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 ................................................. 2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四、基金备案 ................................................... 9 五、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 10 六、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9 九、基金的托管 ................................................ 31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 3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3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3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5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4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1 十九、违约责任 ................................................ 53 二十、争议的处理 .............................................. 5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55 二十二、其他事项 .............................................. 56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释 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 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实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 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华富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日/天: 指公历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验资报告和基 金备案材料予以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 期; 《业务规则》: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运作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 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华富PMC选股系统: 指本基金管理人在美国管理学大师Michael E. Porter的产业竞争模型(Porter’s Model of Competition,PMC)的基础上,结合理财团队在 中国的投资实践,开发出的选股系统。该系统首先 通过财务指标构建初选股票池,然后通过运用定量 及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初选股票池中的个股 从所处行业、公司基本面及估值三方面进行评价, 并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对个股进行排序,形成精选 股票池;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适度主动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精选证券的投资策略,对基金投 资风险的控制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估”的风险控制程序, 运用华富PMC选股系统,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低于两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 本基金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 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 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 基金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发售,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 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4、在基金合同生效前,认购资金利息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退还投资人; 3、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五、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条件成熟时,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指定的代销 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三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后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本基金的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二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值 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连续二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 媒体上予以公告。 (5)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 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 则为准。 六、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设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认购费、申购费用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 收入;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 销协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 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 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 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分红款项;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 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 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 义务; 16、按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财务管理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20、于基金合同终止时,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 任; 24、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募集期间依 法产生的合理费用; 2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依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 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 其它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并办理基 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 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 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不予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12、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4、依法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于基金合同终止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认可基金托管协议;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6、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更换基金管理人; (8)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它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 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十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 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二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 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 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前四十五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 开日前三十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修改过的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四十五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修改过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 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三十日公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 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退任;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二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本基 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富”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 (3)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前项决议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方可出任,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退任;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并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二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二 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九、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限和职责,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拥有如下权限: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遵守和服从 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 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注册登记机构 违反本项规定的保密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适度主动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精选证券的投资策略,对基金投 资风险的控制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估”的风险控制程序, 运用华富PMC选股系统,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属于主动投资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相信:在新兴市场,存在大量潜 在的投资机会可供挖掘,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管理人相信,企业的基本面变化是驱动股价的最主 要因素,而竞争优势又将决定企业基本面的变化。我们将运用华富PMC选 股系统,对行业及企业的竞争格局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实地调研,投资于行 业内具有竞争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力争将中国经济增长最大限度地 转换为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分析方法,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机 会,力争实现稳定回报。 (三)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重点是经过华富PMC选股系统严格筛选具有竞争力且估 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该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 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债券投 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 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本基金债券和股票的投资比重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对市场的判断灵活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30-90%,债券投资比例为5-65%,现 金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 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 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研究发展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公司分析、 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并通过华富PMC选股系统构建及维护 基金股票池;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对本基金的资产配 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 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 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本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 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 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 督,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 险;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 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3、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与标准 (1)资产配置 在资产配置方面,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各类资产的权重。在 长期内,本基金将通过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的资产类别风险预测 框架来调整资产配置,关键因素为宏观经济预测、利率水平判断、 国家的经济政策等;短期内,本基金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 策、法规的相关变化,通过时机把握来调整资产配置。 此外,在资产配置的动态调整上,基金管理人将持续关注多个市场 的联动关系,包括国内与国际市场之间,国内股票、债券、期货等 市场之间两个层次的互动分析。力争从多维的角度对单个市场风险 收益状况进行衡量,从而提高对单个市场走势判断准确的概率。 (2)行业及股票选择 在行业及股票选择方面,利用自身开发的“华富PMC选股系统”进 行行业及股票综合筛选。 该系统首先通过财务指标筛选,构建初选股票池,然后通过运用定 量及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初选股票池中的个股从所处行业、 公司基本面及估值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对个股 进行排序,形成精选股票池。为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提供科学精确 的支持。 (3)债券选择 对于债券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 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投资,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 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 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 重; 在债券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 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等因素,合理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换券利差交易与凸性交易 等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债券投资 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全债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35%×中证全债 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 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中等风险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来看,介 于单纯的股票型组合与单纯的债券型组合之间。基金管理人通过适度主动 的资产配置与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实现风险限度内的合理回报。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九)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1、以下基金投资关联交易应当禁止: (1)买卖关联人发行的证券,但关联人与公司、基金托管人无重大利害 关系的除外; (2)运用基金财产配合关联人的证券投资业务,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 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等方式,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从事内幕交易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3)在承销期内买卖关联人主承销的证券,以故意抬高关联人所承销证 券的价格;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以及根据基金合同进行投资的情况除外。 2、对下列基金投资中的关联交易,除按公司正常投资审核程序进行外,还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1)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进行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债券交易; (2)在承销期内基金财产购买关联人主承销的新股、配股、增发股票、 国债、企业债券等证券的单笔交易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3)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处理。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开立基金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以及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的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 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 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 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并按规定公告;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 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 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 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上述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需要调高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则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 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三)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四)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5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 收益的20%; 3、收益分配时间以公告的收益分配方案为准; 4、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 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 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 红方式为准。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 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 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三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资产净值、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 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 (十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 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变更生效后二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合并、撤销; (6)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六个月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 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 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执业的律师事 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 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 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 完全履行的,由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 多方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 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 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送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两份由基金管理人留存备用,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基金合同所称“以上”除有特别注明外均不含本数,“内”除有特别注 明外均含本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9月17日成立,在新印章刻制之前, 根据有关规定仍使用原印章。 本页无正文,为《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章页。 基金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二零年 九 月 二十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章页。 基金托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二零年 九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