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3月5日证监许可[2012]284号 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14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管理人2013年12月27日 刊登的《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博时标普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12月31日起转为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或“博 时标普500ETF”)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目标ETF份额净值等因素产生波动。 博时标普500ETF主要跟踪美国市场的标普500指数,其投资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 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当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主要包括:美国市场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博时标普500ETF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博时标普500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与博时标普500ETF在投资方 法、投资比例、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其预期收 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与目标ETF类似,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 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期权、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 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 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 决策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除重大事项变更外其他信息有变动的,每年应至 少更新一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1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 71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 76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4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8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17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7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7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及《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由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 或本招募说明书 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 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 构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目标ETF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 “博时标普500ETF”) 联接基金 指本基金,即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标普5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基金中的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 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标的指数 指标普500净总收益指数(S&P 500 Index(Net TR))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标普500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 股、股本变动等信息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或因素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在总结、借鉴博时基金旗下已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 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的特点,确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对本基金整个投资过程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 水平的投资收益。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可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境外投资风险; 三是一般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为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会随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 2、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美国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美国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美国政治、经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导致标的指数发生波动,致使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 (3)指数编制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本基金可能投资的指数期货的基准指数均由指数提供商负责日常 管理。指数提供商在编制、计算相关指数时没有义务顾及到本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指数提供商不保证标的指数的准确性和正确性,亦不保证在指数编制和计算时不会损害到本 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的利益。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 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 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股指期货的风险 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之间存在价格上的差异,这种差异称为基差,在合约到期时基差收 敛至0。存在基差的原因是由于利息、分红和期货价格的波动。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同一标的 指数股指期货合约,用以替代股票投资,面临一定的基差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 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 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货币兑换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 等其他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 数编制错误等,产生跟踪误差。 5、投资标的过分集中的风险 本基金对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 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2、法律与政治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 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美国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 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外汇政策风险等。由于QDII产品涉及到 人民币与外币的汇兑,因此汇率、利率的变动以及美国外汇政策的改变均会产生一定的外汇 风险。 4、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 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 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 5、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和期权等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的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 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的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 基础品种的相关性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本基金中,衍 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本基金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 益向各国家或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 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 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三、一般风险 1、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境内外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 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 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 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期权、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交易均在依法设立的正规市 场中进行,所投市场和资产方面的整体流动性较高。同时,本基金通过投资限制对各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期限、评级、杠杆和集中度进行了控制,并严格控制了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型,在申赎机制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场内交易以及 场内、场外申赎等多种方式,且遇持仓停牌证券可通过现金替代的方式进行应对,给投资者 获取流动性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本基金基于客户集中度控制和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 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 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申购赎回所隐含的风险 本基金对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在巨额申购发生时,可能会出现在短期内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比例或者对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投资比例被迫处于较低水平的状况,从而导致跟 踪误差的大幅增加;在巨额赎回发生时,可能会出现在短期内被迫卖出大量的标的指数成份 股或者被迫卖出大量的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这种流动性买卖压 力也可能导致跟踪误差的大幅增加。 4、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 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损益。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 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7、跨境交易结算风险 跨境证券交易结算是指发生在交易一方或双方所在国之外的国家的结算。相对于国内证 券结算,跨境结算的过程涉及到更多的机构,这些机构包括经纪商、清算所、中央证券存管 机构(简称CDS)结算银行、以及当地代理人、全球托管人、国际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简称 ISCD)。 相对于国内交易结算,跨境交易结算的风险较大。本基金为QDII基金,将投资于境外 证券资产,涉及跨境交易结算,因此将担一定的跨境交易结算风险。 跨境交易结算风险,主要由于所采取的跨境结算方式的不同、较多参与机构、各国对选 择清算机构的限制,不同国别的法律冲突、交易数据传输的不同等,所产生的各类风险,包 括违约风险,结算高成本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保管风险、操作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外 汇风险、托管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 8、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境内 外基金托管人、境内外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及标的指数成份股。基金在境内可投资于货币市 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此外,基金还可投资于全球证券 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境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与标的指数或标的 指数成份股相关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 品,结构性投资产品、银行存款、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短 期政府债券除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 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 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 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 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三、 投资理念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收益。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的份额。根据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ETF的流动性、折溢价率等因素分析,对投资 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来跟踪标的 指数。