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0二0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4月10日证监许可【2009】296号 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1、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情况更新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 2、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直销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的基本信息; 3、更新风险揭示章节的部分内容。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5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7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9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9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9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0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1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1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4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5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 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优化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就本招募说明书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9年10月16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八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银行业 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 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 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FOF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 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 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 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 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 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 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 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 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 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 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 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 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 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 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 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 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 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 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 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 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 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 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 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公司有员工466人,其中70%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员 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 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BMO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 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董事,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基 金投资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 作);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 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已退休。1976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担 任审计工作,有30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 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 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等。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 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运营部运营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总监 助理。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年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明凯,硕士,自2009年06月至2013年06月任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信用 研究员;2013年07月至2018年02月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资深信用 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年02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 起任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久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德利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 年4月起任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中债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1)钟智伦自2009年6月至2012年1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陈曙亮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张钫自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范磊自2016年8月2018年1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俞晓斌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亿元,增幅3.08%。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 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 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 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 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中国 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 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 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 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 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 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 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 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 楼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 陈四清 联系人员: 郭明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人员: 贺倩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刘连舸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代表: 彭纯 联系人员: 王菁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人代表: 闫冰竹 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人代表: 邢增福 联系人员: 姜晟 客服电话: 96699 浙江省内-, 962699 上海地区-,0577-966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 1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20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 2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人代表: 陈占维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22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号 法人代表: 刘斌 联系人员: 丁丽丽 客服电话: 96079 公司网站: www.ksrcb.cn ( 23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2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人代表: 王兰凤 联系人员: 葛晓亮 客服电话: 96067 公司网站: www.suzhoubank.com ( 2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48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3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 周杰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3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3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尤习贵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3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 楼 法人代表: 孙永祥 联系人员: 李欣 客服电话: 953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4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 4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4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人代表: 周易 联系人员: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4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4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 www.zxzqsd.com.cn ( 4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4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4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95514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4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4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95360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5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人代表: 李俊杰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400-819-8198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 5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5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5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5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0327 法人代表: 李工 联系人员: 甘霖 客服电话: 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 5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5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 5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537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5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赵俊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59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6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 6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人员: 谢国梅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6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6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6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6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66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6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6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6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70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7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人代表: 俞洋 联系人员: 杨莉娟 客服电话: 95323 公司网站: http://www.cfsc.com.cn/ ( 7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7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74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人代表: 陈宏 联系人员: 唐湘怡 客服电话: 95357 公司网站: http://www.18.cn ( 7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人代表: 赵洪波 联系人员: 姜志伟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76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 吴骏 联系人员: 吴尔晖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 7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7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7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8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 张皓 联系人员: 韩钰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 81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人员: 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9688988 公司网站: www.jsjbl.com ( 8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人员: 张燕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 8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18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8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层01、02、 0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3号楼5F 法人代表: 冷飞 联系人员: 李娟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站: http://www.wacaijijin.com/ ( 85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人代表: 贲惠琴 联系人员: 杨一新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 