用及收费外,没有任何 宣传及广告收费在单位信托的资产中扣 除。将不会从单位信托的资产中支付佣 金给销售代理。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按较少百分比收费,以及在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后,在基金 43管理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公告届满后,将费率调高至较高百分 比(每年最高占基金资产净值的2.5%)。 #受托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取较低百分比的费用,或经事先取得基金管理人的允 许,在受托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公告届满后,将费率增加到较 高百分比(每年最高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1%)。 4.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就本基金进行现金收益分配。本基金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将 用于再投资。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发现基金份额持有人(a)以美国人身份持有其份额; (b) 违反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政府机关或份额在其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 规定; 或(c)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某些情况(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不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单独地或与任何其他有关联或无关联的人 士一起,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情况)会导致单位信托引起 承担任何税务责任,或蒙受单位信托原本不会引起或蒙受的任何其他不利的金 钱损失,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能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份额,如未能 转让,会根据信托契约赎回其份额。 6.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 补充说明书为准。 信托说明书及子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例如: (1) 份额设置及销售 子基金说明书中提及本基金可供购买的类别有港元份额及人民币份额,但 目前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仅是人民币份额。因此在子基金说明书中关于港元 份额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2) 申购、赎回及转换 44信托说明书“认/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基金转换”等章节以及 子基金说明书“认/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系对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 相关程序做出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 回及转换本基金的有关程序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进行。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资者 在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需知晓本 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45 建银国际基金系列基金说明书 2020年2 月14日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i 建银国际基金系列 建银国际 – 国策主导基金 信托说明书 子基金说明书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 (于2020 年 2 月14日重述的版本) ii目录 页次 信托说明书 .........................................................................................................................................1 参与者名单 .........................................................................................................................................3 释义 .....................................................................................................................................................4 绪言 .....................................................................................................................................................6 投资目标及策略 .................................................................................................................................6 投资限制 .............................................................................................................................................6 借款限制 ...........................................................................................................................................15 风险因素 ...........................................................................................................................................16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24 投资政策的改变 ...............................................................................................................................25 管理和行政 .......................................................................................................................................25 基金管理人 ...............................................................................................................................25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25 份额的发行 .......................................................................................................................................26 份额形式 ...................................................................................................................................26 认/申购份额 .....................................................................................................................................27 份额类别 ...................................................................................................................................27 认/申购价 .................................................................................................................................27 最低认/申购额及最低持有量..................................................................................................27 申请手续 ...................................................................................................................................28 付款程序 ...................................................................................................................................29 赎回份额 ...........................................................................................................................................30 赎回份额 ...................................................................................................................................30 赎回金额 ...................................................................................................................................30 赎回程序 ...................................................................................................................................30 缴付赎回所得款项 ...................................................................................................................31 赎回限制和流动性风险管理....................................................................................................32 基金转换 ...........................................................................................................................................32 资产净值的计算 ...............................................................................................................................33 资产净值的计算 .......................................................................................................................33 公布资产净值 ...........................................................................................................................34 暂停买卖 ...................................................................................................................................35 收益分配政策 ...................................................................................................................................36 费用及收费 .......................................................................................................................................36 管理费 .......................................................................................................................................36 业绩表现费 ...............................................................................................................................36 受托人费用 ...............................................................................................................................36 基金登记费 ...............................................................................................................................36 其他费用及收费 .......................................................................................................................36 投资者应缴费用 .......................................................................................................................37 关联交易、现金回扣及软佣金................................................................................................37 税项 ...................................................................................................................................................38 香港 ...........................................................................................................................................38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39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41 中国内地 ...................................................................................................................................42 - 1 -一般事项 ...................................................................................................................................44 一般资料 ...........................................................................................................................................45 财务报告 ...................................................................................................................................45 信托契约 ...................................................................................................................................45 信托契约的修订 .......................................................................................................................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6 强制赎回或份额转让 ...............................................................................................................46 利益冲突 ...................................................................................................................................46 重大合同 ...................................................................................................................................47 备查文件 ...................................................................................................................................47 信托及/或基金的终止 .............................................................................................................47 基金的设立 ...............................................................................................................................48 反洗钱法规 ...............................................................................................................................48 查询与投诉 ...............................................................................................................................48 其他资料 ...................................................................................................................................49 子基金说明书 ...................................................................................................................................50 建银国际 – 国策主导基金 ...........................................................................................................50 释义 ...................................................................................................................................................51 概要 ...................................................................................................................................................52 投资目标及策略 ...............................................................................................................................54 计价货币 ...................................................................................................................................54 投资目标 ...................................................................................................................................54 投资策略 ...................................................................................................................................54 投资限制 ...........................................................................................................................................55 借款限制 ...........................................................................................................................................55 认/申购份额 .....................................................................................................................................55 认/申购价 .................................................................................................................................55 最低认/申购额及最低持有量..................................................................................................55 申请手续 ...................................................................................................................................56 赎回份额 ...........................................................................................................................................56 赎回份额 ...................................................................................................................................56 赎回程序 ...................................................................................................................................57 资产净值的计算 ...............................................................................................................................57 收益分配政策 ...................................................................................................................................57 费用及收费 .......................................................................................................................................57 管理费 .......................................................................................................................................57 认/申购费及赎回费用 .............................................................................................................58 受托人费用 ...............................................................................................................................58 基金登记费用 ...........................................................................................................................58 - 2 -信托说明书 本信托说明书(“信托说明书”)为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作为管理人)与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于 2009 年 1 月 12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及重述)而刊发,当中包括有关建银国际 基金系列(“信托”)的资料,该信托为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 基金管理人愿就本信托说明书,及本信托的各子基金的子基金说明书(“子基金 说明书”,统称“基金说明书”)于刊发日期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基金说明书在公布本信托的首个年度经审核财务报表后,除非附有本信托最新年 度经审核财务报表及其后任何中期报告,否则未获认可派发。 本信托已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 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 条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 可并不代表其推荐或认许信托或其子基金,也不是对信托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信托或其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信托或其子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 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已获得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在澳门行政 区内刊登广告及推广本基金及其子基金。有关人士并没有采取行动,以获准在就此目 的需采取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香港及澳门除外)发售任何信托及其子基金的份额 (“份额”)或派发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已列明,并获认可只准在香港及澳门派发, 不得在任何未获认可进行发售或招售的司法管辖区或情况下用作发售或招售。 尤其是: (a) 份额并没有且将来也不会根据《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注册,或 就此目的需采取行动,并且不可在美国或其领土或属地或其司法管辖区 内任何范围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或为美国人(定义见《1933 年美国 证券法》规则 S)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但在不必根据,或并没 有违反《1933 年美国证券法》及任何适用州立证券法,以及信托不必根 据《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注册的交易中则除外。 (b) 本信托并没有且将来也不会根据《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注 册。 份额的潜在申请人本身应知悉根据其注册成立、享有公民权、居住或定居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其可能面对及可能与认/申购、持有或出售份额有关的(a)可能出现的 税务结果、(b)法律规定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若投资者对本信托说明书或子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疑问,应寻求独立财务及专业意见。 - 1 -投资者务须注意,份额净值可升可跌,取决于市场波动。 - 2 -参与者名单 基金管理人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 干诺道中3 号 中国建设银行大厦 12 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李毅先生、卢泽邦先生、洪一先生及任 弘立先生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 号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中环添美道1 号 中信大厦 二十二楼 - 3 -释义 就基金说明书而言,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或子基金说明书另有界定者),下列词汇的 含义如下: “A股” 指 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以及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所发 行的股份,有关股份以人民币交易,并可供内地投资者及香 港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及其他渠道进行投资; “B股” 指 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份,有关股份以外 币交易,并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及境外投资者进行投资; “营业日” 指 星期六或星期日以外的任何日期,即按有关子基金说明书所 指定的地方,适用于买卖基金的银行开门办理一般银行业务 的日期; “类别” 指 有关基金的已发行份额类别; “类别货币” 指 有关子基金说明书所载的该类别账户货币,与基金类别有关; “《守则》” 指 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经不时修订 或替换); “关联人士” 指 具有《守则》所载的涵义;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日” 指 按有关子基金说明书规定,基金管理人接受认/申购及赎回份 额申请的日期; “同一集团内的实 体” 指 按照国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 内的实体; “金融衍生工具” 指 其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基础资产的价值及特征的金融工 具; - 4 -“基金” 指 本信托的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就此刊发独立的子基金说明书; “子基金说明书” 指 介绍基金或有关其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特色的文件,其中包 括投资目标、费用与收费及投资限制; “政府证券及其他 公共证券” 指 具有《守则》所载的涵义。截至信托说明书日,是指某政府 发行或保证清偿本金及利息的投资产品,或该政府的公共或 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固定利息的投资产品;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内地”或“内 地” 指 中国所有关税领土,仅就本信托说明书的解释而言,不包括 中国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 “基金管理人” 指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香港办事处担任信托的 管理人; “资产净值” 指 基金或有关该基金的某一个或多个类别每个份额的资产净值 (按文义所需); “中国”或“国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可交易所” 指 向国际公众开放并且定期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场外 交易市场或者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 “基金登记机构” 指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以其身份作为信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 “香港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互通机制” 指 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旨在实现中国内地与香港两 - 5 -地股票市场的互联互通,包括沪港通及深港通;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托” 指 建银国际基金系列; “信托契约” 指 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就设立信托于 2009 年 1 月 12 日订立的 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及重述或补充); “受托人” 指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以其身份作为信托的 受托人; “份额” 指 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指 当时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估值时间” 指 按有关子基金说明书规定,为每只基金或份额类别计算基金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净值的时间。 绪言 本信托是由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于2009年1月12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及 重述),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开放式伞子单位信托。若子基金说明书与本信托说明书 的条文不相符,概以子基金说明书的条文为准。 投资目标及策略 本信托发售建银国际 – 国策主导基金,预期提供一系列基金,每只基金具有有关子 基金说明书所指的不同投资目标及策略。 投资限制 适用于基金的投资限制取决于有关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此等投资限制载于信托契 约内,并受有关子基金说明书所述,适用于某一基金的任何豁免或额外限制所归管, 现概述如下: - 6 -(a) 基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对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则该 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总值,不可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2)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对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3)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交易对手净敞口; (b) 在上文第(a)项及《守则》第7.28(c)条的规限下,除非获得香港证监会另行批 准,基金如果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对同一个集团内的实 体承担风险,则该基金所作的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总值,不可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2)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对该等实体承担风险;及 (3) 因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交易对手净敞口; (c) 除非获得香港证监会的另行批准,基金如果将现金存放于同一集团内的同一个 或多个实体,则该等现金存款的价值不可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但下列情 况除外: (1) 在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款项被全部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内所持有 的现金;或 (2) 在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项目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 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3) 因认购/申购而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以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及履行其 他付款责任而持有的现金,而将该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造成沉 重的负担,并且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就本第(c)项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基金有权提取,并且与提 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为基金持有由单一实体发行的普通股(与同为信托项下所有其他基金持有的该 等普通股合并计算时),不得超过该单一实体发行的普通股票面价值的10%; - 7 -(e) 不得将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5%投资于并非在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对 国际公众人士开放且证券进行定期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 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 (f) 尽管上文第(a)、(b)、(d)及(e)项另有规定,如果基金直接投资在某个市场并 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基金可以通过仅为在该市场进行直接投资之目的而 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 (1) 该子公司的底层投资,连同该基金所进行的直接投资应当合并计算,并且 均须遵守《守则》第7章的规定; (2) 如直接或间接由持有人或该基金承担的整体费用及收费因此而有所增加, 须在有关子基金说明书内清楚地予以披露;及 (3) 基金必须以合并方式编制《守则》第5.10(b)条所规定的报告,并将该子公 司的资产(包括投资组合)及负债计为该基金的资产及负债的一部分; (g) 尽管有第(a)、(b)及(d)项规定,基金可将不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同 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h) 在第(g)项规限下,基金可全部投资于最少6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 公共证券; (i) 除非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否则基金不可投资于实物商品; (j) 为免生疑问,如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 (1) 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 (2) 在向公众人士开放的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名义上市不予接受)及 进行定期交易,以及(i)其主要目标是要跟踪、复制或反映某项符合《守则》 第 8.6 条所载的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或(ii)其投资目标、政策、 底层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守则》第 8.10 条所列的要求一致或相当, 可被当作及视为(x)上市证券(就上文第(a)、(b)及(d)项而言及在该等条文的规 限下);或(y)集合投资计划(就下文第(k)项而言及在该条文的规限下)。然而, 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须遵从上文第(e)项,以及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应 始终适用所须符合的有关投资限制,并在有关子基金说明书内清楚地予以披露; (k) 如基金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底层计划”)的权益单位或份额, - 8 -(1) 如该基金所投资的底层计划并非合格计划(由香港证监会决定)且未经香 港证监会认可,则该基金所投资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不可超过该基 金总资产净值的 10%;及 (2) 该基金可投资于一只或多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底层计划或合格计划(由 香港证监会决定),但除非底层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并且其名称及主 要投资详情已于有关子基金说明书内披露,否则该基金投资于各底层计划 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不可超过该基金总资产净值的30%, 但就上文第(1)及(2)项而言: (i) 各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得为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禁止的投资项目。 如底层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 则该等投资项目不可违反《守则》第 7 章列明的相关限制。为免生疑问, 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 8 章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守则》第 8.7 条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合格计划(由香港证监会决定,而该计划的 衍生工具净敞口(定义见《守则》)并未超过该计划总资产净值的 100%) 及符合上文第(j)项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并且应当符合第(k)(1)及 (k)(2)段所列的规定; (ii) 如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基金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其他公司管理, 则上文第(a)、(b)、(d)及(e)项亦适用于底层计划的投资; (iii)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应当为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iv) 若投资于任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任何底层计划,则底 层计划所收取的认/申购费及赎回费须全部予以豁免;及 (v)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该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针对底层计划 或底层计划的管理公司所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或就投资于任 何底层计划收取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l) 基金可将其总资产净值的90%或以上投资于单一集合投资计划,并将可经香港证 监会认可成为联接基金。