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 14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20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 22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 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 41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3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6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托管 ................................................................................................................. 66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 6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 80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82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89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3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9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第二十三部分违约责任 ............................................................................................................... 109 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10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110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事项 ............................................................................................................... 111 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1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1 月26日生效,根据该基金合同,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级运作期为2年,并在分级运作期满后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11月30日,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嘉实新兴 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名称修改为“《嘉实新兴市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涉及分级运作,提及“本 基金”或“基金合同”时,除非另有所指,应特指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或《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否 则即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份额 分级运作终止并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亦指嘉实新兴市 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1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6月19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 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市 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 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 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两级份额 48、嘉实新兴市场A: 指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嘉实新 兴市场A份额(也称为美元份额)。嘉实新兴市场A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赎回。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接受本级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9、嘉实新兴市场B: 指嘉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嘉实新兴 市场B份额(也称为人民币份额)。嘉实新兴市场B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 购、申购、赎回。嘉实新兴市场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封闭运作, 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0、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每满6个月之 日(但不包括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满2年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消除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 51、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嘉实新兴市场A开放日,嘉实新兴 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美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 加或减少的行为。因本基金的估值日为T+1日,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 额折算以嘉实新兴市场A开放日为基准,在嘉实新兴市场A开放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进行 52、美元利率参照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3、嘉实新兴市场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为“同期美元利率参照银行公布的一年期美元定期存款利率的平均值+浮 动利差”。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基金份额发售之日前及每一个开放 日前公告接下来6个月的浮动利差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1%(含) 到2%(含)。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美元利率参照银行 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美元定期存款利率和在基金份额发售之日前公告的利 差值设定并公告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嘉 实新兴市场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 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每个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美元利率参照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美元定 期存款利率及利差值重新设定并公告嘉实新兴市场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 即为嘉实新兴市场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 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该日美元利率参照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美元定期存款利率 及利差值重新设定并公告嘉实新兴市场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 放日(不含)到本基金分级运作届满日(含)的时间段。根据约定年收益率 所计算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持有人的可得收益仅为对嘉实新兴市场A份 额持有人可得收益的估计,并不代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持有人的实际可得 收益。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可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如果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美元利率参照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美元利率参照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4、嘉实新兴市场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分级运作届满日之 间的期间 55、分级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2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 56、分级运作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满2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7、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1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 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根据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计价和销售币种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A1类份额(也称为人民币份额) 58、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2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 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根据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计价和销售币种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 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 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2类份额(也称为美元份 额)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单个开放日,经 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嘉实新兴市场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 前一日嘉实新兴市场A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也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 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10% 61、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62、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63、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4、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5、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6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嘉实新 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嘉实新兴市场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和分级运作届 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即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名称为嘉 实新兴市场双币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 (分级运作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 开放一次(分级运作届满日除外),嘉实新兴市场B封闭运作。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管理人将终止本基金分级运作方式,转为正常 情形下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在分 级运作届满日前公告说明。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当期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值 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 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六、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销售的人民币份 额和美元销售的美元份额。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美元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为1.000美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 市场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6:4。 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嘉实新兴 市场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开放 申购、赎回;嘉实新兴市场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2年。本基金在扣除嘉实新 兴市场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嘉实新兴市场B享有,如本基金收益 不足以支付嘉实新兴市场A的约定收益及本金,则以嘉实新兴市场B的本金弥 补。极端情形下,若嘉实新兴市场B的本金不足以支付嘉实新兴市场A的本金 或约定收益时,嘉实新兴市场A的本金亦可能受损。