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之间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 益。 本基金还将投资于期权、期货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产品, 投资目标是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基金拟投资于新的金融产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基金规模变化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 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三)决策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的相互 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等外部 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目标ETF业绩分析、联接基金套利分析、流动 性分析、申购赎回资金流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 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做出日常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构建 以目标ETF为主的投资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 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 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 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 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目标ETF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 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 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 以公告。 (四)投资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根据绩效评估报告分析基金的投资操作、投资组合状况及跟踪误差等情 况,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的原因、现金管理情况等。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 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投资,还应当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第7条以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七、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500净总收益指数(S&P 500 Index(Net TR))。 未来如果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变更目标ETF的,则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将随之变更,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标准普尔公司变更或停止标普 50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标普500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标普5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可以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 款税后利率×5%。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 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与目标ETF类似,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二、 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 务,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 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投 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而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相应地,基金合同将做出相应的修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746,543,727.13 92.51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807,566.43 6.92 8 其他各项资产 4,645,839.83 0.58 9 合计 806,997,133.39 100.00 注: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期货投资,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结算备付金已包括所 持期货合约产生的持仓损益,则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期货投资与相关的期货结算暂收款 (结算所得的持仓损益)相抵消后的净额为0,具体投资情况详见下表: 期货类型 期货代码 期货名称 持仓量(买/卖) 合约价值 (人民币元) 公允价值变动 (人民币元) 股指期货 ESZ9 S&P500 EMINI FUT Dec19 7 7,373,321.43 -53,311.98 总额合计 -53,311.98 减:可抵消期货暂收款 -53,311.98 股指期货投资净额 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期货投资 S&P500 EMINI FUT -53,311.98 -0.01 Dec19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513500 CG ETF基金 开放式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746,543,727.13 93.88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311,914.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6,549.4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435.24 5 应收申购款 4,119,940.2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45,839.8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五、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 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 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 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 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 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 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 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六、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可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本 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 理投票职责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 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博时标普500ETF联接A: 期 间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6/14-2012/12/31 4.29% 0.70% 8.70% 0.81% -4.41% -0.11% 2013/1/1-2013/12/31 26.72% 0.71% 27.58% 0.71% -0.86% 0.00% 2014/1/1-2014/12/31 12.80% 0.65% 12.74% 0.66% 0.06% -0.01% 2015/1/1-2015/12/31 6.63% 0.99% 6.64% 0.99% -0.01% - 2016/1/1-2016/12/31 16.57% 0.78% 17.87% 0.79% -1.30% -0.01% 2017/1/1-2017/12/31 12.16% 0.46% 13.36% 0.47% -1.20% -0.01% 2018/1/1-2018/12/31 -1.24% 1.07% -0.06% 1.07% -1.18% - 2019/1/1-2019/09/30 21.73% 0.82% 22.42% 0.82% -0.69% - 2012/6/14-2019/09/30 149.86% 0.80% 172.58% 0.81% -22.72% -0.01% 2.博时标普500ETF联接C: 期 间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6/7-2018/12/31 -2.90% 1.05% -1.94% 1.06% -0.96% -0.01% 2019/1/1-2019/09/30 21.36% 0.82% 22.42% 0.82% -1.06% - 2018/6/7-2019/09/30 17.84% 0.93% 20.05% 0.93% -2.21% -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三十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观 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绝对收益投资部、产 品规划部、销售管理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北 京、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 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 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特定资产管理部、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 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 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指数与创新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 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市场竞争分析、市场政策拟订;组织落实公司总体市场战略,协同产品和投 资体系以及市场团队的协同;拟订年度市场计划和费用预算,具体负责机构业务的绩效考核 和费用管理;公司品牌及产品传播;机构产品营销组织、市场分析等工作。战略客户部集中 服务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头部保险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等重要金融机构。机构-北 京负责北方地区其他银行、保险和财务公司等机构业务。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 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 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金研究与 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 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大宗交易业务、融券业务、做市商业务、股指期货业务等工作。零售 -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 央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 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销售管理部负责总行渠道维护,零售产品营销组织、销售督导;营 销策划及公募销售支持;营销培训管理;渠道代销支持与服务;零售体系的绩效考核与费用 管理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 关工作。绝对收益投资部负责公司绝对收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 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重要政府部门、 监管部门以及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等证券市场重要主体的关系维护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 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 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电话与网络咨询与 服务;呼出业务与电话营销理财;营销系统数据维护与挖掘;直销柜台业务;专户合同及备 案管理、机构售前支持;专户中台服务与运营支持等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 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 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 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 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 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 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公司总人数为593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0%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 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 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苏敏女士,分别于1990 年7 月及2002 年12 月获得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学士学位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苏女士分别于1998 年6 月、1999 年6 月及2008 年 6 月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予的注册资产评估 师资格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高级会计师职称。苏女士拥有管理金融类公司 及上市公司的经验,其经验包括:自2015 年9 月及2015 年12 月起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自2016年6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票代码:600999;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99)董事;自2014 年9 月起 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36;香港联交所上 市公司,股票代码:3968)董事。