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时 H 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后次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指数使用费每年不得低于40,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当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年指数使用费 低于40,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时,按40,000美元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 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 管账户相独立。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有关境外证券的注册登 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共同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 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 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 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 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 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 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 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下午四点以前最近时点) 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它 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 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 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第(三)款第9项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五、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 宜。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二)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 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三)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 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 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 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五)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行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 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六)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 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 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 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 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100%(经汇率调整,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以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换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 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 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3个工 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 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指定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基金份额的折算; 22.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临时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 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现净利润 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3%和 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2018 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 “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 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 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托 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 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 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 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 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 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 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十一、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Ron O’Hanley 成立时间:1891年4月13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 250.38亿美元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1891年,自1924年 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位的国际托管银行。截 至2019年3月31日,托管和行政管理资产总额已达到32.64万亿美元,一级资本比率为 15.9%。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AA-(标准普尓)及Aa1(穆迪投资)。道富银行在全球 30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截至2018年12月31日道富拥有4万多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 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包括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评估、投资纲领监察报告、外汇 交易、证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 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二、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无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电话:021- 33388254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95321 传真:无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2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3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118弄2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帅炜炜 电话:021-36532109 传真:021-36531910 客服电话:4009112233 网址:www.xzsec.com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 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制定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 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 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 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 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 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13.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5.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6.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对价; 2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2.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 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3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3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 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 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1.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2.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 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5.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6.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 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7.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2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2.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对 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托管人按照变 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 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八)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国泰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 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 制定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6)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采取组合证券申购与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 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包括ETF)、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 交易的基金仅通过本基金境外托管人认可的交易系统购买。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5)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金融衍生品敞口的计算 方法和计算标准由基金管理人提出,与境内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执行。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 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 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 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 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2)至第(13)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三)基金投资境外期货的,基金投资期货的清算经纪商(Clearing broker)由基金管 理人选任,但须取得基金托管人的认可。基金管理人须对其选任的期货经纪商的资信负责,并 在与清算经纪商的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1、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须与清算经纪商 的自有资产和清算经纪商其他客户的资产隔离;2、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不得列入 清算经纪商的清算财产;3、清算经纪商须对存放在其账户内的保证金及相关资产的安全承担 责任。基金托管人如对清算经纪商持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充分说明。 (四)投资远期的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控制 (1)基金管理人负责远期交易的流动性风险控制,并对远期交易资金的流动性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提前或延期执行远期合约时,基金管理人需保证本基金有可用现金头寸, 否则认为本基金是因为流动性不足而违约,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手续费、违约金及资产估值方 面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远期等金融衍生产品,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控制投资风险。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按 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 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 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 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 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 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五)期货账户的开立 如基金投资境外期货,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与期货经纪商订立期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 在其经纪商处以基金名义开立期货账户,并将相关的账户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六)境内远期投资账户的开立 境内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交易对手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将相关账户的信息发送基金管 理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 外托管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九)期货的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银行(道富银行)不承担与期货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 货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查询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 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十)基金财产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保管责任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 险揭示。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或其授权分 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 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 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 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 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 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询 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 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权 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 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 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 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 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 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 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不受上 述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量 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基 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以便 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 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资 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1/15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1/1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账户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1/27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2/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18/12/13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8/12/20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9/1/16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2/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19/3/30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4/1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19/4/1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号)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