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2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2017年6月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77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7年09月0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基金每日的收 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 殊要求,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的 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故投资者可能面临上述估值调整或暂 停赎回及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当本 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 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招 募说明书本次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相关 内容进行了更新。除前述事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 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8 七、基金的募集 ......................................................................................................... 4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十、基金的投资 .......................................................................................................... 5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7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八、风险揭示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现金管家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四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四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照各 自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4、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D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C、D类份额不参与份额升级 59、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C、D类份额不参与份额降级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 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2月21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9.41%;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5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董事长、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亚布力中国企业 家论坛理事长,楚商联合会会长,武汉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创始理事长,是武 汉大学杰出校友。陈东升先生曾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经贸研究所发达国家研究 室助理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常务副总编,中国嘉德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 行官等职务。 任道德先生:副董事长,统计学学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道德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处长,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法学博士。现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主任,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 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员(兼金融工作小组委员) 及国际商会(中国)委员会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兼金融服务仲裁员),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海峡两岸仲裁 中心仲裁员,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广州、重庆、珠海等地仲裁机构仲 裁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 家成员,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 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计学硕士。具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成员,兼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委 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委员会委员,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 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宋敏先生曾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香 港政府中央政策组(CPU)顾问,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前 海试验区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司(CIC)咨询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国开智库专家 委员,国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等职务。 周国端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 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周国端先生在美国期间,曾任职 于旅行家集团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回台湾后,曾先后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 教授,教授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课程,同时兼任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 问、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 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并兼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台湾 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曾先后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兼首席风险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段国圣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 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 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同时,段国圣先生担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二届理事会理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导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 验室特约研究员,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是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 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 苗力女士: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苗力女士曾在郑州大学、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 作;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银行保险事业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泰康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CEO办公室主任、助理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办公室主任、职工代表监事。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财贸 工作委员会科员,东西湖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监察科科长;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宜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湖北 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党委 书记,稽核中心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监事,财务金融硕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现任泰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 长办公室主任,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资本风险管理处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国际金融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摩托罗 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理学 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 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同 时,段国圣先生担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 二届理事会理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 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导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 室特约研究员,武汉大学兼职教授;是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任董事长,中 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 金志刚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募事业部负责人,统 计学硕士。金志刚先生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 理、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 陈玮光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 陈玮光先生曾任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务。 朱伟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首席信息官、公募事业部信息技 术部负责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朱伟先生曾任华夏银行信息技术部项目经 理,华夏银行电子银行部部门经理,恒丰银行互联网金融部部门总经理,公募及 BBC支持部业务分析及开发总监,公募及BBC支持部负责人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任慧娟女士,金融学硕士。 2015年8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2015年12月9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5月9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7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8月24日至今担任泰康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 月21日-2019年5月8日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9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曾任职 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固定部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国民经济学硕士。2008年7月加 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总监。 现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执行总监、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2015年6月19 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3日至今担任泰康 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8日-2016年12月 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 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担 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康 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今 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30日-2019 年5月9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9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30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3日至今担任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4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财政金融学硕士。2015年8月加 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股票投资董事总经理、权益投资负责人。2015年 12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6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8 日至今担任泰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 15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 20日至今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 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景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9 日至今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30日至今 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3日至今担任泰康颐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3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国民经济学硕士。2008年7月加 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投资高级经理、总监。 现任公募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执行总监、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2015年6月19 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23日至今担任泰康 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8日-2016年12月 27日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 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8日至今担 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2日至今担任泰康 金泰回报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至今 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30日-2019 年5月9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9月8日至今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30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13日至今担任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4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庞水珍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2014年7 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募基金管理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募基金业务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募基金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募基金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募基金管理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信 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 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对研究 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的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明确规范。 