自2016 年1 月至2018年8月任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自2015 年11 月至2018年8月任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2015 年11 月至2017 年4 月任深圳招商启航互联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3 年5 月 至2015 年8 月任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026;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138)董事;自2013 年6月至2015 年12 月 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866;香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866)董事;自2009 年12 月至2011 年5 月担任徽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698)董事;自2008 年3 月至2011年9 月担 任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543)董事。苏女士 亦拥有会计等相关管理经验,其经验包括:自2011 年3 月至2015 年8 月担任中国海运(集 团)总公司总会计师;自2007 年5 月至2011 年4月担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并于2010 年11 月至2011 年4 月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9月3日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7月至1995年4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 教师。1995年4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年10月至2008年7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 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业务。2011 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子公司股权管 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任高级投资经 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2018 年9月起,担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2018年10月25日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年至1978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8年退休。2008年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年11 月至2010年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6月至今,兼任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年3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 董事;2013年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1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年12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 职。2002.8-2008.7,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 2008.8-2011.12,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总裁、董事会副主席、 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2-2015.12,兼 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2015.12,兼任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如冰先生,1956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历任 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作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 书记;1989.09—1991.10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50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亚洲最大的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10—1995.12任 厂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12—1999.12,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 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0037)副董事长、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华能 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董事;2004.07-2009.03,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2009.12-2016.8,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 2016.8-至今,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威华股 份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陈良生先生,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1980年至2000年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行 及安徽省分行。2000年起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合肥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部长、 福州办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年4月至今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事。2017年6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12 年5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筹备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年11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 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 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3月18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首席信息官,主管IT、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等工作,博时基金(国际)有限 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万琼女士,硕士。2004年起先后在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历任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博时富时中国A股指数基金 (2017.9.29-2019.9.5)、博时上证超大盘ETF基金(2015.6.8-2019.10.11)、博时上证超 大盘ETF联接基金(2015.6.8-2019.10.11)的基金经理。现任博时上证自然资源ETF基金 (2015.6.8-至今)、博时上证自然资源ETF联接基金(2015.6.8-至今)、博时标普500ETF 基金(2015.10.8-至今)、博时标普500ETF联接(QDII)基金(2015.10.8-至今)、博时中证 500ETF基金(2019.8.1-至今)的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硕士。2009年起先后在华泰联合证券、华泰柏瑞基金、汇添富基金工作。 201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 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博时标普500ETF基金(2016.5.16-至今)、博时标普 500ETF联接(QDII)基金(2016.5.16-至今)、博时上证50ETF基金(2016.5.16-至今)、博 时上证50ETF联接基金(2016.5.16-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王政(2012.6.14-2012.11.13) 胡俊敏(2012.11.13-2013.9.13) 王红欣(2013.1.9-2015.7.7) 方维玲(2015.5.5-2015.12.23)。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1994年至1998年在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习,获理学学士学位。 1998年至2001年继续就读于北京大学,获理学硕士学位。2013年至2015年就读清华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金融MBA项目,获得香港中文大学MBA学位。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在 招商证券研发中心工作,任研究员;2003年12月至2006年2月在银华基金工作,任基金 经理助理。2006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7年3月起任研究部研 究员兼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2月调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2年 8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8.28-2014.12.26) 基金经理。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担任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7.25-2018.1.5)基金经理。2013年12月开始担任博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12.19-至今)基金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价值 组负责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兼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GARP组负责人、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绝对 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信托、清华大学、江南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工作。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抗通胀增强 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8月24日-2016年12月19日)、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9日)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 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2008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 (2015.5.20-2016.6.8)、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2015.5.22-2016.6.8)、博时沪港深价 值优选混合基金(2017.1.25-2018.3.14)、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 (2016.11.9-2019.6.10)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LOF)基金 (2015.1.22-至今)、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博时沪港深成长 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博时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基金(2017.6.5-至今)的基金 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 行、美国Lowes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2005.8.24-2010.8.4)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0.11.24-2013.9.25)、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2.1-2014.4.2)、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博 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9.13-2015.7.16)、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5.6.24-2016.7.4)、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3.29-2018.2.6)、博 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8.1-2018.2.6)、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14.6.10-2018.4.23)、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10.24-2018.5.5)、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2018.5.21)、 博时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2.13-2018.6.16)、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1.10-2018.7.30)的基金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 部公募基金组投资总监、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2009.6.10-至今)、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2.29-至今)、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3.29-至今)、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6-至今)、博时乐 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9.29-至今)、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6.10.17-至今)、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至今)的 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及历史沿革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2012年3月5日证监许可[2012]284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 年5 月15 日至2012 年6 月12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2 年6 月14 日生效。 