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4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7 第五部分 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 8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8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前言 订立《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 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 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 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1999 年8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 并于1999 年8 月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 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 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 于2005 年4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作出之 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 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 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收到其书 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 的不定期之期限;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 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 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 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类基 金份额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 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 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E类基金份额每百 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场外基金份额类别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 份额之和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 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单 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场外基金份额类别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 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 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A类基金份额;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 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 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场 外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固定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 元,场内E类基金份额的固 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净收益; 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 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收益账户: 指本基金为E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 账户,用于登记该类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 收益;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 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 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基金规模 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份B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每份E 类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0元。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各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A类基 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E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1、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 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并且 按照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本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含500万份),并且按照基金资产净值0.01%的年费率 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 公布各类别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E类份额在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针对E类份额设置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 公告。 八、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对基金销 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内,采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方式,即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B类基金份额以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作为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E类基金份额以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作为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十、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A类 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每份E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00元。 十一、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5]195号文 核准募集。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为:基金管理人直销和销售代理人代销。 三、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 资证券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认购限额为: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在代销机构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最低追加认购数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为1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 限制。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发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和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七、认购的时间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公告。 八、认购的程序 (一)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二)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该退回款项所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认购方式及确认 (一)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二)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三)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投资者在当日(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通常可在T+2 日到 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受理情况。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 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 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计算公式为: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 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E类基金 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E类基金份额上市前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E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代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规定时间之外提出申 请的,其申请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 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 前的3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E类基金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 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5、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时,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 结算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转换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 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且,剩余的基金份额 须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 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支付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支付收 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 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 日提交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T+2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 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T+1 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 过各销售代理人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申请申购基金的数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万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 万元。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购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份额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 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 告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不设最低持有份额限制,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份额为500万份。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赎回本基金E类基 金份额,单笔赎回份额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持有份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份),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予以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元),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该基金账户。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再加计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予以计算,并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0.01元),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该 基金账户。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和费用 无论本基金财产投资盈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价格根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进行计算。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根 据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进行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且相关系统支持的情况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 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 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 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确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赎回申请占基金总份额比 例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于E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 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导致单日净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9、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的情形;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发生上述第5、6、7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全部或部分拒绝申购情形时,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款项。但是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或其它情形;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行为;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确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日赎回申请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 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于E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1、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E类基金份额数量限制的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E类 基金份额赎回的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 中,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 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净 转出申请份额(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A类/B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E类基 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A类/B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 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A类/B类基 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A类/B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按单 个账户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 申请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A类/B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在2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A类/B类基金份额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 先级,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业务公告中说明。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已经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4、在发生巨额赎回时,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E类基金份额的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E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E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 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 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 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内可办理已持有A 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E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 执行和经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A类基 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按《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四、基金的冻结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现 金分红部分不予冻结;分红再投资部分予以冻结,在原冻结份额解冻时,分红再 投资被冻结份额也随之解冻。 E类基金份额的冻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 资者在办理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场外基金份额类别的升级和降级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超 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时,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并于升级当 日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率。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低 于500万份(不含500万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并于降级当日 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率。 在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 A类基金份 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A类基 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 金收益。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 构制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0,000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同类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 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 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 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 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 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等基金净值信息;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 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 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 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 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 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九部分及基金合同 其他条款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 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A类/B类基金份额代表同 等权利。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 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因相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与E类基金份额相关的业务 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 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 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一)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 权,所持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具有100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二)计票 1、 现场开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 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七、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2、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融通”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新 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 产总值;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 和净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的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 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完整的基金账务信息; 4、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20年;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 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和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如利率水平、CPI指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汇率 等),重点关注利率变化趋势,决定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根据各大类属 资产的收益水平、平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如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 构投资者持仓情况、回购抵押情况等),决定基金投资组合中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 例。 2、估值策略 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确定价格 中枢的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 投资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 调整。 3、久期控制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控制风险、保证流动性,根据持有人的平均持有期限确定组合的平均持有 期限。组合久期控制在120天以内,并通过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 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一定流动性。 4、选时与套利策略 市场和品种的多样性以及风险收益差异提供了丰富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比如: (1)分析市场变动趋势,把握回购利率波动规律,对回购资产进行时间方向 上的动态配置策略。