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关于准予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50号) 注册日期:2017年6月27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股指期货风险、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 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涉及《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变更的相关内容部分、基金管理 人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以及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更新截止至2019 年12月16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6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九、基金的投资 .................................................. 52 十、基金的业绩 .................................................. 6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七、风险揭示 .................................................. 8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光大保德信多 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每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 日)的期间。一年后的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对日不存在的,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时长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开始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封闭期结 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 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 关公告关于开放期的约定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9、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 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60、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 楼),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55%的股 权;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45%的股权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 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 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先生,副董事长,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 CFA。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总 监、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保德信金融集团业 务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CIO。 包爱丽女士,董事、总经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历任贝莱德资产管 理公司研究员、经理、业务负责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 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展团队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博士后。历任上海社会 科学院研究员,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 席分析师、衍生品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副所 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董事,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东华期货有限公司 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河南鑫福 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经 理、经理,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总经理。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董事,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曾任荷兰银行(中国台湾)的 法务长,联鼎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现 任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亚洲)。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甘肃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甘肃 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史密夫律师行(伦敦、香港)、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上海 市瑛明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 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郭荣丽女士,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博士。曾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招 商银行总行会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南山支行行长、招商银行总行会计部总 经理,渤海银行董事、首席财务官,中国银联党委委员、首席财务官兼银联商 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通华金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通联支付 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王永钦先生,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耶鲁大学博士后、哈佛大 学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曾任职山东日照纺织抽纱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日 照比特集团出口部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绿庭 新兴金融业态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985平台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陈浒先生,监事长,华东师范大学工理学士、工学硕士,美国宾夕法尼亚 大学沃顿商学院MBA。历任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上海市浦东新 区金融服务局局长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结构化融 资部总经理。现任光大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庚辉先生,监事,曼尼托巴大学理学硕士。历任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精 算总监,美国国际集团国际团险管理部副总精算师,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集团 副总裁兼总精算师、全球资产管理高级投资副总裁、全球审计部高级副总裁。 现任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全球战略规划董事总经理。 王永万先生,监事,吉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曾任海口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海口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会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现 任本基金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赵大年先生,监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统计与金融系学士,中国科学院数 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统计学专业硕士。历任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产 品设计经理,钧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职投资经理。2009年4月加入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专员、风险控制高级经 理、副总监、总监(负责量化投资研究等)、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风险 管理部副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包爱丽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常青先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 师,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 部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总监等职务,2010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监察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督察长兼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本基 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子公司执行董事。 盛松先生,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曾就职于中国科学院空间技术中心 科利华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 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03年参加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年4月至2014年8月担任督察长,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兼任公司 量化投资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 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梅雷军先生,吉林大学博士。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 理部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 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 务中心总经理。2004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 理人副总经理、首席运营总监兼首席信息官。 董文卓先生,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 助理、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年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 金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年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基本养老投资经 理等。2017年5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9月至2019年 3月担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管江女士,上海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金融组高级审计师。2006年11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监察稽核高级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 长、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何奇先生,硕士,2010年获得武汉大学经济学、法学双学士学位,2012年 获得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何奇先生于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在长江 证券担任分析师、高级分析师;2014年5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并于2015年6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 优势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光大保德信中国制造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多策略智选18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首席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 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一带一路 战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 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 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 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 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 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 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 自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管理层下 属的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 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 估和分析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 工作委员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 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 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 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 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 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 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 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 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 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 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 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 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 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 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 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 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 5、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 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 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 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 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 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 应急情况处理与业务连续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 避免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 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 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 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 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 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葛海蛟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 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 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 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管,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 表。