在这种情况下: (1) 底层计划(“主基金”)必须已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 (2) 有关子基金说明书必须说明: (i) 该基金是联接主基金的联接基金; - 9 -(ii) 为符合有关的投资限制,该基金及其主基金将被视为单一实体; (iii) 该基金的年报必须包括主基金在财政年度结束当日的投资组合;及 (iv) 该基金及其底层主基金的所有费用及收费的合计总额必须清楚予以披 露; (3) 除非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否则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 其关联人士管理,则由持有人或该基金承担并须支付予基金管理人或其任 何关联人士的认/申购费、赎回费、管理公司年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及收费的 整体总额不得因此而提高;及 (4) 尽管存在上文第(k)(iii)段的规定,主基金可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但须遵从第(k)(1)、(2)段及第(k)(i)至(iii)段所列明的投资限制;及 (m) 如果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该基金在一般 市况下最少应当将其总资产净值的70%,投资于可反映该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 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项目。 基金不得: (a) 投资于任何一家公司或机构的任何类别的证券(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 高级职员单独持有超过该类列全部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0.5%,或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及高级职员合计持有超过该等证券票面总值的5%); (b) 投资于任何类型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的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 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 (1) 如投资于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该等投资须遵 守《守则》第 7.1、7.1A、7.2、7.3 及 7.11条(如适用)所列明的投资限 制。 (2) 为免生疑问,《守则》第 7.1、7.1A 及 7.2 条适用于对上市的房地产投资 信托基金作出的投资,而《守则》第 7.3 及 7.11 条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 司型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出的投资。 (c) 进行卖空(如果基金需要交付的证券会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10%(及就此而言, 卖空的证券必须在准许卖空的市场上有活跃的交易))。为免生疑问,基金不 可进行任何裸卖空或无交割保障卖空,而卖空应按照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进行; - 10 -(d) 以基金的资产放贷或借出款项,但购入债券或作出存款(在适用投资限制内) 可能构成贷款的情况除外; (e) 在《守则》第7.3条的规限下,因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或以其他方式直接 地或或然地为任何人的任何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 有关而承担责任,但符合《守则》规定的逆回购交易除外; (f) 就基金订立任何债务,或为基金购买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进 行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必 须只限于其对有关基金的投资额;或 (g) 运用基金的任何部分以购买当时存在尚未全部或仅部分缴付费用且根据催缴通 知须予以缴清任何未缴付费用的任何投资,除非该等催缴可以构成基金的一部 分现金或类似现金的资产全额缴清,而在此情况下,该等数额的现金或类似现 金不属于为遵守《守则》第7.29及7.30条而作分开存放,以保障因金融衍生工 具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的履行。 金融衍生工具 在始终遵守信托契约及《守则》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为对冲或非对冲(投资) 目的代表基金订立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如果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其一般 会被视作为了对冲目的而取得: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但应参照同一资产类别, 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应呈现出高度的负相关。 对冲安排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按需要予以调整或重置对冲持仓,以便 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市场情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各基金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与该等金融衍生工 具有关的基金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但 根据《守则》第8.8条(结构化基金)或第8.9条(广泛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 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可超过此限制,就此而言: - 11 -(a)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须将基金为投资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换算成 该等金融衍生工具基础资产的对应持仓,在计算时须考虑基础资产的当前市值、 交易对手风险、未来市场动向及可供变现持仓的时间; (b) 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新)计算 出来;及 (c) 为免生疑问,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会因该等对冲安排产生任 何剩余的衍生工具敞口,该等工具的衍生工具净敞口将不会计入本段所述的50% 限额。 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或在场外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且应当 遵守以下的规定: (a) 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定义见《守则》)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 括黄金、白银、白金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港证监会 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基金如投资于以指数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就《守则》 第7.1、7.1A、7.1B及7.4条所列明的投资限制或限额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 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合并计算,以上前提是有关指数已符合《守则》第8.6(e)条 的有关规定;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定义见 《守则》); (c) 在上述“投资限制”一节第(a)及(b)项的规限下,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 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交易对手净敞口不可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每日以市价计算,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通过设立估值委 员会或委聘可不时成立的第三方服务等措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 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 仓。此外,计算代理人/基金行政管理人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 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 12 -尽管存在上述第(c)段规定,对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承担的风险敞口可通过 收取担保物(如适用)而降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交易对手订立的场外金 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 在上述规限下,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的风险 敞口,连同相关基金的其他投资,合计不可超过《守则》第 7.1、7.1A、7.1B、7.4、 7.5、7.11、7.11A、7.11B 及 7.14 条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基础资产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 额。 为免生疑问,《守则》第 7.1、7.1A 和 7.28(c)条所列明关于交易对手的限制及限额 将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清算所担当中央交易对手的交易所内进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持仓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基金无论何时都须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产 生的所有付款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须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确保有关金 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获得充分的交割保障。如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 诺或或有承诺,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提供交割保障: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基 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履行付款责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交易对手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基础资产,该 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以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如 认为基础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予以买卖,则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 产以保障交割,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基础资产,以履行交付 责任。 上述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政策亦适用于内嵌金融衍生工具的金融工具。就本信托说明 书而言,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内嵌于另一证券(即主合约)的金融衍生工具。 担保物 子基金可向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及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收取担保物。从交易对 手收取的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流动性 - 担保物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进行充分交易,使其可以接近售 前估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通常应在具备深度、高流动性并且定价透 明的市场上交易; - 13 - 估值 - 应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信用质量 - 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并且当担保物或被用 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会导致损害担保物的有 效性时,该资产应立即予以替换; 估值折扣 - 应对担保物施加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且估值折扣应在经适当考 虑受压的期间及市场波动后,按照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所涉及的市场风险来确 定,以保障为了将交易平仓而进行变卖时担保物价值可能出现的最高预期跌幅。 为免生疑问,在制定估值折扣政策时,应考虑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价格波动; 多元化 - 担保物必须适当地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 体及/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在遵守《守则》第7.1、7.1A、7.1B、7.4、7.5、 7.11、7.11A、7.11B及7.14条所列明的投资限制及规限时,应考虑子基金就担 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 关联性 - 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的信用有任何重 大关联,导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因此,由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或发行人, 或由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都不应用作担保物; 管理运作及法律风险 - 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 律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独立保管 - 担保物必须由受托人持有; 强制执行 - 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进 一步追索,即可随时取用/执行担保物; 担保物再投资 -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被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 工具及根据《守则》第8.2条经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 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守则》第7章所列 明适用于有关投资或所承担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所收取的非现金 担保不可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就本信托说明书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是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 包括政府票据、存单、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 场工具是否优质时,最低限度必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性 情况。任何现金担保的再投资须遵守以下其他限制及限额: (i) 来自现金担保再投资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守则》第8.2(f)及8.2(n)条 的规定; - 14 -(i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及 (iii)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被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不得涉及 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产权负担 -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的限制;及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i)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 成投资工具的结构化产品;(ii)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殊投资工具或类似实 体发行的证券;(iii)证券化产品;或(iv)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为免生疑问,鉴于信托及子基金现在的策略,信托或任何子基金现在无收取任何担保 物的计划,但如果任何该等子基金收取担保物,应当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如 要求),而有关担保物政策及标准将根据《守则》的规定在基金说明书内予以披露。 证券融资交易 子基金可从事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和逆回购交易(“证券融资交易”), 但有关交易在订立时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所涉及的风险已获得妥善 减轻及处理,以及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应当是持续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 构。 如果子基金从事证券融资交易,其须遵守以下规定: 其须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100%的担保,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 生无担保交易对手风险敞口;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 易所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及正常的补偿)后,须退还给子基金; 其须确保其能够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或全部现金(视情况而定), 或终止其所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 为免生疑问,信托或其子基金现在并无从事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交易和逆回购交易 的计划,但如果任何该等子基金从事该等交易,应当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如 要求),而有关证券融资交易政策的详情将根据《守则》的规定在基金说明书内予以 披露。 借款限制 在信托说明书所列明的借款限制的规限下,每只基金的借款目的及就可能实施对借款 程度的限制,载于有关子基金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最多可借入的款项为基金最近可用 的资产净值的 10%。对于此而言,对销借款将不计入借款数额。基金的资产可能作为 - 15 -就该基金进行的任何借款的担保物而被担保或质押,但作出担保或质押的资产在任何 时候均不得超出上述基金所允许的借款限额。 风险因素 主要风险因素 投资者可因投资于份额而有金钱损失。申请人在决定是否投资于份额前,应审慎考虑 下文所述的风险因素,连同本信托说明书中所有其他资料,以及有关子基金说明书所 指任何指定基金的额外风险因素。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现在无法保证投资者将就投资于基金份额可取得回报,或就 已投资资本取得回报。 每只基金须承担下文所述的主要风险。某些或全部此等风险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份额价格、收益率、总回报及/或其达到目标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商业条件及整体经济 全球整体经济条件或若干个别市场恶化,可能会对基金投资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利率、通货膨胀、投资者情绪、能否提供信贷及信贷成本、全球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动, 以及股价水平和波动等因素,均会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本基金的投资及/或本基金的投 资活动程度。举例来说:(a)经济下滑或利率严重偏高可能会对资产负债表内外资产 的信贷质量造成不利影响;(b)市场下滑或经济恶化也可能会令公司或基金在其买卖 投资组合方面,引起未兑现亏损。 政府政策及法规的影响 基金的投资可受多个政府及监管机构的经济或其他政策及其他措施影响。改变的范畴 可能会带来影响,当中包括: (a) 中央银行及监管机构的货币、利率及其他政策; (b) 对投资者的决定可能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或监管政策的整体改变,尤其是基金运作 的市场方面; (c) 监管规定的整体改变,例如与资本充足框架有关的审慎规则,以及为促进财务稳 健及提高存户保障而设的规则; (d) 竞争及定价环境的改变; (e) 财务报告环境的进一步发展;及 - 16 -(f) 资产没收、国有化及充公及有关外资所有权法例的改变。 汇率 基金的基础货币不一定是其投资货币。基金管理人认为,以该等货币进行投资最有利 于有关基金的表现。 外币汇率的改变将影响基金所持的份额价值。投资于该基金基础货币以外任何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请注意,汇率波动可导致其投资的价值下跌或增加。 利率 任何基金持有固定收益证券的价值,一般会因利率的改变而成反比变化,而该变化可 能因此影响份额的价格。权益性证券的投资 基金的价值将会受股市的变化,以及个别证券价值的改变影响。有时,股市及个别证 券可出现波动,而价格可在短时间内大幅改变。小型公司的权益性证券比大型公司的 权益性证券,对于上述的改变会更为敏感。此风险将会影响基金的价值,并随相关权 益性证券的价值波动而波动。 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 (a) 利率 宏观经济政策(即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变动将对资本市场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固定 收益证券的定价。