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12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型自泰达 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原基金”),原基金于2010年 2月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76号文核准,并于2010年4月23日起原基 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3月4日以通讯方式组 织召开了原基金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泰达宏利中证财 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法律文件修改的议案》。自2018年3月16日起, 由《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泰达宏利 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2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51 七、基金存续.........................................................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3 九、基金的投资....................................................... 64 十、基金的业绩....................................................... 76 十一、基金的财产..................................................... 7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8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7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9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92 十七、风险揭示....................................................... 9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8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9 一、绪言 《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泰达宏利 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1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转型实施日: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为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实施日期。《泰达宏利沪 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泰达宏利中证财 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聂志刚 联系电话:010-66577678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首选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集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 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 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定宏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亚洲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元 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全能优 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绩优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 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泰达宏利年年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永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牌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 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副部 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并确 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 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 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 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经 验。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者及 编辑;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自2012年 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 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刁锋先生,董事。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信托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现任天津市 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陈展宇先生,董事,拥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现任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机构投资业务部主管,兼任北亚区财富 及资产管理部主管(日本除外)。加入宏利前,陈展宇先生曾先后任职于怡富基金 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资产管理部、源富资 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照。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张凯 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担任麦 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北美和亚 洲金融业拥有20多年的经验。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年至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年至1985年,于宁夏自治区党务从事 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经济学院副 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天津经 济学会副会长;2002年1月至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强先生,独立董事。二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曾 担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多家银 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万达、招商、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以及天 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房地产、公 司、投资。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 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 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 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远 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 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 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 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 业银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 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于天 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吴纪泽先生,监事。毕业于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商学硕士(金 融专业)。现任宏利投资管理公司(香港)北亚区投资业务部业务伙伴关系管理总 监。曾任宏利投信(台湾)产品开发部襄理、宏利投信(台湾)产品开发部副理、 宏利投资管理公司(香港)北亚区投资业务部业务发展高级经理、业务伙伴关系管 理副总监等职。加入宏利前,吴纪泽先生曾先后任职于台湾龙扬资产管理、台湾宝 来金融集团、AIG投资管理等。吴纪泽先生在跨国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银行积累了 十六年的跨境战略发展、产品开发与咨询以及市场研究经验。 廖仁勇先生,职工监事。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曾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07年6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招聘与培训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 源部副总经理,自2019年7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方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 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19年6月 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2019年8月起代理公司总经理,期限 不超过90天。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河北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年9月至 2011年7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2011年7月至 2013年9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任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年4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8月加 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聂志刚先生,督察长。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2004 年12月至2007年5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2007年5月至2010年5月任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门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11年5 月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任太平洋保险集团有 限公司集团审计中心投资条线首席审计师;2015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银河期货有 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任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 官。2018年8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1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洋先生:北京大学理学硕士;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任职于九坤投资(北 京)有限公司,担任策略分析师;2015年5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职于金融工程部,先后担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8年8 月10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月9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9日至 今担任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9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9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9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11月20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4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代理总经理傅国庆、投资副总监刘欣、研究部总监 张勋、资深基金经理吴华、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基金经理庞宝臣、 基金经理傅浩、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李安杰、信用研究部主管王龙组 成。督察长聂志刚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傅国庆、庞宝臣、傅浩、李安杰、王龙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欣、张勋、吴华、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 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 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2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81 只,QDII基金4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中国银行卡、农业银 行卡、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 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崔瑛 银行网站: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银行网站: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伟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联系人:盖君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浙江省96699,上海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 公司网站:www.wzbank.cn (16)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联系人:张建鑫 客服电话:95352 (1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层、36 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021-33635338)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3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4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联系人:王虹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4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朱磊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4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5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5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客服热线:95548 (53)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周艳琼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95357 (5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95329 (5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热线: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5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客服热线:400-809-6096、95355 联系人:周青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7)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5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5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6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67)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6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公司网址:https:// www.hotjijin.com (6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7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7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7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74)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7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2301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7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7)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8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8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83)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 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水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85)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518/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86)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8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8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9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2)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388号凯德龙之梦虹口广场B栋11层 法定代表人:何达徳(Michael Edward Huddart) 客服电话:95383 公司网址:https://funds.manulife-sinochem.com/ (9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94)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 法定代表人:许宁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htfund.com (9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56663409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96)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9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98)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http://www.fundying.com/ (9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0)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s://www.tdyhfund.com (10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0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10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10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10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其中本基金C类份额代销机构有: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 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法定代 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2010年2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17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23日生效。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大会于2018年3月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及法律文件修改的议案》,同意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 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 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2018年 3月16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时生效,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泰达宏利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存续 《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 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问题解决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 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10万元限制;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单 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 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 身情况设置。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份额的申购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20% 50万≤M 1.00% 250万≤M 0.60% 500万≤M 0.40% M≥ 1000万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均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具体如 下表所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天~6天 1.50% 7天(含)~365天 0.50% 366天(含)~730天 0.25% 731天(含)以上 0 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详见下表: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天~6天 1.50% 100% 7天(含)~29天 0.50% 100% 30天(含)以上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A类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20%)=49407.11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49407.11/1.0160= 4862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 则可得到48629.05份A类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 C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50,000/1.0160= 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 则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超过7天,但不满366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10160.00×0.50%=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1万份,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超过7天,但不满3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投资 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0.50%=6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60.00=11,94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万份,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11,94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 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后者设定 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 增加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在对沪深3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被动投资基 础上,结合增强型的主动投资,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力争获取超越 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同业存单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组合中投资于沪深 3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型投资策略,在控制与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前提下,综合 利用多种量化投资模型和指数增强技术,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沪深300指数作为基金投资组合的标的指数,同时,基于流动性管理 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也会在控制风险前提下适度投资于债券、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 2、股票投资策略 为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被动复制跟踪标的指数为主, 辅以适度的增强策略。 (1)指数复制策略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定期调整,及时对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相应调整,以控制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离,从而实现对跟踪误差风险 的控制。 ②不定期调整 当成份股实施增发、配送或使股本发生变动等行为时,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 指数修正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 的临时调整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实现对标的 指数的有效跟踪; 因成份股流动性不足、停牌等市场因素影响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限制,基金 无法购得相应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对相应股票进行合 理替代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在其他影响本基金复制并跟踪标的指数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在以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调整。 ③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 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 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行业、规模、历史表现相似度为标准,采用合理的 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和替代。 (2)增强策略 在对沪深3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被动投资基础上,综合利用量化投资模型和 指数增强技术,灵活地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力争实现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和 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①多因子选股模型 本基金运用多因子选股模型,对基本面长期表现较好的股票进行筛选,并结合 市场预判,选出优质个股进行投资。 多因子模型的因子包括:估值,成长,盈利质量,动量,流动性,市场情绪, 波动率,市场敏感度等。公司的量化投研团队将对上述因子的有效性、市场逻辑、 风格切换等进行持续的跟踪研究,并适时调整模型、因子类别和权重,力争保持模 型的长期有效。 ②风险管理 在风险管理方面,本基金将构建基本面风险模型和统计风险模型,对组合的风 险敞口进行评估和管理,力争保持基金长期业绩的高信息比率。 ③其它辅助增强策略 分析指数调整期间的调入调出个股的市场价格特征,在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前 提下,有针对性地选择基金组合调整时机,以获取超额收益; 选择替代股票时,考查替代股票的投资价值。在满足作为替代股票的标准的前 提下,选择具备较高投资价值的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得 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 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凸度 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品种互换、回购套利等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 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利用股指期货剥离多头股 票资产部分的系统性风险或建立适当的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对冲市场向上风险。基金 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 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同时,综合考 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 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通过空头部分的优化创造额外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权证,其投资原则为有 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利用权证达到控制下跌风 险、增加收益的目的;同时,充分发掘权证与标的证券之间可能的套利机会,实现 基金资产的增值。在权证投资中,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综 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 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7、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 本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沪深300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6)项、第(11) 项、第(18)项、第(19)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 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同业存款利率×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指数名 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如本基金调整标的指数的,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变更标的指数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 名等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及时通知本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并在履行必要手续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9月30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9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6,303,637.51 93.92 其中:股票 216,303,637.51 93.9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694,525.29 5.95 8 其他资产 297,752.24 0.13 9 合计 230,295,915.0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370,840.00 1.47 B 采矿业 6,483,528.00 2.83 C 制造业 71,335,831.89 31.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257,044.00 2.29 E 建筑业 7,606,995.00 3.32 F 批发和零售业 6,997,068.60 3.0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655,879.00 2.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315,246.00 2.32 J 金融业 73,481,535.69 32.03 K 房地产业 11,090,264.82 4.8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960,910.00 1.2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02,095.00 0.79 S 综合 - - 合计 200,357,238.00 87.34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195,940.45 0.96 C 制造业 7,257,554.88 3.1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98,541.38 0.3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02,938.00 0.3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02,465.26 0.61 J 金融业 841,159.94 0.37 K 房地产业 109,782.00 0.0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7,287.60 0.11 S 综合 2,180,730.00 0.95 合计 15,946,399.51 6.95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82,255 16,149,615. 