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9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7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39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4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2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六部分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6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74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5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5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76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监督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 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 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 26、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代销协议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27、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 内赎回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 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 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的机构 31、登记结算系统: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2、《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及由基金管理人参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编写的《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3、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3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日:指公历日 41、月:指公历月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转指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 有人的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有本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不同会员营 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50、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易”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营销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人 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 务费,并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人进行两类基 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54、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5、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 收益 56、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百万份基金净收 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债券回购收入、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在此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0.01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代理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人进行 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具体代码详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份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 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 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数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 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公开发售。投资人 可以通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代销协议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即“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简称“场内认购”),也可以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证券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证券账户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代销协议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即“代销机构”)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委托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赎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赎的清算交 收。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 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具体的代销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代 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 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证 券交易所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时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0.01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同一证券账户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 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5、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 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若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申购、赎回业务 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法律法规允许或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代销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代销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T 日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T日赎回基金份额,赎回金额T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和场 内基金的认购和申购,T+1日可提取使用。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投资人在开放申购、赎回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内通过代销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所提交申购、赎回申请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报是否有效,并实时向代销机构发送成交回报。 申购、赎回申报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提交申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营业部 处实时查询到申购、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T+1日起(含该日)可以赎回,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场内 证券交易。 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 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 登记。登记结算机构将申购、赎回变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代销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为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五、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因代销机构对登记结算机构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登记 结算机构有权作强制赎回处理,具体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 关规定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证券账户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及每次赎回的最低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证券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证券账户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额度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 回、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 购、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单笔申购、单笔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 额度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不迟于调整当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调整情况。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 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0.01元。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代销机构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保留 收取登记结算服务费用的权利。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基 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0.01元。申购份额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基 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0.01元。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为投资人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为投资人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5、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累计申购或者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 限。 6、单一账户每个开放日累计申购或者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 上限。 7、单笔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2、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特定市场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认 为若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1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10、11、13、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网站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9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设定申购额度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发生上述第5、6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申购的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单笔申购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发生上述第7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解冻后可用。 十一、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5、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累计赎回或者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 限。 6、单一账户每个开放日累计赎回或者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 上限。 7、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10、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发生上述1、2、3、4、8、9、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设定赎回额度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发生上述第5、6项拒绝或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赎回的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单笔赎回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发生上述第7项拒绝或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第5、6、7项暂停或拒绝赎回的情形,若投资人申请于次一交易日 通过场外方式继续赎回的,经代销机构核实投资人当日确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 但赎回申请因超出赎回限额导致申报失败后,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由基金管理人 与代销机构共同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投资人基金份额场外赎回的变更登记,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有效赎回数据对场外赎回部分基金份额进 行注销。赎回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发生上述情形的处理原则或方式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百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指定交易 本基金转指定交易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 (如增加实物申购赎回)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如触发式自动申购赎回等),并 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基 金增值服务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基 金的增值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销售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赎回对 价组成; (8)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9)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本数)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本数);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本数);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本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本数)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生效后方可执行,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本数)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生效后方可执行,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委托登记结算机构提供以下登记结算服务: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 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及结算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20年以 上;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在此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二、投资理念 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承受较小的市场风险获得追求适度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定执行。 四、投资策略 1、结构化投资策略 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不同商业银行和不同存款期限的选择, 实现存款的结构化,提升基金收益。 2、分散化投资策略 根据产品流动性特征确定存款期限比例,在此基础上采取分散化存款策略, 拆细单笔存款规模,减小流动性冲击对存款收益的影响。 3、利率趋势评估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宏观政策、市场资金面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对资金利率变 动趋势进行评估,最大限度地优化存款期限、回购和债券品种组合。 4、滚动配置策略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在控制一定比例的前提下,采用持续滚动投 资的方法,实现长久期品种如债券的短期化投资,最大限度地提高产品的流动性 和收益性。 5、相对价值评估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 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八、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 观经济政策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部根据研究 部宏观报告和短期利率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固定收益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月 度投资计划、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讨论,明确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库的构成和最新变 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对宏观经济、行业 发展和个券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 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 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 的交易。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 防范措施,风险管理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及风险管理部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 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30%;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10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 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本基金将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并符合下述比例限制: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2)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质押品的剩余期限不受投资范围约定的限制);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10)项第1)条、(11)项第4)条、(14)项外,因市场波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十一、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 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 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 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 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 资产价值。 3、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 实收利息入账。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三项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授信费用(如有); 11、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如有); 12、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3、按照国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2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则当日暂停计提部分或全部基金 管理费,暂停计提金额为Min(当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0.01-当日暂停计提管理费前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0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 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 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 收到后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上述(一)中4到13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基金增值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基金增值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 值服务,根据《销售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 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 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 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0.35%的年费率,按 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 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 资人基金份额,当累计未分配净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人增加基金份额。 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人的收益份额,并委托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认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赎回确认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收益的登记 T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当日所得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在收 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结转文件后办理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登记日的次一 开放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上述收益的登记所涉及的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每开放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当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前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自然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365/77?????R???i ?1+?1??100%????? 10000??????i=1??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申购和赎回的额度限制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 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单一账户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 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申购、赎回申请上限,若 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 项;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24、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5、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的情形;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90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协商解决。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签 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