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海外多元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 言 ................................................................................................................... 3 第二部分 释 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8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86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 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 金融机构 6、本合同、基金合同:指《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海外多元 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9、《发售公告》:指《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办 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33、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4、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9、日/天: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中的基金: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 基金组成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52、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基 金份额的价值,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统称为美元 份额 59、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 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6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产品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的理论选择海 外ETF与主动管理基金作为主要投资标的,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 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在降低组合波动性的同时,实现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募集币种 人民币、美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募集 币种、调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 等值货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 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七、基金份额发售价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美元份额 初始发售价格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 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人 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认 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在未来 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外币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 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 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其场内申购 赎回、上市交易、注册登记、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以人民币和美元进行公开发售。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 项。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发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同,投资者在办理业 务前应查阅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设定基金募集上限, 并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 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5、发售价格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美元份额发售价 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 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具体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下同)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间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若未来本基金新增外币份 额,则外币份额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汇率中间价 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 进行申购、赎回;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外币份额,外币份额以相应 币种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相关期 货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交易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的基 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5、 “分币种申购、赎回”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 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其他 外币份额(如有)以此类推;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开展多币种的申购、赎回, 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 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 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 人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 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未来若新增外币份额,则该外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式、精确位数, 届时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对应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其他外币份额(如 有)赎回金额单位届时详见本基金开设该外币份额业务的相关公告。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 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 书。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 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 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11)项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第(9) 项和第(12)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 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 书;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 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7)项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 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和其他外币份额(如有)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 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3)款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处理,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可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在未来摆动定价机制的实施条件成熟后,本基金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为大额申赎或赎回等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 十二、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68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相应币种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 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审查所管理的资金 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 联合国、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 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本业务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转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 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 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 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美元份额及其他外币份额(若有)按 收到提议当日所对应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 计算,下同)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美元份额及其他外币份额(若有) 按收到提议当日所对应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 并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美元份额及其他外币份额(若有)按权益登记日所对应汇率折 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下同)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美元份额及其他外币份额(若有)按权益登记日所对应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 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 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 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和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 手续。 4. 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 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基金资产列支。 6、变更境外托管人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 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 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 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 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 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 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产品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的理论选择海 外ETF与主动管理基金作为主要投资标的,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 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在降低组合波动性的同时,实现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 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 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 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 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 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 益类产品(包括股票型基金、股票(含优先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90%;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将贯彻“自上而下”的分析框架,通过分析全球 宏观经济环境形势和变化态势、市场趋势(将结合企业盈利状况、估值水平、流 动性、投资主体行为以及市场情绪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及政治与经济政策 动向,分析、比较和把握股票、债券、大宗商品、另类资产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并结合资产配置理论以及金融工程的组合构建和分析方 法,采用目标风险和战术调整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对 各大类资产进行战略配置与调整。 本基金目标风险水平以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参考标准,将使用资产-目标 风险配置模型来制定适应组合风险收益比的大类资产配置框架,以较为稳定的权 益、固定收益,以及商品的比例来实现对目标风险的把控;在战略配置基础上对 各大类资产的实际投资比例进行战术性调整和基于量化模型进行风险优化,以期 达到平滑风险,降低短期回撤,规避负向事件,以及平衡各类资产的作用。 战术调整的依据包括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经济周期变化的判断以及对 各类资产短期风险的把握。此外,在遇到较大的申购赎回情况时,本产品会以短 时降低偏离目标风险的方式应对申赎。 (二)标的基金投资策略 在体现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框架下,本基金将主要在欧美和香港金融市场 中进行标的基金选择,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ETF,共同基金以及监管允许 范围内的投资产品。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策略和定性分析策略相结合的方式精选标的基金,定量 分析将主要以基金的流动性、稳定性和收益性作为重要的选择指标,同时兼顾考 虑基金所须承担的费率水平。 1、流动性 考察投资标的流动性的指标包括了标的共同基金或ETF的规模,日度和月度 的平均申购和赎回量(或ETF的交易量)以及大额申购或赎回造成的价格或净值 变化。 2、稳定性 考察稳定性的指标包括了所选标的之历史波动率、夏普比例、回撤幅度、对 事件性因素的反应,以及市场承压表现等情况。 3、收益性 考察标的收益性的指标包括投资标的所能带来的股息、债利、持有期预期回 报、汇率转换回报以及投资标的自身的资本增值潜力。 定性分析将结合基金公司、投资经理、投资决策流程、以及风险控制等因素 进行考量,选择投研团队稳定、投研实力突出、公司风险内控制度完备和长期可 查业绩良好的基金作为重点配置对象。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类 金融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权证、远期合约、掉期以及其他衍生工具。本基 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主要是为了避险和增值、管理汇率风险,以便更好地实现基 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衍生品的全部敞口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 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经监管部门允许,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可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 策略。 