曾兼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文旅健 康事业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中国光 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 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 分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 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 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53只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基金资产规模3294.59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 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 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 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 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 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 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 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 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 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 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 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 楼),6-7层、10层 电话:(021)80262466、80262481 传真:(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朱红 网址:www.cebbank.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021—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www.swhysc.com 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何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83073087 传真:(0755)83073104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 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1118795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920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 www.gzs.com.cn 2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2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 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7019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3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3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3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3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分机:无分机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3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传真 :010-85632773 电话: 010-590536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公司网站: fund.sinosig.com 35、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联系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 杨琳 公司网站: www.baiyingfund.com 36、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陈宏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 楼),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021)80262888 传真:(021)80262483 联系人:杨静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6楼和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腾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腾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1日,本次募集的最终 有效确认净认购金额为805,985,916.67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31,610.88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77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 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806,317,527.5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 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 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20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 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将视 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 费),具体限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机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0%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08% 500万元(含500万元)到1000万元 0.06%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0% 100万元(含100万元)到500万元 0.80% 500万元(含500万元)到1000万元 0.60%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交易1000元 2、对于持有满一个封闭期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对于基金 份额在申购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前申请赎回,则按下表所示规则收取赎回费: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6个月 0.5% N≥6个月 0 3、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T日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 应费率为1.00%,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00%)=4950.50元 申购费用=5,000-4950.50=49.50元 申购份额=4950.50/1.2000=4125.42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T日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4125.42 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3: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满 1个封闭期且小于7日,对应赎回费率为1.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1.5%=172.50元 净赎回金额=11,500-172.50=11327.5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 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 的原则,优先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 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至本开放期结束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 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为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1、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投资者范围 已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2、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平台(含移动终 端平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 (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营业网点办 理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 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 基金转换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 费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 费用时,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视为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 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基金转换规则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 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 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当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6、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 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转换交易申请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 登记手续。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7、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 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类别资产的配置,同时运用 多种投资策略,力争实现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 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货 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权 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0-100%; 开放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0-95%。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产净值的0-3%。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 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并通 过定性定量分析、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对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衍生 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经济运行的变化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深刻影 响。本基金通过综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国家财政政策、央行货币政策、物 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构建宏观经济分析平台; 2)运用历史数据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模型,确定影响 各类资产收益水平的先行指标,将上一步的宏观经济分析结果量化为对先行指 标的影响,进而判断对各类资产收益的影响; 3)结合上述宏观经济对各类资产未来收益影响的分析结果和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预算管理,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重。 (2)债券投资策略 1)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主要包括 宏观经济所处周期、货币财政政策动向、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通过对各宏 观变量的分析,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确定本基金固 定收益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即预期利 率上升时适当缩短组合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久期,从而提高 债券投资收益。 由于债券价格与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所以通过凸性管 理策略为久期策略补充,可以更好地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凸性越大,利率上 行引起的价格损失越小,而利率下行带来的价格上升越大;反之亦然。本基金 将通过严格的凸性分析,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 结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 析,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策 略的重要部分。由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 平和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因此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体分为 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a.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 体走势。在经济周期向上阶段,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 利差可能收窄,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信用利差扩 大。同时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动态研究信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另外,政策因素 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影响。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方面和 需求方面。本基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别评估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作用。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 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b.