55 7.04 2 600036 招商银行 239,867 8,630,414.6 6 3.76 3 600519 贵州茅台 8,616 8,478,144.0 0 3.70 4 601166 兴业银行 373,216 6,826,120.6 4 2.98 5 600887 伊利股份 177,323 5,924,361.4 3 2.58 6 000333 美的集团 104,500 5,419,370.0 0 2.36 7 600016 民生银行 786,700 4,995,545.0 0 2.18 8 000651 格力电器 89,900 4,944,500.0 0 2.16 9 600030 中信证券 172,400 4,104,844.0 0 1.79 10 601668 中国建筑 691,000 3,973,250.0 0 1.73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673 东阳光 277,800 2,180,730.0 0 0.95 2 600985 淮北矿业 181,800 2,061,612.0 0 0.90 3 002195 二三四五 350,350 1,362,861.5 0 0.59 4 600699 均胜电子 54,800 1,170,528.0 0 0.51 5 002152 广电运通 147,900 1,013,115.0 0 0.4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民生银行(600016)2018年11月9日被银保监会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民生银行因(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同业投资 违规接受担保;(三)同业投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 出让金及土地储备融资;(四)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五)个人理财 资金违规投资;(六)票据代理未明示,增信未簿记和计提资本占用;(七)为非保 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八)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共罚款3360万 元。 基金管理人分析认为,上述公司发展战略清晰,公司整体呈现良好的发展态 势,在报告期内是沪深300指数基金的成份股,为了维持贴近指数风险结构的目 的,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在本报告期内继续保持对其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的其余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844.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20.83 5 应收申购款 272,386.8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7,752.2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3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到2019年6 月30日) 泰达宏利沪深300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8年12月31日 -23.51% 1.32% -25.27% 1.31% 1.76% 0.01%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30.15% 1.47% 25.66% 1.47% 4.49%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9年6月30日 -0.45% 1.39% -6.09% 1.38% 5.64% 0.01% 泰达宏利沪深300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8年12月31日 -23.66% 1.32% -25.27% 1.31% 1.61% 0.01%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30.41% 1.47% 25.66% 1.47% 4.75% 0.00% 自基金合同 -0.44% 1.39% -6.09% 1.38% 5.65% 0.01% 生效起至2019年6月30日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同业存款利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动的比较 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 注:本基金于2018年3月16日转型,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 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收取的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 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6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 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 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 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根 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 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 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 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 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 纳。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转型的持有人大会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转型实施公告 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转型实施之日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若出现上述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 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 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沪深300指数作为基金投资组合的标的指数,投资组合中投资于沪深 3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同时,基于流动 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也会在控制风险前提下适度投资于债券、债券 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管理 以被动复制跟踪标的指数为主,辅以适度的增强策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约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实施投资管理,严格控制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机制安排、分散投资的制度安 排等可以满足基金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款项支付需求。在投资标的发 生停牌、违约等极端的、特殊的情况下,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变现能 力及赎回款项支付能力。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可以在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但在极端的、特殊的 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日常申购或赎回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详细规则参见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给基金仓位调整带来困难,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出现大幅波 动。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 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或延缓获得赎回款项的可能。部分延期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的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十条。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 价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当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有可能无 法如期获得赎回款,或增加赎回成本。 五、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包括跟踪偏离风险和标的指数风险。 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尽责进行严格风险控制,并控制基金投资组合 与标的指数之间的跟踪误差及偏离度,但由于法律法规及其他限制,本基金不能投 资于部分成分股;此外,在基金的日常运作中由于受到运作费用、交易成本、日常 申购赎回以及市场流动性影响,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与标的指数之间的跟踪偏离。 标的指数风险: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 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 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在衍生品市场中,本基金将投资于股指期货。由于股指期货存在一定的作用机 制,其将主要被用来套期保值,因此该类金融资产的投资风险主要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1) 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2)因未知 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 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 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同时在股指期货投资过程中还面对卖空风险(同时 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 金的风险,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 大损失)、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 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平仓风险(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 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等风险。 另外,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六、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 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57777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圆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利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实施转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实施转型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调低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基 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 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 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法定代表 人: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圆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组合中投资于沪深 3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 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沪深300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6)项、第(11) 项、第(18)项、第(19)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 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 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 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 的相关资料。 (四)基金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对 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 期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考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400-698- 8888咨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 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 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5月19日发布的《泰达宏利中证财富 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入、转换出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相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 5月19日发布的《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入、转换出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五、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业银行 卡、建设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 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和快钱支 付。 六、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400-698-8888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查询基金净 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 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七、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6月0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6月13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上交易与微信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6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6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中科曙光”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6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中国银行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0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新城控股”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0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的“新城控股”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1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13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16日发布《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2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27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3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7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8月1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8月13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8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8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8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8月2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8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9月1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住所变更的公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09月1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0月1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0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0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0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0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1月2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与微信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