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最大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年8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在“中港基金互认计划”领域 =>获得领先地位 在 “香港上海黄金交易所(SGE)”? =>任命为香港唯一结算银行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 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最佳QFII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财资杂志(The Asset)Triple A 资产服务、机构投资者及保险机构系列奖项: - 最佳QDII托管行(2018); 及 - 最佳QDII客户个案 (2018) 82 获债券通有限公司颁发: - “债券通优秀托管机构”(2018) - “债券通优秀托管行”(2019) 截至2018年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10,984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王兵先生 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员 ,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 (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次托管网络管理及合规等方面。 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15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 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 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 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 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 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50多名, 人员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 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 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 士及英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时 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 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参加中银香港前 ,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职于领导 83 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之境 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公司 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继续担任「香港信 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自09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 获「香 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港证监会产 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郑丽华女士 托管运作及产品开发主管 郑女士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并 持有伦敦大学专业会计硕士学位。郑女士从事金融与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其中 十多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曾经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 之金融集团 – 美国摩根大通银行与汇丰银行及本地银行 - 恒生银行,对托管 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尤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 、基金核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百 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金 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 目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 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 人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 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 行等另有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 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84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CSS ,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 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 上,以IBM P5系列AIX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 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 统优势,不单符合SWIFT-15022之要求,兼容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 亦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 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1.5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FAMEX系 统进行处理,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 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 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 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 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 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 (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 ,作为本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 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 人复核,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 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 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 日常服务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 85 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 每年均会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 讨及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 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 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 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 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 管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 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 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 不定期之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安永 (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在核心托管团队中,特有一名合规人员,专注负责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实 施全银行的合规标准。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 保客户资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二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亦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86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7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88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1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 www.wacaijijin.com (13)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热线: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89 (1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0 (2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2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2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2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25)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91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6)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2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5369 网址:https://trade.xincai.com/web/promote (2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0)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3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3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3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3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35) 奕丰金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3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3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3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40) 中信证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4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94 (4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46)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95 (4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5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5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5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 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6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5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5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59)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6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62) 九州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63)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64)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98 (6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6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99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王珊珊。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1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 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 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102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全面提供有效的 所投资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3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0年;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04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05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 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 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 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6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报刊和指 107 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 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108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9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110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111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112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13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郭雅莉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438,779.1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010)66594909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114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 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 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 代理(有效期至2018年8月20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 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 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 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 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 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115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 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业务复核。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 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 资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 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116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 等职责委托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117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 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 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 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 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118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 凭证不承担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 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1、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 基金财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 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 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119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16: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18:00之前以双方确 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 差在合理的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 120 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 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121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章,在季报、中期报告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 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122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23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12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 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125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热 线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 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15 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财资讯 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 126 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 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 日内给予回复。 12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银行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19-07-03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ccbfund.cn查阅上述公告。 12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12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全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全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全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全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