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2年6月12日进行发售。 共募集310,182,625.6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130户。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50 号)批准募集。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投资管理效率,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博时标普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博时标普5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ETF联接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 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本基金与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博时标普500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博时标普500ETF以求 达到投资目标,博时标普500ETF的标的指数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来跟踪标的 指数;本基金的目标ETF主要采用复制法来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方式申购、 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 买卖目标ETF基金份额,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申购、赎回目标ETF基金份额。 在业绩表现上,虽然本基金与目标ETF跟踪同一标的指数,但由于投资范围、投资方 法、投资比例、交易方式、基金规模、费用税收等的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三、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 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及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目标ETF投资的主要市场 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目标ETF投资的主要市场为美国。投资者应当在开放 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 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若将来条件许可,本基金可以接受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申购、赎回,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必要部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指定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在T+3日(包括该日)后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发生目标 ETF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ETF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等 情形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各 代销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 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代销机构公布的为准;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0.0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0%,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日常申购的费率结构如下,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1.20% 0.00% 50万元≤M 0.80% 100万元≤M 0.30% M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7日≤Y<2年 0.50% 0.00% 2年≤Y<3年 0.25% Y≥3年 0%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于持有7日以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7日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不低于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调低基金赎回费 率。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计算公式为: 如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者本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5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该投资者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496,031.75元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60=469,727.04份 即:投资者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469,727.04份A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3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 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过程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0=331,800.00元 赎回费用=331,800×0.5%=1,659.00元 赎回金额=331,800 -1,659=330,141.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3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1060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30141.00元。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按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目标ETF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休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估值; 5、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或 拒绝本基金申购的;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或拒绝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9项、第11 到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目标ETF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休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估值; 5、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8、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9、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的,可延期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 以支付,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 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自2012年7月16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 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 金。QDII基金不能与非QDII基金进行互换。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 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3日。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 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4、暂停基金 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5、重要提示 (1)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基金暂停办理转换转出业务,转换转出业务恢复的 日期将另行公告。 (2)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详见具体公告。 (3)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本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QDII基金,且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4)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2010年3月16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5)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转托管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 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2012年7月16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一)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表: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1.20% 0.00% 50万元≤M 0.80% 100万元≤M 0.30% M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来源:博时基金 (二)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最 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元(含1元)。 (三)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 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T+3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 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 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四)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 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 业务规则》,也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 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 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登记机构或登记机构认可的基金销售机构可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6、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 用等); 7、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10、《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购买或处置证券时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税务代 理费、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罚金; 12、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3、并非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过错造成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 费。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 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用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指数许可 使用费之外的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率 表1: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表: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 M 1.20% 50万元≤M 0.80% 0.00% 100万元≤M 0.30% M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表: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7日≤Y<2年 0.50% 0.00% 2年≤Y<3年 0.25% Y≥3年 0% 注:1年指365天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于持有7日以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7日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用不低于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2、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 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 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份额以其当日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无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工 作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以外的其他资产,估值方法如下: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目标ETF之外的其他ET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 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5、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主要做市商或行业通用权威 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6、未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截止时间能取得的最新净值进行估值, 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7、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将依 据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四点(伦 敦时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认可的其他第三方汇 率报价为准。