任何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证券的价值变化一般与利率的变化相反, 并这种变化可能会相应影响份额的价格。 (b) 信用评级下调风险 固定收益证券的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出现不利变化,从而可能导致国际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授予该发行人的信用评级以及该发行人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的信用评级 下调。固定收益证券的信用评级反映发行人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的能力-评级越低, 违约风险则越高。财务状况的不利变化或发行人信用评级下调,可能会导致有关固定 收益证券的价格波动加剧,并对其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对流动性构成负面影响, 从而更难出售该等固定收益证券。 (c) 估值风险 固定收益证券(包括企业债券及商业票据)须承担错误定价或估值不当的风险(即固 定收益证券定价不当的运营风险)。该类证券的估值主要基于可取得价格的独立第三 方来源,因此,估值有时可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需要判断能力,同时可能无法时刻获 得独立的定价数据。如果在无法从市场上取得任何参考报价的不利市场条件下,可运 - 17 -用债券或商业票据的最近可用报价,或特征非常相似的其他债券或商业票据的报价, 用以估计公允市场价值。由于流动性和规模限制,该估值方法计算出来的估值可能不 等于实际变现价格。如果证实估值不正确,将会影响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d) 较低评级的证券的风险 如果基金将投资于高收益、高风险、低于投资级别的较低评级类别或未获评级的固定 收益证券(包括债券),与较高评级的证券相比,该等固定收益证券被认为面临较大 的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而且针对发行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能力而言,其通常 被视为具有投机性质,在经济状况持续恶化或利率上升期间,支付能力可能会降低。 与优质债务证券相比,较低质量的债务证券往往对有关发行人的不利消息或整体市场 或经济更为敏感。较低质量的债务证券的市场流动性较优质债务证券市场更低,有关 情况在经济衰退或整体市场下滑期间尤其严重。 交易对手风险及结算风险 基金将须承担买卖双方(包括任何保管人)在存入现金时的交易对手风险。基金亦须 承担因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在有关时间内获得融资及/或资产,而可能无法履行其在有 关销售及回购协议项下的责任的风险。金融机构缺乏信用可能会增加交易对手风险。 如果交易对手资不抵债或无法以其他方式履行其责任,在交易对手资不抵债、破产或 进行其他重组过程中,基金收回任何款项或资产可能遭遇重大延误,基金管理人在变 现基金持仓时可能会遭遇延误并蒙受重大损失(包括通过该交易为基金投资组合提供 资金的有关部分的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寻求行使其权利期间的投资价值下跌、在该期 间无法变现其投资的任何利润,以及在行使其权利时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在这种情 况下,基金可能只能收回部分或不能收回任何款项或资产。如果该交易对手的信用评 级有所下降,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基金在未来不与该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及/或终止现在 与该交易对手之间未完成的交易;或者,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与该交易对手进行新 的交易及/或维持现有的交易,而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将承担与该交易对手有关的任 何新增信用风险。 基金也须承担基金在买入及卖出金融工具时交易对手结算违约的风险(结算风险)。 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与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直接挂钩。 货币风险 基金亦可发行以该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类别。基金可部分投资于以其基础 货币或有关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报价的资产。因此,该基金的业绩表现将会受到持有 资产的货币及该基金基础货币或有关类别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影响。由于基金管理人 致力于尽量增加按其基础货币计价的基金回报,该基金的投资者可能会遭受其他货币 风险。该等风险或会对有关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 18 -若干基金的资产可能以基金货币以外的货币为计价货币,部分资产的货币不一定可自 由兑换。此类基金可能因有关基金所持资产的货币与有关基金用以计价的基金货币, 两者间外币汇率改变而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为在货币波动时保障其现有及其他资产及负债,基金可能会订立交易,购入或 售出远期外汇合约、购入或售出与货币有关之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购入或售出远期 外汇或按双方协议基准换算货币,但该等交易均须于正当经营并向公众开放的受监管 市场内进行。由于波动较大而流动性较低,该等非对冲交易构成较有价证券更高的风 险。该等非对冲交易的方式对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并没有冲突。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为对冲及风险管理起见,基金可能会寻求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保障来自基础资产的回报。 该等交易可能让基金承担上文所述交易对手的风险。使用该等技巧或工具的能力,可 能会受到市场情况及监管限制所规限,也不能保证可以达到使用该等技巧及工具时所 期望的目的。使用该等技巧及工具涉及投资风险及交易费用,但如果基金不使用该等 技巧及工具则无须缴付。而工具及相关投资或对冲的市场范畴之间可能出现不完全的 相互关系。由于没有将公开交易平仓的现有市场,投资于在场外市场买卖的工具可能 会涉及其他流动性风险。此外,若基金管理人就相关证券、外币及利率市场走势的预 测出错,将会对基金有相反后果,并因而令基金的获利较不使用该等技巧或工具时为 少。 上述任何风险的发生最终可能会对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 响。此外,概不能保证为对冲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会有成效,因此,基金可能会蒙 受重大损失。同时,概不能保证基金使用的任何衍生工具策略会成功。 新兴及发展中市场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东欧、太平洋及拉丁美洲等新兴及较落后市场发行人证券的基金, 可能会涉及特别考虑因素及风险。特别风险是指货币波动、政治风险、投资于资本市 场规模较小的国家或地区的风险、不稳定价格及外来投资的限制。有关市场的公司, 其财务报告、会计及资料披露等标准,未必能与发达市场的相提并论。因此,公司的 资料及账目可能会不能公开索阅,或并不符合国际标准。 新兴市场对证券交易的现有保管、交收、结算及注册程序,可能比其他发达市场的发 展程度低,因此可能增加交收风险或在证券变现时出现延误,以及对价格造成不利影 响。发行人和证券交易所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受监管的水平可能会比发达市场较低。 效率较差的银行及电信系统可导致付款延误,在极端情况下,更会出现证券所有权的 争议。法律及政府政策修订均可能对投资构成影响,而政治变动也可能影响政府及市 场的稳定,及/或限制外国投资或金钱汇出境外。 - 19 -经营风险 基金的运作由本信托说明书所述的服务供货商进行。如果服务供货商破产或资不抵债, 投资者可能会受到阻延(例如,延迟处理份额的认/申购、兑换及赎回)或其他干扰。 保管风险 可能会委任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如有))来保管基金的资产(例如现金及证券)。基 金的资产可能须承担保管风险。 投资者理解并确认,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如有))所保管的资产可能会因保管人(或 次保管人(如有))的任何行为而面临风险,导致基金遭受损失,该等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欺诈、不当行为或违反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如有))有关谨慎保管资产的义务。 倘若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如有))被清算、破产或资不抵债,基金可能无法追踪保 管人(或次保管人(如有))所保管的证券,并可能与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如有)) 的所有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处于同一受偿顺位。基金可能无法(且/或延迟)从保管人 (或次保管人(如有))处追回该等债务,或可能无法追回全部债务,甚至根本无法 追回该等债务,在该等情况下,基金将蒙受损失。 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会投资于成交量会根据市场情况而出现明显波动的证券。基金投资的流动性 可能会因应市场变化和投资者负面预期而下降。在极端市况下,可能愿意购买的买方 出现,并且该投资可能无法在较好的时机或以理想的价格轻易出售,基金因而可能需 要接受以较低价格出售资产,甚至可能无法出售资产。无法出售投资组合的持仓可能 会对基金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基金无法利用其他投资机会。 流动性风险亦包括由于异常市场情况、赎回请求数量异常地高或其他不可控因素而导 致基金无法在允许的时间内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为满足赎回要求,基金可能被迫在 不利时机及/或条件下出售投资。 有关投资于中国内地或与中国内地有关发行人证券的基金的风险因素 近年来,中国政府实施了多项经济改革措施,权力下放,以及在中国内地经济发展中 使用市场的力量。虽然许多改革带来经济增长及社会进步,但部分改革是前所未有或 在试验阶段,须加以调整。改革措施可能会作进一步调整,而该等改革如何为股票市 场及基金的表现带来影响,尚属未知之数。 中国内地公司须依循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及惯例,而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及惯例在一定程 度上则依据国际会计准则。不过,按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及惯例编制的财务报表,与按 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者之间可能会有明显区别。 - 20 -中国政府一直在发展一套全面的商业法制度,在颁布应对企业组织与管治、外商投资、 商业、税项及贸易等经济事项的法律及法规方面,已取得显著进展,但由于此等法律、 法规及法律规定相对较新,其诠释及强制执行涉及不明朗因素。 信贷市场风险 来自基金投资的未来盈利或回报,可能会因市场情况恶化令资产估值下跌而遭受影响。 例如根据影响资产保证债务抵押债券及美国次级住房按揭市场事件所显示,金融市场 有时会面临资产价值出现暴跌的紧张情况。严峻的市场事件是难以预料的。由于市场 情况改变,任何信贷市场的公平价值都可以进一步下跌,导致再次亏损或减值支出, 最终对基金投资的盈利或回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等亏损或减值支出可来自:信贷 市场的价值下跌;对手方(包括债券保险商)未能履行应履行的责任;或在极度紧张 的情况下,对冲及其他风险管理策略无效。基金在出售资产时最终变现的任何价值, 将取决于决定出售后市场所取得的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资产的目前估计价值。若 出售获得的所得款项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账面价值出现差额,会对基金的盈利或回 报造成不利影响。 有关互联互通机制的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是什么? 互联互通机制是由香港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开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 联互通机制,旨在实现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股票市场互通。有关机制包括沪港通和 深港通。 沪港通和深港通包括北向交易通及南向交易通。在北向交易通下,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包 括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经纪商及由联交所和香港结算分别在上海及深圳前海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或深交所(以适用者为准)进行买卖盘传递,买卖在上交 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股票。在南向交易通下,合资格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内地证券 公司及由上交所和深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买卖盘传递,买卖 在联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股票。 合资格证券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最初仅可买卖在上交所市场上市的特定股票(“上交所股票”)以 及在深交所市场上市的股票(“深交所股票”)。上交所股票包括不时的上证 180 指数 的成份股、上证 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H 股同时在联交 所上市的所有上交所上市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交易的上交所上市股票;及 (b)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 21 -深交所证券将包括深证成份指数的所有成份股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中所有市 值不少于人民币 60 亿元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 H 股同时在联交 所上市的所有深交所上市A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交易的深交所上市股票;及 (b)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深交所上市股票。 深港通开通初期,能通过深股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专业投资 者,待相关监管事项解决后,其他投资者也可买卖该等股票。 合资格证券的名单预计将会进行修改。 交易日 投资者(包括基金)只可在两个市场均开放交易,而且两个市场在相关结算日均有银 行提供服务的时候,才可在对方市场进行买卖。 交易额度 互联互通机制交易受制于每日额度(“每日额度”),有关额度将就沪港通及深港通各 自的北向交易及南向交易分开计算。每日额度限制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每日跨境交易的最 高买盘净额。有关额度并不属于任何基金,须在先到先得的基础上运用。联交所将监 控额度使用情况,并且于预定时间在香港交易所的网址公布北向交易的每日额度的余 额。每日额度后续可能更改。额度如有更改,基金管理人将不会通知投资者。 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可能须承受下列风险: (a) 额度限制 互联互通机制受额度限制所限。特别是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额于开市集合竞价 时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过每日额度,将不再接受新买盘(虽然投资者将获准出 售其跨境证券,而不论额度余额)。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A股的能 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b) 暂停交易风险 预期香港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拟保留权利在有需要时暂停北向交易及/或 南向交易以确保有序及公平市场及审慎管理风险。于暂停交易前将会寻求相关 监管部门的同意。倘若暂停进行北向交易,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于中国内地 市场投资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c) 交易日差异 - 22 -于中国内地及香港市场同时开市作买卖的日子及两地市场的银行于相同结算 日同时营业时,互联互通机制方会运作。因此,有可能出现于中国内地市场的 正常交易日但香港投资者(如基金)未能进行任何中国A股买卖的情况。 (d) 营运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提供直接于中国内地股票市场投资的新渠 道。市场参与者能参与此机制,视乎是否符合若干信息技术能力、风险管理及 其他可能由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制定的规定。市场参与者可能需要持续应 对因有关差异而引起的问题。 此外,互联互通机制的“连接性”需要跨境传递买卖盘,即联交所及交易所参 与者须发展新的信息技术系统。概不保证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能妥善运 作或将继续适应两地市场的变更及发展。倘若相关系统未能妥善运作,则会中 断两地市场通过此机制进行的交易。 (e) 取消合资格股票 若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买卖的合资格股票被取消该等资格,则该股票仅可卖出而 不能买入。举例而言,如果从合资格股票范围内取消指数中的某成分股,这可 能会对基金追踪指数带来影响。 (f) 结算及交收风险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成立结算通,双方互相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者,促进跨境 交易的结算及交收。就于市场进行的跨境交易而言,该市场的结算所将一方面 与其本身的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另一方面承担向对方结算所履行其结 算参与者的结算及交收责任。 倘若出现中国结算违约的罕有事件,而中国结算被宣布为违约方,则香港结算 根据其市场合约对结算参与者于北向交易的责任将限于协助结算参与者向中 国结算追讨申索。香港结算将善意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进行清盘向中 国结算追讨尚欠的股票及款项。于该情况下,可能延误基金讨回有关股票及款 项的程序,或未能向中国结算讨回全部损失。 (g) 监管风险 互联互通机制是属开创性质的机制,须遵守监管机构所颁布的法规及中国内地 及香港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实施规则。此外,监管机关可能不时就与根据互联互 通机制进行的跨境交易有关的运作及跨境法律的执行颁布新规。有关规定未经 考验,并不确定有关规定将如何被适用,而且有关规定可予以更改及可能具有 潜在追溯效力。概不保证互联互通机制不会被废除。 - 23 -(h)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基金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作出的投资将不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香港投资 者赔偿基金的设立,是为了赔偿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因持牌中介机构或认可金融 机构就香港交易所交易的产品违约所蒙受的金钱损失。由于通过互联互通机制 进行北向交易的违约事项不涉及在联交所或香港期货交易所上市或买卖的产 品,有关违约事项将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基金通过香港 证券经纪商而非中国内地经纪商进行北向交易,其不受中国内地的中国证券投 资者保护基金保障。因此,基金须承受其就通过该机制买卖中国A股而聘用的 经纪商违约的风险。 杠杆作用 市场情况实质上削弱了获得信贷的机会,就任何特别投资及/或基金的整体投资组合 而言,可能会对信托或基金能否达到其投资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最终对信托或基 金的整体回报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FATCA 预扣税风险 普遍称为《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美国税务规定全面实施一项申报制 度,可能就若干收入征收 30%预扣税(“预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源自美利坚合众 国(“美国”)的若干收入(如股息和利息)及可能包括的若干并非源自美国的款项其 中一部分,但以归属于可预扣款项者为限(“转付款项”)(定义见FATCA)。 如果信托(为其本身及为基金)未能遵守 FATCA 所实施的规定,且信托或基金因不符 合规定而须就若干付款缴交预扣税,则信托及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 信托及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有关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本信托说明书“税项”下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部分。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若违反基金适用的任何投资及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慎重考虑有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后,将于合理期间内,优先采取所有必要步骤改善情况。 若因基金投资价值的改变、重组或合并、从基金的资产中付款或赎回份额而超过任何 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不必实时出售所涉及的投资。然而,只要超过该等上限,基金 管理人将不会根据有关限制进一步购入任何投资,并将会采取所有合理步骤恢复仓位, 不再超过上限。 - 24 -投资政策的改变 因投资策略的任何改变,导致本信托说明书及子基金说明书须作出的任何改变,须取 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于至少一个月前(或按信托契约(如适 用)以及适用法律及法规所规定的较长期间)获得该等改变的通知。 