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2 第二部分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7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8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8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9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4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9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5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27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2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2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34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35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3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4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5 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47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4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48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事项............................................................................................................................48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并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的 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发售公告指《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存续期指基金合同依法生效后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开放日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15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同一基 金账户下的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交易 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 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确保本金的稳妥和价值的稳定,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为两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两亿元。 七、基金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固定的募集规模。 八、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 十一、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等于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投资者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三、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最 迟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 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0% 2、本基金赎回费率:持有本基金达到或超过31个自然日,赎回费为零;持有本基金达到 或超过7日但未满31个自然日,赎回费为0.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整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 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 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由其他基金转入 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 认失败。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如发生上述(1)到(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此时,由本基金转出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5)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上述(1)到(5)暂停赎回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 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 过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 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 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三、转托管 按照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受理继承、 捐赠、司法执行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基金份额 冻结和解冻的手续、方式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 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赎回事宜,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5)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 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 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8)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9)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 份额的赎回;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资源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29)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30)《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注册资本:1538722.3983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可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5)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6)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8)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 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与本基金相应的合法利益的活动;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并享有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 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产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一)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发生变更的; 6、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该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该配合。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利登记 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第 一条召开事由第(一)款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会议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 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 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 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 进行计票。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9、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 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 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奉行主动式的投资管理理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和较 高流动性,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收益率的最大化。 二、投资目标 确保本金的稳妥和价值的稳定,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回购、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因可转债或可交换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但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0个交易日内卖出。基金不 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和新股投资策略两部分。 1、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资金市场工具供求关系、资金市场发展状况、情景分析、申购/ 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类资产、银行同业存款等工 具的配置比例。 在进行债券类、银行同业存款等资产的总体策略配置时,本基金将定期通过对以上宏观、微 观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银行存款等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动态跟踪影响资产策略配置的各 种因素的变化,并定期对资产策略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组合配置是本基金投资策略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将决定基金风险收益的基本特征。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细分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资产,银行存款则主要包括银行同业存款。目前我国债券现券、央行 票据、债券回购已经形成了全国性统一的银行间及交易所市场,无论在市场规模、收益性还是从 安全性上都已比较成熟,完全可以满足基金运作的需要。 1)流动性的保证和实现 本基金作为债券型基金,对基金流动性的要求比较高。因此本基金将对基金流动性进行有针 对性地分析,包括: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分析、季节性因素分析、客户大额赎回管理等,以确定 大致的流动性需求,从而确定资产配置中银行同业存款的比例,即以银行同业存款提供绝大部分 流动性需求。 2)组合收益的实现 在保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 括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各类债券资产在期限结构上的配置是我们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的具体 体现。其做法是,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选择哑铃型组合、子 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1)哑铃型组合 哑铃式投资(BarbellApproach)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投资组合管理技术,即选取风格差异较 大的两类投资产品进行组合,新的投资组合兼有两类投资产品的某些优点,同时能够回避某些市 场波动带来的损失。 在哑铃式投资中,我们主要根据各债券的不同到期年限(或久期),对到期年限的两端进行集 中投资。由于该组合呈现出两头集中的分布,形似哑铃,故被称为哑铃式组合,相应的该投资技 术也被称为哑铃式投资技术。 与其它投资组合相比,哑铃式组合的优点在于投资效率高,流动性好,调整灵活,同时对利 率变动敏感。首先,长期端的债券可以提供较高的利息收入,以及由于利率降低可能带来的资本 利得;其次,短期端的债券变现快捷,可以满足投资人随时可能出现的多样化现金需求;再次, 通过调整组合中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的比例,可以很方便的调节组合的久期与风险结构;最后, 由于组合中长期端的债券占据较高的比例,因而随着利率的变动,整个组合的资本价值会出现较 大幅度的调整,因而对利率变动非常敏感。 