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一、 前 言 ........................................................................................................................................ 7 二、 释 义 ........................................................................................................................................ 9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3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4 五、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6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以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 16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 16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 16 六、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7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 17 (二)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7 (三)终止上市交易 ....................................................................................................................... 17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18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 18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 18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18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 19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 19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 20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 20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 21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 21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21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3 八、 基金的转换 .............................................................................................................................. 27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8 十、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0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30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 30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31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35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37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0 十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8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 48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49 十三、 基金的托管 .............................................................................................................................. 51 十四、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52 十五、 基金的投资 .............................................................................................................................. 53 (一) 投资目标 ................................................................................................................................. 53 (二) 投资范围 ................................................................................................................................. 53 (三) 投资理念 ................................................................................................................................. 53 (四) 投资策略 ................................................................................................................................. 53 (五) 业绩比较基准 ......................................................................................................................... 54 (六) 风险收益特征 ......................................................................................................................... 54 (七) 投资决策 ................................................................................................................................. 54 (八) 投资组合限制 ......................................................................................................................... 55 (九) 禁止行为 ................................................................................................................................. 59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60 (十一)基金的融资 ....................................................................................................................... 60 (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 60 十六、 基金的财产 .............................................................................................................................. 63 (一)基金资产总值 ....................................................................................................................... 63 (二)基金资产净值 ....................................................................................................................... 63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 6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 63 十七、 基金资产估值 .......................................................................................................................... 64 (一)估值目的 ............................................................................................................................... 64 (二)估值日 ................................................................................................................................... 64 (三)估值对象 ............................................................................................................................... 64 (四)估值方法 ............................................................................................................................... 64 (五)估值程序 ............................................................................................................................... 65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65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66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67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67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68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 69 (五)基金税收 ............................................................................................................................... 69 十九、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 70 (二)收益分配原则 ....................................................................................................................... 70 (三)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 71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72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一)基金会计政策 ....................................................................................................................... 73 (二)基金审计 ............................................................................................................................... 73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74 (二)份额发售公告 ....................................................................................................................... 74 (三)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74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 75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77 二十二、 差错处理 .......................................................................................................................... 78 (一) 差错类型 .......................................................................................................................... 78 (二) 差错处理原则 .................................................................................................................. 78 (三) 差错处理程序 .................................................................................................................. 79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 80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 80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二十四、 违约责任 .......................................................................................................................... 83 二十五、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84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5 二十七、 基金合同摘要 .................................................................................................................. 86 一、 前 言 (一)订立《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 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 义 《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 2、《民法通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6、《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9、《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元:指人民币元 11、基金、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12、《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8、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业务的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23、投资者:指上述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条件后,按规定办理了验资和备案手续后, 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25、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3个月 2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2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9、认购:指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2、基金转换: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3、基金日收益:指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单位的日收益,E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单位的日收益 34、基金七日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3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3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 益的过程 39、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0、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4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2、《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4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45、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E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该类投资人 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 4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场外: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回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每份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份E 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 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E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 书。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二)发售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公开发售。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 续等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制定,并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四)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数+利息认购份数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五)基金认购的限制和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认购基金的数额及方式加以其它限制,具体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 公告》中列明。 五、 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以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招募说明书》停 止认购,在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并应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自2014年8月8日起的基金存续期间内,当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 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自2014年8月8日起的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E类基金份额获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E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 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发布E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 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申购赎回的“确定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 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 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E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4.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日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 益并分配。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A类基金份额或B类 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部分赎回 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足以弥补待结转的负收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 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 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 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 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为0。 2. 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E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00元。 2. 申购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 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与A类和B类基金份额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 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A类/B类基金份额发 生了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E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 额赎回。 2.A类/B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A类/B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对其余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其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未能受理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 示外,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其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投资者在提出A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本基金A类/B类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A类和B类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A类 /B类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A类/B类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 A类/B类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时,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具体处理方式和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当发生A类/B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E类基金份额的巨额 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E类 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的情形;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为准。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申购份额上限,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或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或份额上限时。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除因上述(1)至(5)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也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拒绝接受或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1)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E类基金份额数量限制的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E类基金份额 赎回的情形。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时或恢复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 信息披露。 八、 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有关业务规 则和费率安排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 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 人; 4. “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 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 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 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 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 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 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 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 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 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 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原因 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在不同场外销售机构的 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 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五)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帐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E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按照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 示报告》(国发[1979]7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资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费用; (5)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 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展认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7)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 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 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 行使诉讼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5)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证 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 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 计帐。