管理和行政 基金管理人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的基金管理人,2004年11 月 29日在香港注册成 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基金管理人获香港证监会发 牌(中央编号 AMI621),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第 1 类(证券交易)、第 4类(就 证券提供意见)及第 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并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及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相关守则/指引/通函开展受规管活动。就第 1 类(证券交易)受 规管活动而言,在扩展零售层面的服务前,基金管理人须征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前批准。 依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获委任为本信托的管理人。如欲了解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 息,投资者可致电 852 3911 8361与基金管理人副董事总经理卢泽邦先生联络。 基金管理人的委任可根据信托契约所载情况终止。 于 2014 年 6 月 26日,基金管理人已就FATCA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国税局”)登 记成为信托的保荐机构(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GIIN):HDGYE7.00000.SP.344)。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已获 委任为本信托的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负责妥善保管资产及管理本信托。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是 1974年 9月 27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根据《受托人条例》第 77条注册为信托公司,也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下的核准受托人。作为注册的核准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须受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法规监管。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 其最终控股公司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汇丰集团的成员,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 洲)有限公司是世界数一数二国际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汇丰集团在亚太区、欧 洲、美洲、中东及非洲拥有主要商业及投资银行业务。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不会参与交易及活动,或作出以美元计价的任何付款,若交 - 25 -易或活动由美国人进行,则须受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局(“美国海外资产管理局”) 的批准所归管。汇丰集团已采取措施,遵从美国海外资产管理局颁布的核准。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本信托的商务、组织、保 荐或管理。此外,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并没有负责编制本信托说明书 及子基金说明书,因此对本信托说明书及子基金说明书所载任何资料,不必承担任何 责任。 受托人须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保管或控制其所有投资、现金及构成各基金基金资产 的其他资产,并以信托形式代表有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这些财产。就基于其 性质而不能以保管持有的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而言,受托人须以信托的名义在 其账目内备存有关投资或资产的适当记录。 在信托契约条款的规限下,如果受托人因相关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法规而并无酌 情权选择受委任代表,受托人可在其认为适当或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时允许委 任的任何代名人、受委任代表、代理或其他人士(包括受托人的关联人士)作为保管 人、受委任代表、代名人或代理持有所有或任何构成信托或基金的投资、资产或其他 财产,并根据可由受托人决定的条款,赋予任何人士权力委任次保管人,但有关委任 须(i)经过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ii)与受托人书面协议,或(iii)在受托人并无书面 反对下作出(上述各保管人、受委派代表、代名人、代理、其他人士及次保管人称为 “代理机构”)。 只要信托及/或基金经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 条认可,则受托人 无须对并非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代理机构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资不抵债、清算或 破产负责(就信托契约附表14 所指的若干市场委任有关基金资产(定义见信托契约) 的代理机构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则除外),以上前提是受托人(i)已在该代理机构的选 择、委任及持续监督过程中展现合理水平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及(ii)相 信留任的该代理机构继续具备适当资格及胜任能力,可以向有关基金提供有关服务。 受托人仍须对作为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代理机构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如同该等作 为及不作为是受托人的作为及不作为。 受托人无须对任何证券存托或结算系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资不抵债、清算或破产 或对有关系统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份额的发行 份额形式 份额将会以记名形式发行,但不会发行份额证书。成交单据将于投资者申请而发行份 额后发出,并以平邮方式(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按记录上的地址转寄给投资者。 - 26 -不少于千分之一的零碎份额将获发行。若申请款项相当于一个份额的更零碎部分(即 少于一个份额的千分之一),有关基金将保留申请款项。 于发行后及根据本信托说明书、子基金说明书及信托契约的条文,份额有权平均分享 有关基金的利润。 份额并没有附带任何优先权或优先购买权。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会议上,亲自(作 为个人)或由授权代表或代表(作为合伙人或公司)出席的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其持有的每一份完整份额享有一个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就零碎份额投票,但 有权参与摊分清算所得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故后,基金登记机构保留权利要求提供适当的法律文件,以核实继 承人对份额产权的权利。 认/申购份额 份额类别 各基金可能会发售不同的份额类别。尽管各基金份额类别应占资产将构成单一组别, 各份额类别可能会以不同的类别货币计价或有不同的收费结构,以致各基金份额类别 应占的资产净值各有不同。此外,各份额类别可能须受不同的最低认/申购额及最低 持有量所限。有关可供认/申购的份额类别及适用最低限额,投资者应当参阅子基金 说明书。 认/申购价 任何类别份额将按估值时间所计算的该类别份额净值(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信托说 明书下文“资产净值的计算”一节),在每个交易日可供发行,但须缴付有关子基金 说明书所载认/申购费,以及任何财务及购买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征收财务及购买费用,以就投资者于任何交易日大额申请,或要求 大额申请而摊薄基金的资产净值向基金作出赔偿。基金管理人只会在认为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受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会收取财务及购买费用。基金应有权保留 因计算认/申购而产生进位调整的利益。 最低认/申购额及最低持有量 申请人应参阅子基金说明书确认份额必须认/申购的最低认/申购额,以及有关基金份 额的最低持有量。 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豁免或修订基金任何类别的该等最低限额。 - 27 -申请手续 申请人认/申购份额时应向基金管理人索取申请表格,按申请表格所述方式填妥并寄 给受托人。通过传真传递的任何申请表格已签名正本,连同申请表格所述支持文件, 必须邮寄或亲自送交受托人。 如果通过认可销售机构认/申购份额,申请人通过认可销售机构的代理公司认/申购基 金份额, 份额可能登记在该销售机构的代理公司名下。由于此项安排,申请人将依赖 以份额申请人名义登记的人士代其行动。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截止时间前获受托人接受的基金份额申请,通常会按于相关估值时 间所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有关详情,参阅本信托说明书下文“资产净值的计算”一 节),连同认/申购费及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每个份额应负担款项(如有)(相当于 财务及购买费用)进行。在申请截止时间后任何交易日或并非交易日的任何日期获受 托人接受的份额申请,通常会在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虽有前款规定,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并在与受托人协商后,接受在任何交易日 申请截止时间后的认/申购申请。而此等认/申购份额的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在 与受托人协商后,可在相同的交易日处理。 除非基金管理人已酌情同意,否则基金份额的申请将仅会在基金份额发行的交易日后 三个营业日内,受托人或受托人代表收到结清的申请款项后接受。由第三方缴付的申 请款项将不获接受。 若投资者选择通过销售机构递交申请表格,应与该认可的销售机构确认有关截止时间。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送达,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必就没有收到任何申请表格或在任何 交易日申请限期后收到的申请表格(包括未收到传真申请表格)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负 责,或向任何申请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关人士负责。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经咨询基金管理人意见后)保留拒绝任何申请(全部或部分) 的权利,不必给予任何理由。如果申请不获接受,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以港元支票邮 寄给应得款项的人士,邮递风险概由该名人士承担。此外,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及不时 全权决定终止发行及销售份额,不必负上法律责任及给予通知。 在登记为所申请的任何份额的持有人的营业日后两个营业日内,基金登记机构须向申 请人(或如果为联名申请人,则以排名首位者)寄发确认书,确认已登记入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内。 由于本信托并非根据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注册,也没有根据1940年美国投 资公司法(经修订)注册,因此其份额不得在美国或其领土或属地或受其司法管辖的 地方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或发售或出售给其公民或居民(以下统称“美国人”)。 - 28 -据此,本信托可能要求任何认/申购人提供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资料,以决定认/申购人 是否,或将会是美国人。 根据本节所指事项(及本信托说明书下文“反洗黑钱法规”一节),份额的申请一般 在受托人,或其代理接受后实时处理。 付款程序 份额款项的支付通常应以有关子基金说明书所披露的有关基金的基础货币或类别货 币支付。除非有关基金的子基金说明书另有规定,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之间达成协议 且符合外汇适用限额的规定,则可安排以大多数其他主要货币支付份额申请款项,在 该情况下,货币兑换成本将有申请人承担。 以任何自由兑换货币的支票或银行本票购买基金份额,只有在基金份额发行的交易日 后三个营业日内收到结清的交割款,该购买才会生效。任何期票将不获受理。结清的 交割款将于扣除任何银行费用后用以投资。 若认/申购款项从并非申请人名义的账户汇出,或并非属于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 别组织会员国(“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国家”)的账户汇出,受托人将不会 处理申请,除非基金管理人已取得足够证据令其信纳证据及该认/申购款项的合法性, 并按其指示受托人。这意味着若认/申购款项并非来自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 织国家的申请人名义的账户,该申请有可能会延误,而受托人也可能要求在此情况下, 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资金来源。 若受托人或受托人代表未能及时在基金份额发行的交易日后第三个营业日或之前收 到结清的交割款,该申请可能失效及被注销。在此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 能收取注销费,以表示在处理申请时所产生的行政管理费用,并要求该名违约申请人 就其于结算日未能作出妥善交收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作出赔偿。 若以电汇形式付款,为免可能出现延误,申请时应随附汇款指示副本,有关汇款银行 须按指示告知受托人该笔汇款,并指明其所代表付款的投资者的全名。受托人及基金 管理人保留延迟接受任何该类申请直到收到有关资料的权利。第三方缴付的申请款项 将不获受理。 投资者应审慎注意申请表格所载付款指示。 如果付款以电汇方式缴付,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概不就传送出现的问题,或因电汇指 示的不详或不正确而承担调整汇款的责任。有关电汇的银行费用可能从汇款银行、联 络人、代理或分销代理商电汇所得款项中扣除,而收款银行也可能扣除银行费用。因 此,在扣除所有有关费用后,投资款项将会是实际拨入信托账户的款项净额。 不应将款项支付给任何在香港的中介人,该中介人为并非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 - 29 -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1类受监管活动。 如果款项以港元以外的任何其他货币收取,则该款项将兑换为港元,兑换所得款项(扣 除兑换成本及其他合理费用及支出后)将用于认/申购份额。货币的兑换可能会涉及 延误,并会按受托人取得当时的现行市场汇率兑换。任何因兑换货币所产生的剩余现 金将归相关基金所有。 赎回份额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在交易日以整份份额赎回其全部或部分份额,但须受子基金说明 书所载最低赎回金额归管。只要在赎回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维持子基金说 明书所载最低持有量,则可作部分赎回。在赎回后,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余额 的价值少于最低持有量,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决定将此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所持 份额余额的要求。拟赎回其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填写赎回表格,并将表格寄回受 托人。 赎回金额 在交易日赎回的份额将会按赎回价赎回,该赎回价是按该交易日适用有关类别的份额 净值,减去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每份额应负担款项(相当于财务及销售 费用)(如有)计算。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征收财务及销售费用,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任何交易日大额赎回,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大额赎回而导致摊薄基金的资产净 值向基金作出赔偿。基金管理人只会在其认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受重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才会收取财务及销售费用。基金应有权保留因计算赎回价而产生进位调 整的利益。 在进行赎回的交易日,相应份额将于信托份额登记册注销。赎回份额的国家或地区所 产生的任何税项、佣金及其他费用,以及(有关子基金说明书所指定)赎回费用将从 应付赎回所得款项中扣除。赎回费用将计入基金管理人的账户。 赎回程序 凡提出赎回要求必须填写赎回表格,表格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以邮递或亲自交回受 托人,表格内须注明将赎回份额的数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及赎回所得款的付款 指示。未能提供任何所需资料可造成赎回的申请延误,并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核 实。 以传真方式提出的赎回要求可获基金管理人先前的安排,按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要求 的条款及条件接受。如果传真赎回要求获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就依赖有关指示而 直接或间接产生任何损失、费用、法律程序、诉讼、申索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负债,向 - 30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作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依赖其真诚相信经由正式授权 人士签署的指示并视为定论,并且不必就该等指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责任。 除下文“暂停买卖”项下条文另有规定外,赎回申请将被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视为具 约束力及不可撤回的条文。 受托人在交易日按子基金说明书指定的赎回截止时间前所收到基金份额的赎回要求, 将采用份额净值(有关详情,参阅本信托说明书下文“资产净值的计算”一节)处理, 份额净值是按于估值时间就该交易日份额净值,减去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 的每份额应负担款项(相当于财政及销售费用)(如有)计算。受托人在交易日(或 在非交易日的日期)赎回截止时间后收到的赎回要求,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虽有前款规定,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并在与受托人协商后,接受在任何交易日 截止后的赎回申请。而此等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在与受托人协商后,可在 相同的交易日处理。 若投资者选择通过认可销售机构递交赎回要求,应与其销售机构确认有关截止时间。 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送达,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必就没有收到任何赎回申请表格或在 任何交易日赎回申请限期后收到的赎回申请表格(包括未收到传真申请表格)而导致 的任何损失负责,或向任何申请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有关人士负责。 缴付赎回所得款项 赎回所得款项将不会缴付给任何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直至: (a) 受托人已收到有效赎回要求(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正式签署的书面赎回要求正 本,而该赎回要求以传真方式发出);及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名经核实,并获受托人信纳。 第三方付款不获受理。 如果并没有提供账户资料或除非另有指示,赎回所得款项将以有关基金的基础货币或 有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所开出的支票支付。通常在赎回份额的交易日后七个营业日 内,或在收到赎回文件正本当日后付款,以较后发生者为准,但无论如何须在该交易 日的四个星期内付款。就缴付款项而将予寄出的支票,其邮递风险概由赎回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缴付款项所产生的银行费用,将由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从而 在赎回所得款项中扣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以有关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份额类 别的类别货币以外获基金管理人接受的任何自由兑换货币付款,则按受托人所取得当 时现行市场汇率兑换,任何兑换费用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份额的任何要求, 不一定获执行,直至涉及将予赎回份额的任何先前交易已完成,并完成全面交收该等 - 31 -份额。 赎回限制和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在与受托人协商并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后,于任何期间暂停 赎回份额,或延迟缴付赎回所得款项,期间会暂停确定某一基金或某一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有关详情,参阅本信托说明书下文“暂停买卖”一节)。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使其可识别、监控及管理各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并确保相关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状况有助于其履行满足赎回申请的义务。该政策与 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相结合,亦寻求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公平待遇 以及在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保障其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风 险监控职能由负责风险管理的专职人员负责执行,该等人员在职能上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负责日常投资组合投资的人员。 