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 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 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 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2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 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 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3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 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4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7)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 记资产; 7)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8)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9)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 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6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3)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 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7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 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8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或基金管理人开通本基金除 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9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权益登记日;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 决;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10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 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11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12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9、计票 (1) 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 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13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14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四)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