在存在上述亏损的情形下, 嘉实新兴市场A及嘉实新兴市场B以其各自的资产净值为限承担亏损。 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不同。 嘉实新兴市场A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嘉实新兴市场B以人民 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级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决定为本 基金增设其他外币基金份额或销售币种,并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 与赎回,且该等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其他外币基金份额 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九、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每满6个月之日(但 不包括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 之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十、嘉实新兴市场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分级运作届满日之间的期间。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计价和销售币种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A1类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 赎回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2类份额。有关基金 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停止现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一般情况下,A1类份额和C2类份额赎回遵循“分币种赎回”原则,即赎 回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赎回美元计价的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 但在今后外管局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可开通并采用“交叉币种赎回”原则,即赎回人民币或美元计价的份额,均 可获得经许可的其他币种的赎回款,具体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划分为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 两 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6:4 (本基金募 集设立时,募集资金中以美元募集的嘉实新兴市场A的份额应以募集期最后一 日的汇率折算为等值的人民币份额以确定募集是否符合基金份额配比要求;在嘉 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每份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按照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折算成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 符合基金份额配比要求)。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嘉实新兴 市场B封闭运作。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本基金以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 额余额为基准,以经汇率折算后的嘉实新兴市场A与嘉实新兴市场B之比不超 过6:4为原则,对嘉实新兴市场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在嘉实新兴市场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嘉实新兴市场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嘉实新兴 市场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美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嘉实新兴市 场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嘉实新兴市场A 的单个开放日,如 果嘉实新兴市场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嘉实新兴市场A、 嘉实新兴市场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6:4的情形;如嘉实新 兴市场A 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 在该开放 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6:4的情形。份额配比的具体控制措施详见招募 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嘉实新兴市场A 的运作 (1) 约定年收益率 嘉实新兴市场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收益率将在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每个开放日前设定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 计算公式为: 嘉实新兴市场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同期美元利率参照银行公布的一年期 美元定期存款利率的平均值+浮动利差 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美元利率参照银行公布的一年 期美元定期存款利率的平均值+浮动利差”。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前及每一个开放日前公告接下来6个月的浮动利差的利差值。利差的 取值范围从1%(含)到2%(含)。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 美元利率参照银行最新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美元定期存款利率和在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前公告的利差值设定并公告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 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嘉实新兴市场A份 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美元利率参照 银行最新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美元定期存款利率及利差值重新设定并公告嘉实 新兴市场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嘉实新兴市场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 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嘉实新兴市场A 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美元利率参照银行最新公布并执行的 一年期美元定期存款利率及利差值重新设定并公告嘉实新兴市场A的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 段。 如果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美元利率参照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美元利率参照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嘉实新兴 市场A折算后的1.000美元为基准采用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根据约定年收益率所计算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持有人的可得收益仅为对 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持有人可得收益的估计,并不代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可得收益。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持有人 的该等收益,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年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 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 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每满6个月之日(但不包括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 最近一个工作日。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 规模限制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经汇率折算后的嘉实新兴市场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 不得超过3/2倍嘉实新兴市场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 基金份额折算 在嘉实新兴市场A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嘉实新兴市场A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美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本基金的估值日为T+1日, 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折算以嘉实新兴市场A开放日为基准,在嘉实新兴 市场A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进行。 嘉实新兴市场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开放日。 嘉实新兴市场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嘉实新兴市场B的运作 (1)在自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 受申购与赎回。嘉实新兴市场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的对 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在扣除嘉实新兴市场A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嘉实新 兴市场B享有,如本基金收益不足以支付嘉实新兴市场A的约定收益及本金, 则以嘉实新兴市场B的本金弥补。极端情形下,若嘉实新兴市场B的本金不足 以支付嘉实新兴市场A的本金或约定收益时,嘉实新兴市场A的本金亦可能受 损。在存在上述亏损的情形下,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以其各自的 资产净值为限承担亏损。 4、基金份额发售 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将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分别进行公开 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计算嘉实新兴市场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届满日分别计算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设TA为自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次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人民币)为T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RSA为T日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份额余额,RSB为T日嘉 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份额余额,R为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D为运作当年的 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度 的实际天数,ET为T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CNY/USD)。嘉实新兴市场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美元乘以T日嘉 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约定收益(美 元)之和”并以当日汇率折算为本基金基准货币的金额,则T 日嘉实新兴市场 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T(美元)计算公式如下: ?? ?????(美元)=1.000×(1+×?) D “T日全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约定收益(美元)”计算公式如下: ?? T日全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约定收益(美元)=???×1.000××? ? 2)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美元乘以T日嘉实 新兴市场A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约定收益(美元)之和” 并以当日汇率折算为本基金基准货币的金额,则: NV?(人民币) NAVAT(美元)= RS?×?? (2) 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封闭期届满日(T日),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NAVBT(人民币)计算公式如下: NV?(人民币)?NAVAT(美元)×RS?×?? NAVBT(人民币)=???{,0} RS? 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 并在T+2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6、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基 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 括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设TA为自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上一开放日次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人民币)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RSA为T日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份额余额,RSB为T日嘉实新兴 市场B份额的份额余额,R为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 次开放日设定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D为运作当年的实际天 数,即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 天数,ET为T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CNY/USD)。 (1) 嘉实新兴市场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美元乘以T日嘉 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约定收益(美 元)之和”并以当日汇率折算为本基金基准货币的金额,则T日嘉实新兴市场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ef_ NAVAT(美元)计算公式如下: ?? Ref_NAV??(美元)=1.000×(1+×?) D “T日全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约定收益(美元)”计算公式如下: ?? T日全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约定收益(美元)=RS?×1.000××? D 2) 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美元乘以T日嘉实新兴 市场A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约定收益(美元)之和”并 以当日汇率折算为本基金基准货币的金额,则: ???(人民币) ???_?????(美元)= ???×?? (2) 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ef_ NAVBT (人民币)计算公式如下: NV?(人民币)?Ref_NAVAT(美元)×RS?×?? Ref_NAVBT(人民币)=???{,0} RS? 上式中,在嘉实新兴市场A非开放日,Ref_NAVAT(美元)为嘉实新兴市场 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Ref_NAVA(T美元)=NAVAT (美元)为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 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1日计 算,并在T+2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二、分级运作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分级运作届满,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将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同类别份 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运作方式及基金份额的转换见本 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分别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可参与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或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 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或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认购。在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进 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相应币种份额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 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5、发售价格 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元,美元发售价格为1.000 美元。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嘉实 新兴市场A不收取认购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级别的基金份额归相应级别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集是否 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 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嘉实新兴市场A开放日。基金份 额折算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中“嘉实新兴市场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嘉实新兴市场A所有份额。 三、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美元,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嘉实新兴市场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本基金的估值日为T+1日,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折算以嘉实新兴市场 A开放日为基准,在嘉实新兴市场A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进行。 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嘉实新兴市场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 额净值/1.000 嘉实新兴市场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嘉实新兴市场A的份额数×嘉 实新兴市场A的折算比例 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结果中, 不足0.0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记增0.0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计算的结果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净值、 嘉实新兴市场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可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开放日对嘉实新 兴市场A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以人民币计 价,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或赎回。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市 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嘉实 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办理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 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嘉实新兴市场A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 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相关公告。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有关规定。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1.000美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 美元赎回款;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在规定时 间内申购款项未全额到账的,则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外管局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 规则发生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人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本基金以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以经汇率折算后的嘉实新兴市场A与嘉实新兴市场B之比不超过6:4为原则, 对嘉实新兴市场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对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嘉实新兴市场A的赎回 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10、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嘉实新兴市场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嘉实新兴市场A的全部有效申购 申请进行确认后,经汇率折算后的嘉实新兴市场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3/2 倍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余额,则对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嘉实新兴市场A的申购 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嘉实新兴市场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后,经汇率折算后的嘉实新兴市场A的份额余额大于3/2倍嘉实新兴市场B的 份额余额,则在确认后并经汇率折算后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余额不超过3/2 倍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 认。其中,每份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按照T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 对美元汇率折算成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进行比较。嘉实新兴市场A每个开放 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嘉实新兴市场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嘉实新兴市场A申购和赎回申请。嘉实 新兴市场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1.000美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嘉实新兴市场A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除以1.000美元确定。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 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 7、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投资人赎回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3)、(5)--(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嘉实新兴市场A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所代表的基 金资产净值占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支付赎回款或延期支付赎回款。 1)全额支付赎回款: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嘉实新兴市场 A份额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支付赎回款: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可以对已经接受 的有效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分级运作届满日后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分级运作届满日后,本基金更名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 申购、赎回按照以下约定办理。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超 过30 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 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 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详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 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分币种申购”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以美元 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依此类推; (5)一般情况下,本基金赎回遵循“分币种赎回”原则,即赎回人民币计 价的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赎回美元计价的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但在今后外 管局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可开通 并采用“交叉币种赎回”原则,即赎回人民币或美元计价的份额,均可获得经许 可的其他币种的赎回款,具体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6)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7)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各 类别份额可采用多币种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在规定时 间内申购款项未全额到账的,则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 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范围内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范围内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本基金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A1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C2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对于持有期 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的赎回费用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本基金各类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对任意一类基金份额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3)、(5)--(8)、(10) --(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经外管局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后,本基金采用“交叉币种赎回”原则时, 发生外汇管制或换汇问题,导致无法支付指定币种的赎回款项。