2)梯型组合 梯形组合投资法,又称等期投资法,就是对不同到期年限的券种进行等额投资,每隔一段时 间,在债券市场认购一批相同期限的债券,每一段时间都如此,接连不断,这样,在以后的每段 时间都可以稳定地获得一笔本息收入。 梯形投资法的优点在于,采用此种投资方法能够在每年中得到本金和利息,因而不至于产生 很大的流动性问题。同时,在市场利率发生变化时,可用到期的债券和利息进行多样化投资,可 使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此外,这种投资方法每年只进行一次交易,因而交 易成本比较低。 3)子弹型组合 子弹型组合投资是把资产主要配置在投资期到期日附近,这种组合模式所需要的交易量非常 大,对投资管理的要求也非常严格,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利率水平的变化和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有非 常好的把握能力。因为利率水平的变化对债券投资的回报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我们认为没有人 能够对其趋势作出持续和精确的预测。鉴于利率预测错误可能增加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导致业绩 表现恶化,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所以我们不对其作 赌注式的投资,将会慎重对待这种子弹型的久期组合方式。 (4)具体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对债券现券和央行票据基本采取买入持有策略;债券回购主要的投资策略是在对各回 购品种及其收益率精确计算的基础上,结合短期利率走势预期,合理搭配回购品种的期限结构, 既充分获取回购品种的最大收益又及时捕捉利率变动带来的获利机会。现金资产以银行同业存款 的方式持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投资于其他经过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金融工具,如商业票据等。而涉及到具体个券的选择策略,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信用风险分析和技 术分析对具体个券优化选择,从而实现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收益。 1)信用风险分析 在现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及央行发行的票据, 国债和央行票据是以国家税收信用作为担保,信用风险几乎为零。而对于企业债、金融债,其发 行人的信用等级是存在差异的,本基金的投资目的是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因 此本基金在选择企业债、金融债时,将慎重分析其发行人的信用资质。具体来讲,包括分析发行 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结构、盈利能力、税赋水平、历史违约/担保记录等,从而挖掘特定券种的投 资价值。 2)技术分析策略 本基金对具体个券将进行包括骑乘策略、息差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在内的技术分析策略, 从而通过专业的研究和分析,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回报。 ○1骑乘策略 债券投资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分是资本利得收入。 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本 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通过债券收益率下降取得的,因此本基金可以通过 骑乘策略在个券收益率下降时获得资本利得。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 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 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 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通过对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估计,收益率曲线在短端较为陡峭,这为本基金进行骑乘策略提供了机会。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 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国债回购放大套利策略,基本原理就是先投入初始资金购买国债现 券,并用所持有的国债现券进行回购,回购后的资金再购买国债现券或金融债、企业债现券,如 此多次操作至回购期末,出售全部现券,并偿还回购融入资金。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 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 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在目前情况下,国债回购利率持续处于较低水平,这为本基金实行息差 策略提供了可能。 ○3收益率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作出判断, 进而相应的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 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将会有所变化时(不管变大还是变小),可以买入收益率即将 走高的债券品种同时卖出收益率即将走低的债券品种,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利 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利率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 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 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2、新股申购策略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由于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参与新股申购常常能够取得较低风险的 稳定收益。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并且同时保持高流动性,本基 金将在充分研究新发股票基本面的前提下,参与新股申购,并且将所得新股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五、投资决策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3、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构的研究报 告,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投资策略报告等决策支持。 4、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 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5、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供各类分析报告 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6、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研究分析人员提 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7、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监察 稽核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8、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 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综合债指数。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九、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用于投资债券类品种;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不得从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股票及股票权证; 8.本基金通过参与新发行股票申购获得的股票从可流通交易之日起持有期不超过60个 交易日; 9.本基金通过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从转股之日起持有期不超过60个 交易日; 10.本基金通过参与可分离转换债券认购获得的股票权证须在权证上市之日起在60个交 易日内转股或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同一信用主体发行的证券产品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证券产品发行总量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同一信用主体发行的证券产品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21.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17、22、23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 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投资限制,则本基金将自行按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 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诺 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相应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和权证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该股票和权证的收盘价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 价估值; 3、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进行估值; 4、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按成本进行估值;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 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未上市的属于送股、转赠股或配股等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以估值日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7、因持有上市流通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流动性、成本价等因素确定 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1、国家有最新规定的,上述估值方法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予以调整。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上述1-11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如果因过错人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第三方承担责任,基金 管理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销售 代理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对于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由过错责任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采用估值技术估值时及第7--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8%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8%的年费率计算,计算 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选择,则默认对其收 益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以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前提,基金管理人可以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按权利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10年。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基金合同内容的变更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以下事项的变更,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因下列事项需要变更基金合同的,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发生变 更的;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情形。 4、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或 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 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所述本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 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二〇一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