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9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者 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签章或者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 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 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估值错误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若估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 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5、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1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者份额类别发生变化;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在出现《基金合同》第十部分第十三“ 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 式”规定的情形时,本基金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 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10)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1)在条件许可时,本基金接受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申购、赎回; (12)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 同》变更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5年11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9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人,平均年龄33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2019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77只。自2003年 以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 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Charles Scharf (Chairman & CEO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股东权益: 415亿美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 托管资产规模: 33.3万亿美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用等级: Aa2评级(穆迪),AA-(标普)(截止2017年12月31日) 1、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25 Liberty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Charles Scharf (Chairman & CEO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年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225 Liberty Street,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银行, 也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于一体,服务内容包括资产 管理、资产服务、发行人服务、清算服务、资金服务和财富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35个国 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超过100个金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球最大的 托管行,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托凭证、公司信托、股东服 务、清算贸易、融资服务、佣金管理等业务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并且是领先的美元现金管 理、结算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33.3万亿美元,管理资产规模为 1.9万亿美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415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7%。 全球员工总人数为52,500。 信用等级: Aa2评级(穆迪),AA-(标普)(截至2017年12月31日)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五) 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在纽约梅隆银行,客户资产的安全是我们关注的最重要特点之一。透过我们多年在行业领域 的经验和持续参与,纽约梅隆银行已经构建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和程序,与国际最佳做法保持 一致。这些内部控制和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类型 控制措施 次托管人选择程序 ? 我们选择次托管人的目标是选择最适合我们客户需求的托管人。次托管人必须符合我们的客户和我们的监管和履行义务所要求的最高级别的诚信标准和控制水平。我们寻求的次托管人是在各本国证券处理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次托管人。我们的网络管理专业团队在对各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和审查后,才考虑将其纳入我们的网络。潜在的次托管人提交一份综合建议,说明他们现在和未来的经营和服务能力。我们审查每一项提案,选出最终人选,由我们的网络管理员进行考察。 选择次托管人的主要标准如下: 证券处理和经营能力 ? 财务实力 ? 整体声誉和市场地位 ? 执行纽约梅隆银行法律协议的意愿 ? 人员专长 ? 提供及时、准确和独到的市场信息 ? 价格 ? 技术/系统 次托管人的年度全面服务审查 对次托管市场进行的这种全面考察包括会见当地监管者、市场参与者、登记机构、中央证券存托机构及其他次托管人。会见我们的次托管人包括审查以前的服务报告卡,服务报告卡包含STP(直通处理)比率、查询的处理量、失败率等等。 我们还审查我们的操作风险审计问卷调查和服务水平协议更新以及监管和市场更 新。审查的全部细节将递交给我们高级管理层和经营团队。 对次托管人进行的持续尽职审查 我们常年不断审查我们次托管人的绩效,审查按日、按月、每半年或全年进行,以提供最高水平的服务,并遵守我们客户的监管要求。我们监督次托管人的业务、当地市场活动、财务实力、监管合规及总体服务绩效,监督也同样按日、按月、按季度或每半年进行。 净资产价值计算 纽约梅隆银行的基金会计服务包括在账户审计期间准确、及时地计算和报告净资产值、计算收益率、核对账目、保留费用档案、协调支付账单、维护经纪佣金总账、协助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提交基金文档、回答询问等。通过这一整套服务、并采用创新科技,我们将为客户创建综合的、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根据行业指引,我们的基金会计系统提供实时的更新,包容多种跨货币核算,并生成每日净资产值的核算。该系统还使用以下方法处理多管理基金:顾问核算,分级估值或管理人汇报。此外,我们的互联网门户网站WORKBENCH是获取所有基金会计和托管数据的唯一来源。通过WORKBENCH,客户可以得到全面的实时报告和功能,包括估价工具、每日现金结余及预测、历史定价、安全交易历史、总账分录、例外情况汇报及临时查询等。WORKBENCH还通过高级报告,协助首席合规官监控基金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包括广泛的公允估价细节和分层分析。 总体而言,基金会计是纽约梅隆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我们向注册开放和封闭式共同基金、离岸基金、退休金、独立和混合账户、共同和集合信托基金、投资合伙、对冲基金和单位投资信托等提供这些服务。我们不断地再投资于技术和人才,提供客户期望从全球领先服务商获得的优质服务。 投资合规报告 纽约梅隆银行的基金合规服务提供强有力的解决方案,协助监督投资管理人遵守法律限制和投资政策与目标。大多数基金服务客户还同时利用我们的合规服务能力。 我们的基金合规服务采用Charles River合规系统,该系统高度灵活,在各级和众多事件范围内使客户可以界定控制指引。这些指引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例外、包含、权重或其他与单个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组合相关的参数类型。Charles River合规系统包括1000多个标准规则,而各种限制本身则可以按照资产类型/次类型、国家、发行人、分析参数、质量等级或交易类型等进行设置。各种限制 可按照市场价值/成本或数量来适用,可依据百分比或分组数额来设定各种限制值。 ? 根据基金的定价频率(多数情况下每日进行定价),Charles River自动运行会计数据。 在依据Charles River合规设立组合之前,我们为每一养老基金计划深入分析投资政策和目标。“合规监督审查”报告(CMR)具体说明这项工作。CMR列出哪些指引可定量监测、哪些被视为定性而不能自动监测。 在通知监管者和基金审计师之前,将违规通报计划发起人的合规部和基金管理人。这些报告基于例外的情况提供,即一旦发现违反投资指引的情况,就应进行报告。我们与每一客户单独就具体的过程进行约定。所有违规信件由银行的两名高管(包括基金合规官)签署,包括被侵犯规则的详细介绍并明确说明下列情况: ? 该违规是否涉及到法律限制或投资策略和目标, ? 该违规是自愿还是非自愿, 该违规如何补救及何时完成救济。 操作控制 本行的证券服务系统通过多层次的用户名和密码来控制。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数据环境和数据档案的实物安全。禁止系统工作人员访问生产程序和数据档案。 防止未经授权进入和防火墙管理是数据中心数据安全官的责任。与控制和合规部和数据处理审计部共同研究和开发适当的安全政策和程序。客户和客户投资管理人是接触银行系统的唯一外部方,且只接触自己的账户和交易数据。纽约梅隆银行的系统包含全面的、经充分测试的内置安全程序,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防止未经授权获取数据,并保护客户的信息和指令。 资源资产控制设施(RACF) 我们利用这一行业标准的IBM安全软件系统,来控制对生产程序、数据文件和应用级交易的所有联机和批量接入。在RACF级发放个人用户ID和密码。 SMDB -证券主数据库 中央证券参照数据库通过SMDB来维护。SMDB提供完整的交易资产组合、实时指示性定价和企业行动数据。SMDB的主要优点如下: ? 消除证券信息的来源重复,确保整个处理过程的一致性。 ? 在进入和执行交易前一般不要求“设立”资产,便利进行直通处理(STP)。全面的供应商连接,可确保该数据库是行业中现存最完整的参考工具。 ? 比较并核实不同来源的价格。经选择的价格可依据客户界定的规则自动确定。 集成企业行动引起的参考数据变化。 审计 纽约梅隆银行有专门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负责对与本行公司行动、股息、收入、结算、保管和公司治理等托管业务具体问题有关的控制、系统和风险等进行审计。 审计的次数取决于对纽约梅隆银行所有业务进行的风险评估,因此,托管和证券借贷审计的次数可能会各不相同;但是,本行托管和证券借贷经营的所有重大方面通常至少要18-24个月审计一次。所有重大业务风险都作为上述审查的组成部分进行评估。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是本行的外部审计师,履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404条款要求的核证工作,旨在就本行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发表意见。除此之外,他们每年作为其FRAG21和SSAE16工作的组成部分,还就托管经营控制提供独立的评估,并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业务恢复与紧急程序 纽约梅隆银行的核心托管处理系统称为全球证券处理系统,简称“GSP”业务系统。该项业务于1996年推出,由内部人员结合“Vista概念”进行开发。 系统备份与恢复地点 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变化,支持系统也将随着时间而变化,因此定期进行重新评估是重要的。我们非常关注业务运营的恢复和技术持续性解决方案的实施,并继续进行所需要的投资,确保所有关键业务都可以在足以满足业务要求的时间框架内得以恢复。 在我们全球每一处理中心,已经建立了清楚、有深度的指引。业务恢复与危机管理活动受到密切监督,并在所有时间得以坚持。专家团队被分配到各个小组,在组织内部要对所有级别的员工进行定期演习和更新。 新加坡 ? 关键员工与营运恢复到本行位于Shell House的二级办公室热站,该二级办公室与本行在世纪大厦的新加坡主办公室保持独立。 ? 另外,本行还与IBM恢复站点共享一个冷站点,作为应对紧急事件的应急措施。 布鲁塞尔 ? SunGard在布鲁塞尔提供系统恢复与恢复位置。 ? UNIX和服务器设备在应急地点备用。 ? 语音和数据线路可在两小时内切换到DR位置。 伦敦 ? 本行在伦敦地区以外50公里处有一个专门恢复数据中心。 ? 关键的Wintel、UNIX和主机应用程序可以进行数据复制,而且通过本设施对 客户和约银行地点可以进行替代网络连接。 ? 第三方供应商为英国不同地点的工作人员提供恢复地点;当地网站就较小的事故提供恢复功能,而位于伦敦大都市之外的二级和三级站点则就较大的事故提供恢复功能。这一增强的战略已于2005年7月开始实施。 ? 关键应用程序能够在4小时之内从故障地点得以恢复。 纽约 本行的战略是将某些功能重新布置到纽约之外的地区,并在区域内维护冗余设施。这一战略为正常和恢复运营向客户提供一致的服务。 ? 每一主处理站点都由意外数据中心提供备份。 ? 主机数据中心具有多通信备份链接。 ? 使用程序和数据远程镜像及同时镜像。 ? 关键应用程序能够在4小时内从故障地点实现恢复。 实时远程系统和数据镜像促进处理的快速恢复,不损失信息。 纽约梅隆银行数据中心与业务经营保持独立,专门履行处理功能。 纽约梅隆银行维护有两个数据中心——一个用于证券和会计处理,第二个用于转移资金和客户连接。所有关键的设备组成都有冗余,消除停工时间。对应用交易予以登录,以便在应用出现故障时数据库可以从夜间备份中得到恢复,“随后恢复”到故障地点。 本行近来将容灾站点重新配置到本行在纽约州拥有的新设施。本行将主机恢复合并到这一新地点。此外,本行已经在美国中西部建立了一个区域外数据中心设施。 业务再投资 近三年来,我们在所有业务的研究与开发、应用程序和硬件方面投资了29亿美元,包括与收购和业务持续性规划的增长相关的成本。关键点之一是通过增强应用程序核心组合和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来提高内部效率,支持最新服务器技术的高能耗要求。关键点之二是业务持续性规划,通过规划,我们的处理中心配置目前能够支持最高级别的恢复和金融系统监管者要求的地域多元化。通过该等投资,我们有80%的处理中心基础设施更新期限均不超过两年,并具有充分的增长空间。 员工资源 纽约梅隆银行开发了系列独特的结构化评估系统,对个人的工作量进行评估,每一部门对该评估系统进行定制,以最好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本行还依据对投资组合、所管理的资产类型、资产大小、交易量、投资纪律惩戒的类型和地点等,对关系经理和客户服务代表所维持的每一关系/投资组合进行评估。然后,我们利用评估所获得的这一数据向每一客户分配适当等级的关系管理和客户服务支 持。 关系经理与客户公司之间的平均比例为5-10,具体取决于关系的性质和规模的大小。例如,根据关系的大小,我们可以向一个关系分配11个关系经理和若干客户服务代表。客户服务代表与客户公司之间的比例平均通常为10,同样取决于客户的复杂程序、规模的大小和交易量。 我们的日常内部账户审查机制使我们能够不断对我们分配各关系的资源进行微调。 除了上述控制和程序外,纽约梅隆银行还承诺提供综合保险,对我们在执行作为客户全球托 管人的义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损失提供保险。详情请见附件”BNY Mellon Insurance Matrix- Dec 2017”. 总之,作为全球证券服务的领先服务商,纽约梅隆银行非常重视具备严格的控制和程序,确 保客户资产得到适当的保管和照顾。这一稳健的义务方法使我们能够持续获得客户的信任, 是客户持续选择纽约梅隆银行作为合作伙伴的关键因素。 托管部门人员配备 纽约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兼并Mellon公司后,该部门名为 “BNY Mellon资产服务部”)。