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政策考虑了各基金的投资策略、流动性状况、赎回政策、交易频 率、强制执行赎回限制的能力及公允估值政策。该等措施旨在确保所有投资者的公平 待遇和透明度。流动性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控基金所持投资的状况,以确保该等投资 适用于上文“赎回份额”一节所述的赎回政策,以及将有助于各基金履行满足赎回申 请的相关义务。 作为一项旨在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权益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有 权选择将有关任何交易日任何基金的赎回份额价值或总数,限制为已发行份额总数的 10%(或基金管理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可能决定并且香港证监会允许的较高百分比) (视乎情况而定),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在此情况下,该限制将按比例适 用,由此,拟在该交易日赎回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以各自拟赎回份额的价 值按比例赎回,而未赎回的份额(指如非有此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 个交易日赎回,但须受同一限制。若赎回的要求须予顺延,受托人将告知有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一种基金(“原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转换为另一种基金(“新 基金”)的份额,但须受将予以发行及提呈发售新基金的份额归管,且并没有暂停增 设、发行或销售新基金,也没有暂停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若最终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即新基金或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份额数量比有关基金最低投资限额少 (参阅本信托说明书上文“认/申购份额”一节),则于任何交易日香港时间下午 5 点 30 分前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说明有关转换将不会实行。 应用于赎回份额的一般条文,将同样应用于转换。在任何共同交易日(均为有关原基 金份额的交易日及有关新基金份额的交易日)将予转换原基金所采用的比率,将参照 - 32 -在实行转换的有关共同交易日,赎回及认/申购有关基金份额(参阅本信托说明书上 文“认/申购份额”及“赎回份额”一节)所适用的现行份额价格确定。 转换份额时不必缴付任何转换费用。 资产净值的计算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份额净值将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于估值时间由受托人确定。 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 (a) 份额净值须就任何有关交易日确定,以(i)截至有关估值时间计算基金的资产 净值;(ii)将计算出的资产净值除以当时已发行的份额数目;及(iii)上调 至最接近港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确定,否则由有关基金保留进位调整的利 益; (b) 任何投资在认可交易所报价、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价值(包括在认可交易所报 价、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一个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但 不包括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的一个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或商品)须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参考其认为是最后交易价的价格或认可交易所就该投资计算及公布的收 市价或(如无最后交易价或收市价)该投资的该金额在或紧接估值时间前在认可交 易所报价、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最后可得价格(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有关情况下 可提供合理准则)计算。但是: (i) 如一项投资在不止一家认可交易所报价、上市或正常交易,估值机构应采 纳基金管理人认为的为该投资提供主要市场的认可交易所的价格或中间报 价(视情况而定)。 (ii) 如任何一项投资在一家认可交易所报价、上市或正常交易,但由于相关时 间点该认可交易所的价格因任何理由不可用,则投资的价值应按基金管理 人(如受托人为估值机构,则为受托人)以审慎善意的方式确定。 (iii) 截至作出估值当日(包括该日)就任何计息投资应计的利息须计算在内,除 非所述利息已包含在报价或上市价格内。 (iv) 基于前述规定,受托人有权使用并依赖其不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多个来源 所提供有关投资在任何认可交易所价格的电子传输信息,即使采用的价格 并非最后交易价。 - 33 -(c) 任何未经报价的投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在认可交易所报价、上市或正常交易 的商品除外)(“未报价投资”)的价值应为根据下文规定所确认的初始价值,或 根据下文所载规定进行的最近一次重新估值所确认的价值。就此目的而言: (i) 一项未报价投资的初始价值应为有关基金购入该投资时支付的款项(包括 任何情况下收购以及授予受托人拥有的该投资的权利时产生的财务及购买 费用的金额)。 (ii) 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不时并应于受托人要求的时间或按受托人要求 的间隔期间,安排受托人认可的有资格评估未报价投资价值的专业人士对 任何未报价投资进行重新估值。 (d) 根据下文(f)段的规定,有关基金估值日评估的任何集合投资计划的各份额或 其他权益的价值须为有关集合投资计划各份额或其他权益于该日计算所得的资 产净值,如基金管理人另有决定,或有关集合投资计划价值并非于有关基金的 估值日估值,则前述集合投资计划的各份额或其他权益的价值应为有关集合投 资计划的每份额或其他权益的最新公布的资产净值(如有),或(如无最新公 布的资产净值)为该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最新公布买入价。若并没有 该资产净值、买入价或报价,其价值须以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方式不时确定; (e)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须按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认 为须作任何调整,以反映其价值; (f) 除上文所述者外,若考虑有关情况,经受托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可调整任何投 资的价值或准许采用某些其他估值方法,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关调整或采用所 需或适宜的其他方法,以反映投资的公平价值; (g) 以基金管理人经与受托人协商后决定的审慎善意方式所确认的方式与时间,对 财产(投资与现金除外)进行估值;及 (h) 除了基金的货币外,任何投资的价值(不论证券或现金)须按受托人考虑可能 有关的任何溢价或折让情况和兑换成本后得到的比率(不论官方或其他)兑换 为有关基金的货币。 为确定有关基金某一类别的份额净值,且已发行有关该基金两类或以上份额类别时, 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应于扣除该类别具体应占的任何负债金额前予以计算;经参考有关 已发行基金各类别的资产净值后,该金额应在有关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分配:份额 类别具体应占的负债应自有关收益分配金额中扣除;并且计算所得总额应除以紧接有 关估值时间前已发行有关类别份额的数目。公布资产净值 除有关子基金说明书另有规定者外,各基金的份额净值将每天于英文虎报及香港经济 日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cbintl.com.hk/(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 - 34 -审阅或认可)公布。 暂停买卖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受托人协商并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后,随时暂停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段下要求赎回份额的权利,从而在以下任何期间,因暂停有关变现而暂时延迟 缴付任何款项: (a) 除一般假期外,大部分投资或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在其报价、上市或买卖的 任何市场闭市的任何期间; (b) 限制或暂停在该市场买卖的任何期间; (c) 如出现任何事态,而有关事态是因出售部分或所有投资或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 产所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正常实行或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d) 在确定资产净值或赎回价时一般采用的通信工具发生故障,或基于任何其他理由, 任何投资或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的价值或赎回价未能迅速及公平确定; (e) 投资或基金当时包含的其他财产变现,或涉及该变现的资金转让时,基金管理人 认为未能按正常价格或正常汇率实行的任何期间;或 (f) 缴付或收到变现任何投资或基金所包含其他财产所得款项出现延迟的任何期间。 每当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须于宣布后及暂停期间内一个月至少一次,在切实可行情 况下尽快在英文虎报及香港经济日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cbintl.com.hk/(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刊发通告及/ 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暂停影响申请赎回份额的所有人士(不论是否基金份额持有 人)发出通告,说明已发表暂停声明。 在暂停期间提出或待决的份额申请,可在暂停期间结束前因受托人收到书面通知而撤 销。并没有撤销的申请,将于暂停期间结束后首个交易日处理,基准按在该交易日, 截至估值时间确定的份额净值计算。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已宣布暂停后及终止暂停前,随时就有 关基金份额的赎回撤销任何申请(只限于在该暂停前交易日尚未变现该等份额的情况 下),或就份额的发行或就转换该基金的份额或将另一基金的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的份 额的任何转换通知,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均同意)受托 人撤销任何申请。 在暂停确定份额净值期间,本信托将不会发行或赎回份额。 在暂停买卖期间不会赎回份额。 - 35 -收益分配政策 有关子基金说明书将载有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费用及收费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子基金说明书所载比率,向本信托收取有关基金的管理费。 管理费须每月缴付。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少于三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增加基金应付管理费比 率(最高至每年 2.5%)。 基金已委任基金管理人销售及/或买卖基金的份额(包括(如属必要)接收基金的份 额认购/申购申请)。除基金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内容以外,基金管理人不会就其销售基 金的份额收取任何费用。 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附表 9 而言,由于基金管 理人与其可能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销售的产品的发行人存在紧密联系或其他法律或经 济关系,基金管理人(以其作为基金分销商的身份行事)并非独立的中介人。 业绩表现费 基金管理人可能有权按子基金说明书所载比率,向本信托收取有关基金的业绩表现费。 受托人费用 目前应付给受托人有关基金的费用,载于有关子基金说明书。 基金登记费 目前应付给基金登记机构有关基金的费用,载于有关子基金说明书。 其他费用及收费 各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载的应直接由各基金支付的费用。如果该等费用并不应由某 一基金支付,则各基金将按其各自资产净值的比例,或以基金管理人认为公平的方式 承担费用。当中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印花及其他关税、税项、政府费用、银行费用、 经纪费、汇兑费用及佣金、基金登记费用及收费、登记费用及收费、估值费用及收费; 次保管的费用及收费、审计师及法律顾问的费用及收费;准备修订信托法律文件的收 费及附带收费及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收费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收 费;取得或维持信托的任何监管批准或认可或遵照任何承诺,或就该批准或认可的任 - 36 -何管治规则订立协议的费用及收费;以及发布份额的赎回价格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编 制、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的所有费用、编制财务报告的所有费用、编制及印刷任何说 明书的收费,以及任何其他经营及付现费用。 除上文所指的费用及收费外,没有任何宣传及广告收费在信托的资产中扣除。将不会 从信托的资产中支付佣金给销售代理。 信托的初期设立开支已经全部摊销。如果进一步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将信托 的初期设立开支重新分配至额外子基金(视乎合适而定)。此外,额外子基金的初期 设立开支须由有关子基金承担,按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期间摊销。 基金管理人可能与促使认/申购份额的认可销售机构或代理分担其收到的任何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联营公司(两者作为委托人及代理)在受托人的同意下处理任何投资 基金,并根据下文的规定,可保留其最终收到的任何利益。 投资者应缴费用 除子基金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投资者须分别缴付认/申购费及赎回费用,最高至每份 额认/申购价及赎回价的 5%。关联交易、现金回扣及软佣金 如果与基金管理人进行交易的另一方是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任何该等人士的关联 人士有关联的经纪商或交易商,基金管理人须确保其本身履行以下责任: (a) 有关交易应按公平交易条款进行; (b) 基金管理人须以应有的谨慎态度甄选经纪商或交易商,确保他们在当时的情况下具 备合适的资格; (c) 有关交易的执行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d) 就某项交易支付给经纪商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得超过同等规模及性质的交易 按当前市价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e) 基金管理人须监督该等交易,以确保履行本身的义务;及 (f) 基金的年报须披露该等交易的性质及有关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总额及其他 可量化利益。 基金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概不得以可以从经纪或券商处收取现金或其他回扣,作 为向该等经纪或券商发给交易的对价。 基金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可以通过其他人士的代理进行交易,即使基金管理人或 其任何关联人士已与该代理作出协议,据此该代理将不时向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 - 37 -人士提供或为其获取货品、服务或其他利益:例如,研究及咨询服务、与专门软件或 研究服务有关的计算机硬件及绩效指标等等,前提是: (a) 货品及服务能为基金带来显著的利益,提供该等货品及服务可合理预期对信托整体 有利,在向信托提供服务时,可为信托的表现及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的表 现带来改善,就此不必直接付款,但作为对价,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将选 择与该代理方进行交易。 (b) 执行的交易与最佳条件执行的原则相符; (c) 经纪费率不超过惯常机构全面服务经纪费率; (d) 以声明的形式在信托及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内定期作出披露,说明基金管理人收取 非金钱利益的政策和惯例,包括说明曾经收取的货品及服务;及 (e) 与该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不是非金钱利益的安排。 该等货品及服务不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货品及服务、一般办公室设备或处所、 会籍费、雇员薪酬或直接货币付款。有关软佣金安排的详情,将于信托的账目中披露。 税项 以下与税项有关的陈述,就于本信托说明书日期香港的有效法律及惯例而言,作为信 托潜在投资者的一般指引。 香港 (a) 香港利得税 - 本信托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在本信托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内,本信托将会 被视为《香港税务条例》第 26A(1A)条下指定的投资计划。指定投资计划的任何已 收或应计款项(不论该等款项是否来自香港),将不必缴付香港利得税。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一般无须就信托的利益分配缴付任何香港利得税。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并非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份额作为香港利得税项下的资本资产,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出售或赎回任何份额 变现的收益缴付香港利得税。就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而言,若出售或赎回任何份额变现的收益是来自或源自从事该行业、专业或业务并且 源自香港,有关收益可能须缴付香港利得税(公司须缴付的费率目前为 16.5%,个人 - 38 -及非公司业务则为 15%)。 2018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已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颁布,有关条例寻求 在香港实施利得税两级制。根据有关制度,法人及非法人企业应税利润的最初 2百万 港元的利得税率分别调低至 8.25%及 7.5%(即当前香港利得税率的一半),但某些例 外情况除外。 香港的股息和利息无须缴付预扣税。 (b) 香港印花税: - 本信托: 买卖香港股票通常须缴付香港印花税。“香港股票”是指转让时需要在香港登记的“股 票”。若本信托投资于香港股票,其须就对价款项或市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缴付 0.1% 的香港印花税(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此外,每份转让文件届时须支付固定税额 5.00 港元。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就份额发行、份额赎回,或以注销份额的方式出售或转让份额或 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转让份额(基金管理人其后两个月内转售份额)而缴付香港印花 税。 根据库务局局长于 1999 年 10 月 20 日发出的按类别减免,向本信托转让香港股票以 换取分配的份额或自本信托转让香港股票作为赎回份额的对价,可在作出申请后豁免 香港印花税,但本信托仍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 条获得香港获证监会认可 为集合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其他类型的份额买卖或转让,应就对价金额或市值两者之间的较 高者缴付 0.1%的香港印花税(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此外,每份份额转让文件届时 须支付固定税额 5.00 港元。 以上有关税项的资料,是基于香港税务局制定法及惯例,但并不全面涵盖,并不时变 更。潜在投资者如对购买、持有或出售份额的含义,以及须缴税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条文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本身专业顾问。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全球逾 100 个国家及司法管辖区已承诺采纳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规则。根据该等规 则,金融机构须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并向金融机构所属税务居住地的税 务机关申报该等持有人的若干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收入及账户结余)。当 - 39 -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开始自动交换信息后,金融账户所在地的相关地方税务机关会将该 等信息提供给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国的税务机关。该等信息交换将每年进行。 《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该条例”)于 2016 年 6月 30日生效。其为香 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AEOI”)的标准订立的法律框架。AEOI 规定香港的 金融机构(定义见该条例)(“香港金融机构”)收集与持有金融机构金融账户的非香港 税收居民有关的若干所需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向香港税务局申报以进行 AEOI 交换。 一般而言,身为 AEOI 伙伴司法管辖区(香港已与该等伙伴司法管辖区签订协议实施 AEOI(“主管当局协定”))税收居民的账户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将每年予以申报并进行 自动交换;然而,信托(为其本身及为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将进一步 收集其他司法管辖区居民的相关信息。 