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 平,本基金将对不同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 价值,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发行主体偿债能力、抵押物质量、契约条款和公司治理情 况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单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 信用债作为发行主体的一种融资行为,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是首先需要考 虑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将从行业和企业两个层面来衡量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 A)行业层面,包括行业发展趋势、政策环境和行业运营竞争状况;B)企业层 面,包括盈利指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和现金流分析等。 抵押物作为信用债发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债券持有人分析和衡量该债 券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对于抵押物质量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抵押物的现金 流生成能力和资产增值能力。抵押物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越强、资产增值的 潜力越大,则抵押物的质量越好,从而该信用债的信用水平也越高。 契约条款是指在信用债发行时明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发行人行为的条款 内容。具体包含承诺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两方面,本基金首先分析信用债券中 契约条款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随后对发行人履行条款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 评估,发行人对契约条款的履行情况越良好,其信用水平也越高。 对于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融资活动的企业来说,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是 该债券维持高信用等级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关注的公司治理情况包括持有人结 构、股东权益与员工关系、运行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结构和效率等。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在综合分 析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 高、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 择,对成长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择投资 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而且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 要点是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 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确定最终 的投资决策。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 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 等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等各种风险。 8)杠杆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回购杠杆操作,在严格头寸 管理的基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杠杆投资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自上而下行业分析与自下而上研究入库的投资理念,在以整 个宏观策略为前提下,把握结构性调整机会,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 寻找出表现优异的子行业和优质个股,并将这些股票组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 库。同时本基金将在遵守资产配置比例约束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比例进行动 态地调整。 1)行业分析 在综合考虑行业的周期、竞争格局、技术进步、政府政策、社会习惯的改 变等因素后,精选出行业地位高、行业的发展空间大的子行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在核心股票库的基础上,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从价值和 成长等因素对个股进行选择,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与市场估值水平, 精选估值合理且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同时,本基金关注国家相关 政策、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当前或未来价值产生的重大影响,本基金将在深 入挖掘这类政策、事件的基础上,对行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a.定量分析 本基金结合盈利增长指标、现金流量指标、负债比率指标、估值指标、盈 利质量指标等与上市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定量指标,对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进 行深入挖掘,并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质量和经营效率进行评析,为个 股选择提供依据。 b.定性分析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并非完全由其财务数据决定,还必须结合 企业学习与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优势、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 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给予 股票一定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决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根据上述定性定量 分析的结果,本基金进一步从价值和成长两个纬度对备选股票进行评估。对于 价值被低估且成长性良好的股票,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对于价值被高估但成长 性良好,或价值被低估但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调研和缜密 的分析,有选择地进行投资;对于价值被高估且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不 予考虑投资。 (4)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利用金 融衍生品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 效率。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 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理估值水平。本基金管人将充分考虑 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 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 投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 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 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 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 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 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 割券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流动性 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5)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 量化模型估算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有: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获利保护策略和套利策略等。 同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本基金若认为 有助于基金进行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的,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后,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0-100%;开放期内,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 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6)-(24)的投资组 合限制: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7)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封闭期的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3)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5)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26)-(28)的投资组合限制: (26)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7)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 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 (28)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9)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3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 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本条所称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 (30)、(3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 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50%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债总全价 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的指 数。该指数样本涵盖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券种,综合反映我国债 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收益情况。该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较强的权威性 和市场影响力。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 走势的指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的成份股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A股市 场代表性。基于上述指数的主要特征,我司认为“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50%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40,229,921.18 63.85 其中:股票 340,229,921.18 63.85 2 固定收益投资 72,145,323.60 13.54 其中:债券 72,145,323.60 13.5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2,000,000.00 19.1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040,187.97 3.01 7 其他各项资产 2,441,598.90 0.46 8 合计 532,857,031.6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0,055,094.01 9.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592,902.94 2.97 J 金融业 110,113,328.55 20.95 K 房地产业 164,468,595.68 31.2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0,229,921.18 64.73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671 阳光城 5,500,000.00 45,925,000.00 8.74 2 600466 蓝光发展 4,800,000.00 35,424,000.00 6.74 3 600837 海通证券 2,400,000.00 33,672,000.00 6.41 4 601688 华泰证券 1,484,300.00 33,263,163.00 6.33 5 600439 瑞贝卡 7,227,370.00 26,813,542.70 5.10 6 600325 华发股份 2,599,940.00 24,127,443.20 4.59 7 300329 海伦钢琴 2,341,600.00 22,900,848.00 4.36 8 601377 兴业证券 3,000,000.00 21,750,000.00 4.14 9 601881 中国银河 1,799,985.00 21,293,822.55 4.05 10 600208 新湖中宝 5,400,000.00 21,276,000.00 4.0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2,521,981.60 4.2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423,000.00 5.7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423,000.00 5.79 4 企业债券 19,200,342.00 3.6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2,145,323.60 13.7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8602 国开1704 300,000 30,423,000.00 5.79 2 122393 15恒大03 128,280 13,167,942.00 2.51 3 010107 21国债(7) 120,120 12,393,981.60 2.36 4 010303 03国债(3) 100,000 10,128,000.00 1.93 5 122392 15恒大02 60,000 6,032,400.00 1.1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 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 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中国银河(601881)的发行主体于2018年7月26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 罚(银反洗罚决字〔2018〕4号),具体内容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 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为:对银河证券合计处以100万元罚款。 基金管理人按照内部研究工作规范对该股票进行分析后将其列入基金投资对象备选库 并跟踪研究。该行政处罚事件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 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的其它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本基金未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16,873.7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24,725.1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41,598.9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 0.29% 0.35% -0.14% 0.44% 0.43% -0.09% 2018年 -11.55% 0.80% -10.43% 0.66% -1.12% 0.14% 2019年3月31日 11.30% 1.09% 13.72% 0.76% -2.42% 0.33% 自合同成立至今 -1.27% 0.85% 1.71% 0.67% -2.98% 0.18%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年12月6日至2019年3月31日)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6 月5日。