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所代表的基 金资产净值占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 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10%,即认为该类 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某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 受该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 现该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该类基金总份额30%的 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该类基金份额 的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 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 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0、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间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 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此处所指“基金转换”不包括本基金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情形。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是否开通定期额投资计划及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后的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届满日,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分级运 作终止,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 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同 类别份额,在正常情形下,每个交易日办理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后嘉实新兴市场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分级运作 终止后嘉实新兴市场A的处理方式。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 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做出选择赎回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 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T+1日计算的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做出选择的,其持有的嘉实新兴市场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2类份额。 三、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在本基金 分级运作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嘉实新兴市场 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同类别份额。无 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均 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嘉实新兴市场A将转为嘉实新兴 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2类份额,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将转为嘉实新兴市 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1类份额。 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后2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 日的具体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或1.000美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份额转换后1.000美元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嘉实新兴市场A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 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在份额转换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嘉实新兴市场B转换比例对转换 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3、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 份额净值/1.000 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 份额净值/1.000 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C2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数× 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转换比率 嘉实新兴市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A1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数× 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转换比率 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C2类基金份额数和嘉实新兴市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嘉实新 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结果中, 不足0.0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记增0.0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计算的结果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或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 的转换比率、嘉实新兴市场A(或嘉实新兴市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 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分级运作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 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届满日前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 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 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仍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的规定执行。 六、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A1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A1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T日A1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2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C2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T日C2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A1类和C2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A1类和C2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将基金份额分级终止运作及将本基金 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监管机关备案并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 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 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 内容,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17)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 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嘉实新兴市场A及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确定转换 后本基金A1类和C2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嘉实新兴市场A及嘉实 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转换后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对基金的境 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级别(或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决定进行份额转换的权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涉及的出席、表决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嘉实新兴市场 A、嘉实新兴市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级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2、分级运作届满日起,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 同。每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投票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以当日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投票权数。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存在前述情形,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或增设其他外币基金份额或销售币种; (8)本基金分级运作届满日,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终止基金 份额分级运作,并将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9)在外管局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开 通并采用“交叉币种赎回”原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 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有效基 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0%(含50%)(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级别总份额50% 以上,含50%。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 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项下第一款所述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嘉实新兴 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级别总份额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涉及的表决应分别独立实施。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 兴市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表 决权。 分级运作届满日起,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 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1类份额、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C2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涉及的表决应合并实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 同。每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以当日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表决权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在满足前二款所述条件 下,有效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应占 权益登记日各级别总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应占 权益登记日各级别权益总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有 效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 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 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和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 手续。 4. 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 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基金资产列支。 