信托(为其本身及为各基金)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即信托(为其本身及为各基金) 及/或其代理人须收集并向香港税务局提供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有关的所需 信息。该条例在香港实施,要求信托进行下述事项(其中包括):(i)向香港税务局将本 基金注册为“申报金融机构”;(ii)就其(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进行尽职调查,以识 别任何有关账户是否被认为属该条例项下的“须申报账户”;及(iii)向香港税务局申报须 申报账户的所需信息。预计香港税务局会每年将向其申报的所需信息转交香港实施主 管当局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总体而言,根据 AEOI,香港金融机构须申报以 下资料:(i)身为香港实施主管当局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税收居民的个人或实体的信息;及 (ii)控制若干“被动非金融实体”(包括有关个人控制的实体)及身为有关司法管辖区税收 居民的个人(“控制人”)的资料。根据该条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税收居民身份、税务编号(如有)、账户 编号、账户结余/价值以及收入或出售或赎回所得收益)须向香港税务局申报,并随后 跟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进行交换。 通过投资信托下的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信托下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其可能须向信 托提供与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信托的代理人有关的其他信息,以便信托能够符合 该条例。尤其是,信托(为其本身及为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的代理人可 能要求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潜在投资者: (a) 填交自我证明表格,载明(包括但不限于)其税收居民司法管辖区、其所在税 收居民国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编号、出生日期及(倘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实 体(例如信托或公司))实体类别的相关信息以及若干相关实体“控制人”的相 关信息; (b) 提供为遵守信托尽职调查程序所需的一切信息及文件;及 (c) 告知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的任 何变动,并于有关情况变动发生后30 日内提供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表格。 - 40 -香港税务局可能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以及控制人的信息)转交其他司法管辖区的 主管机关。 信托、基金管理人及/或信托的代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任何税务或法律意见。 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潜在投资者对其税收居民身份或其他问题有疑问,应该征询专业意 见。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均应针对其现时或拟进行的信托下的基金投资, 就 AEOI的行政及实质影响咨询本身的专业顾问。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普遍称为FATCA的美国税务规定全面实施一项申报制度,可能就下列各项收入征收30% 预扣税,包括(i)可预扣款项;及(ii)转付款项。一般而言,该规则要求将美国 人士若干海外金融账户的直接及间接所有权向美国国税局作出申报。 一般情况下,FATCA 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定义见最终美国财政部法规或适用的政府间 协议(“政府间协议”))(“FFI”)针对所有可预扣款项及转付款项征收30%预扣税,除 非该 FFI与国税局订有协议(“FFI 协议”)、符合适用的政府间协议条款,或另行获得 豁免。根据 FFI 协议或适用的政府间协议,为符合新规则的条文,FFI 一般须应要求 提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其直接及间接美国账户持有人的资料。如果信托(为其 本身或为基金)未能遵守FATCA所实施的规定,且信托或基金因不符合FATCA 规定而 须就若干付款缴交预扣税,则信托及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信托及基 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自 2014年 6月 26 日起,基金管理人已就 FATCA 向美国国税局登记成为信托的保荐机 构(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GIIN):HDGYE7.00000.SP.344)。作为保荐机构,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一般将须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基金的直接及若干间接美国投资者的 资料,并可能须就归属于(包括但不限于)本身并未订立有效的FFI协议、符合适用 的政府间协议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获得豁免资格的非美国金融实体的可预扣款项及转 付款项分额收取 30%预扣税。 香港政府已于2014年11月13日与美国签订模式2政府间协议(“香港政府间协议”)。 根据香港政府间协议,香港的金融机构(如基金)一般将须直接或通过保荐机构向美 国国税局登记并遵守FFI协议的规定。否则有关机构可能须就向其作出的若干可预扣 款项及转付款项缴付30%的预扣税。 为符合 FATCA,基金管理人在善意合理的基础上可清算不合规投资者于基金所持权益, 但有关行动须得适用法律及法规准许。因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FATCA规定而导致的 任何税款,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本身状况向本身的税务顾问咨询有关FATCA的规定、可能产 生的影响及相关税务后果的意见。 - 41 -中国内地 投资于中国 A 股后,基金可能须要缴纳中国内地税项。 (a)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内地税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基金被视作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其将须按全球应 课税收入的25%缴纳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基金被视作非中国内 地税收居民但在中国内地设有常设机构(“常设机构”),该常设机构应按照利润 25% 的税率缴纳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如果基金为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且并无于中国内地 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获特定税收通告或有关税收协议豁免或减免,否则其投资中国 A 股产生的收入通常须缴纳10%中国内地预扣企业所得税。 就股权投资(如中国 A股)而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已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和 2016 年 11 月 5 日颁布通告以澄清有关中国内地的税务处 理。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埸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关于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就通过互联互通机制进行买 卖而言: (i) 分别自 2014 年 11月17日及2016 年 12 月5日起,香港市场企业投资者就转让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 A 股取得的收益应暂免缴纳中国内地 企业所得税;及 (ii) 香港市场企业投资者须就中国 A 股公司分配给其的股息和红利按 10%的标准税率 缴纳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该等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应予以预扣并支付给相关的 中国 A 股公司的主管中国税收机关(在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 身份及持股期间等详细资料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期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来源于政府债券的利息获豁免缴纳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 除非特定的豁免情况适用,否则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中国内地非税务居民 的投资者而言,支付由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发行的债务工具(包括在中国内地成立的企 业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时须被征收预扣所得税(“预扣税”)。适用的预扣税率一般为 10%。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 排”),如果香港税务居民从中国内地取得利息收入,预扣所得税率可降至 7%,但有关 香港税务居民必须是安排项下利息收入的实益所有人。如果基金能被视为利息收入的 实益所有人,则其可能有资格享有优惠协议税率。否则,10%的一般税率将适用于有 关基金。 - 42 -根据中国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发布的财税[2018]108 号通知 (“财税[2018]108 号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1月 7 日至2021 年11月 6日期间,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豁免企业所得税。有关豁免并不 适用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常设机构在中国内地取得的利息收入。 除上述一般规则外,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尚未澄清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应就不构成股票 或其他股权投资的证券交易(如债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证券)产生的收益缴付企业所得 税。因此,有关税务机关未来可能会说明其税务状况,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内 地交易债券所产生的已变现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项。实际上,中国内地税务 机关并未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债务证券交易中取得的资本收益征收中国内 地预扣税。 (b) 增值税(“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 依据财税[2016]36 号通知及财税[2016]127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机构及个 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进行中国A股交易取得的收益免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8]108 号通知,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豁 免增值税,自 2018年11 月 7 日至 2021 年11月 6 日期间生效,为期三年。 就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CIBM”)交易中取得的收益而言,中国内 地税务机关并未颁布增值税处理的具体书面指引。鉴于有关不确定性,已参阅财税 [2016]36 号通知及财税[2016]70 号通知,确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如果 在中国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投资所产 生资本收益豁免缴纳增值税的潜在税务责任。 除上段所述的增值税豁免外,财税[2016]36 号通知将适用于有价证券交易,须就其买 卖价差额征收 6%的增值税。 如果增值税适用,则尚有其他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和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 育附加费),而其最高可为应付增值税的 12%。 (c) 印花税: 中国内地法律项下的印花税一般适用于书立及领受《中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的所 有应课税文件。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埸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关于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互联互 通机制进行买卖时因根据现行中国税项法规以继承及赠送方式买卖及转让中国A 股而 须缴纳印花税。通常,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出售中国 A 股一般会被征收出售对价 0.1% 的印花税。 - 43 -税项拨备: 尽管不能作出保证,但基金管理人拟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不属于税务居民企业且就中 国内地企业所得税而言其并无在中国内地设立常设机构的方式运作。 就基金在中国内地投资的联接产品所产生的收入而言,目前中国内地的税法、法规及 惯例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其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基金的税项负债出现的任何增加, 可能会对基金的价值构成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拟就中国内地证券的股息及利息(包括中国内地政策性银行发行的中国内 地债券所产生的票息收入)进行相应拨备,但前提是提取有关收入的时候,并未从源 头扣除中国内地预扣税(如果已从源头扣除预扣税,则不会进一步作出拨备),但在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收取投资于中国内地境内债券所得的利息 收入除外。 根据专业及独立的税务意见,基金管理人将不会对买卖中国内地债券产生的未变现及 已变现资本增益总额作出任何中国内地预扣税拨备。基金管理人将检查基金的税项拨 备政策,并可能于日后变更税项拨备政策,包括在认为适当的时候作出拨备,以反映 应付税项。投资者应注意这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构成显著负面影响。 拨备与实际税项负债之间的任何差额(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将对基金的资产净值产 生不利影响。实际税项负债可能低于已作出的税项拨备。根据认/申购及/或赎回的时 间,投资者可能会因税项拨备的任何差额而处于不利情况,而且将无权要求索回任何 部份的超额拨备(视乎情况而定)。 中国政府于近年实施多项税改政策,未来亦可能会修改或修订现行税务法律及法规。 中国内地现行税务法律、法规及惯例有可能在日后出现变动,并具有追溯效力,而任 何有关变动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概不保证不会废除目前向 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的税务优惠或激励措施(如有),以及将来不会修改或修订现行 税务法律及法规。税务政策的任何变动均可能减少基金所投资的中国内地公司的税后 利润,因而减少份额的收入及/或价值。 一般事项 根据司法管辖区有关法律,投资者须就收购、持有、赎回、转让或出售份额对其造成 的后果咨询其专业顾问,而其须受有关法律的归管,包括税务后果及任何外汇管制规 定。该等后果包括投资者是否获税务优惠及税务优惠的价值,税务优惠将因投资者国 籍、住所、居籍或注册成立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及惯例及其个人情况而各不相同。 - 44 -一般资料 财务报告 本信托的财政年结日为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报告将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的四 个月内及未经审核的中期报告(编制至六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将于涵盖期间结束的两 个月内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和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将仅使用英文发行。 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守则》附录 E编制。 信托契约 本信托是由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设立。所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有权享有信托契约的利益并受其约束,及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 信托契约载有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及责任。信托契约要求(根据信托契约的规 定)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专有权益行使其各自的权力及授权。 信托契约也载有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赔偿条文,以及在若干情况下宽免其法律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拟申请人宜应参考信托契约的条款。 尽管上文所述,任何信托契约的条文不得(i)豁免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视乎情况而 定)因诈骗或疏忽违反信托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或根据任何香港法律 而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或(ii)就该责任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赔偿受 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视乎情况而定),或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赔偿费用。 信托契约的修订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同意以补充契约修订信托契约,只要受托人认为该修订(i)没 有重大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得用作重大解除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其 他人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责任,及(除编制及执行有关补充契约的成本外)并 没有增加从本信托的资产中应付的费用及收费或(ii)未遵守任何财政、法定、监管 或官方规定而必须对信托契约进行修订或(iii)用作更正明显或技术错误。在所有 其他情况下,除非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如需要获得有关香港证监会批准),或经受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否则不可作出属于任何重大更改的该等修订。 信托契约的任何修订,除非获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呈的特别决议核准,或受托 人认为实属微不足道,或用作更正明显错误,香港证监会同意不必发出通知,否则将 于作出修订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须于信托的任何修 订生效前,按香港证监会的规定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此通知期。 - 4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而言,信托契约规定,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须发出至少21 日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任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持有不少于已发 行份额的 10%(或有关特别决议提呈的决议案,则为 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若出席人数少于法定人数,会议将延后不少于 15 日召开。延期 会议的通知将会另行发出,参与延期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论其人数或其所持的 份额数目多少)均构成法定人数。在正式召开的会议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有权 投票者将以简单过半数票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 根据信托契约,特别决议须用作特定用途,为此提呈的决议案需获总投票票数 75%的 大多数票数通过。 信托契约规定,在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若进行举手表决,每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若为个人)亲自出席或(若为合伙商号或发团)以授权代表出席或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的应有一票。若进行投票表决,亲自或以授权代表或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每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就每一整份份额(其为该份额的持有人)拥有一票。 