纽约梅隆银行资产服务在全球拥有12,000名专业人员,为 机构投资者投资过程提供支持。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高级执行副总裁HaniKablawi 先生领导。 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亚太地区董事总经理兼业务负责人Rohan Singh先生领导。亚洲投资 者服务部为一个自足的独立业务单位,实质上包含该业务的所有组成部分。虽然公司行动、 收入托收和税收返还等某些职能集中于欧洲或美洲,但亚洲单位拥有销售与营销、产品管理、 关系管理、客户服务和运营等专家团队。其目标是向亚洲客户提供区域和时区内全方位的服 务,以满足客户需求。 具体来讲,亚洲投资者服务部的具体组成如下: 亚洲投资者服务团队目前拥有300多名专业人员,为100多个机构客户提供服务。 如上所述,该地区的专家团队特别注重确保在本行客户业务中的全方位服务。所采用的持续、 有效过程利用国际最佳做法来经营业务,确保本行客户获得托管方面最佳的服务和谨慎注意 标准,确保其资产的安全。正是这种强大的业务模式和专业精神,使纽约银行成为全世界最 大、最知名的全球托管银行之一。 根据中国QDII市场预期呈指数速度增长的趋势,纽约银行集中了专业人士组成专门团队, 专注于对QDII发行人及其国内主托管银行的开发、关系管理和客户服务。这些专家在证券 领域拥有平均超过九年的工作经验,并均已直接或间接参与了与QDII发行人及其国内托管 银行之间各个方面的讨论。 联系人姓名 责任 简介 冼永全 (John SIN) 大中华区客户主管/关系经理 冼永全常驻香港,负责纽约梅隆银行大中华区托管及相关业务。他带领的专业团队分布在中,港,台三地致力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有效而可靠的托管服务。 John 在托管业界拥有超过20 年的经验,曾服务于道富银行及摩根大通银行。 刘丹阳 (Danyang LIU) 中国项目协调团队/客户关系 刘丹阳是中国项目协调和客服团队主管。常驻北京分行。他于2001年加入纽约梅隆银行,曾在本行布鲁塞尔办事处担任现金服务产品经理。丹阳是中国人,移居欧洲前在中国建设银行工作过7年,能够很好地了解中国客户及与中国客户沟通。 丹阳拥有位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专业为金融和欧盟,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专业是国际关系。 李健銘 (Felix LEE) 中国项目协调团队/客户服务 李健铭 于2015年1月加入纽约梅隆银行, 资产服务团队。常驻香港分行。 此前在汇丰银行信託客户服务部工作过7年,获得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及拥有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会计师资格。 廖书燕 (Shuyan LIAO) 中国项目协调团队/客户服务 廖书燕 于2018年2月加入纽约梅隆银行,资产服务团队。常驻北京分行。 此前在美国道富银行环球服务客户关系团队工作。 郑明哲 (Lori ZHENG) 中国项目协调团队/客户关系 郑明哲于2018年9月加入纽约梅隆银行,资产服务团队,常驻北京分行。拥有超过12年托管行业经验,他曾供职于美国道富银行北京及悉尼办公室,担任客户关系,客户服务,运营经理等职位。 以上团队将得到专业团队提供的进一步日常支持,一旦与客户确定业务合作关系,就会被介 绍给客户。团队的工作目标是向QDII客户提供经验丰富、专注的专家团队,与QDII业务的 参与方一起共享业界最佳的做法。 我们深信,由经验丰富的个人形成的这只团队,基于拥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完全可以协助开 发及细化满足中国QDII特定要求的操作和服务流程。 资产安全 一旦最终确定了业务关系和契约条款,QDII团队将与QDII发行人及其国内主托管银行合作, 完成实施计划。总体而言,这一过程涉及以下各项内容: ? 在纽约银行开立隔离托管账户。这一隔离托管账户包含有一个“证券账户”,根据“基 金”所投资的市场,还将开立对应的“货币账户”,与上述特定的证券账户连接。每一 QDII基金将拥有自己的指定证券账户。 ? 账户开立文档需要提交特定的表格。这些声明表是重要的,因为这样可以保证开立账户 符合适当的分类标准。 ? 将托管账户链接到使用纽约银行网络的客户界面。这里,新开立的隔离证券账户将连接 到本行的客户界面服务器,确保用户将能够及时、有效地访问预定的报告。 ? 确定会计处理和方法,确保获取适当的会计数据,并确定计算基金资产价值的最终程序 和次数,提交QDII发行人及其国内主托管银行。 需要注意的是,QDII基金的所有资产都记录在纽约银行的隔离托管账户中。这样,可以将 该类资产与纽约银行的资产分离开来。因此,若纽约银行出现破产或资不抵债(不大可能发 生),而这类资产由于已经被清晰地分离,因而也将非常安全,债权人不能对这类资产主张 权利。 而且,若资产保存在全世界各中央保管系统,将需要通过纽约银行的次托管行网络或当地结 算代理人来持有证券。取决于各个市场的具体规定,该类资产以纽约银行作为“代理人的名 义”或直接以客户名义持有。在此,目标同样是确保“客户资产”与纽约银行或其次托管银行资 产之间有明确的界限。 按照上述方法唯一一项无法计算在内的资产是“现金”。这里,现金被视为在纽约银行或其次 托管行的正常存款。若出现破产或资不抵债(不大可能发生),QDII发行人与其他存款人的 地位将一样。我们全面承认这一因素的存在,也正因如此,我们评估并选择在当地市场最佳 的银行作为次托管行。我们对次托管行的严格审查和选择程序确保我们在将本行客户资产委 托给本行代理行前,对各代理行的总体财务状况和稳定性达到满意程度。 因此,QDII基金的资产安全是有保证的,受到纽约银行积极的监督和核对。本行的声誉、 财务稳定性、业务的重心和范围,使纽约银行成为客户在证券行业安全港的自然选择。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105568(免长途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5层 电话:(021)33024909 传真:(021)63305180 联系人: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9450 联系人:程姣姣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1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1)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2)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3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25)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26)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 陆玉根 联系人: 傅巍群 电话: 0512-63969900 传真: 0512-639690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网址: www.wjrcb.com (27)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28)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李佳 电话: 010-84596580 传真: 010-84596546 客户服务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29)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3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31)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d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96636、境内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http://www.whccb.com.cn (32)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泰和尚渡南充市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李俊辉 电话: 0817-7118079 传真: 0817-71183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96869 网址: http://www.cgnb.cn (3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34)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35)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www.borf.cn (36)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廖雪 电话: 0757-86266566 传真: 0757-86250627 客户服务电话: 96138 网址: www.nanhaibank.com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41)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42)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4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或www.txfund.com (4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4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4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53)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1幢1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1幢11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5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55)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5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5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fund.cn (5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5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60)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6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2)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95156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6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65)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6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67)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811-812)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55号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联系人: 胡碧萱 电话: 0411-66889888 传真: 0411-66889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0-3688 网址: www.fundying.com (68)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6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5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A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7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71)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7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3)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6层6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7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7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903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76)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北礼士路甲129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7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7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79)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8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81)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 李春光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11-001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82)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季长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8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995房间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c-12 法定代表人: 张虎 联系人: 李丹 电话: 13601264918 传真: 010-535797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hxlc.com (8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8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86)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81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690号4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9-1888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8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88)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8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90)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99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99 网址: www.dtfunds.com (9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9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0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360-0000 网址: www.nicaifu.com (93)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32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联系人: 张士帅 电话: 025-86853969 传真: 