四、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若有)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不同投资者;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或投资者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 型基金、股票(含优先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90%; 2、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 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1)其他基金中基金;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 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 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8、本基金在境外投资中,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 9、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境外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本基金境外投资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16、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7、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 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而无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 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并向监管机关更新本基金注册或备案,并在实施前向 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2项、第5-1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MSCI全球股票指数(MSCI World Index)收益率×40% +人民币计价的富时世界国债指数(FTSE World Government Bond Index)×60% MSCI全球股票指数是MSCI Inc.推出的综合反映全球23个成熟市场上大中 市值股票的标杆性指数,具有国际知名度高、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好的优势, 其成分股覆盖成熟市场85%的市值,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富时世界国债指数(WGBI) 综合反映固定利率、本地货币、投资级主权债券 的表现,目前由20多个国家发行的主权债券组成,以多种货币计价,拥有超过 25年的历史,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业绩比较基准。 该基准所选指数已涵盖全球主要市场和资产类别,充分反映全球股市和债市 的综合表现,是市场中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指数;考虑到本基金的目标风险定 位,采用40%的 MSCI 全球股票指数与 60%的富时世界国债指数之和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基准,符合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水平的证券投资基金产 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 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 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 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 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估值方法第1项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若配 股权证不能在交易所交易,则按可获配股股票的估值日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 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交易型基金的估值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交易的基金按照可取得的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 基金份额净值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按照最能反映基金公允价值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某只基金同时存在上市交易型部分和未上市交易部分,则区分上市 交易型部分和未上市交易部分后分别按上述方法估值。 6、境外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 交易日可取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 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8、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认可的其 他第三方汇率报价为准。 9、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8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此外,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T+1 日完成T 日估值。 2、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同时基金托管 人可就该情况向监管部门备案。 4、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 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6)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不可抗力原因等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7)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与期货账户开立费用和维护费用、证券与期货交易费用及在 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追索费 用,税务顾问费;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 称“税收”);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6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按管理人指令支付或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由托管人直接从资金托管账户中划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款。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管理人指令划付或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由 托管人直接从资金托管账户中划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或投资市场所 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 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份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果投资者选择或 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美元份额以美元现汇进行现金分红,人民币份额以人 民币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 将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别基金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份额持有 人可对不同类别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外币申购 的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 面值的可能。 4、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按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 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 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其他外 币份额(如有)以相应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 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其他外币份额(如有) 的货币单位为届时详见本基金设立该外币份额的相关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 内 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最近12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的设置,或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不同 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 的处理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 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 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财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的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68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相应币种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 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审查所管理的资金 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 联合国、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 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本业务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转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 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 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 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美元份额及其他外币份额(若有)按 收到提议当日所对应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 计算,下同)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美元份额及其他外币份额(若有) 按收到提议当日所对应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 并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美元份额及其他外币份额(若有)按权益登记日所对应汇率折 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下同)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美元份额及其他外币份额(若有)按权益登记日所对应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 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份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如果投资者选择或 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美元份额以美元现汇进行现金分红,人民币份额以人 民币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 将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别基金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份额持有 人可对不同类别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但同一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于外币申购 的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 面值的可能。 4、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按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6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1.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按管理人指令支付或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由托管人直接从资金托管账户中划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款。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管理人指令划付或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由 托管人直接从资金托管账户中划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产品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的理论选择海 外ETF与主动管理基金作为主要投资标的,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 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在降低组合波动性的同时,实现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 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 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 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 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 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 益类产品(包括股票型基金、股票(含优先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90%;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 型基金、股票(含优先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90%; 2、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 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1)其他基金中基金;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 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 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8、本基金在境外投资中,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 9、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境外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本基金境外投资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16、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7、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 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而无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 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并向监管机关更新本基金注册或备案,并在实施前向 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2项,第5-1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 的处理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 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