强制赎回或份额转让 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发现基金份额持有人(a)以美国人身份持有其份额;(b)违 反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政府机关或份额在其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 或(c)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某些情况(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不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单独地或与任何其他有关联或无关联的人士一起,或基金管 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情况)会导致本信托引起承担任何税务责任,或蒙 受本信托原本不会引起或蒙受的任何其他不利的金钱损失,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 能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份额,如未能转让,会根据信托契约赎回其份额。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不时需要担任与本信托或信托旗下任何基金有类似投资目 标的,或不时与此有关的,或与此有牵涉的其他基金或客户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 他人士。因此,在业务过程中,上述任何一方有可能与本信托或任何基金有潜在利益 冲突。各方将一直在此情况下顾及对本信托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负上责任,并会致力确 保有关冲突可公平地解决。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确保所有投资机会将会公平 地分配。 基金于存续期内任何时间所管理的资产可能包括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 - 46 -人士投资的资金,该投资可能构成基金管理资产的重要部分。不保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在任何特定时间段内会继续将该等资金投资于基金。该等资金的 赎回可能会影响基金的业绩表现。 重大合同 已订立的与本信托有关的且对本信托而言属于或可能属于重大的合同(并非于日常业 务过程中订立的合同)如下: ? 信托契约; ? 子基金说明书所指基金管理人与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 备查文件 在各基金仍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上文“重大合同”所指的协议副本可于任何日 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的正常营业时间,随时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 室供免费查阅,地址为香港中环干诺道中 3 号中国建设银行大厦 12 楼,其副本也可 在该地址向基金管理人索取,但须支付合理费用。 信托及/或基金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受托人可获基金管理人批准终止本信托(或基金)(若基金管理人清 算,或进行类似的法律程序或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受托人的离任书面通知后,未能委任 新受托人以取代受托人则除外): (a) 本信托(或基金)变成非法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管理信托(或基金)是不可 能的或不切实可行; (b) 就收入或资本增益而言,基金管理人认为本信托(或基金)须承担的税务责任 (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比率超过投资者直接投资于有关投资组合证券时所 承担的比率; (c)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本信托(或基金)不再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d)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根据受托人先前书面批准的条款,由于重组或合并自 愿清算除外)或类似的法律程序,如果三个月期间届满后,受托人尚未委任一 名新管理人; (e) 若本信托或基金的资产净值少于100,000,000港元;或 (f) 若在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发出离任书面通知的日期后认为合理的有关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未能委任新受托人以取代受托人。 - 47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通过特别决议随时终止本信托,自该特别决议获通过的日期或 该特别决议规定的较后日期(如有)起生效。 终止信托(或基金)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发至少三个月的事前通知(除非本信托 或基金因不合法而终止,在此情况下,不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前通知,但基金 份额持有人须于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被通知)。 在终止的情况下由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未申领款项或其他现金,在应付期限到期的 12 个日历月后缴存于法院,但受托人有权扣除缴存该款项时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 基金的设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设立其他具有不同投资目标的基金,在此情况下,本信托说明 书将相应更新。基金管理人须就各基金备存独立的资产池。 反洗钱法规 作为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防止洗黑钱的部分责任,其可能要求详细核查投资者身份及 缴付申请款项来源。取决于每项申请的情况,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则不一定需要详细 核查: (a) 申请人从认可金融机构以申请人姓名开立的账户付款;或 (b) 通过认可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该等例外情况只可在上文所指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在具有足够反洗黑钱法规的认 可国家/地区范围内才适用。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要求提供其认为有必要核查申请人的身份及付款来源 的任何资料。如果申请人延误或未能出示任何所要求的资料以供核查,受托人及/或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申请及有关申请款项。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各自的受委派 代表或代理无须就潜在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因任何认购/申购申请或赎回款项的 支付遭到拒绝或延误而蒙受的任何损失而对其负责。 查询与投诉 投资者可就有关基金的查询或投诉联络基金管理人。联络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可: 致函基金管理人(地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3号中国建设银行大厦12楼);或 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852 3911 8361。 - 48 -其他资料 有关信托及基金的其他资料(包括信托说明书及各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年度及中期 报告以及最近的资产净值),投资者可查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cbintl.com.hk/。 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 49 -子基金说明书 建银国际 – 国策主导基金 本文件与建银国际 – 国策主导基金有关,该基金为根据信托契约设立的香港单位信 托基金。本子基金说明书应与有关建银国际基金系列日期为2020年 2月 14 日的信托 说明书一并阅读。信托说明书与有关建银国际 – 国策主导基金的本文件如有任何歧 义,概以本文件为准。 - 50 -释义 本子基金说明书所采用而并没有在下文界定的已界定词汇,与信托说明书所界定的词 汇具同等含义。 “营业日” 指 指香港的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日期(星期六及星期日 除外),但如果在早上 9 点(香港时间)之后和下午 5 点(香 港时间)之前香港发出了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黑色 暴雨警告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类似影响的任何其他信号或 警告,则该日期不应为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另行 同意; “类别货币” “交易日” 指 指 本子基金说明书所载的有关份额类别的账户货币; 每个营业日; “基金” 指 建银国际 – 国策主导基金,即根据本子基金说明书提呈发售 信托旗下的子基金; “港元类别份 额” 指 指定为港元类别份额的份额,具体特点详情载于本子基金说明 书。未免生疑,于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发行的任何份额应 指定为港元类别份额; “人民币类别 份额” “信托说明 书” 指 指 指定为人民币类别份额的份额,具体特点详情载于关于建银国 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的补充说明书 (“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 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译名)),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 与香港基金互认计划投资于基金。为免生疑,人民币类别份额 不适用于香港或澳门投资者。 有关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建银国际基金系列的基金 说明书,经不时修订或补充; “估值时间” 指 各有关交易日收市时最后有关市场办公时间结束时或基金管 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时间。 - 51 -本子基金说明书包含基金(本信托的子基金)的资料。基金内份额现按信托说明书 及信托契约所载条款提呈发售可供认/申购。信托以后仍会设立其他基金。本信托 由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概要 以下为基金的概要。概要资料源于子基金说明书全文,并须与其一并阅读。敬请注 意信托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 基金的主要资料: 交易日 每一个营业日 份额类别 类别 类别货币 可认/申购类别的 投资者 港元份额类别 港元 香港投资者及澳门 投资者 人民币份额类别* 人民币 通过内地与香港基 金互认计划投资于 基金的内地投资 者。香港或澳门投 资者不可认/申购 人民币类别份额。 首次最低认/申购 额 港元类别份额:1,000港元 后续最低认/申购 额 港元类别份额:1,000港元 52最低赎回额 港元类别份额:1,000 港元,须最低持有等同 1,000 港元价值 份额 基金管理人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及基金登记 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管理费 目前为基金的资产净值每年1.75%(最高可收取2.5%) 认/申购费 最高每份额认/申购价的5% 赎回费用 最高每份额赎回价的5% 受托人费用 基金的资产净值每年 0.125%,每只基金每年须缴付最低费用 40,000 美元。自 2020 年 5月 1 日起,受托人费用中的每年费 用将作出变动,以包括(a)最高为基金资产净值 0.125%/每年的 费用(每年最低费用为 40,000 美元);及(b)每年固定费用 4,000 美元。为免生疑问,自2020 年 5月 1 日起,受托人费用 包含的每年费用已变更,而受托人费用允许的上限(即每年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并未因此而发生改变。 53* 有关人民币类别份额(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计划投资于 基金)的详情将详细载列于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 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译名))。 投资目标及策略 计价货币 基金的基础货币为港元。港元类别份额以及人民币类别份额 1 的基础货币分别为港元 及人民币。 投资目标 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债券等多元化投资组合, 以实现资本增长及收益上升而达到基金份额价格长期增值。上述股票及与股票相关 的证券、债券主要在香港上市及/或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受益于内地、香港、 澳门及台湾的政府及/或法定组织(取决于本信托说明书中规定的适用于基金的投资 限制)正在实施及/或即将执行的政策。 投资策略 基金将主要(最多为其资产净值的 100%)投资于股票及与股票相关的证券,其中包 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及向公众开放的、且证券可正常交易的其他有组织的 证券市场(“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并在一定程度内将(最 多为其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存托凭证(ADR)及全 球存托凭证(GDR)和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认股权证。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 的 10%投资于香港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有关基金可能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 (“交易所交易基金”)。就《守则》第7.11、7.11A 及 7.11B 条规定而言及在其规限 下,基金管理人拟将该等交易所交易基金视为集合投资计划。 基金也可以不时地(i)投资于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向公众开放的、且 债券可正常交易的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市或报价的债券及(ii)通过互联互通机 制直接投资于中国 A 股。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 A 股的资金不会超过基金资产净 1 有关人民币类别份额(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计划投资于基金,但不适 用于香港投资者或澳门投资者)的详情将详细载列于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 导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关于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在内地销 售的补充说明书”(译名))。 54值的 20%。有关互联互通机制的详细资料,请参阅信托说明书“与互联互通机制有 关的风险”所列风险因素。 尽管上文所述,基金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总投资额(不论通过任何投资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互联互通机制))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就对冲及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而言,基金可使用经济上适合减低有关风险或成本或 改善投资表现的期权、期货或认股权证,但任何该类交易须符合上述信托说明书“投 资限制”一节所列明的基金就金融衍生工具的整体投资限制。 在《守则》所列明的投资限制的规限下,基金可投资于与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期货、 期权及认股权证合约,但该等交易应在正常运作的、受到认可的及向公众开放的受 监管市场进行。基金也可就与在上述交易中做市的经纪自营商订立期货买卖结算交 易以进行对冲,该等经纪自营商是专门从事此类交易的金融机构,也是场外交易市 场的参与者。 基金管理人不会代表基金订立证券借贷、销售及回购或逆回购交易。 关于适用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风险考虑因素,投资者应参阅信托说明书。 投资限制 基金须受信托说明书“投资限制”一节所述投资限制规管。 借款限制 基金的最高借款额不会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 10%。就此限制而言,对销借款不会计 算为借款。 认/申购份额 认/申购价 每份额将按认/申购价(即按估值时间计算的份额净值)发售,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须缴付最多为认/申购价的 5%的认/申购费及任何财政及购买费用。 最低认/申购额及最低持有量 首次最低认/申购额 551,000港元 后续最低认/申购额 1,000港元 份额最低持有量 1,000港元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豁免或修订该等最低限制。 港元类别份额 申请手续 在任何交易日下午 5点30 分(香港时间)前获受托人接受的基金份额的申请,通常 会按于有关估值时间所计算的有关基金份额净值,连同认/申购费(最高为份额认/ 申购价的 5%)及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每个份额的各款项(如有)(相当于财政及购 买费用)进行。在任何交易日或并非交易日的任何日期申请截止时间后获受托人接 受的份额申请,通常会在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虽有前款规定,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并在与受托人协商后,接受在任何交易 日下午5 点 30 分(香港时间)后的认/申购申请。而此等认/申购份额的申请,如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在与受托人协商后,可在相同的交易日处理。 若投资者选择向认可销售机构递交申请表格,应与其销售机构确认有关截止时间。 赎回份额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任何交易日以整份份额赎回其全部或部分份额,但港元类别 份额的最低赎回金额须为 1,000 港元。只要在赎回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 维持最低持有量为港元类别份额 1,000 港元,则可作部分赎回。在赎回后,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余额的价值少于最低持有量,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决定将此视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所持份额全部余额的要求。希望赎回其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须填写赎回表格,并将表格寄回受托人。 56赎回程序 受托人在交易日下午5点30 分(香港时间)前所收到基金份额的赎回要求,将采用 份额净值处理,份额净值是按于估值时间就该交易日份额净值,减去赎回费用(最 高为份额赎回价的 5%)及基金管理人可能确定的每份额应负担款项(相当于财务及 销售费用)(如有)计算。受托人在交易日下午 5 点 30 分(香港时间)后(或在不 是交易日的日期)收到的赎回要求,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虽有前款规定,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并在与受托人协商后,接受在任何交易 日下午5 点 30 分后的赎回申请。而此等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在与受托人 协商后,可在相同的交易日处理。 若投资者选择向认可销售机构递交赎回要求,应与其销售机构确认有关截止时间。 资产净值的计算 份额净值将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于估值时间由受托人确定。估值规则的详情在信托 说明书“资产净值的计算”项下详述。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现在无意就基金作现金分配收益。基金所赚取的收益将重新投资于基金, 并反映其份额的价值。 费用及收费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按各个交易日计算及累计)的份额按年率目 前为 1.75%,每年向本信托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须每月缴付。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按较少百分比收费,以及在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后,在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届满后,将费率调高至较高百分 比(每年最高占基金资产净值的2.5%)。 57认/申购费及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认/申购费(最高为每份额认/申购价的 5%)及赎回费用(最高 为每份额赎回价的 5%)。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向任何中介机构支付全部或部分认/申购费及/或赎回费用。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现时有权按累进基准向信托每年收取受托人费用,年率为本基金总资产净值 (按各交易日计算及累计)的 0.125%,须每年缴付最低费用 40,000 美元。自 2020 年 5月 1日起,基金受托人费用包含的每年费用将发生改变,包括:(a)每年最高占 基金资产净值 0.125%的费用(每年最低费用为 40,000 美元);及(b)每年固定费用 4,000 美元。为免生疑问,自2020 年 5月1 日起,受托人费用包含的每年费用变更, 而受托人费用允许的上限(即每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并未因此发生变化。 受托人费用须按月到期缴付。 应付给受托人的费用包括以信托受托人身份及以基金的资产保管人身份提供服务应 付的费用。受托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取较低百分比的费用,或经事先取得基金管理 人的允许,在受托人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期届满后,将费率增 加到较高百分比(每年最高占基金资产净值的1%)。 受托人也有权就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的每天估值向信托收取估值费用、就接受 及处理认/申购、赎回及转换份额收取处理费用、次保管妥善保管费用及交易费用。 受托人也有权收取不时议定的其他费用及收费、有关付现费用及垫付费用。 基金登记费用 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向本信托每年收取固定费用 5,000 美元及其他交易费用,以承担 支付认/申购、赎回或转让及收益分配(如有)。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