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 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收益信息; (11)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 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 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4)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进行证券投资;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 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2)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份同类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合同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E类份 额均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因相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二十三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 1、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 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权益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 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五)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 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 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 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 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 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或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所持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具有100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 方式、本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3、 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利害 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予以公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十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作出要求 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 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特 别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原公司的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特 别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 财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十三、 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十四、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人),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其判断与决定,委托其他机构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与 过户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 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如下: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给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 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理念 主动判断短期利率变动,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积极把握市场套利机会,稳定获取超 额收益。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者提供短期现金管理工具,因此本基金最主要的投资策略在保持安全 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组合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其中战略资产配置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宏观经济 走势、国家货币政策、资金供求、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趋势等的研究与判断,预测货币市场利 率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战术资产配置部分主要包括交易市场和品种选择等,将由基金经理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 结合各品种之间流动性、收益性、信用等级和到期期限等因素,确定组合的各品种比例,在 保证组合低风险、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组合的收益。 同时,管理人还将积极把握短期市场出现的套利机会。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等情 况会造成市场在短期内的非有效性,这种非有效性会带来一定的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通过 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跨期限套利等策略积极把握市场出现的套利机会。 由于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季节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短期内发生变化,这种 变化会带来市场短期收益率的上升,基金管理人将积极利用这种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即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 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的工具,采用活期存款税后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更能体现 本基金良好的流动性。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 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 (七) 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 研究员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 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的报告和对市场走势的判断拟订资产配置方案;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听取基金经理拟定的资产配置报告,同时听取金融工程部的绩效 与风险报告,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意见; (4)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同时根据对历史数据、对投资者调查、市场 环境判断,动态预测投资者申购赎回金额,并将结果提交基金经理参考;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结合市场部提供的报告,构造具体的投资组 合及操作方案,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6)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 基金经理; (7)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监察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 控;金融工程部和监察部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基金投资 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风险隐患进行提示; (8)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八)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新规定 为准。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 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 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1)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 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1)、(9)、(12)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A、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B、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 定。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六、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七、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 基金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目前投资 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 始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计提收益; (2)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 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证券交易费用; 8. E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0.33%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10%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活动。各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各类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0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8项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E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并按规定 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九、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日将A类基金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15日(如遇 节假日顺延)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 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 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1个月时可不结转。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 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 本基金每日将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记 入E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当日收益参 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100元时,则 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E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 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 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如A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月累计分 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对按日支付收益的情形,如A类基 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 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 现金收益。 4.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 金份额时,其账户在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 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对按日 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 账户在当日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当日的基金收益为 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在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 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5.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E类基金 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 当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6.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T日分红权 益。当日买入的E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当日卖出的E类基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7.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开放日的次日公告该开放日的基金收益情况,包括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 率。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E类 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 内公告。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 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二、 差错处理 (一)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协助受损方向差错责任方追 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变更基金合同,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 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变更;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 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 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 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 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 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 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 日内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 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双方 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 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四)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得赔偿。 二十五、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 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 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 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两方盖章以及两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 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二十七、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份同类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资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费用; (5)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 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展认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7)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 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 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 行使诉讼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5)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证 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 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 计帐。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 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收益信息; (11)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 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 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4)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进行证券投资;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 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2)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 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合同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E类份 额均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因相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二十三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 1、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 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权益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 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五)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 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 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 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 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1) 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 天的间隔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 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 (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或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所持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具有100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 方式、本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3、 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利害 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予以公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日将A类基金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15日(如遇 节假日顺延)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 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 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1个月时可不结转。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 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 本基金每日将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记 入E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当日收益参 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100元时,则 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E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 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 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如A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月累计分 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对按日支付收益的情形,如A类基 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 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 现金收益。 4.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 金份额时,其账户在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 本月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对按日 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 账户在当日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当日的基金收益为 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在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 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5.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E类基金 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 当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6.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T日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T日分红权 益。当日买入的E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当日卖出的E类基金份 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7.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开放日的次日公告该开放日的基金收益情况,包括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 率。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证券交易费用; 8. E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0.33%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10%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活动。各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各类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0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8项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E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并按规定 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新规定 为准。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 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1)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 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1)、(9)、(12)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A、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B、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 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变更基金合同,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 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变更;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 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7、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8、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9、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10、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11、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 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 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 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 日内公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 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 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 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两方盖章以及两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此签署盖章页专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所用)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