6、变更境外托管人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当与境外资产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 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业务规则》,对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发行 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房地产信托凭 证(REITs)、公募基金(包括ETF)、货币市场工具、结构性投资产品、利率互 换、信用违约互换、债券期货、货币远期或期货合约、外汇互换等用于组合避险 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投资于新兴市场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和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新兴市场债券”指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发行的债券、总部登记注册 在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或主要业务收入/资产在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机构、企 业等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离岸人民币债券及中国、香港美元债券部分亚洲及其 他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政府、金融机构及公司发行的以美元或本币计价的固定收 益证券。 “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所指的国家或地区主要包括:中国、韩国、台湾、 香港、新加坡、印度、土耳其、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以色列、菲律宾、 中东地区、南非、埃及、摩洛哥、俄罗斯、捷克、波兰、匈牙利、巴西、墨西哥、 智利、哥伦比亚、秘鲁等国家或地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 录的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证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实现良好收益率的目标。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全球新兴市场经济运行趋势,深入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财政 及货币政策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结合对中长期利率走势、通货膨胀及各类债券的 收益率、波动性的预期,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的 比例进行最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主要投资策 略包括战略性久期配置和短期策略性久期调整: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及陡峭度,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 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的战略性久期配置。 短期策略性久期调整主要通过对市场短期趋势、资金流动、经济数据发布等 因素所引起的市场利率、价格波动的研究来调整投资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 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 择和行业配置两方面。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与“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结 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通过采用“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包括宏观信用环境 分析、行业趋势分析、管理层素质与公司治理分析、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债务 契约分析、特殊事项风险分析等,依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 其他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严格 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用投资纪律。 (1)个别债券选择 本基金依据“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研究成果,执行“嘉实投资备选库流程”, 生成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 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本基金根据个债的类属、 信用评级、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 剩余期限、久期、凸性、流动性(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指标,结合 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决定是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 相关度,影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不同 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不 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 本基金借助“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基于深入的宏观信 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运用定性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 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略, 当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行业分散度、组合持仓分布、各项重要偿债 指标范围等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VaR、Credit Metrics、Credit Portfolio Views等模型,估计组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以 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 (4)高收益债投资策略 高收益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高收益债收 益率由基准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变化上;信 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响,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 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 苏初期保持适当增加的高收益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高 收益债配置比例。 3、货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亚洲及全球主要新兴市场因经济基本面、技术侧面和市场行 为等因素对中长期汇率变动进行预测,深入研究并跟踪影响不同国家或地区汇率 的驱动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流动等)发现投资价值。 4、其它债券投资策略 (1)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 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嘉实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 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 略。 (2)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 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 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 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 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 本利得收入。 (3)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 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三)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策略 本基金会少量选择拥有优质房地产资产、良好管理能力和稳健资产负债表 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进行投资,在扩大分红收益和资本增长的同时注意分散风险。 本基金基于定性和定量估值因素对投资范围进行评级,以推动基金对单支 证券选择。根据投研团队对于当地市场的前景和单支证券的盈利能力和风险分析, 决定买入和卖出证券。在做出买卖证券的决策前,需要对各个地区的房地产市场 进行深入研究,并遵守系统的风险管理方案,寻求具备价值升值潜力、能提供长 期优厚回报的证券。 (四)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 衍生工具,控制下跌风险,对冲汇率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为对冲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期权、 外汇互换协议、利率期权等金融工具。投资流程如下:基金经理提交投资衍生品 的建议报告,其中应包括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决策依据(结合定量部门计算的 组合beta 值)、采用的具体合约种类、数量、到期日、合约的流动性分析等。 风险控制部门根据报告计算相应的指标,包括在险价值分析、情景分析、 压力测试等,并对基金经理的投资建议表示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内部流程 进行最终决策。在投资策略实施后,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和组合仓位情况做出 期货合约的平仓或加仓决定,同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风险控制部门每日须对组合头寸和保证金情况进行监控,以确保流动性足 够以及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发现问题立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组合风险控制措施 “嘉实下行风险波动模型”,从组合层面以及个券层面分别度量组合潜在的 下行风险,根据宏观环境以及证券市场表现,设置一定的阀值,将组合可能的下 行波动控制在较小范围内。在组合层面,本基金使用下方波动率、CVAR(条件 在险价值)等指标,结合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的方法,评价组合在未来一段时间 发生下行波动的可能性及幅度。在个券层面,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 将通过凸度分析法,将债券的凸度与宏观环境相联系,当预期未来进入加息通道、 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持续上移时,本基金根据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目标,通过凸 性分析选择波动特性最优的债券,从而降低组合可能面临的下行风险。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 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 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 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分析小组、投资策略小组和信 用分析小组)根据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等流程规定,进行分析, 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 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 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 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 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 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 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 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③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④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④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3)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逆回购交易,还应当遵守: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 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 述第(13)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 如果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市场的各类债券,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投 资组合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 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 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T+1日完成T日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 行估值;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 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主要 交易市场的收盘价或报价;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比确定该证券的主要交 易市场。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 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 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为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外汇等基金资产估值需要,经过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利用及依据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 的一种或多种来源的数据信息。