86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人代表: 张旭阳 联系人员: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公司网站: www.baiyingfund.com ( 8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8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8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9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9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9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9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9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9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96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 9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98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99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10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员: 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101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人代表: 李悦章 联系人员: 张林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公司网站: https://www.igesafe.com/ (10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人代表: 周斌 联系人员: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公司网站: www.chtwm.com (10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104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811-812)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52号民生金融中心 22楼盈信基金 法人代表: 苗宏升 联系人员: 葛俏俏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公司网站: www.fundying.com (105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8室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人员: 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10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906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906室、海淀北二 街10号秦鹏大厦12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107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57-88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108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人代表: 杨健 联系人员: 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109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联系人员: 姜吉灵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公司网站: www.520fund.com.cn (11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11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人代表: 王翔 联系人员: 蓝杰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11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11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人代表: 鲍东华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11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人员: 黄敏娥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11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人代表: 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 项晶晶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站: http://www.ifastps.com.cn (11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人员: 陈珍珍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117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11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人代表: 樊怀东 联系人员: 贾伟刚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公司网站: www.yibaijin.com (119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 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 栋3单元11层1108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人员: 刘昕霞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12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T2 B座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12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人代表: 李一梅 联系人员: 仲秋月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站: www.amcfortune.com (122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800号7、8、10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800号7、8、10楼 法人代表: 李建中 联系人员: 史艺斐 客服电话: 400-888-7868 公司网站: www.sywgqh.com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吴军娥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4月10日证监许可【2009】296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29,804户,富 国优化增强债券基金已收到首次发行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 为人民币5,818,891,210.29元。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人民 币1,631,813.32元。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计人民币5,820,523,023.61 元,折合5,820,523,023.61份基金份额。该资金已于2009年6月9日全额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账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一)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江苏金百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联 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于2009年7月10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 务。 (三)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于2009年7月10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 务。 (四)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于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四)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一)申购金额的限制由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 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 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 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 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三)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影响投资人实质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B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A类和B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 用,但赎回持有期限少于30天的基金份额应支付赎回费,且基金管理人将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1、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 购费率。 具体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08% 100万元(含)—500万元 0.0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 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投资者在申购B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后端申购费,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0% 1年—3年(含) 0.6% 3年—5年(含) 0.4% 5年以上 0 3、投资者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申购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 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A类、B类及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 A类、B类及C类基金份额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天以下 1.5% 7天(含)—1年(含) 0.1% 1年—2年(含) 0.05% 2年以上 0 持有时间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天以下 1.5% 7天(含)—30天 0.1% 30天以上(含) 0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申购 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A类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38,156.29份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B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 3、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三)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1% = 10.1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 = 10,149.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天,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2、当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 购费是1.0%,申购时的B类基金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0%=101元 赎回费用=10,160×0.1%=10.16元 赎回金额=10,160-101-10.16=10,048.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 持有时间为7天,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是1.0%,申购时的B类基金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0,048.84元。 3、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除拒绝或暂停接受特定申 购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4、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九、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开通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A类前端为100035;B类为100036;C类为100037)与本公司旗下其 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收费模式 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 式的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 互转换;在公司直销系统中,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 金A/B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基金转换过程中,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 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 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 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 余额不足10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 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 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 时的损失; (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补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具体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以基金管理人官网发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以基金管理人官网发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3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6、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7、重要提示 (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 销本基金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具体开通转换的机构可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 询。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实 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投资者欲了解其他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富国基金客服 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含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于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投资于企业主体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及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回购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品种。 在满足债券投资比例要求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 包括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 所派发或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用以强化本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 益水平。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 产配置。