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9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七、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投资人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征。 八、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均设置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 持有期为5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 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 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 险。 九、本基金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依照下滑曲线配置并逐年调整,但在实际运 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投资者的年龄结构、风险偏好及资本市场各类资 产的长期风险收益情况变化,可能会调整下滑曲线,从而使下滑曲线与投资者申 购基金时产生差异。若基金管理人调整本基金的下滑曲线,则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下滑曲线的 调整情况并说明调整的原因。 十、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十一、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十二、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预见养老 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目标日期:指2050年12月31日 34、锁定持有期: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5年的年 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 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 期的时间间隔不足5年,则以目标日期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 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5、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 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7、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下滑曲线:指本基金依据设定的目标日期,按照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原则而制定的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后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预见养老目标日期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类别 养老目标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 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5年,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 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 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5年的年度对日前 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5年, 则以目标日期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 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 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自目标日期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不 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依照下滑曲线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灵活投资于多种具 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和其他资产,在力争实现养老目标的前提下,寻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 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 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基 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5年,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 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 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5年的年度对日前 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5年, 则以目标日期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 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 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自目标日期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不 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目标基金无需设定投资者最短持有期 限,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取消对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 的限制,具体实施日期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 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此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开放 日。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 能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在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以外的日期或 时间提出的相关申请,将不予确认。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以上的。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0 960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 务费、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 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 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依照下滑曲线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灵活投资于多种具 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和其他资产,在力争实现养老目标的前提下,寻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股 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对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合计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含股票、股票型基金、过去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50%的混合型基金。其中权益类资产占比将按照下滑曲线逐 年调整,并预留一定的主动调整空间,在综合考虑各期限的资产配置需求和影响 因素后,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占比如下: 年份 权益类资产占比 年份 权益类资产占比 2018-2022 65.00%-80.00% 2043-2047 3.35%-35.29% 2023-2027 51.72%-80.00% 2048-2052 0.00%-27.07% 2028-2032 36.76%-73.26% 2053-2055 0.00%-22.19% 2033-2037 26.35%-59.41% 2056及以后 0.00%-20.00% 2038-2042 12.23%-49.67% 具体各年份下滑曲线及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占比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调整各年下滑曲线值及权益类资产 占比,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从养老需求来看,随着年龄的增长和退休日的临近,权益市场短期波动造成 的损失可能难以有足够的时间恢复,故而对收益稳健性的要求越高而对风险承受 能力越弱。故本基金下滑曲线的构建基于资产负债匹配理念,采用效用函数的方 式,综合考虑投资者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因素,并结合投资收益与风险目标进行调 整。 其中资产端主要通过结合量化分析与主观判断,发掘大类资产的长期投资价 值,并通过资产配置模型形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下的资产配置比例;负债端则以 年龄、风险偏好等确定不同年龄投资者的效用函数,年龄越高、风险偏好越低, 风险惩罚系数越大,以年龄作为确定效用函数的核心因素。 具体到投资目标的设置上,本基金的收益目标将以我国人口的寿命预期、风 险偏好、收入水平、消费习惯以及对资本市场的宏观分析为出发点,使下滑曲线 的资产配置比例能更好的服务投资者退休后的生活开支,在不显著影响退休后生 活水平的前提下,尽可能预防长寿风险的发生;风险目标则将考虑随着年龄的增 长,在相同预期收益下,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力越来越低,也即对风险的惩罚越 来越高。 此外,下滑曲线的设定中还会考虑到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相关政策与法规变化、 证券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经济运行周期、投资者情绪以及证券市场不 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以构造出合适我国经济和人口发展的大类资产 配比。 在下滑曲线限定的资产配置区间内,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经济周期、各项 经济指标、货币政策变化、利率水平、信用利差变化、突发事件性因素等中短期 市场变化,进行适度的战术资产配置调整,力争通过主动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创造超额收益。 在目标日期的5年之后(即在2055年12月31日之后(不含)),本基金将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组合回撤的前提下,以资产安全性和长期稳定性为目标,适度 降低组合的波动和风险暴露,并结合届时市场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和宏观经 济环境,分散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的长期资产配置。 若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符合下滑曲线限定的资产配置区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子基金需首先满足:(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 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 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 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 绩波动性较低;(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被投 资子基金条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募基金,本基金将分别按照不同的指标进行筛选,其中: 对货币型基金,主要从基金规模、流动性、风险、收益率等层面进行评估, 以满足流动性管理要求为主。 对于指数基金、ETF、大宗商品基金等被动管理的公募基金,本基金主要通 过其配合市场、行业板块轮动等进行优选配置,增强投资回报。本基金使用日最 大跟踪偏离度、累计跟踪偏离度、日均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等指标评估其投资 风格、收益情况、波动性以及回撤等并考虑子基金的基金规模、是否是市场基准 指数、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选择优质标的进行投资。 