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嘉实新兴市场A的开放日计算嘉实新兴市场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嘉实新兴市场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嘉实新兴市场A 和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嘉实新兴市场A与嘉实新兴市场B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嘉实 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1类与C2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每 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 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级别(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小于某一级别(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或 超过某一级别(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 原因,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 相应服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 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 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 11、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但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造成 的此类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行承担; 14、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5%,嘉实新兴市场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计算方法如下: H=E×FX×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嘉实新兴市场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嘉实新兴市场A的基金 份额数的乘积 FX为前一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CNY/USD)。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其中A1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2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5%。 计算方法如下: H=E×FX×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2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C2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FX为前一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CNY/USD)。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 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 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 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分级运作届满日后,本基金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 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对 A1类C2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人民币份额 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等外币份额现金分红币种为其相应币种;不 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 额面值;对于美元等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等外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5)由于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C2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媒介指定 媒介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指定媒介。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首次开放日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 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首次开放后,基金管理人T+2日内,通过指定网 站、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嘉实新兴市场A 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T+2日内,将嘉实新兴市 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 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基金托管人对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 复核; 5、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份额和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C2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 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A1类份额和C2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2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嘉 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份额和C2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1类份额和 C2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 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 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某一类(或某一级别)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3、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相应的基金转换及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25、本基金开通并采用“交叉币种赎回”原则;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 本基金合同所述信息披露事项、披露时间、内容及要求,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发布新的规定的,本基金信息披露事宜即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无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转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3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100人的; (2)连续3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意一项选择权。 4)除以下5)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 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 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 等交易费用。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 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 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本金及约 定收益,剩余部分(如有)由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 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本基金合同中所述任何损 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 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于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 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决定进行份额转换的权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 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 内容,开通人民币、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17)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 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嘉实新兴市场A及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确定转换后 本基金A1类和C2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嘉实新兴市场A及嘉实 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转换后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对基金的境 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涉及的出席、表决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嘉实新兴市场A、 嘉实新兴市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级别内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分级运作届满日起,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同。每 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投票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以当日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投票权数。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存在前述情形,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或增设其他外币基金份额或销售币种; (8)本基金分级运作届满日,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终止基金份 额分级运作,并将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9)在外管局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开 通并采用“交叉币种赎回”原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的有效基金 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C.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0%(含50%)(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嘉实新兴市场A和嘉实新兴市场B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级别总份额50%以 上,含50%。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 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项下第一款所述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嘉实新兴市场A 和嘉实新兴市场B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级别总份额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市场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涉及的表决应分别独立实施。嘉实新兴市场A、嘉实新兴 市场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表决 权。 分级运作届满日起,本基金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 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1类份额、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C2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涉及的表决应合并实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 同。每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以当日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表决权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在满足前二款所述条件 下,有效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理由、程序 a)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b)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C.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D. 基金财产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嘉实新兴市场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 剩余部分(如有)由嘉实新兴市场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 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