根据回购利差进行回购品种的配置比例调整。 (2)把握大盘新股发行、季节因素、日历效应等,捕捉回购利率的高点。对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 (3)对于跨期限套利,进行严格的实证检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操作。 在短期债券的单个债券选择上利用收益率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含权债 券价值变动策略选择收益率高或价值被低估的短期债券,进行投资决策。 四、基金投资组合管理方法 (一)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的原则是追求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结合。本基金通过投 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条件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本基金 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 (6)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 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 (9)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1)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品种;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4)、(5)、(12)、(13)、(1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二)投资组合构建和调整方法 1、判断利率走势和决定资产配置 本基金投资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利率政策的研究和预期提出资产 配置方案,设定投资组合的期限,将利率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2、综合投资价值分析和品种选择 将资产配置方案落实在具体的投资品种上。具体将通过综合考虑流动性风险 约束条件、信用风险约束条件,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构建优化投资组合。 其中,投资组合优化的操作方法是,在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之后,综合考虑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约束条件,利用优化技术对组合约束比例进行单独 优化,之后再综合各个约束条件确定投资组合的比例构成并进行收益率优化,决 定明细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数量,形成投资组合的完整方案。 3、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包括核心投资组合、流动性投资组合以及同业存款/现金。 核心投资组合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以397天内到期的债券、央行票据以及中长期 回购为主;流动性组合以保证流动性并灵活获取一定收益为目的,以短期回购品 种为主;同业存款/现金主要是保障经常性赎回为目的,可以即时支付的资产。 如果预测短期货币市场利率将上升,则适当增加流动性投资组合的比例;如 预测短期货币市场利率将下降,则适当增加核心投资组合的比例。 (三)投资决策及操作 1、确定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在宏观、货币市场以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批准的风险限额的基础上完成投资策略报告,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批。投资决策委员会修改批准后,交由监察稽核部备案监督,并由基金经理进行 具体实施。 2、进行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根据上述策略报告设计合理的久期,对基金资产在每个市场进行合 理的配置,并根据市场的流动性状况对资产配置进行调整。 3、建立投资组合 运用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初始比例,然后根据市场的变动情况及时对组合进行 调整。但是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越整体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策略。 4、组合监控与调整 组合监控与调整的理由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可能出现市场失效,例如 出现了极具吸引力的短线买入或者卖出机会;二是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由专门 的风险管理小组对持仓和交易进行监控,基金经理或者风险管理小组发现组合局 部或者整体风险超标时,基金经理应立即对组合进行调整。 5、风险报告与业绩分析 风险管理小组每日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出具风险监控报告,同时还将 定期对基金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管理提供客观依据。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四)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 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 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标准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即银行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本基金业绩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 (4) 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 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 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该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所发生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基金证券账户和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固 定基金份额净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 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应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在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国家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 小数点后四位,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 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差 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受损方”)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E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0.05%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 一日基金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净 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到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E类基金份额的当期基金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日将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实施按日支付。无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 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 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 的全部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统一为 所有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每日将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记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 金),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 收益不低于100元时,则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E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收益分配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对于按月支付的情形,若A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 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对按日支付的 情形,若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 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5、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 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当月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并随赎回款项一起 支付给投资者,若当月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A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 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对按日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当日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 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若当日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 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在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 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E 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益 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部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买入的E类基金自买入当 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E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 分配权益。 8、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A类/B类基金份额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E类基金份额的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E 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n 2、A类/B类基金份额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10000; ??rwSw w?1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 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w 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 份额基金净收益,Sw 为第w 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rn 为 期间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A类基 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 E类基金份额期间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E类基金份额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E类基金份额总额, rw 为第w 日E类基金份额净收益,Sw 为第w 日E类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 日E类基金份额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E类基金份额总额。 365/77?????R???i ?1+?1??100%????? 10000??????i=1??3、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 数点后第3 位。 4、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 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 日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 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募集 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含节假日)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的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本基金申购、赎回价格固定按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不收取认购、申购及赎回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且相关系统支持的情况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 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确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赎回申请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于E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前10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当发生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投资者的行为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基金规模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其他应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管理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信 息。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内容发生如下情形变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更,召集人应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 同进行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 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规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 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 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 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营业场所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 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 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 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 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冻结等 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 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 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 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等基金净值信息;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 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 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 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15 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九部分及基金合同 其他条款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 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A类/B类基金份额代表同 等权利。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 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因相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与E类基金份额相关的业务 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 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 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 权,所持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具有100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2、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 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七)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日将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通常情况下,本 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 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实施按日支付。无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 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收益分配计算 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 的全部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统一为 所有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每日将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记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该收益将于下一工作日会计确认为实收 基金),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若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 计收益不低于100元时,则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E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收益分配只采用 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对于按月支付的情形,若A类基金份额 和B类基金份额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对按日支付 的情形,若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5、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 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当月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并随赎回款项一 起支付给投资者,若当月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A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 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对按日支付收益的情形,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当日的基金收益将立即 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若当日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 额;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 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在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 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E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 E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 益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部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买入的E类基金自买 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E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 基金的分配权益。 8、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A类/B类基金份额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E类基金份额的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当日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 E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n 2、A类/B类基金份额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10000; ??rwSw w?1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 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w 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 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Sw 为第w 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 rn 为期间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A 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 E类基金份额期间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E类基金份额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E类基金份额总额, rw 为第w 日E类基金份额净收益,Sw 为第w 日E类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 一日E类基金份额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E类基金份额总额。 365/77?????R???i ?1+?1??100%????? 10000??????i=1??3、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保留 至小数点后第3 位。 4、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 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 放日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 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0.05%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 前一日基金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 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其他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到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E类基金份额的当期基金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 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 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 止的其他投资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所发生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内容发生如下情形变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以上基金合同变更,召集人应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进行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 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 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每100 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 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其他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 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 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营业场所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 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二零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