对于主动管理的公募非货币型基金,本基金通过基金评价研究机构推荐、量 化指标筛选打分等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初步分析,获得候选基金池。在候选基 金池范围内,从多维度对待选投资标的进行定性分析,并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 具体来说: (1)定量维度 本基金将考察风格稳定性、风险收益有效性、收益性、风险度和回撤控制五 大类指标,依据基金在过往选定的时间窗口各项指标的表现,对基金经理的投资 能力、业绩持续性以及风格稳定性等进行综合打分。 其中风格稳定性指标主要包含:与业绩基准或市场指数的相关系数、回归系 数、滚动相关系数标准差、基金经理管理年限等细分指标。风险收益有效性主要 包含:信息比率、夏普比率等细分指标。收益性主要包含年化收益率、特定区间 的滚动收益率、相对业绩基准或市场指数的超额收益等细分指标。风险度主要包 含年化标准差、跟踪误差等细分指标。回撤控制主要包含最大回撤绝对值以及与 业绩基准或市场指数最大回撤的比较等指标。 通过定量维度,本基金将剔除业绩持续性以及风格稳定性均差的基金投资标 的,选出本基金拟投资的候选基金池。 (2)定性维度 在定量维度选出的候选基金池后,本基金将从定性维度进一步判断各基金的 投资价值。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个项目: 1)基金管理人 该项目主要考察基金公司的股东结构,管理层的经营哲学,公司业务拓展目 标,以及是否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公司人员流动,员工的素质与从业经 历,资源的分配与组织架构等因素。 2)基金经理 该项目主要考察具体候选基金的基金经理情况,包括基金经理的从业年限, 管理单只基金的最长年限,投资风格,从业管理人家数,基金经理历史从业合规 情况。 3)流程 该项目主要考察基金,特别是各混合型基金的风格与策略是否具有一致性, 是否具有特殊的投资策略安排、独特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组合的建构方法是否 严谨,基金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适当的风险管理与控制等因素。 4)业绩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该项目主要侧重从定性角度考察基金超额收益的来源, 分析历史业绩的优缺点,适合的市场风格,业绩表现的稳定性等因素。 5)成本 该项目主要考察候选基金的费用情况,包含申购费、管理费、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赎回费等,在同等条件下优选低费率基金产品。 (3)关于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实际运作情况出发,通过计算混合型基金最近四期定期报告中股 票的投资比例而划分为过去四个季度季末股票仓位均不低于50%的偏股混合型 基金、过去四个季度季末平均股票仓位均不高于30%的偏债混合型基金及其他混 合型基金三大类。其中本基金在投资其他混合型基金时还将更加强调实际定性调 研的作用,以确保更加清晰的了解其配置方案、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偏 股混合型基金,由于其风险收益特征更接近股票型基金,因此本基金将偏股混合 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并入一类进行优选。而对偏债混合型基金来说,本基金会相 对更注重考查其业绩稳健性及承担额外风险的性价比。 3、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精选价值被低估的个股,对 公司的历史沿革、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前景、资产及权益价值等进行全面深入 的研究分析,反复推敲测算公司的合理价值;自上而下判断公司所在行业在长周 期中所处的位置以配合对公司合理价值的评估,注重安全边际,选择能为投资者 持续创造价值的股票;同时辅以合理价值发现和被市场认同的触发因素判断,提 高选股的有效性。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研 究方式,精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标的。其筛选维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治理 结构与管理层(例如: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等)、行 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例如:具体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如产品优势、成本优 势、技术优势和定价能力等)、公司业绩表现(例如:业绩稳定并持续、具备中 长期持续增长的能力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 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回报。 5、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 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 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新发可 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 的申购。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7、风险管理策略 (1)风险的定义 本基金定位于满足养老需求的长期投资,因此将从长期和短期两个方面定义 下滑曲线的“风险”。其中:长期风险为收益水平不足,或称为长寿风险;短期 风险为业绩不确定性过高,即波动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将从绩效评估、下滑曲线、战略及战术资产配置、子基金、合规性监 控等方面控制组合风险。其中: 本基金主要通过绩效评估来识别和评估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来源,从而针对 性的采用相应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措施管理基金的风险。对下滑曲线的风险控制主 要体现为通过资产端和负债端相关参数假设,设置合理的长期收益和风险目标。 在战略及战术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分析经济和资本市场周期中的风 险收益水平的新变化,在下滑曲线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进行微调,一方面使得组 合可以规避极端风险,另一方面则确保本基金的收益实现符合养老长期目标。对 子基金的风险控制则主要体现为对子基金主动管理风险、回撤风险、风格漂移风 险等均设定转指标进行跟踪;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还将重视对合规性风险的控制,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专人专岗,保障基金运作合规;制定基金池制度,严控 基金准入并进行定期复核;关注本基金资产配置相对下滑曲线的偏离程度是否合 规,并在基金风险敞口较大时及时提示投资经理控制回撤。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 (2)本基金对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3)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 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4)项、第(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4) 项、第(7)项、第(16)项、第(20)项、第(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下滑曲线值+中债综合指数收 益率×(1-下滑曲线值),其中本基金各年的下滑曲线值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 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综合指 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其选 样债券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 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需在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从而逐步降低整体组合的波动性, 并实现风险分散的目标。本基金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较小,但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或被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保护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等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 净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6、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汇率: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 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 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 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 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于T+3日内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 费;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 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3个工作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期 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二)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 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 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 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 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 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四)资产配置比例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实际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及实际资产配置比例相对 下滑曲线中约定权益类资产占比间的偏离并说明偏离形成的原因。 (十五)下滑曲线调整 若基金管理人调整本基金的下滑曲线,则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下滑曲线的调整情况并说明 调整的原因。 (十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转型与合并 (一)基金的转型 本基金将自目标日期(2050年12月31日)下一工作日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的费率以及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相应修改。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目标日期前发布转型的相关公告,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进行上述转型。上述转型的相关事项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转型方案 本基金自目标日期下一工作日起(含)将变更为“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变更为“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基金 类别、运作方式、申购赎回开放时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 收益分配等内容将进行下述调整: (1)基金类别、运作方式与申购赎回开放时间 自变更为“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的类 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自变更为“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自变更为“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将不 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日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投资目标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变更为: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通过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和 其他资产,在力争控制组合风险和回撤的前提下,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投资比例限制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范围变更为“投资于依 法发行或上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货币 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变更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对股票、股票型基金、过去 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50%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4.84%;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策略中,除基金投资策 略中本基金可投资子基金需满足条件变更为“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其他投资策略保持不变。 