025-86853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9-999转3 网址: http://jr.tuniu.com/ (9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95)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9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4层A428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97)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B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李丹 电话: 010-56176115 传真: 010-5617611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6176115 网址: www.bjdyfund.com (9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99)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10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930-0660 网址: www.jfzinv.com (10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02)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103)深圳前海欧中联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19号国际西岸商务大厦703、705 法定代表人: 梁双凤 联系人: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104)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106)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07)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0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9)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110)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 徐炜中 联系人: 黄韵钰 电话: 18923839281 传真: 0755-827774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8-0888 网址: www.htfc.com (1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畅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刘晓东 电话: 0755-8213050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0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1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马静懿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95551/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1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余敏 电话: 021-33388252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2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n (12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12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2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2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2、5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孙秋月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zxzqsd.com.cn/ (13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和志鹏 电话: 18010159340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13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3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王欣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3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程博怡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3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3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3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3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4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262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141)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95399 网址: http://www.xsdzq.cn (14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4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4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4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14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4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48)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49)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5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李盼盼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95377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5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5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5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5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s://www.gszq.com/ (15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5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01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5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5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5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16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61)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6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6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4层422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6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6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杨力 电话: 0931-4890208,18993185278(范)/18993037287(杨)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6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67)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602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6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7-49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6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7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7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7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73)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86 10 83991888 传真: +86 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74)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17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76)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7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78)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95571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7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80)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8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82)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83)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20 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8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8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 010-56177851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6868/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18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590537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187)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何达德 (Michael Edward Huddart) 联系人: 傅其灏 电话: 021-20698888 传真: 021-50491110 客户服务电话: 95383 网址: http://www.manulife-sinochem.com/ (188)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89)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鑫远-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鑫远-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永生 联系人: 张鹏君 电话: 0731-96599 传真: 0731-89828806 客户服务电话: 0731-96599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190)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191)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192)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19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窦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电话: 0371-85517710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19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7号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 道月泓 联系人: 蒋阳 电话: 0951-5165256 传真: 0951-516525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58 网址: http://www.bankofnx.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 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如适用)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 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赎回费 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经有权机关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监督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 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 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的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6)变更基金类别,本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4)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在出现《基金合同》第十部分第十三条“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规定的情形时,本基金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 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10)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1)在条件许可时,本基金接受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申购、赎回; (12)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票须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委托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关于本基金所持目标ETF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行使与目标ETF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ETF持有人大会召集权、参加ETF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折算。