针对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投资决策依据充分合理、投资授权管理清晰规范,同时,基金管理 人还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针对基金交易业务,基金 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4)监察稽核控制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基金业务相关会议,调阅公募基金业务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 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募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募基金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9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8人,平均年龄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 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 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 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9年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06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六 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8项最佳托管 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57697547 网站:www.tkfunds.com.cn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 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申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trade.tkfunds.com.cn/ APP: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号楼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3)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刘晓婧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7)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韩锦星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潘美玲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交易网站:www.zlfund.cn 门户网站:www.jjmmw.com (2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郭帅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8)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客户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9)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 14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3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 第七幢23层01、04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 第七幢23层01、04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 www.buyfunds.cn (34)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391号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客服电话: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35)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张士帅 客服电话:4007-999-999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3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3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卫东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39)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40)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4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42)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55号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4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4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45)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4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2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周祎 联系电话:021-23235355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即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四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暂停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等,调整实施前应及时公告,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限制 份额类别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A类基金份额 10万元 1万元 10份 B类基金份额 300万元 1万元 1000份 C类基金份额 1000万元 1万元 1000份 D类基金份额 0.01元 0.01元 0.01份 2、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 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 份额类别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A类基金份额 10000元 10元 10份 B类基金份额 300万元 1000元 1000份 3、其他销售机构限制 份额类别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A类基金份额 10元 10元 10份 B类基金份额 300万元 1000元 1000份 C类基金份额 1000万元 1000元 1000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 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 1、在基金存续期内,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3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 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在基金存续期内,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低于3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C、D类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4、投资人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 B类、C类、D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 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认/申购申请确认 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 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并及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 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7年6月9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7』87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 户数为228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49151571.81元,折合基金份额 1049151571.81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58627.57 元,折合58627.57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额为 1049210199.38份。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09月07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专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7年09月08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9月18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已于 2017年10月12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申购、赎回规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如下,但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份额类别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A类基金份额 10万元 1万元 B类基金份额 300万元 1万元 C类基金份额 1000万元 1万元 D类基金份额 0.01元 0.01元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泰康保手机 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申购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如下,但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申购 份额类别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A类基金份额 10000元 10元 B类基金份额 300万元 1000元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B、C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如下,但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份额类别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A类基金份额 10元 10元 B类基金份额 300万元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1000万元 1000元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B类、C类、D类基 金份额赎回,A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B类、C类基金份额单笔 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D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但某笔交易类 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 余额(含当日未付收益)少于10份、或者导致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易账 户基金份额余额(含当日未付收益)少于1000份、或者导致C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单个交易账户份额余额(含当日未付收益)少于50万份、或者D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交易账户份额余额(含当日未付收益)少于0.01份时,基金管理人 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未来,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总规模限额或投资人 单日申购最高金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 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赎回份 额或本基金总规模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但是,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 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账户当前累 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时,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基金份额未付收 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 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例:假定投资人以10万元申购本基金A份额,则投资人可获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除上述第6款(1)所述“强制赎回费”的情形外,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1)当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未结转收益 2)当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剩余基金份额不足以弥补当前未付负收益 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3)当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剩 余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当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1)例:假定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500.00元: a)若该投资人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1.00+500.00=100,500.00元 b)若该投资人赎回7万份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70,000.00×1.00=70,000.00元 2)例:假定某投资人持有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500.00元: a)若该投资人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1.00-500.00=99,500.00元 b)若该投资人赎回7万份A类基金份额,剩余的3万份,足以弥补未结转 负收益,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70,000.00×1.00=70,000.00元 c)若该投资人赎回99,800.00份A类基金份额,剩余的200.00份不足以弥 补未结转负收益,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99,800.00×1.00-99,800/100,000.00×500=99,301.00元 若发生上述第6款(1)所述“强制赎回费”的情形,则应扣除强制赎回费。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或每日申购金额上限。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1)、(12)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9)、(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9)项内容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③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优先确认其他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在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 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④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2017年9月18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转换转入业务,已 于2017年10月12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转换转出业务。 (四)基金份额的交易与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与相关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7年9月18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 的业务规则,届时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2、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基础上,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场变 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确定并动态调整利率品种的期限配置策略。 3、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政策 面、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此外,信用债发行主体 差异较大,需要自下而上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 信用风险,通过比较市场信用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本 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 的前提下,适度提高组合收益并控制投资风险。 4、银行定期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 存款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选择交易对手。