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 制及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 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 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可酌情调整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 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并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 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3)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 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 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 基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 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 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 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 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 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 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 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 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 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 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 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股指期货的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 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基差风险:在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风险时,基金资产可能因为 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 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 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需要进行 展期操作,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当股指期 货市场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时,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交易成 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金管理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 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资金管理要求高。当市场持续向不 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 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本基金的账户如仍持有未平仓合 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 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对手方风险: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 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 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 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 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 受损失。 (8)未平仓合约不能继续持有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 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 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 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 面影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建立了股票期权交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 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7、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经济周期变化、市场利率波动、缺乏合约交 易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 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发行人 经营状况和市场交易量不足等因素都会影响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因 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等风险。 9、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资产配置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风险以及其他证券投资风险。股票投资收 益会受宏观经济、市场偏好、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本 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 金的收益低于其它基金;另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债券等其它品种,这些 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 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进行运作,封闭期长度为一年,封闭期间不 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在某个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 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开放期的时长为5至20个工作日。因 此,在封闭期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 流动性约束。 10、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资金前端控制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 基金租用的交易单元实施当日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前端控制制度。当相关交易 单元买入申报金额不符合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限制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拒绝接受本基金的买入申报或申报受限限制,在该等 情形下,本基金的投资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 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 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 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 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者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 的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 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 项、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 楼),6-7层、10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林昌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80262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7909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 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货 币市场工具、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权 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票期权等投资前,务必须与基金托管人就交收结算、 核算估值等业务规则和流程进行沟通确定,在系统测试通过后才可投资,否 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0-100%; 开放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0-95%。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产净值的0-3%。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 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0-100%;开放期内,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 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 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3)-21)的投资组合 限制: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4)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2)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23)-25)的投资组合限制: 23)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4)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 的现金等价物; 25)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6)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条流通受限证券的定义见下文“(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28)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9)、 26)、29)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 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 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 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 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6)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开立定期存 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 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 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 予以明确。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 的划款指令。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 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 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基金管理人负责监 交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 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 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 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 务授权人名章。 (7)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 资。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 监督和审核。 (8)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基金托管人将严 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9)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 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 算日基金份额的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 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1、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公司网站、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 者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 站、公司移动端平台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021)80262468 (2)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3)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2、资料发送服务 (1)投资人电子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 理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 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 码、电子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电子邮 件方式,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 定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 份额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 方式,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 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内容包括: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 考市值。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pf.com.cn)账户查询系统查 阅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订阅电子、短信账 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账户及移动端平台查询系统,查询基金账户 情况、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及移动端平台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APP: 4、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及 移动端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信 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5、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客服电话语音留 言、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二)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 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三)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 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8-12-2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邮储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12-27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用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1-0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年12月31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9-01-18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019-01-18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01-19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2019-03-22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3-2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9-03-30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9-03-30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30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2019-04-22 光大保德信多策略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制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