本基金持有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目标ETF份额不少于目标ETF总份额的10%的,可对目标ETF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权。 如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席/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所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目标ETF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在出现《基金合同》第十部分第十三“ 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规定的情形时,本基金可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 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10)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或策略; (11)在条件许可时,本基金接受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申购、赎回; (12)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 同》变更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2.5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联系人:王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及标的指数成份股。基金在境内可投资于货币市 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此外,基金还可投资于全球证券 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境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与标的指数或标的 指数成份股相关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 品,结构性投资产品、银行存款、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短 期政府债券除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 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 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 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 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 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投资,还应当遵守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本款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②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③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第5)条以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 行调整。 5、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更新均应符合最新 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并配合 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 信息真实、准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 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 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 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 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 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六条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 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 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施 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 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 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 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 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 常营业活动。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 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 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 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 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 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 开立基金的资金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 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 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 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 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 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 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 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 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 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 行帐实核对。 3、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机 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 值进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 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 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付、 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 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三、净值计算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 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的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 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 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管期 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 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 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 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T+3个工作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 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博时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e通”系统网上自助 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 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使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 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 中国银行、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i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 理财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 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 咨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WAP网站、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享受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 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博时WAP网站地址:http://wap.bosera.com。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e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 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 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 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一) 2019年10月23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9年第3季度报告》; (二) 2019年10月17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摘要)》; (三) 2019年10月17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正文)》; (四) 2019年08月31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五) 2019年08月30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六) 2019年08月27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七) 2019年08月27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9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八) 2019年08月16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九) 2019年08月15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 2019年08月12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20190812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玄元保险代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一) 2019年08月05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二) 2019年08月02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国信证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十三) 2019年07月29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摘要)》; (十四) 2019年07月29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正文)》; (十五) 2019年07月25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洪泰财富(青岛)基 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六) 2019年07月22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20190722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增加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十七) 2019年07月18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9年第2季度报告》; (十八) 2019年07月18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十九) 2019年07月12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 2019年07月03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C类份额增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一) 2019年05月24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部分券商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二十二) 2019年05月22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三) 2019年05月16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唐鼎耀华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四) 2019年04月30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五) 2019年04月22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备案的文件; 2、《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法律意见书; 7、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各年度审计报告正本;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