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2020年1月 重要提示 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20 日证监许可[2016]2152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 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 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 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 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本招 募说明书做了调整。本基金于2019年7月29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本招募说明书对 此信息进行了更新。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6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5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2 九、基金的投资 ..............................................................61 十、基金的业绩 ..............................................................73 十一、基金的财产 ............................................................7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6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8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2 十八、风险揭示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3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平安金管家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原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金管家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1、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 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 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金 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 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 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 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 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任独 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 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 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5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气 船务公司远洋三副、二副、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任总公司办公室法律室主 任、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高级法律顾问、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总公司保险 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专职 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 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 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料理 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深 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部柜 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综合室 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行总行稽 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分 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 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富 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大华 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 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 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9年生。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安信证 券首席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 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 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上海赛宁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段玮婧女士,中山大学硕士。曾担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16 年9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组投资经理。2017年 1月起担任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2017-01-05至今)、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017-01-05至今)、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1-19 至今)、平安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3-26至今)、平安 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4-26至今)、平安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5-16至今)、平安合慧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2018-06-20至今)、平安合丰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07-16至今)、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9-26至今)、 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1-23至今)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申俊华,2016年12月7日至2018年10月24日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肖宇鹏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 总经理李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 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研 究所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8年3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基 金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现担任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霍 普金斯大学博士后。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花旗集团投资银 行高级副总裁、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化服务 负责人。2014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 经理。现任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 监助理。2017年10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2010年7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2016年5月加入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优势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和投资股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 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 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 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 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 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 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 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 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 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 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 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 东。截至2018年末,平安银行有80家分行,共1,057家营业机构。 2018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167.16亿元(同比增长10.3%)、净利润248.18 亿元(同比增长7.0%)、资产总额34,185.9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2%)、吸收存款 余额21,285.5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4%)、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19,975.29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17.2%)。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 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8 个处室, 目前部门人员为60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 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 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1993年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 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3 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 任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 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 持工作);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8年12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5.59万亿,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共110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 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 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 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 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 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鼎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腾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金管家货币市 场基金、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沪港 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稳阳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 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安 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平 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中金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荣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联系电话: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2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刘小莹 联系电话:0755-83689020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2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2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7)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电话:021-38784818-8502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2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31)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2)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88号1幢1003室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99号7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 张君 电话:0512-68603767,18516765123 网站:www.cai6.com 客服电话:0512-68603767 (3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3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3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38)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55号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网站: www.fundying.com 客服电话:4007-903-688 (3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0)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理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320 法定代表人:王浩 网址:www.gxjlcn.com 客服电话:400-021-6088 (4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客服电话:400-6411-999 (4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3)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市江东中路35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1115、1116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5) 京东金融-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46)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栋11层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姿儒 网址:www.jfzinv.com 电话:4009500888 (4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4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9、10、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9、10、11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联系人:张露 电话:021-38635631 传真:021-50475630 客服电话:95511转1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4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1-0203 (53)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服电话:021-50810687 (54)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 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5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830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室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卫东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om (57)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7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58)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 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 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5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客服电话: 95156 电话:021-60818249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0)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郭东彤 电话:0755-82830333-115 传真:0755-25170807 客服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 (6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2)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郭晓蓉 电话:025-68509525 传真:025-52313068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6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场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8、17-19、38-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传真:020-87557689 网址:www.gf.com.cn (6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联系人:杨一新 电话:021-50206003 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http://www.msftec.com (6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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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6年9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52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2月5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1,486,415,142.41份,有效认购户数为63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7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1月3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 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 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已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已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人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 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份,全部赎回,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 益为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1.50=50001.50元 当本基金发生前述需要征收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征费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1.00 赎回费用=征费金额×赎回费率(即1%)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待结转收益 在销售机构或指定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支持的情况下,投资人部分或全部赎回基 金份额时,可同时选择部分或全部获得未付收益。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9、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7、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 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 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2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其他 1、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3、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4、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6、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 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确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及平均剩余存续期。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确定和调 整参与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 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短期资金市场 状况等因素的分析,综合判断未来短期利率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进行 控制。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GDP、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金融监管政策取向等跟 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回购抵押数量等, 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根据利率预期分析,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120天以内,平 均剩余存续期在240天以内。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即减持剩余期限或剩余存续期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 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增持较长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 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指投资组合在各类投资品种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 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将根据各 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特征,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决定参 与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投资品种期限组合。 (1)流动性分析 通过对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确定本基金的流 动性目标。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 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2)收益-风险分析 通过分析各类投资品种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配置比例和期限组合,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 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 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 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信用违约风险。对于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 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本基金也可以进行配置。除考 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 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2)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 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3)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 总量。 (4)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在密切关注基 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基础上,对投资组合的 现金比例进行优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 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 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的基 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 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析货 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包括 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的跨 期限套利等。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 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 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4)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6)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7)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 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 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1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 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 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17)、(18)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可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 七、其他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 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5,635,972,780.17 52.02 其中:债券 5,101,638,074.69 47.09 资产支持证券 534,334,705.48 4.93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99,613,989.42 4.6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01,879,166.29 42.47 4 其他资产 97,355,857.82 0.90 5 合计 10,834,821,793.70 100.00 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3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07,453,618.22 8.0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本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1.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2.66 8.0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4.1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48.4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0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0.7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12 8.06 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70,354,127.50 1.7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40,378,994.71 3.4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40,378,994.71 3.4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625,518,445.81 16.22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965,386,506.67 29.58 8 其他 - - 9 合计 5,101,638,074.69 50.9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1.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1994207 19北京农商银行CD059 2,000,000 198,694,528.85 1.98 2 111993738 19南京银行CD019 2,000,000 197,252,939.77 1.97 3 180018 18附息国债18 1,700,000 170,354,127.50 1.70 4 180407 18农发07 1,500,000 150,269,075.09 1.50 5 111994360 19九江银行CD036 1,500,000 148,985,006.65 1.49 6 111814128 18江苏银行CD128 1,000,000 99,857,577.98 1.00 7 111992582 19华侨永亨中国CD001 1,000,000 99,488,145.57 0.99 8 111903004 19农业银行CD004 1,000,000 99,452,955.89 0.99 9 111916070 19上海银行CD070 1,000,000 99,427,468.15 0.99 10 111870729 18长沙银行CD223 1,000,000 99,392,381.45 0.99 1.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72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81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178%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56081 18建花3A 400,000.00 40,000,000.00 0.40 2 139462 绿城10优 320,000.00 32,021,826.33 0.32 3 139053 深借呗2A 300,000.00 30,102,492.12 0.30 4 139206 绿城5优1 300,000.00 30,012,286.65 0.30 5 139469 链融08A1 300,000.00 30,000,000.00 0.30 5 149920 18花呗6A 300,000.00 30,000,000.00 0.30 5 139466 联易融10 300,000.00 30,000,000.00 0.30 5 139453 链融07A1 300,000.00 30,000,000.00 0.30 6 149448 18花呗2A 200,000.00 20,049,629.69 0.20 7 139254 万科28A1 200,000.00 20,011,184.37 0.20 8 139183 蚁信05A 200,000.00 20,000,000.00 0.20 8 156242 18裕源01 200,000.00 20,000,000.00 0.20 8 156126 国花01A 200,000.00 20,000,000.00 0.20 8 149380 18花06A1 200,000.00 20,000,000.00 0.20 9 156391 金地06A 180,000.00 18,049,834.89 0.18 10 156636 19裕源03 160,000.00 16,000,000.00 0.16 1.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 净值始终保持1.00 元。 1.9.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0,566,061.33 4 应收申购款 36,789,796.49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7,355,857.82 1.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6年12月7日)至2019年3月31日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2.7-2016.12.31 0.26% 0.00% 0.09% 0.00% 0.17% 0.00% 2017.1.1-2017.6.30 1.99% 0.00% 0.68% 0.00% 1.31% 0.00% 2017.7.1-2017.12.31 2.12% 0.00% 0.69% 0.00% 1.43% 0.00% 2018.1.1-2018.6.30 2.0907% 0.0019% 0.6788% 0.00% 1.4119% 0.0019% 2018.7.1-2018.12.31 1.7827% 0 . 0020% 0.6900% 0.0000% 1.0927% 0.0020% 2019.1.1-2019.3.31 0.7755% 0.0009% 0.3375% 0.0000% 0.4380% 0.0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9.3394% 0.0018% 3.1688% 0.0000% 6.1706% 0.0018%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7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已满两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 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 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结转。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 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 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 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金按 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 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5%,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25%,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 额×10000 365?7??7 7 日年化收益率(%)= {[∏(1+)?1}×100% ?=1]10000 其中,??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一家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 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对本基金产品而言,主要是指信用风 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 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延期 办理、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 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现金等),本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投资标的及投资时也会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流 动性风险,关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 况,合理配置资产,以防范流动性风险。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拟投资市场及资产 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等。提示 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 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 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成的 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 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 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有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条件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 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 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 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 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 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如适用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4)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6)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7)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 2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1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2%。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且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 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 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1)、17)、18)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 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损失。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 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 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 金及收益的安全。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 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 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 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 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进行风险揭示。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 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 分支机构,并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基金 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 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该基金账户为唯一回 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 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经办行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供存款余额对账单。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 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 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 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9)需要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的,应在存款协议中明确,存款银 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被 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 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 同一人。 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存款银行要事先指定经办人员,提供经办 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上门送、取单时,存款银行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 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行进行核查。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及其它相 关证明材料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 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导致出现利息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 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如发生逾期支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 手续费。 5.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尽量选择基金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基金托管人分支机构。 6.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 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 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按日结转份额方式 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 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 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将发送对 电子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基金客服邮 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如果客户选择纸质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邮寄方式提供资料。但由于 非基金管理人可控的原因邮寄资料可能无法送达,对此本基金管理人不做任何承诺 和保证。基金管理人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 担任何赔偿责任。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 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基金管理人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 性与及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 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 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 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可 享有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多项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 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 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发布的公告: 1、2018年12月25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2、2018年12月25日,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元旦假期前暂停申购、转 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2019年1月3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告; 4、2019年1月17日,关于不法分子冒用“花生宝”名义开展非法金融业务的严 正声明; 5、2019年1月17日,关于新增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平安金管家货币市 场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6、2019年1月18日,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7、2019年1月19日,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2期)及 摘要 8、2019年1月29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业务的公告; 9、2019年1月29日,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0、2019年2月12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告; 11、2019年2月27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 的公告; 12、2019年3月9日,关于暂停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业 务的公告; 13、2019年3月15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14、2019年3月15日,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15、2019年3月26日,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摘要; 16、2019年4月3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 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17、2019年4月18日,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18、2019年4月25日,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劳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 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9、2019年5月10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19年5月13日,关于新增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1、2019年5月20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2019年7月19日公布的《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期)》进行了更新,本次重大更新事项为依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信息披露”章节及相关内容,此外 对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事宜一并进行了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备查文件 除以上第6项外,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