在获 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5、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杠杆比例的前提下,通过对流动性状况深入分析,综合比 较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进而确 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 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回购、降低组合久 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 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8、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5)本基金持有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本基金持有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2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13)、18)、19)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须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七天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即可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 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逆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9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756,195,176.68 47.67 其中:债券 756,195,176.68 47.6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53,784,410.68 22.3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0,442,772.77 29.66 4 其他资产 5,854,505.16 0.37 5 合计 1,586,276,865.2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14.4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46,424,230.36 18.4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3.63 18.4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3.8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31.2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5.2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 — 债 5 120天(含)—397天(含) 14.0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8.02 18.40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9,996,786.65 5.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9,996,786.65 5.2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012,616.16 2.99 6 中期票据 80,138,965.98 5.98 7 同业存单 566,046,807.89 42.27 8 其他 — — 9 合计 756,195,176.68 56.4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1915414 19民生银行CD414 1,000,000 99,475,312.24 7.43 2 111903149 19农业银行CD149 700,000 69,027,994.20 5.15 3 111910047 19兴业银行CD047 500,000 49,887,242.77 3.73 4 111914029 19江苏银行CD029 500,000 49,885,982.43 3.73 5 111809372 18浦发银行CD372 500,000 49,841,221.10 3.72 6 111811323 18平安银行CD323 500,000 49,815,175.07 3.72 7 111806269 18交通银行CD269 500,000 49,736,350.84 3.71 8 111806270 18交通银行CD270 500,000 49,732,558.60 3.71 9 111910112 19兴业银行CD112 500,000 49,355,864.60 3.69 10 111988841 19徽商银行CD096 500,000 49,289,106.04 3.68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4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9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1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情况,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754,205.16 4 应收申购款 100,3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854,505.16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内 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9月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泰康现金管家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25% 0.00% 0.43% 0.00% 0.83% 0.00%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56% 0.00% 1.35% 0.00% 2.21% 0.00%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09月30日 1.84% 0.00% 1.01% 0.00% 0.83% 0.00%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09月30日 6.80% 0.00% 2.79% 0.00% 4.01% 0.00% 泰 康现金管家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33% 0.00% 0.43% 0.00% 0.90% 0.00%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81% 0.00% 1.35% 0.00% 2.46% 0.00%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09月30日 2.03% 0.00% 1.01% 0.00% 1.02% 0.00%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09月30日 7.33% 0.00% 2.79% 0.00% 4.54% 0.00% 泰 康现金管家货币C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33% 0.00% 0.43% 0.00% 0.90% 0.00%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81% 0.00% 1.35% 0.00% 2.46% 0.00%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09月30日 2.03% 0.00% 1.01% 0.00% 1.02% 0.00%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09月30日 7.33% 0.00% 2.79% 0.00% 4.54% 0.00%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当 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基金份额降级 为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 由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0.01%。D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四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舍去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 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出现“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2)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 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或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 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发行人或债券本身 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动等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在发生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申购申请,在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财产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 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测流动性 需求,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同时,在基金合同中设 计了巨额赎回条款,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控制因开放申购赎 回模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有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针对投资品种变现的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限制、跟踪和控制基金投资交易的不 活跃品种来实现。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应对 流动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2)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4)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 5)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 时;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 下可能存在因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强制赎回费等。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基金管理人应时刻关注可能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强制赎回费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5、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或存款银行违约 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 益产生影响。 6、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收益。 但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状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 损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 基础资产的构成与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 面临因市场利率的变化带来的价格剧烈波动风险及再投资风险,同时面临因基础 资产或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 进行兑付的风险。 9、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 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 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执行,且须经基金托管人许可,方可纳入监督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须经 基金托管人许可,方可纳入监督范围。 (2)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5)本基金持有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6)本基金持有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2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1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1)、4)、13)、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须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当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当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 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的银 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 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本币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 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上述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因 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 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金管理人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等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也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订制账单服务。 3、提示: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 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交易确认、对账单等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订制短信 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微信号:tkfunds) 进行本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撤单、 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含: 1、网上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网址:https://trade.tkfunds.com.cn/。 2、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易 操作简单、应用灵活,投资者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 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3、“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 个人投资者通过“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绑定基金账号后,可以使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微信号:tkfunds。 (五)咨询服务 1、呼叫中心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1895522(免 长途话费)、010-52160966,传真:010-57697399。 2、在线客服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点击“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 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或可点击“在 线咨询”获得服务订制/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tkfunds@taikangamc.com.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19年04月19日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年04月24日 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年05月18日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年05月28日 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招商银行招赢通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年06月04日 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端午节”假期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年06月24日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增加中国农业银行卡直连通道快捷支付渠道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年07月19日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年08月23日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基金经理蒋利娟休假由他人代为履行职责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年09月10日 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中秋节”假期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 《证券时报》、XBRL系统及基金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告 管理人网站 2019年09月24日 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销售机构并参加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XBRL系统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年09月25日 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国庆节”假期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证券时报》、XBRL系统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年10月25日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 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XBRL系统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年10月25日 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XBRL系统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kfunds.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