投资比例限制中,除 第(1)项变更为“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 第(2)项变更为“本基金对股票、股票型基金、过去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50%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4.84%,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其他投资比例限制不变。 (4)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均保 持一致。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风险收益特征变更为:本基 金为基金中基金,在以实现风险分散,降低组合整体波动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 者创造稳健的回报。本基金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 但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5)基金费用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赎回费用安排: 1)赎回费用 ①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费率 N<7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365日 0.50% 365 日≤N<730日 0.25% N≥730 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②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费率 N<7日 1.50% 7 日≤N<30 日 1.00% N≥30 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150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 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 10,447.5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50 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0,447.50元。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以30日计算)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其他费率(申购费率、基金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销售服务费率)与本基金均保持一致。 (6)收益分配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适用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条款。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在适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条款。 (8)除上述另有约定外,“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其他条款适用本基金合同的 相应内容。 (三)基金的合并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合并。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 务费、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 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 费;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 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 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股 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对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合计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8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 (2)本基金对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3)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ETF联接基金除 外)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4)项、第(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 (4)项、第(7)项、第(16)项、第(20)项、第(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的转型与合并 1、基金的转型 本基金将自目标日期(2050年12月31日)下一工作日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的费率以及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相应修改。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目标日期前发布转型的相关公告,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进行上述转型。上述转型的相关事项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转型方案 本基金自目标日期下一工作日起(含)将变更为“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变更为“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基金 类别、运作方式、申购赎回开放时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 收益分配等内容将进行下述调整: (1)基金类别、运作方式与申购赎回开放时间 自变更为“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的类 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自变更为“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自变更为“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将不 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日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投资目标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变更为: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通过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和 其他资产,在力争控制组合风险和回撤的前提下,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3)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投资比例限制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范围变更为“投资于依 法发行或上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货币 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变更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对股票、股票型基金、过去 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50%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4.84%;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策略中,除基金投资策 略中本基金可投资子基金需满足条件变更为“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其他投资策略保持不变。 投资比例限制中,除 第(1)项变更为“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QDII基金);” 第(2)项变更为“本基金对股票、股票型基金、过去四个季度季末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50%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合计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4.84%,对商品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其他投资比例限制不变。 (4)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均保 持一致。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风险收益特征变更为:本基 金为基金中基金,在以实现风险分散,降低组合整体波动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 者创造稳健的回报。本基金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 但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5)基金费用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赎回费用安排: 1)赎回费用 ①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费率 N<7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365日 0.50% 365 日≤N<730日 0.25% N≥730 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②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费率 N<7日 1.50% 7 日≤N<30 日 1.00% N≥30 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150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 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 10,447.5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50 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0,447.50元。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以30日计算)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其他费率(申购费率、基金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销售服务费率)与本基金均保持一致。 (6)收益分配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适用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条款。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在适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条款。 (8)除上述另有约定外,“中欧预见2050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其他条款适用本基金合同的 相应内容。 3、基金的合并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合并。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