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9 五、 基金的上市交易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基金的托管 .............................................................................................................................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二十、违约责任 ............................................................................................................................. 69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2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 73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根据《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在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 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5年5月7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为经信 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转型而 成,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信达澳银稳定增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鑫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托 管协议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的生效日期;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 细则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50.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1.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3.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5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5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及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力争为投资 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4日 出具的《关于核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1〗1750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5 月11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5月7日生效。 根据《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达澳银稳定 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信达 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年7月22日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委员会同意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23日17:00止,信达澳银稳定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 过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调整该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2016年12月26日通过,并 于2016年12月27日起《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信达澳 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 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三)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和会员单 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经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 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7、8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以上 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将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处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业务规则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 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成立时间:2006年6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72666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开会、以书面方 式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持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合法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外,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及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力争为投资 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 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股票市场风 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综合分析,评价各类资 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主动地对固定收益 类资产、现金和权益类资产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不同类属,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结合该类属的市场容量、流动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把上述数据和目标久期等 输入债券类属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 例进行调整。当市场实际利率高于公允值时,本基金将逐步增加这类资产的头寸, 目的是获得有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决 定采用骑乘、子弹、杠铃或者梯形等策略。当预测收益率曲线为陡峭正向且较为 稳定不发生形变时,采用骑乘策略及兼用杠杆放大策略;当预测收益率曲线平移 或平坦化时,采取哑铃形或梯形策略构建高凸性组合;当预测收益率陡峭化时, 采用子弹形策略。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策略的核心是分散化及风险收益率的优化。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内各券种的分散化及券种之间的低相关性以获得正超额收 益。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方面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策略。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 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 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平。本基 金同时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分析,关注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对市场 利差水平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买 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将主要采用公司分析方式,依据QGV、ITC、MDE体系 全面评价正股的投资价值和债券的信用风险,并分别对期权部分和债券部分进行 估值,从而客观评判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同时,本基金将全面分析可转债市场各 券种的股债性、流动性、收益率、信用水平等特征,根据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 流动性管理要求和前述个券投资价值,精选个券投资。 (5)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该类品种的投资主要专注于对影响利率水平及其预期、通胀水平及 其预期的各种参数的分析和判断,如国际国内经济周期、GDP增长率及其变化趋势、 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财政货币政策等,以期预测未来的利率期限结构,并基于 该期限结构进行估值,以期对个券的利率风险和投资价值作出较准确的判断,策 略性地决定债券投资的久期、期限结构,从而管理债券投资风险和收益。在平稳 的市场利率环境下,通过回购套利投资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可以获得具备较好流 动性的利差收益。对于跨市场发行的国债,由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构成差异, 还可获得跨市场交易的套利收益。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具备良好的抵押回购融资 功能,对放大基金资产投资,应急大额基金赎回起到流动性支持作用。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息披露不公开、风险收益水平较 高等特点,因此对该类信用产品的投资主要遵循精选个券、总量控制、分散投资、 长期持有的原则。对个券投资前主要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作出综合评价,从而选择收益率水平与信用风险匹配,利差对违约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构成合理补偿的个券进行投资。投资以后以高于普通信用债的频度对发行人 的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包括且不限于对发行人进行电话和实地调研,与受托人、 投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沟通等等,以保持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偿债 能力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组合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暴露,根据本基金的类属 配置策略、个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管理要求,进行总量控制、分散投资,降低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对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总体策略下,运用“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基金的权益资产组合。一方面,本基金通过“自 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 优化配置、甄选受益行业;另一方面,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入分析精选公司素 质高、核心竞争力突出、估值合理的公司,依靠这些公司的出色能力来抵御行业 的不确定性和各种压力,力争获得良好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充分考虑 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以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追求较为稳健 的当期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 收益率×1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采 用“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和“金融机构人民币活 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分别作为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 将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指数、股票指数与现金类资产的权重确定为80%、15%和5%, 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 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本部分第(11)、(14)、(19)、(20)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 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而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 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 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 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 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 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 得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刊登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6)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经2016年12月26日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6年12月27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原《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开会、以书面方 式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持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合法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外,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 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 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 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本部分第11)、14)、19)、20)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 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而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