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益民服务领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7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7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 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 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 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 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调整前依据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 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 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调整前依据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 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