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突出主动性的投资管理,在对宏观经济以及 债券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进行客观判断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配置收益率相对较 高的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风险收益特征优异的可转换债、可 分离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加以对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 据以及回购等高流动性品种的投资,灵活运用组合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调 整、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等策略,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把握固定 收益证券市场中投资机会,获取各类债券的超额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 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 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 短期收益率的变化情况,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资产之 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有必要将债券 资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本基 金根据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各类附权债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创 新(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等)四个子市场,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 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 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 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 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 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2、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 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 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 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 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 本依据。 ④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 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⑤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 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2)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 从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 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 主要种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 权的债券等。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 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 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 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 时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 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存续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协议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 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 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 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 套利。 ②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 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 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 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 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3)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 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 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 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 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 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回购套利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发现债券市场明显投资机会的情况下,或债券市场存在套利 机会时,通过回购等融资融券手段,应用适量的杠杆获取超额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挖 掘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当时股票市场整体投资环境及定价水平,发行折价水 平及一、二级市场间资金供求关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新股 认购策略。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 卖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趋势性投资机会时,本基金可以直接 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二级市场投资过程中,本基金 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借鉴外方股东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金融集团 (BMO Financial Group)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利用 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以下三类上市公司进行投 资: ①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纪录或现金分红 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②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③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4、权证投资策略 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一致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适度进行谨 慎的权证投资。基金对权证投资的目标首先是控制并降低组合风险,其次是令 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1)采用市场认可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并根据研究人员对公司基本面等因 素的分析,形成合理的对权证的定价; (2)对标的股票进行价值判断,结合权证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决策权证 的买入、持有或沽出操作; (3)本基金权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 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四、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五、 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含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12)、(15)、(17)、(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10%。 本基金采用中债综合指数及沪深300指数作为衡量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 准,其主要原因如下: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 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沪深300指数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的成份股指数。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 体走势的指数。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6,810.57 0.03 其中:股票 86,810.57 0.03 2 固定收益投资 269,487,048.14 93.06 其中:债券 269,487,048.14 93.0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425,951.04 4.98 7 其他资产 5,591,689.32 1.93 8 合计 289,591,499.07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5,110.72 0.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1,154.0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333.24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12.61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6,810.57 0.04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603156 养元饮品 1,272.00 73,534.32 0.03 2 600729 重庆百货 300.00 11,154.00 0.00 3 600535 天士力 70.00 1,576.40 0.00 4 600754 锦江股份 12.00 333.24 0.00 5 601288 农业银行 57.00 212.61 0.00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4,082,618.80 10.2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8,449,934.00 50.5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1,379,950.00 43.24 4 企业债券 103,291,972.20 44.0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3,662,523.14 10.0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69,487,048.14 114.93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80205 18国开05 200,000.00 21,590,000.00 9.21 2 180210 18国开10 200,000.00 20,520,000.00 8.75 3 190204 19国开04 200,000.00 19,886,000.00 8.48 4 190401 19农发01 200,000.00 19,882,000.00 8.48 5 018005 国开1701 195,000.00 19,501,950.00 8.32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4,657.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81,432.5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48,041.30 5 应收申购款 37,558.1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91,689.3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15 18中油EB 4,018,800.00 1.71 2 128033 迪龙转债 3,231,000.00 1.38 3 128034 江银转债 1,280,511.96 0.55 4 123011 德尔转债 1,115,800.00 0.48 5 127005 长证转债 318,752.28 0.1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A/B级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06.10-2009.12.31 0.20% 0.30% 2.20% 0.20% -2.00% 0.10% 2010.01.01-2010.12.31 14.65% 0.39% 0.77% 0.17% 13.88% 0.22% 2011.01.01-2011.12.31 -10.07% 0.47% 2.00% 0.15% -12.07% 0.32% 2012.01.01-2012.12.31 5.45% 0.32% 4.18% 0.13% 1.27% 0.19% 2013.01.01-2013.12.31 4.78% 0.63% -1.00% 0.16% 5.78% 0.47% 2014.01.01-2014.12.31 23.35% 0.31% 14.09% 0.16% 9.26% 0.15% 2015.01.01-2015.12.31 16.21% 0.51% 8.64% 0.26% 7.57% 0.25% 2016.01.01-2016.12.31 -2.14% 0.23% 0.67% 0.17% -2.81% 0.06% 2017.01.01-2017.12.31 7.56% 0.26% 2.26% 0.09% 5.30% 0.17% 2018.01.01-2018.12.31 -2.71% 0.36% 4.50% 0.14% -7.21% 0.22% 2019.01.01-2019.03.31 6.59% 0.36% 3.69% 0.15% 2.90% 0.21% 2009.06.10-2019.03.31 78.59% 0.40% 49.78% 0.17% 28.81% 0.23% (2)C级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06.10-2009.12.31 0.00% 0.30% 2.20% 0.20% -2.20% 0.10% 2010.01.01-2010.12.31 14.07% 0.39% 0.77% 0.17% 13.30% 0.22% 2011.01.01-2011.12.31 -10.43% 0.46% 2.00% 0.15% -12.43% 0.31% 2012.01.01-2012.12.31 4.99% 0.32% 4.18% 0.13% 0.81% 0.19% 2013.01.01-2013.12.31 4.46% 0.63% -1.00% 0.16% 5.46% 0.47% 2014.01.01-2014.12.31 22.75% 0.31% 14.09% 0.16% 8.66% 0.15% 2015.01.01-2015.12.31 15.83% 0.51% 8.64% 0.26% 7.19% 0.25% 2016.01.01-2016.12.31 -2.60% 0.23% 0.67% 0.17% -3.27% 0.06% 2017.01.01-2017.12.31 7.19% 0.26% 2.26% 0.09% 4.93% 0.17% 2018.01.01-2018.12.31 -3.13% 0.36% 4.50% 0.14% -7.63% 0.22% 2019.01.01-2019.03.31 6.46% 0.36% 3.69% 0.15% 2.77% 0.21% 2009.06.10-2019.03.31 71.54% 0.40% 49.78% 0.17% 21.76% 0.2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优化增强债券A/B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 2、本基金于2009年6月10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09年6月10日 起至2009年12月9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优化增强债券C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 2、本基金于2009年6月10日成立,建仓期6个月,从2009年6月10日 起至2009年12月9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投资人所持有的、实施收益分配的 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的25%,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对A 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持有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 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 将以其处理的最后一次分红方式为准;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 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一)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二)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 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二、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追求本金长期 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一、投资于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而需要变更本基金合同的其 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变更基金的 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有权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含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于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投资于企业主体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及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以及回购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品种。 在满足债券投资比例要求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 包括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 所派发或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用以强化本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 益水平。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含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第(9)、(12)、(14)、(1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6)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7)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情况异常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立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 富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公司网站 2019年1月2日 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2月23日 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3月20日 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3月28日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